科技档案信息商品化若干问题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若干问题论文,档案论文,科技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信息商品化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科技档案信息作为信息的一种表现形式,商品化的范围如何,商品化应有何种外部环境,当前商品化受何种因素制约,以及档案部门在此过程中应承担什么职责,是当前档案界需要探讨的重要而迫切的问题。
一、科技档案信息商品化范围的分析
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告诉我们,任何商品都应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科技档案信息作为知识或信息产品,虽然绝大多数都同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即具有商品属性,但并非它们都能成为商品,科技档案信息商品化的范围是有限的。
科技档案主要是人们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形成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内容相当广泛,但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基础研究揭示自然和社会现象间的内在联系,创立新的科学原理,其研究内容与生产实践没有直接联系,其相关联的科技档案信息用于交换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而且其成果方式多为论文形式,公开发表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即使人们想获得有关信息,也可以无偿或少量支付费用就能达到“信息共享”;应用研究是对科学原理在各种社会生产实践中应用的可能性的探索,它一般具有一定的实用目的,其相关的科技档案信息中蕴含着该研究成果是否可以作为实用技术的依据,但是否能够用于交换,还取决于科技档案信息实用价值的大小;开发研究是利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成果针对生产实践直接有关的技术问题的研究,其成果在经济上具有较高的实用性,其相关联的科技档案信息具备交换可能性最大,因而是科技档案信息商品化的主要范围。
然而,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建立的今天,诸多科技档案信息,即便是开发研究的档案信息,它们也不一定转化为商品。这是因为,它不同于一般物质产品的生产,总有相当一部分的科研活动本身目的不是为了交换,而是为了满足研究者自身或改良技术制成品的需要,进而使技术制成品在市场上更具竞争力。所以不少研究成果一直为发明者或研究者自身所拥有。其相关联的科技档案信息在其一生中的经济属性始终是一种“劳动产品”,而不是商品。
当然,这并不是说以满足自身生产性需要为目的的科研活动的档案信息就不能转化为商品。不少科研成果的档案信息在研究者使用了一段时期后,仍有可能被用于转让交换。但它一般可以发生在两种情况下:其一,该档案信息对原所有者已无实际上的应用价值(是指技术价值,不是凭证价值),但对其它生产经营企业依然有用,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地区或生产企业之间存在着技术水平差异情况下;其二,该档案信息对原所有者仍然有用,但相对而言,通过转让信息的收益高于继续保持信息垄断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因而也有必要转让科技档案信息。
以上分析主要是从信息内容这个角度界定科技档案信息商品化的范围,它主要指出的是商品化可能的范围。此外,在科技档案信息商品化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信息方式的选择,如应选择科技档案复制件或经过编研加工成各种科技档案信息成品;同样在转让交换中一定要履行审批手续,只有那些经过审查批准的科技档案信息才具备成为商品的资格,以防由于把关不严给国家或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科技档案信息商品化的法律保障
科技档案信息是以知识为根本属性的特殊的劳动产品,只有当它能借助适当的物质载体并受到社会法律制度的有效保护,信息的拥有者在支配信息用途时不被他人侵犯并受到社会法律制度的有效保护,信息的拥有者在支配信息用途时不受他人侵犯和有偿分享的情况下,它们才可能成为商品。这是因为信息商品交换过程中,由于其具有消费使用的无损耗性、共享性和占用性等特点,占有者既可以多次出卖,而购买者也可以将利用过的信息再次出卖,这样并不影响其使用价值,因此很容易将一些可以成为商品的科技档案信息变成社会公有领域的公共产品,人们就可以自由无偿地占用,这样就会给原先占有科技档案信息的单位带来损失,也会影响档案部门对科技档案信息商品化的兴趣。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因此当科技档案信息作为一种商品进入市场时,需要借助有关法律制度作为保障条件。
根据信息内容所反映技术的法律地位不同,我们可以把科技档案信息分为公有技术档案信息、专有技术档案信息、知识产权技术(主要是指专利技术)档案信息。其中公有技术档案信息,是指那些已完全公开,进入公有领域,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任何人均可不受限制、无须支付使用费自由使用的档案信息。这种档案信息由于缺乏作为商品进行交换的价值,而是一种社会公有“产品”,因此,对其使用的法律约束程度相对较低。
专有技术档案信息一般是指那些未公开过,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有关产品设计、工艺流程、化学配方等方面技术成果档案信息。该档案信息最显著的特征是秘密性,是维系其商品价值的前提之一。正因为如此,专有技术档案信息具备有偿转让的基础,即成为商品的可能。虽然有人对专有技术档案信息的秘密提出应具有一个范围和程度的问题,但无论如何只要是信息购买者尚不知晓的技术档案信息,都有可能成为商品化的范围。专有技术档案信息作为人类智力劳动活动的成果,具有某种财产权的属性,应当受到有关法律的保护,但与知识产权技术的档案信息相比较,其受法律保护的程度要差得多,这不仅表现为法律通常不赋予该信息所反映的技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且极少受到专门法律的调整和保护。因此,专有技术档案信息商品化过程中的法律保护条件还不充分或完善。就目前来看,可以通过合同法(如技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刑法中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间接保护。其中所采用最为普遍的方式是通过订立信息转让合同的方式,使保护作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项义务,如可以在合同中订有信息保密条款,明确合同双方的保密责任,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其目的是防止因信息失密而使科技档案信息占有者带来损失,影响信息商品化的进程。
专利技术档案信息通常是那些被授予专利权的科技成果的档案信息。由于专利技术受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因而属于专利产权范畴技术的档案信息成为商品的可能性最大。当其进入技术信息市场时,专利制度在保护专利权人权利的同时也相应保护信息占有者的权利,保护了信息流通。那么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出于某种营利意图要使用技术信息的话,那么他们就应该支付一定的费用,来补偿拥有该技术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因发明技术而付出的智力劳动,否则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状告他们的侵权行为。因此可以说,相比较公有的技术档案信息和专有技术档案信息而言,专利技术档案信息商品化的法律支撑条件最充分和完善。这个条件就是包括专利制度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三、科技档案信息商品化的制约因素
近年来,随着科技体制的改革,科技档案信息的价值和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科技档案信息的有偿服务在某些档案部门已逐渐开展。但就全国来看,科技档案信息商品化的进程与其它方式的科技信息相比发展较为缓慢,这一方面是由于档案部门市场意识淡薄外,而更多的是受到其它因素的制约。其制约的因素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社会对科技档案信息的有效需求微弱。社会的有效需求是指人们愿意并能够支付的购买欲望,它是科技档案信息商品化的必要前提。而社会需求主要取决于整个社会的经济状况和生产力水平。目前,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不高,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社会对包括科技档案信息在内的科技信息的需求。此外,劳动者科技文化素质并不高,信息意识与能力较差,大量用户并不知道如何充分地获取和利用包括科技档案信息在内的科技信息,而且信息商品意识不足,习惯于无偿占有信息,对花钱买信息的做法仍旧难以接受,从而淡化了信息的社会需求,使科技档案信息缺乏走向市场实现商品化的基础。
2.科技档案信息产品有效供给不足。开发具有较高使用价值的科技档案信息产品,保证信息产品的有效供给,是科技档案信息得以商品化的重要条件。然而,通观我国大多数档案部门的科技档案信息服务状况,传统的服务方式或手段仍未完全改变,档案部门主观能动性并未得到充分发挥,科技档案信息的开发与服务较为被动或消极。开发出的档案信息产品一般性的占据大多数,而那些高质量的、能满足用户特定需要且市场适应力强的档案信息产品非常少,这样就影响了科技档案信息商品的数量和质量。
3、科技信息市场发育不完善。科技档案信息只有进入科技信息市场并用于交换才成为商品,因此科技信息市场是实现科技档案信息商品化的重要环节,没有完善的信息市场,就会直接阻碍科技档案信息商品化的过程。当前我国信息市场建立还处于初创阶段,规模小,效益低,发育很不完善。如市场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统一规划和组织协调,信息资源缺乏合理的配置,信息产品生产低水平重复;信息市场和运行缺乏法律的约束和政策的引导,市场秩序还较为混乱;信息市场经营人员少、素质不高,专业训练过的信息经纪人太少;信息市场基础建设也较为滞后,信息采集、加工、贮存、流通等手段落后,有关信息不能及时、准确、快捷地传递给用户。以上这些都会影响和制约着包括科技档案信息在内的所有信息产品交换活动的实现。
四、档案部门在科技档案信息商品化过程中的职责
科技档案信息商品化是一个渐进而复杂的过程,虽然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各种因素的制约,但它不失为是一种加快科技档案信息转化为直接生产力的重要措施,因此其发展前景较为乐观。为推进和加速科技档案信息商品化,档案部门应该立足实际,承担一些必要的职责。
1、加强科技档案信息意识的宣传,发展社会的信息需求。形成有效的信息需求是科技档案信息商品化的原动力,因此有必要对社会的科技档案信息需求进行“启动”。首先要大力宣传邓小平“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使企业明白提高生产能力或质量不能简单地运用资金投入,而应通过科技进步,通过采用高新技术来提高经济效益,长期下去可以促使企业运行机制进入“生产依靠科技”的良性循环,企业如果有了科技进步的动力和压力,就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开发,但是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具备技术开发的能力,或者某些企业发现通过自身努力开发的成本过大,这些企业就会把目光投向市场,寻找适用的科技信息商品,这其中也包括科技档案信息商品或源于科技档案的信息商品。
2、加大科技档案信息产品生产开发力度,以保证科技档案信息商品化的供给。有效的信息产品供给,是信息市场发展繁荣不可缺少的条件。档案部门应加大科技档案信息产品的开发力度,根据一般的信息加工规律生产出可以进入市场的信息产品,如在有关部门批准下,可以将专利技术档案信息中的某一专利技术的说明书、最佳实施例子等加以复制、摘抄或汇编,也可将专有技术档案信息中的非关键部分但能反映出该技术价值的信息加以适当加工,有所保留地推向市场,激发潜在用户的购买欲望,只有当潜在用户成为实际购买者时才能将科技档案的主要信息提供给购买者,并收取一定的信息使用费。
3、拓展科技档案信息服务范围,发挥信息中介的作用。档案部门传统的科技档案信息服务方式较为单一,较多的是停留在“你借我调”,最多开展一些简单的、低水平的科技档案编研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信息市场的发展将逐步完善,档案部门作为一种信息产业服务部门,应树立起信息商品的意识,在继续做好为本单位科研和生产等工作提供档案信息服务基础上,在得到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允许下,充分利用自己的信息资源优势,开展一些信息中介服务,促进科技档案信息商品化的进程。具体地说,档案部门应注意集聚科技档案信息商品的供需信息,广泛熟悉本单位的科研情况,搜集可能成为信息商品的科技档案原件中有关技术信息,并深入到信息市场中或走向社会,深入了解与信息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技术状况,对他们急需的科技信息做到心中有数;档案部门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技术状况,对他们急需的科技信息做到心中有数;档案部门应加强对可能成为信息商品的科技档案信息进行鉴别和评估,并对一些市场前景良好的信息商品项目努力介绍给那些可能成为用户的单位,在牵线搭桥的同时继续做好需求信息搜集,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本单位科研部门,进而推动本单位技术开发。当科技档案信息商品转让出去后,档案部门也应积极与本单位的科技部门及用户共同配合,以便使用户充分用好信息商品,充分挖掘信息的技术和经济效能,努力使其为本单位和用户双方都能获得预期的收益,也使档案部门得到合理的中介报酬。由于信息中介服务工作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它涉及到经济、贸易、管理、法律、技术、信息等领域的知识,因此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加强这些领域知识的业务学习,不断调整自身知识结构,扩大知识量,并结合实际加以融会贯通,以胜任工作,成为加速科技档案信息商品化及转化为直接生产力的推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