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政府“劳动伦理倡导者”的作用分析_劳资关系论文

社会转型期政府“劳动伦理倡导者”的作用分析_劳资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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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转型发展过程中,市场机制冲击、政策机制有待成熟的环境使社会出现前所未有的矛盾,劳资关系成为转型期非和谐因素中突出问题,政府在劳资政三方组成的劳动关系中的社会协调作用日显突出。政府在发挥“规制者”、“监督者”、“调解仲裁者”、“就业促进者”、“权益保护者”等角色的同时,尤其需要重视“劳动伦理倡导者“作用的发挥,在“道德调整”中实现劳资理解包容、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一、强化政府“劳动伦理倡导者”的角色定位

       1、“劳动伦理倡导者”角色亟待确立。社会转型期贫富差距加剧,劳动者面临严峻劳动境况,以体力劳动为生的普通劳动者,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工资标准低,尤其是农民工常年游离于正常家庭之外,造成人性的不完整;以脑力劳动为生的劳动者,“亚健康”成为说不出的痛、“心理疾病”使灵魂处于深度挣扎、“过劳死”成为生命不能承受之重。因此,政府“劳动伦理倡导者”角色亟待确立。目前,政府参与劳资关系调整的角色更多定位于“立法者”、“管理者”、“协调者”等硬性角色,如常凯提出的“规制者”、“监督者”、“损害控制者”、“调解与仲裁者”,程延园提出的“劳工基本权利的保护者”、“集体谈判与劳工参与的促进者”、“劳动争议的调停者”、“就业保障与人力资源的规划者”、“公共部门的雇用者”等,“劳动伦理倡导者”角色在学界及政府部门亟需引起足够重视。

       2、“劳动伦理”需要政府的引导与推动。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说“民族是伦理的实体、伦理是民族的精神”;英国功利主义大师边沁指出“政府是引导人们走向幸福的功利性政治组织”。伦理对民族的发展极为重要,但需要政府的引导和推动并促使人们走向幸福,扬善抑恶,使人性善性充分发育,使人格变得崇高,这是伦理道德养成的终极目的。政治的功能在于塑造德性,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己身正,不令而从;己身不正,虽令不行”,在社会治理中为政者首先要起到表率作用,同时要以自身的表率作用促进优良社会伦理的形成。在转型期劳动伦理意识模糊、劳动道德失范突出的情况下,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不仅尤为必要、而且十分关键。政府在塑造和促进劳动伦理过程中,尤其要重视转型期劳动伦理观的内涵探讨、倡树先进典型榜样、加强伦理道德实践并通过强化制度机制予以推动。

       3、“劳动伦理”需要政府制度安排。美国制度经济学家诺斯提出“制度就是为人类设计的,构造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相互关系的一系列约束,制度是由非正式约束(道德约束、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和正式的法规(宪法、法令、产权)组成。”①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过程中正式规则和正式制度无疑极为重要,非正式规则和非正式制度对于社会良性运行同样不可忽视,甚至在一定条件下比正式规则制度发挥的作用更大。因为从制度变迁和规则演变来看,非正式规则和非正式制度产生早于正式规则和正式制度。劳动伦理是重要的由非正式规则和非正式制度组成的价值系统,“价值系统自身不会自动地‘实现’,而要通过有关的控制来维系。在这方面要依靠制度化、社会化和社会控制一连串的全部机制。”②

       二、重视政府“劳动伦理倡导者”角色的内涵组成

       1、“劳动伦理倡导者”的概念内涵。当前有关“劳动伦理”的明确概念还极为匮乏,即使最具权威性的《伦理学大辞典》也无界定,政府作为“劳动伦理倡导者”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其概念更少涉及。学界有关“劳动伦理”的概念大体有两种观点,一是“道德原则说”,二是“道德关系说”③。“道德原则说”认为“劳动伦理是对劳动关系中道德现象的概括,主要是指在劳动中人与其他诸要素之间应当遵守的道德准则”④。“道德关系说”认为“劳动首先反映的是人和自然的关系,但其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社会关系和道德关系,因此,劳动伦理是对劳动者各种道德关系的反映,如对劳动者之间,劳动者与劳动集体之间,劳动集体与国家、社会之间等各种利益关系的特点及其发展规律的反映”⑤。笔者认为政府参与劳资关系调整的“劳动伦理倡导者”是指面对转型期劳资关系诸多问题矛盾,政府应真正确立“改革成果共享、弱势群体保护”的包容性增长理念,高度重视劳动伦理的积极倡导,在“道德调整”与“法制调整”相互促进中提升资方道德血液,实现劳资理解包容、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2、“劳动伦理倡导者”的理论内涵。劳动伦理倡导者的理论内涵主要体现在探讨劳动伦理问题的实质、劳动与人的本质实现、劳动道德职能与道德意义、以及对劳动道德合理性的论证、体面劳动的保障及实现等。有学者将劳动伦理内容归纳为五方面:一是在劳动过程的基本伦理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劳动与自由和幸福的全面发展关系;二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道德问题;三是劳动过程中劳动集体的道德问题;四是劳动过程中现有经济政治体制下公平与效率关系的伦理学思考;五是职业道德即人们在从事其特定工作时的行为规范。政府作为劳资关系调整的“劳动伦理倡导者”基于劳动伦理的基本关系和五方面内容,应强化探讨研究。

       3、“劳动伦理倡导者”的实践内涵。在劳动伦理实践推动过程中,“体面劳动”应成为政府“劳动伦理倡导者”最为突出的主旨内涵。1999年国际劳工大会提出的“体面劳动”意味着“劳动者的权利应得到保护,有足够的收入和充分的社会保护,也意味着有足够的工作岗位。”“体面劳动”只有通过促进“工作中的权利、就业、社会保护和社会对话”四个战略目标,在整体上予以平衡和统一推进才能够实现。政府应通过加强劳动者基本权益维护、劳动者人格尊严保护,使劳动者实现以“健康安全”、“人格尊严”、“权利保障”、“自我实现”为主要内容的体面劳动。健康安全的劳动是人类追求的永恒哲学命题,体面劳动是劳动者实践愿望、体现意志、实现人格的自主劳动,也是自我实现得到权利保障的劳动,正如黑格尔所说“一个人劳动时,他既是为他自己劳动也是为一切人劳动,而且一切人也都为他而劳动。”⑥

       三、建构“劳动伦理”的环境氛围

       1、政府建构“劳动伦理”体现强烈的社会伦理关怀。政府通过相关立法体现对劳动者权益的道德关怀,执法机关通过强有力的执法行为维护社会的公正,媒体和舆论界通过对非法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道德谴责表达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群体的深切同情⑦。政府通过“劳动伦理”宏观调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可以形成以社会公正为主流的道德氛围;政府通过“劳动伦理”微观调整,在企业内部促进良好道德氛围的形成,避免劳资双方因利益矛盾而产生内耗,有利于劳资双方利益的满足和企业凝聚力的形成;同时政府通过“劳动伦理”调整,可以借助政府或行政的力量及时解决劳资矛盾,减少或避免社会震荡,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最大限度维护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

       2、实现公平和正义是政府建构“劳动伦理”的核心。习近平在2014年新年贺词中第一句便是“我们推进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让国家变得更加富强、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确立以劳动者为本的原则、实现公平正义是政府构建“劳动伦理”的核心。体现尊重人、帮助人、爱护人是“劳动伦理”的基础伦理精神,这种伦理精神辐射和放大,就是意味着如何实现公平正义,包括劳动关系中主体地位的平等、分配中的公平、劳动者待遇和自身价值的实现等。⑧“自由、民主、平等、博爱”是资本主义最为重要的核心价值,社会主义较之更加重视公平与正义,正如阿瑟·奥肯所言:“资本主义的主要竞争对手,当然是社会主义,它允诺了更大的平等。”⑨

       3、注重“劳动伦理”由自律向他律的转化。伦理道德规范实现的基础是要求人们“自律”,即人们能够自觉地约束和调整自己的行为,并使之符合社会共同认同的伦理道德标准,并使之不断强化固化。“一个人做了这样或那样一件合乎伦理的事,还不能说他就是有德的;只有当这种行为方式成为他性格中的固定因素时,他才可以说是有德的。”⑩同时构建“劳动伦理”必须重视伦理“他律”,从资本逻辑角度无限制追求剩余是资本本性,让企业资本家自觉承担对员工和社会的责任,与资本逻辑是完全不一致的,资本逻辑的本质是实现价值增殖和不断扩张,只有通过强化“劳动伦理”他律,才能强调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才能使企业与资本真正关心社会和劳动者。企业由“单纯经济人”走向“有限经济人”、进而升华为“道德经济人”,是社会健全发展的需要,更是劳动伦理价值追求的最重要趋向。

       四、建立“劳动伦理”的调整机制

       1、“道德意识调整”机制。道德意识是人们对自己行为的自我约束和心理约束意识,属于内在自我约束。“道德意识调整”机制通过确立一定的善恶标准和行为准则约束人们的相互关系和行为,并与法规一起维护和保障社会生活正常秩序。“劳动伦理”中的道德意识指以善恶标准为评价标准,企业主与劳动者各自内在的自我约束与心理约束规范。从劳动者角度,“一个缺乏积极工作伦理精神的人,即使有很高的个人天赋,其人力资本的价值却可能很低;反之,一个具有积极工作伦理精神,善于与人合作的人,即使是个人天赋因素稍弱一点,其现实的人力资本价值却可以很大。”(11)从企业主角度,及时发放工资、给劳动者创造稳定与安全的环境、满足其基本需求、使之自愿为企业发展努力工作,是基础性的“劳动伦理”要求,同时要站在“体面劳动”与“公平正义”的更高层次促进劳动者综合素质的提升、全面自由的发展。

       2、“传统习惯调整机制”。传统习惯作为社会意识形态,是劳动伦理中具有特殊稳定性的内容,由以个人习惯为主体的“内在无意识”约束和以社会习俗为主体的“外在无形”约束组成,是人们在长期劳动过程中形成的较为固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12)“传统习惯调整”机制属于内外双重约束机制。美国管理学家德鲁克认为“管理上越是能够利用一个社会的传统、价值和信念,则管理的成效便越大”。企业内在的传统习惯和伦理精神促进企业员工个别人力资本融合为更具效率效益的整体人力资本。在宗教国家宗教起到“第二执政力”的作用,中国属非宗教国家,但儒教已被百姓视为宗教,“儒教”使中国企业主、尤其中小企业主“劳动伦理”呈现“重情轻法”、“家长作风”、“父系父权延续性”、“权威人格”、“家规即社训”(13)等特征。注重吸取传统习惯和传统文化的心灵资源、注重“公共理性与契约精神”现代理念,应该成为转型期建立“传统习惯调整机制”的重要导向。

       3、“社会舆论调整”机制。社会舆论是社会对人们行为活动的外在评价,劳动伦理通过社会舆论可以对劳动关系起到约束作用。伦理道德的基本特点是其社会取向,强调人的行为不能只考虑自己的利益,更应该承认、兼顾并以他人利益为重,甚至要以社会和他人利益为重。“社会舆论调整”机制可以通过弘扬共同劳动价值观,形成团结奋斗的凝聚力,激发引导更加积极的劳动创造力;可以通过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选择,建立经济发展所必需的伦理秩序,保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可以通过影响和制约经济制度的确立,对资源配置和经济效率产生重大影响,最终保障劳动者在更加公平正义的环境中追求“体面劳动”。

       五、促进“劳动伦理”与“劳动法治”的互补互转

       1、劳动关系调整需要伦理道德与法律“互补”。伦理道德同法律规范一样都是调节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两者在调节方式上具有本质区别:法律是一种他律性的行为规范,依靠有组织的强制力量,通过审判与制裁,使人们遵循法律的轨道;而伦理道德是一种自律性的规范,有赖于人们的自尊心和义务感,体现了自觉性和内在性。(14)作为社会规范体系法律存在着局限:从约束范围角度法律只能对违法行为进行规范,从经济价值角度法律调节需要很高的成本投入,打官司必然劳民伤财。因此,在劳资关系调整中仅仅依靠法律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重视伦理道德的作用。政府参与劳资关系调整需要加强法律制度和政策的保障,更离不开劳动伦理的支撑,只有为劳资关系提供合理有效的伦理支撑,才能使和谐劳资关系得以形成和建立。

       2、劳动关系调整需伦理道德与法律“互转”。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对于转型社会的良性发展和劳资关系调整具有重要促进作用。道德的法律化指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体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15)最为典型的是世界第一部劳动法《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最初始于十八世纪初英国社会舆论对当时英国企业中使用童工的悲惨工作生活境地的同情,从而使保护未成年童工逐步成为整个社会的自觉的道德意识,进而成为越来越多雇主在使用童工时更加关注童工健康工作生活成长的行为习惯,最后通过国家层面最高立法促使该法律规范确立。法律的道德化指法律主体把社会的守法义务内化为自己的道德义务,以个人的道德义务对待社会的法律义务,主要体现在守法过程之中。霍布斯认为“道德的基础是社会契约”。伦理作为人类的自我发展在个人欲望的满足与社会秩序的和谐之间的一种平衡机制,既是人类自我实现的方式,也是社会矛盾的调解方式和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它为人们的生活、创造以及交往活动提供必要的秩序,提供适应环境、改造环境和自我完善的方式。(16)

       3、劳动关系调整中伦理较法律更具社会价值。人类社会的发展历来依靠两个杠杆:一个是经济杠杆,没有它社会就失去发展的动力,另一个是体现为道德和法律的社会杠杆,没有它人类就会在相立竞争和相互倾轧中走向毁灭。伦理是人类自我管理的本质内在活动,同时又是一种政治、法律等发挥同样作用的特殊社会管理方式,它是一种产生于内心的社会控制力量,担负着特殊的社会管理和社会调节的职能。新制度经济代表诺思认为,即使在最发达的经济中,法律等正式规则在规范人们行为的总体约束中也只占少部分,大部分行为空间是由伦理道德、习俗等非正式规则来加以约束的。现代劳动过程中诉诸道德的力量比诉诸法律的力量更能适应经济的发展要求、更具社会价值。因为采取法律途经和手段耗费的金钱和人力,会使社会失掉许多具有建设性的资源,而从伦理道德角度来判断应该采取的行动,便可以替增添具有建设性的力量。

       注释:

       ①[美]道格拉斯·诺思著,刘守英译:《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7页。

       ②[美]塔尔科特·帕森斯著,梁向阳译:《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41-145页。

       ③夏明月:《当代中国劳动伦理研究述评》,《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④刘进才:《劳动伦理学》,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页。

       ⑤王听杰、乔法容:《劳动伦理学》,河南大学出版社1989版,第17页。

       ⑥[德]黑格尔著,贺麟、王玖兴译:《精神现象学》下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47页。

       ⑦李志祥:《近二十年来我国劳动关系研究综述》,《上海企业》2009年第12期。

       ⑧赵健杰:《公平与正义:劳动关系调整中的伦理维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⑨阿瑟·奥肯著,王奔洲等译:《平等与效率》,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页。

       ⑩[德]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70页。

       (11)罗能生:《经济伦理:现代经济之魂》,《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4期。

       (12)刘诚:《劳动法与劳动伦理的调整机制及其相互关系》,《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13)林建:《我国中小企业主基于劳资关系的伦理观》,《企业改革与伦理》2013年第5期。

       (14)周祖城:《企业伦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11页。

       (15)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

       (16)汤正华、韩玉启:《管理的伦理价值与伦理的管理功能——对管理伦理的一些理性思考》,《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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