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快速发展背景下金融机构反洗钱问题探讨_电子货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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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新形式下洗钱的分析

(一)电子货币的发展对洗钱的影响

目前,电子货币使用一定金额的实体货币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将现金价值预存在集成电路晶片内,通过使用某些电子化方法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从而能够清偿债务。可见,现在电子货币还是以实体货币为基础,通过发行主体将货币的价值电子信息化以后制造出来的第二次货币,所以电子货币只具有有限法偿地位,是有限流通的货币,尚无独立的信用创造能力,它的信用是以实体货币的信用为前提。

随着电子货币不断地由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不断地转手、转移,循环往复地被用于支付,电子货币将逐渐地取得信誉性和普遍接受性,从而使电子货币逐步脱离与实体货币的联系,由有限法偿货币转化为无限法偿货币,成为新形式的货币。

再加上电子货币一般储存在储值卡和因特网银行,持卡人可在家里或办公室的计算机终端上直接将资金从自动取款机、银行转入卡中。当人们用卡买东西时,相应的价钱将转入卖方设定的计算机终端。这清除了消费者与商人或金融机构之间交易的限制,有些甚至允许个人之间的资产在没有统一清算、没有金融机构和中央系统干预的情况下实现转移(有时被称作“钱包到钱包的交易”)。

这时,电子货币不但拥有纸币保证付款人和受款人匿名使用的特性,还克服了当大额的资金转移支付时,由于占地太大而难于隐藏的缺点。电子货币的这些优点,再加上电子货币的“钱包到钱包的交易”相对于以往任何阶段,大大地给洗钱的第一阶段“存放”提供了优越的条件,必将对犯罪分子产生极大的吸引力,从而被他们利用来洗钱。可以断言:如果没有很好地对电子货币的使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规范,电子货币必将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主要手段。

(二)电子商务对洗钱的影响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IT技术发展特别是Internet技术的出现与广泛应用,人类社会发展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过去的工业经济时代进入到电子商务时代。

电子商务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主要是因特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其涵盖的业务包括:信息交换、售后服务(如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细节、产品使用技术指南、回答顾客意见)、销售、电子支付、运输(包括商品的发送管理和运输跟踪,以及可以电子化传送的产品的实际发送)、组建虚拟企业、公司和贸易伙伴可以共同拥有和运营共享的商业方法等。

其中的电子支付就是被犯罪分子利用来洗钱的焦点。电子支付的方式很多,但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数字货币类,如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等;另一类是电子信用卡类,包括智能卡、借记卡等;还有一类是电子支票类,如电子支票、电子汇款(EFT)、电子划拨等。犯罪分子可以成立一个具有电子商务能力的公司,然后与之发生虚假的、不真实的商务活动,把非法收入转移到该公司的账户,完成洗钱的“滋殖”。然后由该公司的合法商业活动,把这部分非法收入融入到主流经济中,从而完成洗钱的“融合”阶段。

二、在新形式下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思路探讨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机构电子反洗钱系统

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机构电子反洗钱系统的重要性不仅在于能在洗钱犯罪行为发生后能找到充分的证据,更主要的是能在洗钱犯罪行为刚刚发生时就能预见,并将它交给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也就是说该系统应具有实时性。

考虑到我国金融体系的组织结构,可以把该系统概括为“一横两纵”。“一横”表示在各地区的各金融机构的最高一级负责向该地区的人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两纵”中的一纵是指在各地区的各金融机构的最高一级负责汇总本单位下属单位上报的大额和可疑交易;另一纵表示各地区的人行在分析本地区各金融机构上报的大额和可疑交易的基础上,向其上一级上传分析结果及各交易数据。我们具体以某地区的中国建设银行为例,其体系组织结构图如下:

具体阐述如下:

1.在各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建立交易监测子系统。其监测对象:一是规定数量以上的交易和可疑交易;另一个是可疑账户(经常出现可疑交易的账户);

2.如出现上述交易,系统会自动实时地通过内部网络传送到各金融机构在该地区的最高一级,而在此机构的子系统也会每过一定时间间隔(比如半个小时)向本地区的人行上传新的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电子数据;

3.在各级人行的交易监测系统具有查询、对比、统计等初步分析功能。各级人行在分析完本地区的交易数据后,把分析报告和交易数据上传给上一级。对于重大可疑交易应立即报告。

其中需要重点监控的可疑交易范围是: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融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3.资金支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4.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5.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7.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8.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9.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10.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11.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12.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3.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1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15.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二)应对电子货币洗钱的建议

1.要求经营电子货币的机构对客户办理的每一张储值卡应在网卡银行上建立对应的账户,还要按照有关规定核对并建立该客户的信息数据档案。

2.储值卡的最高储值额为一定值(比如50万元),高出部分应转储到该储值卡对应的账户中。

3.对于超过一定金额(比如20万元)的资金交易,不能通过储值卡转移,必须通过网上银行中的账户划拨。

4.对于某张储值卡,如在较短时间内,其数据交换次数超过一定次数,应将这一信息反映到对应的账户中,并上报人行。

5.在经营电子货币的机构里也要建立电子反洗钱监测子系统,负责向该机构所在地的人行上报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记录,与前述的各金融机构一样。

(三)应对利用电子商务洗钱的思考

从前面分析的可知,在洗钱犯罪方面,电子商务的弱点就是整个商务活动的最后电子支付环节。虽然电子支付的方式很多,以及提供支付服务的大多为非银行公司,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但政府如果规定提供最后的结算和信用服务必须是建立了电子反洗钱系统的金融机构(可以将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也看成是金融机构)的话,央行就可以就监测通过电子商务的大额和可疑资金流动,从而达到防范洗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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