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立法歧视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6)06-0006-08
一、立法歧视的背景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由国家支付,与此相应他们毕业后的就业政策是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这个制度一直持续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松动,出现了少数国家计划外由学生自行承担学费的学生,这部分学生由于在国家招生计划之外而必须自谋职业。
1994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这标志着中国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改革进程的开始。其中的第16条规定:“积极推进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招生收费改革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逐步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大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制度。1997年大多数学校按新制度运作,2000年基本实现新旧体制转轨。”①按照这个改革纲要的要求,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除委托、定向培养生和自费生外,在当时实行在国家宏观指导下,学校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和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制度。在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比较完善,全面实行缴费上学制度之后,除享受国家和单位专项或定向奖学金的学生按合同就业外,其余学生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进入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②。
从1994年开始,大多数高等学校按照“缴费上学,自主择业”的招生收费改革和毕业生就业制度进行试点,到1997年这个制度在全国推广。2000年,各地高校毕业生全部实行自主择业,由此全面结束了近50年国家对大中专毕业学生分配工作的就业政策。在国家需要延缓适龄青年进入劳动力市场而扩大高校招生人数的社会利益与高校招生收取学生学费的经济利益的双重利益驱动下,从1997年开始,全国高等院校学生在校规模可以用飞速发展来形容。1997年与2004年全国普通高校人数统计情况分别是:招生:100万人,447.3万人;在校生:317万人,1333.5万人;研究生招生6.4万人,32.6万人;在学研究生:18万人,82万人③。在7年期间,中国高等教育无论是新建大学的速度,还是已有大学招生规模的扩大速度,不仅在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历史上空前绝后,而且在世界高等教育发展史上也绝无仅有。
表1 1998-2002年来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招生和毕业生情况④ 单位:万人
指标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1998-2002
研究生 7.3
9.2 12.8 16.5 20.366.1
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 108
160
221
268
3211078
研究生 4.7
5.5
5.9
6.8
8.131.0
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 838595104
134501
在高等院校毕业生自主择业与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大规模膨胀导致劳动就业市场前所未有地出现如此巨大的这部分求职群体的同时,中国社会劳动就业市场的需求并未相应地扩大反而较之于过去缩小。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已经表明,在教育水平提高给社会发展带来动力的同时,也暗示了这些毕业后自主择业的学生人数的增加将极大改变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结构的状况。首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市场因国有企业改革精简职工而缩小。中国从1996年开始推行国有企业大规模地精简职工,导致国有企业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大量减少。在1999、2000、2001、2002、2004年5年期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分别为650、657、515、410、150万人。而1996、1997、1998、2003年的数据虽然没有下岗职工的统计,但这4年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人数分别达到200、480、609、440万人⑤。其次,国家机关精简机构和人员导致应届毕业生通过公务员考试求职的渠道不畅。1998年3月1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从1998年开始,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随后中央各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及群众团体的机构改革陆续展开。1999年以后,各省级国家机关、党委和工会、妇女联合会和共青团等官方社会团体机构改革分别展开;2000年,全国市县乡机构改革全面启动。截至2002年6月,经过4年半的机构改革,全国各级党政群机关共精简行政编制115万人⑥。在此期间,各地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基本冻结,使得这几年高等院校毕业生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大门被关闭。最后,事业单位改革和裁减人员对高等院校毕业生也降低了需求。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中央部门和省市开始进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试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2003年开始全面展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这次人事制度改革总体上是实现精简冗员⑦。虽然目前全国事业单位精简人员的总数尚未公布,但根据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公布的结果,该省事业单位编制由143,254名精简为105,542名,减少37,712名,精简26%;实有人员由122,508人精简为96,620人,减少25,888人,精简21%[1];重庆市则规定,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编制精简不得少于10%”[2]。如果按照全国精简10%-15%推算,全国事业单位改革可能至少将精简300到350万人左右。显而易见,这对高等院校毕业生进入事业单位就业无疑也减少了机会。
为了缓解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国务院开始决定取消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及其以下城市在全国实行50多年的对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户籍指标的限制政策。2002年3月2日,国务院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2002]19号)中,提出了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是“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管理体制是“在国务院领导下,教育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其中第6条第3项规定:“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⑧。2002年9月12日,国务院教育部等4部委发布《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其中第2条规定:“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切实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取消进人指标、户口指标等限制,以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3.取消限制高校特别是专科(高职)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规定,允许高校毕业生跨地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⑨。可以说,国家为了缓解高等院校扩招带来的就业压力,已经突破了过去实行的户籍指标、计划指标等政策控制。2003年7月17日,鉴于各地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率不断下降,就业压力加大的实际情况,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按照党管人才要求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组部组通字[2003]25号),再次要求各地政府“取消不利于高校毕业生择业的政策规定,打破高校毕业生跨地区、跨行业就业的限制,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取消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限制。”⑩
如上所述,中国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国家包分配的计划体制模式,在管理体制上则是由国务院负责人事行政管理而非劳动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国现阶段各地普遍实行的户籍管理政策,使得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必须取得就业所在地的户籍,必须有当地计划、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出具的高等学院毕业生就业的计划指标与派遣许可等手续才能在当地落户。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3月24日发布的行政规章《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的毕业生就业程序,仍然具有浓厚的国家包分配就业政策的特点,即“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计划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这在体制上使得这部分群体就业受到行政权力的制约。而各地由于国有企业改革大量裁减员工、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冻结行政编制和事业单位改革削减事业编制和高等学院毕业生人数呈几何图形增长的原因,不得不制定针对应届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实行限制。这就是各地通过行政权力干预这部分群体就业的社会体制基础。
二、立法歧视的现状
根据我们在google和百度输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等关键词,检索获得了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65份关于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条件的规范性文件。年份跨度从1997年至2005年6月30日,这个时间段与全国各地高等院校全部实行缴费上学,自主择业后首批毕业的学生进入劳动就业市场的时间是一致的。本文将根据收集到的这部分地方法规进行分析。
表2、各地规范性文件关于接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条件统计表(1999-2005年)(11)(附后)
在1999到2005年期间,各地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接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条件的特点如下:第一,学历条件,这是各地最普遍的限制措施。各地要求在本地就业的入学之前其户籍不在本地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或取得相应的学位,其目的是限制低学历入学前其户籍不在本地者进入本地就业市场。根据对31个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统计,先后有24个地方在不同的年份(1999年至2005年的件数分别为:6件、6件、4件、7件、11件、5件、6件)规定了最低受教育程度条件,此类规范性文件占总数的69%;第二,专业限制。部分地方对入学前其户籍不在本地者,区别不同专业的确定是否录取(主要是当地急需专业)。有22个地方设置有或曾设置有这类专业限制,具体情况为1999年至2005年:5、5、3、6、7、4、4件,占总数的52%;第三,为英语水平和计算机水平的条件。此两类限制主要为北京市(2000年-2004年)和上海市(2002年-2005年)所规定,亦曾见于天津、广州和深圳市。此规定要求在当地就业其入学前户籍不在本地者,必须通过相应等级的英语或计算机技能考试并取得等级证书,分别占总数的18%(12件)和6%(4件);最后是对毕业院校的条件。此强调入学之前其户籍不在本地者,应当毕业于规定范围内的院校,该规定仍然主要见于北京市和上海市,曾见于天津、黑龙江、浙江、广州等省市。此类规定占总数的18%(12件);第四,要求入学前其户籍不在本地者在校期间的表现条件。该规定集中表现在上海市的规定中,强调入学前其户籍不在本地者,在校期间应无违纪行为等。另外,在北京市、天津市、云南省等少数几个省市中也出现了或出现过类似的要求。这类限制条件相对较少,占总数的9%(6件)。
三、立法歧视的分析
从以上统计表中可以看出,各地对于接收入学前户籍在本地者并无任何限制,但在接收入学前其户籍不在本地者外,则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首先,不合理限制受教育程度。学历是指个人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而非工作能力,即在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实施学历教育、可以颁发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为凭证的学习经历而不是证明其具备某种工作经验与资格的劳动能力。在2000年以前,应届毕业生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均可被多数地方接受,只要具备大专学历在就业中并不与本科及其以上文化程度享有被差别对待。各地用工单位提供的就业岗位,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在短短的5年中对劳动者学历重新作出这样高的要求,可以说,是否具备本科毕业学历与各用工单位劳动岗位职责的完成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随着本科扩招各地普遍提高学历要求需要本科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的水平。在2003年至2005年17、8、13份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了学历条件的分别为13、4、5份,分别占到当年的76.47%、50%和38.46%。具体而言,严格限制大专学历的应届毕业生的,分别有4份、2份和3份文件,(主要为专科生,包括大专、中专,可见于大多数各地历年文件),例如,北京市和上海市从2003年起都明文规定一般应当是本科毕业;另有4份、2份和1份文件规定了可以接收大专毕业生,但限于本地方急需的个别专业;3年中,分别有7份、3份和5份文件规定了可以接收大学本科毕业生、放开接收硕士研究生,只要就业岗位与其所学专业一致,即“学用一致、专业对口”(例如北京市2003年及其以后)。在北京市,即使本科毕业生,如无“省部级优秀毕业生称号”,则会受专业和数量的限制(2005年取消该规定),从2000年开始,要求本科毕业生所学专业限制为北京市急需、紧缺专业,并且需达到英语四级水平(2000年-2004年)。我们认为,无论是硕士毕业生,还是本科毕业生和大专毕业生,他们都是普通的劳动者,他们都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地方政府不能因为他们自由选择受教育的方式与文化教育程度而在劳动就业上区别对待,给以不同文化程度的人不同的就业权利,否则构成就业中的学历歧视。至于他们应该获取何种岗位,不是国家行政权力可以确定的事项,而是应当由劳动力市场调剂和决定的问题,因此,这完全不应该由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限制,而应该由劳动用工单位根据需要自主决定。从劳动力素质结构来看,在1998到2002年5年期间,全国的本科和专科共毕业501万人,每年100万人左右,这个数字在全国每年新增的就业人口中的比例也是相当低的,如果专科毕业生连普通的工作岗位都不能适应或者说不具备条件,那么,还有必要通过大学的教育提高劳动者的综合劳动素质么?事实上,那些只是对研究生开放接受的地方,也知道在1998到2002年5年期间,全国毕业的研究生总共只有31万,即便全国每年毕业的全部研究生都在一个城市就业也不过每年接受6万人,因此,这个限制研究生学历的规定等于不接受外地生源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而这个限制仅仅针对其入学前户籍不在本地者,因此构成间接的地域歧视。
第二,不合理规定外语合格证书。全国大学英语考试(College English Test,简称CET)分为非英语专业四、六级标准化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合格证书。自1986年开始实施该考试以来,其性质均是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主持的为全国大学英语教学服务的手段,其目的在于检测高校英语教学大纲的完成情况而并非考查学生英语是否达到了国家规定本科毕业或者学士学位的外语水平。北京市在2000年到2004年均规定,接收应届毕业生至少需达到国家四级水平,上海市从2002年开始也规定必须达到大学四级水平。而在这2个城市录用的应届毕业生从事的工作岗位和完成其工作任务并非都需要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或者说至少不一定需要达到大学英语四级的水平。如若某一岗位确需劳动者具备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那么,对其英语能力的要求是合理的,此要求并不会构成就业歧视。但对于何种岗位需要何种程度的英语作为工作语言,并不能由政府部门运用行政权力予以确定,而应当由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根据工作岗位职责需要来决定。政府部门通过规范性文件要求劳动者的英语合格证书,不仅超越了行政权力运行的范围,也损害了没有取得四级证书的外来生源的平等就业权利。这个法律上的区别对待没有合理依据与正当理由,一方面是否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合格证书并不是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和学士学位的法定条件,另一方面没有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合格证书也不能当然证明其不足以胜任任何工作,因此,国家行政权力统一规定必须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合格证书才能被接收为本地的劳动者的规范性文件,与《劳动法》第3条规定的“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相抵触,构成就业中的外语水平歧视(12)。
第三,不合理地划定院校范围内的外来生源。受教育者选择在哪一个大学读书是其受教育权的体现。只要是教育部批准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其颁发的学生毕业证书都是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完成高等教育的行政确认。教育部根据高等院校的特点与发展计划,对全国各地高等院校实施不同的管理办法与发展计划,因此确定了全国重点院校和211工程院校的名单。但这个名单内的高等院校并不意味着比其他高等院校享有特殊的权利,它们培养的毕业生与其他大学毕业生一样,都是合格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并被国家予以认可。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国务院发布《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提出为了面向21世纪,国家将重点建设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和重点学科的建设工程。这个工程的性质是国家为了推进高等教育发展和促进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一项重要措施,目的是实现列入其中大部分重点高等学校和一部分重点学科,经过努力接近或达到国际同类学校和学科的先进水平(13)。在北京市关于毕业院校的规定中,体现了对高等院校毕业生实行院校区别等级对待的倾向,即不同等级高等院校其毕业生就业的权利不同。在其划定的院校名单中的毕业生,可以在北京市就业,否则则不能就业。这个规定实际上也是一种间接地域歧视。因为从形式上看,这个规定强调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计划中列举的院校名单,似乎这些学校毕业的学生其综合素质高于其他院校;而从实质上看,在列入“211工程”的95所院校中,北京市、上海市和江苏省的院校占40所,而北京市和上海市的毕业生基本上都不愿意离开本地到外地求职,显然,这个规定实施的结果是排斥这3个地方以外其他各地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例如,北京市2001年规定限在部委院校、共建院校及列入“211工程”的地方院校中引进统分和并轨招生的本科学历的毕业生,在2002、2003年规定必须是在划定的院校范围内,2004年规定在国家重点大学,2005年规定在教育部直属院校、中央其他部委院校、中央与地方共建院校及列入“211工程”的地方院校。在上海市关于毕业院校的规定中,体现出地方保护主义和高等院校等级划分倾向,即上海市本地高等院校无论其是否属于划定的高等院校范围,也无论其学校的其他各种情况,其毕业生都不受任何限制,而上海以外的高等院校则必须受划定院校范围的限制。这个规定的实质与北京市一样,仍然属于间接地域歧视。例如,2003年规定必须是上海高校,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普通高等院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划转地方的普通高等院校和列入“211工程”建设计划的地方普通高等院校的本科毕生,2004年规定上海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普通高等院校,列入“211工程”建设计划的地方普通高等院校。2005年规定上海普通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普通高校、列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高校。综上所述,北京市和上海市区别高等院校毕业生就读院校,仅仅由于不属于划定院校范围的毕业生这个理由就限制和剥夺他们的就业权利,在法律上构成了对应届毕业生毕业院校的“身份歧视”,即院校歧视(14)。
第四,要求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里所指的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包括一些地方规定的与就业岗位没有任何联系但又作为接收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的条件。这些不合理的条件主要是:其一,无正当理由要求计算机等级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构成就业歧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ational Computer Rank Examination,简称NCRE),是1994年原国家教育考试委员会考试中心主办的面向社会考查计算机应用知识与能力的全国性计算机水平考试体系,其目的在于以考促学,向社会推广和普及计算机知识,也为用人部门录用和考核工作人员时提供一个参考标准。但上海市规定,必须获得相应的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才可以被予以接收就业。这个规定把获得该考试证书作为入学前户籍不在上海市的必备条件之一,显然混淆了计算机应用与该考试证书的关系。并非所有的工作岗位都需要专业化的计算机水平与经验,绝大多数工作岗位仅仅需要通过计算机处理日常办公事务,这与是否取得计算机等级资格证书并无直接的关联。因此,不加区别地要求所有进入上海市就业的应届毕业生都必须具备计算机专业水平,是一个与工作岗位职责无关的限制,对未参加该考试的人构成就业歧视,而对父母一方由上海“支边”、“支内”或常住户口已迁入上海的可以不提供该考试证书的规定,表明该考试合格证书的要求实际上也是一种隐性对户籍歧视和身份歧视(15)。其二,不合理的限制有违纪行为的人入学前户籍不在本地者。2003年上海市规定要求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和记录。虽然规定中的“品行端正、身心健康”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仅仅是停留在口号层面,然而,其中的“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和记录”,则对这部分毕业生则构成就业中的歧视。因为,即便是违法犯罪被处以刑罚的刑满释放人员,都与其他人一样不得因此而受到就业歧视,又如何能够剥夺仅仅是有违纪行为的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利?违反学校纪律仍然可以就业,也是正常的现象,拒绝这些人进入本地就业没有任何理由。其三,在规定毕业院校不符合划定的院校范围例外情形中,对某些情况给以特殊的就业优惠的理由而排斥其他情形予以就业,使不具备这些特殊情形的在就业中处于特别不利地位,同样是就业中其他不合理要求而构成歧视。2003年上海规定的毕业院校不符合划定的院校范围例外情形需满足的情形之一是,荣获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学生或学生干部称号的,父母一方由上海“支边”、“支内”或常住户口已迁入上海。在这两种情形中,前者属于对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学生或学生干部称号特殊就业优惠而排斥其他人就业的歧视;后者属于就业中的本地户籍或人口的地域或家庭出身的身份歧视。其四,统一要求大学学习专业与求职岗位对口条件构成了对不同学习专业求职者选择职业权利的歧视。在高等教育中,受教育者所学专业是高等学校根据科学的发展与学科的分类和社会职业的分工而设置的培养专门人才的学科方案和计划的总称。高等教育主要是对学生的终身学习能力、创造性能力等综合素质的培养,而并非是技能的培养,因此,从某个专业毕业,并不意味着其只能从事本专业的职业,而是为继续从事该专业奠定了必要的基础,是否具备从事某个工作岗位的条件,不是由其在大学学习的专业情况决定的,而取决于实践中的经验。因此,求职者是否适合从事某个专业工作岗位,显然不能由国家行政权力作一个统一不变,适用于一切情形的标准,而只能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进行必要的、具体的考查,运用国家行政权力规定用工单位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任何合理的逻辑基础(16)。由此可见,这些关于只有符合某些专业才得以被准许就业的规定,构成了就业中对劳动者享有平等选择职业权利的歧视。
四、结论与建议
从上述各地关于接收外来生源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在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地方政府不适当地运用行政权力在受教育程度、毕业院校、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以及其他方面对入学前户籍不在本地者就业实行限制,由于这些条件与求职者本人完成工作岗位职责没有任何直接的联系,也不是用工单位提供的工作岗位的职责所必需,因此是不合理的、不适当的、不必要的区别对待。这些政策的实施,侵害了求职者享有的平等就业权利。
各地这些政策的实施,不仅与劳动法第3条关于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的规定是直接抵触的,而且也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规定,即违反了国家关于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统一实施。从形式上看,各地执行了国家关于取消高等院校毕业生户籍限制的规定,但其中对入学前户籍不在本地者的限制条件是基于户籍和地域的间接歧视。
形成各地对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限制条件的体制原因,是目前在入城指标、户籍管理和计划方面行政权力的控制,而各地为了解决本地劳动者的就业问题,缩小大批高等院校毕业生对本地劳动力市场带来的压力而采取这些措施。消除上述针对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的歧视规定,需要取消目前实行的多元化、多头政府部门的管理体制,把他们的就业与其他普通劳动者就业一样,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政策方针,取消各个方面的行政体制限制因素,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对劳动者,无论是大学毕业生还是其他普通劳动者,都实行一样的劳动就业政策和管理体制,只有这样,才能切实解决自2002年国务院明令各地取消高校毕业生就业限制4年多来一直存在的地方违背中央的歧视政策的问题。
表2 各地规范性文件关于接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条件统计表(1999年—2005年)
说明:1.图中“√”表明某省(直辖市、自治区)在某年存在针对高校毕些生的特定限制措施;未打勾的为某年具体资料缺失或该年规定中无此限制措施;
2.表中所指的“受教育程度”是指各地是否要求在本地就业的外来生源必须取得相应学历和学位证书;
3.表中所指的“专业”是指各地是否只接收特定专业的外来生源或为符合条件外来生源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4.表中所指的“英语水平”、“计算机水平”是指各地是否要求在本地就业的外来生源必须通过相应的英语或计算机等级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
5.表中所指的“毕业院校”是指各地是否只接收划定院校的外地毕业生源或为符合条件外来生源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资料来源:1999年到2005年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人事厅政府网站、各大高校发布的关于接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的工作意见、指导意见、办法或类似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以各地公布在互联网上的政府官方文件为准,凡是未公布在互联网上的规范性文件,均不在本统计范围之内。文件收集时间为2005年7月1日到7月25日。
收稿日期:2006-02-20
注释:
①参见《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http://www.edu.cn/20010823/207371.shtml,2005年7月20日访问。
②同注释①。
③本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1998年3月4日),http://www.stats.gov.cn/tigb/ndtjgb/qgndtjgb/t20020331_15392.htm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http://www.stats.gov.cn/tjgb/ndtjgb/qgndtjgb/t20050228_402231854.htm(2005年2月28日)2005年7月20日访问。
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2003年2月28日),http://www.stats.gov.cn/tjgb/ndtjgb/qgndtjgb/t20020331_15392.htm2005年7月20日访问。
⑤本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1997到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统计公报·全国年度统计公报》,http://www.stats.gov.cn/tjgb/2005年7月20日访问。
⑥新华社记者王雷鸣、沈路涛、邹声文:《1982-2003五次大规模的机构改革》,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252/10434/10435/20030306/937651.html2005年7月20日访问。
⑦《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人发[2000]78号,2000年7月21日),http://www.fjpta.com/zcfg/zcfg1.asp?name=202005年7月20日访问。
⑧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2002年3月2日),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inf04253.htm2005年7月20日访问。
⑨《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2年9月12日),http://www.cer.net/article/20040107/3096953.shtml2005年7月10日访问。
⑩《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按照党管人才要求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组部组通字[2003]25号,2003年7月17日)http://www.goldlaw.com.cn/fullText?q=%E4%BA%BA%E4%BA%8B%E9%83%A8+%E6%AF%95%E4%B8%9A%E7%94%9F++%E5%B0%B1%E4%B8%9A%E5%B7%A5%E4%BD%9C&dir=law&id=4642,2005年7月20日访问。
(11)感谢四川大学法学院2004级宪法学硕士研究生李成协助收集、整理这部分规范性文件并制作统计表。
(12)在我们访谈的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录用要求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招聘中,主要是测试应聘者的语言表达和运用能力,根本不要求任何英语合格证书,或者是否英语专业毕业。
(13)在被列入211工程的95所大学中,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3地40共所,占全国总数的42%左右。资料来源:《“211工程”学校名单》,http://www.eol.cn/article/20030911/3090736.shtml
(14)一些跨国公司在国内招聘员工,其选拔的比例远远高于国内一般的企业、事业单位,选拔出来的人员也并不见得比国内其他企业招聘人员的综合素质低,但这些企业并不考虑应聘者曾经就读于哪个大学,更不在乎就读大学是否属于重点大学、211工程大学或者其他排名情况就此,本文作者与一些应聘到日本、美国和欧洲企业在中国招聘员工的应聘者访谈,了解到这些公司对应聘者就读对大学学校名次和学校本身的情况没有任何要求,而对应聘者本人的综合素质与能力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与选拔程序。
(15)上海市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能力可不作上述要求,但须通过相关的学校课程考试:1.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类的;2.父母一方由上海“支边”、“支内”或常住户口已迁入上海的;3.毕业生专业为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可免于提交计算机等级证书。
(16)在实际工作中,除了专业技术技能特别的岗位需要必备的科学技术专业知识外,其他普通的管理、经济、贸易、运输、新闻、社会等工作岗位与在大学学习的专业关系并不大。因此,一些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招聘员工,并不限制专业而主要测试其综合素质。以选拔员工特别挑剔的宝洁公司为例,对员工素质要求依次是:领导能力、诚实正直、能力发展、承担风险、积极创新、解决问题、团结合作、专业技能。使用p&c世界通用解难测试的能力测试题,考查应征者对复杂境况的反应、处理及逻辑运算能力。宝洁公司对员工不存在智力和非智力因素的划分。在本文作者访谈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其他大型企业招聘非专业技术人员中,也主要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与能力,专业因素基本上排在最后。我们对2005年美国思科(Cisco)公司在北京、上海、成都和广州8000多应聘人员选拔23个销售工程师专业的调查,只有3人大学毕业专业是经济管理,其他都是各个学科与不同的背景(可以肯定的是没有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有经济学、贸易和电子工程)。此外,2004年的成都英特尔招聘600名左右的各项专业人才,涉及生产、IT技术支持、物流、电气等各个专业。在这些招聘对象中,对于有工作经验的人士,专业要求比较明显;对于应届毕业生,如果是生产工程师类的,一般是从电子工程、通讯类毕业生招聘;如果是非生产类的supporting group,招聘对象的专业限制则稍显宽松。英文沟通能力和团队能力在应届毕业生中成为非常受重视的要素。根据作者对参加该公司应聘并被录取的求职者访谈获得这个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