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中国论文,法律体系论文,特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宏伟目标。它不仅是一个十分重大的理论和实际问题,而且涉及经济、政治、法律和文化等各个方面。本文仅就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问题,宪法在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以改革精神对侍和解决当前立法中的问题和难点,谈谈个人的一些认识和体会。
一、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
为了加快改革开放的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模式,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组成部分,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设计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蓝图。在《决定》中强调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并提出了法制建设的目标,是要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提出了争取在本届任期内,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由此可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这是我们党和国家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现在,我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广大的法律、法学工作者,都在为实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这一战略决策而共同努力。什么是法律体系?为什么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有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什么我们党和国家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作为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等,自然就成了大家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首先,什么是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法学方面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法学界曾在1983年专门召开理论研讨会,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比较多数的意见认为,法律体系主要是指以宪法为基础,将现行的法律规范按其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划分为法律部门,组成和谐一致的统一体。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由于社会关系涉及到许多不同领域,因而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法律也可相应地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如民法、商法、经济法、国家法、行政法、诉讼法等,这应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此外,调整的方法有时也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例如,刑法调整社会关系包括许多领域,但由于它是通过刑罚的方法来调整社会关系,因而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由于社会关系是十分广泛的、复杂的、多层次的,这样,对法律体系按其内部结构作横向划分,就能逐步建立起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多部门的多层次的完整的法律体系,组成若干部门法相互区分相互联系的和谐一致的统一体。
法律体系也包括在宪法基础上形成的立法体系(即规范文件体系)。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各级国家机关制定的主要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这些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法律)、行政法规、指示、规章、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命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它们的法律效力,以及它们之间的上下的相互关系,并着重指出:“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对法律体系按其外部表现形式,即规范文件体系作纵向划分,不仅有利于我国法规名称规范化、标准化,而且有利于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有利于建立完整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其次,为什么建立市场经济必须有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我们通常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指调整市场社会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和。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按部门法划分,主要分为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统称为经济立法。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结构主要是关于市场主体、规范市场行为、宏观调控以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等。为什么建立市场经济必须有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这主要是因为:
(一)基于实行市场经济的需要。市场经济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不同。在计划经济中,生产、流通、分配与消费之间基本上是靠计划指令来联结,主要靠行政手段来管理。而市场经济的特点是公平竞争,市场主体的地位平等,意志自由。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平竞争,政府也要依靠法律来进行宏观调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没有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市场经济无所遵循,就必然会产生混乱。只有完备市场经济法制,使市场经济关系、经济运行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才能保证市场经济健康的发展和有效的运行。
(二)基于转换经济体制的需要。现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进入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全局性整体推进的新阶段,正处于从旧经济体制向新经济体制转换的关键时期。改革新阶段的一个重大特点,是要大力使体制和政策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也就是转向主要依靠法律来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就能为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比较系统的法律保障。
(三)基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建立与其相适应的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促进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新体制,建立宏观经济间接调控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规范中央和地方管理经济的权限,以及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对外开放体制、这些都需要制定有关的经济法律加以引导、规范和保障。因此,建立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顺利建立,关系到改革开放的全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建立我国法律体系的重点。在强调完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同时,还需要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健全其它方面的法律。这些法律包括: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健全国家机构组织制度方面的;促进依法行政的;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和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等。这些法律的健全,对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此外,每个法律部门也可以一个基本性法律为基础,由一些法律或法规组成部门法的法律体系,如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基础,建立科技法律体系,以教育法为基础,建立教育法律体系等。法律部门的基本性法律由于其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一般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即采取基本法律的形式,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和教育法等。但由于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律数量较少,所以基本性法律有时也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采用一般法律的形式,如农业法和科学技术进步法等。部门法律体系的建立,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及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再次,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
我们党和国家作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战略决策,对于加快经济立法的步伐,并保证制定的市场经济法律得到实施,加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的顺利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说来:
(一)突出了经济立法,加快了经济立法步伐。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要求突出经济立法,把经济立法放在首位。据统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国家的立法工作中坚持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突出了经济立法,在制定的法律中,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76部,占30%。党的十四大以来,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把经济立法放在首位,截至1994年底,在制定的53部法律中,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26部,占49%。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五年立法规划中,共有立法项目152件,其中有一半以上是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立法。这就充分表明,自党和国家作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战略决策后,在国家立法中不仅突出了经济立法,而且制定市场经济法律的速度明显地加快。地方立法的情况也是如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已制定了3000多个地方性法规。党的十四大以后,在地方立法中也把经济立法放在首位,而且速度也明显加快。据初步统计,过去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数量每年一般为10个左右,而在1994年则一般为20个左右,有了成倍增长。
(二)制定了总体立法规划。
制定市场经济的法律,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新的课题。因此,需要对如何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行总体上的、法理上的研究。对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制定哪些法律,当前急需制定哪些法律等问题,要有通盘考虑,合理部署。在此基础上,制定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以便根据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立法工作。正是为了实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这一战略目标,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地方人大也都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自己的立法规划。
(三)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可靠保证。
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要求各部门法和各规范性文件作到相互区分、相互联系和相互协调,不得相互抵触。只有这样,才能构成和谐一致的统一体。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①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对于保证市场经济法律部门之间和规范文件之间和谐一致,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十分重要。同时,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还要求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司法和行政执法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执行和遵守。
(四)有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的法学体系。
法律体系属于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学体系属于社会科学的门类。二者有着显著的区别,如法理学、法史学、国际法学便没有相应的法律部门。但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前提,例如有宪法即有宪法学,有民法即有民法学。因此,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对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着重大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另方面,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也起着促进的作用。
二、宪法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依据和基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现行宪法以邓小平同志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规定了我们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是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现行宪法自1982年制定以来,经过1988年,特别是1993年的修改,使宪法的内容更加完善,更加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需要。正是这样,我们党和国家在作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战略决策中,反复强调了要以宪法为依据。例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五年立法规划的指导思想中,即强调了“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
首先,宪法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规定了指导原则。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在谈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时,强调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根据这一指示的精神,宪法规定的各项原则,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起着指导的作用。由于宪法的特点,是对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作原则性规定,因此,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强调“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与强调以宪法为依据的精神是一致的,都强调在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要以宪法的原则为指导原则。
在强调宪法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指导作用方面,特别需要着重强调宪法的基本原则的指导作用。在现行的许多法律中,都明确规定要遵守宪法的基本原则。关于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学界有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因而也是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另一种意见认为,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国家生活中一切领域的共同指导原则,宪法应有本身自有的原则:如民主集中制原则,法制原则和民族平等,团结原则等。第三种意见认为,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应有三级:一级是四项基本原则,二级是宪法本身的基本原则,三级是宪法的具体原则,如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等。这三种意见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总的说来,宪法的基本原则应是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性的原则。
我们党在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制定现行宪法中,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确定了一系列宪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主要是:(一)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宪法序言中规定的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二)关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立国之本的原则,这一原则不仅体现在宪法序言中,而且贯穿在整个宪法条文中。(三)关于坚持改革开放的原则,这一原则已明确规定在宪法序言中。(四)关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原则。(五)关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的原则。(六)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原则。(七)关于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八)关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原则。(九)关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原则。根据宪法的这一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制定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并保证它们在全国范围内和全体公民中得到统一的执行和遵守。由于在制定现行宪法中,将这些基本原则科学地、系统地、完整地体现在宪法序言中和条文中,因而使我国现行宪法能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强大武器。这些基本原则,代表了现行宪法的基本精神,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和道路。正是这样,宪法规定的这些基本原则,必须是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指导原则,也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指导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法制建设,更好地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同时,宪法还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
宪法是日常立法的基础,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因而也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的依据和基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建立在全部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我国社会主义关系中的根本性问题,包括我国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等,都作了原则性规定。在立法工作中,围绕宪法的各项规定,能够完善各部门法,逐步建立起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完整的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也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和基础才能建立起来。在经济立法方面,宪法规定了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私营和外资等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规定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分配为补充的分配制度;规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经济秩序。同时,还规定,国家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以不断提高社会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都实行民主管理等。这些规定,是调整我国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措施,为我国制定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等方面的法律提供了法律基础。
此外,宪法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还起着核心作用。
宪法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提供了指导原则,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依据和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宪法居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之外,而是它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的组成部分。这不仅表现在一系列宪法规范,同时也是一个或几个部门法的法律规范。例如,宪法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土地管理法》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另一系列宪法规范则在一般法律中得到具体化和补充,例如,宪法关于国有企业的自主权和民主管理的规定,便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得到具体化,宪法关于允许外国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投资的原则规定,具体体现在“三资”企业法中。同时,宪法也是法律(根本的法律),它和其它的法律一样,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即具有直接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宪法的直接法律效力不仅表现在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而且也体现在宪法的各项规定中,如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规定,即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宪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和其它部门法一样,都是其中的组成部分。同时,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又处于特殊的地位,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起着指导的和基础的作用。
三、以改革的精神对待和解决当前立法中的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法规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起着重要作用,地方性法规也是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前所述,这些年来,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我国的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都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与此同时,在立法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立法仍滞后于改革;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要注意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以及注意从大局出发,防止不适当地强调部门和地方的利益等。这些问题,需要根据宪法的原则,以改革的精神,从建立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的战略高度,去对待和解决。具体说来,主要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去改进和加强。
第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阔视野,更新观念。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必须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以改革的精神对待和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例如,过去通常讲,立法要总结改革开放的经验,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东西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使改革开放的成果得以巩固。但仅仅这样做还不够,还应使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紧密结合起来,一些应兴应改的事情,尽可能先立法后行动,用法律来引导和推动改革开放的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使立法同改革开放进程相适应。
第二,要认真体现党的关于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在制定法律、法规中,只有认真体现党的方针、政策,使党的关于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法律化、规范化,才有利于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有利于使党的主张经过立法程序变成国家意志,有利于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方针、政策,都作了明确规定,在立法中需要认真贯彻和体现。只有这样,才能使制定的法律、法规体现改革精神。
第三,力求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规律,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市场经济作为经济手段,其运行的基本规律,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机制、资源配置原则等,在不同社会制度下,是相同的。同时,市场经济与不同社会制度结合,又有其特殊性。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在分配形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在宏观调控上,能把人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在经济立法中,只有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才能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比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运转得更好。
第四,从大局出发,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统筹兼顾,以利于尽快形成全国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坚决打破条条块块的分割、封锁和垄断,促进和保护公平竞争。正是这样,乔石委员长在首都各界纪念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四十周年大会的讲话中,强调了制定法律要从人民和国家的根本利益着眼,不能只从部门和地方利益出发,不适当地强化本部门、本地区的权力。现在,我国的法律、法规草案有80%是行政部门起草的,他们对立法起了重要的作用。但也有的部门在起草法律、法规草案中,不适当地强调部门的利益和权力,如争审批权、发证权、收费权和处罚权等。在地方立法中既要保护本地区的利益,又要从国家的全局出发,把地方经济发展纳入整个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大局中。在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一定要服从大局。
第五,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是宪法规定的一条重要原则。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同时还规定,对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以及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在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只有认真贯彻执行宪法的这些规定,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建立完整的国家法律体系。在立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什么是“抵触”的问题。在什么情况下算是“抵触”,一般比较容易辨别,例如法规与法律作出相反的规定,明显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或条文规定,但有时也较难分清,例如,当法律没有规定而法规作出规定时,情况就比较复杂。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认识。如有的意见把“抵触”等同于“不一致”,但也有的意见认为,“不一致”的概念比“抵触”的概念含义较宽,宪法既然明确规定“抵触”的概念,就不宜再用“不一致”的概念。相比之下,后一种意见较为确切。关于什么是“抵触”的问题,需要从法理上作进一步研究,并建议在《立法法》中作明确的界定,使在立法活动中便于操作和执行。
第六,在加快立法步伐的同时,注意提高立法质量。在制定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中,既要使法律、法规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又要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地方性法规还需要注意符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这就需要在立法中做深入的法理研究和反复论证。拟定法律法规条文,要尽可能明确、具体,便于操作。在起草法律、法规中,对有的问题,如调整的对象和适用的范围,往往有不同意见,需要认真研究,及时协调解决,以利于加快立法步伐。
第七,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加快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有些法律、法规草案,可以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有些涉及改革和建设全局的法律、法规草案,可以由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牵头,组织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起草;有的法律、法规草案也可以委托专家、学者起草。注意吸收专家、学者参加立法工作,实行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
第八,大胆吸收和借鉴外国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关于制定市场经济法律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加以吸收,为我所有,并注意与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惯例的必要衔接,这对于加快我国经济立法的步伐,使法律、法规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大有好处。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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