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减持途径探讨_国有股减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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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股减持的途径

国有股减持工作已经拉开序幕,1999年中国嘉陵和黔轮胎作为两家试点企业采取国有股配售的方案已取得成功;申能股份、云天化两家公司提出采用回购方案来进行国有股减持。目前,国有股减持已经开始,已有100亿元入帐。现就以下几种国有股减持方案进行探讨。

(一)国有股回购。

国有股回购是指公司通过购买的方式,购回部分本公司发行的国有股,并进行注销的一种股本缩减方式。一般可分为现金回购和资产回购两大类。现金回购是指上市公司直接拿现金从国有大股东手中购买股份并注销。资产回购主要指国有大股东收回上市公司中非经营性资产或盈利能力较弱的经营性资产,同时注销这些资产相应部分的国有股。

国有股回购的特点:(1)股本结构不符合《公司法》有关“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社会公众股比例须在15%以上”的要求;(2)公司目前有足够多的现金余额且暂时无项目可投资,公司每年均有稳定的现金流入;(3)回购价格一般略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一般来说,只要公司有足够多的现金余额,均可进行股票的回购。1994年陆家嘴回购2亿股国家股是国有股回购首例,之后云天化、申能股份、冰箱压缩又相继回购了部分国有股。

国有股的回购一方面完善了股权结构,提高了流通股的比重,有利于国有资本的变现和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它没有增加二级市场流通股的数量,不构成二级市场扩容的压力;另外,国有股数量的减少使每股收益提高,市盈率降低,拓展了股价的上升空间。1999年上海的申能股份决定花25.1亿元回购10亿国有法人股,代价虽大,但绩效显著。2000年末,申能的每股收益便从1999年的0.33元陡然提升至0.775元,较回购前的1999年全年还翻了一番。但另一方面,这种方式要求上市公司有较富余的现金,而且上市公司用大量的现金回购国有股,会减少上市公司的现金储备,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进而影响到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

(二)国有股配售。

国有股配售是将上市公司的部分国有股股权定期出售给特定投资人,使国有股逐步实现上市流通。按国际惯例,老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因此国有股转让的对象应是原有的个人股东及部分机构投资人。

这种减持方式的特点:配售价格一般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的40%以上,流通股比例变大,国有股比例相对减小。通过这种方式减持国有股:首先,可以及时套现资金;其次,由于配售价格高于净资产值可使国有资产增值;第三,由于转让价格在每股净资产之上,10倍市盈率以下,对老股东来说以低于目前市场价格的成本获得新的股份,而公司总股本及每股收益未变,能以每股更低的价格享受公司的经营成果,易于实施。

(三)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是将国有股向非国有单位转让,是上市公司进行国有股减持最早采用的一种方式。这类国有股的受让者一般是以获取上市公司控制权而受让国有股份的战略投资者,是一种转为市场化的行为,且大多数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结合在一起运作。

这种方式由于市场化程度不高,价格形成不合理,透明度较低,易出现暗箱操作甚至违规操作等,造成不少隐患和弊端。目前协议转让的公司绝大部分是以购买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为目的,这不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而且在国有股的协议转让中转让价格基本上是以企业的每股净资产为基准,这就相当于将企业未来的所有收益和收益权无偿让渡了。因此,财政部对此类协议转让的最后审批曾经实行了冻结。

但这种方式也有其自身的优势:它遵循市场原则,股权的转让价格基本是买卖双方都愿意接受的市场价格,且大多以净资产值为计算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改进了上市公司的质量和业绩;不会对二级市场造成直接的冲击。应用这种方式需要政策明确,程序规范,决策透明;对于转让价格则可视具体情况在每股净资产值的转让价格上适度上浮。去年青百(现数码网络)的国资第一大股东便将3000万国有股转让给了民营企业,深圳友缘一举成为青百的第一大股东。其后在二级市场的杰出表现表面虽是资产重组的功劳,但减持也功不可没。近期宁夏恒力试推出的“招标协议转让”方式,更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尽可能利用这一减持方式的优势,协议转让国有股也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途径。

(四)增量发行。

上市公司增量发行通常被视为一种再融资手段,对股市来说意味着新的扩容。增量发行则是对准备发行上市的公司,在发行的同时将10%的国有股部分拿出来同时向公众发行,以后视具体情况可能会逐步提高这一比例。在我国还具有调整股权结构的功效,特别是提高增发社会公众股比例,将大幅度提高社会公众股比重,相应降低国有股比重。1999年以来增发新股渐成时尚,先后有上菱电器、真空电子增发行新股;增发方式也在不断创新。今年1月香港上市的中国航信在其发行H股的过程中,通过多发行新股使10%的国有股完成了减持,涉及金额最多约1.3亿元,成为首家缴付相等于集资额10%现金完成国有股减持的国有企业。应当说增股发行有利于降低国有股比重,规范股权结构,提高资产质量,调整产业或产品结构,但实施中存在着无法可依、一哄而上及增发量过大、价格过高等问题。

(五)缩股流通。

缩股流通是指上市公司将现有的国有股按当初发行价进行并股,转由战略投资基金持有,然后上市流通。战略投资基金持有的国家股及法人股,在第一年不得出售,从第二年起必须提前6个月公布拟出售股票种类及数量。国家如果要退出某些行业或公司,可以将股份全部出售给战略投资基金;如果不想退出,则可以长期持有,保持相对控股。

采用这种方式减持国有股,由于总股本大幅减少,每股收益大大提高,对上市公司来说,增强了公司的融资能力,提升了公司的内在价值;对投资者而言则意味着市盈率的大幅下降,拓展了价格的上升空间;对国有股东来说,虽然股本减少了,但每股价格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加快,使得资本价值增加。

(六)拍卖。

一般来说,企业破产、清产时才采用拍卖形式。拍卖也可以作为国有股减持的途径。对于国家来说,拍卖可以及时兑现资金。虽然拍卖的成交价格由市场来定,但国有股可以设定一个不低于净资产的起价,国家资产不会因此而流失。

采用这种方式减持国有股,对公司来说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可使股本结构更趋合理并可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对投资者来说由于新的战略投资者的介入,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预期会更好,增强了普通投资者的信心。

(七)股权转债权。

股权转债权是指将资产负债率很低的一些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以一定比例转换为国家债权。上市公司由此而形成的债务既可以分期偿还,又可以通过可转换债券形式上市交易,具体转换比例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而定。

采用这种方式将一部分国有股转换为国家债权的形式交给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不仅便于国家准确控制国有股释放的速度,保证国有资产在变现过程中不会流失,而且企业也可以利用债务利息的抵税作用降低资金成本。

实现国有股减持有很多途径。它们各有优劣,有的本身还不够成熟,有的市场条件还不允许,有的还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其他配套政策措施的保障。但这些方案的基本原则都是在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不强行制定价格,不制定减持的硬性指标,让市场来为国有股定价。减持方案的实施也可以像1999年那样,先确定预选企业,采取试点的方式循序渐进逐步展开。减持的总金额、减持数量、减持步骤及时间安排等都应根据市场接受情况来确定。

二、结束语

减持国有股作为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其基本目的在于,实现政企分开,转变企业的运行机制使它们能够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经济主体,为实现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奠定必要的微观基础。因此,减持国有股不应简单停留在减持上,而应从政企是否分开、企业运行机制是否转变的实效出发,具体讨论减持国有股的数量关系。在实际过程中,与其各家国有企业各减少10%的国有股份,哪家都不能实现政企分开,不如将一部分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份减少到足以实现政企分开的数量限度,先在这些企业中实现运行机制的转变。减持是过程,退出是结果,只有着眼于企业运行机制和经济运行机制的转变,从这个角度出发来考虑国有股减持的问题,才能把“减持”与“转轨”协调起来和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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