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思想道德教育可接受性的思考_道德教育论文

关于思想道德教育可接受性的思考_道德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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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德治国方略的提出,突出了思想道德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科学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增强思想道德教育有效性,必须高度重视思想道德教育可接受性问题。

思想道德教育包括思想教育和道德教育两个方面,它是指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的要求和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形成发展的规律,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施加系统的影响,通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双方在教育实践中的互动,把一定社会的政治准则、思想观念、道德原则和法纪规范,转化为受教育者的思想道德素质的认识和实践过程。在我国现阶段,思想道德教育就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对人们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教育,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等,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人们科学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使之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思想道德教育是人们良好思想道德素质形成的必要途径和重要保证。作为教育活动,思想道德教育内在包含着教育者的施教活动和受教育者的接受活动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是教育过程和接受过程的统一。作为认识论意义上的接受,是指受传主体对传授主体通过一定传播媒介而传递的思想文化客体的选择、接纳、认可的动态过程。思想道德教育接受则是指发生在思想道德教育领域中的特殊的接受活动,它是受教育者出于自身的需要,而对教育者利用各种媒介所传递的思想文化信息的反映与择取、理解与解释、整合与内化以及外化践行的过程。“接受”意味着承认、认同、确信。一个人接受某种思想,就是这种思想进入了他的头脑,进而成为他的行为指导和准则。因此,接受是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环节,也是整个思想道德教育的落脚点和追求的目标。然而,受教育者的思想道德教育接受不是无条件的,更不是教育者的一相情愿。思想道德教育接受活动的发生,必须以思想道德教育可接受性为前提。没有思想道德教育的可接受性,就没有受教育者思想道德教育接受活动的发生,也就没有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的有效性。

思想道德教育可接受性是理想的思想道德教育所具有的内在属性,是在思想道德教育接受活动中呈现出的思想道德教育传导的教育信息能够为受教育者接受的积极特性和状态。思想道德教育可接受性反映了思想道德教育信息的性质及属性与受教育者的接受特性相适应、相接近、相契合的互动关系。

思想道德教育接受活动的发生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构成了思想道德教育接受活动发生的现实背景。马克思指出,“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1]因此,思想道德教育可接受性的确立以及实现,取决于思想道德教育接受活动主客体等方面的状况。一方面,作为接受主体的受教育者应具备接受思想道德教育所必需的接受基础,包括相应的接受意识和接受能力,成为现实的接受主体,自愿、自觉、自主地接受思想道德教育等。另一方面,作为主体接受活动的客体对象,思想道德教育必须与受教育者的接受特性相适应、相契合,具有可接受性。

作为一项历史和现实普遍存在的实践活动,思想道德教育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这是由社会意识的阶级本质和人的本质所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2]。任何统治阶级都力图用他们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来影响全社会成员,使社会成员尤其是年轻一代成为统治阶级所要求的人,从而巩固其统治。同时,人是有思想意识的社会存在物。“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3]。人的存在特性,决定了人的社会性和对思想、精神的绝对需要。思想道德教育就要通过人的主体选择,把人在发展中符合社会目标的思想道德强化,形成政治理想和道德信念,并对其行为起支配作用,使之与社会发展方向保持一致,并同社会发展形成互动。但是,思想道德教育的“客观实在性”与其“可接受性”是有差异的。思想道德教育的客观实在性主要涉及社会发展要求和人的思想道德形成发展规律,强调的是思想道德教育的客观性、规律性。而思想道德教育可接受性不仅要解决思想道德教育的客观必然性和规律性,更为关键的是涉及到思想道德教育功能属性与受教育者意识结构及其它主体性因素的契合关系,强调思想道德教育的科学性、价值性、民主性与主体性。现实中,面对相同的思想道德教育,不同的接受主体会因其各自不同的需求而作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并导致不同的接受态度。有时理论上可行的思想道德教育,但由于不能获得受教育者的认同而不为之所接受;或由于受教育者的水平和能力所限而制约了他们对思想道德教育的认识和接受,进而影响到思想道德教育功能价值的发挥及其价值目标的实现。思想道德教育的客观必然性与现实可能性的反差,使得思想道德教育诸要素属性与受教育者的适应与契合成为思想道德教育目的实现的内在要求。因此,增强思想道德教育可接受性,必须切实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主客体两方面的建设。

第一,思想道德教育要贯彻科学性。科学性就是真理性、合规律性。只有真理才能掌握人、说服人。思想道德教育要为受教育者所信服、所接受,必须要与客观事实相符合,正确把握事物运动发展的客观规律,揭示社会、人的发展的历史趋势和正确方向,具有理论上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彻底性,满足受教育者对真理的追求。无产阶级的事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与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相一致,她非常强调指导自己行动的革命理论的科学性,强调用先进科学的理论教育群众、武装群众,认为只有科学正确的理论才能掌握群众,而科学正确的理论最终一定能赢得群众。马克思在1844年发表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曾明确表达了用科学理论说服群众、掌握群众的极端重要性。马克思指出:“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4]”思想道德教育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为基础,并在长期的教育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这就决定了它的科学属性,从而与形形色色的宗教、迷信、有神论划清了界限。思想道德教育必须坚持科学性,体现科学性,坚定不移地进行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教育,要讲真话、讲实话,以理服人,用真理赢得听众。缺乏科学性的教育,就不具备为人们接受的理由或难以为人们接受;任何对事实的歪曲、对真相的掩盖、对受教育者的欺骗,最终都会导致不可接受性和思想道德教育的失败。

第二,思想道德教育要体现价值性。价值性即合目的性,即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它要求思想道德教育所体现的目的、要求和方向符合接受者的根本利益,满足接受主体存在和发展的需要。大众传播学的受众理论认为,大众传播效果关键取决于受众是否接受大众传播媒介的宣传,而受众是否接受这一宣传,又取决于大众传播媒介所传递的信息是否能满足受众的需要。思想道德教育的可接受性,不仅取决于教育的科学性,而且还取决于教育的价值性,因为不是凡具有科学性的东西都一定能为人们所接受,人们还要从价值的角度对它进行审视和取舍。科学的东西可能有人认为没有价值而拒绝接受;而有些非科学、虚幻的东西,如宗教信仰,如果人们觉得它有用,满足了他们的某种需要,人们也会去盲目相信它、接受它。如果我们的思想道德教育只讲科学性,不讲它的价值性,尤其是对受教育者个体发展的价值性,势必造成思想道德教育个体价值的缺失,那么,受教育者就很难认识和理解思想道德教育的意义和作用,从而也就很难产生接受教育的需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主体性要求空前凸现,人们在关注社会的同时,也注重个体利益的追求和需要的满足。教育是一种指导,也是一种服务。思想道德教育必须在坚持科学性的基础上体现价值性,满足个体成长和发展过程中的合理需要,体现社会价值与个体价值的统一,既服从党和国家的事业及社会发展的需要,又服务于受教育者个体的发展,把帮助和促进受教育者合理需求和利益的实现作为自己功能价值的重要体现,这样,思想道德教育才具有感召力、吸引力,才能真正促进受教育者对思想道德教育的接受。

第三,思想道德教育要坚持民主性。思想道德教育的工作对象是人,因此要以人为本,坚持教育的平等性、民主性。人的需要是分层次多样化的。受教育者的需要之中不仅包含有高尚的精神需要,也包含着由人的本能、欲望无节制扩张以及社会不良影响所带来的低级、庸俗、不健康的需要。因而不能仅仅以受教育者的需要和要求作为标尺来理解和要求思想道德教育可接受性。尤其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受教育者的思想观念经常受到各种复杂的社会思潮的冲击和影响,思想道德教育必须要有正确的导向,引导受教育者健康发展。正如江泽民所提出的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与此同时,思想道德教育也应充分尊重受教育者的平等自由的权利。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受教育者的民主平等意识不断增强,迫切要求相互理解和尊重,要求思想上的交流和情感上的沟通,尤其是在现代信息社会,互联网等电子媒体的发展使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同一平台上获取信息,没有谁更权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纯强调思想道德教育的导向性,而不从根本上改变过时的、封闭的、单一的、行政命令式的教育方法,是绝对行不通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就曾指出:“我们不知道有任何一种力量能够强制处在健康清醒状态的每一个人接受某种思想。”[5]思想道德教育必须建立在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爱护人、相信人的基础上,遵循受教育者思想发展的规律,采用讨论、启发、示范、双向交流、平等对话、互教互学与自我教育等民主的方式方法,以正面教育、疏导说服为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建设畅所欲言、生动活泼的环境氛围,通过增强情感上的接受促进理性接受,努力达到春风化雨、润物细无声的境界。

第四,思想道德教育要注重契合性。契合性是指思想道德教育与受教育者的接受倾向、接受水平、接受能力、接受习惯等主体特性相适应、相吻合。受教育者作为一个具有主体性的个体,其对任何思想道德信息的真正接受,都是以其自身的判断、选择、内化等一系列内在思维运动为基础的,都受制于其本身的接受水平及接受能力,同时也受其心理倾向习惯等影响。思想道德教育只有与受教育者的主体特性相适应,接受活动才能有效进行。正如美国政治心理学家威廉·F·斯通所指出:“在考虑用最有效的沟通方法将讯息传送给接收者时,要注意他们的知识和情绪差异”。“听众的教育水平,他的专业兴趣,甚至成员的智力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闷雷蒙德·鲍尔在他的《顽固的受传者》一文中也指出:‘在可以获得的大量(传播)内容中,受传者中的每个成员特别注意选择那些同他的兴趣有关,同他的立场一致,同他的信仰吻合,并且支持他的价值观念的信息。”[7]因此,思想道德教育必须从受教育者的实际出发,在内容的选择、方式的采用等方面,充分考虑受教育者的思想认识水平、接受需要、接受能力和兴趣爱好,做到有的放矢,从而为思想道德教育有效接受打开便捷通道。

第五,思想道德教育要提高受教育者的主体性。主体性是作为对象性活动的发动者、承担者的主体的本质特征。从受教育者思想道德教育接受这一对象性实践活动来理解主体性,它体现为受教育者在思想道德教育接受过程中所具有的主动态势、能动作用和积极态度。受教育者的主体性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理解:(1)以主体价值需要为依据的接受倾向性。(2)以意志自由为基础的接受行为的自主性。(3)以主体内在化为条件的接受意识的自觉性。(4)以主体的理想和追求为基本动力的价值目标的创造性和超越性。(5)以主体的认同为前提的道德关系的自律性。受教育者的这种主体特性,不仅直接决定着受教育者对思想道德教育信息的态度和价值取舍,使思想道德教育可接受性不可避免地融合了主体的特性,同时也决定着思想道德教育可接受性的生成和可能。主客体是相对立而存在的,思想道德教育可接受性是在思想道德教育接受主客体的互动关系中得到自身的规定的。即是说,正是由于主体性的确立、明晰与投入,受教育者才能成其为思想道德教育接受的接受主体而获得主体的地位,思想道德教育也才能成其为接受主体反映和接受的对象而获得客体的地位,从而使思想道德教育可接受性在主客体的接受与被接受关系中获得了自身的现实意义。思想道德教育要努力培养和激发受教育者的主体性意识,不断提高受教育者的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和接受能力,有意识地引导、改善、开发、提升和建设受教育者的思想道德教育接受需要,提高受教育者接受思想道德教育的主动性、自觉性和积极性,使思想道德教育传导的外在要求转变为受教育者的自我需要,使之形成对思想道德教育的肯定性态度,主动认可和追求教育价值目标,积极地汲取教育内容,并自觉外化为合乎规范要求的行为,最终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总之,只要我们在理论上充分重视受教育者思想道德教育的可接受性,在实践中注重思想道德教育本身的建设和受教育者接受意识及能力的提高改善,就能不断增强思想道德教育的可接受性,切实提高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实效性,促进受教育者的健康成长及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合格人才的造就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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