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件中的民间舆论群体及其话语实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舆论论文,话语论文,群体论文,民间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281(2007)01-0030-05
群体无疑总是无意识的,但也许就在这种无意识中间,隐藏着它力量强大的秘密。
——勒庞
纵观近几年的司法进程,诸多标志性的法律事件,在舆论的推动下,在不同的层面和意义上促进了现代法治的自我反思和改变①。但在另一方面,“张金柱案”、“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等法律事件在舆论(主要是民间舆论)的压力下,制造出了一系列违背司法正义的冤假错案。如果说前者是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一大振奋人心之事②,后者却给人们带来了种种忧虑和反思。关于法律事件中的舆论、民意与司法的关系问题,很多学者都有不同角度和层面的讨论③,但问题的关键或者说讨论的起点并不在于民间舆论所产生的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而在于民间舆论到底是什么,其与民意是什么关系等问题,因为判断某一事物的标准,首先并不是所产生的作用等外部因素,而是内部的、与事物本身相关的一系列特征,同样,民间舆论本身的特征乃至本质,以及与民意的关系等才是探讨舆论与司法、民意与司法等问题的出发点。
一、法律事件中的民间舆论群体
(一)舆论·舆论群体·民间舆论群体
舆论是大众对社会事件或社会现象共同持有的观点和意见,属于一种集体话语。每一种话语和行动都有主体,那么舆论的主体是什么?在舆论学中,对舆论主体的界定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因为舆论具有非实体性。而根据社会学上的概念,群体是个体的合成体,广义上的群体不但包括实体的具有共同空间的人群,也应当包括不具有共同空间的非实体,但这个非实体必须在心理上是具有共同特征的,并且是能够互动的。因此可以推知,舆论的主体是这样一个群体:它的成员在心理上有着共同的倾向、共同的情绪和观点,并相互感染和影响。本文将此称之为“舆论群体”,实际上也是勒庞谓之的心理群体,即“心理群体是一个由异质成分组成的暂时现象,当他们结合在一起时,就像因为结合成一种新的存在而构成一个生命体的细胞一样,会表现出一些特点,它们与单个细胞所具有的特点大不相同”[1](P.14)。当然,由于本文并不研究这种宽泛意义上的舆论群体,有必要在此圈定一下本文将要涉及的范围。按照通说,舆论可分为官方舆论与民间舆论,民间舆论又包括学者舆论和民众舆论。但我认为学者和民众又是极为不同的两个群体,学者舆论中一定程度上暗含着某种意义上的权力,故不属于纯粹民间的范畴,又因本文研究的需要,将舆论划分为官方舆论(以官方媒体为媒介)、学者舆论(以传统媒体或网络媒体为平台),以及民间舆论即普通民众的舆论(当前主要以网络舆论为中心)三种,并专门研究法律事件中的民间舆论群体。
(二)法律事件中民间舆论群体的形成
当具有公共性、非常规性、冲突性、鲜活性和观赏性的法律事件发生之时,通常会先进入媒体的视野,通过媒体的报道和评论,便会引起民众的关注,于是围绕着这一事件,舆论开始产生。在舆论产生的初期,对此一法律事件的看法和观点还显得比较分散和多样化。之后,随着相互交流、相互感染——一般是在媒体的带领下——的进程,其意见和观点开始趋同,情绪也因相互感染逐渐走向趋同,此一现象相当于社会学上的“群体的类化”过程。这是一个民间舆论群体产生的前期征兆,但真正意义上的民间舆论群体还没有形成。以“馒头案”为例,在事件发生的初期,以网络为中心,开始了群众性的讨论,处于一种相互交流、寻找相互认同的阶段。经过一段时间的互动之后,网民的情绪愈来愈激动,言辞愈来愈激烈,意见也愈来愈趋同,甚至形成了舆论一边倒的状态,用理论解释就是完成了社会学意义上的“群体的极化”。这个时候,可以说一个纯粹意义上的民间舆论群体形成了,其成员个体的观点相似,情绪相近,并继续处于相互影响相互求同的互动状态中。
在网络信息技术发达的今天,人们通过虚拟空间相互交流、相互影响,进而形成舆论群体。在“哈尔滨宝马撞人案”、“李思怡案”、“馒头案”等法律事件中,以网络为中心,形成的强大民间舆论群体,提供了这方面的实证案例。
(三)民间舆论群体的话语实践及其特征
我们经常会看到,法律事件中形成的民间舆论群体内部,其成员都说着相似的话语,宣泄着一种相似的情感甚至情绪。正如勒庞所说:“在某些既定的条件下,并且只有在这些条件下,一群人会表现出一些新的特点。聚集成群的人,他们的感情和思想全部都转到同一个方向,他们自觉的个性消失了,形成了一种集体心理。这无疑是暂时的,然而它确实表现出了一些非常明确的特点。”[1](P.11)民间舆论群体通过它的话语实践,试图对事件的发展和处理结果产生影响,而事实也证明的确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各种影响。
1.群情激愤 在“泸州二奶继承案”一审开庭审理时,“千余市民前来旁听,法院认为,黄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遗嘱无效,遗产归被告所有,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一审判决赢得热烈掌声,受到了市民的普遍欢迎”。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当天,张怕再受围攻而没有到庭。一位群众对张代理律师的意见大声表示不满,被当庭制止。休庭期间,愤怒的群众围攻了张学英的代理人。重新开庭后,审判长当庭宣布以相同的理由驳回了张的上诉”(张为原告,即黄的情人,黄为遗嘱人,其将财产遗赠给黄)。过去,在网络还没有闯进人们的生活时,民间舆论通过传统媒体得以表现,但由于传统媒体的舆论导向以及官方的限制,民间舆论群体的话语实践往往是被动的和间接的。而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社会宽容度的提高,庞大的民间舆论群体活跃在网络上,通过自己的话语实践间接地参与着社会公共事务。如在杜培武、佘祥林案中,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决,表现出司法机关对于“民愤极大”的无奈。这种群情激愤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力,只有在群体中才会产生,只有民间舆论群体才会对其所关心的话题和事件表现出如此高度的热情和集体愤慨。
2.话语一边倒 现代社会是个多元化社会,不论人们的思维方式还是道德观念都呈现出日益多元化的趋势,但纵观近几年的法律事件却不难发现,情绪化了的舆论群体则表现出话语的高度一致性。这种压倒性的一致优势几乎淹没了其他不同意见群体的声音,致使人们听不到其他民间意见群体的声音。如在“哈尔滨宝马撞人案”中,当一审判决结果(苏以交通肇事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出来时,舆论一片哗然,网上开始传说“苏是黑龙江省某领导亲属”,苏的丈夫是大老板,“用钱买通了关系”、证人被“封口”等。人们对“宝马撞人案”提出种种质疑,大批的网民说苏是故意肇事,认为法庭量刑太轻,判决不公正,要求重新审理。在新浪网的调查中,超过91%的网民说苏是故意肇事,认为法庭量刑太轻、判决不公正,只有3%的网民认为公正。
3.感情代替理智 还是以“哈尔滨宝马撞人案”为例。首先,此案的一个焦点问题是“被告苏秀文是黑龙江省某领导的近亲属”这一传言。这一传言没有提供证据,而网络舆论群体似乎都相信其真实性。他/她们没有试图去寻找这一传言的根据,只是不假思索地采纳了,因为这个传言似乎证实了人们对判决公正性的怀疑。
其次,关于苏秀文的撞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判断。对于这一问题恐怕连当时在场的群众也无法判断,只有肇事者苏秀文自己清楚,或许连她自己都分不清楚了。但是民众却根据当时的新闻报道 (甚至只根据自己的直觉)判断苏秀文是故意撞人,认为一审判决不公正,以致达到91%的网民认为应判苏秀文故意杀人罪。
基于以上分析,至少可以看出:一是民间舆论群体处于一种非理性的状态,这种状态基本上届于集体无意识的范畴。二是群体的判断毕竟以个体的话语形式表达出来,单独看来,他们的话语几乎没有什么根据(只是说没有根据,而没有暗含正确与错误的判断),但在群体内部极具感染力,可以迅速在群体中蔓延开来,并被群体的成员所接受。作为民间舆论群体的成员,大部分人都抛弃了理性思考,把大家认为正确的,理所当然地也认为是正确的。
4.易被误导的话语实践 这一特征是上一特征的延伸,即由于民间舆论群体处于非理性的状态,拒绝推理,以感情作为判断的工具,就必然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媒体的牵引,而媒体是具有倾向性的,这个倾向性有时来源于客观事物不可再现的局限性,有时则来源于媒体出于某种目的所做的断章取义及对舆论的操纵。
理论上讲,民间舆论群体是一个纯粹来自民间的、自在自发的话语群体,可以独立于媒体和其他外在因素进行自由的话语实践。但事实上,由群体——尤其作为一个临时性的话语群体——的特性所决定,它不可能独立于其他主体的话语而进行实践,而是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其中,媒体的报道和评论是一个重要的影响源。所以,民间舆论群体的话语实践从其产生之日起,便隐藏着随时都被误导的可能性。范愉教授曾对围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争议进行探讨,分析了媒体从一开始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断章取义、曲解,到歪曲报道相关事件误导民众的全过程,揭示出媒体炒作产生的负面影响[2]。本文的讨论虽然没有涉及对媒体炒作及倾向性报道的价值判断,但至少可以说明民间舆论群体在进行话语实践的路途中充满了各种陷阱。
5.充满集体的道德感 随着社会的转型,关于“道德失范”、“道德沦丧”等的忧虑和呼声也日益强烈。的确,社会转型是一个改变原有传统甚至放弃传统、建构新传统的时期,很多传统的东西被废弃之后,新的还未得以确立,而在这一真空地带产生各种问题乃是正常的,如今的“道德失范”乃至“道德沦丧”等问题都是这一特定时期的必然产物。但在一次次法律事件中,我们却看到了民间舆论群体受集体道德感的驱使,一次又一次地进行着共同的道德话语实践。“泸州二奶继承案”中的民间舆论群体,其话语指向在于对“二奶”——这一词语的贬义意味也直接反映了人们对第三者的排斥——的集体性道德谴责;在“踩猫事件”中,以网民组成的民间舆论群体对踩猫者进行了集体的道德声讨。另外,民间舆论群体对孙志刚案、黄静案、孙大午案所表达的意见实质上都属于一种道德话语实践。这种现象似乎与转型期的特征有些不符,但深入分析就会发现,民间舆论群体在法律事件中表现出来的集体道德感正与转型期的“道德失范”乃至“道德沦丧”有着直接联系,并有心理学上的根据,对此,将在本文的下一部分深入讨论。
二、来自心理学与制度方面的阐释
(一)来自群体的暗示与压力
民间舆论群体实质上届于勒庞所说的一种心理群体,是不确定的、空间上较为分散的、始终处于变动中的动态群体,而且群体中的成员始终处于互动的状态中。法律事件发生的初期,相应的民间舆论群体会随之初露端倪,由于群体中的个体是极易受到暗示和相互感染的,并具有一种从众心理倾向,所以,最初将事件报道出来的媒体所使用的语词和不经意间(有时,甚至更多的时候,包含着媒体的目的性、意识性、选择性,等等)所流露出来的观点都有可能成为某种暗示和情绪的来源,随后,这个民间舆论群体内部就开始进行个体之间相互影响、相互感染的互动,并逐渐形成群体的压力。“群体大多数成员的意见会产生一种无形的力量,它使群体内每一个成员自觉或不自觉地保持着与大多数人的一致性,这个力量就是群体压力。”[3](P.341)群体压力感不但对已经存在于这一群体中的成员发生作用,还对徘徊在此群体边缘的潜在个体发生影响乃至将其纳入本群体中。法律事件中的民间舆论群体就是在这种成员之间的互动,即相互影响、相互感染中,逐渐类化,甚至达致极化的状态——类似“群情激愤”的情况。也是这些因素,决定了民间舆论群体极易受到暗示、误导和操纵。
(二)民众的司法认知与中国司法的现状
根据勒庞的理论,对群体心理产生影响的因素包括:(1)形象、词语和套话;(2)幻觉;(3)经验; (4)理性。具体说来,“群体是不受推理影响的,它们只能理解那些拼凑起来的观念。因此,那些知道如何影响他们的演说家,总是借助于它们的感情而不是它们的理性。”[1](P.91)群体会轻易受到一些鲜活的形象、激烈的词语以及想象力、以往模糊的经验等的影响,以此形成它们共同的观点和情绪。在“宝马案”中,事件本身的鲜活性,最初发表言论者的富有感染力的话语,以及群体特有的想象力和经验,都促成了这一舆论群体的形成和壮大。所以,民众对“馒头案”的津津乐道,在“宝马案”、“刘涌案”中的群情激愤,以及表现出的缺乏理性、激烈、情绪化的话语实践,等等,都可以通过群体心理学理论得到解释。而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可以看到民众的司法认知及背后的制度因素——中国司法现状中存在问题。毋庸置疑,民间舆论群体的判断和话语实践的确会受到诸多感性因素的影响,因其话语实践的盲目性和夸张而极有可能偏离正常轨道,而且,从一些法律事件(比如宝马撞人案)中可以看出,民间舆论群体的话语实践受到想象力和社会认知经验的驱使。
然而想象和经验是人类“社会认知”过程的一部分,并且个体的话语和行动都是基于其社会认知进行的,包括对事物的想象。具体到法律事件中,民间舆论群体对司法的认知经验毕竟影响着其话语实践的走向,而这种影响往往以较极端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尽管“宝马案”里的民间舆论群体表现出极度的感性和盲目性,却从另一侧面折射出民众对司法机关的极度不信任。因个体的司法认知及经验一旦成为民间舆论群体的司法认知及经验并发生作用的时候,由其群体的特性所决定,必然将个体的认知和经验推向极端,从而发展成为民间舆论群体的种种极端表现。至此,就应当反思中国的法律制度及其运行,如司法腐败、司法程序不够透明等问题,还可以推及法律信仰问题的高度。对此类问题,众多学者均有涉及,此文不再赘述。在此我只想说明,民间舆论群体的种种极端表现,除了群体本身的因素之外,也终究能够找到其制度层面上的个中缘由。
(三)转型时代的道德困境与集体道德感
在一些法律事件中,我们看到了一个个民间舆论群体,以其特有的方式和力量,实践着自己的道德话语,表现出强烈的集体道德感。乍一看来与转型时代的道德困境存在冲突,但深入分析就会发现,二者不但不冲突,甚至是互为因果的。在一个民众的法律意识乃至法律信仰还没有完全确立起来的社会里,民众对事物的衡量标准往往也是多样化的,其中,道德规范就是一种重要的衡量标准。社会转型时期,凸显情理法的冲突,民间规则与国家法的冲突,同样,道德标准也呈现歧义化,多样化。而这个时候,一次非常规的、有关法律与道德规范的法律事件将会在不经意间向人们发出拷问,对此,茫然的徘徊的个体很容易就被话语领袖的观点所左右,成为某种道德话语的追随者,而最终表现出民间舆论群体的集体道德感。
三、“言词而已”④:民间舆论、民意以及司法
(一)民间舆论能体现真正的民意吗
很多学者研究民间舆论对司法的影响时,都落脚到了司法如何对待民意的问题。而本文的一系列分析也旨在于进一步探讨,民间舆论是否与民意等同,或者说,民间舆论是否充分表达了民意,这是一个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
民间舆论的主体是民间舆论群体,但民间舆论群体又是一个极其不确定、极其分散的群体,在现代社会里主要以网络公众为主流。即使在有的法律事件中,民间舆论呈一边倒趋势,也不能就此下结论说这便是大多数民众的心声。
首先,法律事件中的民间舆论群体不可能涵盖所有的民众,它主要由网络上的普遍年轻化的网民和城镇里的人群组成。而相当数量的、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和广大农村的民众,无暇顾及甚至没有机会接触网络及各种信息,包括间接地关系到他们切身利益的法律事件。因此,在法律事件中的民间舆论群体只是一个由部分人组成的群体,它无法涵盖广大的民众。而真正的民意应当是所有的民众共同的心声,直接表现出来的、为我们所看到的往往未必是真正的民意。
其次,如上文所分析,民间舆论群体的力量是强大的,在其话语实践中所产生的群体压力不仅对其内部发生作用,对群体的外部也同样发生作用,即不但能使群体的成员顺从本群体的意见,将本群体内的主导性情绪感染给其成员,也能够凭借其巨大的群体压力,促使持不同意见者保持沉默。所以,从表面上看,强大的民间舆论群体的话语似乎呈压倒性优势,但实质上往往并未表达出真正的民意。
再次,民众生活在李普曼所谓的“拟态环境”中,各种信息主要是通过媒体的报道再现给民众,媒体的选择性和已成事实的不可真实再现性,致使信息在传播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遗漏、误差甚至失真。另外,由于群体具有易受暗示的心理倾向,媒体的倾向性报道、权威人物的意见、舆论领袖的富有感染力或煽动性的言论都可能会影响到民间舆论群体的观点和意见的形成,难以排除常常被误导的可能性。所以,在很多情况下,民间舆论往往会偏离真正的民意而独立存在。
然而,民意是需要表达的,在这个意义上,民意与民间舆论又会产生某种关联或交叉。可以说,民间舆论是民意的一种表现形式,当然,由于民间舆论群体的种种特性,所表达出的有时是极端化了的民意,有时甚至是被误读的、被歪曲了的民意。因此,在法律事件中,若想了解民意,至少不能从民间舆论中直接提取答案,但需要认真对待民间舆论群体的话语实践。首先,应区分民间舆论针对的是事实问题还是规则问题。在法律事件中,民间舆论群体的话语实践概括起来是两种,一个是事件的事实问题,如“宝马案”中的肇事者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另一个便是规则问题,如“馒头案”中的胡戈是否构成侵权。关于事件的事实问题,由于对事件缺乏亲历性和本身知识和领域的局限性,民众无法对其作出正确判断,若凭其直觉和听从缺乏根据的猜测和传言更是意味着谬误的酝酿。因此,有关事实问题的民间舆论与真正的民意没有多大的联系,但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其背后隐藏的制度因素和社会背景等问题;规则问题则在民意表达与民间舆论群体的话语实践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但就是这种联系也是非常微妙的,其中蕴含着各种复杂的因素。
(二)司法与民意:警惕以民意的形式登场的民间舆论
司法,正如苏力先生所说,是“从书本上的法到实际生活中的法之桥梁,是从原则转化为实际规范的中介”[4],它不可能完全按照自己的一套逻辑来运作,而是需要某种来自实际生活的声音作参考。于是,司法与民意结下了不解之缘,成为众多学者至今争论不休的话题。司法的运作需要认真对待民意,但问题在于如何从种种复杂的现象中提炼出真正的民意。民间舆论作为民意的一种表达形式,往往被人们误认为其就是民意或者民意的完整表现,但二者是不同的,所以,谈及司法与民意的相关问题时,必须要警惕以民意的形式登场的民间舆论。
当然,在法律事件中,透过民间舆论群体及其话语实践,可以间接地推知被扭曲或者被隐藏起来的民意,并从中可以看到其背后的诸多制度因素,促使中国的司法实践不断地进行自我反思。
[收稿日期]2006-09-16
注释:
①如“孙志刚案”直接推动了《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以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的颁布施行;“黄静案”促使颁布实施《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民间舆论还通过很多个案对审判过程或审判结果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②如“协商性司法”的论证和展望。参见刘李明、冯云翔《司法过程中的舆论模式及其现代性特质》,《内蒙古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③如冀祥德《民愤的正读——杜培武、佘祥林等错案的司法性反思》,《现代法学》2006年第1期;孙笑侠、雄静波《判决与民意——兼比较考察中美法官如何对待民意》,《政法论坛》2005年第5期;许志永《民意干预司法了吗》,《中国新时代》2004年第6期;季卫东《司法与民意》,《法律思想网》http://lawthinker.com/2006-04-25。
④此为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麦金农的著作《言词而已》的书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