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服务贸易摩擦的基本特征、内在原因及发展趋势_国际服务贸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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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十三年来,在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特别是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同时,对外贸易摩擦正日益增多,对外贸易冲突不断升级。随着全球贸易重点逐步从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转移,中国遭遇的服务贸易摩擦也愈发频繁,不断升温的服务贸易争端无疑给中国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增加了阻碍。美国是中国重要的服务贸易伙伴,同时也是对中国发起服务贸易诉讼最多的国家,仅中美服务贸易摩擦案件就占中国服务贸易摩擦案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有必要探讨美国国际服务贸易摩擦的基本特征与发展动态,这对中国在新历史条件下缓解中美服务贸易摩擦、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方面,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服务贸易进出口国,在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轨迹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2012年,美国的服务贸易总额为10695亿美元,占有全球约12%的贸易份额。美国服务贸易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取得了迅猛发展,在国际服务贸易分工格局中形成了较强的比较优势,其技术与资本密集型服务居主流地位,新型服务贸易成为支柱体系。从服务贸易的历史数据来看(下页图1),美国服务贸易持续处于顺差的状态,并且自2003年开始呈现服务贸易余额逐年增长的趋势,在随后八年里的年均增长率达到17.3%。尽管在2009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的影响,美国服务贸易余额出现了小幅度回落,但后危机时代的美国在服务贸易发展方面仍然展现强劲势头,2012年服务贸易顺差较2011年扩大了10.1%。

另一方面,美国是国际服务贸易摩擦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涉及美国的服务贸易摩擦约占世界服务贸易摩擦总数的68%。其服务贸易摩擦不仅反映了短期内国际服务贸易摩擦的一般性特征,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了国际服务贸易摩擦的长期发展趋势。迄今为止,对于美国服务贸易摩擦的研究尚不多见,这也是促使笔者关注和研究此问题的直接动因。尽管如此,对于国际贸易摩擦的理论研究已颇为丰富,能为本文的理论构架和思路延展提供必要的文献基础。在贸易摩擦的理论探索方面,国内外学者主要是通过构建政府、利益集团和一般选民之间的动态化博弈模型,利用政治经济学原理分析贸易政策制定的内生过程,从而对贸易摩擦的内在机理进行阐释。Grossman和Helpman(1994)运用数理模型着重比较了利益集团和公民福利在贸易保护政策决策中的影响,其研究表明,一国贸易保护的程度与利益集团所属行业的政治形态紧密联系,贸易摩擦所导致的政府间国际争端实际上是国内政治矛盾的真实反映。沿袭Grossman和Helpman的研究思想,Grether等(2001)、McCalman(2004)基于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视角,分别对墨西哥和澳大利亚贸易政策的保护模式进行分析,将贸易摩擦研究从经济领域向不同国别的政治领域延伸。邓力平(2009)在分析贸易自由化进程性质与特点的基础上,提出并论证了“贸易保护内生性”的概念,认为贸易保护内生于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之中,贸易摩擦是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贸易政策内生化思想的不断渗透,贸易保护内生性对于解释贸易摩擦内在机理的效力也在逐步增强。本文基于贸易保护内生性这一研究思路,试图对美国服务贸易摩擦进行更高层面的审视。

二、美国服务贸易摩擦的发展现状与基本特征

根据WTO初步统计,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世界各国服务贸易摩擦共发生22起,其中涉及美国的服务贸易摩擦就有15起,约占世界服务贸易摩擦总数的68%。如表1所示,美国服务贸易摩擦涉及的服务领域较为宽泛。其中,分销服务4起,通用服务4起,金融服务2起,通讯服务2起,期刊服务、娱乐服务、古巴法案各1起。

无论是作为起诉方还是被诉方,相比其他各国,美国都更为频繁地与其他经济体发生服务贸易摩擦。美国是国际服务贸易摩擦中作为起诉方频率最高的国家,此类诉讼案件共有11起,其起诉对象不仅涉及加拿大、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还包括墨西哥、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美国作为被诉方的服务贸易诉讼案件共4起,其中欧盟作为起诉国,针对美国的服务贸易争端案就达3起,而另一起则发生于中南美洲国家安提瓜和巴布达对美提出的娱乐服务诉讼案。

通过对表1中涉及美国的服务贸易摩擦案例进行梳理,笔者认为,美国的服务贸易摩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一)多发生在分销服务、通用服务和金融服务领域

美国的服务贸易摩擦主要集中在分销服务、金融服务和通用服务这三个领域,共占摩擦总数的66%。从时间跨度可以看出,2008年以前,美国服务贸易摩擦大都集中在分销服务和通用服务;而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服务贸易摩擦则主要集中在金融服务领域。一方面,美国对于本国相对成熟的金融产业积极进入目标市场:另一方面,目标国对竞争力相对较弱的金融产业予以保护,开放步伐迟缓,金融市场开放顺序的结构性失衡必然会引发美国对外贸易争端的激化。

(二)扮演的角色多为起诉方,发展中国家成为主要目标

在已有的涉及美国的服务贸易诉讼案件中,美国扮演的角色多为起诉方。美国是国际服务贸易摩擦中作为起诉方频率最高的国家,此类诉讼案件共有11起。自2000年后,美国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诉讼案件不断提升,起诉对象全部集中于中国、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的服务市场正处于加速成长阶段,具有长期而巨大的商业潜力,一直是美国服务提供商角逐的目标;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相对薄弱,服务贸易发展起步较晚,在服务贸易争端的应对机制上也存在明显的漏洞,诸多缺陷很容易被美国作为突破口,构成服务贸易诉讼的有力依据。

(三)焦点主要集中在市场准入限制上,涉及的提供方式较为全面

从服务贸易摩擦涉及的具体形式来看,美国服务贸易摩擦的焦点大都集中在市场准入限制上。例如,美国以起诉方的角色诉讼墨西哥影响电信服务措施案(DS204)①、诉讼加拿大影响期刊进口措施案(DS31)都是基于外国机构对美国服务产品的进入限制而引起的贸易争端。美国作为被诉方参与的大部分服务贸易诉讼案件也同样涉及市场准入问题,如安提瓜和巴布达诉讼美国影响跨境提供赌博服务措施案(DS285)问题的焦点就集中于美国对国外提供的赌博等娱乐活动的市场准入问题。从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来看,美国服务贸易摩擦涉及的提供方式较为全面,主要涉及了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和商业存在三种形式,其中涉及跨境交付的诉讼案件占据主体,如DS204案和DS285案中,无论美国扮演的诉讼角色是起诉方,亦或是被诉方,其诉讼的焦点都集中于两国对于跨境交付问题的矛盾与冲突。

(四)界定具体承诺是处理服务贸易摩擦的出发点

美国作为起诉方的所有服务贸易争端都聚焦于对被诉国GATS减让表②承诺的界定。DS204案中,美国诉称墨西哥对电信服务供应商的管制措施违背了其在GATS减让表中的承诺,据此向DSB提出诉讼请求;美国作为被诉方,矛头也主要针对GATs减让表的承诺与履行问题,DS285案中,双方对于网络博彩服务的争议再次体现为对具体承诺的界定。此外,美国善于利用GATS的一般例外条款为承诺的界定寻求法律依托。DS285案和美国诉中国影响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案(DS363)中,美国均援引GATT第20条(a)项中的“公共道德”例外条款为申诉抗辩,最终在服务贸易争端中占据上风。

(五)案件结果多以美国胜诉而告终

从服务贸易摩擦的处理结局来看,一方面,作为起诉方的美国大都获得了胜诉或至少取得了对自己有利的局面。美国作为起诉方的服务贸易诉讼案件共有11起,其中胜诉的案件共有6起,和解案件1起,磋商未果而终止的案件与正在磋商谈判的案件各2起(如表1所示)。由此可见,美国在服务贸易诉讼案件中占有明显的主导优势,与发展中国家的谈判甚至处于完全主导的地位,其诉讼要求也相对强硬,要求外国直接撤销或停止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制度安排。另一方面,美国作为被诉方在国际谈判中却屡尝败绩。在DS285案和欧盟诉美国对外国销售公司的税收待遇案(DS108)中,美国均被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决违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或《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下的相关规则。以DS285为例,尽管两国对于GATS体系下关于赌博服务跨境交付的承诺各据一词,但最终WTO专家组还是认定美国在赌博业跨境交付上做出了完全市场准入的承诺,此案以电子商业大国美国的败诉而告终。事实表明,多边贸易体制对成员国的行为产生了有效的约束作用。

三、美国服务贸易摩擦的内在成因解析

(一)美国服务贸易摩擦的内生性理论根源

各国国家经济利益之间的博弈、各国在贸易保护问题上的较劲始终伴随着贸易自由化过程。换言之,贸易保护内生于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这一性质被称为“贸易保护内生性”(邓力平,2009)。基于贸易保护内生性的理论根源,贸易摩擦则可以看做是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必然结果和客观过程。本文将贸易保护内生性的概念拓展至服务贸易领域,从服务贸易保护内生性的理论视角对美国服务贸易摩擦的成因进行整体的把握与辩证的思考。

服务贸易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分支,在其自由化的进程中也不可避免的伴随着服务贸易保护主义,从“服务贸易保护内生性”这一认识出发,对在经济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进程中不断出现、反复回潮或时常抬头的美国服务贸易摩擦问题就不足为奇了。长期以来,在经济危机或衰退的特定时期中,服务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被认为是一种常态与趋势,但从全球金融危机下的经济衰退到后危机时代的经济复苏这一过程来看,随着美国对服务贸易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服务贸易保护也势必成为一个客观过程。不断变化的国际形势使得内生于自由化过程中的服务贸易保护越来越成为美国维护国家主权、利益与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在此背景下,也将呈现美国服务贸易摩擦矛盾与冲突愈加激化的态势,这应当被看做是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深入发展带来的必然结果。

服务贸易保护不仅具有客观性与必然性的属性,还具有形式上不断深化、功能上不断延伸的特性。由此,笔者提出“服务贸易保护区域外延性”的概念,用以补充和完善服务贸易保护理论的内涵与外延。服务贸易保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已具备区域外延性的新特征,即以区域性组织为核心,服务贸易保护的范围不断向外辐射,通过不断演化的服务贸易保护形式,对外设立服务贸易壁垒以达到保护区域内国家经济利益的目标。以欧盟为例,在服务贸易保护内生性的驱动下,欧盟服务贸易保护的范围逐步扩大,设置的服务贸易壁垒类型也日益增加,同时对非欧盟国家实行差别待遇的管制力度也具有不断强化的趋势。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必要对服务贸易保护的区域外延性加以审视,倘若美国利用区域性组织(如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参与国际服务贸易摩擦,势必会进一步加强国际服务贸易争端中美国的主导力量。

从上述基点出发,笔者认为,对美国服务贸易摩擦解析的前提是必须充分认识服务贸易保护的内生性,认识服务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和服务贸易摩擦的必然性与客观性,同时深刻审视保护的区域外延性在服务贸易中的渗透,这需要我们用辩证的思维去理性思考。

(二)美国服务贸易保护内生性的现实基础

一定的经济、政治、文化环境必然会催生出服务贸易保护主义,而美国服务贸易保护内生性的演变也是基于其国内经济、政治、国际关系等复杂因素的现实基础。从经济利益角度看,美国所面临的国际背景和国内现实都发生了内生性变化。一方面,各国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重心逐步从货物贸易转向服务贸易,但服务贸易多边体系的制度调整滞后于世界经济的发展变化,这样的体系自然缺乏足够的约束力。在此背景下,各国对外经济政策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和谐因素就会不断激化,并演变成现实的国际服务贸易争端;另一方面,美国国内经济结构调整的压力通过服务贸易、投资等渠道释放出来,在经济上就表现为服务贸易摩擦。美国经济结构调整的主要任务是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而高技术产业所生产的产品,更多的是各种无形的技术、专利、标准、服务等产品(雷达、于春海,2004)。在国际范围内,高技术产业链要求更为规范的外部市场环境,发展中国家往往缺乏市场规范和法律约束,而拥有规范市场的发达国家却往往对美国构成了潜在的竞争威胁。因此,美国在巩固和发展以服务业为代表的高技术产业的国际分工格局以及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的同时,必定会伴随着与各国服务贸易摩擦的频发。

随着各国服务经济融合的加深,制度层面的碰撞已成为常态。从政治现实角度看,美国特殊的政治结构与服务贸易的特性相结合时,更容易产生内生的服务贸易保护主义。在美国的民主制度下,议员和政府官员往往是某种利益的代言人,这些代言人既可能直接支持贸易保护政策,也可能和其他议员互相支持,甚至进行政治利益交换,以便产生更大影响(李丽,2005)。服务业往往与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涉及的劳动力群体分布较广,因此存在更大范围内的利益相关体,从而产生更多的代言人对美国服务贸易政策产生内生影响。民主制度、政治规则与服务贸易政策内生关联机制的不断深化,将不可避免地引发双边或多边服务贸易摩擦。此外,美国国会的贸易管理体系以及议员选举制度也是滋生贸易保护主义的温床,国会议员对本州的政绩和利益的关注高于对全局利益,因而可能将服务贸易问题视为地方问题,形成狭隘的服务贸易保护主义。

由于服务业面临更多的信息不对称、外部性等市场失灵问题,往往需要更大范围的政府干预与介入。在国际关系层面上,服务贸易则涉及更大范围内国际制度与经济秩序的协调。对于中小国家,美国通过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对它们实现再制度化,然而在对这些国家的国内法律、制度等进行“改造”时,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服务贸易摩擦和碰撞;对于其他大国或地区,美国在国际层面上与其争夺地区影响力,试图对国际关系进行解构与重组,从而构建以美国为轴心的轴辐式国家间关系格局,这种国际关系的强势调整在某种程度上也必然会激化美国国际服务贸易摩擦的矛盾与冲突。

四、美国服务贸易摩擦的发展动态及对中国的启示

(一)美国服务贸易摩擦在金融服务领域的集聚效应逐步显现

从美国服务贸易摩擦的特征可以看出,美国服务贸易摩擦在金融服务领域的集聚效应正逐步显现,金融服务领域将成为后危机时代美国服务贸易摩擦的焦点。到目前为止,涉及中国的服务贸易摩擦共有6起,中美服务贸易摩擦就有4起,占中国服务贸易摩擦总数的三分之二。在4起中美服务贸易诉讼案中(见表2),涉及金融服务的诉讼案件占据2起。其中,美国诉中国金融信息服务案(DS373)和美国诉中国影响电子支付服务的若干措施案(DS413)都是由中国的金融信息部门对外管制措施而引发。中国的金融领域开放较晚,行业规范缺乏有效管理,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因此诸多缺陷很容易被美国作为突破口,构成服务贸易诉讼的有力依据。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和2009年始发的欧债危机,更可能长期强化这种摩擦集聚的趋势。因此,中国需要重视金融服务领域的风险防范,加强金融服务业的行业规范,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执行体系。此外,中国目前仍然没有专门针对服务业FDI的立法,关于商业存在法律体系的缺失势必将造成中美服务贸易在金融领域矛盾的进一步激化。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国内金融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服务标准、执业资格、经营规范等方面的标准体系建设,实现金融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和高度自律。

(二)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美国服务贸易摩擦的重要内容

2000年以前,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主要针对发达国家,如美国诉加拿大影响期刊进口措施案(DS31)和美国诉欧盟对版权和邻接权的保护措施案(DS115)。自2000年后,其诉讼对象主要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美国皆以违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为由对这些国家提出上诉申请。随着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美国势必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手段对世界其他国家采取贸易管制或有效的报复措施,知识产权保护也将成为国际服务贸易摩擦的重要议题。

知识产权保护是美国服务贸易摩擦的重要内容,长期内也将成为中美服务贸易争端的焦点。中美服务贸易诉讼案中,DS373和DS413案都涉及了服务贸易市场中比较敏感的文化产品领域和金融领域,凸显了中国在服务贸易市场开放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冲突。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是缓和中美服务贸易摩擦、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迫切需要。近年来,中国在专利权使用费和特许费贸易上存在严重的服务贸易逆差,因此应当加强政府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建立和完善企业、大学、研究机构和政府相互协作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主体地位,推动本国新技术的开发与利用,进而摆脱中国在知识产权贸易上所处的绝对弱势地位,努力突破知识产权造成的中美服务贸易阻碍。

(三)美国应对服务贸易摩擦的反制力量正不断强化

高效的服务贸易摩擦应对机制逐步成为美国在国际服务贸易争端中扭转不利局面的有力武器。近年来,美国频繁采取积极主动的服务贸易反制与报复手段对起诉国采取经济制裁或贸易报复。由于美国国会对于服务贸易保护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较强的法律强制性,因而在服务贸易摩擦的应对机制上具有极强的攻击性。同时,在金融、信息服务等国际市场竞争激烈的服务部门中,美国善于利用DSB解决相应的国际服务贸易摩擦,力求通过DSB对谈判阶段的成员国施加压力,为其贸易救济赢得法律空间。

相较而言,中国在服务贸易摩擦的应对机制上始终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制度环境方面,国内的贸易救济存在缺失,未形成关于贸易救济的法律体系和运行机制,从而使中国在遭遇服务贸易摩擦时面临国内贸易救济缺乏立法保障,对外又无法实施有效贸易报复的双重困境;在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中国在面对服务贸易争端时的应对态度和反制手段表现得不够积极主动,很多时候甚至存在消极应对的现象,无法有效地利用DSB平台为其辩护。因此,一方面,有必要完善服务贸易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对服务贸易保护的立法,界定服务贸易保护的范围和对象,强化服务贸易保护的法律约束性,从而为服务贸易救济甚至服务贸易报复提供法律空间,扭转中国在服务贸易争端中所处的不利局面;另一方面,应充分利用DSB解决国际服务贸易摩擦。尽管DSB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缺陷,但它仍不失为有效解决国际服务贸易摩擦的一种重要途径和手段。随着中国与其他国家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和相互依存度的提高,任何贸易摩擦的激化或单边及双边的制裁都会导致两败俱伤的结果(沈四宝,2007)。因此,在WTO多边框架下通过磋商和谈判解决服务贸易争端是一种最好的选择。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应当充分利用DSB平台表明自身的立场和态度,以合理、合法的辩护理由为申诉抗辩。

①后文若重复相关案例,皆以序号代替。

②缔约国履行《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以下简称“GATS减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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