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确定_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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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确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图书馆学论文,研究对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号]G250

1 确定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重要意义

1.1 研究对象的确定,是一门学科取得其独立地位的前提条件

具有明确的独特的研究对象的学科才能立于科学之林。如果一门学科其研究对象众说纷纭,不能统一,那么这门学科就不是一门真正的学科。纵观至今已独立的各门学科,如植物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等,均有明确且独特的研究对象。

1.2

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是该门学科研究的逻辑起点和形成该门学科基础理论的奠基石

不首先确定研究对象,研究该学科就无从下手,其基础理论也无法构建。没有明确的研究对象的学科也不会得到社会的承认。

1.3 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规定着该学科的性质、 基本内容和理论体系

一门学科的性质、基本内容和理论体系是由该学科的研究对象决定的。任何一门学科都是对其研究对象的形态、性质、规律的描述和揭示,它的理论体系是建立在对其研究对象认识的基础之上的。

1.4 确定研究对象的目的是为了揭示其本质, 只有抓住了对象的本质,才能科学地下定义

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是定义该学科的基础。对象与定义不能割裂,离开了对象的定义与离开了定义的对象都是不可思议的。

1.5 至今图书馆学没有明确的独特的研究对象, 是其难以成为一门真正学科的最大障碍

建国50多年来,我国关于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争论从未停止过。“每一次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的讨论都伴随着对图书馆学对象的认识与争论,至今在认识上还很不一致”[1]。 “图书馆学研究对象问题至今还是一个尚待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领域”[2]。 “关于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中外图书馆学者进行了长期而深入的研究,但至今尚未完全达成共识”[3]。对“研究对象”的争鸣产生了许多不同观点,据统计, 仅80年代中期之前就有50余种”[4]。另据笔者不完全统计, 我国学者仅90年代就提出了12种观点,21世纪第一年就提出了4种观点。 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竟然有数十种!且至今尚未达成共识。谁能相信图书馆学还是一门真正的学科呢?因此,我们必须共同努力,通过争鸣等方式尽早确定图书馆学研究对象,以使其真正立于科学之林。

2 确定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方略

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不仅要运用科学的方法,而且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不仅要清理“对象说”的研究现状,还要澄清一些有关的概念。它不仅涉及图书馆学的理论问题,而且涉及逻辑学、语言学、哲学、科学学等学科。因此,要科学、准确地确定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就必须考虑这些因素,从而制定出一套科学的可操作的确定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方略。

2.1 清理“对象说”的研究现状,找出存在问题

“研究对象”长期争论不休,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人们的认识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他们往往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次和侧面,采用不同的思维方法来探寻“研究对象”,从而出现众多的“对象说”;二是研究者对有关“研究对象”的一些概念认识模糊,违反了逻辑学、语言学、哲学、科学学的基本原理,出现认识“研究对象”的种种误区,从而形成众说纷纭的局面,致使“对象说”之问题至今尚未解决。由于篇幅所限,本文重点讨论后者。

2.1.1 把“现象”当作“研究对象” 在众多的“对象说”中,“图书馆说”的支持者不在少数。他们认为“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图书馆”。理由是“宇宙间一切客观存在着的现实都可以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5],“图书馆学不研究图书馆,它也就不成其为图书馆学了”[6],所以“图书馆可以成为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7]。

但是,笔者认为,确定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就是要解决“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的问题。这个问题的答案只能是对图书馆学所研究的客体活动的本质抽象,也就是要对所研究的客体的内涵作出确切的说明。说“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是图书馆”,并未把这一研究客体(图书馆)的本质特征揭示出来。图书馆学的定义与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是一致的,在它的定义中包含了它的研究对象,而只有抓住了对象的本质,才能科学地下定义。因此,定义与对象二者密不可分。我们必须严格区分“现象”与“本质”两个概念。所谓“现象”,是指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现特征,是本质的外在表现。而“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的根本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由事物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是人的抽象思维的产物。任何事物都是本质和现象的统一。透过现象把握本质是科学的基本任务[8-9]。毛泽东有句名言:“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10]。为此,人们都用它作为判断某一门学科研究对象的依据。但是,大家对这句话的理解却不同,有人把“某一现象”作为“研究对象”(从而形成“图书馆说”)[11],也有人理解为“特有的某一种矛盾”才是“研究对象”(从而形成“矛盾说”等“对象说”)[12]。笔者认为,前一种理解是错误的,因为“某一现象”是“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定语,毛泽东这句话的实质是“某一事物(现象)的特殊矛盾”是“研究对象”(科学的对象),而不是某一事物(现象)。事物的“特殊的矛盾”实际上就是对事物内涵的抽象描述和对事物本质的揭示,这才是某一门科学的研究对象。至于说“矛盾说”是否就是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藏与用”的矛盾,并非图书馆所特有,其“特有矛盾”至今尚未找到。

总之,笔者认为,现象与本质不同,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统一。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是指图书馆学所研究客体的本质抽象,而不是“图书馆”这种现象。一门学科之所以区别于另一门学科,是由其研究客体的本质属性(特殊矛盾)决定的,而不是研究的客体(事物)这种表象。图书馆学要确定自己的研究对象,必须立足于对研究客体—图书馆—本质属性的揭示,而不是“图书馆”这种现象。

2.1.2 同义反复[13-14]“同义反复”在形式逻辑中是指定义项直接包含了被定义项。如“对象说”中“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就是“被定义项”,“图书馆”是“定义项”。说“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是图书馆”,定义项中包含了被定义项,违反了定义规则——定义项中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15]。所以,“图书馆说”犯了同义反复的逻辑错误。有人举出于光远先生在一次讨论会上的讲话来证明“对于科学的定义并不排斥‘同义反复’”[16]。于先生说:“科学一般是按对象来建立的。教育学是以教育为对象的学问,科学学是以科学为对象的学问”[17]。我们用“定义规则”来检验于先生的这段话,确实是犯了同义反复的逻辑错误。对于科学的定义,不能出现“同义反复”的错误。若举出名家的话来证明对于科学的定义是允许“同义反复”的,笔者则不敢苟同。笔者认为,科学研究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定义规则”是任何人都不得违反的。否则,就会犯错误。

2.1.3 诸“对象说”皆未准确地反映出图书馆的本质属性

如上所述,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就是要揭示出其研究对象的本质属性,也就是要反映出图书馆的本质属性。以往的“对象说”中,除了上述把现象当作研究对象和同义反复的错误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诸“对象说”皆未准确地反映出图书馆的本质属性,也就是未揭示出图书馆这个概念的真正内涵。概念的内涵和对象的本质属性是反映和被反映的关系,只有当对象的本质属性准确地反映到人们的头脑中,才可能成为概念的真正内涵。诸“对象说”中,如“要素说”,它把图书馆“五要素”当作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从思维形式上讲,“要素”是“图书馆”这个概念的外延(尽管此外延过宽),只说明图书馆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并未真正揭示出“图书馆”这个事物的内涵。从概念的外延上分析,许多文化信息事业机构,如档案馆、情报(信息)所、书店等都有这些构成要素,所以“五要素”概念的外延大于图书馆这个概念的外延。总之,“要素说”并未准确地反映出图书馆的本质属性,因而不能作为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再如“交流说”,其中“社会知识交流说”是“交流说”中一个典型的“对象说”。“社会知识交流说”同其他“交流说”一样,都未找准图书馆的特有的矛盾,因为“社会知识交流”在图书馆之外的其他许多机构如档案馆、情报所、书店、广播电视机构等也同样存在。“社会知识交流”概念的内涵反映的是文化、信息机构的本质属性,而非图书馆这唯一的机构,“图书馆只是实现知识交流的一个社会实体”[18]。因此,此“说”也不是真正的图书馆学研究对象。近几年中提出的“资源说”、“控制说”、“知识组织说”、“知识集合论”、“客观知识说”、“转化说”、“知识存取论”、“公共文献信息说”[19-26]等也同样存在上述问题,这些“对象说”概念的内涵都未准确地反映图书馆的本质属性。这说明人们对图书馆本质的认识仍相当模糊,尽管有的“对象说”已接近了图书馆的本质,但仍未寻求到图书馆的特有矛盾(即本质)。

2.2 运用科学方法,确定图书馆学研究对象

2.2.1 逻辑方法

● 比较方法。比较方法是指通过考察、对比等手段确定研究对象之间的差异点和共同点,来深入认识事物本质的一种逻辑思维方法。使用比较方法,必须遵守以下规则:①必须在相同领域、相同属性中进行比较。②比较的内容必须一致。③比较的内容应该能代表对象的实质性方面。④比较要全面[27]。目前关于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诸多观点(即“对象说”)是否揭示出了图书馆的本质呢?“有比较才能鉴别”,通过比较就会找到答案。我们知道,图书馆学、新闻学、广播学、电视学、档案学、情报学等同属“信息与传播理论”,且基本上是同位(相邻)学科[28]。我们将图书馆学“对象说”诸多观点与这些同位学科的研究对象认真比较后发现,“对象说”只阐明了与这些同位学科的相同点,并未找到其差异之处。用逻辑学的语言说,“对象说”并未找出图书馆学与其他同位学科(概念)的种差,也没有揭示出“对象说”所反映的图书馆这个对象的本质属性。比如“对象说”中影响较大的“矛盾说”与档案学、情报学在本质内容比较上有何区别呢?没有。“知识交流说”与档案学、情报学、广播电视、新闻学、书店(图书发行学)等基本雷同。因为前者(“矛盾说”)在档案馆中也同样存在。后者,档案馆、情报所、广播电视机构、书店等也都在进行知识交流。其他“对象说”也无特殊性,此处不再赘述。我们使用比较方法找出了以往诸“对象说”的症结所在:未揭示出图书馆的本质,就可以通过对比深入揭示图书馆的本质。针对以往研究图书馆学与其他同位学科的共同点多的缺陷,寻求其差异点就成为今后的努力方向。

● 属加种差定义法[29-30]。我们认识和区别事物的最主要方法是设法找出事物的本质,而定义方法正是揭示事物本质的最优方法。亚里士多德在他的《论题篇》中说:“定义是表明事物本质的短句”。笔者认为,定义方法不仅可以帮助我们认识事物的本质,还可作为辩论时进行辩驳的武器。在当前“对象说”百家争鸣的情况下,用定义方法去辩别真伪就显得格外重要。给一个具体概念(如“图书馆”、“图书馆学”等)作出科学定义,首先必须具有与被定义概念有关的科学知识,了解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并把这些知识和有关其它科学知识结合起来,才能给概念作出正确的定义。所谓“属加种差定义法”,就是定义项(或称下定义项)是由种差和邻近的属概念组成的定义方法。用公式表示如下:

被定义项=种差+邻近的属概念公式中,“邻近的属概念”是指包含被定义概念(如“图书馆”、“图书馆学”等)的外延最小的属概念。“种差”是指在同一个属概念下,被定义概念与其他同级种概念的差别。这里先用定义方法分析一下目前仍在使用的几种图书馆学教材中关于“图书馆”的定义,然后探讨关于“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众多观点正确与否。关于“图书馆”的定义,吴慰慈等的《图书馆学概论》中是这样说的:“图书馆是搜集、整理、保管和利用书刊资料,为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服务的文化教育机构”[31]。这里被定义项是“图书馆”,定义项中“邻近的属概念”是“文化教育机构”,而“种差”是“搜集、整理、保管和利用书刊资料,为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服务”。图书馆是“文化教育机构”这个属下的一种机构,是真正的“邻近的属概念”。这里的种差是否为真呢?档案馆、情报所不也同样是“搜集、整理、保管和利用书刊资料”的吗?不也同样是“为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服务的文化教育机构”吗?经对比可知,此处的“种差”不是真正的种差。所以,此定义是不科学的。再看黄宗忠的《图书馆学导论》中关于“图书馆”的定义:“图书馆是文献信息的存贮与传递中心”[32]。此定义中“种差”为“文献信息的存贮与传递”,由于它与档案馆无区别(档案馆也同样是“文献信息的存贮与传递”),所以此“种差”也不是真种差。因此,此定义同样不科学。再看宓浩的《图书馆学原理》,他认为“图书馆是通过对文献的收集、处理、贮存、传递来保证和促进社会知识交流的社会机构”[33]。此定义中“邻近的属概念”为“社会机构”,其外延太宽了,“社会机构”太多了,接近“图书馆”的属概念应为“文化机构”。此定义“种差”为“通过对……,来保证和促进社会知识交流”,仔细对比其他(种)机构如档案馆、情报所及其他信息机构,发现此“种差”也不为真,因为其他一些信息机构也同样存在此“种差”,它们不也在进行社会知识交流吗?除上述几种典型教材外,还有徐引篪和霍国庆的《现代图书馆学理论》,他们将“图书馆”定义为“针对特定用户群的信息需求而动态发展的信息资源体系”,或简化为“图书馆是一种动态的信息资源体系”[34]。其“种差”为“针对特定用户群的信息需求而动态发展的信息资源”,或“一种动态的信息资源”,其“邻近的属概念”为“体系”。通过考察其“种差”,并与其他机构相比较,我们发现此“种差”与情报机构、信息中心以及书店、档案馆等也雷同,所以此“种差”也不为真。另外,蒋永福认为“图书馆是知识组织的社会化(或称专业化)组织”[35];王子舟则认为图书馆是一种“知识集合体”[36]。仔细分析这两个定义,笔者认为,前者由于既不能说明图书馆全部工作的实质,又不能将其与其他情报信息部门区别,因而其“种差”不为真;后者因为外延的宽泛性、模糊性,对图书馆缺乏专指性,并未揭示出图书馆的本质属性,所以其“种差”也不为真。在上述基础上,我们再来探讨诸多的“对象说”。由于“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是图书馆”是“同义反复”,就应把对“图书馆”的实质性内涵揭示出来,以此作“种差”来说明“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确切含义。由上述可知,因为他们至今都未找准“种差”,所以,用定义方法检验诸“对象说”,没有一种方法能解开“对象说”之谜。因篇幅所限,在此仅举一例。如徐引篪、霍国庆认为“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是图书馆,图书馆是一种动态的信息资源体系,所以,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是动态的信息资源体系”[37]。这段话中,第一句是犯了同义反复的逻辑错误,第二句未找准“图书馆”定义的“种差”,第三句因未揭示出图书馆本质,并非图书馆学真正的研究对象。最后,还应注意,用定义方法确定图书馆学研究对象,除了掌握下定义的方法外,还应遵循下定义的规则,因为这些规则是我们作出正确定义的必要条件。下定义有4 条规则:①定义项和被定义项的外延要相等(相称、全同)。上述诸“图书馆”定义,都犯有“定义过宽”的逻辑错误。“定义过宽”、“定义过窄”都不符合本规则。②定义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同义(语)反复”或“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③定义项中不能用含混或比喻的语词。否则就会犯“定义模糊不清”或“以比喻代定义”的错误。④定义一般不能采用否定形式。否则就会犯“定义否定”的逻辑错误[38]。定义是明确概念内涵的一种重要方法,它可帮助我们科学地确定图书馆学研究对象,我们应当牢牢掌握。

2.2.2 系统方法 “系统方法”就是从系统的观点出发, 把研究对象作为一个系统,始终着重从整体与部分、整体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中综合地、精确地考察对象,以达到最优化地处理问题的一种方法。系统方法强调始终将研究对象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从普遍联系中把握基本质规律。确定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应当运用系统方法。图书馆学诸“对象说”中,“技术法”、“整理说”、“工作说”、“方法说”、“要素说”、“规律说”、“图书馆说”(“事业说”、“活动说”等)等皆为“馆内说”。这些观点属于非系统观点,实质是一种“实物说”。而“矛盾说”、“交流说”、“知识集合论”、“客观知识说”、“信息资源说”等,则是运用了系统论的观点而形成的“对象说”,也可称“馆外说”。然而,当我们用系统论观点仔细分析这些“馆外说”时,发现这些“对象说”的外延远远大于图书馆概念的外延。他们将社会普遍存在或某些机构共同存在的规律性认识当作了图书馆这个特殊机构的特殊矛盾,犯了脱离实际的错误,因而也就不能准确地确定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笔者认为,用系统方法确定图书馆学研究对象,尽管应着眼于整体,着眼于联系,但始终不能脱离图书馆本体。离开了图书馆谈图书馆学对象,就是无的放矢。所以,我们应用系统方法确定图书馆学研究对象,既要紧密联系图书馆的社会环境,又要立足于图书馆本体;既要用开放性思维研究“社会的图书馆”,又要用收敛性思维研究图书馆自身。那种只封闭于图书馆内部去寻找“研究对象”的做法固然不会达到目的,但开放到脱离图书馆实际而谈“对象”,仍然不会找到正确的答案。因为图书馆是社会的图书馆,所以,在寻求“对象”答案时,要把图书馆与社会的关系(联系)真正弄清,从图书馆内部活动与社会的联系考虑,从图书馆存在的社会价值去研究,以准确确定图书馆学对象的范围(即外延)和图书馆的本质内涵。因为图书馆毕竟是一种特殊的信息服务机构,所以在探索“对象”之谜时,要把图书馆与社会上其他信息机构、文化教育机构的真正区别弄清,从图书馆特有的矛盾考虑,从图书馆自身支宪机理去研究,以准确确定图书馆的本质属性和“对象”的内涵。我们应该科学地运用系统方法,而不是盲目地运用系统方法,在掌握不同种信息、文化机构各自特征的基础上,在掌握逻辑思维方法的条件下,对“图书馆”作出本质抽象,从而准确科学地确定图书馆学研究对象。

2.2.3 哲学方法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图书馆学的理论基础, 对图书馆学研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矛盾观、认识论、方法论以及“现象与本质”、“局部与整体”等观点是解开“图书馆学研究对象”之谜的最佳方法。正确运用矛盾观去寻找图书馆的特殊矛盾,正确运用认识论、“现象与本质”等观点去揭示图书馆这种“现象”的本质,正确运用“局部与整体”之观点把图书馆视作一个整体,一个服务于社会的整体,就会准确地确定图书馆学对象。笔者相信,只要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去分析、审视中外古今“对象说”的研究成果,吸取学习经验教训,并采取借鉴其他科学方法,“对象说”之谜定能揭开,并取得共识。

总之,图书馆学研究对象至今仍众说纷纭,尚未确定。如何确定图书馆学研究对象,是当前重要的研究方向。笔者认为,采用科学方法帮助研究者走出“对象”研究之误区,以解开“对象说”之谜,是为上策。拙文为抛砖引玉,并望方家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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