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进入、东道国利益与规制政策——兼论中国对外资进入进行规制的实践及政策展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规制论文,东道国论文,政策论文,中国论文,外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和相关研究的进展
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面临两种方式:并购或新建投资,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并购已经逐渐成为外国直接投资(FDI)最主要的投资方式,对国际资本流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极大地影响着国际产业重组的进程、结构和趋势。但是对这一最新趋势的理论研究却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现有的理论还停留在邓宁(Dunning,1977)的OLI研究范式(即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区位优势),以及国际商务理论的研究等。对新建投资的规制较少涉及到东道国国内竞争政策,因为跨国公司新建进入在初始阶段对市场结构影响较小,而跨国并购进入更大程度上影响到市场集中度,因此,在实践上东道国政府普遍加强对跨国并购的限制。例如,以并购投资为主体的投资方式日益备受关注的国际投资实践使很多国家采取了不同于国内并购的歧视性国际并购政策。值得注意的是,各国对跨国并购的规制已经深刻影响到国内竞争政策和国际竞争政策的协调和矛盾问题。东道国政府出于本国国民利益,常常限制跨国公司收购本国企业,在某些行业禁止外资并购,同时在国内又采取了鼓励国内企业之间进行并购的反竞争政策,目的是培养本国“航空母舰”型企业,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引起了国际间竞争政策的争端。国际上对跨国进入管制的担心是,经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多年努力达成的贸易自由化协定有可能被各国采取歧视性的并购政策(对外国并购和国内并购采取不同的政策)所吞噬,近年来出现的大量涉及不同国家的并购事件也引起了人们对不同司法区域反托拉斯法的协调问题的极大关注。但是理论上对跨国进入进行规制的研究也只是近年来才开始出现的事情。
近期的研究集中在利用产业组织理论分析并购在国际市场的战略作用,认为并购在特定的国际企业间发生,政策含义是加强对并购管制的重视。Horn and Persson(2001)强调并购作为在国际寡占市场中所有权投资的决定因素,并基于OLI范式提出,因为存在企业专用性所有权优势(firm-specific ownership advantage),所以国际寡占市场有极大的进入障碍,这些专用性所有权资产的有限可获得性导致了一个集中度极高的寡占市场结构,并产生了促使企业并购的动机。对跨国进入的政府规制主要是因为跨国公司和所在国政府利益的不一致,跨国公司并购的收益是并购后的规模经济导致的成本节约和效率的提高等,国家(东道国和投资国)从跨国并购中得到的利益是增加的转移技术、出口绩效的改善、规模经济等,制定政策的目的也主要是为了将并购产生的对市场结构的反竞争效应、资本流动和资源转移的净损失等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从而使跨国并购带来的福利增加大于成本的增加。Lee and Shy(1992)证明了对外国股权的限制会大大减少跨国公司转让技术的质量和程度。Roy et al(1999)分析了外国企业已经在东道国建立市场的情形,认为外国企业和当地企业可能存在合作,市场结构对最优政策的制定起着关键的作用。Mattooy et al(2001)研究了技术转移在东道国直接投资政策中的作用,认为对技术转移的正效应和市场竞争的负效应的权衡是政府政策制定的关键所在。
二、跨国并购与新建投资:两种跨国进入方式下东道国政府和外国企业的利益与矛盾
假定外国企业进入国外市场有了两种可供选择的方式:新建进入(E)或者收购国外已经存在企业的并购方式(A)。再假定新建进入为完全所有,收购东道国一家现有企业的进入方式,首先要确定收购的价格(v)和外国企业控股比例(e)。选择了进入方式以后,外国企业要选择对国外子公司转让技术的程度,假定东道国企业生产的边际成本为c(假设等于平均成本),外国企业转让技术带来的成本节约程度为x,则外国企业在东道国的子公司生产的边际成本为c(1-x),C(x)为转让技术的成本。最后假定外国企业进入东道国市场时若选择新建进入,则外国进入的东道国市场是两寡头企业竞争模型(即古诺模型),若外国企业选择并购进入,则东道国市场属于单一寡头的垄断模型。P(q)为反需求曲线,q是商品的总消费量,企业i的利润函数为,企业i利润最大化的一阶条件是:
(一)外国企业转让技术的程度
外国企业选择了进入东道国市场的方式以后,要决定转让技术的程度。以下我们分析各种投资进入方式对均衡条件下技术转移程度的决定。
1.外国企业收购东道国企业情况下的技术转移程度之决定
假定在外国企业并购东道国现有企业方式下的控股比例(θ)定条件下,外国企业选择收购东道国现有企业的进入方式时要选择技术转移程度x以解决以下最大化问题:
因此我们得到一个重要的结论,在外国企业选择对东道国市场现有企业收购的进入方式时,随着对东道国企业控股比例的提高,外国企业转让技术的程度会越高。
2.外国企业新建进入时的技术转移程度之决定
外国企业选择直接新建进入而不是收购方式进入东道国市场时,选择技术转让程度x以使利润最大化:
上式的第一式为零,第二式为技术转移的战略效应,技术转让程度x的提高减少了国内企业的利润,因而会增加外国企业的利润,第三个条件式为技术转移的规模效应,外国企业产出越高,转让技术的动机越强,最后一个条件可以用来衡量转让技术的边际成本。
根据(2)式,可以求出在外国企业选择直接新建进入方式时的最佳技术转移程度。求解过程如下:
在双寡头的古诺模型的情形下,两企业(国内企业和外国直接进入企业)的最大化利润分别为:
因此一个结论是,只有当外国企业股权控制程度超过一定比例时,并购进入的技术转让程度才会大于直接进入的技术转让程度。
以上结论成立的充分条件是,则以上结论不成立。因此我们可以由此得出另外一个推论,即当技术转让的成本较小时,外资新建进入的技术转让程度会远大于并购进入的技术转让程度。
(二)外国企业的进入方式
为了确定外国企业在并购进入和直接进入方式之间的选择,我们需要计算外国企业的均衡出价(θ*,v*),考虑到国内企业面临国外企业一个任意出价(θ,v)时,国内企业愿意接受的出价应不低于在外国企业直接进入时国内企业自身的收益,因此:
这表示最优的股权比例为θ*=1
在均衡点,因此在国内企业看来,被国外收购和外国企业直接进入两种方式下与其竞争是无差异的,而且外国企业优先选择收购进入,控股比例为完全控股(100%)。
假如外资对东道国企业股权控制比例为给定的政策变量,那么外国企业在什么条件下会选择收购进入,而不是新建进入呢?我们通过比较外国企业在两种进入方式下的利润,不难计算外国企业只有在以下条件成立时,才优先选择并购进入:
可以看出,θ与b反方向变化,随着b的增大而变小,随着b的减少而增大。也就是说,随着技术转让成本的减少,外国企业会倾向于选择控制更大股权的并购进入。因此在技术转让成本一定的情况下,如果东道国的限制政策足够严格,包括对外资股权控制比例的严格限制以及加大对新建进入的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等等,外国企业会放弃收购进入,而选择新建投资的直接进入这种方式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回报,但是假如东道国的限制政策只有所有权比例的限制而没有其它对新建进入投资方式更大的引资政策的吸引,外资可能会选择少量股权收购的进入方式,那么对东道国国内的进入时的技术转让程度可能会大大减少,以此减少东道国国内的国民福利(根据推导的公式(1))。
(三)跨国进入的福利分析
外国企业直接进入方式下国内价格的求解过程如下:
因此,均衡条件下外国企业收购情形下的价格高于直接进入的市场价格,由此导致收购情形下的国内福利也小于直接进入时的国内福利水平,这与古典经济学分析的合并对垄断的福利影响分析一致。
(四)小结
外国公司选择新建进入和收购进入是进入东道国市场的两种主要方式,我们将技术流动引入外国公司和东道国政府对两种投资方式选择模型的分析,发现不同投资方式的技术转让程度和对市场结构的反竞争影响成为东道国政府制定引资政策着重考虑的问题。东道国和外国企业的利益不一致是政策分析的前提,在技术转让成本较低时,外国企业倾向于选择并购进入,而东道国倾向于选择新建进入;在技术转让成本较高时,外国企业倾向于选择直接新建进入,而东道国政府鼓励并购进入。在两种进入方式对福利影响的分析中也验证了我们一般的假设,在外国企业选择并购进入东道国属于单一寡头垄断模型的条件下,进入后国内价格上升,减少了消费者剩余,具有福利损失的影响。模型分析的政策含义是东道国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要综合考虑进入方式的竞争影响和技术转让的影响,发展中国家政府制定的很多限制外资股权收购比例以鼓励外国新建投资的政策有很大的风险。
三、中国对外资进入进行规制的实践:存在的问题、政策制定之展望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的第二大国,是发展中国家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受资国,由于政策的限制和资本市场发展缓慢,新建投资仍然是外商在华最主要的投资方式,虽然外国并购投资也一直在缓慢增长,事实上很多产业发生过多起外资直接收购或者间接收购兼并事件,很多产业也事实上被外资控制甚至出现外资垄断的市场格局。因此加强对外资并购的规制,防止外资利用市场力量影响国内市场环境,制止外资的阻碍竞争、提高进入壁垒的做法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目前在一些引资战略和政策的制定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错误认识亟待澄清。
(一)当前政府对外资进入规制政策中的突出矛盾
1.矛盾之一:我国对外资并购的股权控制与外资对某些行业垄断之间是否有必然关系。
国内很多学者有不同看法,基本认为,对外商无股权限制导致个别行业中外资的垄断结构,理由是因为我国外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只有投资比例的下限(25%),且适用于可以进入的一切行业,为外资收购国有大型骨干企业提供了条件(李炳安,1999;张文彪,1998)。
对于以上这种观点,我们认为,对外资进入中国市场实施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逐渐取消限制与外资对某些行业的垄断没有因果关系。对外资进入限定一定的范围、进行股权控制等政策是对外资进行产业政策导向性的战略举措,属于产业政策的干预范围,而外资对某些行业的市场结构造成垄断属于竞争法或者反垄断法所干预的范围,两者是截然不同的范畴。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对外资都有一定程度的进入限制,包括进入的范围、控制的程度、禁止进入的行业范围等,即使是发达国家也有对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不许外资进入,但是发展的趋势是,发达国家除了国家安全因素限制某些行业以外,更多通过反垄断法对外资进入后造成的市场结构变动引起进入壁垒提高或者利用市场力量排斥竞争者等反竞争因素进行法律调查和制裁,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厂商和消费者的福利不受损失。而发展中国家对外资进入的行业限制要比发达国家多得多,主要还是利用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干预外资的进入领域,利用竞争法干预外资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相对较为薄弱。
为了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出现的新形势,我国除对涉及国家安全因素的行业禁止外资进入以外,对于银行、证券、基金等金融领域、民用航空领域等重要行业在过渡期都有一定的限制措施,包括通过规定外资参股的比重、合资的方式等。但是目前在我国一些重要行业比如化妆品、软饮料、手机市场出现了外资垄断的局面,这不是由于外资股权限制比例较松造成的,也不是由于现行的产业指导政策过早对外资放开的结果,而是因现行的竞争法或者反垄断法不规范所导致的。改革开放以后,虽然法制在不断地完善,1993年我国也通过了竞争法,但是目前还没有出现因外资垄断而由当局调查、制裁的案例,外资在中国并购的程序也很不规范,由此可见,对外资反竞争行为的立法规制尤为重要。因此借鉴国际惯例,将外国企业和国内企业公平对待,采取国民待遇原则,将外国企业纳入到反垄断法干预的范围,当前和今后对外资进入后市场结构的变化、反竞争行为的调查和制裁是相关政府部门工作的重点。
2.矛盾之二:政府对外商直接投资进入方式的规制偏向于新建投资,没有将投资方式引起的市场结构变动与重要资源及要素转移的成本收益进行比较和综合考虑。
在我国引导政府引资政策制定的理论认识上,存在着一个误区,即认为新建投资比并购投资对我国更有利,新建投资可以带来竞争的市场结构、新增的固定资产、就业净增长、政府税收的增长、先进技术的引进,而并购进入一般会提高市场集中程度,由此可能会造成垄断、固定资产投资和就业短期一般不会增加等。但是这种理论认识没有考虑两种投资方式在重要资源转移和对竞争的影响之间的权衡,通过前文的模型分析可以看出,新建投资虽然一般带来竞争的市场结构但是并不一定带来转移的技术等重要资源质量的提高(在外国企业对被并购东道国企业的持股超过一定比例时,并购进入的技术转让程度要大于新建进入的技术转让程度,见前文分析),并购进入的福利净损失也不见得一定大于新建进入(在技术转让成本较高时,引导外资并购进入会转让更大程度的技术;相反,在技术转让成本较低时,引导外资新建进入对东道国更有利)。因此,我国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该考虑这一重要因素。
3.矛盾之三:外资收购中国国内企业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但外资并购不是国有资产流失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
目前很多研究人员认为,外资进入中国市场造成了严重的资产流失,特别是外资直接收购或者间接收购国有企业是造成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我们认为,外资收购与资产流失特别是国有企业资产流失没有直接关系,资产向国内企业和个人出售也可能造成资产流失,关键是有没有一套衡量和反映企业资产真实价值的定价机制以及建立一个完善的公平进入的资本市场。因此在对外资控制的实践中,很多人以资产流失为由认为中方利益受到侵害而限制外资收购是站不住脚的。
(二)对外资进入规制的战略设想
从外资进入规制政策角度看,主要的战略构想是:第一,要以反垄断法为规制外资并购和监管跨国界并购(包括发生在国外但影响国内市场结构的并购交易、外资直接在国内的并购交易等)的主要法律根据。反垄断法是各国规制并购交易对市场竞争影响的最重要的法律根据,我国也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反垄断法,建立规制国际并购的法律框架。第二,在高技术行业领域,政府应限制外资新建进入,鼓励并购进入,这样可以得到外资向国内转移较高程度技术的益处,因此,在高技术领域我国政府应取消外资控股收购的比例限制,允许外资控股甚至完全控股。第三,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为正常的外资并购培育坚实的制度保障。第四,修改外资控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减少并购的有关程序,为外资正常的并购活动节约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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