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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国际关系体系是西方国家统治世界的国际秩序。1648年的《威斯特伐里亚条约》(The Treaty of Westphalia)是西方国家关系体系的起点。随着西方国家关系体系开始向外扩张,世界范围的近代国际关系体系开始形成。近代国际关系体系是一个维护西方国家对世界统治的法律秩序。对西方国家来说,近代国际关系体系是一个使它们的权力欲不断得到满足的机制,而对非西方国家来说,近代国际关系体系则是一个使其每时每刻都在蒙受屈辱的机制。
就是在这样的国际关系体系中,近代中国要完成走向国际社会和构建现代民族国家的两大任务。
如何实现这些目标?怎样认知中国与西方国家的关系?采取什么手段来达成目标?抵抗、屈服、趋同、反叛和协调(注:时殷弘、吕磊:《美国对华态度与中国之加入国际社会》,载陶文钊主编:《美国与近代中国》,〔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这些都是近代以来中国面临国家危机时作出的外交政策的选择。概括这些政策选择,其基本趋势有二:一是习得国际社会交往的基本规范,接受西方国家处理国际事务的原则和规范(如国家主权原则、集体干涉),在国际法框架下建立中国的外交关系;二是与国际社会相抗衡,以革命的手段全面推翻国际社会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机制,否定国际社会秩序的合理性,在公正平等的基础上提升中国的国际地位。不同的政策选择构成了近代中国外交发展的基本节奏。民国外交经历了不同的外交政策选择后,走向了依照国际法和国际社会规范回归国际关系体制的轨道。
一、从修约外交、革命外交到体制外交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从清政府手中所继承的是险象环生的外交遗产:租界、领事裁判权、边境危机、势力范围和不平等条约,还有随时可能改变中国社会发展方向和进程的国际因素。在西方国家主导的近代国际关系体系中,中国处于的弱势地位。因此,民国外交的目标非常明确:摆脱不平等条约的束缚,以平等、独立的主权国家身份,参与国际社会的交往。“国民革命之最大目的,在致中国于独立、平等、自由,故其最先著手即在废除不平等条约”(注:《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宣言稿》(1925年7月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四辑上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37页。)。建立与其他国家的平等外交关系,“更深望吾国得列入公法所认国家团体之内”(注:《临时大总统宣告各友邦书》,中国史学会编:《辛亥革命》(八),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20-23页。),使中国“当尽文明国应尽之义务,当期享文明国应享之权利”(注:《大总统宣言书》,《辛亥革命》(八),第17页。),是民国外交的重要目标。
围绕此目标,民国政府的外交相继经历了修约外交、革命外交和体制外交。
修约外交
1912年1月5日,刚刚建立的南京政府发表对外宣言,表明了南京政府温和的外交立场。“凡革命以前所有满政府与各国缔结之条约,民国均认为有效,至于条约期满而止;革命以前,满政府所借之外债及所承认之赔款,民国亦承认偿还之责,不变更条件;凡革命以前所有满政府所让与各国国家或个人种种之权利,民国政府亦照旧尊重之。深望吾国得列入公法所认国家团体之列。不徒享有种种利益和特权,而且与各国交相提挈,勉进世界文明于无穷。”(注:《临时大总统宣告各友邦书》,中国史学会编:《辛亥革命》(八),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20-23页。)如此表白,中国政府在“尊重”不平等制度安排的前提下谋求中国外交境遇改善的立场昭然如揭。这是民国政府初期外交的基本思路。
一方面,中国以积极的姿态,加快参与国际社会的步伐。中国相继参加了万国禁烟会公约(1912年10月)、保和会(1913年6月)、国际保工会(1919年)、国际航空条约(1919年)、国际交通运输公约(1921年4月)等国际性组织,与国际社会建构更加紧密的制度性联系。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巴黎和会,民国北京政府首次以战胜国的身份参与了战后国际关系体系的重新安排,希冀通过收回流失的权益,在弱肉强食的国际社会中赢得平等的地位和公正的待遇。
另一方面,利用条约到期的机会,北京政府以国际法为依据,从小国着手,一国一国、一项一项地向列强提出修改不平等条约的要求。1925年6月,北京政府发出致公使团照会,认为“欧战既胜,公共目的已达,而中国本身国际地位,毫无进步;且就某方面论,或反不如战败之国家……为关系各方利害计,亟宜将中外条约重行修正,俾适合于中国现状暨国际公理平允之原则”,因此要求修改不平等条约(注:《北京政府要求修改不平等条约致公使团照会》(1925年6月24日),程道德等主编:《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1919-1931》,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230-231页。)。1926年4月,北京政府向比利时提出修约要求。1926年2月、10月、11月,外交部分别照会法国、日本和西班牙政府,要求对即将到期的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中日通商行船条约》和《中西和好贸易条约》进行重新修订。以修约的方式重新建构与西方国家平等交往的外交机制,是民国政府最初的尝试。
与虎谋皮式的修约外交,就其结局而言,可谓困难重重、成果寥寥。大多数的修约要求没有得到西方国家的正面回应,均在西方国家的一停二拖三看的迟滞中消失,只有收回上海会审公廨、将海关总税务司安格联撤职等屈指可数的修约成果。然而,修约外交毕竟改变了中国政府长期以来在国际交往中无所作为的姿态,开始以国际法为依据,遵循国际关系体系的规则,向西方国家提出了修改不平等条约的要求。同时,修约外交的艰难和尴尬,使得国人逐渐意识到国际法的虚伪和西方列强的本性,转而在民族主义的大旗下,以更加主动积极的方式,收回被西方国家侵占的权益。修约外交是近代中国在国际关系体系内谋求国际社会平等地位的开端。
革命外交
修约外交的顿挫,引发了民间社会以革命手段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激进要求:民间社会不再尊重旧政府与西方国家签定的不平等条约,以民间力量为主体,运用非常手段,废除不平等条约,达成正常外交手段所难以实现的目标。
在南方,国民党和新兴的共产党构成了废除不平等条约运动的重要社会力量。1922年6月,中国共产党在第一次对时局的主张中,明确表示:“改正协定关税,取消列强在华治外特权,清偿铁路借款,完全收回管理权。”(注:《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1922年6月5日),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一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第26页。)1923年1月,孙中山在《中国国民党宣言》中,提出“力图改正条约,恢复我国国际上自由平等之地位”(注:《中国国民党宣言》(1923年1月1日),《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1911-1931》,第277-280页。)。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规定的外交方针提出:“一切不平等条约,如外人租界地、领事裁判权、外人管理关税权以及外人在中国境内行使一切政治的权利侵害中国主权者,皆当取消,重订双方平等互尊主权之条约。”(注:《孙中山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528-529页。)南方政治势力把斗争的焦点集中到不平等条约上,正在酝酿着一场大规模的废约运动。
1925年5月,陈友仁打出“革命外交”的旗帜,以强硬的外交政策争取废止一切不平等条约”(注:参见钱玉莉:《陈友仁传》,〔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94-100页。)。1925年6月,中国国民党发表废除不平等条约宣言,指责北京政府“不特于不平等条约之根本废除,毫无效果,即枝节问题之关税增加会议,亦延至今。前事具在,所谓请求修改,结果如何,不难逆睹。……对于不平等条约,应宣布废除,不应以修改为搪塞之具。”(注:《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宣言》(1925年6月28日),《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1911-1931》,第320-322页。)南方国民政府的革命外交政策,与北京政府的修约外交形成了鲜明的反差。随着国民革命向长江流域的推进,革命外交以民意为后盾,对西方国家在华特权展开正面冲击,逐渐改变着中国外交的屈辱形象。在万县惨案后的中英交涉中,迫于革命外交压力的英国不得不正视中国国家正当之愿望,于1926年12月开始调整对华政策。
以民族主义为精神资源的“革命外交”,“以革命的方法与手段解决中外间不合理、不平等的外交关系”,“革命党人想在不完全顾及过去中外条约、协定与惯例的前提下,在革命精神与群众运动的强力支持下,运用威胁性和半威胁性的手段,以达成我国外交谈判的目标——改变外人在华所享有优越地位的状态。”(注:李恩涵:“北伐前后收回关税自主权的交涉”,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编:《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24编;护法与北伐,〔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681页。另可参见李恩涵:《北伐前后的革命外交(1925-1931)》,〔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3年版,第1页。)收回汉口、九江英租界是“革命外交”的高潮。1927年2月,中英分别签署《汉口英租界协定》、《九江英租界协定》,英国将汉口、九江“租界区域行政事宜,无条件的移交国民政府处理。”汉口、九江英租界的收回,对西方国家产生了震撼和威慑,它们纷纷调整其对华政策,中国在收回利权方面,有了实质性的进展。
“列强对我们中国的民族运动,认识虽感不足,然而每当中国政治统一具有希望,国民政府有其威信之时,即能作相当的让步。”(注:蒋介石:《中国之命运》,〔重庆〕正中书局1943年,第63页。)革命外交取得的成果与民族主义精神,相得益彰,推进了中国改变在国际社会遭遇不平等境况的进程。
体制外交
1927年3月的南京事件、1928年5月的济南惨案,标志着国民党外交政策的转型,“革命外交”逐渐让位于“体制外交”。民国南京政府的外交政策,从原来的打倒帝国主义回归国际公法规范下的国际关系体系。国民党不得不“从打倒列强口号回到依照国际公法,要国际乐成国民革命军之北伐,统一中国”,“从英雄外交回到常人外交,从打倒列强回到条约束缚”(注:中华民国史事纪要编辑委员会编辑:《中华民国史事纪要(民国十六年一月至八月)》,国史馆(台北)1977年,第403-404页、第408页。)。蒋介石也从北伐初期的“吾党起而打倒帝国主义”转变为“以修和睦,而维和平”(注:《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大事记》第十二辑,〔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134页、第147页。)。因而南京政府的外交虽有“革命外交”之外表,实质上已实现体制外交的回归。1927年6月,国民政府设立条约委员会,“从事于撤消旧约及更定新约之准备”(注:《外交部关于设立条约委员会令》(1927年6月2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分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
根据从“革命外交”到“体制外交”转换的逻辑,考察从1927年南京事变到“九一八事变”等一系列外交活动,就可以清晰地看到,在以民族主义为精神动力的国民革命运动中成长起来的南京政府,已经放弃了原先以革命的方式改变置中国于被压迫、被剥夺状况的国际关系体系的努力,转而采取“依照普通承认的国际公法原则及近代国际惯例解决之”(注:蒋介石:《中国之命运》,〔重庆〕正中书局1943年,第76-77页。)的立场。
在外交政策取向上,“讲信修睦”取代了平等公正,成为国民政府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1928年2月,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长黄郛表示:“按照外交手续,与各国厘正不平等条约,期获得中国在国际上应有之平等地位,国民政府准备与各友邦维持并增进其亲善关系。”(注:《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长黄郛发表的对外宣言》(1928年2月21日),《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1911-1931》,第412-414页。)
在外交手段上,蒋介石明确表示:“国民政府所订之政策,为不用武力或任何群众暴动,以改变租界之地位。”“国民政府所采行者,只为和平方法,即协商的方法。”(注:董显光:《蒋总统传》上册,〔台北〕中华文化出版事业委员会1952年版,第89页。)国民革命时期的革命外交事实上已经被放弃。
在外交交涉中,以修约代替废约。废约与修约,尽管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所谓修约,乃是说,凡是与帝国主义者所订的卖国条约,都须一一承认。修约的反面,就是不平等条约获得一种承认的保障。”(注:《与北京政府同一鼻孔出气的“党国外交”》,《布尔什维克》第一卷第28期,1928年8月。)这与废除不平等条约的革命外交有着天壤之别。承认不平等条约的合法性,是体制外交前提,也是南京政府加入国际关系体系时必须付出的代价。
在外交立场上,南京政府一直是维护国际秩序、遵守国际规范的模范生。“国民政府亦必依照国际法,十分努力,以尽其国际上应尽之合法义务。”(注:《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长黄郛发表的对外宣言》(1928年2月21日),《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1911-1931》,第412-414页。)蒋介石主张:“此次新约未涉及的问题,如有影响于中国主权者,应由中国与美英各国之间,依照普通承认的国际公法原则及近代国际惯例解决之。”(注:蒋介石:《中国之命运》,〔重庆〕正中书局1943年,第76-77页。)
体制外交,是弱势的中国在无力改变不平等的国际关系体系时所作的委屈选择。虽然,体制外交能够为民国政府赢得一些外交成果,但要想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的不公正境遇,建立中国与国际社会平等的交往机制,体制外交是难以胜任的。
以民族主义为精神底蕴的中国抗战及中国抗战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贡献,是中国结束不平等条约体系的主要动力。中国战场在军事上的重要性、中国与英美正式形成反法西斯的盟国关系、领衔签署《联合国家宣言》的四大国之一等因素,均强化了中国在新的国际关系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使得中国与英美等盟国间的不平等条约成为一种荒谬的现象(注: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史考察”,〔北京〕《历史研究》1997年第5期。)。1943年1月11日,中美、中英分别签署了《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废除英美在华特权。西方国家在中国建立的不平等条约体系基本瓦解。
从此,在法理上,中国作为一个独立的平等的行为主体,被国际关系体系所接纳。“旧条约制度的终结奠定了民国在战后与西方进一步就司法、商业、文化等新条约谈判的基础,而这种新谈判则自鸦片战争以来第一次构成了中国外交议程的最基本的部分。”(注:柯伟林(William C.Kirby):“中国的国际化:民国时代的对外关系”,〔香港〕《二十一世纪》1997年12月号,第44期。)
二、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主权和领土
主权独立与领土完整,是构成一个完整的国际关系主体的必要条件,也是现代民族国家的基础。“国家领土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国家行使其最高权威的空间。国家领土是国际法的客体,因为国际法承认每个国家在其领土内的最高权威。”(注:《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二分册,王铁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第321页。)
在现代民族国家,传统的模糊的“边陲”被清晰的“疆界”所取代。“国家的疆界必须像其更接近其中心的区域一样,被看成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由于,国界为国家力量的象征和尺度。疆界是国家的动态向度。”(注:〔英〕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第59页。)因而,收复晚清时期中国所丧失的边疆领土及其他国家主权,是构建现代民族国家的前提,也是民国外交孜孜以求的目标。
失却领土的回归: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
1941年12月9日,中国政府正式对日宣战,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同时宣布,中国“将收复台湾、澎湖、东北四省土地”(注:参见傅启学编著:《中国外交史》下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608页。)。中国收复台湾的要求,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支持。1943年12月1日,中国、美国和英国签署的《开罗宜言)指出:“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注:《国民政府公布罗斯福丘吉尔蒋介石开罗会议宣言》(1943年12月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分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71页。)1945年7月26日,中国、美国和英国签署(后来苏联参加)的《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报》中第8条又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8月15日,日本宣布投降。10月25日,中国政府派员接受了日本在台湾驻军的投降,收复台湾。自此,中国作为战胜国收复了失地台湾,并且一直将其置于中国的主权管辖之下。
国中之国的消失:取缔租界与废除不平等条约
从1845年上海设立英租界始至1904年,西方国家先后在16个城市建立了37个租界。租界内的税收、道路、桥梁、邮政、水电、消防,还有监狱、警察和军队,均由西方国家设立的工部局等机构来负责。这样,本来中国政府特许的外人市政自理机构,就成为集行政、立法和司法为一身的租界当局,租界逐渐脱离中国政府的管辖,变为在中国领土上的由西方殖民者统治的“飞地”。“国中之国”的租界,其缘起、扩张均无国际法上之合理依据,其性质与国际法规定的国家管辖权的完整性是矛盾的。“上海租界的行政权,不但缺乏条约的根据,并且缺乏其他合法的根据。单从法律的见地说,吾国对于上海租界的行政权,尽可以单方的立法行为为收回手段,并无改订条约或取得外人同意之必要。”(注:华瞻:《上海公共租界外人所享权利之研究》,载《国闻周报》第7卷第17、18期,1930年5月5日、12日出版。)
民国政府从第一次世界大战起,谋求逐渐收回租界。其方式有:
第一,依据国际法,单方面收回租界。1917年3月,中国政府外交部宣布与德国断交。8月,中国对德奥宣战,中德、中奥之间订立的条约及其他国际条约有关中德、中奥关系者,一律废止。中国警察占据了德在汉口、天津的租界,德国在中国的租界被收回。
第二,以革命的手段,收回租界。1927年1月4日,国民革命军进入汉口英租界,设立汉口英租界临时管理委员会,主持租界治安及市政。在革命势力的冲击下,英国政府被迫签署了交还汉口英租界的协定。九江、镇江的英租界也陆续收回。
第三,以修约方式,收回租界。1925年6月,在全国人民要求修改不平等条约的压力下,北京政府在对外交涉中,发起修约运动,“俾适合于中国现状暨国际公平平允之原则”。北京政府在中比修约遭遇僵局后,于1926年11月断然宣布终止中比条约。“中国根据情况变迁原则在国际法面前有充分理由,以结束一世纪以来不平等条约给中国人民带来的灾难。”(注:《顾维钧回忆录》第一分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357-359页。)此后,中国以同样方式陆续收回了天津比利时租界(1929年8月)、厦门英租界(1930年9月)。
1942年10月,蒋介石向美方提出了废除不平等条约,“中国今日尚未能取得国际上平等之地位,故深盼美国民众能了解中国,欲其援助被压迫民族争取平等,应先使其本身获得平等地位始”(注:《蒋介石与威尔基谈话记录》,1942年10月4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3编《战时外交》第1册,〔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出版1981年版,第759-760页。)。经过一再交涉,1943年1月,中美、中英《关于取消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正式签字。根据条约,租界制度在中国被废止。同时,美英废除了在华领事裁判权、通商口岸特别法庭权、英籍海关总税务司权、使馆区驻兵权、沿海贸易与内河航行权、外人引水权等特权。
从国际法上看,中美、中英新约的签订,是近代中国外交史的重要转折点,它标志着制约了中国近百年的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崩溃。从此,在法理上中国是一个独立自主的现代民族国家。
八年抗战,民国政府“富于创意,并总是顽强不屈的外交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注:柯伟林(William C.Kirby):“中国的国际化:民国时代的对外关系”,〔香港〕《二十一世纪》1997年12月号,第44期。
)。中华民国也慢慢走出了晚清一代不断丧权辱国的下降通道,转而逐渐收回权益,提升中国的国际地位。国家统一和主权独立,是现代民族国家的要件,是中国谋求国际关系体系中新定位的必要前提。
三、中国与国际社会的交往机制:国际干涉的引入
民国外交的基本倾向是认同国际社会的规范,依靠国际组织,利用国际法来开展外交活动。对于近代国际关系体系和国际社会的规则,民国政府一直寄以过高的期待,与其说是理想主义外交的典型,还不如说是对国际社会天真、幼稚的认识使然。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中国人对威尔逊“新外交”(注:参见Sidney Bell,Righteous Conquest:Woodrow Wilson and the Evolution of the Diplomacy(Kennikat Press,1972)。)提出的自由主义外交思想推崇备至,威尔逊成为世界民主与正义的化身(注:王立新:《美国对华政策与中国民族主义运动(1904-1928)》,〔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269-273页。)。中国知识分子认定,在公理战胜强权之后,人类世界从此太平,中国也将享有平等公正的国际地位。
因而,对欧战后的巴黎和会及国际联盟,中国社会寄以殷切的期望。“国际大同盟为保障世界公理自由之机关。有此机关而后一国有违背公理、破坏自由之举动者,可得而干涉之;有公理被强权压迫、自由被野蛮摧残而无力自伸者,可得而裁判之。如是则公理自由得昌明于世界,亦即和平得永久于世界。”(注:《申报》,1918年11月20日,第7版。)国际联盟一旦成立,那么“秘密外交、不正当的借款、过分的军备、强国的跋扈,都不能够存在的”(注:《每周评论》,第5号,1919年1月19日。)。中国这样的弱势国家可以在弱肉强食的国际社会觅得公正合理的生存空间。因此,“吾国人热望此同盟之成立,几于举国一致。”认为国际同盟是实现将来理想之世界大同“最良之手段”(注:梁启超;“国际同盟与中国”,《东方杂志》第16卷第2号,第162页。)。
对国际法、国际组织过于理想化的期待,使得民国外交往往把外交活动的重心放在国际规则和国际联盟,寄希望于国际社会公正合法之干预。1926年,在中比发生修约之争时,北京政府就援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强调“现在争点并不在法律上解释,惟在平等原则之适用,纯属政治性质。决无国家能以国际平等之根本原则为法律审问事件”(注:外交部致汪荣宝电,1926年11月19日。转引自吴东之主编:《中华民国外交史》,〔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17页。)。在“九一八事变”发生后,国民政府不是以自己积极的军事抵抗维护国家主权,而是把希望放在当时最重要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的调解上。9月21日,施肇基向国联提出照会,要求国联行政院依据第十一条所赋予之权力,阻止情势之扩大。希冀以国际社会的力量来干预中日在东北地区的冲突,维护中国在东北的权益是民国政府外交的基本思路。“我国外交当局完全舍弃直接交涉的手段,一心一意的信任国联,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外交的失策。”(注:参见傅启学编著:《中国外交史》下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477页。)国际联盟虽有心调解中日之间的矛盾,李顿调查团、“李顿调查团报告书”、十九国特别委员会及国联特别大会(1933年2月24日)等均对日本的侵略活动有一定的谴责和制约,但是,面对野心勃勃的日本,发育不良的国际联盟在整合初期的软弱、无助使其只能发表一些维护中国立场的声明和谴责而无力对日本进行有效的制裁。对国联寄以厚望的中国只能徒叹奈何。“国际联盟是如此的束手无策,以致可以诱使我们断定它与世界事务关系甚微。像后来的联合国一样,它作为维护全球安全的工具显然无济于事。”(注:〔英〕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第308页。)
对近代国际关系体系的天真认知使民国政府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国民政府却是“痴心不改”。1937年,芦沟桥事变既起,国民政府依然寄希望于国际关系体系的调节功能,一方面向英、美、法等在华有特殊权益的大国提出要求,希望他们帮助中日之间的调停。王宠惠几次提醒英、美,日本所谓建立新秩序,“实系指废弃远东各条约而言。在创新局面之下,各国在华权益当然不能存在”(注:《战时外交》第2册,第30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案卷号十八,167。)。另一方面,民国政府求助于国际社会,力图用国际条约保护自己。国际联盟还是民国政府的主要求助对象。1937年9月12日,顾维钧代表中国政府向国联提交了申诉书,“请求适用国联会章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七条,并向国联行政院诉请对于上述各条所规定之情势,建议适宜及必要之办法,采取适宜及必要之行动”(注:《全民抗战汇集》,第91页。转引自陶文钊等著:《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对外关系》,〔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5年,第46页。)。因此,求助于国际社会,要求相关的国际条约组织,参与中日之间矛盾的解决,成为民国政府外交的基本思路。事实上,中国的期待是又一次落空,国人对此也深表失望。
对于争取中国抗战的胜利,蒋介石仍然无法改变对国际社会的依赖,提出等待世界战争结束的策略。他直言:中国的抗战,“就是要与欧洲战争一世界战争同时结束,亦即是说中日问题要与世界问题同时解决”。“欧战既起,促进远东问题解决的中国抗战已与促进世界问题解决的欧洲战争,在亚欧同时并进,中国已经获得一个中国问题将与世界问题同时解决的基础。”如此,中国的因应之策变得明确:“今后我国之处世之道,反形简单,即对内建设根据地,对外更作持久抗战到底,以待世界战争之结果而已。”(注:《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16卷第477-478页;《党史概要》第5册,第1759页。)
引国际社会为奥援的民国外交屡屡受挫,刺激了国人对国际关系体系合理性的反思。1942年6月间,国防最高委员会属下的国际问题讨论会拟定了中国关于战后国际组织的第一份政策文件:《国际集团会公约草案》。《草案》首先检讨国际联盟失败的教训及其对战后国际组织的启示,认为国联未能尽维护和平之责的原因有三:其一,国联盟约与对德、奥和约两者牵连,致使战败国敌视国联,因此此次战后和平机构之新组织法必须与和约分开,单独成立;其二,国联组织欠缺、权力过小,无法强制实行制裁措施,今后国际和平机构首先须从健全机构扩大职权做起;其三,各国对国联缺乏信心,而美、德、日不在其中,缺少普遍性,因此须加强各国合作(注:“国际集团会公约草案要点”(1942年7月4日王宠惠呈蒋介石,)台北“国史馆”藏,“特交档案:外交——对国联、联合国外交”第17卷。转引自金光耀:“国民政府与联合国的创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中国在国际关系体系中如何定位?以什么样的机制与方式参与其中?这些问题均直接关系到中国对外关系的构建。通过对中国与国联互动的反思,民国政府提出了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国际社会新秩序的构想。在对战后国际秩序重建的思考中,作为弱势国家的代表,蒋介石认为:“民族自由与国家平等的原则,应适用于战后的国际和平组织。第一次大战结束时期成立的国际联盟,所以终于失败,以抹杀这个原则为主因。所谓世界强国,所谓势力范围的观念,及由此观念所构成的制度,应该不使复见于第二次大战之后,国际和平的组织之中。民族自由与国家平等的原则,更当适用于战后世界经济与文化的复兴和发展。”(注:蒋介石:《中国之命运》,〔重庆〕正中书局1943年,第132页。)经由中国的喉舌,理想主义的理念,在以弱肉强食为基本逻辑的国际关系体系中,有了一丝微弱的声音。
四、国际关系体系的重建:中国与联合国
对战后国际社会新秩序的重建,中国政府一直是非常积极,希望战后的国际组织能够在维护世界公正、和平方面有更大的作为。1944年6月21日,蒋介石表示:“中国向来主张早日成立此种机构,如其可能,并望在战时结束以前成立。”(注:《战时外交》第3册,第828页。)10月9日,外交部公布了“关于筹设世界和平机构建议案”,民国政府积极参与战后国际组织的重建,希望有更大的作为。因而,在敦巴顿橡胶园会议上,中国代表团的总方针是促使会议的成功,维护中国作为四强之一的大国地位。“我们应该促使会议取得成功,我们的所有建议都应该服从于这个总方针。”(注:《顾维钧回忆录》第五分册,第431页,第526-527页、第530-531页。)
中国代表团对敦巴顿橡胶园第一阶段美英苏会议达成的草案尽管有不同意见,然而,弱势的中国为了维护当时的四强地位,并没有对英美苏达成的协议作全面的修正,而是决定以补充意见的方式向英美表明中国的看法和立场(注:中国代表团会议记录.1944年9月29日、30日;《中国代表团报告书》,《顾维钧文件》第74盒。转引自金光耀:《顾维钧传》,〔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19页。)。即便如此,美英对中国代表团提出的7项补充意见也不完全赞同,三方争辩甚激,中国代表团清楚地认识到中国在四强中的弱势地位,决定在中国代表团的补充意见1、5、7条内容被采纳的情况下,接受敦巴顿橡胶园会议建议案。这三条内容是:一、处理国际争议、维护和平与安全必须根据正义与国际公法原则;二、国际法之发展与修改,应由大会提倡研究并建议;三、经济社会委员会应促进教育文化合作事业。这些内容以后均成为《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充分彰显了中国对联合国事业的贡献(注:Untied Nations Informatin Organization.Documents of the United Naitons Conference 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SanFrancisco.New York 1945,vol.3,p.25.)。
“居大国地位,内心有小国之忧虑”(注:魏道明语,见中国代表团会议记录,1944年9月9日,《顾维钧文件》第74盒。转引自《顾维钧传》,第221页。),这是中国国际地位的真实写照。“此次会议英美邀我参加,乃系形式之举,与莫斯科会议三强发表宣言请我署名于后同一意义。形势如此,倘我对其草案坚持修改,不予同意,则三强政府同时将其发表,我独向隅,不特四强团结之精神不克保持,我国国际地位亦有影响。”(注:顾维钧等致宋子文并转蒋介石,1944年10月2日,议字第十七号,《顾维钧文件》第70盒。转引自《顾维钧传》,第221页。)在国力尚不足以于其他大国相抗衡时,秉承现实主义外交原则的中国政府以灵活的策略、娴熟的应对,既维持了中国作为世界四强之一的地位,又为联合国注入了公正、正义等保护中小国家权益的原则。
1945年4月25日,中国作为四个发起国之一,参加了旧金山会议。6月25日,联合国全体大会一致通过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院规约,26日,各国代表团在联合国宪章的五种文本上签字,联合国正式成立。联合国的成立,是国际社会整合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作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对联合国创建有积极的贡献,这也奠定了中国在20世纪中期之后的世界大国地位,这是中国能够更加有效地在国际社会发挥作用的法理基础。
中国人民抗战对反法西斯战争的贡献,是中国赢得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地位的根据。“中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确立的大国地位,固然首先是中国军民艰苦抗战的结果,但也与国民政府的这一外交努力分不开。”(注:金光耀:《国民政府与联合国的创建》。)
作为一个曾经屡遭西方国家侵略的弱势国家,中国积极参与战后国际秩序重建,争取在国际社会中确立中国的大国地位(注:王真:《现实大国与虚幻大国——抗战时期中国大国地位的二律背反》,〔北京〕《抗日战争研究》2001年第2期。)。在《联合国宪章》的讨论中,针对其他大国的傲慢和偏见,中国代表广大中小国家提出了反对殖民主义传统、以公正平等的原则重建世界新秩序的建议:保障会员国的政治独立及领土完整、反对外来侵犯、依正义和国际法原则用和平手段解决争端等。中国的立场和行为反映了弱小国家在不平等的国际关系体系中改变自己命运的努力。在旧金山会议关于托管制度的争论中,中国支持小国的立场,认为托管制度“应根据各自的特殊状况和当地人民的意愿朝着独立或者建立自治政府的方向发展,其目标是争取独立”(注:《顾维钧回忆录》第五分册,第431页,第526-527页、第530-531页。)。同时,中国拒绝了美国方面通过秘密外交途径来决定托管制度的邀约,真诚地表示,中国政府希望把民族独立包括在联合国的基本目标中,中国并不想在托管制度问题上谋取特殊的利益。
联合国是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性国际组织。它不仅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核心目标,而且致力与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增进人类福祉。中国,作为四大国中唯一的弱势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社会新规则的过程中,以自己过去的不公正待遇为殷鉴,极力主张以公正、和平和道义为战后国际社会新秩序的重建原则,维护小国弱国利益,缩短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落差,使得向来由大国主宰的国际社会第一次有了代表弱势国家权益的声音。
五、结语:独立与自主
在经历了从修约外交、革命外交到体制外交的转型后,民国外交以国际法基本规则为依据,参与国际社会,争取一个民族主权国家的应有权利。在与世界权力中心苏联、美国的交往中,中国赢得法理上独立平等的国际地位。在参与战后世界的规则制定和秩序安排中,中国奠定了作为世界性大国的制度基础。这些均是民国外交最重要的成就。
然而,中华民国的外交,毕竟是一个仁智互见的议题:有对南京政府丧权辱国的指责与世界四大强国地位的反差;有不平等条约的废除与新的实质性不平等条约签署的矛盾;有用民族英雄与卖国贼这样一组对立的称号来形容蒋介石的矛盾……这些歧见揭示了中华民国外交在加入国际关系体系进程中的艰难步履和有限成就,也反映了在不同视野中民国外交有着迥然不同的评判。
平心而论,中华民国获得的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不等于社会意义上的平等,形式上的独立不等于实际上结束政治、经济等许多方面的依附和被控状态。在残酷的国际社会中,主权平等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各国不能充分、平等地享有主权却是国际社会的普遍现实。“主权面临着两个基本问题:一是独立,二是自主。独立是关于权威和权利的问题,而自主是关系到权力和能力的问题。”(注:Robert Jackson,"Introduction:Sovereignty at Millennium",Political Studies(1999),XLVII,522-537.)前一个问题主要涉及法律上的考量,而后一个问题更多地侧重于政治上的权衡(注:陈玉刚、俞正梁:《国家主权的层次分析》,〔北京〕《欧洲》2001年第3期。)。中华民国的外交,基本上解决了独立问题,但是要实现自主,还需要长期的努力和奋斗。
国民政府,一方面享有国际上的大国地位,另一方面却受到“卖国政府”的指责。在国际社会中,中华民国所面临的表面平等与事实上不平等的尴尬处境,极大地冲击着民国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削弱了民国政府在国内政治中的优势。“在形式上主权国家的独立和平等都获得了承认,但实质上平等和独立都必须自助,依赖于国家各自的努力和资源,受制于国际分工的逻辑。因此,对于第三世界国家来说,主权是一个没有实现的目标。”(注:Naeem Inayatullah,David L.Blaney,"Realizing Sovereignty"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1995),NO.21,pp3-20.)这或许是对中华民国外交及所取得的国际地位的恰如其分的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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