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营改增”对煤炭建设项目投资经济评价的影响论文_刘重辉

浅议“营改增”对煤炭建设项目投资经济评价的影响论文_刘重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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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简称),煤炭建设项目投资的税制有了明显的变化。本文就目前“营改增”对煤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影响以及财务处理方式进行了探析,并提出税制改革后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煤炭建设项目;投资经济评价;影响

1、引言

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

2、煤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概述

2009年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煤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366号公告,以下简称《煤炭项目方法与参数》)指导煤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加强和规范煤炭行业经济评价工作,提高和促进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在煤炭行业经济评价工作中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煤炭项目方法与参数》,煤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遵循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当两者不一致时,一般按“从税”的原则处理。随着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全面实施,煤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遵循“从税”原则,经济评价方法应针对税制改革做出相应的调整,以利于与税收制度相适应,为项目的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3、“营改增”对煤炭建设项目投资经济评价的影响

营改增后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改变,按照《煤炭项目方法与参数》进行煤炭建设项目投资经济评价时,其涉及的相关基础数据及财务处理方式也应予以改变和调整。

(1)项目建设投资数据在“营改增”后的变化

国家税制改革后,煤炭行业及时调整受影响的建筑安装工程的计价方式,以满足“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大体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临时过渡期,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在原营业税计价依据的基础上,结合煤炭建设实际,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制定了营改增后煤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第二个阶段国家能源局发布新版2015基价定额指标及配套文件,即目前煤炭行业现行的建设投资计价依据文件。从建设投资计价依据来看,税制改革的同时,煤炭行业的计价依据也发生相应的调整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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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项目方法与参数》中明确建设投资中的设备购置费包括购进设备时发生的进项税,该税款不形成固定资产原值,也不参与预备费的分摊。同理,税制改革后,建设投资中建安工程的投资也应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因此,煤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中,建设投资应按照含建安工程、设备购置进项税的投资计入,而固定资产原值形成中应将其进项税予以扣除,要扣除的税可以在项目建成后,作为进项税与运营产生的销项税进行抵扣,项目的相关现金流入有所增加。建设期贷款利息的增值税,根据国家的税收制度规定不能进行抵扣。

流动资金估算中,投入物和产出物均应将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包括在相应的年费用中。因此,税制改革后流动资金估算处理方式没有本质变化。

(2)项目销售收入数据在“营改增”后的变化

《煤炭项目方法与参数》中明确煤炭建设项目的销售收入是销售煤炭产品所获得的不含税销售额。因此,税制改革后经济评价中销售收入的处理方式不变。销售收入的销项税可以与项目投资进项税和产品生产流通过程的进项税进行抵扣。结合最新的税收制度,进项税的抵扣期限放宽,进项税应在3年内抵扣完毕,项目投资进项税应在投产后3年内抵扣完毕。

(3)项目生产成本数据在“营改增”后的变化

煤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中生产成本按照要素法估算,由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职工薪酬、修理费、地面塌陷赔偿费、其他支出、折旧费、维简费、井巷工程费、安全费用、摊销费、利息支出等要素构成。《煤炭项目方法与参数》明确生产成本中涉及增值税的各费用要素,均按照不含税增值税价格估算。因此,税制改革后经济评价中生产成本的处理方式不变。

生产成本中进项税主要有:外购材料进项税、外购燃料及动力费进项税、修理费进项税。职工薪酬由于主要是人工费,结合目前实际情况,一般很少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项目经济评价中一般不用考虑。生产成本中各进项税汇总统计,在产品销售中产生的销项税中进行抵扣。

4、结束语

从“营改增”对煤炭建设项目投资经济评价的影响来看,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进而引起投资经济评价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化以外,其余评价处理方式几乎与《煤炭项目方法与参数》规定一致。

目前,“营改增”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政策对于消除企业重复计税,既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调整产业结构具有积极意义,但营改增实施尚处于初级阶段,实施时间短,对于税务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存在一定的挑战,增值税抵扣的链条能否完全打通,将决定投资企业的税赋真正的降低。因此,建议煤炭建设项目投资企业要加强财务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加强企业人员对增值税知识普及的学习,在实际工作中更好的处理“营改增”后的财务科目,提高增值税的抵扣意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进项税的损失。

参考文献:

[1] 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造价管理有关规定(2015),国家能源局,2017

[2] 煤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

[3] 王伟平,“营改增”对项目投资经济评价的影响探讨,《财会学习》,2016

论文作者:刘重辉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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