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南京临时政府研究述评_孙中山论文

改革开放以来南京临时政府研究述评_孙中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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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5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395(2012)01-0016-09

辛亥革命给予清政府致命一击,与此同时,南京临时政府应运而生。若置之于数千年漫长的中国历史长河之中,南京临时政府仅存短暂的3个月时间,不足为道;然转化视域,若置其于中国的政治制度史或民主发展史中,南京临时政府则非同寻常,值得大书特书。近30余年来,学界对于南京临时政府进行了一定的关注,亦取得一些成果,鉴于此,笔者拟对其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并指出其中的不足之处,以纪念南京临时政府成立100周年。

一、主要关注的问题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败因及性质问题

失败原因:

资产阶级革命派的主观原因。李益然之文《简论南京临时政府迅速夭折的主观原因》[1]1-5认为南京临时政府最终失败,“是由许许多多客观和主观的必然因素促成的。”其中,主观因素主要有对袁世凯阴谋篡权没有采取正确的对策;“推翻清朝政府便是革命成功”的自我窒息;没有建立一个坚强统一的领导核心;没有用正确的政策取得人民的同情和支持;含忍屈从、妥协退让的对外政策的严重危害。之外,还有许多主观原因,如迷信议会政治,使革命党日趋分化、堕落;为了尽快享尝民国的权益,放弃革命,争相从事私人投资实业活动;盲目追求“宁静”的政治环境,大批遣散革命军队,等等。

资产阶级内部分化的原因。其实,此因素亦可归其为主观原因,只是一些学者对此方面原因有意侧重。如:梁仲明之文《南京临时政府夭折原因新探》[2]49-54认为中国资产阶级的主体成分是商业资本家,在敌我双方殊死搏斗的紧要关头,这个阶层却醉心于自己眼前的短浅利益,不愿承受革命的暂时痛楚,最后竟背弃真正代表自己利益的革命政权,容忍和拥戴袁世凯篡权窃国。失去本阶级主体成分的有力支持,是导致南京临时政府夭折的根本原因。

经济原因。持此观点的学者较多,如:贾德臣的《财政问题对南京临时政府夭折的影响》[3]88-93、张世均与胡大泽合著的《论辛亥革命失败的经济因素》[4]137-140、杨振华与杨德慧合著的《论南京临时政府失败的财政因素》[5]132-134等文章,均认为南京临时政府财政困难,无力应对诸多现实问题,财政危机日趋加深,最终导致政权灭亡。

南京临时政府的性质:

资产阶级政府观。赵矢元所著《论南京临时政府的性质》[6]70-76颇具代表性,该文是其60年代所撰《论南京临时政府》稿中一个问题,但发表之时仍持其固有观点。赵认为一个政权的性质,取决于它由哪一集团掌握和它所实行的政策,在南京临时政府中革命党人占主要地位,政权基本上掌握在他们手中。此外,观察一个政权的性质,还要看它施行的政策,要分析政策对各阶级、各种政治力量的态度,即政策的阶级性,临时政府发布的政令具有资产阶级性质,服务于资产阶级革命的目的。故而,“南京临时政府是革命的资产阶级临时政权。”彭明之文《论南京临时政府》[7]94-114对“国外的一些研究中,又出现了一种全盘否定辛亥革命”,“认为辛亥革命和南京临时政府都不是革命派领导”的论点,在第一部分从政权问题和《临时约法》来论证南京临时政府“不但是一个资产阶级政府,而且是一个革命的政府。”刘桂五的《论南京临时政府》[8]24-31、石芳勤的《武昌起义和南京临时政府》[9]59-60、王文素的《南京临时政府性质初探》[10]41-43等文章亦持类似观点。

联合政府观。在辛亥革命90周年之际,南京大学张宪文教授著《南京临时政府评析》[11]59-64,认为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实现了各种反清势力的大联合,在各部部长、次长的人选中,有同盟会革命党人,有立宪派人士,也有旧官僚。显而易见,其主张南京临时政府为各种势力的联合政府。在纪念南京临时政府成立90周年学术研讨会上南京大学史全生做了《关于南京临时政府的性质问题》[12]47-53学术演讲,之后发表于《史学月刊》,提出异于此前崭新的观点,认为所谓的“立宪派”、“旧官僚”是未参加革命以前的身份,自从加入革命阵营,宣布独立,脱离清朝以后,就已经是革命分子。因此,南京临时政府是一个以同盟会、光复会等革命党组织为核心的,包括已投入革命的原立宪派、旧官僚和一切赞同革命的爱国人士在内的革命统一战线或联合阵线的临时政府。而且是一个走出了中世纪的资产阶级现代民主共和政府,一个按照现代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理念建立起来的民主共和政治体制。关于南京临时政府的性质,在上世纪80年代之前,如:赵矢元所言:“多数重要著作认为它是封建势力、立宪党人和革命派三种势力的‘联合政府’。”[6]70-76但今天来看,资产阶级政府观成为主流观点已是不争的事实。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经济问题

经济政策: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初面临着严峻的财政危机,为了维持政权的正常运转,采取了一系列财政措施,韩森之文《南京临时政府的财政问题》[13]19-22归其为9个方面:对外借款;发行公债;发行军票;设立中央造币厂;收取税款;设立银行;向私人借款;查收清政府及前清反动官吏的财产;捐款。之后,虽有文章论及南京临时政府的财政措施,然并未超出韩文所述范围,如冯君之文《浅析南京临时政府的经济政策》[14]73-77、易棉阳之文《南京临时政府之金融作为述论》[15]41-44、裴媛慧的硕士论文《论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财政》[16]6-13等。

财政政策是经济得以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根本解决之策在于工商业的发展,亦采取相应措施,朱英之文《论南京临时政府的经济政策》[17]43-51列举7个方面:明令保护工商业者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确立其自由经营工商矿务交通运输等各种公司及企业的权利;颁布商业注册章程;制定银行条例;鼓励创办各类公司和企业;恢复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兴农垦殖;支持成立民间实业团体。冯君则简单地归纳为4个方面:在中央成立实业部管理农工商矿渔林牧猎及度量衡等经济事务;制订《商业注册章程》;力图建立资产阶级的法律体系,保证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尝试推行民生主义[14]73-77。

以上所述经济政策主要从整体出发,宏观把握,此外,学界亦着眼于具体经济政策,主要对于币制金融政策进行探究。于彤之文《南京临时政府的币制金融措施》[18]109-113认为南京临时政府对币制金融采取措施如下:中央银行的创办;中央造币总厂的筹建;军用钞票的发行和开国纪念币的铸造;专业银行法规的厘定。汤可可、尤学民之文《南京临时政府的币制金融问题》[19]159-172认为币制金融政策体现于如下几点:致力于实现币制统一;建立货币、金融的监督考核制度;鼓励兴办银行。崔晓峰之文《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币制政策及措施》[20]87-89亦如汤、尤之文从上述三点进行述论。

财政危机的影响:

贾德臣之文《财政问题对南京临时政府夭折的影响》[3]88-93认为南京临时政府财政困难所产生的影响是多重方面的。对内决策方面:临时政府领袖们为解决财政奔波,分散了政治、军事方面的精力;巨大财政赤字使得重大决策未能实施,如北伐中止;军费匮乏,迫使黄兴大量裁军;兴办实业没有必要资金只好搁浅。对外政策方面:所有财政中外债占61.3%,靠外债度日势必对外政策表现软弱。对南北和议方面:财政困难迫使孙中山对和议态度及议定条件不得不屈就。梁仲明之文《浅论南京临时政府的财政危机及其影响》[21]83-87则指出另外不同于贾文的一点,即财政困难导致了人们对临时政府信任度的下降。

对于财政危机的影响,学界之落脚点多为最终导致了南京临时政府的失败,其理论来源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从中寻求原因,正如梁仲明所言:“我们以为最根本的原因是它所代表的那个阶级无以克服的软弱与妥协使然。”[21]83-87阶级偏见之下,无论在近代史中前人如何努力之过程即被断言,其结果由于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妥协性而失败无疑,近代史研究在此桎梏之下失去了其固有活力,犹如套上笼头的马匹,无以还原其缤纷的色彩。

学界普遍看到的是南京临时政府的经济政策的失败状况,政府数种措施的努力似乎不值一提。其实不然,南京临时政府采取的经济政策亦多有肯定之处,朱英对经济政策的积极影响就曾有所关注,首先,促进了更多新式企业的创办,直接推动了工商业的发展,其次,各类民间实业团体的创立日益增多,开创了民初民间实业团体兴盛的起点,再次,南京临时政府实施保护和鼓励实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并采取了许多相应的具体措施,在社会各界人士思想观念的更深层次也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17]43-51。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问题

学界对于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问题研究重点在于法律制度和《临时约法》。

法律制度:

在宏观研究方面,邱远猷之文《试论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22]17-21主要肯定了南京临时政府法制的进步意义,具有鲜明的反封建专制,在立法、刑罚、诉讼的方面均适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原则,并把吏治改革提到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兴衰存废的高度。但在对待帝国主义问题、土地改革问题等方面又存在局限。

唐上意之文《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建制》[23]115-135对南京临时政府拟定和颁布的一系列法律和政令从总体方面进行论述,主要涉及政权机关方面、武装力量方面、司法制度方面、财政制度方面、发展实业方面、文化教育方面、保护人民权利和革除社会恶习方面、国家根本大法方面。刘海燕之文《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实践及其历史启示》[24]139-143则另辟蹊径,从5个方面论及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状况:第一,宪政立法,包括临时宪法和国家根本大法;第二,行政性法规,包括政府组织法规、整顿吏治的法规和整饬军纪的法规;第三,保障人权的法规;第四,社会性立法;第五,发展经济的法规。至于历史启示,该文认为主要有3个方面:之一,加强宪政建设,构筑民主与共和的法律机制;之二,依法治国,构建尊重和保障权利和人权的法律机制;之三,推进法治建设,必须走“自上而下”之路。袁应武、徐汉明之文《南京临时政府司法制度改革》[25]24-26所述立法状况与刘海燕之文无多差异。

公丕祥之文《共和革命与法律进步》[26]130-137认为在南京临时政府期间,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党人采取以下四项原则加强法制建设:维护法制统一;倡导依法行政;坚持司法独立;主张罪刑法定,反对刑讯逼供。邱远猷之文《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改革》[27]83-86对于新司法原则论述更为具体,主要在11个方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人权;司法独立原则的提出;推行律师制度;设立陪审制度和公开审判制度;禁止非法逮捕、拘禁、审问、处罚;罪行法定,不溯既往;刑罚轻重持平,反对重刑主义;禁止刑讯,重证据不偏重口供;废止体罚制度,实行新的刑罚制度;罪人不孥,反对株连;改良监狱,尊重人道主义。

在微观研究方面,张希坡对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比较系统的整理,搜集到前人未曾引用的文献,特别是《民立报》中相关内容,从而著有《南京临时政府司法行政法规考察研究》[28]69-78,该文主要对南京临时政府行政法规中的司法行政法规进行探究,涉及问题主要有司法部的组织法规、各级审判机关体制建设的初步方案、关于禁止刑讯和体罚的法规、律师法草案与律师公会章程、司法部关于监狱建设的咨文、法政教育的批文和民国法律学校专章、南京临时政府修订法律情况概述。

贾晖之文《简论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时期个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29]104-108主要论及《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个人财产保护相关内容,肯定了其积极意义,同时存在与社会脱节、缺乏民众参与等诸多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孙中山为南京临时政府的最主要代言人,刘海燕曾指出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原则便是孙中山的法律思想[24]139-143,虽有所夸大,但大致如此。因之,学界对于孙中山与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有所关注,主要代表论文如陈汉生之文《孙中山法律思想述略》[30]76-81、刘世文之文《孙中山法律思想》[31]77-79、李学智之文《孙中山与民初法制建设》[32]31-34、邱远猷之文《孙中山与中国法律近代化》[33]54-58、龚春英之文《孙中山与南京临时政府的审判制度建设》[34]25-28等。

《临时约法》:

总体评价方面,刘望龄之文《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35]41-50从《临时约法》的革命历程、《临时约法》的历史地位、《临时约法》的局限性等方面进行论述。此外,相关研究主要还有刘锡斌之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评析》[36]50-52、侯贵生之文《重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37]90-92以及郭钦的硕士论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研究》[38]。

失败原因方面,张晋藩之文《〈约法〉,毁法,护法》[39]42-46认为资产阶级革命派制定《临时约法》后,错误地以为民国形式得到了保全,因而放弃了保卫民国的进一步努力,呈现出一派瓦解涣散的状态,以致随着辛亥革命的终结,《临时约法》便遭到撕毁的噩运。王志毅之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失败原因浅析》[40]59-60认为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忽视了政权对法律的保障作用,“所以一纸《临时约法》难免失败的命运。”音正权之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缺陷》[41]142-147则从多角度总结《临时约法》失败原因:除了当时政治环境的不利影响以及广大民众的民主意识低下外,临时约法本身的缺陷,如制定缺乏代表性、行政权力划分与现实政治状况相悖离、权力划分混乱等,也是导致其失败的重要原因。

“因人立法”方面,在法学界、史学界普遍认为《临时约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是为了限制袁世凯,原来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长期以来为主流观点。2000年,刘笃才发表《〈临时约法〉“因人立法”说辩正》[42]152-160一文,认为该约法规定责任内阁制却并非针对袁世凯,而是临时参议院基于利益的考虑所采取的扩大自身权力的措置。其实此前何善川已发文《试论民初“总统制”到“内阁制”的转变》[43]90-92提出类似观点。学界对此提出了商榷意见,如张学继的《临时约法:“因人立法”的产物》[44]55、《再论〈临时约法〉的“因人立法”问题——兼与刘笃才教授商榷》[45]35-41。范福潮发表于《南方周末》的《〈临时约法〉为什么会成为废纸》[46]一文认为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确立《临时约法》罔顾国情、视人立法、以国家大法为政治斗争武器的行为,有违客观、公正的立法精神。武宁在其硕士论文《从〈临时约法〉到〈约法〉》[47]中明确指出革命党人制定《临时约法》的目的“就是以此约束袁世凯,以保卫共和,防止专制。”

制定情况方面,张国福之文《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起草日期和主稿人问题》[48]89-92通过考定认为临时约法经过两次起草,第一次起草时间是1月20日以前,27日结束,第二次起草时间是2月7日至3月8日。至于主稿人,并非学界所认为的宋教仁,而先后有景耀月等20余人,其观点在《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的问题》[49]37-39中有所重申,并指出主持人并非孙中山,而是参议员。张亦工之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起草人辨正》[50]18-20、邹小站之文《关于南京临时政府与〈临时约法〉的几个问题》[51]288-295亦与张国福持相同观点。

上述之外,学界对于《临时约法》研究视域亦相当广泛,较为重要者如刘旺洪之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文化透视》[52]51-54、王继洲之文《孙中山不赞成〈临时约法〉》[53]53-56、杨天宏之文《论〈临时约法〉对民国政体的设计规划》[54]100-114、高天琼之文《从社会价值认同的角度比较〈独立宣言〉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命运》[55]57-62、代晓之文《论“新旧约法”之争的原因及影响》[56]101-105、刘劲松之文《南京参议院议员人数与〈临时约法〉的效力》[57]298-304、郭钦之文《你方唱罢我登场:民国初年法统问题述论》[58]200-202等。

(四)南京临时政府的其他方面问题

民族问题:

在宏观研究方面,李国栋博士论文《民国时期的民族问题与民国政府的民族政策研究》[59],其中第三章主要论述了南京临时政府的民族政策,在其发表的《对南京临时政府民族政策的历史考察》[60]22-24一文中有所体现,该文认为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民族政策主要来源于孙中山的民族思想,以民族平等为指导,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新型的民族政策;同时发展了孙中山的民族思想,把民族问题纳为民族革命总问题的一部分,使反对民族压迫和实现民族平等、团结紧密联系在一起,对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祝方林硕士论文对南京临时政府关于国内民族问题的理论主张有所探究[61]。潘先林之文《略论南京临时政府处理民族问题的政策及设想》[62]49-55对南京临时政府处理民族问题的措施进行列举,并指出其后大多为袁世凯政府所实施。

在具体研究方面,崔巍之文《南京临时政府与中国新型民族关系的确立》[63]52-55认为南京临时政府在处理民族关系问题上,以近代文明国家民族平等的原则为指导,制定并实施了一套新型的民族政策,并基本上被后来的民国政府所延续,从而逐步在中国确立起了一种以维护国家统一和强调民族平等为内容的新型的民族关系。彭武麟以“五族共和”为考察对象,探析了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近代国家转型与民族关系的建构问题[64]76-85。对此问题,常安在《近代中国的中华民族认同与国家建设》[65]中亦有所提及。

教育问题:

在教育措施方面,韩荣宝之文《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孙中山对教育事业的贡献》[66]47-55对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孙中山提出的教育措施进行列举,如宣布教育宗旨,兴办各类学校,派遣留学生,建立师资队伍,修订和编写新教材。通过这些措施,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教育体系初具规模,为保护教育,还对损害教育事业者严肃处理。杨忆宁和杨治亚合著之文《孙中山与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教育事业》[67]127-129则从另一视角阐述南京临时政府的教育措施,主要为确立新教育宗旨,树立新道德规范;恢复教学秩序,发展国民教育;推行普及教育,倡导女子就学;发展民族教育,重视师资培养。

在教育性质方面,赵德祥之文《试论南京临时政府教育政策的性质》[68]67-69认为南京临时政府批判清政府封建教育政策,明确提出了革命教育思想,在此基础上废除了以忠君、尊孔、读经为中心的教育政策,废除了清朝学部颁布的教科书和含有封建专制内容的民间教科书,推行资产阶级教育政策,是一次名副其实的资产阶级教育革命。

文书问题:

在文书改革方面,朱兰芳之文《辛亥革命时期南京临时政府的文书改革》[69]79-80主要从3个方面论述:设置与资产阶级国家模式相应的文书工作机构;公文用语和名称的改革;公文处理程序上的改革。通过以上措施简化了公文处理手续,提高了公文传递效率,革除了封建官僚机构中公文上下左右往返运转的繁杂程序。李祚明、孔庆泰之文《南京临时政府的文书制度》[70]134-136则把文书制度分为5个方面:简化文种,划一程式;统一公文纪年;革除封建恶称,确定官民称谓;“公务以敏迅为归,事权以分任为主”的处理程序;严格收文制度。黄昆源之文《略论南京临时政府的公文改革》[71]70-72基本与上述两文措施相似。

在文书档案方面,楚晨梅与牛红颜合著之文《南京临时政府文书档案工作改革》[72]14-15指出:设专人负责;废除封建专制权力的文件名称;公文处理程序化;重视档案的编辑公布;利用档案编纂历史;档案工作者备受重视;关心档案的保存。侯吉永之文《南京临时政府档案中的公文纸式及程式变革述论》[73]13-16认为从清代到南京临时政府,公文纸式及程式发生了划时代变革:最高元首的公文与普通官署一样,皆用白纸,无图案,纸张用相同的折式,纸幅无分大小。公文无论上行下行,折面布局趋向简明统一。

之外,学界对于南京临时政府研究还涉及诸多方面内容,主要有南京临时政府的社会改造[74]77-80、南京临时政府与日本合办汉冶萍公司风波[75]106-111、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风波[76]27-111、南京临时政府报律风波[77]42-44、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相关立法活动[78]18-65、南京临时政府的军事制度[79]63-73、南京临时政府的警察制度[80](73-74)、南京政府时期的风俗变革[81]90-94、南京临时政府北迁原因[82]8-12等问题。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

从以上笔者林林总总的梳理可知,学界对于南京临时政府研究取得了一些成就,涉及面亦相当广泛,对一些事实有所澄清。与此同时,也存在不足之处,如研究范式的制约,研究思维的狭隘。

(一)研究范式的制约

如前文所言,南京临时政府的财政危机,学界寻求原因为资产阶级无法克服的妥协性与软弱性。

如法律制度方面,邱远猷在《试论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22]17-21一文指出“民族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及其招致的南京临时政府的短暂性,决定了它的法制建设带有一些根本性的缺陷。”如果说邱文发表于改革开放之初的带有时代烙印的话,那么刘海燕之文《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实践及其历史启示》[24]139-143则属于新时代的产物,但该文仍在强调“由于南京临时政府的领导者——中华民族资产阶级的两面性……其所制定的法律不可避免地带有根本缺陷,这些缺陷是民族资产阶级软弱性和妥协性的表现。反映到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身上,便是既不愿彻底反帝,更不愿彻底反封建。”法律制度是南京临时政府研究中的重点所在,以上举例只是相应代表,革命范式之下的此类文章比比皆是,不胜枚举。

又如民族政策方面,韩荣宝之文《辛亥革命时期孙中山关于国内民族问题的理论与实践》[83]42-47认为“由于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辛亥革命时期孙中山在对待国内民族问题上,还存在着不少的缺点和错误。”崔巍亦在《南京临时政府与中国新型民族关系的确立》[63]52-55中指出,“由于其资产阶级本性,它实行的新型民族政策中也存在一些缺点和局限性。”祝方林在其硕士论文中亦称资产阶级由于“其自身的软弱性,使得其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理论仍不乏失当之处。”

再如关于南京临时政府的失败原因,刘桂五在《论南京临时政府》[8]24-31中指出,“其主要原因有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而起决定作用的则在内部,即中国资产阶级的软弱性。”李益然认为“软弱的阶级、软弱的政党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却要对付一个得到帝国主义列强支持,经济、军事实力都强于自己的袁世凯北方政权的挑战,失败就是不可避免的了。”[1]1-5……

学界对于南京临时政府的种种弊端与局限一言以蔽之:资产阶级的软弱性。究其缘由,乃单一革命范式制约使然。此种研究是史学不成熟的表现,范式的僵化。范式演变为规律性的东西,使人们提起南京临时政府,想到其失败了,再即想到使资产阶级领导的缘故。治史者限于此预设的陷阱之中,思维惰性随之生成,治史者不会去证伪传统范式,而只是停留在经验层次上,故步自封,不能自拔。此种状况倘若上世纪80年代初的研究沾有时代印记还有情可原,可如今依然亦步亦趋,那么就值得反思。学术研究重在创造出什么,而并非复制出什么,是创新,非重复,研究南京临时政府者每篇文章之后冠以“资产阶级软弱性”,学者则扮演了复制机的角色,如此之“创造”惟使史学显得苍白无力,犹如“枯藤老树昏鸦”,毫无生气可言。

值得指出的是,在革命范式之下一些学者遇到两难之题,一方面需要痛斥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另一方面又要努力维护孙中山的形象。如杨华山在探讨南京临时政府与日本合办汉冶萍公司风波时,指出“值得加以探讨的是孙中山的妥协与软弱。”进而辩解为:“各方面的迹象都可以确定孙中山主持的‘汉冶萍事件’是‘革命的妥协’,而不是‘叛徒的妥协’。革命的妥协是:在形势不利于己时对敌人作暂时的必要的让步,卧薪尝胆,加快国家建设的步伐,增强自己的实力,虽说失去了暂时的小利权,但赢得了长远的根本利益,时机成熟即起而抗争,收回利权。”[75]106-111

南京临时政府研究要有所突破需在突破范式上下大力气。应当承认一些学者在此领域研究运用现代化范式进行尝试,然为数甚微。值得指出的是,不可由一个极端走向另一极端。笔者并非有意指责革命范式,其亦有闪光点之所在,问题在于范式的单一,使得史学研究教条化、简约化、公式化。

(二)研究思维的狭隘

通观南京临时政府研究成果,多限于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问题,兼及经济问题、民族问题、教育问题等,而其他方面鲜有论及。再者,对于南京临时政府及相关问题的宏观性、整体性的评论、概括多有体现,而具体、深入的探究则尤为不足。何以至此,恐怕学者的研究思维狭隘是一重要缘由。

法律问题成为南京临时政府研究的焦点,不足为奇。需强调的是此领域研究,除了史学者的努力,法学者亦参与其中,如邱远猷、张希坡、张学继、刘笃才等等。其他领域主要为史学者的研究成果,学者边界意识强烈,视野不够开阔,自我圈地。知识结构过于单一化,研究领域过于狭隘化,极大地制约了治史者的视野,这使得科际整合显得尤为迫切。受主流意识影响,南京临时政府研究存在集聚效应,缺乏原创思维的渗入。如《南京临时政府的币制金融问题》[19]159-172与《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币制政策及措施》[20]87-89两文的第二章框架大体一致,无甚差异,此种状况不只一例。往往人们喜欢探究熟识者,而漫忽了生僻者;然熟识者研究翻来覆去,毫无新意,味同嚼蜡,生僻者具有深邃的研究潜质,而无人问津,备受冷落。史学研究在于别具一格,所以必须解冻生僻的历史,激活史学思维。

与其拾人牙慧,不如转换视角。如刘旺洪指出“用文化研究的方法对中国近代史进行研究已经为人们所熟悉。然而,用文化研究的观点着力于分析近现代历史上的一些历史事件和历史文献,在我国着实是做得很不够的。”因之,刘从文化学视角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进行了探究[52]51-54。陈晓枫在此方面亦作尝试,认为“从宪法文化上看,《临时约法》的命运反映的是更广阔的文化传统对于‘大典’和‘朝纲’的处理法则。”[84]33-36

改革开放以来的史学进步最重要的表征是史学研究领域的变化,即由政治史、军事史向文化史、社会史的转变。简言之,关注重点向下层史学蔓延。而南京临时政府研究者在此方面关注度却大为欠缺,所瞩目者非孙中山、黄兴之流,即资产阶级、参议院等,人民大众与其失之交臂,擦肩而过,成为“不受关注的群体”。艾萍之文《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风俗变革——以上海为个案》[81]90-94主要运用《申报》、《时报》、《民立报》等报刊资料对下层大众对于政府推行的禁毒、禁烟、剪辫、易服、放足、改易称呼等等风俗的变革进行探究,即是对下层史学的有力回应。苏全有在《对近代中国经济思想史研究的回顾与反思》[85]74-81一文中指出的:“不仅精英、经典需要思想史浓墨重彩地书写,很多没有思想亮色的芸芸众生,他们那似可模糊的一片灰云也值得人们深深思考,着力描绘。也就是说,思想史既应写凸显者,也应写蛰伏者,既要书变异者,又要书‘绵延’者,既要关注主流文化,又要关注边缘性文化,既要重视精英文化,又要重视民间性文化。”其实,不仅近代经济思想史研究如此,南京临时政府研究亦是如此。

此外,研究思维的狭隘表现在缺乏对南京临时政府具体、深入的探究,学界往往浅尝辄止,泛泛而谈,人云亦云,研究路径过于宏大。其影响之一是学者只知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而不知其细节,因此有学者强烈呼吁“应当恢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条文原貌”[86]52-58。史学研究常常是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于细微处见真知。影响之二是学界对于一些事件的具体人物、时间张冠李戴,混淆不清,如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起草时间和主稿人方面,张亦工、张国福、邹小站等有所澄清,而其他事件呢?是不是都准确无误,不存在以讹传讹的现象,难以尽然,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南京临时政府的研究如要有重大进展,亦需“源头活水”,即开拓的思维。研究者亟须摒除画地为牢的边界意识,敏于沉思,具备反思型的开放理念,使固有视角有效转换,同时在广度与深度上狠下工夫。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100周年之际,笔者对于改革开放以来南京临时政府研究作以扼要的梳理,并认为此领域研究要有重大突破,需要研究范式的多元化,研究思维的不断拓展。相信随着这些问题的逐渐解决,南京临时政府的研究会有显著的提高。

注:原题为《改革开放以来南京临时政府研究述评——纪念南京临时政府成立10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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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南京临时政府研究述评_孙中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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