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关的分配伦理思想_权修论文

关关的分配伦理思想_权修论文

《管子》的分配伦理思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分配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管子》是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史上最为著名的一部著作,它对经济活动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个环节都有十分深刻的见解,其中蕴含着丰富的经济伦理思想。本文主要是论述《管子》中关于分配内容和分配原则的伦理思想。

关于分配内容的伦理思想

《管子》非常重视分配的作用,认为在经济活动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四个环节当中分配最为重要,它在开篇《牧民》中就指出了分配在经济上的必要性和伦理上的合理性,“天下不患无臣,患无君以使之;天下不患无财,患无人以分之”。《管子》中的分配的内容涉及到对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和劳动成果的分配。对自然资源主要是对土地分配采用的是“均地分力”的办法,按照劳动力每人平均分配给一定量的土地(当然这里分配的只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首先,它认为土地是万物的根本,“地者,万物之本原”(注:《管子·水地》,以下所引《管子》各篇只注篇名。),它是人们维系生命和赖以生存的主要的甚至是惟一的条件。任何人都需要衣服和食物,而“食之所生,水与土也”(注:《禁藏》。),“人之守在粟”(注:《治国》。),谷物粟米却又是从土地中来,“谷非地不生”(注:《八观》。)。对土地的依赖是居于社会不同等级的人的共同现象,是人作为类而存在的一个特征。因此要不分等级贵贱按照人口数把土地平均分配给人们耕种,“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注:《山权数》。),每个劳力要分配约一百亩的土地,这样才能维持一家人的生活,使人类得以繁衍生息。这样《管子》就从本体论和人的类的存在的高度对“均地”的伦理合理性进行了论证。

其次,它从社会公正的角度论述了“均地”的伦理合理性。“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以正政也。地不平均和调,则政不可正也。政不正则事不可理也。”(注:《乘马》。) 它认为对土地进行平均分配是一个社会公正的根本和开端,如果土地分配不公的话就会导致一个社会政治的不公正,进而成为一切不公正的源头。如果土地分配公正就会政治清明,各项事业发展井井有条,社会物质财富富足,反之“地不正则官不理,官不理则事不治,事不治则积货不多。”(注:《乘马》。) 为此,《管子》提出了一些公正分配土地的方法和措施。“正地者,其实必正。长亦正,短亦正,小亦正,大亦正,长短大小亦正。”(注:《乘马》。) 土地不论大小长短都要如实地进行核正后进行分配,质地差的还要打折,根据贫瘠的程度不同“百而当一”、“十而当一”或“五而当一”。

最后,它从“均地”可以调动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增加社会财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道德论证。“道曰:均地分力,使民知时也。民乃知时日之早晏,日月之不足,饥寒之至于身也。是故夜寝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注:《乘马》。) 相反,如果不实行“均地”,不搞分产到户,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就不高,劳动能力就不能充分发挥,这样土地资源就得不到充分利用,社会财富就不会充裕富足,最终必然影响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不利于人自身价值的体现和自由的充分的实现。

《管子》的分配内容中对社会资源的分配主要是对社会权利的分配,即如何分配社会职位,进行人才的选拔。它在进行社会职位分配和人才选拔时把伦理考量放在第一位,主要思想体现在“三本”、“四固”里。“治国有三本,而安国有四固……君之所审者三:一曰德不当其位,二曰功不当其禄,三曰能不当其官。……君之所慎者四:一曰大德不至仁,不可以授国柄;二曰见贤不能让,不可与尊位;三曰罚避亲贵,不可使主兵;四曰不好本事,不务地利而轻赋敛,不可与都邑。”(注:《立政》。) 从中可见,在“德、功、能”这三个标准中,《管子》是把“德”放在首位的。一个人即使具有胜任某种政务的能力,如果他不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也不能选拔和任用,“其选贤遂材也,举德以就列,不类无道”(注:《君臣下》。)。何为有德?《管子》认为能够做到“制礼明分”,认同和遵守礼、义、廉、耻等道德规范就算是有德,“左操五音,右执五味,此言君臣之分也。……君臣各能其分,则国宁矣,故明之曰不(大)德”。礼、义、廉、耻又从何而来呢?“礼出乎义,义出乎理,理因乎道者也。”(注:《心术》。) 即是说礼、义、廉、耻等道德规范都是源于“道”的,而“道”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对于人们来说具有勿容置疑的合理性。这样,以“德”为主的德、才、能相结合的社会职位分配的标准就因为“道”的本体性和客观性而具有了伦理上的强制性和正当性。

此外,《管子》在社会职务的分配中还考虑到每个人在道德修养和才能上的差别,规定不同层次和不同水平的人任以不同的职位,使每个人都能充分发挥其才能,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的公正。例如对那些具有良好的道德却做不到仁爱的人不能让他担任宰相之职,即所谓“大德不至仁,不可以授国柄”(注:《立政》。);对那些具有一定的才能但是如果做不到举贤让能的人就不能让他担任重要的职位,即所谓“见贤不能让,不可与尊位”(注:《立政》。);对那些具有一定的军事才能却做事不公正,徇情枉法,缺乏良好道德品质的人就不能让他领兵打仗,主持军务,即所谓“罚避亲贵,不可使主兵”(注:《立政》。)。这同柏拉图的理想正义国的思想有相近的地方。柏拉图把个人美德分为节制、勇敢和智慧,进而根据这种美德的差别性和层次性把城邦的社会职位分别分成为农民(技工)、武士和统治者,并认为只有按照这种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职位的分配才是合理的,这样的国家才能充分体现社会的公正,才是一个正义的国家。

《管子》中分配的另一个内容就是对社会劳动产品进行分配,它深刻地认识到当时在社会劳动产品分配上的不均现象以及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政治上的弊端。它认为分配不均的原因有六个方面:“一曰由生产之不饶,二曰由君上之掊克,三曰由豪强之兼并,四曰由习俗之侈糜,五曰由金融之凝滞,六曰由财货之外流。”(注:梁启超:《梁启超学术论著集·传记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2页。) 社会分配不均所造成的贫富分化,一方面会危及新生的封建地主政权,“夫民富则不可以禄使也,贫则不可以罚威也,法令之不行,万民之不治,贫富之不齐也”(注:《国蓄》。);另一方面会使整个社会的风气和道德状况变坏,“甚贫不知耻”(注:《侈糜》。)。为了解决社会产品分配的不公以及由此而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管子》提出了“藏富于民”、“积多者食多,积寡者食寡”的分配伦理思想。

《管子》首先从人性论出发去论证了这种分配方法的价值合理性。“凡夫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注:《禁藏》。),“民予则喜,夺则怒,民情皆然”(注:《国蓄》。),这就是说人们对劳动产品的取与予上有一种本能的关注,如果人们认为该得的劳动产品没有得到,就会产生不满和怨恨并作出各种过激的行为,以至于危及国家社稷。因此在对劳动产品的分配中应该分给甚至是多分给人们一点,这样便会提高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使社会财富的积累增加,社会秩序良好。

其次,《管子》认为以“与民分货”、“藏富于民”的分配伦理思想为指导,在当时不仅具有伦理的合理性,而且还具有经济和政治上的必要性。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都致力于兼并战争,都想称霸,但这需要有雄厚的财力作基础。当时的国家财富的来源主要是农业的收入。在生产力十分低下且自然环境又十分恶劣的情况下,农业的收入非常有限。如何处理国家大量的军费开支和人民收入两者之间的矛盾呢?最好的办法只能是“藏富于民”。因为《管子》的分配伦理思想并不是以人民为本位而是以国家为本位的,它在《七法》篇中就说:“治人如治水潦,养人如养六畜,用人如用草木”。它“藏富于民”的初衷是“有事则用,无事则归之于民”(注:《乘马》。),劳动产品和社会财富只是在国家没有事的时候才放在人民那里,等到国家需要的时候就会通过税收、价格机制甚至是强制征收等形式集中起来,这样就缓解了军费开支和人民生活所需之间的矛盾。

同时,在对劳动产品的分配上,《管子》强调按劳分配,“积多者食多,积寡者食寡”,以此来体现分配中的公平。它认为统治者在治理社会、役使人民的时候尤其要注意分配中劳动与所得的关系,“凡牧民者,以其所积者食之,不可不审也”(注:《权修》。)。对于劳绩多的人就多给,劳绩少的人就少给,有劳动能力而不劳动的人就不给。如果“有积寡而食多者,则民多诈”(注:《权修》。);“有积而不食者,则民离上”(注:《权修》。);“有无绩而徒食者,则民偷幸”(注:《权修》。)。这样不仅会使整个社会道德水平日益低下,而且还会使百业萧条,国力空虚,内忧外患,“举事不成,应敌不用”(注:《权修》。)。

关于分配原则的伦理思想

根据当时的社会结构特征,《管子》分配伦理思想主要解决的是两个问题:在纵向上,如何在处于不同的社会阶级和等级的人们之间进行利益的分配;在横向上,如何在处于相同的社会阶级和等级的人们之间进行利益的调节。对于前者,《管子》是以“制礼明分”的分配伦理原则为指导的,而对于后者,《管子》是以“富而能夺,贫而能与”的分配伦理原则为指导的。

采取“制礼明分”的分配伦理原则主要是由当时封建的宗法等级制度所决定的,有其伦理的必然性。在春秋战国这个社会变革的洪流中,齐国在政治改革中是把中央集权制度与宗法等级制度结合在一起,除了“法治”之外还要注重“礼治”的作用。这种“礼治”的治国方法体现在分配领域就是“制礼明分”的分配伦理原则。《管子》在开篇《牧民》指出:“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何为四维?一曰礼,……”,从中可以看出《管子》是从国家安危,社稷存灭的高度论证了以“礼”分配的伦理的正当性。

如前面所述,“礼”在分配中的伦理的正当性还源于“道”的本体性和客观性,因为“礼出乎义,义出乎理,理因乎道者也。”(注:《心术》。) “道”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对人们来说是具有外在的强制性的。那么什么是“礼”呢?“礼不逾节”(注:《牧民》。),即是说每个人不超越其界限就算是有“礼”了。“节”就是“上下有义,贵贱有分,长幼有序,贫富有度”(注:《五辅》。),也就是封建的各种等级制度。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管子》对“礼”在分配中的伦理的合理性的论证是不完整的,有循环论证的嫌疑。

“分”在《管子》中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指人们的等级地位,二是指人们的社会关系,三是指人们的职业的分工。从“分”的含义里我们可以看出其在利益分配中的伦理合理性是从属于“礼”的,它是“礼”在经济利益分配中的具体体现。“明分”在经济利益分配中的必要性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但是它在经济利益分配中的伦理的正当性却是来自于政治的、宗法等级的“礼”。《管子》的“明分”的分配伦理思想是对当时正处于成长过程中的封建等级制度的合理性的论证,它试图去证明的是封建等级制度在分配领域中的合理性。

《管子》用“礼”于“分”所解决的主要是不同阶级和等级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其结果是证明了不同阶级和等级的人的贫富的差别是合理的,即“寿夭贫富,无徒归也”(注:《形势》。)。但是针对于相同的阶级和等级的人之间的利益有如何分配,他们之间的贫富差别又如何解决呢?对于这个问题,《管子》采取的是“富而能夺,贫而能与”的分配原则。

要证明这种“富而能夺,贫而能与”的分配伦理原则的合理性首先要明确那些人是富人,为什么要“夺”他们的财富?在《轻重甲》中齐桓公想救济那些在战争中牺牲的将士的家属,但是因长时间的战争,齐国的国库十分空虚,他就问管仲有什么办法,管仲就提出了从富人中征取财富来安抚社会弱势群体的办法。在这里管仲所指的富人是“迁封、食邑、富商、蓄贾、积馀、藏羡”的人。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管子》所要“夺”富的对象并不是指整个统治阶级,因为它已经用“礼”和“分”证明了统治阶级相对的富裕的合理性,它所指的富人是指统治阶级中那些靠不正当手段获取财富的和其获取的财富超过其“分”的人,即“迁封、食邑而居者”(注:《轻重甲》。),以处于被统治阶级中的那些靠囤积居奇、巧取豪夺而富起来的富商。

这样“夺”富的伦理合理性便产生了,首先,这些人的财富的取得是不正当的,是靠“居”、“蓄”、“藏”而获得的。这种做法当时社会生产力低下、人类所创造的社会物质财富仅仅够维持人们生存和基本生活的情况下,既是不德的也是不法的,所以要夺取他们所不应该得的财富。其次,这些人的富裕一方面会使贫富差距日益加大从而引起社会严重的动荡不安,另一方面这些拥有大量财富的人会凭借其财富的优势而同君主对抗,使国家难以驾御他们,“甚富不可使”(注:《侈糜》。),“家足其所者,不从圣人”(注:《轻重乙》。),进而危及封建的国家政权,所以从维护国家社稷安全的考虑出发也要夺取这些人的财富,以削弱其力量。

“贫而能与”中的“贫”主要由两类人构成,一类是指鳏、寡、孤、独、疾、废者,另一类是指由于天灾人祸等原因而造成的暂时贫穷和不能维持生存的人。鳏、寡、孤、独、疾、废者的贫穷不是因为后天的主观不努力,而是由于先天性的因素造成的,对他们进行救助和帮助是任何一个社会和国家都应该承担的责任,它具有一种先天的伦理合理性。在《管子》就中提出了许多具体的照顾和救济鳏、寡、孤、独、疾、废者的措施,如对于没有自理能力的鳏寡者由政府收养,供给衣食,“食如言而勿遗”(注:《轻重乙》。),对于孤儿和独身者或由政府收养或由其亲族和乡里领养,“属之其乡党知识故人”(注:《入国》。),等等。

对于那些因为天灾人祸而导致贫穷和丧失生活资料的人,《管子》认为对他们应该进行帮助并给予一定的财物,这种做法也是伦理上所必须彰显的。《管子》把这种做法称为“振其穷”,并认为这是一种有“德”的行为,“衣冻寒,食饥渴,匡贫窭,振罢露,资乏绝,此谓振其穷。凡此六者,德之兴也。”(注:《王辅》。) 《管子》还把这种做法追溯到古代,认为这是古代圣人争取民心,成就伟业的主要原因,“古之圣王,所以取名广誉,厚功大业,显于天下,不忘于后世,非得人者,未之尝闻”(注:《王辅》。)。这样“贫而能与”的分配伦理原则就通过“圣人之行”获得了一种伦理的强制性。

综上所述,《管子》通过纵、横两个向度,分别以“制礼明分”和“富而能夺,贫而能与”的分配伦理原则作为指导,初步解决了当时社会结构和社会条件下的利益分配的问题,为齐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条件,为齐国成为春秋战国时代的第一个霸主做好了充足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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