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投资信用的环境保护、节能与安全处理_企业所得税论文

特种设备投资信用的环境保护、节能与安全处理_企业所得税论文

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处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专用设备论文,安全生产论文,节能论文,抵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行税法充分体现了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安全生产,并细化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针对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就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抵扣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所称税额抵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抵免是对应纳税额的直接抵免,实际上属于一项减免税优惠(排列在纳税申报表的29行,需填附表五),应当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最后一道环节。

一、享受优惠的专用设备范围为三类

与以前设备投资抵免不同,只包括:(1)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2)企业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3)企业购置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4)其他。

享受优惠的专用设备必须符合以下优惠目录范围:

(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所称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是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设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2)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所称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是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设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

(3)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是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设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二、享受设备抵免优惠的企业范围

1.征收范围的区别: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包括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财税[2000]49号)。

2.征收方式的区别: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适用于以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和组织(财税字[1999]第290号);适用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国税发[2000]90号)。

3.总分机构的区别: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各分支机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办理(国税发[2000]90号)。

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资金来源为自筹和贷款

企业专用设备投资资金来源需符合要求,只有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财税[2008]48号第四条)。

对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数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确定的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余额为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国税发[2000]13号)。

四、专用设备投资额的构成、抵免限额与抵免期

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财税[2008]48号文件第二条)。此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增值税转型后,在新增值税条例下,对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不包括小汽车和房屋等),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所以,国税函[2010]256号补充明确规定,如果安全、环保、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已经抵扣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那么在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应纳税额的时候,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就不再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基数,即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但是,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财税[2008]48号第一条)。

五、中途转让、出租专用设备的需补缴税款

1.转让方: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受让方: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财税[2008]48号第五条)。

六、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的计算步骤

第一步:计算抵免年度应纳所得税。

第二步:确定专用设备投资额。

第三步:计算专用设备投资额的抵免限额,专用设备投资额的抵免限额=专用设备投资额×10%。

第四步:确定抵免年度准予抵免的投资额。

第五步:计算实际应纳的所得税。

实务举例:

盛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201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账簿、凭证资料如下:

(1)2010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000万元,2010年已预缴所得税180万元。

(2)该公司于2010年7月份,自筹资金投资兴建环保项目,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该套设备为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属于财税[2008]115号文件规定的优惠目录范围),该项目已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符合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条件,且企业实际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的设备,环保设备价税合计702万元,运费及安装费55万元。

(3)该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假设无纳税调整项目。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盛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设备抵免额及应纳所得税额。

解析如下:

第一种情况,假若该公司取得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价款600万元、增值税102万元,价税合计702万元,增值税当月认证已经抵扣。

(1)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1000×25%=250(万元)。

(2)确定专用设备投资额=600万元,投资为自筹资金符合抵免条件,但投资额不包括抵扣的进项税、运费及安装费。

(3)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限额=600×10%=60(万元)。

(4)准予抵免的投资额=6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250万元大于60万元,可于抵免60万元。

(5)2010年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250-60=190(万元)。

第二种情况,假若该公司取得的为普通发票,设备总价702万元。

(1)首先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额×25%=1000×25%=250(万元)。

(2)确定专用设备投资额=702万元,按照国税函[2010]256号文规定,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3)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限额=702×10%=70.2(万元)。

(4)准予抵免的投资额=70.2万元,应纳所得税额250万元大于70.2万元,可于抵免70.2万元。

(5)2010年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250-70.2=17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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