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新政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和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银行业论文,新政论文,境外论文,对策论文,代客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平稳发展,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持有的以银行存款为主的金融资产快速增长,截止2006年3月底,境内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已达到31.8万亿元,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突破16万亿元,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的资产管理需求日益增长;而同时,我国外汇储备已达到8751亿美元,充裕的外汇储备为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通过人民币购汇形式进行境外金融产品投资提供了充分保障。在此背景下,2006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文公布了六项“外汇管理新政”;4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上述公告和办法允许并细化了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服务,给国内的金融市场带来震撼性的影响,对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带来的将是机遇大于挑战。
一、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新政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外汇管理新政的“五号公告”共六条,其中与境外理财业务紧密相关的有三条,分别为:
1.拓展境内银行代客外汇境外理财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在一定额度内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
在“五号公告”发布之前,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早已可以运用自有外汇到境外投资;2003年8月,中国银行在国内率先推出外汇理财产品。2004年和2005年,中国银监会相继颁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各银行自此大量推出各种外汇理财产品,供持有外汇的客户选择。现在,居民不仅能用外汇交由银行进行代客境外理财,而且还可以用人民币交由银行购汇代客境外理财,对银行来说,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服务对象也由过去的居民个人扩展到现在的机构和个人。但在《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里却又将个人限定为居民个人,把境内非居民排除在外。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此次新政对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银行资格、理财额度和投资对象进行了限制性规定。
2.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
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代客境外外汇理财,表明讨论了四年之久的QDII(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终于放行。国内证券市场对于QDII的担心由来已久,担心国内资金流出会影响国内股价,每次市场传言与QDII相关的消息,股市都要跌一跌。众所周知,证监会一直对QDII持有警觉态度,不过,由于现在还只将其限定在符合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和“自有外汇”阶段,所以政策的实施不会有太大阻力,有可能先试点,后全面推行。目前证监会正在制定实施细则。
3.拓展保险机构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购汇额按保险机构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控制。
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受限于国内市场缺乏投资工具的格局,整体投资收益率偏低,早已成为保险业界最大隐患之一。此次放行保险公司以资产的一定比例购汇并投资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了却了保监会和保险公司多年来的一个心愿。实际上,早在2004年9月中旬,保监会就发布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公司自有外汇资金在境外运用;2005年,又发布了《关于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可适量投资红筹股。2005年1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境外运用额度17.5亿美元,成为外管局批准的第一笔、也是目前惟一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额度。目前,保险机构购汇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已开始启动,人民银行、保监会和外汇管理局将对2004年出台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由上述可以看出,“五号公告”对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境外理财可用于投资的币种,以及允许投资的品种规定各有不同,足以表明央行对金融机构境外理财放行的积极稳妥态度和良苦用心。
二、实施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新政的目的
实施代客外汇境外理财业务新政的目的,有很多说法,普遍性认为此举是“一举多得”:一是缓解我国商业银行巨额的存贷差所蕴涵的潜在风险;二是解决国内日益增加的巨额外汇储备导致的资金运用压力;三是进一步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四是为境内居民开辟一条投资渠道;五是为境内商业银行提供了一种新的业务,使它们更加熟悉境外金融市场,练就为国际接轨所需的投资理财能力。其实新政的本质目的只有两个,即促进资本项目的开放和促进存款利率市场化,而最根本的目的——促进存款利率市场化反倒被人们忽略了。
(一)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促进资本项目的开放。
我国对资本项目的开放一直是坚持稳妥可控、有序渐进的原则,遵循“先资本流入后资本流出,先长期资本后短期资本,先直接投资后证券投资,先机构投资者后个人投资者,先交易后汇兑”的顺序在推进。2001年底中国加入WTO后,尽管中国并没有在协定中承诺开放资本项目,但自2002年起,人民币升值的国际压力骤增,结果在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的旗号和措施下,中国事实上在加快资本项目开放,突出表现为资本流出政策逐步放宽、证券金融资本流入政策松动。尤其是在2002年,引进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允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可以在中国投资股票、债券和基金。与此同时,外汇储备却大幅增长,截止2006年3月底,外汇储备已达8751亿美元。高额的外汇储备,导致外汇占款巨大,被动投放人民币,人民币资金过剩,导致投资过热和通货膨胀压力。2006年3月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指出中国必须以政策调整来促进结构调整,逐步实现国际收支平衡。一是继续调整“宽进严出”的外汇政策取向,解决外汇储备过快增长的政策源头。二是进一步扩展外汇资金运用方式,变“藏汇于国”为“藏汇于民”。三是有序可控地拓宽资本流出入渠道,稳妥推进对外投资,构建完整的“走出去”外汇管理促进体系。现在允许人民币购汇投资境外,既回笼了人民币,又创造了外汇需求;资本流出,自然会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从长远来说,又有利人民币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
(二)提高人民币投资收益率,促进人民币存款利率市场化。
由于国内的美元存款利率远低于国外的美元存款利率,导致了2003年以来银行外汇理财产品的大发展,正是由于外汇理财收益率节节升高,迫使外汇存款利率也随之提高。近三年来,人民币存款实际收益率基本为零甚至负数,迫使居民超前进行买房等保值投资。央行希望存款利率市场化(现在只允许存款利率下浮),但各方面的阻力很大。最近,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多次对银行界吹风“不要总希望央行将存款利率控制住”,反映了央行彻底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决心。新政允许居民以人民币购汇投资,就可以间接地将人民币投资收益率与外汇投资收益率挂钩,而后者是市场化的。这样,人民币投资收益率也能接近市场化水平,从而迫使人民币存款利率逐渐市场化。
三、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对银行业的影响
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是指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要求,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银行,受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委托,以投资者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放行,对商业银行来说,可谓是机遇和挑战并存。
(一)机遇
1.扩大理财业务范围,增加理财市场容量。2004年11月开始的人民币理财,由于国内银行普遍资金富余,货币市场投资收益低迷,使得单纯的人民币理财市场萎缩。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又相继推出了一些外汇理财产品,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的投资渠道,但是目前银行推出的外汇理财产品仅限于居民个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认购,而境内机构和个人持有的金融资产则以人民币为主。尽管针对这一现状,一些银行将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外币理财产品进行组合创新,推出了以人民币投资获得美元收益的人民币结构性理财产品,即双币理财产品,但是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的投资渠道仍相对狭窄。本次推出的代客外汇境外理财,实质上是人民币理财,将所募集的资金换成外汇投资于境外,这使得理财获得的人民币资金找到了巨大的出口,新政的出台,进一步拓宽了境内机构和个人资金运用渠道,使他们可以更加充分地利用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提高资金收益率、分散金融风险。长期而言,这必将增加机构和个人对商业银行代客外汇理财业务需求,理财市场容量将大大增加。同时,近年全球经济繁荣,国际金融市场处于看涨时期,使得其投资收益率会明显高于狭窄的国内金融市场。因此,代客外汇境外理财市场潜力巨大。
2.提供新的业务机会,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除理财业务外,根据办法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进行境外理财投资业务时,应当委托经银监会批准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其他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用于境外投资的全部资产,这无疑会给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提供了新的业务机会,增加商业银行代客交易和托管等非利息中间业务收入,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
3.促进银行之间业务合作,提升银行国际竞争力。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实行的双托管和专户管理制度,有利于促进境内银行之间、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之间的国内和国际业务合作。由于境外银行在资产管理业务上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较强的产品研发、营销以及投资管理能力,对于那些对国际金融市场不熟悉和缺乏境外理财经验的境内中资银行来说,有可能会促使它们加快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步伐,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或与境外银行结成联盟,来加速我国金融国际化进程,提升境内中资银行国际竞争力。
(二)挑战
1.对银行的资产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要求提高。此次银行推出的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与之前的外汇理财产品有本质的区别:以前银行推出的外汇理财业务主要是通过办理相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为客户提供高收益的可能,银行可以为客户保证本金,对银行来说是单纯的交易行为,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各方面相对简单。而此次推出的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客户本金全部由银行代客户投向境外,属于真正的资产管理业务。以往的银行外汇理财产品大多与某些设定指标挂钩,例如利率、汇率、股票指数等,客户能否最终获取预期高收益,完全取决于这些指标的走势是否与客户期望一致,与银行的运作无任何关系。而此次推出的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最终收益,则与银行资产管理运作能力和水平存在着直接的关系。此次放行的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是集合人民币资金,由银行进行购汇投资,最终支付给投资者的还是人民币。如果汇率风险控制失当,外汇理财收益可能部分被人民币升值“侵蚀”。从单纯的交易模式到资产管理模式的改变,无疑对银行管理资产和控制风险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要努力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客户争取最大收益。
2.产品设计难度增加。按照此次放行的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流程,银行先将客户的人民币换成外汇后再去投资,到期后还给客户人民币,而这种操作在某种程度上,银行必须承担期间可能发生的汇兑风险,因为人民币升值趋势短时间内不会改变,所以,要使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高于银行固定存款收益,银行海外投资收益必须高于人民币升值幅度与国内定期存款利率之和。如果银行能通过有效的外汇对冲手段解决投资者的担忧,理财产品才会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才会有大的发展。如果完全由客户自己承担汇率风险,产品的销售前景就不容乐观。风险与收益的对立,必然会增加银行理财产品设计的难度。
3.金融机构之间竞争加剧。根据外汇管理新政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拓展保险机构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购汇额按保险机构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控制。由于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还不能直接投资境外股票,证券经营机构开办代客境外集合理财业务后,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其组合证券投资的收益一定会高于银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收益,从而会对银行既有的客户群造成强烈的冲击。保险机构直接购汇投资于境外产品后,商业银行的机构客户群体又将大大减少。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不仅限于上述的银行与证券经营机构、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而且还包括境内的内外资银行之间的竞争。由于外资银行对国际金融市场熟悉,资产管理经验丰富,一旦人民币业务全面开放,外资银行在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竞争中无疑将占有明显的优势。
四、银行业的应对之策
本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推出的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新政策是目前为止在人民币理财业务方面最大的突破。虽然额度上的限制使得此项业务开展后短期内无法造成实质上的影响,但政策的推出在广大投资者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境外代客理财业务对于境内商业银行来说,是一项崭新的课题,面对这一全新的领域,无论在产品设计与操作、市场营销与管理等方面,境内商业银行都应熟悉国际金融市场,逐步培养自主投资管理能力,加强对客户的营销与服务,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以提升整体竞争能力。
(一)积极做好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市场准入工作。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在一定额度内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对境内商业银行来说,是一项全新的理财业务。在业务准入之前,商业银行应首先积极开展对国际金融市场、境外银行理财业务和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收益的考察学习和调查工作,了解国外市场上同类型基金的运作情况和市场表现。通过国内理财部门对理财客户的访问和调查,了解投资者对此类业务的需求和期望(或有竞争力的)收益。通过国外同类产品的调查和国内投资者的调研,形成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业务运作流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在进行市场调研和建章立制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向银监会报送包括申请书、相关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托管协议草案等在内的相关文件,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取得银监会的批准后,商业银行还应当向外管局提供包括申请书、银监会的业务资格批准文件、托管协议草案、拟与投资者签订的委托协议(格式合同)范本等在内的相关文件,申请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
(二)提升理财产品自主研发能力。商业银行应根据代客境外理财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制定理财新产品的开发模式和开发标准,不断增强产品自主研发能力。商业银行应以客户和市场为导向,根据客户的需要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和服务。客户的经济状况和知识水平等不同,对理财产品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也不同,商业银行只提供单一的或者某一种类型产品,很难满足客户对银行产品和投资工具多样化的要求。因此,客观上要求商业银行能够向客户提供不同风险收益种类的产品。商业银行应针对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特点设计不同的理财产品。除继续为客户办理各类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外,还要逐步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理财建议等资产管理服务。加强本外币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与避险产品的组合和整体设计,为客户提供综合理财服务。建立产品研发部门和产品销售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市场需求,做好产品的完善和重新开发工作。
(三)加强对客户的营销与服务。根据客户的对理财产品偏好和资金实力,对理财客户进行市场细分,加大对高端客户的营销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分销渠道推广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在向客户销售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产品时,应主动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向客户销售适宜的投资产品;同时应向投资者全面详细告知投资计划、产品特征及相关风险,并以明确、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进行充分风险揭示。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设立统一的理财服务电话或投诉电话,配备专人或专岗为客户提供理财产品信息或处理客户投诉。
(四)革新业务营运控制系统。商业银行应根据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双托管和专户管理制度,区分代客业务和自营业务,建立内部资金转移计价体系;区分自营资金及代客资金,采用不同的内部资金利率核算资金成本与收益。将代客项下资金运用作为专项投资管理并纳入整个投资业务体系中,建立和加强代客项下资金运用的业绩考核和评价。针对新的营运模式革新客户管理和服务系统、资金募集返还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内部资金计价系统、投资组合管理系统和投资风险分析系统,保证所有业务系统能够适应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营运模式的需要,并将风险管理理念固化到业务系统中,使业务系统成为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手段。
(五)建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2005年9月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对境外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为有效的推进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商业银行应当在确定业务模式后,参照商业银行在外汇理财产品业务方面的经验,建立起有效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针对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规程,并将境外理财业务风险纳入银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对业务过程中的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面临的其他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重点做好操作风险防范。同时做好对客户的风险揭示工作,向投资者发售产品时,全面详细告知理财产品的投资计划、产品特征和相关风险,引导客户正确认识产品风险并理性对待理财最终结果。同时,商业银行特别应当注意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制订完善的、应与投资者签订的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益、风险承担等相关内容,从而有效地避免法律风险。
(六)提高理财业务人员的素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人员,主要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一般都对理财业务人员资格有明确的要求,如香港金融管理局明确规定,只有通过监管部门相关资格考试的人员,才能从事相关理财业务活动。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时间较短,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不完善,银行监管部门目前尚未对理财业务人员的资格进行统一考核认定。因此,商业银行自身应根据代客理财业务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制定银行内部理财业务岗位人员资格准入的条件和考核标准。一方面,通过从境内外业界和本行内部引进和选拔的方式,为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产品研发、市场营销、投资、托管和风险控制等岗位,配备一批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熟悉境内外理财业务运作的投资理财专家和业务人员;另一方面,可通过专家讲座、经验交流会和派员到高校研修以及到境外银行考察学习、岗位见习等方式,加强对理财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保证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努力提高理财队伍的专业性。与此同时,银行监管部门或银行业协会应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试和认证制度,不断提高理财业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以适应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发展的需要。
(七)建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内外部合作协调机制。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是一项高度复杂严密的业务,业务涉及监管机构、客户、托管银行和银行内部多个部门。为了确保业务的顺利推进和安全高效稳健运行,一是建立由银行内部产品研发、市场营销、投资管理、资产托管和风险控制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业务分析会,协调解决业务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实施双重托管制度和专户管理,建立严密的外汇资金托管体系,慎重选择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境内托管人,由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托管其用于境外投资的全部资产,监督其境外资金运作并履行向监管部门的报备义务,并选择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其境外托管代理人。三是加强与监管部门进行充分的政策沟通。外汇管理新政的第五和第六条,允许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保险公司代客外汇境外理财,特别是前者还可以进行境外股票投资,其收益率肯定会高过商业银行,这对银行现有的外汇理财业务将产生显著的冲击。因此商业银行可通过不断提升其国际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积极创造条件争取监管部门给予银行业许可的经营空间和积极的额度,使得商业银行在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竞争中保持优势。并建议监管部门对投资购汇额度和汇兑管理方面的具体管理规定以及操作流程予以细化,以便于商业银行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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