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办职业教育工作的几点建议_民办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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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作出《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了发展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一系利指导方针。这是党和国家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为满足人民群众接受不同层次、不同类型教育的需求,实现大国办大教育所采取的重要决策。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民办教育特别是民办职业教育有了较快的发展,成为教育事业新的增长点。民办教育中除了幼儿教育、普通中小学教育外,各类中等、高等专业教育基本上都是职业性较强的教育。特别是大量的各层次的多形式的短期职业培训,民办比重很大。一批办学思想端正、艰苦奋斗、教育质量较高、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职业学校,为推动我国的职业教育事业做出了贡献。民办职业学校在发展中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我社作为统一战线性质的职业教育团体,联系民办职业教育界人士,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是我们的工作重点。1995年我社联合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等有关方面召开了民办教育研讨会,建立了“民办教育协作网”。今年4 月我社在北京召开了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以民办职业高校为主的负责人座谈会。大家对促进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提出了许多积极的建议。为了贯彻好中央《决定》中提出的“鼓励社会力量以各种方式举办高中阶段和高等职业教育”、“在发展民办教育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等重要方针,现仅就民办职教界反映较突出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建立:

一、召开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

虽然现在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很快,但要真正实现在今后3—5年内,基本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还需要做很多工作,尤其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调整政策,加强领导。另一方面近年来在各层次上各地都涌现了一批办得很有成绩的民办学校,积累了不少经验,总结、推广这些好经验,对于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据中央的方针积极发展民办教育事业,提高认识,明确政策,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建议在明年,由教育部(或联合有关行政部门)召开民办教育工作会议。除了研究有关方针政策、交流经验外,还可表彰一批优秀的民办学校。

二、调整对民办高等职业院校的政策

中央《决定》强调“要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根据我国办学体制,发展职业教育主要依靠社会力量办学。因此,国家在发展民办高等职业院校方面,应进一步加大政策引导力度。现在的民办高校设置条例虽然在“硬件”条件上已比公办普通高校要求低,但从我国的现实国情看,要求还是偏高。在发达国家的私立学校一般都有财团、基金会支持,我国的民办高校绝大部分都是靠办学收入积累,滚动发展。办学的基本建设需要较大的初始投入,才能较快建立起来。而我国民办高校靠办学自我积累,很难作到在建校时就有较好的“硬件”条件。对民办高职院校在“硬件”条件上的要求应考虑到我国国情,允许有一个发展过程。应重点审核民办高校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在校舍标准上,应允许租用校舍,只要有较长期的稳定的租用校舍,也可认为具备了一定的条件。只要能保证教育质量,其办学条件达到基本要求就应允许办学,鼓励支持民办高校逐步发展改善条件。为加快民办职业院校的建设,可在政策上予以优惠,如:建校征地的有些配套费用可予以减免;有些国有工厂、学校闲置的场地、校舍,可优先或优惠由民办学校使用;对民办学校急需的发展资金给予低息贷款;应支持有的地方的公办高校进行国有民办、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的试验和探索。

为了给高职提供足够数量的合格生源,建议政府积极鼓励民间力量发展包括职业教育在内的高中阶段教育,形成不同类型教育相互沟通相互衔接的教育体制。

三、免征民办学校办学收入营业税

现在一些省市的税务部门对民办学校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有的地方还提出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此,民办教育界反映强烈,教育行政部门和一些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也持异议,并建议国家主管部门认真研究,调整政策,对民办学校免予征税。

据了解,税务部门征税的根据是:(1)财政部1993年12 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6条第3款:除国家承认学历的教育收入外,均应征收营业税。(2 )财政部《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对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我们建议财政部应本着支持民办教育的国家大政策,调整有关规定。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5条,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43条,都明确规定教育是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民办学校既然不是营利性的,就不应征收营业税。在这里,不能把民办学校和民营企业等同对待。

第二、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在通常的教育行政部门用语中,教育机构都是指的非学历教育。财政部的《细则》却将免税的范围解释为仅限于学历教育,这和国务院的《条例》是不一致的。

第三、中央和国务院都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在一些发达国家,政府往往还要给予私立学校财政补助。目前我国的国情还很难对民办学校给予财政补助,但应尽量从政策上给民办学校以支持,这对我们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满足更多人受教育是大有好处的。

四、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组建“民办教育协会”

目前民办教育的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很多,情况调研,政策研究引导和管理的任务很重。就民办职教界而言,一方面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管理民办教育的机构力量太弱的问题,同时也存在政出多门,劳动、教育、行业部门多头管理,缺少协调的问题。我们建议;

1.加强民办教育的管理机构。现在教育行政部门中管理民办教育的机构太弱,人员太少,不适应民办教育发展的需要。首先在中央和省两级教育部门应建立一个有权威的管理机构,充实人力,研究制订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从民办教育的实际出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组织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评估等工作。

2.党的十五大报告和人大九届一次会议都强调转变政府职能、“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改变本来应该通过社会中介组织来解决的问题也由政府机构管理的状况。建议组建由有关群众团体、民办学校代表参加的“全国民办教育协会”,作为政府和民办学校之间的中介组织,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反映民办学校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沟通、协调和有关方面的联系,加强民办学校的自我约束力,开展办学中的业务研讨和交流活动,承担部分政府分离出的民办教育的评估和检查工作。协助政府做好民办教育工作。

3.尽快建立对民办职业教育分层次的定期督导机制。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五、把民办教育界明确纳入党在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的工作领域

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有了较快发展,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已达5万余所, 在校学生1000多万,校产累计估算1500亿元。大批民办教育工作者和办学影响较大的知名人士,逐渐形成一个新的群体。他们当中除了教育、科技方面的知识分子以外,近年来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企业界人士和出国留学人员投资办学的也日益增多,其中非中共人士占很大比例。联系团结这一群体应该成为新时期党的统战工作的任务。邓小平同志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出了统一战线“不是可以缩小,而是应该扩大”的论断。因此,团结、联系、引导民办教育界,是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需要。建议中央明确把民办教育界纳入新时期党的统一战线工作领域,将其中非中共代表人物列入统一战线的一个重要对象,发挥他们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华职业教育社是一个具有统战性质的民间教育团体,将努力加强和民办教育界的联系,在这一工作中发挥更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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