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东亚安全共同体的战略设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东亚论文,共同体论文,战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4年是东盟地区论坛成立10周年。近10年来,欧洲、中东、南亚、非洲等地相继爆发战争或冲突,东亚则保持了相对和平与稳定的局面,这在东亚近百年的历史上也是少有的现象。东盟地区论坛作为有史以来东亚地区第一个多边安全对话机制,在其中发挥了特有的积极作用。随着东亚经济向一体化方向发展,东亚多边安全合作得到本地区各国的普遍认同。2003年10月举行的东盟第九次首脑会议签署了2020年之前建立“东盟共同体”的宣言,其中包括建立“东盟安全共同体”、“东盟经济共同体”、“东盟社会与文化共同体”。这反映出21世纪初东亚地区多边主义与国际合作的新潮流,以及东亚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安全领域谋求全面合作、联合自强的新趋势。
然而,东亚安全形势也有严峻的一面。超级大国推行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在东亚地区调整军事部署,加强军事同盟。朝核问题与东北亚安全前景备受关注,爆发战争或冲突的导火线依然存在。东亚国家之间安全利益不尽相同,一些矛盾在发展。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国际恐怖主义依然猖獗。跨国犯罪有上升之势。东盟地区论坛作为有史以来东亚各国首次建立的官方多边安全对话机制,在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但现有东亚安全合作机制仍处于比较松散的初级阶段,建立更加有效的东亚安全合作体系是东亚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为顺应时代潮流,维护东亚安全,兹提出一套关于东亚安全合作的建议,供东亚各国政府和安全问题专家参考,并希望引起读者对建立“东亚安全共同体”(East Asian Security Community-EASC)的关注和探讨。
一、建立东亚安全共同体的目标与战略意义
今后10年东亚国家可考虑将建立东亚安全共同体作为谋求共同安全的总目标。这一进程与“东盟安全共同体”的形成是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的。其主要目的是,努力在东亚建立一个制度化的地区安全合作体系,防止东亚国家间发生战争,减少东亚地区面临的外部安全威胁,避免东亚国家的内部冲突,缔造和维护东亚地区的“可持续安全”(
Sustainable Security)(注:“可持续安全”是一个新的安全概念,它吸收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在传统安全概念中引入社会环境因素,强调安全的可持续性。)。
东亚安全共同体要以《联合国宪章》为宗旨,在东亚现有多边安全对话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东亚各国的地区认同感,培育共同的安全理念,遵守共同的安全合作原则,建立维护集体安全的机制。
关于东亚安全共同体的具体形式,可考虑以东盟地区论坛为框架,以“东盟安全共同体”为核心,建立“东亚安全合作组织”(East Asian Security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EASCO)。它与北约不同,不是军事集团,不具有排它性,不预设假想敌,而是针对不同安全领域的问题或威胁开展东亚各国之间不同形式的安全合作。东亚国家不存在共同的外部军事威胁,传统的军事集团模式不适合东亚地区的整体安全需要。东亚安全共同体也难以照搬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简称“欧安组织”,即OSCE)模式(注: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的前身是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1995年1月欧安会改名为欧安组织,现有55个成员国。每两年举行一次首脑会议。日本从1992年起开始列席欧安会(现欧安组织)的各种会议。),但可以从东亚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欧安组织的某些经验,也可参照上海合作组织的成功做法。
东亚安全共同体的成员,主要是本地区的主权国家,但不排除美国等本地区以外国家参与其中发挥建设性作用。印度、巴基斯坦等南亚国家因地理上接近中亚,所以如果有意愿,更适合加入上海合作组织。而“东亚安全合作组织”一旦建立,便可通过上海合作组织的“地缘桥梁”作用,使亚洲和欧洲的多边地区合作组织彼此呼应,相互贯通,从而为中国周边地区和整个欧亚大陆的和平与安全发挥具有战略意义的积极作用。
二、树立“可持续安全”的共同理念
国际社会已经意识到在谋求经济增长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为解决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注:1972年罗马俱乐部的研究小组提出《增长的极限——罗马俱乐部关于人类困境的报告》,为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理论奠定了基础。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21世纪议程》,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决定于第47届联大审议建立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现在,国际社会有必要从共同安全的高度提出“可持续安全”的理念和“可持续安全战略”的构想。
持久和平并不等于持久安全。由于非传统安全威胁因素的上升,即便在长期和平的国际环境中,公众、国家或地区的安全也可能会受到威胁。“可持续安全战略”的重要意义在于,不仅要确保传统安全领域的持久和平,而且要努力解决非传统领域的持久安全问题。
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疆域面积和保卫国家安全的需要加强国防建设是理所当然的。但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盲目依靠增强军事力量谋求本国的绝对安全,到头来反而可能更不安全,或陷入一种“高成本、低安全”的战略困境。国家之间的战争、军备竞赛往往后患无穷,不仅难以确保本国安全,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与经济增长并不等于发展一样,暂时的和平也不等于安全。要使和平长期延续,要摆脱安全困境,仅靠增强一国或同盟国的军事力量是做不到的。部分国家谋求所谓“绝对安全”或盲目追求“对等安全”,其最终结果都可能增加其对他国安全的威胁,使国际安全形势趋于紧张或复杂化。
有鉴于此,东亚国家在谋求本国安全和考虑地区安全合作时,应该树立“可持续安全”的观念。“可持续安全”的目标是在保证成员国生存安全利益的基础上,建立协调成员国安全利益的规则与制度,避免武力解决利益冲突的现象,摆脱安全困境。
东亚安全共同体应建立在“可持续安全”的理念之上,倡导互信互利、平等参与、协调合作、持久安全的观念,在此基础上协调本国安全利益与地区安全利益,延续东亚地区的和平,加强东亚国家间的安全合作关系。
(一)“可持续安全”从时间上讲是指和平与安全状态的可持续性。迄今,人类还没有能力实现永久和平,但通过努力有可能使两次战争之间的和平时期相对延长。对东亚来讲,可持续安全的含义首先是长期保持东亚现有的和平状态。
(二)“可持续安全”从理念上讲是强调国家生存的安全环境与生态环境的统一性。“可持续安全”的理念要求不得以战争方式解决主权国家之间的纠纷,尤其反对使用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反对核扩散,反对军备竞赛,反对以破坏社会、文化和经济环境为代价换取暂时的安全利益。“可持续安全”就是要通过地区安全合作,争取使东亚各国能以较低的安全成本保障较高水平的安全状态。
(三)“可持续安全”从内容上讲具有预防性和综合性。目的是防止和减少国家或地区面临的各种安全威胁。东亚虽然实现了10多年的和平,但仍面临引发战争的危险和大量不安全因素。因此,减少引发战争的隐患是“可持续安全”的首要任务。同时,鉴于安全威胁日趋多元化,其中包括分离主义、领土争端、武器扩散、海洋资源分配、恐怖主义、宗教冲突等等,既有传统安全因素,也有非传统安全因素,需要各国之间在社会、文化、宗教、经济、政治等多方面加强合作,以利消除安全威胁的根源。
(四)“可持续安全”从范围上讲应谋求和维护地区安全的整体性。东亚国家的安全利益及面临的安全威胁不尽相同,妨碍着东亚安全合作的深入。“可持续安全”尤其强调地区安全与国家安全的协调与互补,鼓励东亚国家的地区认同感,增强共同维护东亚地区安全的使命感,通过渐进积累方式逐步建立东亚安全共同体。
(五)“可持续安全”从策略上讲要体现东亚地区的多样性,实行多边主义。多边主义是实现可持续安全的必由之路。东亚作为一个整体,只有多边合作才能最大限度地协调国家的个体安全利益与地区的整体安全利益。因此,要最大限度地实现东亚地区的“可持续安全”,只能通过多边安全合作,任何双边同盟或安全合作都不可能成为地区安全合作的主体。
“可持续安全”不仅应成为东亚国家的目标,也应成为全球安全的目标。东亚国家可在本地区安全合作实践的基础上,通过联合国呼吁实现全球范围的“可持续安全”,使“可持续安全战略”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相辅相成,使和平、发展与文明三者有机地结合,为促进人类社会的安全、文明与进步做出东亚人的贡献。
三、东亚安全共同体的基本原则
建设东亚安全共同体必须考虑本地区的特殊性。东亚是多样性较强的地区,因而尊重和平衡各国的安全利益就成为东亚安全共同体的基本出发点之一。
东亚国家的多样性表现在诸多方面,如政治制度、宗教文化、经济水平、军事实力、战略关系、国家规模、种族血缘、国际利益等。然而,东亚国家就是在这种多方面不一致的情况下维持了冷战后的和平状态。这一事实给我们三点启示:一是国家的多样性并不一定不如相似性有利于安全合作;二是在多样性情况下的安全合作原则与相似性下的合作规则有所不同;三是东亚现有多边安全对话合作规则需要巩固和加强。目前,东亚安全合作的一些原则,有些体现在双边关系条约中,有些被载入联合国等多边文件,成为国际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为了促进东亚安全共同体的建立,我们提出以下安全合作原则供东亚的战略家及政策制定者们参考。
(一)尊重地区多样性的原则。东亚安全共同体是建立在本地区多样性基础之上的,应允许不同的社会制度、发展模式、文化宗教彼此共存,互不强加于对方,以和平的方式在竞争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
(二)国际关系民主化的原则。东亚安全共同体应为一个民主的国际安全体系。成员国在地区安全事务的决策上拥有平等权力;一般问题尊重绝大多数国家的意见,重要问题和事项应继续采取协商一致原则(注:1992年1月欧安会部长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布拉格文件》,把欧安会决议需协商一致通过的原则修改为“一致减一”原则,即在某一成员国发生所谓严重违背欧安会有关精神的事件时,可在不征得该国同意的情况下做出有关决定。这为其后发生的科索沃战争埋下了伏笔和隐患,东亚国家应引以为戒。);当事国的意愿应得到尊重,并以当事国的意见作为协调安全利益冲突的基础;单边主义的海外军事行动应受到制约;维和行动需要共同体的授权并得到当事国的同意。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把平等协商、和平谈判、外交斡旋作为解决各种国家间冲突的基本方法。反对主权国家之间相互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注:东盟首脑2003年10月7日签署的“巴厘第二协约宣言”,提出建立“东盟安全共同体”的基本原则。它包括:只能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东盟国家之间的分歧;不许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尊重国家主权,各国有权采取独立的外交政策和国防政策措施,这一共同体不是军事同盟;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以及东盟所确定的互不干涉内政、以协调一致为基础的决策等。);反对以武力改变现存边界现状或推行本国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反对为别国国内或跨国的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国际恐怖势力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
(四)地区安全与国家生存安全相一致的原则。地区安全的前提是保障主权国家的生存与安全。因此,东亚安全共同体成员国的安全防御政策不应对其他成员国的生存安全构成威胁。地区安全合作的主张与安排应尊重各成员国的安全关切与意愿。
四、东亚安全共同体的基本框架
构筑东亚安全共同体是一个相对长远的目标,但并非一个空洞的理想,其过程本身就能对维护东亚地区安全产生十分积极的作用。有关东亚安全共同体的基本框架设想如下:
(一)以东盟地区论坛为东亚安全共同体的基础。东亚地区现已形成多个不同层次的多边安全合作渠道,如东盟地区论坛、朝鲜核问题六方会谈、东北亚合作对话会、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等。其中,东盟地区论坛是惟一的东亚所有主权国家都参加的政府间的多边安全论坛。其作用较强、级别较高、覆盖面较大,以东盟地区论坛为基础建立东亚安全共同体容易得到东亚国家的广泛支持。因此可以考虑在东盟地区论坛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东亚安全合作组织,并对现有其他东亚安全合作机制加以整合,最终建立一个以“东亚安全合作组织”为主体的复合型地区安全共同体。
(二)加强东盟地区论坛内部的机制化建设。首先东盟国家可考虑设立东盟地区论坛理事会之类的常设机构,以东盟国家外长为主,设立轮值主席制度。根据不同性质的安全问题,在东盟地区论坛内部可设立不同领域的部长会议,例如国防及公安部长会议。在东盟地区论坛框架内也可设立专项分组会议或召开临时会议,有针对性地讨论本地区最突出、最紧迫的安全问题。
(三)适时举行东盟地区论坛非正式首脑会议。2004年是东盟地区论坛成立10周年。各成员国应在总结地区安全合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发展提出新的目标和努力方向。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召开东亚国家领导人峰会,努力就建立东亚安全共同体的目标、理念、规则和途径达成共识,并在此基础上可制订“东亚安全合作宪章”或发表“缔造东亚可持续安全联合宣言”,促使东亚安全合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四)东盟地区论坛与其他地区合作组织建立联系机制。除东盟地区论坛之外,东亚地区还有一些官方对话合作机制。例如,东盟与中、日、韩(10 + 3)合作机制、东盟与中国(10 + 1)合作机制、朝核问题六方会谈、亚太地区防卫当局论坛、东北亚合作对话会、西太平洋海军论坛、联合国和平与裁军亚洲与太平洋区域中心等多边安全对话合作渠道。它们都可据实际需要,就有关地区安全问题与东盟地区论坛建立联系通报制度。
(五)以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为基础建立东亚第二轨道安全对话联系机制。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作为较有代表性的民间常设机构,与各种二轨机制之间可以建立联系通报制度,将所有二轨安全对话机制及临时性合作项目中有建设性的相关建议收集、汇总到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备案,经过讨论和筛选提交东盟地区论坛做参考,从而形成连通官方、半官方、民间等各层次的东亚安全对话合作机制的网络。
(六)妥善处理东亚安全共同体与双边军事同盟的关系。东盟国家大多奉行不结盟政策。美国同日本等东亚一些国家的同盟关系既是历史遗留的产物,也是有关国家的自主选择。如同东盟地区论坛不排斥结盟国家一样,未来的东亚安全共同体也可是不结盟国家与结盟国家共同参与的地区安全体系。不过,届时双边同盟的性质、功能和作用应和参与东亚安全共同体的进程相吻合,而不应相抵触。
(七)推动实现朝核问题六方会谈机制化。要争取六方会谈的续会,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使其升格为部长级会谈,从而使东亚安全共同体在“东盟地区论坛 + 六方会谈”的基础上发展。六方会谈可以独立存在,最终实现朝鲜与美、日关系正常化,形成包括六国在内的东北亚多边安全合作机制,也可考虑并入东盟地区论坛,成为未来东亚安全合作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八)建立中美日俄四国战略对话机制。四大国关系的改善与稳定是东亚安全合作的关键。朝核问题六方会谈首次为中美日俄提供了最为直接的对话平台。今后若能实现六方会谈的机制化,可以在会议期间增加中美日俄四方会谈的议程,内容不局限于朝鲜半岛问题。东亚四大国安全对话可主要集中于讨论四大国之间的战略关系问题,就地区重要安全问题协调四方立场,以确保四大国关系的稳定和协调发展。为提高地区安全合作的效力,今后还可考虑举行四国外交及国防部长会议。中美日俄安全战略对话应向东盟地区论坛通报其讨论的要点和共同立场,并争取东盟地区论坛给予支持。
五、东亚安全共同体的安全管理措施
东亚安全共同体要取得实质性进展,东盟地区论坛就不能停留在论坛的水平上。东盟地区论坛不仅要务虚,也要务实,切实加强地区的危机管理和日常的安全管理;不仅要防止和解决突发性危机事件,而且要重点加强维持地区安全现状的管理。东盟地区论坛的安全管理可包括如下一些措施:
(一)强化东亚国家相互信任措施机制。提倡各国以对话谋理解,以行动增互信,以合作促安全。各国可加强军队对话交往、观摩及参与多边联合演习、开展人员培训、学术交流与专业技术合作等。有关各方应恪守承诺,认真执行对有争议地区科考活动的事先通报制度和规定,完善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协商裁减边境地区的军事力量,切实预防危险军事活动。核国家之间相互承诺不将本国战略核武器瞄准对方,对无核国家承诺不使用核武器,提倡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原则,承诺不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技术。无核国家承诺不谋求核武器。
(二)建立军事突发事件管理机制。可借鉴欧安组织的做法,成立预防冲突中心。成员国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通报和澄清其所卷入的军事性突发事件,减少有关国家的误会。受影响的国家有权要求当事国和平解决冲突并做好善后处理。危机结束后,当事国应将事件发生的详细情况过程报预防冲突中心备案。
(三)建立解决边界及海洋权益争端机制。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平等协商,谈判解决历史遗留的领土、领海边界及相关问题。时机和条件成熟后,有关各国可展开大陆架和海上专署经济区的谈判。为缩小对有争议且不能维持人类居住的岛屿、岩礁的争夺,可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有关规定,将其永远排除在划定专署经济区或大陆架法定依据之外(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岛屿制度”第三项明确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署经济区或大陆架。”见赵理海:《海洋法的新发展》附录,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1984年版,第294页。)。有关各国在领土、领海及专署经济区争议尚未解决前,应避免采取单方面措施激化矛盾。必要时可在东亚地区建立和平解决争端和调节与仲裁机制,体现东亚安全共同体的公平与法治精神(注:欧安会和平解决争端机制亦称“瓦莱塔机制”。因1991年2月欧安会瓦莱塔专家会议制定的和平解决争端措施而得名。这些措施包括:争端当事国应通过直接磋商谈判来解决争端,可由当事国提交高官委员会;若当事国在一定时间内无法通过直接磋商谈判解决争端或就争端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可提出启用解决争端机制的要求;解决争端机制由4名非当事国的资深专家组成;若当事国从解决争端机制启动3个月内仍未平息争端,高官委员会将再次派出不超过6人的专家使团;专家使团可与当事国单独或共同接触,提供总体的或具体的评估与建议,以非正式和灵活的姿态运用多种工作方法来帮助当事国取得实际效果;若当事各国同意,解决争端机制可引用常设仲裁法院(海牙)国际局的条款与设施。
关于欧安组织调解与仲裁机制:1992年7月,欧安会在布达佩斯举行首届议会成立大会,通过和签署了《欧洲解决争端公约》,并决定在日内瓦设立欧洲调解与仲裁法院,用以解决欧安会成员国之间的争执与冲突;1994年12月,《欧洲解决争端公约》生效;1995年5月,欧安组织调解与仲裁法院在日内瓦举行首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法庭庭长、两名调解人和两名法庭候补成员。)。
(四)建立东亚非战斗军事救援机制。根据联合国决议及当事国请求,适当开展东亚国家军队参与本地区维持和平的合作行动、国际抢险救灾合作。随着东亚国家及安全合作的加强,可建立地区维和机构,统一组织具体的维和行动,体现东亚安全共同体自愿互助而不强行干预的精神。
(五)建立东亚裁军、军控和防扩散机制。东亚各国要努力谋求低成本、高安全。要继续 防止东亚核扩散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注重解决造成扩散的经济结构及国际环境方 面的问题和原因。努力促使东盟地区论坛全体成员国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全 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东盟地区论坛 可对成员国加入、批准、执行上述条约的情况进行年度确认和敦促,并将其作为是否是 本地区负责任一员的衡量标准之一。在防止核、生、化污染方面加强区域合作。东南亚 无核区业已建立。东北亚也应为建立无核区做出努力。在推动朝鲜半岛无核化的同时, 日本应坚持不制造、不拥有、不运进的“无核三原则”,减少东北亚的核扩散危险。
(六)建立东亚打击跨国犯罪协调合作机制。鼓励东亚所有国家批准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加强本地区法制建设和执法力度,共同打击恐怖主义、走私贩毒、拐卖人口、海盗、洗钱等跨国犯罪。东亚各国反恐机关加强对跨国犯罪的情报合作和案件侦破合作。针对跨国恐怖组织及恐怖分子建立区域监控系统和通报制度。通过国际合作提高预防高科技犯罪的能力,维护金融安全。
(七)建立东亚能源安全合作机制。有关各国要加强维护海上石油通道安全和陆地能源输送管道安全的合作。在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方面,尽量避免恶性竞争,避免由此引发的海洋权益争端,努力探索东亚国家之间联合开发有争议地区能源的途径。如在有关国家政府协议的基础上,成立股权平等的跨国公司,联合勘探、开采海底能源资源,逐步形成东亚各国互利的集体石油储备体制。
六、关于中国参与建设东亚安全共同体的几点建议
今后10年,为争取一个相对稳定的国际和平环境和良好的周边环境,中国有必要奉行“远交近和”的地缘安全政策,在加强上海合作组织建设的同时,积极参与和推动东亚安全共同体的建设。我们认为,下列政策将有利于中国在建立地区多边安全机制的同时增强自身的安全保障。
(一)以睦邻友好作为地区安全政策的出发点。中国同东亚邻国之间的共同利益大于冲突,合作潜力大于矛盾。如果能与周边国家特别是东亚国家保持较好的战略协作关系,就可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外部势力对中国安全的威胁。因此,中国国家安全战略的重点应立足于周边,特别是东亚地区,把睦邻、安邻、富邻作为周边安全战略的基本目标。在中国崛起的过程中努力做到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协邻共富,睦邻同安。在建立东亚安全共同体的多边合作机制中,要继续尊重东亚地区中小国家的主动精神;在维护朝鲜半岛和平与稳定的前提下,为实现半岛的无核化发挥建设性作用;通过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开创中国与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战略伙伴关系”的新局面(注:2003年10月8日,中国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与东盟签署《面向和平与繁荣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这标志着中国与东盟从“面向21世纪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发展到一个经济、政治、安全全面合作的新阶段。);从加强“10 + 1”合作入手,带动“10 + 3”,建立以东亚国家为主体的地区安全合作组织,逐步酌情吸收东盟地区论坛成员国中的非东亚国家参与,最终形成名为“东亚安全合作组织”的亚太安全共同体。
(二)争取中美日俄四大国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四大国之间战略利益各不相同,历史上四国进行真正的战略合作也很少,甚至几度爆发战争。四国间的双边关系性质各有不同,发展也不平衡,但目前四国关系有了进入以磋商、协调、合作为主的新阶段的可能性。中国应努力发展同俄、日、美的关系,在加强双边安全对话与信任措施的同时,适时推动中美日俄的四国战略对话。这将有助于减少大国之间的误解和安全威胁,有助于增强四大国对共同安全利益的共识,有助于促进东亚安全共同体的建立和东亚“可持续安全”的实现。迄今,中国已分别同俄罗斯、日本建立起不同的伙伴关系并有双边条约做保障,然而中美两国之间既未建立起稳定的伙伴关系又无双边条约做保障。有鉴于此,争取形成有条约保障的稳定而富建设性的中美合作伙伴关系,应成为中国地区安全战略中的一项具体任务和发展中美关系的一个重要目标。
(三)坚持多边主义的地区安全合作策略。历史昭示,双边同盟不能有效地保障中国的安全,也难以实现东亚地区的“可持续安全”。多边主义不仅不排斥双边合作,反而有赖于全方位正常的双边关系做基础,同时可促进双边关系的发展。多边主义重视集体性国际协调,有利于促进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在单边主义对国际安全与和平威胁增大的情况下,中国除了在联合国多边合作中发挥作用外,还要顺应东亚业已出现的多边主义潮流,把建设东亚安全共同体作为地区多边安全合作的重要目标,发挥负责任地区大国的作用,树立遵守共同规则的典范,成为东亚各国的平等合作伙伴。为促进东亚多边安全合作,还可根据需要申请以观察员身份出席欧安组织的活动,了解并借鉴欧洲安全合作的经验。
(四)努力在东亚营造抑制台湾分离主义的国际环境。台湾的分离主义倾向既是对中国安全的威胁,也是破坏东亚地区安全的危险因素之一。因此,阻止台湾的分离主义图谋,既有利于中国的和平统一,也有利于整个东亚地区安全与稳定。中国在执行“一国两制、和平统一”方针的同时,要继续针对“台独”的危险倾向,增强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及民族凝聚力。要继续警惕台湾当局的所谓“务实外交”。要继续把反对台湾挤入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地区安全合作组织,作为中国地区安全合作的基本原则之一。以反对至少不支持“台独”,作为双边及多边安全互信互利措施的前提条件。地区安全合作议程中任何有关台湾问题的讨论,都必须以反对“台独”为基本前提。绝不允许无原则地把台湾问题纳入多边安全对话的议程。同时,可通过双边交往,争取东亚国家就分离主义是对本地区安全的威胁达成共识,以利进一步形成有利于阻止“台独”的国际环境。
综上所述,建立东亚安全共同体是一个长远的战略目标,需要东亚所有国家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我们相信,无论这个目标需要多久才能实现,只要东亚国家能以此为目标,就将给东亚安全合作注入新的动力,就有了迈出第一步的希望。
注释:
⑥1976年2月通过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规定,缔约各方“友好谈判解决争端”,“避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标签:东南亚国家联盟论文; 东盟共同体论文; 和平与发展论文; 东亚共同体论文; 时政外交论文; 冲突管理论文; 东亚研究论文; 东亚文化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