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流通领域对外开放的回顾与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流通领域论文,对外开放论文,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内商品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是我国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如何处理对外开放市场与保护民族产业的关系,本文发表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现行的流通领域对外开放政策非常严格
由于第三产业特别是流通行业的特点,我国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晚于加工制造业,也晚于第三产业中的旅游业,而且市场准入的条件及审批程序都非常严格。根据现已出台的法规和政策,可大体分为5个阶段:
1.1992年7月前,禁止外商在中国开办独资或合资的零售、批发企业,但外商投资的生产企业可在中国国内销售部分产品。根据198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不允许在中国境内设立商业零售和批发业的合营企业。该《条例》规定,合营的生产加工企业在中国销售产品,有权自行销售或委托有关单位代销。199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内商业、对外贸易等行业禁止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有权依照批准的销售比例自行在中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可以委托中国的商业机构代销。
2.1992年7月,国务院同意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6个城市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五个经济特区,各试办一至两个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项目由地方政府报国务院审批。企业经营范围为百货零售业务、进出口商品业务,不得经营商业批发业务和代理进出口业务,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外汇自行平衡,进口商品限于在本企业零售的百货类商品,年度进口总量不超过本企业当年零售总额的30%。
3.1993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关于全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的基本思路,其中提出:“经国家批准,在一些城市和地区试办中外合资的零售商业、物资供销企业”。由于“物资供销”即指生产资料批发,此文件第一次将批发领域列入了对外开放范围。
4.1995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把商业零售、批发和物资供销列入“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允许有限度地吸收外资投资。
5.1995年10月,国务院批准在北京试办两家中外合资的连锁商业企业。各项政策除比照中外合资合作商业零售企业外,还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51%以上,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等。
二、零售商业开放试点取得明显成绩
自1992年国务院同意在北京等地进行外商投资零售企业的试点工作以来,迄今已经正式批准了15个项目,依照批准顺序为:同新加坡合资建立的“北京燕莎友谊商城”,同日本合资建立的“上海第一八百伴”,同香港合资建立的“天津华信商厦”,同泰国合资建立的“天津正大国际商业大厦”,同香港合资建立的“上海润华”,同马来西亚合资建立的“青岛第一百盛”,同日本合资建立的“大连国际商贸大厦”,同香港合资建立的“上海东方商厦”,同香港合资建立的“广州华联百老汇”,同香港合资建立的“新东安”,同日本合资建立的“上海佳世客”,同泰国合资建立的“汕头金银岛”,同香港合资建立的“广州正佳”,同日本合资建立的“青岛佳世客”,同美国合资建立的“深圳沃尔玛”。其中,“北京燕莎”、“上海东方”、“上海第一八百伴”、“深圳沃尔玛”这四家零售企业已经开业。
流通领域引进外资虽然只有短短几年,但对我国的商业发展已经起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首先,外商带来了国内商业特别是国有商业企业极为短缺的资金。据统计,1994年国内贸易部系统国有商业、物资和粮食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分别为82.2%、87.8%和88.2%,均高于全国国有企业总资产负债率和工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水平。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如国家停止或很少注入资金,更新改造资金不足,政策性亏损和社会负担包袱沉重,经营管理出现失误,等等。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设施严重老化的国有流通企业,不进行技术改造无法适应竞争,借钱改造又会形成新的债务包袱,而同外商合资不仅带来资金,还没有债务负担。面对困难,越来越多的流通企业在认真地考虑走这条路。
除此之外,外商还带来了国际上先进的现代化营销方式和管理经验,而这对我们来说同样是极为缺乏的。先期开业的“北京燕莎”和“上海东方”,不仅在商场装修、营业设施、购物环境、商品档次等“硬件”上都属一流,而且在营销观念、管理模式、服务文化等“软件”上也使我们大开眼界,很多消费者感到真正体会了“当上帝”的滋味。最近在深圳特区刚刚开业的“深圳沃尔玛”,更因规模宏大、设施完善、商品繁多、服务周到而成为“特区一景”。面对这些合资零售企业的竞争,国内其他商店也普遍加快改革、改造的步伐,从而提高了整个零售商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三、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教训
第一,外商投资者的结构不够合理。目前已经批准的15家零售合资企业,外商基本上全部来自亚洲地区,只是最后批准的深圳的项目是和美国公司合作。这些外商中有的并非国际知名的商业企业,有的甚至不是零售企业,还要再委托别人管理商店;有的是我国的海外企业,被戏称为“假洋鬼子”。这种结构不利于我们博采众长,全面吸收引进国外先进经验。出现这种情况,除了90年代初期的政治因素外,同我国零售企业引进外资的政策以内部文件形式下达,透明度低也有很大关系。至今仍有很多外商不知道流通领域可以开放,还在不断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询问。而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外商,由于同国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又精于公关活动,不仅捷足先登,而且有的还被批准一家公司搞两个项目。
第二,项目规模过大,营业形态单一。由于零售合资指标来之不易,建设项目普遍规模很大,平均建筑面积高达9.4万平方米,其中最小的也有2万平方米,最大的达到21万平方米,远远高于我国现有的商业设施。规模过大直接造成建设周期过长,迟迟不能开业经营。目前已批准的15个项目,开业的四家中三家是建成设施后再合资,只有一家是先签约立项再建成开业,其余11个项目仍在建设中,有的两三年后也不能开业。同时,由于营业面积巨大,设施建设标准较高,所有的项目几乎都是以经营高中档商品为主的百货店形态,而没有当前迫切需要发展的超级市场等形态。这些都同我们进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工作的初衷有所矛盾。
第三,外商持股比例和合营年限值得商榷。由于现行政策对投资比例和合营年限未做规定,外商出自利益考虑普遍要求控股,巨大的建设规模也使得资金匮乏的中方企业根本没有能力控股,结果造成现已批准的15家合资零售企业中,外商控股的8家,中方控股的仅1家,其余为各占一半。专家认为,这些合资零售商业企业最多10年内即可收回投资。但目前确定的合营年限普遍较长,平均高达32年,最长的50年,最短的也有17年。
四、各种变通形式的商业合资项目遍地开花
按照目前的政策,外资投资零售商业只在北京等城市和地区进行试点,国务院迄今为止只批准了18家合资零售企业。但是,到各地去走一走,就会发现自称为中外“合资”、“合作”的零售商店远远不止这些。实际上,不少地方政府和商业主管部门感到试点地域和数量有限,申办手续又比较严格,就公开或变相地进行变通。大致归纳一下,变通的手法至少有以下几种:
一是进行外商投资零售企业试点的城市中,有的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项目之外,自行批准了一些中外合资、合作零售企业。这些企业享受一般合资企业的政策,但没有进出口权。
二是国内一些零售企业委托、聘请或承包给外商进行管理,有的还使用了外商的企业名称或商号。如某国有公司开办的“购物中心”,由外商派出总经理等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该店被很多消费者认为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实际在企业性质上完全是国有企业。
三是利用中外合资、合作的生产加工企业可在国内销售部分产品的政策,开设销售网点。如某外资百货公司同一家工厂建立合资企业后,把该工厂设在繁华商业街上的门市部,改扩建为一个中型商场;后又同另一家公司建立合资企业,利用中方所属企业的地皮新建一座大型商场。
四是中外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然后出租给国内的商业企业,实际上由外方公司进行管理。这种形式在很多城市中都有。
五是外商租用国内商场的部分经营场地,商场设计、商品种类和营业人员管理等方面都完全由外商自主经营,中方按销售额、利润额或合同规定的固定场租收取租金。
六是中外双方成立合资的咨询管理公司,然后直接管理国内商业企业。
七是外商通过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向一些国内的商店提供专用品牌的商品,并允许使用外商的招牌。由于国内商店变更经营范围非常方便,这种形式的专卖店数量很多。
除上述方式外,实际上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变通手段。这些做法有的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有的则完全合法。这些变通的办法,为外商大举进入我国商品流通领域开了方便之门。
五、在加强立法、宏观管住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扩大开放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不会也不应该改变。去年在日本召开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会议上,我国领导人已经郑重宣布:商品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要进一步扩大。根据目前我国流通领域对外开放的实际状况,应采取以下几点对策:
1、尽快制定外商参与我国国内零售、批发经营的法规。目前涉及此类的政策法规数量极少,在对外正式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只提到商业零售、批发以及物资供销属于“限制类”的对外开放项目,开放条件和审批程序等都未作规定。1992年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政策属于内部文件,始终没有公开发布,而且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条文不够完善,急需进行修改补充。至于本文前面所提到的各种变通形式,更没有规范性的政策,结果造成目前这种外商以各种形式进入我国流通领域的混乱状态。经过几年的实践,我们现在已经有条件制定一部比较完备的流通领域利用外资的法规,既包括生活用品的经营,又包括生产资料的经营;既包括单店经营,又包括连锁经营。对外商的进入条件、资格标准、投资比例、合营年限、合作形式、审批程序等做出规定。这项法规对外公开发布后,严格按此进行管理。
2、把允许外商参与零售经营的地域扩大到中部地区的省会城市。现行政策只允许在沿海的11个城市和地区进行外商投资商业零售的试点。但是,允许外资金融机构进入的地域已扩大到23个城市,而且允许外资银行拥有办理结汇所需的人民币周转金,在一定意义上已经涉及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政治上的影响,都是中外合资的零售商店无法相比的,但在存在地域上却远远大于合资商业。因此,应当允许把外商进入零售领域的地域,扩大到中部地区的省会市和经济中心城市。由于外商无利不来,投资环境差的地方不会去盲目投资,从服务贸易的谈判策略考虑,也可以考虑开放到全部省会市和经济中心城市。
3、尽快开展中外合资合作批发经营的试点工作。去年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已把商业批发、物资供销(即为生产资料批发)列入限制性的开放项目,但至今已将近一年,尚未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实际上,通过外商居间代理并收取手续费的消费品批发早已存在,一些合资企业通过保税区内生产资料市场的开放也在从事消费品的批发业务。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国内流通渠道的多元化、流通环节中统一的增值税的实施,绝大部分商品由企业自主定价,零售和批发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已难区分,再限制一般商品的批发活动已没有实际意义,而且无法操作。目前在上海浦东等地已经开始进行中外合资经营外贸企业的试点,外贸公司从事进口业务必定采取批发形式,也等于开了口子。鉴于这种情况,应加快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批发业务的试点。
4、明确规定由国内贸易部作为国内流通领域对外开放的主管部门。目前,涉及流通领域对外开放工作的国务院部委数量不少。这些工作都涉及同一个问题,但分别有不同的部门主管,而且有时意见并不一致,给实际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国内贸易部作为主管国内商品流通的职能部门,理应对包括外资在内的所有进入国内市场的商业组织实施统一管理。然而实际上发言权却不大,经常要向不同的部门反复协商、重复汇报。流通领域对外开放进展不快,同机构上的多头参与不能说没有关系。在国内流通领域内的对外开放问题上,应明确指定由国内贸易部作为主管部门,把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统筹考虑、统一安排,推动我国的商品流通工作更快地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