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形成原因及运作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司内部论文,原因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03)03-0036-05
中国加入WTO后,中国经济与全球经济的互动和联系日益紧密,国际跨国企业进入中国的成本与风险逐渐降低,在全球经济中起举足轻重的作用的跨国公司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将日益加深。据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有92%的跨国公司计划在中国设立地区总部。目前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中约有400家已经或积极准备来华投资,已经有11家跨国公司在北京设立了地区总部,有25家在上海设立了地区总部。据联合国《2000年世界投资报告》,截至1999年底,跨国公司为载体的世界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到50000亿美元,跨国公司的数量达到63000家,其附属公司至少达69万家,对东道国经济的影响越来越突出。1999年,所有跨国公司附属公司的资产是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3.5倍,达17.68万亿美元,销售额为14万亿美元。1999年,跨国公司海外附属企业货物和服务的销售额为135640亿美元,超过同年世界货物和非要素服务出口规模(68920亿美元),几乎是世界货物和非要素服务出口的两倍。跨国公司海外附属企业货物和服务出口为31670亿美元,占世界货物与非要素服务出口的46%。所以研究跨国公司的运作规律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跨国公司国际间内部贸易的研究,分析其内部贸易及内部价格转移的运作方式,以达到了解其规律的目的,为我国的跨国公司成长以及了解和应对国外跨国公司的竞争提供参考。
一、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形成原因
跨国公司内部贸易是指一家跨国公司内部的产品、原材料、技术与服务在国际间流动,这主要表现为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国外子公司之间以及国外子公司之间在产品、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交易活动。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在交易方式和交易动机上,与正常的国际贸易交换大相径庭。公司内部交易的利益原则,即获利动机并不一定是以一次性交易为基础,而往往以综合交易为基础。交易价格不是由国际市场供需关系所决定的,而是由公司内部自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跨国公司内部交易是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形式,是把世界市场通过企业跨国化的组织机构内部化了,可以说公司内部市场是一种理想的真正的国际一体化市场。
1.内部贸易是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必然结果
跨国公司是19世纪60、70年代产生的一种以全球市场为经营目标的企业形态,近几十年来跨国经营活动在数量和规模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飞速发展,它们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也在日益加强。统计数字表明,1971年用于贸易并在生产国以外消耗的石油的国际贸易有90%的份额是由约15家大跨国公司所控制,1986年日本来自亚洲的进口物品有75%左右由日本海外公司所提供,1988年美国进口货物的53%是通过其跨国公司的附属公司进行的,进入20世纪90年代跨国经营企业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已经超过了70%。(注:刘研,《跨国公司与中国企业国际化》,中信出版社,1992年版,第64-65页。)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跨国公司的兴起从根本上说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即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围绕利益目标,可以把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动机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1)自然导向型投资。进行这类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在自然资源丰富的国家取得短缺资源。(2)节约成本型投资。利用国外廉价劳动力,降低成本,提高利润,其资本流向一般是从发达国家流到发展中国家。(3)开拓市场型投资。这种投资是为了开拓占领东道国市场而进行的。投资前,企业在东道国基本没有市场,通过投资才使其产品,包括成品、半成品及所附带的零部件、机械设备等打入该市场成为可能。(4)防御型投资。为了维持未来的市场份额,当一家企业向外扩张,其他企业就会竞相而动。(5)绕开贸易壁垒型投资。当贸易壁垒阻碍正常出口时,该企业就会通过向进口国或第三国进行投资,来维持原有的市场。(6)全球战略型投资。这是跨国公司为了建立自己的国际生产体系、实施全球化战略而进行的投资。跨国公司根据资源和市场的分布情况,通过自己有效的管理网络,协调公司整个生产、研究开发、市场营销和金融投资活动,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以获得最高的利润。如美国的IBM公司通过在中国台湾生产制造零部件,在印度搞软件开发,在美国本土搞设计研究,有效地利用各地具有比较优势的生产要素,使资源配置达到了最优化。
跨国公司内部市场与外部市场的联系机制可以分为三种形态:母公司所在国与子公司所在国的纵向关系;各子公司所在国之间的横向关系;纵向与横向交叉的交织关系。跨国公司内部经济关系即指跨国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济关系的总和,这种关系是跨国公司内部经济关系的核心部分。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正是基于以上的内部经济关系而产生的。
2.内部贸易是技术进步和国际分工进一步发展的结果
技术进步和国际分工的发展使传统的公司间分工相当大的部分转化为公司内部分工,在公司的内部分工中,传统的水平分工也逐步让位于垂直分工,其结果必然使公司内部的贸易量大大增长。在跨国经营企业的国际生产过程中,通过前向一体化的分支企业的生产或通过水平一体化的分支企业的调剂,企业跨国经营的稳定性就有了坚实的内部保障。
贸易内部化可以防止技术优势的扩散,有助于公司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和竞争能力,实现全球利益的最大化。对技术的垄断是跨国公司的特有优势,也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关键,如果公司的技术产品在公司外部交易中,有可能被竞争对手摹仿而蒙受损失,内部贸易就可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约翰逊(H.G.Johnson)于1968年在其《比较成本与发展中的世界经济之商业政策理论》、1970年《国际公司的效率与福利含义》1975年《技术与经济独立》等论文中指出,制造简单的产品只需简单的技术和知识,且易于袭用仿制;制造复杂的产品需要复杂的技术知识,且难于摹仿与复制。跨国公司的优势在于始终把握新知识,并在其公司内部转让,以确保跨国经营的优势。
3.内部贸易是跨国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结果
公司内部贸易可以大幅度减少通过外部市场交易所付的费用,节约交易成本,增加利润。使用外部市场是必须付出成本代价的,构成外部市场交易成本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买卖双方为寻求和达成有利的价格所花费的时间和费用,其次还包括国际政治风险、经济风险以及交易行为本身的履约风险所构成的风险成本。在内部贸易过程中,由于交易双方同为一个统一经济利益主体即跨国经营企业整体中的一个内部成员,因而上述外部市场交易所特有的成本的支出就得以从中避免,而成本付出的节省便是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一条。
内部贸易还可以降低外部市场造成的经营不确定风险。由于完全受市场自发力量的支配,企业经营活动面临着诸多的风险,即投入供应数量不确定,投入供应质量不确定,投入供应价格不确定,不同生产工序和零部件分别由独立企业承担,这在协调上又有可能产生问题,公司内部贸易可以大大降低上述的各种经营不确定性,实行合理计划,科学地安排经营活动。此外内部贸易可以充分利用转移定价攫取高额利润。
4.内部贸易是解决跨国公司内部各利益中心之间矛盾的产物
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关系一般由股权份额决定:(1)完全控股的关系;(2)大份额控股的关系;(3)小份额控股的关系。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控股程度有所不同,它们经济利益统一程度往往就不一致。因此在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换过程中,就不能以利益的完全一致性为基础进行无偿调拨,而必须采取贸易的形式,通过内部市场机制满足各方的经济利益,以解决内部经济利益的矛盾。
二、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运作
跨国公司内部贸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际贸易,其核心特点有两个:(1)实行计划性管理。公司内部贸易的计划性主要是指内部贸易的商品数量、商品结构以及地理流向等要受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计划、生产投资计划、市场营销计划和利润分配计划的控制和调节。跨国公司实施内部贸易计划管理的目的是,调节公司内部的资源配置,使之不断适应公司发展战略和外部环境变化的要求,在激烈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2)实行转移价格。实行转移价格有助于克服公司内部分工的统一性与各部门利益不一致性的矛盾。海外子公司采取的是多样化股权形式,使得母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形成多样化、多层次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利益的差异性必然导致跨国公司的总体利益与各子公司的局部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跨国公司实行转移价格是克服这一矛盾的有效方法。转移价格使整个公司的经营活动在全球战略目标指导下实现内部交换,并在协调的基础上使各自的利益得到满足。以上两个特点决定了跨国公司内部贸易运作的核心是投资决策和转移价格的制定。
1.跨国公司内部贸易投资决策
科斯(Coase)在其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了两个根本性问题:什么时候企业愿意到市场上去采购?什么时候会自己生产以满足自己的需要?(注:(美)奥利弗·E·威廉森著,《治理机制》,2001年,第60页。)选择后者则意味着选择内部贸易(创造型内部贸易)。那么是在子公司甲生产还是在子公司乙生产?不同的选择会变更原有的供应链,也意味着形成了新的内部贸易(转移型内部贸易)。
在考察转移型内部贸易方式时,我们发现从生产成本的角度观察就可以得出内部贸易决策的结论。理论上我们可以得到跨国集团各公司对于同一产品所需要的成本函数如下:
PC(x)=Mc+Fc(x)+Lc(x)+Me(x)+Ac+Cd(x)
PC——生产成本
x——为子公司代号
Mc——原材料采购成本
Fc——原材料及产品运费
Lc——人工成本
Me——制造费用
Ac——投资分摊成本
Cd——附加的零件及产品进出口关税成本
假设前提:
该跨国集团为全球采购,即原材料采购成本相同,因此Mc为常数;
生产该产品在子公司之间所需要的投资相同,即Ac为常数;
由于生产地域不同而带来的物流成本、人工成本与附加关税的差异以及由于生产效率差异而带来的制造费用的差异将形成跨国集团之间生产成本的差异,这一差异导致了跨国集团利益的差别,也是进行内部贸易决策的关键。因此,在跨国公司的子公司A和B之间是否需要调整投资并形成新的内部贸易,实际只需要比较PC(A)与PC(B)之间的大小,也即比较Fc(A)+Lc(A)+Me(A)+Cd(A)与Fc(B)+Lc(B)+Me(B)+Cd(B)的高低。可以提供低成本的一方常常可以得到更多内部贸易的机会。
在考察创造型内部贸易方式时,则通常需要对如下成本函数进行比较:
PC+T[,GM]=Q;
假设集团外供应商可以提供的产品价格为Q;
同一产品子公司A的生产成本为Pc,目标毛利为T[,GM];
能否形成新的内部贸易原则上取决于Pc+T[,GM]能否小于Q;
2.跨国公司内部贸易转移价格的制定
转移价格也称之为公司内部价格。它是指跨国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相互约定的出口和采购商品、劳务和技术时所规定的价格。这种价格在一定程度上不受市场供求关系法则的影响,它不是独立各方在公司市场上按“独立竞争”原则确定的价格,而是根据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目标和谋求最大限度利润的目的,由总公司上层决策者人为确定的。
跨国公司制定转移价格,按其组织结构的不同可分为三种转移定价方式:
(1)以母公司为中心,实行高度集权的“本国中心”体制,其转移价格的制定采用集中化方式由母公司经理人员按照公司全部要素集中统一选择对整个公司最有利的价格。
(2)以海外子公司为中心,实行分权管理的“多元中心”体制。其转移价格的制定采用分权化方式。由各子公司经理人员,按照所在地经济特点,选择最佳的转移价格。
(3)公司实行管理权的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全球中心”体制,其转移价格的制定采用协议方式,由利益相关各方协商议定最优化的转移价格。
内部贸易转移价格的计算通常采用成本加成法进行,并可根据实际生产成本的变化进行调整。内部交易的特征是内部商品调拨,这也是转移定价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在内部交易中,商品所有权只是在企业内部各系统之间移动。从企业整体角度看,商品的价格并不重要。由于转移定价在一定程度上不受市场供求的影响,而是根据子公司所在国的具体情况和母公司在全球的战略目标和经营管理需要而人为制定的。所以,转移定价就不仅成为企业内部交易和偿付的方法,而且成为企业调节内部经济关系,避开公开市场缺陷,扩大企业总体利益,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手段。实际上转移价格策略只是跨国公司内部的一种会计手段,其目的在于使整个公司的长期利益极大化。一个跨国公司由其在世界范围内的子公司和附属机构构成内部交易体系,将公开市场上的交易转化为公司内部交易,就可以避免由于各国环境的差异,造成企业面临不完全竞争或有缺陷公开市场而难以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实现其全球利益最大化的情况。内部交易和转移定价为跨国公司克服贸易障碍,减轻税收负担,降低交易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提供了合法的有效手段,使跨国公司在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
三、如何应对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
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在一定程度上打乱了传统的贸易格局,使国际贸易关系复杂化。首先,由于内部贸易采用转移价格手段,达到跨国公司的特定目标、如将资金利润调出东道国、逃避东道国的税收、绕过东道国关税壁垒等等,使东道国利益受损。在现实中,跨国公司母国常常是发达国家,而东道国常常是发展中国家,因而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使发展中国家利益受到侵害,导致双方国家贸易关系紧张。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逃税、利润转移等“特殊功能”,使得东道国在制定对外经贸政策时左右为难:一方面为吸引外来资金与技术,必须有鼓励和优惠的外来投资政策;另一方面为了要减少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给本国带来的侵害,又不得不对外资制定加以限制的政策。其次,使世界市场上通过传统的“自由市场”按照公平条件进行的交易所占比重不断减少,而通过所谓的“封闭”市场进行的交易则日益扩大。跨国公司利用不同地区的资源优势,在国际生产中实行分工协作,推行制造部件、集中装配、定向销售的经营策略,使得跨国公司对全球性生产与交换的管理性加强,其内部市场已构成世界市场中封闭市场的重要一部分。此外,内部贸易一方面使跨国公司自身的竞争力大大提高,垄断实力大大增强;另一方面,它又使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局外企业在垄断竞争的世界市场中更难以立足。
1.在中国的跨国公司内部贸易
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额1996年至2000年的年平均外国直接投资额为427亿美元,在2000年为420.9亿美元,2001年达到468.5亿美元的历史最高记录。(注:香港《南华早报》,2002年1月28日。)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所进行的国际贸易,其中相当大部分属于内部贸易,这就为转移定价的实施提供了可能。事实表明,我国外资企业在内部贸易中采取转移定价做法确已屡见不鲜。据对三资企业从1990年至1992年进出口价格的研究表明,被调查的三资企业1990年进出口的1500余种产品中,进口价高于可比平均价,的有124种;出口价低于平均价的有428种,低于专业总公司价格的有174种,低于工商总公司价格的有210种,其中三资企业出口价格同可比平均价格相比,最低的价格仅占可比平均价格的1%。外商投资企业普遍采取转移定价带来了许多问题,其突出表现就是我国外资企业的普遍“亏损”。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字表明,我国境内三资企业的“亏损”面高达40%强,有些地区甚至达75%。令人深思的是,许多长期“亏损”的外资企业,外商却在不断增资。可见,外资企业的“亏损”往往只是一种假象。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外资在我国经济增长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根据测算1980~1999年的20年中,中国GDP年均9.7%增长速度中有2.7%来自外资的直接和间接贡献。目前跨国公司的出口已占中国总出口额的51%。(注:《2002年世界投资报告——跨国公司与出口竞争力》)截至2002年9月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14796个,合同外资金额8136.67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347.80亿美元。(注:胡景岩:“开放市场履行承诺入世后吸收外资政策变化”,《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11月13日。)所以如何有效地利用外资,并减少其消极的作用是中国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一环。跨国公司看好中国市场,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发展的机遇,还有挑战,并且这种挑战是全方位的,从制度层面、产业层面、企业层面甚至人员素质层面等对我们展开了全面考验。那么,如何面对机遇和挑战,抓住问题的核心是我们制定相应政策的基础。
2.控制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对策
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逃税、利润转移等“特殊功能”是其消极面的关键,由于跨国公司在华实施转移价格已对中方合资、合作者的利益和我国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所以采取措施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实属必要。
(1)法律规制。如何限制跨国公司任意使用转移价格,已经越来越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西方发达国家大都已制定出专门法规,限制跨国公司转移价格的使用。东道国政府为维护自身利益,通常会以“正常价格”为基础,实行“比较定价法”。所谓“正常价格”是指“卖给无关的顾客同样商品的价格”,东道国税务当局以此为基础,审核跨国公司转移价格,如发现子公司的进货价过高或出货价过低,可以要求按“正常价格”进行营业补税。另外,各国政府还通过海关实行对外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海关一旦发现外资企业进出口货物价格偏高或偏低时,有权要求对进出口货物重新估价和征税。
(2)税务监管。政府方面要针对转移定价的税务动机加强对检查监督。首先,要健全税收制度,有效进行避税的防范。加强税收征管,建立健全征管手段,通过征管现代化来获取所需要的有关纳税人的真实资料和准确情况。加强税务检查是反避税的根本保证,提高检查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更是反避税的前提,目前的征管改革中选择检查人员时就应注意到这一点。为便于有利地处理中国税务部门与跨国公司之间税收纠纷,可考虑建立专门负责处理涉外税收争端的“税务法院”,使中国税务的行政、立法、司法组织建设更完备。此外,还须重视税务专项审计和调查。通过定期的专项税务审计可扩大对滥用转移定价问题的控制范围,也能够通过对资料的审查分析发现转移定价问题,进而提出举证的要求。对举证材料的核实应采取多种形式,对重大项目的举证材料可委托境外的会计公司对境外企业提供的举证材料进行审核公证。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应通过国家税务局统一进行,以保证材料的准确性。
(3)利润分劈。对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跨国企业,根据不同经营情况有选择地实行“利润分劈法”。将跨国公司集团所有成员视为一体,将其总利润或按各联属企业营运资金比例或按营业收入比例或按职工人数比例进行分解,然后依分解的利润作为计税所得。尽管这种方法的适应范围较小,但从准确、公平的角度看,它较核定利润征税的方法更切合实际一些。对某些特定交易项目规定正常的计价收费标准,并按规定标准计算应税所得即“安全港规则”。比如贷款利率允许按市场平均利率上下浮动20%,非专业劳务允许按成本收费,加工定货规定工缴费统一比率。这样大致可保持总体上公平合理,操作起来方便。逐步推行“预约定价法”(APA)应是税务征纳双方的明智选择。纳税人事先将其转移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申请,经其审定认可后再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免除事后的检查和调整。对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事后审计改变为事前审计,对保护纳税人合法经营和税务机关依法征税都有好处。
(4)信息披露。提高跨国公司中中方人员素质,引导中方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要向中方投资者宣传转移定价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侵犯了中方投资者的直接利益以及国家对转移定价问题的税务规定,使中方投资者能主动协助税务部门的工作。在方法上可指导合资企业的中方合营者运用合同条款控制外方合营者滥用转移定价转移利润。建议成立一个服务机构,以商检部门为主,配合经贸、海关,专门负责对当地外贸企业的主要原材料、设备、产品销价等有关信息的搜集工作,增强中方对外资企业的信息;在中方对有关价格信息等有疑问时,该服务机构或经贸等部门能协助中方购进或销售产品,挽回被外商欺骗的利润损失。
收稿日期:200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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