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赵永洪[1]2008年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海外投资保险,又称海外投资保证,是指海外投资者以政治风险作为保险事故,向本国主管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订立保险契约,由承保机构承担政治风险的保险责任。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鼓励和保护本国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资本输出国采取的各种鼓励措施中唯一有效的一项措施,它系统地、直接地保护了海外私人投资者的安全与利益。该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保护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它通过由政府设立保险机构为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担保的方式巧妙的化解了母国政府在投资保护上长期以来所处的被动地位,避开了东道国对海外投资企业的管辖权和母国对投资者的保护权的碰撞,为本国的海外投资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保护。目前,我国的海外直接投资正呈现急速发展的趋势,而我国对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却没有形成完备而有效的制度。在这种背景下,建立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成为当务之急。本文首先对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诸如概念、性质、特点、历史沿革等范畴作了介绍,在此基础上采用比较和实证的方法,分析了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差异。在借鉴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和实践经验之后,本文的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文的最后一部分,立足于现实,针对目前我国海外投资存在的问题,在保险制度模式选择、承保机构、被保险人范围、保险对象、承保险别、代位求偿权这六个方面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建立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有所裨益。

安泰[2]2007年在《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加入WTO后,中国经济正在逐步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企业开始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以寻求自身的更大的发展空间。对于资本输出国而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分散风险的手段,该项制度分担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基本方法就是在发生政治风险时,由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按保险合同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再由该机构向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东道国代位求偿,从而为投资者的投资安全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它是资本输出国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对外投资的重要法律制度。资本输出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动机,是通过对本国海外私人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法律保证,以达到促进本国私人向海外投资、增强本国国际竞争地位的目的。当代海外投资保险与保证制度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已相当完备,我国在立足于本国国情的情况下,有必要借鉴各国立法的理论与实践,建立自己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

刘笑晨[3]2018年在《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基于“一带一路”倡议和全球治理理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一带一路"倡议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传统的外交保护理论被限制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之中,且不利于代位权的行使。相较于外交保护理论,全球治理理论不但打破了外交保护的局限,而且提出了东道国的配合责任以及私人投资者的积极作用。目前,中国海外投资法律制度尚未成熟,在立法上既缺乏国内法的支持,又没有强有力的国际法保障,更遑论对立法模式的正确理解;司法实践中,不仅投资者与保险机构间缺乏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而且保险机构在行使代位权时较之东道国也处于劣势;同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合作模式也并未成功构造完善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国内立法的构建、国际双边条约的更新、完善国内审判机制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加强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有效配合几个方面制定相应的策略。

郭杰[4]2007年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海外投资可以为资本输出国创造巨额利润,从而推动输出国国内经济的发展,但是海外投资作为一种跨国界的投资,它不仅要承担自然风险和来自于外部市场与企业自身经营管理因素的商业性风险,而且还要承担很大的政治风险,这些政治风险主要来源于东道国政府、东道国内的不同利益集团、东道国政府的敌对势力和外国武装力量的入侵。随着我国加入WTO,我们将要面对的是在WTO规则内同其他国家的同等竞争,面临更多挑战的同时也势必为我国对外投资创造更多的机遇。入世不仅对我国引进外资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呼唤着我们建立一套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我国对外投资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进一步推动我国对外投资的发展,拓展对外经济合作,深入参与国际竞争。但是,前述投资风险的客观存在成为了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重要制约因素,于是,如何帮助我国投资者在对外投资过程中规避投资风险尤其是政治性风险,便成为当前学界面临的具有重大意义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之道就在于制定并逐步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括介绍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现状以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特点,并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渊源及背景入手试图探悉这一制度的内在价值。第二部分对目前世界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实践以及国际公约中与海外投资保险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详细介绍了美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德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以及ICSID和MIGA中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关系密切的公约内容,最后就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涉及的海外投资保险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介绍美国和德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时候,通过对两国海外保险制度的制度模式、保险范围、承保条件等方面的比较从而得出这两种立法模式的不同之处,以供我国立法借鉴之用。第三部分首先指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失以及由此而给我国海外投资顺利进行带来的不利影响,然后就目前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后进一步得出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制度的建立离不开相应的指导性原则以在合理的框架内进行架构。解决了立法的指导性原则之后,笔者就目前世界上两种普遍的海外投资模式即双边投资保证制度和单边投资保证制度进行了详细比较,最后得出结论认为双边投资保险制度既能加强本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力又解决了资本输出国政府在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中的出诉权问题,所以在我国应建立双边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宜。第四部分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设立的具体内容的安排上进行了探讨:主要包括保险机构、保险范围、保险对象、投保程序、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及代位权等制度的设置与安排提出了具体建议。在介绍了目前各国以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及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担任保险人实施保险业务几种主要的保险机构的设置类别后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笔者以为我国可以建立一个专门性机构负责海外投资保险中的管理、审批与协调方面的事务及海外投资鼓励措施安排等,而对于保险业务的具体执行则可交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部门。关于承保的范围,各国均规定承保的范围仅限于政治风险,一般情况下,政治风险包括:战争险,外汇险,征收险。但是各国就各个险别的性质界定,以及内涵的界定均不一致。根据我国的基本情况笔者以为,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征用险应包括直接征用和间接征用,这样能更有利于保护海外投资者的利益。保险对象,笔者以为鉴于目前我国的情况,应该是合格的海外投资、即投资须同时符合本国利益和东道国利益且一般只限于新的海外投资。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应该及于自然人、三资企业、民营企业,除此之外,还应该包括我国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享有控股或持股的外国法人或非法人。本文最后就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及代位权的安排进行了简要探讨,以期能对我国未来之立法提供一点愚见。

刘苇[5]2015年在《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虽然国际贸易与投资在一些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收缩,但总体上呈现出发展的趋势。伴随全球经济逐步复苏的态势,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应把握好此次全球经济布局调整的机会拟定对外发展战略。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需要应对更为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态势和更大的国内民生压力。在国际经济层面,中国通过加入WTO以国际贸易的方式迅速将建国以来积攒的人口红利、资源红利转化为资本和技术,必然需要大力发展海外投资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革新产业结构,实现资本红利和技术红利;从国际政治层面考量,中国自我认知与国际社会不同层次国家对中国崛起的认知间具有微妙差异,唯有以发展为导向,强调长期利益和长远布局的战略性安排方可弥合中国自身角色和国际预期的多重需求。脱胎于“走出去”战略的海外投资发展战略应运而生。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机制中“共同规则”的制定,可以更好地塑造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合作性权力”。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促进和实现,有必要通过整体性法律构建的研究和制定,规则化地表达中国的利益诉求。通过健全我国海外投资的国内法律体系,建立多层次的国际法律体制和实施机制,开拓中国海外市场、促进中国海外投资发展、保护中国海外投资利益、维护海外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有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本文通过历史分析法,对中国海外投资从无到有、从单纯利益考量到立体性战略设计的历史回溯,分析了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发展过程,研究了中国海外投资法律规制与中国经济发展、国际政治关系的历史发展关系,指出通过规则化表达以促进、保障、监管中国海外投资是中国海外发展战略的最佳选择。通过比较分析法,以战略视角审视海外投资法律机制,对不同国家、不同国际投资法律机制之间的立场、优劣等进行比较研究,为中国海外投资法律构建与国际投资法律规制寻找衔接点或趋同性方向。最终通过规范分析法,从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建构角度,对中国国内法、国际法中法律规范的研读,分析现行法律与我国海外投资现状的吻合度,提出符合我国海外投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建构意见。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历史演进及其法律规制”,研究了中国海外投资历史发展,指出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是“走出去”战略在当今国际政治经济态势和中国自身综合实力发展的具体演化。通过区分中国海外投资产生、初步发展、逐步增长、高速稳定增长和发展战略的五个发展阶段,以及当时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与践行的研究,指出中国通过规则化表达以促进、保障、监管中国海外投资是中国海外发展战略的最佳选择。第二章“中国实现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法律构建框架调整”,结合中国海外投资现状,研究了海外投资经济理论和国际政治关系理论,预测了中国海外投资未来发展趋势,指出对应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横向、纵向多层次展开,法律构建应设定多维的战略目标和不同的战略层次,在成熟的全球性多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扮演积极的参与者,接受这些机制的规则和理念,但应明确表达自身意愿;在处于磋商建设阶段的全球性多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扮演理性的建设者,在坚持国家核心利益的基础上可以让渡某些利益,一方面协调机制运作,一方面积极推动机制的规则建设;在区域性和双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当扮演活跃的倡导者,对投资规则的倡议、条文的草拟、谈判的推动与相关辅助机制起全面主导的作用。提出了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及其重点与主要任务。第三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国内法构建”,研究了中国与海外投资相关的内国法规范,针对性地分析了促进、管理和保障三个法律体系的功能实现和缺位等现实问题,提出:我国海外投资促进法律制度应该从税收优惠、金融扶持、技术援助、提供信息服务方面进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管理法律制度应该通过强化事后监督加以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障法律制度应该通过构建全面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方式加以完善。第四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双边投资条约构建”,以国际投资法体系中bits的重要性为基础,提出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中bits具有承前启后、平衡权重的作用。对比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类国家bits签订情况后,提出了用更开放的态度签订bits以促进中国海外投资,用更灵活的方式使用bits以保证中国海外投资的利益的制度设计理念。第五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多边投资条约构建”,研究了自贸区、非自贸区、普遍性国际投资条约发展,提出:应当基于中国地缘性经济贸易地位突出的特点,优先参与制定地缘性多边投资条约;基于中国参与自由贸易投资条约制定的成功实践,重点参与制定多边自由贸易区投资条约的制定;基于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长期合作发展的历史以及中国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利益必要性,主导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出于“同类国家”角度制定多边投资条约。对普遍性投资条约晚近的几个发展趋势进行梳理,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

张小军[6]2017年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是海外投资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是指在海外投资中本国政府为其在海外投资的投资者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担保,若本国的投资者因其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而遭受损失,则其损失就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这一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规定海外投资的审批和经营权限,归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负责。随后,为了保障本国资本在国际间的顺利流动,该制度被纷纷引入到德、日、澳等国家,逐步建立起了适合本国发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度发展,中国的开放程度不断推进,全球新的竞争格局已然形成,我国的海外投资事业有了迅猛的发展。为了激发企业海外投资的热情,同时保障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我国成立了对外投资保险机构,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这是一家具有国家性质的保险机构。然而与蓬勃发展的海外投资活动相不适应的是,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展尚不完善,存有缺陷,还有许多亟待解决和健全的地方。这势必会影响我国日益发展的海外投资活动。本文的目的就是要研究和比较发达国家对于海外投资保险先进立法的基础上,进而对如何构建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作进一步地探讨,归纳并且提出有关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方面的建议。本文从海外投资的基本定义为出发点,分别从主要内容、特征、发展等方面做了简要阐述。分析了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然后对比研究了美、日、英国等发达国家在海外投资保险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再结合国内的国情和法律制度建设,提出适合于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建设措施。除引言以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况。主要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进行了具体概述,包括其概念、特征、历史沿革等问题,以及坚持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方面进行论述。第二部分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进行了论述。分别从实践层面和立法层面以及政治风险的角度对现状进行了分析,紧接着指出不足之处,主要包括立法体系不健全、模式选择有缺失、缺乏专门保险机构以及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方面的问题。第三部分分析了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立法经验和教训,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三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研究分析,得出经验与启示。第四部分阐述了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优化路径。分别从完善立法、模式选择、保险机构设置、保险制度具体内容等角度提出了一些关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

郭昕[7]2012年在《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中国投资者“走出去”步伐加快,海外利益与日俱增,如何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最大程度减轻海外投资风险,成为一道必须回答的问题。应该看到,与其他风险不同,政治风险事发突然、原因复杂、影响深远,仅凭投资者自身的力量难以解决。除了政府职能部门主动出击,提高服务意识,加强对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的风险预警以外,完善相关法律才是治本之策。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一部海外投资保险法,以此协调海外投资者、东道国政府与我国政府之间的关系与利益分配,促进我国海外投资的健康发展。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首先要了解我国海外投资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定义、特点、类型、现状与发展。我国的海外投资主要是指对外直接投资,海外投资者仅指中国大陆的私人投资主体。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美国于1948年首创,之后被各资本输出国广泛借鉴,它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保险制度。它是一种国家或政府保证,承保的是海外投资中的政治风险,且常常与国际上的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定配合运作。对海外投资与海外投资保险的相关概念进行厘清,有利于从本质上认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必须了解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的不足与完善的必要性。现阶段,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法,仅有国家发改委、中国信保《关于建立海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与中国信保《投保指南》等零散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中的内容有些还不严密,需要进一步修正。我国也没有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中国信保是我国目前唯一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业务机构,但它也承保其他商业性风险,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专门机构还存在缺位。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补充我国国内立法的需要,也是与国际上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定相衔接的需要。只有建立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才能最大化地保障我国投资者的海外投资活动。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还应当充分借鉴国外的成功立法经验。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在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规制上相对比较成熟,且在立法模式上具有代表性。从立法模式上看,可以分为美国式的双边模式、日本式的单边模式与德国式的混合模式。这些国家的立法都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宝贵资源。我国应当从海外投资保险模式、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海外投资保险具体内容三个方面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承保模式的选择上,建议我国采用美国式的双边模式,以与投资东道国缔结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适用国内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的法定前提,这符合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也有利于我国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规避;在保险机构的设立上,建议我国借鉴德国模式,分别设立海外投资保险的审批机构与经营机构。由政府部门承担审批职责,中国信保承担经营职责,二者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与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相适应,也有利于避免审执一体所带来的贪腐问题;在保险的具体内容设计上,建议我国结合国际经验与国内实际对承保条件、承保范围、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与费率及代位求偿权作具体的详细的规定,避免因规定的过于笼统而在日后出现争议。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我国国民经济的长足发展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课题,必须给予更多关注。

肖瑶[8]2009年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为了保护本国国民在国外投资的安全,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内实行的一种以事后弥补政治风险损失为目的的制度。自美国于1948年首创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后,该制度就成为资本输出国保护海外投资的最主要手段。目前,我国海外投资呈迅速发展态势,而海外投资立法处于滞后状态,在这种背景下,建立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成为当务之急。本文首先介绍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基本问题,然后对最具有代表性的美、日、德三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尤其对其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代位权问题进行了重点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提出具体建议,以期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有所裨益。

旷丽娜[9]2008年在《以美国模式为视角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自1948年由美国首创后,陆续被许多发达国家效仿,如日本、德国、英国等。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国际投资领域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已经得到各国的公认。对资本输出国而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理想的分散非商业性风险的手段,其主要内容是在发生政治风险时,由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按保险合同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再由该机构向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东道国代位求偿,从而为投资者的投资安全提供了可靠的保障,达到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本国企业对外投资、增强本国国际竞争地位的目的。中国加入WTO后,随着经济发展,我国作为资本输出国的地位正在不断上升,越来越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近两年,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总额迅速增长,对外直接投资的区域也不断日益扩大,进入高速平稳的发展阶段。与蓬勃发展的对外投资不相适应的是,我国目前还没有立法上确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仅在实践中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这一唯一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为海外投资提供保险业务,而我国现已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双边协议都不足以为投资者提供完备有力的保障。因此,构建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已经迫在眉睫。通过对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分析,我们可以在借鉴美国模式的成熟做法基础上,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以立法的形式确定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的体制选择、立法原则、承保范围、承保机构、合格投资、代位权实现等具体内容,从而构建和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进一步促进对外投资的发展保驾护航。

李响[10]2009年在《我国海外投资风险及保险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经过20多年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基本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的基本经济政策也从单纯的吸引外资,到目前有目的、有战略、有步骤地吸引外资。可见,我国经济的发展已不再停留在单纯吸引外资的阶段。随着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产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走出国门,对外投资也必将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一个热点。在这种经济背景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重要性便凸显了出来。本文通过介绍发达国家关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以及国别之间的比较,结合我国参与的多边条约、双边条约,来讨论在现有法律体制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迫切性。通过结合国外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我国现行保险制度,来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作粗浅的设想。本文首先介绍了海外投资保险的基本含义和起源,以及其历史沿革,并通过介绍美国、日本、德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三国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印证本文的主题观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我国是《汉城公约》的成员国,通过介绍MIGA的产生和发展、承保条件和范围、其作用机制的核心内容——代位权,本文进一步分析了MIGA的作用及其局限性。通过分析我国海外投资活动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以及我国目前海外投资保障制度,从而再次论证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必要性;继而提出了对我国海外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的一系列设想:包括立法原则、保险制度的类型、保险机构设置的模式;以及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具体内容等等。

参考文献:

[1].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赵永洪. 北方工业大学. 2008

[2].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安泰.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7

[3].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基于“一带一路”倡议和全球治理理论视角[J]. 刘笑晨. 财经问题研究. 2018

[4].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郭杰. 西南政法大学. 2007

[5].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研究[D]. 刘苇.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6].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问题研究[D]. 张小军. 山西财经大学. 2017

[7].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郭昕. 江西财经大学. 2012

[8].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肖瑶. 吉林大学. 2009

[9]. 以美国模式为视角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D]. 旷丽娜. 湖南大学. 2008

[10]. 我国海外投资风险及保险制度研究[D]. 李响. 复旦大学. 2009

标签:;  ;  ;  ;  ;  ;  ;  ;  ;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