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纳入及其制度逻辑--基于河南省A县、B市的调查_农民论文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纳入及其制度逻辑--基于河南省A县、B市的调查_农民论文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卷化及其制度逻辑——基于对河南省A县和B市的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河南省论文,逻辑论文,农民论文,组织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家庭承包经营制作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确立,使农村经济的主要形态变为小农户经济。家庭承包经营制实施30多年以来,小农户经济发展演进的动态逻辑可以归纳为:农户兼业化和农村劳动力专业化—农业商业化—农业产业化—农户经济组织化。基于这一小农户经济发展的演进逻辑,30多年间中国农业政策的侧重点也相应发生着变化,其变化路径为:稳定土地承包权,推动农户兼业化之下的农村劳动力专业化——实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和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建设,促进农业商业化——推动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以推进农业产业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推进农户经济组织化(仝志辉、温铁军,2010)。所谓农户经济组织化,是指农业经营方式的组织化和农户的组织化。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农户兼业化、农业商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农业市场化使农业生产的分工和专业化程度不断深化,这就要求采用一个能够容纳这种不断深化的分工和专业化程度的组织形式。在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①中,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个重要方向,并且在深化农村改革的几项重要措施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已经形成的共识是,当前中国“三农”问题的解决方向和农村改革的核心在于农业经营的组织化变革和推进农户组织化。而作为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又被认为是“开启小规模农业走向现代化之门的一把钥匙”(黄祖辉,2008)。

因此,合作社视角下的农业现代化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研究的主流研究范式,官方和学界都把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视为攸关农户组织化和农业经营方式变革的关键要素,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探讨。例如,夏英(2001)从经营方式的角度提出,农户家庭经营适合于农业现代化的前提是农户组织化。克里斯托福·D.捷拉德等(2001)从制度绩效的角度得出了同样的结论,认为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与合作制度的结合是迄今为止最有效的农业制度安排,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与农业适应市场化需要的必然要求。张晓山(2003)也认为,合作社的存在有助于完善市场秩序和规则。周立群、曹利群(2001)从农业产业化的角度指出,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也是农村经济组织演变和创新的进程。在程漱兰(2005)看来,以合作社形式构筑农业产业化垂直协作关系,最有利于农户利益。因与社员之间具有“风雨同舟”式的关系,合作社能够实现外部利益的内部化和交易成本的节约,巩固专业化协作链条。苑鹏(2003)从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角度提出,农业企业化即农业生产采取规模化的企业化经营方式,是农业现代化绕不过去的发展过程,它是中国农村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的必然趋势,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企业化的有效载体。

上述这些研究都把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应然的价值追求,带有很强的理想主义色彩,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效与初衷之间、制度文本与实际运行之间的差距。虽然相当一部分研究是建立在调查数据基础上的,但这些调查数据的使用大多是为了论证合作社的价值,存在很大的选择性和目的性。基于此,本文试图探究,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效能究竟如何,以及合作社制度的嵌入对农业经营的组织方式和农户组织化产生了什么影响。换一句话来说,合作社是否正如官方和学界所设想和预期的那样正在成为农业规模化、产业化或农户组织化的有效载体?如何解释合作社制度在中国中部地区的演进轨迹?中国农业现代化道路如何才是可欲的?

二、内卷化:理论脉络与概念界定

“内卷化”(involution)有退化和复旧等含义。美国人类学家Geertz(1963)最早使用这个概念来研究爪哇的水稻农业。在他的研究中,“内卷化”主要指的是这样一种经济和社会状况:在殖民地和后殖民地时代的爪哇,农业生产长期以来没有发展,劳动生产率也没有提高,只是不断地重复简单再生产。此后,这一概念被借用到对中国问题的研究中,黄宗智(2000)在《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一书中,把“内卷化”定义为“无发展的增长”。他认为,传统中国的小农家庭迫于人口压力增加了劳动力投入,从而获得了较高收入,但受农业劳动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的影响,劳动生产率并未提高,小农生产者只是长期处于“糊口”水平,中国大部分人口仍被束缚于粮食生产。这种商品化不仅难以使小农经济解体,反而会延续小农经济。杜赞奇则用国家政权内卷化(srate involution)来描述民国前期国家权力向地方社会下沉的过程。在他看来,国家政权内卷化在财政方面的最充分表现是,国家财政每增加一分,都伴随着非正式机构收入的增加,而国家对这些机构缺乏控制力,换句话说,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与地方上的无政府状态是同步增长的;而从政权性质来看,国家政权向地方社会扩张的过程只是国家与社会旧模式的复制、延伸和精致化(杜赞奇,1994)。之后,内卷化概念得到了更广泛的应用,目前学术界已有人借用它来分析城市基层自治组织、村民自治制度等制度变迁进程(何艳玲,2005;贺东航,2007)。可以看到,从Geertz到黄宗智、杜赞奇,无论在哪一种意义上使用内卷化的概念,其所描述的实际上都是一种非理想型的制度变革形态,即没有实际发展(或效益提高)的变革和增长。本文也是在该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指农民专业合作社,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实施以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各地大力推广的合作经济组织。

所谓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卷化”,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具有了合作经济的制度形式,却没有发挥出合作社应有的功能,农户经营组织化程度没有出现由松散到紧密、从低级到高级的变革过程;在农户组织化方面,合作社也没有改变农户的合作困境,小农的组织化程度并没有提高;而从性质上讲,合作社虽然在数量上有了迅速增长,但并没有使小农经济的性质发生实质性改变,没有出现预期的农业现代化的革新和演变。实际上,在合作社研究领域,学界已经开始注意到这一现象。例如,熊万胜(2009)认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制度的“名实分离”现象令人瞩目,不仅专业合作社的实际制度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明显差异,而且不同专业合作社之间实际制度的差异也很明显。本文选取A县和B市的合作社为研究样本,试图从新制度主义的视角来解释这一现象。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卷化:个案解析

(一)样本县基本概况

A县位于河南省东部,总面积1243平方公里,人口105万,属于人口大县、农业大县,县域经济实力在河南省位居中下游。A县合作社主要是在《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后发展起来的,截止到2011年3月,该县在工商局注册的合作社已达到155家,其中,养殖类合作社41家,农机合作社21家,种植类合作社74家;省级市范社3家,市级示范社4家,县级市范社20家。

县级市B市位于河南省中北部,县域总面积908平方公里,人口62.7万,县域经济实力在河南省位居前5位。B市是较早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的先进县(市),早在2005年,B市就因为合作社的先进典型性而引起农业部的重视,来自农业部和全国各地调研合作社的人们可以用“络绎不绝”来形容。2007年《合作社法》实施以后,该市合作社平稳发展,目前在工商局注册的合作社达到197家。以该市的养殖类合作社为例,共有60家,包括在工商局注册的35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社1家,省级示范社5家,市级示范社6家。

之所以选取这两个县(市)为样本,其原因有两点:其一,两个县(市)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一样,以两个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县(市)为样本可以增加对合作社制度演进判断的有效性;其二,两个县(市)合作社发展的起步不同,以起步不同的两个县(县级市)为样本,可以较全面地了解中部地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概况,所得出的结论也会更接近真实。本文中未注明资料来源的数据为数次田野调查中获得的数据以及两个县(市)未公开出版的各种相关文件、通知、工作总结等。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卷化的主要表现

第一,合作社在组织农户方面发挥作用有限,有专业农户而无农户组织化。具体表现为:①合作社“形式化”现象严重,绝大多数面临生存困境,总体呈现“小”、“散”、“弱”状况。根据笔者对A县合作社的田野调查,该县大部分合作社仅仅挂个牌子;少部分合作社虽然在运行,但生存艰难;取得较好发展的只是极个别的合作社。被A县农业局认为是最具有代表性、运转较好的合作社,例如绿洲大蒜合作社、绿康蔬菜合作社,也仅仅能为社员提供少量的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合作社的自主赢利能力较差,社员也并没有实质性入股。农民加入不加入合作社,并没有多大区别。A县农业局负责合作社的崔站长谈到如何让合作社盈利、通过合作社真正让农民受益这些问题时,他的原话是“我也感觉很迷茫”②。在对合作社理事长的访谈中,每一个合作社的理事长谈到的第一大困难就是资金问题。从B市合作社的发展情况看,运转得好的合作社“寥若晨星,比晨星还稀少”③。合作社的运行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政府考核与监督下成立的合作社,其管理机构成员忙于自己的事务,合作社只是挂个牌子,并没有发挥实质性作用。用当地一位干部的话来说,“合作社要运转得好,理事长要抽出时间开会、协调合作社的各种关系,甚至还要搭上金钱,让他们在奉献精神的支配下办合作社,不现实”。另一种是公司化的合作社。一些涉农例如从事养殖、农产品加工业的公司,为了利用国家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而领办的合作社,虽然挂着合作社的牌子,但实质上是一个公司。在对B市王村镇合作社的调查中,有一家从外地搬来的养牛公司同时挂了个合作社的牌子,在访谈中,该公司负责人对合作社社员组成及出资比例、活动开展等情况都说不清楚。这些公司往往是“一个公司,两块牌子,哪个有益就用哪个”④。这类合作社在A县虽然也有,但比较少;而在B市,这类合作社则占了很大的比例。②合作社发展面临着内部治理困境和合作难题。如果说A县合作社发展面临的最突出问题是资金问题和生存困境,那么,B市合作社发展面临的最突出问题则是由于其公司化比较明显,合作社成员各自为战,导致合作社内部治理失灵。曾经主抓农业、在合作社方面堪称专家的B市政府领导L主任谈到了一个现在已经消亡的某韭菜合作社的内部治理困境:

“该韭菜合作社与思念水饺食品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对方要求所销售的韭菜农药残留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当时理事长向我提要求,要求支持他们一台电脑,我说可以,条件是你得把合作社的社员管理好,把所有社员编号,对农药残留进行治理和监管,违规1次在名字后面标记,一次怎么处罚、二次怎么处罚要制定标准,超过多少次,就要开除出合作社。但理事长很为难,他说都是叔叔大伯,没法管理,结果第二年思念水饺食品公司就不跟该合作社签合同了。”⑤

B市的广武大葱合作社理事长也谈到了内部治理困境。广武大葱在当地非常有名,但合作社的内控机制较差,例如针对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合作社难以强制约束每个成员都不使用某些高浓度农药。另外,“与收货商签订合同后,到收获的季节,合作社无法在价格上占据主动地位,签订合同的收货商可以保证收取物品,但是并不能保证以较高的价格来收取。”⑥这就从而导致合作社失去吸引力,农户在生产、采购、销售等环节仍以家庭分散经营为主。由于社员之间、理事长与社员之间相互不信任,合作社内难以形成有效的合作。农户组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通过合作社的内部合作培育社员的合作能力。但是,在所调查的合作社中,除了极个别的退休干部、有经济实力和奉献精神的大户以外,大多数合作社理事长都面临着内部治理的困境。

第二,合作社发展背离了社员共同利益最大化原则,难以实现互惠性。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有两个:一是按惠顾额返还等原则背后所隐含的自我服务的本质规定性,即以满足社员利益为宗旨和组织发展导向的本质规定性;二是以一人一票为基础的民主控制的本质规定性(黄祖辉,2009)。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其意义主要是使社会弱势群体能够以自助的办法为自己争取更好的生存与发展。《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在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中嵌入合作社制度的一个重要出发点,也是要通过合作社改变兼业农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弱势地位,有效保护和增进农民利益。从A县和B市合作社的发展状况来看,除少数合作社以外,大部分合作社难以实现互惠性。主要表现为:其一,合作社带头人以功利为目的,部分合作社沦为“农资老板”型理事长短期垄断牟利的招牌和手段。这种合作社在A县和B市都存在,而A县由于缺乏资本的推动,合作社带头人向合作社社员推销农资产品、病虫害防治药物等的功利性更强,用当地一位农民的话来说,“万变不离其宗,最终目的还是卖给你东西”。A县的大丰收植保合作社理事长原是一位农业技术员,见多识广,他以合作社之名推广富硒肥料、种子、农药等农资产品,虽然他一再声称成为大丰收植保合作社社员有种种好处,但实际上社员和非社员的区别并不大,他这样声称的目的是更方便地销售农资产品。其二,合作社资本化。资本化的合作社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龙头企业牵头成立的合作社,龙头企业以合作社的名义组织农户参与同种产品的生产,以订单的方式降低种植业或养殖业的风险,但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合作并不紧密,龙头企业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参与合作社的农户由于缺乏资金和谈判能力,仍然处于弱势地位。这种类型的合作社在B市比较多见。例如王村镇的水产养殖合作社,其成员本身都是水产公司,追求的是自身企业不断壮大,他们并不在意合作社本身有没有发展,而王村镇为了方便对黄河湿地水产养殖户进行管理,也直接介入了对合作社管理。也就是说,合作社并不能因社员个体的发展而发展。另一种是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合作社。例如B市的西大村蔬菜合作社理事长是西大村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他转租了农户1000多亩土地实行规模经营,然后聘用村民作为雇工从事农业劳动,以工资形式支付报酬。这类合作社实际上变成了一个农业公司,社员难以随合作社的发展而分享到利益。

第三,合作社的功能发挥有限,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从农业产业组织方式的变革来看,农业经营仍然以小农经济为主,以合作社为中介的“大农”格局没有形成。对于合作社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合作社是一种兼有企业和共同体属性的社会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其本质特点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在自愿互助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经济联合的方式,将家庭经营的个体劣势转化为群体优势,在更大范围、更广空间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外部利益的内部化和交易成本的节约,减少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共享合作带来的经济剩余。这就意味着,合作社的一大功能是提高农户在市场竞争中的谈判能力和经济效益,实现小农户和大市场的对接。但是,在当前产业资本已经大举进入农业的情况下,真正意义上的由农户组成的合作社,受资本等因素的限制,其实力相当弱,在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对接方面,很难构建自己的销售网络,从而也难以单独拓展市场,最多只能提供一些价格信息。以A县绿洲大蒜合作社为例,该合作社虽然有了自己的品牌和无公害产品认证,但品牌知名度低,加之没有实行无公害产品市场准入机制,该合作社也没有资金和风险承受能力收购社员的大蒜实行统一销售,因此,最终还是由农户各自自主决定大蒜出售的时机和价格。B市的灵素合作社统一种植硅珍小麦,灵素合作社理事长谈到,虽然硅珍小麦、硅珍面粉、硅珍面条、硅珍馒头已经成为品牌,但目前“品牌还没有打出去,规模很小,面临销路窄的困境,贷款难,不容易扩大规模”。对于农户而言,合作社只是一个松散的组织,面对残酷的市场竞争,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另外,多数合作社资金有限,很难在农业产业化方面有所作为,农业经营方式仍然是分散的小农户家庭经营。从调查情况看,虽然在B市已经出现了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的合作社,但两个个例的合作社理事长无一例外都是村支部书记,他们作为“村官”的动员能力无疑在土地流转中发挥了较大作用;而这两个合作社也都已经被公司化,社员失去了独立性。

四、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卷化的解释:规划性变迁中不同的制度逻辑

合作社制度变革为什么会出现上述内卷化情况呢?早期制度学派学者Selznick(1953)指出,组织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它受所处环境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组织(organization)作为一个制度化的组织(institution),是处于社会环境和历史影响之中的一个有机体。因此,有必要从新制度主义的视角解释组织的实际运作和制度创新行为,尤其要考虑某种制度安排所处的制度环境(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即“一个组织所处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社会规范、观念制度等为人们广为接受(taken for granted)的社会事实”(周雪光,2003)。因此,本文试图从新制度主义的视角,对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卷化现象进行解释。

(一)合作社内涵的理性建构色彩较浓,与现实脱节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国家强制嵌入农业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制度安排和理性建构,政府的制度输入和政策支持是合作社迅猛发展的原因。许多学者都指出,在合作社发展中,国家以及地方政府起到了重要作用。从A县和B市合作社的发展状况来看,合作社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政府主导成立的合作社。这类合作社在A县更多。以畜牧类合作社为例,A县畜牧局为了发展A县畜牧业,成立了兴发养牛合作社,斥资建立了畜牧大棚,并成立了担保公司,发动农民养牛。但是,受制于风险承担能力和资本的不足,很少有农民领办养牛场,最后是一些畜牧局的工作人员领办了养牛场,成为合作社的社员。第二类是在国家的号召和政策扶持下,由原来的农业协会、农机站、农业技术站转变过来的合作社。第三类是由龙头企业或能人、大户领办的合作社。总体而言,从中原地区农业合作社的制度演变情况来看,合作社制度输入的过程也是一个结构嵌入(主体异质性)、村社嵌入(村社传统)、市场嵌入(供应链时代)、制度嵌入(社会政治结构)等多重嵌入的过程(徐旭初,2008)。

在规划性变迁中,由于理性的有限性,合作社内涵的理性建构色彩较浓,与现实脱节。《合作社法》指出,“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第三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五大原则:①成员以农民为主体;②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③入社自愿,退社自由;④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⑤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合作社法》对合作社内涵的界定来自于欧洲经典合作社的概念,而中国推进合作社时的环境与欧洲19世纪经典合作社发展的时代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合作社的理性构建与现实脱节表现为:第一,对合作社内涵界定的着重点放在了人的联合上,合作社是互助性共同体。而现实情况是,那些囿于经典合作社概念而成立的合作社,由于没有要素的联合,合作社的实力非常弱,根本无力生存,更不用说为社员提供服务了。因此,许多合作社要么从成立之初就仅仅是“一块牌子”,要么就是“组织虽然成立了,但开展工作的难度很大。”⑦这一状况在种植类合作社中表现得尤其明显。第二,合作社生不逢时,不得不从“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转变为“以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在当前中国正在经历的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中,农业产业正处于具有深远意义的结构变革中,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以纵向协调为主要特征的农业纵向一体化与供应链管理趋势,以成员利益为导向的合作社必须尽快适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农业发展趋势。因此合作社生不逢时,不得不从“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转变为“以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A县和B市比较有实力的合作社,都挂有公司的牌子,并“以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

(二)合作社制度安排与制度环境的不相容性显著

制度环境和具体制度安排是一个社会制度体系中的两个结构层次,任何制度供给和制度创新都是在既定的制度环境中实现的。诺思、戴维斯(1991)在《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一文中,将制度环境定义为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规则。就制度创新而言,制度环境既决定着外部利润的存在空间,也同时决定着通过制度创新将外部利润内部化的可能路径。目前,中部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和发展是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因此,制度环境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建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合作社制度安排与制度环境的相容性是合作社发挥组织制度绩效的关键因素。当前,合作社制度安排与制度环境之间存在显著的不相容性,这是造成合作社制度内卷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一,福利性的农业产业政策环境与合作社制度安排不相容。当前,在农业领域,一些涉农并存在利润空间的领域,例如金融、保险、水利、供销、批发、农机生产等都被排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外,而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的领域只有种植养殖类、农资服务类和农机服务类。而这些领域都是几乎没有效益和负效益的。笔者在农业大县A县调查时的一个最大感受就是,虽然2003年以来,国家已经开始有计划地“以工补农”,但当前农业产业仍处在一种“破产”的制度锁定状态。如果政府没有给农民留下任何一个可以生成利润的领域,而让农民在没有效益和负效益的农业生产领域中开展合作,农民就不会有合作的动力,也不可能形成合作。而事实也证明,在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外部力量的支持,尤其是来自政府的引导和扶持,单靠农民内部的自发力量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既是非常困难的,也是十分缓慢的。与没有效益的农业产业政策环境相适应,绝大多数兼业农户中的青年人都选择了离开家乡外出打工。事实上,从接受调查的两个县(市)近40家合作社的情况来看,合作社理事长的年龄都在45岁以上,最大的达到了70多岁,而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年龄也大都在45岁以上,且以女性和老人居多。因此,只有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够进入那些能够产生利润的领域,例如金融、保险、水利等,通过农民合作形成规模经营并生成规模效益,这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才能存在并得以发展。

第二,合作社具有“名不符实的暧昧面目”,与竞争性的市场制度环境不相容。合作社作为独特的市场主体,既不是公益性组织,又不是企业法人组织,难以独立承担民事经济责任,在竞争性市场环境中容易受到歧视和排斥。《合作社法》实施以后,合作社在工商部门一律注册为法人组织;B市工商局的侯局长也强调,合作社就相当于企业法人。然而,合作社的注册资金并不需要验资,这表面上看是降低了合作社成立的门槛,有利于推动合作社发展,而实质上却导致合作社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对于种植类合作社而言,土地归集体所有,既不能抵押,也不能拍卖,因此,虽然《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但合作社还是无法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贷款难是所有合作社提出来的合作社发展中的第一大困难。另外,合作社的资产和自有资金很少,社员队伍不稳定且人员可以自由退社,这些造成了合作社不仅没有实力而且缺乏商业信用。没有资产作为抵押,交易中承诺的可信程度很低,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可约束性自然也是脆弱的。合作社要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股份化不可避免。

第三,合作社的制度安排与当前农村的文化环境不相容。制度不仅包括正式规则,也包括非正式规则。人们在长期的生活交往中自发形成的各种价值观、风俗习惯、行为方式等,以文化的形态构成了制度变迁中的制度环境。合作社在欧美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其合作社的文化内核是建立在契约、信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市民社会文化。与欧美合作社所处的文化环境不同,当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面临的文化环境也是独特的。

(1)农民的行为逻辑仍然是生存理性。生存理性是指农民的行为选择以安全第一为原则,而不是追求效益的合理化和利益的最大化。在调查中,许多县、乡干部都把合作社无法实现合作归结为农民社员的诚信问题,“农民只看眼前利益”;“农民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合作社不关心”;“农民合作意识比较差,相互不信任”;“养殖户互不服气,互相封锁,互相攻击”;“办好合作社取决于社员和理事长的素质”;“农民的观念需要改变,但比较难,这个过程也非常缓慢”⑧。事实上,不管是将合作社无法合作归结为农民素质问题或是观念问题,农民的行为选择都是基于生存理性。以B市河阴石榴合作社的统一包装问题为例。该合作社为了品牌形象要求社员统一包装,用合作社统一购进的质量好且印有商标和品牌标识的包装箱,而一些社员为了节省费用,私自用那些非常粗糙又便宜的包装箱。对于农民而言,由于卖出河阴石榴并不难,所以,他们选择便宜的包装箱,以安全第一为原则;而对于合作社来说,他们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和长期利益。农民的生存理性行为是不难理解的:一方面,生存理性是小农长期以来适应农耕经济理性选择的结果;另一方面,由于农业是一个高风险低利润的行业,目前农业生产主要由妇女和老人进行,而他们的观念更为保守。但是,“小农意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正如徐勇(2010)所指出的,农民的生存理性是农民长期适应日常农业生产方式而形成的。勤劳、勤俭、算计、互惠、人情、求稳都是农民理性的显著特点,但人的理性最终是环境的产物,环境在变,人的理性也会变。当农民进入工商业社会以后,他们最终会随着环境的改变而改变自己的理念、态度和看法。不过,这个过程是漫长的。

(2)合适的合作社领头人极其缺乏。“小农”自发组织起来变成“大农”,合作社领头人扮演着关键性的角色。在调查的两个县(市),有一半以上的合作社理事长是村支部书记,相对而言,村支部书记比较有威望,又拥有组织资源,在合作社管理和发展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正如B市农委荆主任谈到的,合作社理事长要有“菩萨心”和“厂长心”,既要有奉献精神,又要有经营管理能力。在A县和B市,运转得比较好的几个合作社,都是因为有非常能干而又有奉献精神的领头人。例如,A县运转得比较好的兴发养牛专业合作社,之所以能实现统一饲料和药品供应、统一销售价格协商、统一检疫等,与现任合作社理事长、原畜牧局局长的个人能力有关,他在该合作社的发展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又如,B市的郑州养猪联合社,之所以能发展成为一个由23个专业合作社、2个种猪厂、饮料厂、3个兽药门市部组成的非常有实力的大合作联社,是因为联合社理事长鲁百顺既是一位成功而有实力的企业家,又具有奉献精神。在合作社没有盈利的最初阶段,鲁百顺理事长都是自己掏钱办培训班和支付合作社的日常开支,将自己家作为开会地点。在当前合作社发展形势严峻、成员禀赋也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合作社企业家的稀缺成为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三)规划性变迁中隐含着不同的制度逻辑

改革开放以来,官方和学界都认为,制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体制创新,对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具有巨大作用。制度创新的直接结果是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合作社制度在农村的实施,将加快农业产业化的推进和农户经济的组织化,对于农民增收、新农村建设以及农民个体的现代化都有着极大的意义。不过,本文认为,对中国合作社制度的研究,不仅要注意制度创新的条件与原因,也要注意制度创新后影响该制度演进的因素与制度演进轨迹。被创新出来的制度,不应被理所当然地认为会不断地自我强化并实现线性发展。由于整个制度结构体系中存在着不同的制度逻辑,制度化过程会产生“非预期后果”。正如徐斯俭(2007)所指出的,观察“制度创新”之后的制度演化,不能只看该制度的内在动力,而应注意到,在制度演进过程中,整个政治体系内可能存在不同的制度逻辑。

第一,弱势群体的逻辑与市场竞争的逻辑相冲突,使生不逢时的合作社生存能力有限。从合作社制度理性建构的策略和目的来看,政府遵循的是弱势群体的逻辑,把合作社界定为“以服务成员为宗旨”的互助性共同体,其初衷是通过提高小农的组织化程度来改变小农作为弱者的市场竞争地位。但是,对于根据弱势群体的逻辑建构起来的合作社(特别是农业合作社)而言,资本短缺恰恰是其在市场经济环境中面临的一个重要且常见的现实问题,甚至是首要的、基本的现实问题,其生存能力极其有限,甚至面临着一产生便死亡的危险。这是因为,弱势群体的逻辑与市场竞争的逻辑相悖。市场竞争的逻辑要求,合作社不仅要通过要素的合作例如资本、技术等的合作以确保市场竞争中的生存能力,而且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因此,在现实中,能较好地发挥作用并不断壮大的合作社都是由大户领办或公司领办和控制的,而这一类合作社与规范的合作社相距甚远。在调查中,笔者常产生的一个疑惑是:“这是我们想要的合作社吗?”而在未来,合作社发展的公司化倾向将日益明显,许多合作社理事长在谈到合作社的未来设想时,谈的都是如何通过争取资金拉长产业链条、成立深加工类的公司等。

第二,现代农业的逻辑与福利农业的现实形成反差,难以支撑合作社“成长”。合作社作为规划性变迁中的一个制度要素,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并被定位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组织”⑨。现代农业不仅是一个产业,更是一个包括产前、产中和产后三个阶段且各阶段相互紧密关联的产业体系。这个产业体系尤其强调经营理念的革新和经营方式的创新。但是,现实中农业产业政策以及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本框架,其逻辑走向是“口粮农业”和“福利农业”,其实质是把小规模土地经营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福利保障。因此,如果没有与现代农业经营相关的农民福利制度替代“土地福利”,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很难在农业经营方式变革和土地规模经营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当隐含不同制度逻辑的制度化过程开始以后,制度化进程中的“非预期后果”便出现了,地方政府的政绩需求与能人大户的寻利动机形成共谋,造成合作社制度扭曲和异化,套取政府资金成为能人大户最理性的选择。事实上,已经有学者注意到合作社制度化过程中出现的“意外后果”。熊万胜(2009)从非科层性的集权关系在地方经济生活中的存在与强化来概述中国合作社的制度化进程,指出这种非科层性的集权关系越来越以选择性再分配体系的强化为基础。也就是说,合作社制度嵌入农村社会的过程,强化了选择性再分配体系⑩,从而强化了农业大户、农村能人对政府及其干部的依附关系。

五、结论与启示

当前,中国的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仍在以“三农”问题的表征方式出现在媒介、学者甚至官方的话语中。通过合作社制度的嵌入实现农业产业组织方式的变革,从而消解“三农”问题于现代化的征途,成为一种策略和发展路径。其实际的组织运作和制度化进程关系到中国现代化的未来和政治与社会稳定。基于前文对河南省A县和B市合作社制度实践的田野调查与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和启示。

(一)简要结论

第一,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卷化是指,虽然有了合作社的制度形式,但人们预期的以合作社为中介的“大农格局”并没有出现,农村依然面临着农户合作困境。而从性质上讲,虽然合作社的数量增长迅速,但小农经济的性质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没有出现预期的农业现代化的革新和演变。

第二,在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中,合作社的理性建构色彩较浓,合作社的制度安排与当前农业产业政策环境、竞争性市场制度环境以及农村文化环境之间的不相容性显著。

第三,对中国合作社制度的研究,不仅要注意制度创新的条件与原因,也要注意制度创新后影响该制度演进的因素与制度演进轨迹。当前在合作社制度演进中存在着不同的制度逻辑:一个是弱势群体的逻辑与市场竞争的逻辑相冲突,使生不逢时的合作社生存能力有限;另一个是现代农业的逻辑与福利农业的现实形成反差,难以支撑合作社“成长”。

第四,从宏观的角度来看,调整农业产业政策和增加制度供给以增强制度结构体系中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的相容性,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有效路径。其一,要注重制度变迁中制度的协调演进,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只有实现国家从片面追求工业化到工农业并重的战略转变,才能使新出现的协作性制度变革成为常态,并逐渐实现帕累托效率。其二,要注重从制度体系的层面培育适合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长的市场环境、产业环境和文化环境。

(二)几点启示

第一,国家的扶持要更多地考虑到合作社发展导向问题,而不是合作社组织旨趣问题。当前重要的是要努力建构公司、能人以及大户与小农之间比较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

第二,让合作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既要关注合作社制度演进中的新动向,又要积极推动制度环境的改变。就当前的制度安排而言,合作社与其说是一种产权结构,毋宁说是一种治理结构。从宏观制度环境建构的角度来看,要开放性地探索土地产权的实现方式,解决农民的土地产权问题,改变土地的福利性质,让土地发挥资本要素的功能。

第三,合适的合作社领头人是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基于当前中部地区农村缺乏合适的合作社领头人的现实,要大力培育合作社企业家,就要把眼光放在村庄之外。村庄外的退休干部、知识分子、离乡的成功企业家,他们有眼光、有管理知识和经营能力,如果能够让他们到村庄领办合作社,村庄的精英循环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农村的文化生态也会逐步改变。在田野调查中,B市的领导也谈到,如果让农业局的科技人员参与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则不但农业科技和农业生产实践的紧密结合能够实现,合作社企业家稀缺的问题也能得以解决。

第四,地方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在合作社制度变迁中发挥着“第一行动集团”的作用和角色。地方政府以什么样的策略和方式应对合作社发展中面临的各种问题,也决定着合作社和农业现代化的未来。

注释:

①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②来源于对A县农业局农经站崔站长的访谈材料。

③引自对B市一位领导的访谈材料。

④来源于对王村镇一位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访谈材料。

⑤来源于对B市政府一位县处级领导的访谈材料。

⑥来源于对B市广武大葱合作社理事长的访谈材料。

⑦引自A县农业局:《A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状和趋势》。

⑧以上引自对A县和B市干部的访谈材料。

⑨见《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⑩合作社制度化的后果是强化了能人、干部对政府的依附关系,强化了政府对社会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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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纳入及其制度逻辑--基于河南省A县、B市的调查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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