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社会改革中的制度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创新论文,社会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 本文论述了在改革过程中的制度创新主体、制度创新的类型,以及制度创新的费用、效益和两种制度创新的思维方式,强调了制度创新必须把政府的推进作用与微观市场主体的能动的、自愿的、自由的选择作用结合起来,变一个积极性为政府与民众的双向积极性,这样才能更顺利地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目标。
关键词 制度 制度创新 制度费用 制度设计
任何一项制度,哪怕是最好的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形势的变化,都迟早要变化、更新或彻底改变,以一种新的制度取代旧的制度,以适应变化了的客观世界;任何一项制度如果不能及时变化更新,以旧的制度去应付新的情况,将会产生一系列的制度弊病,从而制约甚至滞缓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近代的亚当·斯密曾认为“中国似乎在很久以前曾达到充分富裕的程度,并且长时期以来没有变化。这种富裕与其法律和制度的内在本质是一致的。换一种法律和制度,在同样的土地气候条件和地理位置条件下,它的富裕程度也许要高得多”(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94~95页)。制度创新或制度变革、制度变迁是制度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中国目前的改革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涉及众多领域的制度创新。
一、制度创新主体
制度创新是人们对制度所实施变革的一种行为,我们把人们的这种行为称作制度行为,以有别于人们的其他行为。当人们作为主体采取制度行为,进行制度创新时,就成为一个“制度行为主体”,简称“制度主体”。生活在同一制度下的人们,由于在制度创新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因而起着不同的作用,具有不同的行为,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概括起来,这种行为和角色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部分人或利益集团在制度创新中处于主动的地位,起着决定的作用,是制度创新的决定者,即选择主体和变革主体,或者称为“制度决定者”;另一部分人在制度创新中处于被动的地位,起着从属的作用。他们是既定制度的接受者,我们称之为“制度接受者”。由于制度创新的决定者也要在其创新的制度中生活,并以此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又是制度的接受者,因而是“决定者”和“接受者”的统一。当然,制度接受者也会对制度创新施加自己的影响,间接发挥“制度决定者”的某些作用。
在制度创新中,制度决定者和制度接受者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关系。在全体一致的制度创新中,两者是合二为一的,但是在现实中,这种情况又是很少见的。在通常情况下,它们是相互分离的,往往是由不同的利益主体扮演这两种不同的行为角色。不仅如此,不同利益主体充当不同制度主体的地位也不是固定不变的,主体角色移位也意味着某种制度创新。此外,制度主体也可以具体地分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家庭、个人以及各种社会组织。不同的制度创新主体在制度创新中的地位、作用、实行制度创新的方式决定于其不同的人格角色(经济人或非经济人)、不同的利益动机、所依据的不同的创新力量(政权或非政权力量)等等,并由此导致了不同的制度创新类型。
二、制度创新类型
从制度创新的主体角度看,制度创新可以分为强制性制度创新和自愿性制度创新或自发的制度创新。如在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股份公司制度创新不是一种人为强制进行的制度安排,而是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必然产物,经济学上将这样的制度创新称之为诱致性制度创新,也即自发性制度创新。一般来说,政府所进行的制度创新都带有强制性,所以,由政府自上而下推行的制度创新也称为行政性制度创新或强制性制度创新。而在任何一种大的制度创新中,这两种制度创新方式都不同程度、不同阶段地存在着。因此,诱致性与强制性制度创新的区分是相对的、互相渗透的。在诱致性与强制性之间存在着诱致与强制强度不同的许多过渡形式。一般而言,诱致性制度创新往往是在制度主体的一致同意的、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相反,强制性制度创新却常常是在制度主体非一致性同意,即存在异议或反对者、非全部自愿的基础上,由某种行政权力作为强制力进行的,两者的不同并不意味着前者绝对地、始终地优于或劣于后者。
从制度创新的过程看,制度创新可以分为“渐进式”与“激进式”两种。渐进式制度创新是采取分阶段、分部门、分地区、分群体的方式,在较长时间内,从局部到全局,从部分到整体,从一部分人到全体人,从体制(本文认为体制也即制度)外到体制内,从增量到存量等逐步推进改革的,它具有时间长,社会震动小,社会冲突弱,风险小,阻力相对较小等特点;渐进式变革往往从经济体制改革开始,着力于增加物质财富,为继续推进社会其他制度的改革提供物质基础,同时也使怀疑和反对改革者得到改革的收益,变阻力为动力;渐进式改革采取局部推进方式,因而容易控制,可及时消除改革中的社会矛盾。但是渐进式改革速度慢,改革的每一阶段也许费用代价较低,但总的改革过程费用与代价可能是非常高昂的;改革的每一阶段还可能重新形成新的既得利益集团,从而成为下一阶段制度改革的新的阻力;改革分阶段进行,由于不是一下子剥夺哪些反对改革者的权力,因此,使其能够重新组织起来阻止改革,这样造成改革的“变形”、“复辟”、“回归”的可能性较大;改革分阶段进行,使反对改革者能够形成对未来改革步骤的预期,因而提前采取措施抵制改革;改革分阶段进行,必然出现新旧两种体制长期并存,不仅经济领域,非经济领域也同样如此,即存在制度双轨情况,这极易导致分配不公、经济与社会秩序混乱;改革分阶段进行,往往使改革不配套,因而留下许多未改和既改又未改彻底的领域,或者有些领域虽然进行了改革,但由于与其相应的领域没有改革,或改的不甚彻底,因而可能成为某些人设租设卡,违法谋私,钱权交易,一夜暴富的“黄金时期”,还可能造成改革时进时退,进两步退一步,甚至进一步退两步的情况,使支持改革者失去信心,改革动力也会减弱;改革分阶段进行,可能使原来支持改革者满足已得到的收益,认为没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改革,结果使改革动力变成阻力,使改革中途夭折。激进式制度变革在许多方面是与渐进式改革相反的,它是一种制度剧变,时间短,但阻力大,社会冲突剧烈,常常演变为国内战争,搞得不好会丧失政权,使改革彻底失败,因而其最初的风险、费用代价大,但如果能够成功,也是值得的,所以激进式改革也不失为一种在具备某些条件下(如强大的外援、发动改革者的政府官员高度的团结一致、广大群众的坚决支持等)的制度创新的方式。制度创新的这两种方式并不是截然分离的,渐进式改革搞得不好,可以演变为激进式改革,以制度剧变结束;激进式改革进展不顺利,也可能不得不转而实行渐进式改革。此外,渐进式改革对于改革领导者的要求,实际上比激进式改革要求更高。制度创新的这两种方式优劣比较,还有待于根据现实改革实际作进一步的研究。不过,制度创新中没有普遍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最优的变革方式,“最优”的未必是“可行”的,“可行”的也未必是“最优”的。渐进与激进两种方式的区分是就制度创新的整体而言的,但这并不否定在基本的渐进式制度创新中存在着许多局部的激进式改革,同样在基本的激进式制度创新中存在着许多局部的渐进式改革,而且有些具体的变革只能是渐进的或激进的,前者如教育制度,后者如税收制度。
此外,渐进式改革还有一个制度惯性或路径依赖问题。任何一项制度一旦实行,将会导致产生一种自我强化机制,这种机制使沿着某种方向或路径运作的制度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或自行发挥自己的影响,由此制约下一轮的制度创新。“路径依赖”是由当代新制度经济学家道·诺斯1990年提出的,其基本含义是今天的制度创新受以往制度的影响。沿着既予的制度方向或路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并迅速优化;也可能顺着原来的错误方向或路径往下滑;弄得不好,它们还会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制度状态之中。而如果制度创新进入了锁定状态,要纠偏归正就会变得十分困难。我国正在进行一个重大的制度转轨,在这个过程中制度的路径依赖问题是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的。这就是说,第一,初始的制度选择会自我强化,如果是正确的选择会为以后的制度创新开辟更广阔的道路;如果是不正确的选择将会为以后的制度创新造成阻力。第二,一种制度一旦实行一段时间后,总会形成在这种制度下的既得利益集团。他们会在以后的制度创新中,力求巩固现有的制度,阻碍进一步的制度创新。路径依赖的存在提醒人们在进行制度创新时,初始的制度选择是极为重要的,如果,初始的制度选择有差错,在以后的发展中,将可能使整个制度创新最终远远偏离目标,即“差之毫厘,失之千里”。路径依赖的影响在渐进性制度创新的过程中有更大的可能性,这就要求人们在渐进的过程中,作出任何一项制度变革,都要十分谨慎地不仅考虑其直接后果,还要研究其长远的路径影响,以免出现积重难返的情形。而且在偏离的路径上走得愈远,回到正确的路径需要的代价就会愈高,以致最后导致整个制度创新的夭折。
三、制度创新费用——效益分析
任何制度都需要费用(包括从一种制度向另一种制度的创新费用;维持制度的费用;制度功能实现费用);一项制度费用与其功能实现的收益之比构成制度效益;制度效益是评价一项制度成功与否的客观尺度;制度创新的目标在于制度效益最大化,成本或费用最小化。例如假设一个社会完全没有警察,没有社会治安,人们则连正常的生活都无法维持,更不用说维持市场经济的秩序了,这样的制度安排社会成本最低,但制度的效益近于零,而且制度本身也无法存在。但如果每个人或每个家庭都配备一个警察,社会治安最好,社会效益最高,但社会成本最高,以至于社会无法承受,制度本身也无法存在。所以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不能没有警察,也不能有过多的警察,在制度安排上应该追求的是最少的警察、素质与效率最高的警察与最好的社会治安状况。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警察如此,军队、政府机构、政府人员、政府经费等也都应如此。因此,评价一个国家制度是否成功,从经济角度主要看它的制度费用是否最小化或制度功能实现的收益是否最大化。制度费用有些是必需支出的,因而是合理的,有些则不是必需的,其支出是完全不合理的,如公款吃喝、旅游等各种腐败性支出。在我国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其中一个重要目标是尽可能地节省制度创新费用,所以对制度也可以进行费用(成本)——收益分析,将制度费用与制度效益结合起来,考察制度的运转和变革。一项旧的制度,由于它的高昂的制度维持费用和制度功能的实现费用,而易于被人们从“弊端”的发现中感受其成本的存在。一个理想的制度模式,由于其高效率,而被人们期待着更大的收益,同时也忽略了其高效率的同时可能具有的高成本。更为重要的是,新旧体制转换本身的成本(比如旧制度退出费用与新制度的正常运转费用),更为人们所忽略。常常是某些能够增进效率的制度模式因其过高的制度创新成本而无法普及,而简单易行的改革方案因其较低的费用、成本或代价而获成功。这就告诉人们,在制度变革中,必须运用“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对制度费用进行全面的考察,选择成本最低、收益最大的改革方案。
制度费用不仅表现在一个制度本身,也表现在一个新的制度代替旧的制度的过程中,即制度创新的过程中。正如任何“创新”活动都是要付出代价一样,制度创新也是要付出成本的。小到机构易名时制作一块“单位牌子”,大到为推翻一个旧的社会制度进行战争时成千上万人的流血牺牲,都可算作制度创新的成本。在一定条件下,过高的制度创新成本会使得制度创新本身成为不可行的事情,因而迟迟不能实现。新制度代替旧制度,不能是任意的,因而需要对新的规则、组织、活动方式及其替代旧制度的方式、过程进行规划和设计,并按照一定的程序组织实施,使之获得通过和正式建立并运转起来,这些都是需要付出代价的。新制度代替旧制度的费用还有清除旧制度的费用,就像工程建筑需要清理场地,拆除旧建筑,开通道路一样,制度的变革也需要清理“场地”,开通“道路”,也需要对旧制度进行拆除和清理,这也需要一定的费用。新制度代替旧制度不可能没有阻力,因而消除阻力的费用也是制度创新的费用之一。这是因为制度变革总是改变权利和利益的分配,如果制度创新使一部分人受益、一部分人受损,受损害者就会起来反对;如果制度创新使权利与利益分配不均,有的受益大,有的受益小,受益较小的就会表示异议、公开反对和消极对抗。制度创新不可能不触动原制度下的既得权利和利益,这既包括权力、地位、特权等少数人才有的既得利益,也包括“铁饭碗”、“大锅饭”等等相当多数人都能获得的利益;若一个人失去了这样的既得利益,又不可能在新制度中获得相应的补偿,发生了实际利益的下降,他就会反对改革。制度改革虽然最终说来是要使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获益,但大家最终获益的相对多少是不同的;即使由于制度变革使所有的人绝对利益都没有下降甚至有所提高,但从相对利益的角度看,只要有的人在利益结构中,与他人相比,收益的相对水平下降了(或者“社会地位”相对降低了),他们也会感到自己受到了损失,也会反对改革。为了消除制度创新的阻力,就需要付出一定代价,包括对反对者实行强制措施和重新安置所花费的费用,也包括对制度创新受损者的补偿费用。当然,即使把“补偿”的因素也考虑进来,人们可以用改革所带来的高额收益对受损失者进行一定的补偿,也还不能完全解决问题。这首先是由于不可能实现“完全的补偿”,不可能一直补偿到人们的相对收益水平都不变。如果进行这样的补偿,利益关系的格局事实上没有发生变化,制度创新也就会徒有虚名,使改革流于形式,或者说是一种“假改革”。还有补偿不及时,损失与补偿之间存在“时间差”也会形成改革阻力,增大改革费用。这是制度变革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还有制度变革中的种种不确定性带来的损失等费用。
任何制度创新都不是在制度真空中进行的,而是在既定的制度条件下开展的,也即只能在接受前人遗留的制度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因此,现实中无人反对的制度创新是不存在的,而任何一种制度创新阻力都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到制度创新的进程。如一部分人为了不使自己的利益受损,千方百计地阻挡制度创新的进程,对制度创新设置种种障碍,迫使人们浪费大量的时间、精力、物力、财力等去进行关于要不要改革的争论,延误改革的时机,延长旧制度的寿命。阻力的存在使制度改革要时刻警惕向旧制度的“复辟”、“回归”。阻力因素一般可分为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意识形态因素三类,在制度创新的不同阶段和不同问题上,三种因素都会同时发生作用,但作用的大小有所不同。一般说来,在制度创新的酝酿阶段,经济因素处于中心的地位,但在选择变革的目标和具体推动改革的进程时,意识形态因素的作用比较明显(如在改革的过程中,常常要与保守的理论家或理论权威作不懈的斗争),而在改革的实施过程中,政治因素相对更为重要。在自下而上的自发性、诱导性改革中,经济因素影响较大,而在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改革中,政治因素和意识形态因素影响较大。在一般情况下,经济因素是制度创新中主要考虑的问题,但在非常情况下,经济因素有可能退居次要地位,而政治因素有可能成为压倒一切的问题。这就是为什么有一些制度安排从经济上看,显然是低效率的,甚至是无效率的,但由于政治、意识形态的阻力太大,而不得不仅仅对原有制度修修补补,基本维持原状的原因。
四、制度创新的思维方式
一定制度的产生不是人们可以随心所欲的,但任何制度的产生都必须通过人的作用,外在于人的世界是不可能产生任何制度创新的。在一定程度内,人完全可以对现在还没有,但现实又需要的将来的制度加以设计,或者对已经存在的制度重新设计,以使其更臻完善,这一点人们是可以做到,也是可以大有所为的。
中国目前对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途径问题的研究,存在着两种对立的思路。一种思路可以称之为“制度理性设计论”,即相信人类理性可以认识经济制度的运动规律,并据此设计出理想的经济模式及其向理想模式过渡的全部过程,然后,运用行政手段自上而下地推行。另一种思路刚好相反,认为人类理性没有能力从总体上完全把握历史发展规律,更谈不上对具体经济制度进行设计以及自上而下地推行某种制度了;因此,可行的办法是让历史过程的自发演化去选择社会制度。这种思路,可以称为“制度自然产生论”。这两种思路,前者更强调政府的、学者的、理论家的理性作用,后者更强调一般民众在利益驱动之下的择优作用,当然两者也不能作绝对化的理解。在中国的改革历史与实践中,大多数经济学家在潜意识中是相信与提倡制度设计论的,学者中间对体制改革进行整体规划与设计的呼声也一直很高。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我国的改革大体上还是“摸着石头过河”,走了一条渐进演化的道路。农村的改革一开始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过程,到了后来,情况发生了变化,而随即就产生了不少的问题。“制度理性设计论”是人类思想史上流行过的人类文明设计论的现代形式。思想史上的人类文明设计论(如空想社会主义者对理想社会的设计),是认为人类理性可以对人类文明的各个方面(政治、经济、文化)从总体上加以认识,把握其发展规律,因此,有能力把“不好”的文明传统彻底推倒,设计与建立完美无缺的新的文明系统。现代的“制度理性设计论”则比较具体,它是对一种已经被实践证明行不通的经济体制(中央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过渡到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上去。在这里,起点条件(计划经济)与目标状态(市场经济)都是现实存在的经济体制;经济学家在讨论二者得失与选择的时候,也不需要像文明设计论者那样单纯凭人类理性设计未来,而是参照市场经济运行的历史经验及其背后的价值与理论系统进行的。因此,批评文明设计论的许多理由就不能简单地用于对制度理性设计论。
制度理性设计者的重要特点是他们通常是站在社会利益的角度,以全社会的长远目标为准则,当然,这里的社会利益、社会的长远目标也是他们的主观认识,来探讨并提出改革目标及步骤的政策建议,希望中央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将其付诸实施。在这样做的时候,制度理性设计论者无形中把体制变迁的动态过程简单化了,也将政府的行为理想化了。事实上,这里包含了制度理性设计论者的思维方式上的一个自相矛盾。他们在判断、比较集权型与市场导向经济模式时,依据的是现代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范式,即经济主体的自我利益与竞争,但在处理经济体制自身的选择时,选择者的自我利益与竞争消失了。假如我们观察体制选择过程的时候也像观察其他经济现象时一样,把选择者的自我利益及其相互竞争作为基本动力,那么,结论自然是:市场经济中的制度创新的最终实现是众多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市场主体出于各自利益进行利益互动、合力作用的结果,最后出现的体制往往不会和人们事先的理性设计完全相符,除非这种设计本身已充分考虑了利益互动过程的全部因素。道理很简单,制度安排对不同社会集团的利益分配有直接的影响,其实质是对原有格局中的权、责、利的重新配置,因此,不同的社会主体自然会按照自己的利益取向来参与制度安排的决策与实施过程。虽然不同社会主体的力量对比可能相差很大,从而在体制选择的过程中发挥的影响力也很不相同,但是,只要制度安排不是由一个集团用暴力手段强加于其他集团,那么最终出现的制度安排必然会是反映不同社会集团的利益按某种方式妥协的结果。
理论工作者关于制度改革的种种理论分析及政策建议,在体制变迁过程中所能发生的作用,除了对制度创新整体进行必要的设计外,最重要的还在于影响各种主体的思维方式与观念,从而影响和改变这些主体对制度创新的态度以及对制度变迁的成本——效益的计算。这里的前提是,制度创新对各社会集团的利益影响不完全是客观不变的,有时这种利益变化是受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与感受影响的;人们的认知方式变了,他所感受到的政策影响力也可能改变。其次,政策变化可能导致的利益冲突也不是不可改变的,有时,透过明智的政策调整与战略运用,可能将冲突降低到最低限度。正是上述两个方面,依据理性与社会利益所进行的理论与政策分析,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特别是知识分子的改革方案往往面对的是政府,而政府则是现代制度创新过程的主要参加者、引导者,因此,通过对政府官员的认知方式与分析水平的影响,使其知晓政策实施的长远利弊与得失,也就可以对经济体制乃至政治体制的改革发生深刻的影响。但是即使如此,知识分子的理论与政策分析也只是在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利益互动过程中扮演一种润滑剂的作用。它可以有力地促进,但绝不能代替或漠视无数利益主体的巨大作用,因为后者才是制度创新的真正动力。人们不能以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来塑造市场经济的体制或制度。理性设计得越具体,其脱离实际的可能性就越大,执行起来的偏差也越大。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思维方式的产物,而不是计划经济思维方式的产物。计划经济的手段与思维方式决不能把人们引向市场经济,而只能回归到计划经济。在进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中,放开价格的目的是要由市场供求双方通过竞争形成均衡价格;制度也如此,也要由市场去形成类似于均衡价格意义的体制或制度。
制度的创新过程也是一个利益作用下的优胜劣汰过程,其中竞争扮演了重要角色,只有在这样的过程中,有效的制度得以生成和发展,低效或无效的制度被修正或淘汰。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改革主体、制度创新主体不是理论家,也不是政府,而是真正具有的产权与民权主体,这就像教育改革的真正主体是教师而不是教育行政官员一样。中国改革实践面临的真正问题并不是缺少几个规划与方案,而是在没有真正制度创新主体的参与下导致的缺乏评价和筛选规划、方案的客观机制。理论家与政府的作用更多的要放在培育这样一种能够择优去劣的制度筛选客观机制。政府要实实在在地还权于民,还权于企业,让微观经济单位成为真正的自我发展主体,而非被动实施对象;让其在利益的吸引力与市场竞争的压力下自动追求制度的创新,而且制度创新本身也是市场竞争的一个内在成果,并不需要理论家将一切都设计得面面俱到,然后由政府凭借其行政权力从外部硬性灌入。
实际上,制度自然产生论者的基本观念,正是在体制变迁引起经济利益互动中产生的。他们认为市场经济体制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市场机制是迄今为止人类解决自己的经济问题的最成功的手段。在历史上,市场机制的建立并没有经过人类自觉的、有目的的设计,而完全是一个自然发展演化过程。但是,他们在这一点上走得更远。制度自然产生论者不仅相信制度创新的基本动力是不同利益主体的互动结果,而且相信,由利益互动产生的体制之间存在着竞争,结果使得有效的体制得以存活,而无效的体制将被淘汰。体制自然论者所看到的是一个经由企业家自发的制度创新不断建立有效的经济制度的过程。当各种各样的制度形态并存时,竞争机制便开始出来筛选有效的制度,而淘汰无效的制度。因此,最终能够存活的经济制度形式只能是有效的。按照这种观点,只要政府彻底放权,让企业成为真正的自我发展主体,企业便会在利益的吸引力与市场竞争的压力下自动追求制度创新。所以,制度创新乃是市场竞争的内在结果,并不需要政府干预。“制度自然产生论”包含了许多合理之处,但是不能推向极端,完全排斥理性的作用,即学者、政府官员的作用。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制度向现代市场经济制度转变的过程中,为打破原来的利益格局,没有一点理性设计的作用、政府的强制作用是不可能使改革顺利进行的。因此,“制度自然产生论”的不足之处也是极为明显的。此外,因制度创新过程中信息不完全等因素所导致的高额制度创新费用的存在,政府也必须在一定程度上主动参与制度的安排。理性与政府的“可见之手”在制度创新中应该扮演积极能动的角色。但是,理性必须建立在对制度创新过程基本动力的深刻理解之上,才能发挥建设性的作用。理性必须时时记住,微观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互动始终是制度创新的原动力。理性可以通过专业知识与思维方式的传播来影响相关主体观察事物和进行互动的方式,从而发挥对制度创新的影响,也可以通过政府去改变相关主体在利益互动的力量对比,从而影响制度变迁的结果,但是,理性不可能脱离主体的利益互动过程,并抛开这一互动过程去“设计”某种制度创新的目标与路径,如果硬要如此,其结果也大都是徒劳的。简言之,在现实存在的制度创新中理性的作用是必要的,又是有限的。与发达国家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不同,在中国建立市场经济制度既不是一个纯粹自发的过程,也不是一个完全强制的过程,而是一个自然发育和政府推动相结合的过程。把理性的有限作用和利益互动的自发力量相结合,把政府的作用和各个主体的作用结合起来,我们可以揭示出一种新的制度创新观。值得指出的是,中国是一个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政府的作用常常被有意或无意地夸大,制度的理性设计论更容易被人们接受并推行,政府官员对传统计划经济下的思维与管理方式也情有独钟,驾轻就熟;在经济与社会改革中一有波动,极易恢复传统的作法,甚至在没有波动的情况下,也总想将传统的作法改头换面重新使用,因此,着重强调“制度自然产生论”或制度的自然发育更有其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本论文为暨南大学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暨教4~54),在此特向暨大科研处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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