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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工作,视民族问题为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总问题的一部分,几十年来一直努力探寻,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坚持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邓小平在1950年就曾指出:“马克思主义是能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注:《求是》杂志,1990(11),7页)这一论断由我们党几十年的伟大实践得到了验证。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导下,随着全党工作重点向现代化建设的转移,我国的民族工作也更多地转移到加快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正确道路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一、中国的民族实际及其在社会主义时期的特征
中国作为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在祖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发展的结果。在进行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共同斗争中,我国各民族之间久已存在的亲密关系,又增加了新的革命友谊,成为一个血肉更不可分割的整体,为我国各民族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中实行合作,奠定了新基础。
新中国建立以后,社会主义社会的民族关系再也不是民族压迫和民族剥削的关系,而是各民族一律平等、团结合作、共同繁荣进步的关系;社会主义的民族矛盾也不再是对抗性的矛盾,而是基本上属于各族劳动人民内部的非对抗性矛盾。这就是中国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实质。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在我国主要体现在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上。1981年,中央书记处根据邓小平的民族观,在讨论新疆、内蒙古工作时,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和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出发,提出:“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是,汉族离开少数民族不行,少数民族离开汉族也不行”的著名论断。这一正确论断,准确地表述了我国各民族休戚相关、命运与共的血肉联系,反映了党的民族理论的深化与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与特征,决定了它的核心问题是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反对民族分裂。邓小平特别强调:“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始终放在第一位”(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248页)。因此, 在处理民族关系的问题上,党中央坚持把民族团结和祖国的稳定统一看成是高于一切的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十二大、十三大的报告都指出: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国家来说,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1990年2月,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再次指出,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是我们在民族问题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党中央这些重要论述,科学地揭示了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极端重要性。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的统一与稳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另一方面,正如1990年邓小平指出的:“大陆是中国的主体,有十一亿人口。其中汉族占92%,少数民族占8%”(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362页)。而少数民族居住的面积却占到国土总面积的64%,在少数民族居住区,资源丰盛、物产富饶,是国家的重要建设基地(尤其是能源、原材料)。我国有许多少数民族又居住在祖国的边疆,有20多个少数民族与国外同一民族相邻面居。他们世世代代为保卫和巩固祖国的边防作出了重大贡献。如果不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没有少数民族的积极支持和参加,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不可能实现的;整个中华民族的发展、繁荣,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建设上得出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要使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要做到这一点,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整个国家的协调发展是一个重要方面。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归纳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有一条是关于民族问题的,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共同繁荣可以看作是我国民族政策的归宿,已成为我国在民族问题上的一面鲜明旗帜。
二、从中国民族实际出发的一大创造
邓小平说:“一切都要从(中国)这个实际出发,根据这个实际来制定规划。”(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252页)邓小平还指出:“我们的民族政策是正确的。”(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362页)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的民族实际相结合,在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统一、边疆的稳定、民族的团结,促进了民族地区的发展,推动了各少数民族的进步与繁荣。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这个政策是一个创造,是在多民族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实现各民族平等联合的一项重要制度。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就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自治权利。没有权利就谈不上平等。所以,保障少数民族自治权利,是实现各民族完全平等的基本内容和主要标志。从1947年建立内蒙古自治区以来,我国已建立了5 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4个自治县(旗)。另外,还建立了1500 多个民族乡。
党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是在长期革命斗争中逐步形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从建党初期至30年代,尤其是红军长征时期,党在这一问题上进行了各种大胆的尝试。到了抗日战争时期,党把实行民族自治、少数民族有管理自己事务之权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主要提法。毛泽东在1937年指出:“动员蒙民、回民及其他少数民族,在民族自决和自治的原则下,共同抗日。”(注:《毛泽东选集》,2版,第2卷,355页)1945年,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提出:“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权利。”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 确定我国建立多民族的单一制的人民共和国,“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对区域自治政策作了具体规定,并确定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内容。根据其规定,从1950年开始,在全国各少数民族聚居区,继续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52年2月, 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民族区域自治被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载入宪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为恢复和健全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又作出了巨大努力。邓小平指出:“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257页)在邓小平的亲切关怀下,党和国家自1980年起着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终于在1984年人大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族区域自治法。它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科学总结,标志着我国在用法律手段调整民族关系的道路上迈出了新的一步。
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同少数民族的关系、中央同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有利于正确处理自治地方内部的民族关系;有利于自治地方在进行工作的时候充分照顾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是偶然产生的,它是在中国革命的长期进程中,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实际相结合的一大创造,是中国历史的必然选择。
三、大力培养民族干部
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大力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有一定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政策水平的、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各种业务工作能力的密切联系群众的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同少数民族人民保持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开展民族工作的骨干力量。他们本身来自少数民族,和本民族群众有血肉的联系,通晓本民族语言文字,熟悉本民族本地区的历史和现状,了解本民族群众的疾苦和要求,能顺利地在少数民族中贯彻党的方针和政策。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时期,都十分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早在党的创立时期,少数民族中的先进分子,如水族的邓恩铭、土家族的向警予等就和汉族中的先进分子一起开始了创建党的活动。党诞生后不久,就在内蒙、粤、桂、滇等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了党组织,发展少数民族党员。后来,党在广州、武汉主办农民运动讲习所期间,又动员了一批回、壮、蒙古、黎族青年去学习。被毛泽东称为“读了半本马列主义,红了半个中国”、与邓小平等人一道为创建左右江革命根据地作出巨大贡献的壮族干部韦拔群就是其中的一个。建国后曾任中共四川省委书记的天宝,任国家民委副主任、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杨东生,任青海省委书记的扎喜旺徐,则是长征期间参加红军,在党的培养下成长起来的民族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培养民族干部的工作得到了更广泛的重视。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全国已有48万多名少数民族干部在党政军等部门工作。
新中国成立不久,毛泽东又强调:“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毛泽东的这个指示,把干部民族化和共产主义化统一了起来。
1951年,周恩来主持的政务院发布了《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和《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后来,国家除在北京之外,还在西北、西南、中南和有关省区另建了九所民族学院)。政务院提出了“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及一系列具体措施。其中,《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根据建国初期的情况所指出的“以开办政治学校与政治训练班,培养普通政治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与技术干部为辅”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当时担任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一书记的邓小平针对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干部十分缺乏的情况,提出:“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创办民族学院,吸收一些青年进民族学院深造。”(注:《邓小平论统一战线》,77页)在邓小平的亲切关怀下,西南民族学院、云南民族学院和贵州民族学院相继成立。邓小平在为西南民族学院的题词中写道:“团结各民族于祖国大家庭的中心关键之一,是在于各民族都有一批热爱祖国并能联系群众的干部。”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飞跃发展,党不但继续培养少数民族出身的党政干部,而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花费更大的气力,抓紧培养少数民族出身的专业与技术干部。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在继续注意扩大少数民族干部数量的同时,更注意了改善结构,提高素质,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民族的实际出发,更多地培养了少数民族的经济、科技、管理人才。全国各地在工作中放手使用和大胆提拔少数民族干部,广大少数民族干部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条战线的骨干力量。许多优秀分子参加了各级领导班子,有的还被选为出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邓小平于1987年指出,虽然“少数民族只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六,……但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行政机构中少数民族干部所占的比例大大超过百分之六”(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246页)。
例如西藏自治区各级人大的代表中,藏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占95%以上;全区现在共有少数民族干部4.2万人,占全区干部总数的70.3%; 各级人大、政府、政协的主要领导人都由藏族担任;少数民族干部在自治区一级干部中占71.7%,在地厅级干部中占65.3%,在县级干部中占60.9%;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专业技术干部占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的70%。
四、民族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
邓小平说:“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364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各地认真贯彻“民族工作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革开放,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精神。在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实施过程和已经取得的丰硕成果中,同样凝聚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艰辛探索。
周恩来在50年代就提出:“我们对各民族既要讲平等,又要使大家繁荣。各民族繁荣是我们社会主义在民族政策上的根本立场。”(注:《周恩来选集》,下卷,263、258页)要繁荣,就要改革。这也正如周恩来同时指出的:“只有改革才能使民族繁荣。”(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246~247页)邓小平说:“改革是需要的,不搞改革,少数民族的贫困就不能解决,不消灭贫困,就不能消灭落后”。(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164、167页)少数民族地区获得解放以后,首先进行了社会改革,改革严重束缚少数民族生产力发展的落后的社会制度,这是走向繁荣的关键。
改革开放20年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给我们国家开辟了一条蓬蓬勃勃的发展之路,也大大加快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步伐,促进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富裕。这正如邓小平所说:“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246~247页)“粉碎‘四人帮’后,中央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246~247页)为了强调这个问题,邓小平还特别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164、167页)对比民族地区这20年和以前的几十年,使各民族人民更加认识到:发展经济,是一个民族全面发展的基础;各少数民族不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不行,不改革开放也不行;只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才能加快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才能不断增加少数民族的自我发展活力。
邓小平说:“要在少数民族地区研究出另一套政策,诚心诚意为少数民族服务。”(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164、167页)“我们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是坚定不移的。”(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246~247页)这些年来,为了深化民族地区的改革开放,为了扶持少数民族主要居住的我国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党和国家放宽政策,把改革措施、步骤的确立权和执行权下放给民族自治地方,在财政、贸易、文教、卫生等各个方面采取许多措施,在资金上实行倾斜,在人力、物力、财力各方面给以照顾。
正是由于国家大力扶持、经济发达地区的对口支援和民族地区的自身奋斗,民族地区的经济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部分少数民族解决了温饱问题,一部分人已开始过上比较富裕的生活;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有了很大发展。
西藏自治区是在封建农奴社会的废墟上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解放前的西藏,商人可以用三盒火柴换走一只绵羊,毫无现代工业可言。邓小平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民族歧视,我们对西藏的政策是真正立足于民族平等”。“中央决定,其他省市要分工负责帮助西藏搞一些建设项目,而且要作为一个长期任务。……关键是要看怎样对西藏人民有利,怎样才能使西藏很快发展起来,在中国四个现代化建设中走进前列。”(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246~247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两次召开西藏工作座谈会,为西藏制定了一系列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西藏各级党委、政府及全区各族人民,始终高举邓小平理论的旗帜,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社会生产力得到新的解放和发展,国民经济上了一个新台阶,人民生活得到较大的改善。已建立了电力、纺织、化工、建材、机械等现代企业。1993年,全区国民生产总值36.5亿元,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19亿元,进出口总额突破1亿美元,旅游创汇900 万美元, 地方财政收入1.55亿元。1994年,全区粮食总产量达到6.4亿公斤(旧西藏仅有1.5 亿公斤);全区工业总产值为5.35亿元(90年不变价), 比1980 年增长74.28%,比1993年增长13.1%;全区国民生产总值达42.3 亿元(当年价),按可比口径计算,比1980年增长134.9%,比1993年增长8.6%。已建公路2.1万多公里,全区几乎所有的县和77%的乡都通了公路。 这些数据表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在西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实践,已经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综上所述,由于我们党始终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民族的实际相结合,终于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只要我们继续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用社会主义与爱国主义思想教育各族干部和人民,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我们的民族工作肯定会出现一个更新的局面,各民族共同富裕、共同繁荣的目标就一定能够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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