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孟子注疏校勘記》看段玉裁與《十三經注疏校勘記》修纂之關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注疏论文,孟子论文,十三經论文,段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阮刻本《十三經注疏》是目前使用最爲廣泛的《十三經注疏》的版本,它是在嘉慶二十年至二十一年間刻成的。在此之前,阮元曾延請臧庸、顧廣圻、李銳等人廣校衆本,羅列异同,斷定是非,成《十三經注疏並經典釋文校勘記》。阮元稱之爲“大清朝之《經典釋文》”①,段玉裁亦云《十三經注疏校勘記》“較陸德明《釋文》之在唐初爲無讓矣”。②由此可見其在清代校勘學史上地位之重要。
《孟子注疏校勘記序》云“今屬元和生員李銳合諸本臚其同异,臣爲辨其是非”,由此可知《孟子注疏校勘記》的成書至少經過了校同异和辨是非也就是初校和覆校兩道手續,其他各經的情况也大致如是。根據各經《校勘記》的序和錢泰吉《曝書雜記》的記載,各部經書的分工如下:
《周易》、《穀梁》、《孟子》:李銳
《尚書》、《儀禮》:徐養原
《毛詩》:顧廣圻
《周禮》、《公羊》、《爾雅》:臧庸
《禮記》:洪震煊
《左傳》、《孝經》:嚴杰
《論語》:孫同元
但是,參與《十三經注疏校勘記》修纂的並不是只有上述七人。劉盼遂在《段玉裁先生年譜》中說:“十年,作《跋黄蕘圃蜀石經毛詩殘本》,末云‘余爲阮梁伯定《十三經校勘記》’云云,是阮氏《十三經注疏校勘記》或出先生手定。觀于文集第一篇《十三經注疏釋文校勘記序》(嘉慶十三年戊辰)及文集四卷《春秋左傳校勘記目録序》,此中消息可窺一斑。又文集卷五與孫淵如書云:‘昔年愚爲阮梁伯修《十三經校勘記》。’本年夏,先生與王石臞書有云:‘惟恨前此三年爲人作嫁衣裳而不自作,致此時拙著不能成矣。’嘉慶七年冬,與劉端臨書云:‘故雖阮公盛意而辭不敷文,初心欲看完注疏考證,自顧精力萬萬不能,近日亦薦顧千里、徐心田兩君而辭之。’綜以上數事觀之,則《校勘記》之出自先生,殆可爲定論歟。”③又嘉慶八年下亦云:“冬至日,作《春秋左傳校勘記目録序》。盼遂按,序中云:錢塘嚴生杰博聞强識,因授以慶元所刻淳化本並陳氏《考證》及唐石經以下各本及《釋文》各本,令其精詳捃摭,觀其所聚而于是非難定者,則予以暇日折其衷焉。詳此文義,與阮元《十三經校勘記左傳題辭》全同,則此篇殆爲阮伯元捉刀而作,然則由此亦可見阮氏《左傳校勘記》爲出于先生手矣。”④
汪紹楹先生在《阮氏重刻十三經注疏考》一文也同意劉盼遂所說,認爲段玉裁是主其事者。⑤
與上述意見相反,如日本學者關口順在其《十三經注疏校勘記略說》指出:“汪紹楹提出段玉裁主持《校勘記》編纂事業的說法,列舉旁證。只是,他所列舉的旁證不是證實的,段氏主持說不會是事實。”⑥
王欣夫先生針對劉盼遂之說,指出:“這是不考段氏是《十三經注疏校勘記》修定人而誤會的論斷。劉撰《年譜》于嘉慶七年引《與劉端臨第二十八書》:‘今年一年,《說文》僅成三頁,故雖阮公盛意,而辭不敷文(案,不疑去字之誤。敷文係書院名)。初心欲看完《注疏考證》,自顧精力萬萬不能,近日亦薦顧千里、徐心田兩君而辭之。’《注疏考證》即《十三經注疏校勘記》。所謂心欲看完者,是鑒定之辭而非編撰之辭,安得以嚴杰所作的《春秋左氏傳校勘記》說是出于段氏之手呢?相隔數行,竟未照顧,更無論《經韵樓集》中《跋黄蕘圃蜀石經毛詩殘本》明稱‘余爲阮梁伯定《十三經注疏校勘記》’,《與孫淵如書》又稱‘昔年愚爲阮梁伯修《十三經校勘記》’的話了。”⑦但是王欣夫先生也說:“校仇成績尤卓越的,當推《十三經注疏校勘記》,附《釋文校勘記》…這樣的巨制,倘不是集體協作,是不可想象的。當時所集諸名士的分工…而總其成者實爲段玉裁。這些人都是有名的專家學者,聚集協作,是不可多得的條件,宜乎有此成就了。但諸儒的姓名,都載明序文,而總其成的段玉裁,在他序中也没有提到,因而人多不知。”⑧
陳鴻森在《段玉裁年譜訂補》中指出段玉裁只是在《校勘記》初稿成後,代阮元審定,而非劉盼遂氏所說《校勘記》出于段氏之手。⑨
其實上述争論的節點在于段玉裁在《十三經注疏校勘記》的修纂過程中發揮了多大作用,是主撰還是審定,以及在這個過程中發揮了什麽樣的作用。上述材料主要是利用段玉裁的書信等外圍材料,而没有從《十三經注疏校勘記》本身去考慮這個問題。日本學者水上雅晴則著眼于《校勘記》校語的雙層結構,將《校勘記》中關涉古音、古今字的部份與段玉裁的一些說法加以比較,指出段玉裁是《校勘記》雙層結構中的新校語的撰寫者。此外文章還討論了段玉裁與分校者的關係,以明晰段玉裁對于分校者的影響。
本文與上述角度不完全相同,而是擬以《孟子注疏校勘記》爲中心,通過分析《校勘記》中的部份內容,並和段玉裁其他的一些學術著作主要是《說文解字注》加以比較,以具體明晰段玉裁在《十三經注疏校勘記》的修纂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
如上文所言,《孟子注疏校勘記》經由初校、覆校等過程。
卷十二下第46條君子不亮惡乎執《音義》本亦無“乎”字。(據文選樓本《校勘記》,下同,不注。)
此條校記前當有各本之异文,其中當有一本或數本無“乎”字,故後言“亦無乎字”。由此可知,從《校勘記》稿本到今天我們所看到的文選樓刻本《校勘記》經過了一定程度的修改。當然就上面所舉的例子而言,我們也不能排除是刻工的失誤。
卷六上第47條篚厥玄黄閩、監、毛三本同。廖本、孔本、韓本“篚”作“匪”。案,《音義》出“匪厥”,丁云義當作“篚”,此作“匪”,古字借用,則作“匪”是也,下同。○按,據《說文》“匚部”,匪似竹篋,引《周書》“實玄黄于匪”,非借用也,乃正字也。“竹部”篚訓車笭也。
卷十一下第40條此天之所與我者廖本、閩、監、毛三本同。岳本、孔本、韓本“此”作“比”。按,《朱子文集》云:“舊官本皆作‘比’字,注中‘此乃’亦作‘比方’。”又《集注》云:“舊本多作‘比’,而趙注亦以‘比方’釋之。今本既多作‘此’,而注亦作‘此乃’,未詳孰是。”○按,朱子誤矣,趙注既云“比方”,安可因近本之訛而疑之。上文“官有二”,故比方之而先立其大者,文義甚明。《漢書·賈誼傳》“比物此志也”,如淳曰:“比謂比方也。”今多訛“此物”。《公羊傳》注“父老比三老,孝弟官屬”,今本“比”亦訛“此”。
通過上述兩例,我們可以發現,“○”之前與之後的按語的意見是相反的,顯然不可能出于一人之手。那麽這部份新意見是由誰撰寫的呢?這是我們接下來要討論的問題。
卷五上第37條晝爾于茅《音義》:張云,或作“苗”,誤也。○按,《士相見禮》“在野則曰草茅之臣”,注:“古文‘茅’作‘苗’。”是“茅”、“苗”古通用,張說非也。茅山古曰苗山,魏有“苗茨之碑”,即茅茨之碑。
此說亦見段注《說文》。《說文·艸部》云:“苗,草生于田者,從艸田。”段玉裁注云:“古或假‘苗’爲‘茅’。如《士相見禮》古文‘艸茅’作‘艸苗’,《洛陽伽藍記》所云魏時‘苗茨之碑’實即茅茨,取堯舜‘茅茨不剪’也。”⑩
段注之稿本《說文解字讀》“苗”字下云:“楊衒之《洛陽伽藍記》曰,‘柰林南有石碑一所,魏明帝所立也。題云苗茨之碑。高祖于碑北作苗茨堂。永安中年,莊帝馬射于華林園,百官皆來讀碑,疑苗字誤。國子博士李同軌曰:魏明英才,世偁三祖,公幹仲宣,爲其羽翼,但未知本意如何,不得言誤也。衒之時爲奉朝請,因即釋曰:以蒿(段氏原注:當作稿)覆之,故言苗茨,何誤之有。衆咸偁善,以爲得其旨歸。’玉裁按,衒之强作解事耳。古音茅、苗不別,無蕭、肴之分。苗茨碑取堯舜茅茨不剪名之,古書必有作茅茨者。《士相見禮》‘在野則曰艸茅之臣’,鄭注曰,‘古文茅作苗。’會稽山本名茅山,亦曰苗山,《越絶書》作茅山,張勃《吳録》作苗山(《史記索隱》),是其證也。”(11)
對比段玉裁的看法和《校勘記》中的意見,都使用了《儀禮》鄭注和《洛陽伽藍記》中的材料,認爲“茅”、“苗”二字古通用從而駁斥《孟子音義》中所録張鎰說法。所以無論是證據還是結論,二者都是一致的,由此我們可以考見此條校記“○”後按語和段玉裁的關係。
卷五上第68條謂受土易居也肥磽也上“也”字模糊,閩、監、毛三本如此。廖本、孔本、韓本“受”作“爰”,上“也”作“平”。《考文》古本上“也”作“平”。按,作“爰”作“平”是。爰土即《國語》之“轅田”,賈侍中云:“轅,易也,爲易田之法。”《左傳》作“爰田”。《食貨志》曰:“三歲更耕之,自爰其處。”《公羊傳》注曰:“三年一换土易居。”然則爰者换也。平肥磽者,謂一易之地家百畝,再易之地家二百畝,三易之地家三百畝,無偏枯不均也。
《說文》“囗部”云:“爰,引也。籀文以爲車轅字。”段注云:“此說假借也。轅所以引車,故籀文‘車轅’字只用‘爰’。《左傳》‘晋作爰田’,《國語》作‘轅田’,《地理志》‘制轅田’,《食貨志》云‘自爰其處’,孟康云:‘轅、爰同。’此又皆假‘轅’爲‘爰’也。”(12)又“走部”“囗”字段注云:“《公羊》何注曰:‘司空謹別田之高下美惡,分爲三品,上田一歲一墾,中田二歲一墾,下田三歲一墾。肥饒不得獨樂,磽埆不得獨苦,故三年一换主易居,財均力平。’《漢書·食貨志》曰:‘民受田,上田夫百畝,中田夫二百畝,下田夫三百畝。歲耕種者爲不易上田,休一歲者爲一易中田,休二歲者爲再易下田。三歲更耕,自爰其處。’《地理志》曰:‘秦孝公用商君,制轅田。’張晏云:‘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惡。商鞅始割列田地,開立仟伯,令民各有常制。’孟康云:‘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廢,商鞅相秦,復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復易居也。’按,何云‘换主易居’,班云‘更耕自爰其處’,孟云‘爰土易居’,許云‘囗田易居’,爰、轅、囗、换四字音義同也。”(13)
通過比較我們不難發現,《校勘記》中對于“爰”、“轅”二字通假關係的判斷以及所使用的《左傳》、《國語》、《漢書·食貨志》和《公羊傳》何休注等證據也是一致的。
卷九下第8條孟子曰否不然也此經下岳本、廖本、孔本、韓本、《考文》古本、足利本並有注“否,不也,不如人所言”八字,注疏本並無之。○按,有者是也,但因此可正今本經文之誤。經文本作“孟子曰否然也”,三字一句,無“不”字,故注之云:“否,不也,不如人所言。”“癰疽”章注曰“否,不也,不如是也”,“割烹”章注亦同,而今本奪三字。《孟子》之“否然”即今人之不然也。他否字皆不注,獨此注者,恐人之誤斷其句,于“否”字句絶,則“然也”不可通矣。不得其意而或增經或删注,今乃了然。
《說文》“不部”云:“否,不也。”段注云:“不者,事之不然也;否者,說事之不然也。故音義皆同。《孟子》‘萬章曰然則舜僞喜者與,孟子曰否’,注:‘孟子言舜不詐喜也。’又‘咸丘蒙問舜南面而立,瞽瞍亦北面而朝之,孟子曰否’,注言:‘不然也。’又‘萬章曰堯以天下與舜,有諸,孟子曰否’,注:‘堯不與之。’又‘萬章問曰人有言伊尹以割烹要湯,孟子曰否然也’萬章又問‘孔子于衛主癰疽,孟子曰否然也’,萬章又問‘百里奚自鬻于秦養牲者,孟子曰否然’,注皆曰:‘否,不也,不如是也。’注以‘不如是’釋‘否然’,今本正文皆訛作‘否不然’,語贅而注不可通矣。”(14)
對比上述《校勘記》和段注對于“否”字的討論,所涉及的《孟子》的相關章節是基本一致的,二者的結論也是相同的。
卷七下第7條而瞽叟底豫閩、監、毛三本同。孔本、韓本“底”作“厎”。案,《音義》之爾切,是用“厎”字。○案,經典內凡曰“厎,致也”,皆之爾切,與“底”都禮切不同。經典內用“底”字不多,而俗刻所“厎”訛爲“底”。
卷十下第44條周道如底按,底字誤也,當作“厎”。《說文》:厎,柔石也,從廠氐聲,或作砥,職雉切。底,山居也,下也,從廣厎聲,都禮切。今《毛詩》作“砥”,《孟子》作“厎”,正是一字,不當從廣,音義亦誤。
以上兩條校記主要涉及“底”與“厎”之區分。按,《說文》“底”字段注云:“按,底訓止,與‘廠部’厎訓柔石引伸之訓致也、至也迥別,俗書多亂之。《小雅》‘伊于胡厎’,箋云:‘厎,至也。’俗本多作‘胡底’。”(15)顯然,校記的意見和段注的意見是基本一致的。
卷十二上第3條翅辭也若言何其不重也按,“翅,辭也”者,翅者是語詞,即不啻也。《說文》“口部”曰:“啻,語時不啻也。”“奚翅”、“不啻”猶《史》、《漢》之言“夥頤”。或析“翅”字訓但,誤矣。注云“若言何其重也”,正謂色食之重者,後人添“不”字,遂不可解矣。
此條按語之內容亦可與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互參。《說文》“口部”云:“啻,語時不啻也。”段注云:“玄應引《倉頡篇》曰:‘不啻,多也。’按不啻者,多之詞也。《秦誓》曰‘不啻若自其口出’,《世說新語》云:‘王文度弟阿智,惡乃不啻’,《玉篇》云‘買賣云不啻也’,可知爲市井常談矣。不啻,如楚人言‘夥頤’。啻,亦作翅,支聲、帝聲同部也。《疒部》‘疧’下曰:‘病不翅。’《孟子》曰:‘奚翅食重。’”(16)又“疒部”之“疧”字云:“病不翅也。”段注云:“翅,同‘啻’,《口部》‘啻’下曰:‘語時不啻也。’《倉頡篇》曰:‘不啻,多也。’古語‘不啻’,如楚人言‘夥頤’之類。《世說新語》云:‘王文度弟阿至,惡乃不翅。’晋宋間人尚作此語,帝聲、支聲、氏聲同在十六部,故‘疧’以‘病不翅’釋之,取叠韵爲訓也。《爾雅·釋詁》《詩·無將大車》《白華》傳皆云:‘疧,病也。’《何人斯》假借‘祇’爲‘疧’,故《毛傳》曰:‘祇,病也。’言假借也。又按古書或言‘不啻’,或言‘奚啻’,‘啻’皆或作‘翅’。《國語》曰‘奚啻其聞之也’,韋注云:‘奚,何也。何啻,言所聞非一也。’《孟子》‘奚翅食重’‘奚翅色重’,趙注:‘翅,辭也。若言何其重也。’今刻本作‘何其不重也’,乃大誤。”(17)可見按語之說與段玉裁說全同,甚至涉及的相關說法(如“夥頤”)也是相同的。
像上面這樣與段玉裁《說文注》中的說法和證據極爲相似的例子我們還可以找出一些,如果我們將例證的範圍從《孟子注疏校勘記》擴大至其他各經的校勘記的話,這樣的例子會更多。如果只是結論相似,尚不足以斷定這些意見一定是段玉裁的,但是如果所舉證據甚至涉及的相關問題也是一致的話,如上述幾個例子,那麽《校勘記》和段玉裁的關係則是顯而易見的。這裏還可以提供一個更加明確的例子:
卷十下第2條郤之郤之爲不恭閩本同。監、毛二本,孔本、韓本“郤”作“却”。《音義》出“却之”云:“或作‘郤’,誤。”案,“却”字從“卩”,《說文》曰“卪却也”,俗作“却”。郤者,邑名,字從邑,經傳亦借爲“隙”字。
按,《校勘記》中引用《說文》釋“却”字,但與傳世之大徐本和小徐本皆不同,而與段玉裁改訂本同。大徐本作:“却,節欲也,從卪穀聲。”小徐本與大徐本同。然段玉裁改訂本作:“却,卪却也,從卪穀聲。”注云:“各本作‘節欲也’,誤。今依《玉篇》‘欲’爲‘却’,又改‘節’爲‘卪’。卪却者,節制而却退之也。”(18)可見,段玉裁是根據《玉篇》修改了傳世本《說文解字》,而《校勘記》中所引恰恰正與段玉裁的改訂本相同,再結合上面例子,我們雖然不能斷定《孟子注疏校勘記》中所有的按語都是出自段玉裁,但是却可以說其中的一部份按語應當是段玉裁的意見。
在《孟子注疏校勘記》中還有一點值得我們注意,因爲校記中有和其他經疏的校勘記相互參證的情况。
卷五上第25條且志曰此與《左傳》“且諺曰:匪宅是卜,惟鄰是卜”文法正同,依趙注疑“且”字下奪“曰”字,《左傳》亦然。
今按《左傳》云云見昭公三年傳。《春秋左傳注疏校勘記》卷二十六頁二十B“則使宅人反之且諺曰”條云:“陳樹華曰:朱氏《日鈔》云:‘且’字文義不接,或疑上有闕文,又疑‘曰’字之誤。‘諺曰’以下皆晏子使宅人反故室辭。”
卷十一下第34條樲棘樲棘,古書皆作“樲棗”。《爾雅》“遵,羊棗”注引《孟子》“養其樲棗”(19),古本《爾雅》皆同,詳《爾雅校勘記》。唐宋人《本艸》注皆作“樲棗”,《毛傳》曰“棘者,棗也”,統言之也,故羊棗雖小而得稱棗。
此處言《孟子注疏校勘記》此條可與《爾雅注疏校勘記》互參。《爾雅》云云見《釋木》,《爾雅注疏校勘記》卷下之上頁四十一A“養其樲棗”條云:“單疏本、雪窗本、正德本同,閩本、監本、毛本‘棗’改‘棘’,俗本《孟子》同。按此疏引《孟子》及趙岐注作‘樲棗’。《玉篇·木部》‘樲,酸棗’,《孟子》云‘樲棗’是也,皆與此合。”
由上述可見《孟子注疏校勘記》的修撰也參考到了其他經注疏的校勘記工作,而上面涉及的《左傳》、《爾雅》和《孟子》分別由嚴杰、臧庸和李銳擔任初校,當然存在他們之間互相交换意見的可能性。但是我們考慮到段玉裁審定《十三經注疏校勘記》的情况,那麽這些彼此互參的按語是否是段玉裁在審定時,根據各經的情况而撰寫的呢,這種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這裏還涉及到一個問題,就是《說文解字注》和《十三經注疏校勘記》成書先後的問題。
我們先說《十三經注疏校勘記》,根據《雷塘庵主弟子記》的記載,《校勘記》完成應該是在嘉慶十一年(1806)。而段玉裁《經韵樓集》中所收録《十三經注疏釋文校勘記序》結尾所署年月是“嘉慶戊辰歲酉月”,嘉慶戊辰是嘉慶十三年。也就是說兩處記載之間有兩年的差距。而根據現存的版本來看,日本京都大學藏有嘉慶十一年刊本,那麽《校勘記》的初刻當是在嘉慶十一年。即嘉慶十一年前,《校勘記》就應該已經完成了。
劉盼遂《段玉裁先生年譜》嘉慶十一年云:“冬,與王石臞書云,《說文注》尚有十二之下,十三之下兩卷未成,今冬明春必欲完之,已刻者僅三四卷耳。精力衰甚,能成而死則幸矣。”(20)可見在《校勘記》已經付梓的嘉慶十一年,《說文解字注》尚未完成。段玉裁的《說文解字注》亦明云:“始爲《說文解字讀》五百四十卷,既乃檃栝之成此注,發軔于乾隆丙申,落成于嘉慶丁卯。”(21)嘉慶丁卯是嘉慶十二年,也就是說段玉裁的《說文解字注》的成書在嘉慶十二年。可是在此之後,段玉裁仍然在修改其《說文解字注》,如“三”字注云:“陳焕曰:數者,易數也,三兼陰陽之數言。一下曰道立于一,二下曰地之數,王下曰三者天地人也,《老子》曰‘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此釋三之義,下釋三之形,故以‘于文’二字別言之。”(22)而十篇上“補‘炮’注”中亦引用陳奂的說法,見十篇上第60頁B。而據劉盼遂《段玉裁先生年譜》“嘉慶十七年”引陳奂《師友淵源記》云:“壬申冬十一月,會《說文解字注》授梓,子蘭師之閩而以校仇委任奂,遂受業師門。晨夕相親,幾席相接,難必問,疑必析,日之所請益,夜筆之簿記。”(23)又陳奂《詩毛氏傳疏·條例》云:“此疏之作,始于嘉慶壬申從學段氏若膺先生于蘇郡白蓮橋枝園,親炙函丈,取益難數,而成于道光庚子。”嘉慶壬申即嘉慶十七年(1812),也就是說陳奂從學于段玉裁在嘉慶十七年冬,那麽《說文解字注》中所引用的陳奂的說法應當是在嘉慶十七年以後陸續添加的。而《段注》刻板完成則又在嘉慶二十年。
由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在《校勘記》的修纂過程中,段注尚未完成。因此《校勘記》中所引用的和段氏一致的意見不可能源自我們今日所見段注,而是源自段注的稿本。而在這段時間內,段玉裁與阮元也有往來。如劉氏《年譜》在嘉慶九年下云:“是年,阮伯元爲先生刻《說文解字注》第五篇上加以句讀,今蘇局本即經韵樓原板,可見一斑。”(24)而在同年,而這一年段玉裁正在爲阮元審定《十三經注疏校勘記》。而在嘉慶五年,段玉裁曾抵杭州,孫星衍有《阮中丞五月十二日招同程易疇瑤田、段懋堂玉裁第一樓雅集》一詩,王章濤《阮元年譜》亦據此推測可能與《十三經注疏校勘記》的修纂有關,而在次年即嘉慶六年正月,由段玉裁推薦的顧廣圻等人入阮元幕府,開始修纂《校勘記》,因此《阮元年譜》的推測也是有道理的。
綜合上面所指出的《校勘記》之意見與段玉裁《說文注》意見在證據和結論上的一致,以及引用《說文》與段玉裁改訂本相合的情况,再考慮到各經疏《校勘記》相互參考的現象,我們認爲,《孟子注疏校勘記》中的一部份按語是由段玉裁撰寫的,這一推測應該是成立的。
接下來我們要討論的問題是,《孟子注疏校勘記》中所有的按語都是由段玉裁一人來撰寫嗎?我們認爲恐怕也不能這樣說。因爲《校勘記》也有與段玉裁意見不同之處。
卷十四下第25條是以言餂之也《音義》云:本亦作“”。○按,韵書無“餂”字,而趙注與《方言》正合,則爲“”字之誤無疑也。
此說與段玉裁之說不同,段氏之說見《經韵樓集》卷六《答江晋三論韵(壬申七月)》,其說云:“銛,舌聲,足下改作甛省聲,不知此乃‘’聲之誤也。考‘木部’之‘栝’,即今‘’字(鉉曰:當甛省聲);‘炎部’“舕”字,舌聲(鉉曰當甛省聲);‘心部’‘恬’字,甛省聲。‘穀部’‘’下曰:‘舌皃,從穀省,象形。’(《唐韵》他念切)此正上三字所從以爲聲也。與舌,義近形相似,故‘’訛‘舌’,淺者不得其說,改爲甛省聲,非也。舌能引取物,故炊灶木字從,亦形聲含會意。《方言》:‘銛,取也。’孫宣公說《孟子》‘言餂’、‘不言餂’皆當作‘銛’,僕則謂皆當作‘’。‘恬’字或可甛省聲,‘栝’、‘銛’、‘舕’字斷不可也。”(25)《說文解字注》之說與此同,可見《校勘記》初校之後的工作或許並非由段玉裁一人完成。
另外,劉玉才先生在《從稿本到刻本——以〈周易注疏校勘記〉成書爲例》一文中指出,根據國家圖書館收藏的《周易注疏校勘記》的稿本和清稿本上面的字迹,和存世的阮元字迹相比對,可以肯定《周易注疏校勘記》有一部份簡單的按語是由阮元撰寫的。那麽參考這一情况,《孟子注疏校勘記》或者其他各部經疏校勘記中的一些簡短的按語可極有可能是由阮元撰寫的。(26)
也就是說《孟子注疏校勘記》中除了李銳、段玉裁等之外,尚有其他的人員參與進來,這個過程要遠比我們想象的複雜,而這是我們以後進一步要研究和討論的。
注释:
①《雷塘庵主弟子記》卷二云:嘉慶十一年冬十月,“纂刊《十三經校勘記》二百四十三卷成。先是,先生弱冠時,以汲古閣本《十三經注疏》多訛讹謬,曾以《釋文》、唐石經等書手自校改。督學以後,始以宋十行本爲主,參以開成石經及元明舊刻,葉林宗影宋抄本陸氏《經典釋文》等書,屬友人門弟子分編,而自下鉛黄,定其同异,得《易》十卷、《書》二十卷、《詩》十卷、《禮記》七十一卷、《儀禮》十八卷、《周禮》十四卷、《左傳》四十二卷、《公羊》十二卷、《穀梁》十三卷、《爾雅》五卷、《論語》十一卷、《孝經》四卷、《孟子》十五卷。至是刊板成。先生嘗曰,‘此我大清朝之《經典釋文》’”。張鑒等編:《雷塘庵主弟子記》,《揚州學派年譜合刊》,揚州:廣陵書社,2008年,第408頁。
②段玉裁:《經韵樓集》卷一《十三經注疏釋文校勘記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2頁。
③劉盼遂:《段玉裁先生年譜》,《經韵樓集》附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471~472頁。
④同上,第470~471頁。
⑤汪绍楹:《阮氏重刻十三經注疏考》,《文史》第3輯,第27頁。
⑥關口順:《十三經注疏校勘記略說》,《埼玉大學紀要》第19卷,第219頁。此據水上雅晴先生《十三經注疏校勘記的編纂與段玉裁的參與》一文轉引,《中國經學》第六輯,第145頁。今附關口順先生原文于下:“これについて、汪紹楹は、段玉裁がこの校勘記編纂事業を主宰していたという説を打ち出し、傍証をいろいろ舉げている。しかし、それらの傍証は具体的な决め手を欠いており、段氏主宰の説は事實であるとは思えない。”
⑦王欣夫:《文獻學講義》,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258~259頁。
⑧同上,第258頁。
⑨詳參陳鴻森:《段玉裁年譜訂補》,《“中央”研究院歷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0本,第630~633頁。
⑩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經韵樓本,1988年,第40頁上B。又《洛陽伽藍記》卷一云:“柰林南有石碑一所,魏明帝所立也。題云:‘苗茨之碑’。高祖于碑北作苗茨堂。”周祖謨《校釋》引《水經注》云:“天淵池南置魏文帝茅茨堂,前有茅茨碑,是黄初中所立也。”雖《洛陽伽藍記》與《水經注》所載立碑之人有异,然二書可證段玉裁说之確。
(11)段玉裁:《說文解字讀》,北京: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1995年,第66頁上。
(12)《說文解字注》,第160頁下A。
(13)同上,第66頁下B。
(14)同上,第584頁下。
(15)《說文解字注》,第445頁上A。
(16)同上,第58頁下A。
(17)同上,第352頁上。
(18)同上,第431頁上B。
(19)《校勘記》此處所言《爾雅注》引《孟子》文似誤記。《爾雅·釋木》“樲,酸棗”,郭璞注引《孟子》曰:“養其樲棗。”《爾雅》又云“遵,羊棗”,郭璞注引《孟子》曰:“曾皙嗜羊棗。”
(20)《段玉裁先生年譜》,《經韵樓集》,第474頁。
(21)《說文解字注》,第784頁下A。
(22)同上,第9頁上B。
(23)《段玉裁先生年譜》,《經韵樓集》,第483頁。
(24)《段玉裁先生年譜》,《經韵樓集》,第472頁。
(25)《經韵樓集》,第134~135頁。
(26)詳參劉玉才《从稿本到刻本——以〈周易注疏校勘記〉成書爲例》,此文爲劉玉才先生在國家圖書館主辦的“古籍形制·圖像·文本——中日書籍史比较研究學術研讨會”上發表的演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