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选官制度研究_册府元龟论文

五代选官制度研究_册府元龟论文

五代选官制度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官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五代选官制度承袭唐制,但由于所处的历史时代不同,加之改朝换代频繁,所以又有很大的变化,形成了许多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东西。五代选官制度,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本该引起学术界的重视,但由于关于这一时期选官制度的史料相对较少,所以直到目前尚未见有论著发表。本文只是一个初步研究,不当之处,希望能到指正。

一、五品以上官员的选授

唐朝旧制:“三品以上官册授,五品以上制授,六品以下敕授,皆委尚书省奏拟,文属吏部,武属兵部。”(注:《资治通鉴》卷二一○,唐睿宗景云元年十二月条。)实际上唐朝五品以上官员的任命,是由宰相们商定以后,奏请皇帝同意才得以任命的,故当时人陆贽说:“国朝五品以上,制敕命之,盖宰相商议奏可者也。六品以下则旨授,盖吏部铨材署职,诏旨画闻而不可否者也。”胡三省注云:“六品以下告身,皆画‘闻’字。”(注:《资治通鉴》卷二三四,唐德宗贞元八年五月条及胡注。)实际上六品以下官员由吏部注授后,还要经过门下省的审定,即所谓“过官”制度,才能颁下告身,皇帝一般不加可否。由于五品以上的高官是由皇帝和宰相商议确定的,因此唐代的铨选制度实际上主要针对六品以下官员的选授而制定的。五代时期的情况亦是如此,但由于五代是所谓乱世,“传国若传舍”,加之权臣、强藩干政,使得官员的任免颇受干扰,所以不得不制定对五品以上官员升迁任免的办法,以规范这种混乱状态。

后梁统治时期的选官情况,未见史书记载,详情不得而知。后唐明宗时期社会相对比较稳定,着手整顿了任官制度。五代时期刺史无疑是由朝廷任免的,但是由于强藩林立,节帅出于对下属支郡的控制,往往干预刺史的任免,有时甚至将现任刺史借故赶走。朝中权臣出于培植个人势力的需要,也随意移替刺史,任命私人,致使刺史移替频繁,往往不得久任,严重影响了地方的治理。唐明宗在朝臣裴皞的建议下,下诏规定:“所谓刺史三考方可替移……自此到任后,政绩有闻,即当就加渥泽,如或为理乖谬,不计月限,便议替除。”(注:《全唐文》卷一○八唐明宗《久任刺史敕》。)这样就明确了刺史的任期,有利于地方官员的稳定。其实早在唐庄宗同光二年(公元924年),就已经规定了刺史、县令皆须任满三考,“其本道不得差摄官替正授者”(注:《五代会要》卷一九《刺史》。)。由于没有认真执行,加之很快又陷入战乱,所以明宗即位后才再次予以强调。至唐末帝时,遂对五品以上官员的选任制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清泰二年(公元935年)八月,经中书省奏请后颁布如下:

太卿监、五品升朝官、西班将军,皆在任许满二十五月,如冲替已经二十月,即别任用。少卿监,旧制三任四任,方入太卿监,今后只三任……特恩不在此限;五品升朝官,旧例三任四任,方入少卿监,今后只三任,须逐任月限满,无殿责,特恩不拘此例;西班将军,罢任后一年许求官,旧例三任四任,方入大将军,今以三任为限……或曾任金吾将军、刺史,与上位比拟,非此类或少年,并居下位……特敕不拘此例;三任大将军,方入上将军,并须每任满月限,无殿责者,若曾领藩镇,任御史,特敕不拘此例……若检校官是台省、三院之衔,即与中下县令;若检校是大夫、中丞、秘书少监、郎中、员外(郎),即与清资。初任升朝官,如检校官是尚书、常侍、秘书监、左右庶子,升朝便与少卿监。(注:《宋本册府元龟》卷六三三《铨选部·条制五》。)

这一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五品以上官员的任命,但仍带有对藩镇妥协的烙印,如规定曾领藩镇的大将军,升任上将军时,便不受这种规定的约束。此外,在五代时期凡任检校官者,多为藩镇的下属官员或宾佐,从以上规定看,其任升朝官时也可受到种种优待。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除了这个时期藩镇势力尚比较强大外,唐末帝本人出身于藩镇,并由此而夺得帝位,因此不得不对藩镇势力有所妥协。随着五代削藩力度的逐渐增大,尤其到后周统治时期,中央集权得到加强,这种状况便比较彻底地改变了。

五代规定五品以上官员铨选时,不进行书判的考试。这一条规定也是沿袭唐制,所谓“四品、五品官不复试判者,以其历任既久,经试固多,且官班已崇,人所知识,不可复为伪滥耳”(注:《通典》卷一七《选举典五》。)。这就是其不再试判的原因。那么五品以上官员根据什么迁转呢?唐朝有所谓“具员簿”,列有官员的历任、考绩、乡贯、官讳等情况。五代是否有“具员簿”,未见记载,从上引清泰二年敕文看,五品以上官员的历任情况显然是有记录的。另据《五代会要》卷一五《考功》条记载:“诸司内外文武官九品已上,每年当司长官考其属官,应考者皆具录一年功过行能,议其优劣,定九等考第。”那么对诸司长官的考课又如何确定呢?该书也有记载,即“京官三品已上,及同中书门下三品,并平章事奏裁,亲王及五大都督府亦同;四品已下及余外官,并使人量定闻奏,单数仍备状进,中考并单名录奏”。说明这些高级官员也要进行考课,并有所谓考簿。据此判断,五代似有“具员簿”或类似的东西。从清泰二年的规定看,五品以上官员迁转,除特敕外,主要还是循资而迁。

二、考限与选数

在唐代官员任满后,必须达到一定的考数,才能参加下一任的铨选,铨司根据官员的考绩优劣与否,作为是否升迁或任命新职的一个条件。通常是每年对官员考课一次,称为一考,对不同等级的官员都规定有相应的考数。五代承袭了唐朝的这一制度,但由于时代不同,对官员考数的规定变化颇大。有关后梁的这类史料未见一条,可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或者仍沿袭唐朝旧制。目前见到的最早史料是在后唐庄宗同光二年,中书门下奏请州县官三考满,“即具阙申送吏部格式,候敕除铨注”(注:《册府元龟》卷六三二《铨选部·条制四》。)。大约由于长期对官员没有考课之故,所以很多地方并没有认真执行这项规定,便又在次年八月,再次颁敕强调要加强考课。唐明宗天成三年(公元928年)五月,改为“州县官以三十月为考限,刺史以二十五月为限,以到任日为始”(注:《册府元龟》卷六三二《铨选部·条制四》。)。以上这些规定没有涉及藩镇使府官员,于是在天成四年六月规定:“其少尹、上佐以二十五月为限,府县官准《长定格》以三十月为限,其行军(司马)、(节度)副使、两使判官已下宾僚及防御、团练副使、判官、推官、军事判官,并以三十个月为限。如是随府,不在此例。”(注:《五代会要》卷二五《幕府》。括号内字,据《册府元龟》卷六三三《铨选部·条制五》补。)最后一句话,是指由节帅自行辟置的官吏,可以不受这个规定的约束。以上规定实际上是对官员任期时间的一种限定,有了这种限定便可以保证每年铨选时,有一定数量的官阙可以使用。由于这些规定均以月数为期限,不是以年为期限,颇不便于考核(注:据《五代会要》卷一五《考功》载:后唐明宗时规定:“自上官后至年终,但满一百八十日,便与头考,次二年即须两考满足。”即上任至当年年终,满半年便进行头考,以后每年考课一次,共成三考之数。),于是后周在显德五年(公元958年)正月规定:“诸道幕职、州县官……起今年正月一日后,所授官并以三周年为月限,闰月不在其内。”(注:《册府元龟》卷六三四《铨选部·条制六》。)

官员任满后,并不能马上授与新职,还有一个待选的规定,这也是唐朝的旧制。正常情况下,一年一选,由于官多阙少,官员罢任后视其官品高下以定选数,也就是要等若干选后,方能参加冬集注官,少者待选一年,最多十二年。五代时期未见制定新的选数规定,可见其仍在执行唐朝的规定。五代时期出于种种原因,可以减少或增加官员的选数,如后汉隐帝乾祐二年(公元949年)四月规定:“凡州县幕府,曾受契丹伪命者,追毁文书,只取唐、晋朝出身文书参选,本选外仍殿五选,降三资注拟。”(注:《五代会要》卷一七《伪官》。)即延长了这类官员参选的年数,并降低了官资。通常减选主要出于以下原因:首先,是诸司行事官,因为参加国家郊祀、吉凶典礼等重大活动,按照贯例可以优资注官或减选,后唐同光二年三月规定,如果这类官员一切档案文书尽备,“只欠一选者,便与依资注官;欠两选者,与注同类官;欠三选四选者,与减一选;欠五选至七选者,与减两选;欠八选至十一选者,与减三选。”(注:《册府元龟》卷六三二《铨选部·条制四》。)此类规定五代各朝皆有颁布,就不再多说了。其次,奖励勤能。如晋少帝天福八年(公元943年)敕:“诸道州府令佐在任招携户口,比初到任交领数目外,如出得百户已上,量添得租税者,县令加一阶,减一选,主簿减一选;出二百户已上者及添得租税者,县令加两阶,减两选,主簿减两选;出三百户已上及添得租税者,县令加两阶,减两选,别与转官,主簿加两阶,减两选;出四百户至五百户已上及添得租税者,县令与加朝散大夫阶,超转官资,罢任后许非时参选……如已授朝散大夫及已出选门者,即别议奖酬,主簿加三阶。其出剩不及一百户者,据户口及添租税数,县令加一阶,参选日超一资注官,主簿加一阶。”再如周太祖广顺元年(公元951年)九月敕:“……今后应罢县令、主簿招添到户口,其一千户已下县,每增添满二百户者,减一选,三千户已下县,每三百户减一选,五千户已下县,每四百户减一选,万户已下县,每五百户减一选。并所有增添户及租税,并须分明于历子、解由内录都数,若是减及三选已上,更有增添及户数者,县令与改服色,已赐绯者,与转官,其主簿与加阶转官。”(注:以上均见《册府元龟》卷六三四《铨选部·条制六》。)再次,鼓励进策言事。如唐明宗长兴二年(公元931年)九月敕规定:“应进策人等,若是选人,所进内一事可行,与减两选;两事减四选;三事已上依资与官。如无选可减,及所欠选数则少,可行事件则多,据等第更优与恩奖。”(注:《五代会要》卷二一《选事下》。又,《册府元龟》卷六三三《铨选部·条制五》将此事记在长兴三年。)还有一种情况,即由于官阙较多,为了尽快补充州县缺任官员,而采取减选措施。如唐长兴四年二月,“中书门下奏:诸道州府县官,甚有阙员,前资官皆资考限,所宜振滞,以示推恩。若欠一选者,无选可减,亲公事成资考者,宜优与恩命。未有资考者,准格施行。两选、三选者减一选,四选、五选者减两选,六选、七选者减三选,八选、九选者减四选,十选、十一选者减五选,十二选者减六选”。不过在五代时期,官阙宽松的情况必定少见,这道敕令仅实行了一年,“逾年后,竟以选人烦多,喧诉相接,乃追罢此敕”(注:《五代会要》卷二一《选事下》。)。

五代时期虽然有了待选的规定,由于官多阙少的情况通常比较严重,又不能随意让官员殿选,于是便又增加了一项新规定,以推迟官员参加铨选的时间。后唐长兴二年十一月敕:“阙员有限,人数常多,须以高低定其等级。起今后两使判官罢任后,宜一年外与比拟;书记、支使、防御团练判官,二年外与比拟;两使推巡防御团练推官、军事判官等,三年后与比拟。仍每遇除授,量与改转官资或(勋阶)、职次。”有政绩或才干突出者,“不拘年月之限”(注:《宋本册府元龟》卷六三三《铨选部·条制五》。括号内字,据《五代会要》卷二五《幕府》条补。)。这是指那些考满的官员。从“仍每遇除授,量与改转官资或(阶勋)、职次”等语看,所谓若干年后“比拟”,也只是改变其官资或勋阶、职次,并非授与实际职务。所谓官资是指官员要升迁到更高官职,必须要具有一定的做官资历。每做一任官,就有一个相应的官资等级,通常要在该任上经两考以上才算是“成资”,铨选时循资授官。晋高祖天福二年(公元937年)规定:诸道行军司马、副使等官,也要在任满替罢一年后,方得赴京参选。(注:《五代会要》卷二五《幕府》。)在考限、待选之外的这项规定,是五代时期解决官多阙少矛盾的一种办法,唐代还未见到诸如此类的措施。

三、六品以下官员的铨选

宋代学者洪迈说:唐朝的“吏部、兵部分掌铨选,文属吏部,武属兵部……两部各列三铨,曰尚书铨,尚书主之,曰东铨、西铨,侍郎二人主之”(注:《容斋续笔》卷一一《兵部名存》,上海进步书局印行本。)。洪迈的说法并不十分严密,在唐代吏部侍郎二人主持的铨选称中铨和东铨,之所以这样称呼,清代著名史学家王鸣盛解释说,因为兵部有西铨,为了便于区别,“故吏部侍郎但分东中,不言西,恐与兵部混也”(注:《十七史商榷》卷九五《吏部三铨》,中国书店1987年据上海文瑞楼本影印。)。至乾元中,吏部才有了东、西铨的叫法。(注:《唐会要》卷七五《杂处置》。)吏部、兵部负责的铨选,主要针对六品以下官员,通常是尚书主持六、七品选,侍郎二人分别主持八、九品选。所谓三铨实际上是将选人分为三组进行铨选。唐睿宗以来选人不再分品,通而试之,五代亦是如此。主持铨选之事者,也不一定都是吏部官员,往往也委派他官兼领其事。如《新五代史·张宪传》记其在唐庄宗时以刑部尚书,判吏部铨。同书《史圭传》记其以尚书右丞,判吏部铨事。由于吏部与兵部的铨选程序大体相同,且有关吏部的史料相对较为丰富,故以下论述主要针对文官铨选而言。

五代承袭唐制,在后唐庄宗以前,仍分三铨负责铨选之事。唐明宗天成四年(公元929年)十月,“并吏部三铨为一铨”。据载这次改制是宰相冯道的主张,改制的原因,据这月颁布的诏书说:“本朝一统之时……诸色选人每年动及数千,分在三铨,尚书繁重。近代选人每年不过数百,何必以一司公事,作三处官方”(注:《旧五代史》卷四○《唐明宗纪六》;《册府元龟》卷六三二《铨选部·条制四》。)云云。文中所提到的“本朝”,即指唐朝。根据《五代会要》卷二二《杂处置》条的记载,这次罢去的是侍郎掌管的东、西铨,尚书铨仍然保留。至唐末帝清泰元年(公元934年)十月,经当时的宰相姚顗奏请,又再度恢复了旧制。姚顗要求恢复旧制的理由是,吏部尚书掌管铨选,但“正官又阙,多是他曹权差,才力或有短少,遂致发遣凝滞,团集迟留,移省既失常规,选人隔年披诉”。加之又不符合《唐六典》关于铨选的规定,所以应该恢复旧制。(注:《册府元龟》卷六三三《铨选部·条制五》。)其实姚顗提出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三铨分置后,“选人多不便之,往往邀遮宰相,喧诉不逊,顗等无如之何”(注:《新五代史》卷五五《姚顗传》。)。尽管如此,分三铨选官还是坚持下来了,直到周太祖广顺元年(公元951年)十月,才得到纠正。据当年颁布的诏书说:“选部公事,比置三铨,所有员阙选人,分在三处,每至注拟之际,资叙难得相当。况今年选人不多,宜令三铨公事,并为一处,委本司长官通判,同商量可否施行。”(注:《旧五代史》卷一四八《选举志》。)这次改变以后,终五代之世再无发生过变化。

唐代铨选一般每年十月开始,次年三月结束,谓之选限。五代通常也是每年十月开始,次年春末结束。周世宗显德五年(公元958年)改为每年十月一日开始,十二月上旬结束,所注授的新官马上赴任所,限定在次年二月末必须到任,如果违程,“本处不得放上”。如是有故违程,必须写明理由,提出证据,才可以参加明年的铨选。“其特敕除授,及随幕判官赴任,不拘日限”(注:《五代会要》卷二一《选限》。)。每年十月所有合格选人均赴京参加铨选,谓之冬集。唐朝在每年冬集前的五月,要向各州府下达有关选人资格范围的文件,称之“选格”。一般每年颁布一次,后来到唐文宗开成二年(公元837年)颁布了一个所谓“长定格”,这个选格仅用了一年,便于次年停止实行了(注:《册府元龟》卷六三一《铨选部·条制三》:“(开成)三年三月吏部奏:‘去年所修长定选格,或乖往制,颇不便人,不可久施,请却用旧格。’从之。”)。但是五代却执行了这个文件,这是其与唐制的又一不同之处。不过五代并非原封不动予以执行,而是做了一些修定。后唐同光二年(公元924年)八月,经中书门下奏请,由尚书左丞崔沂、吏部侍郎崔贻孙、给事中郑韬光、李光序、吏部员外郎卢损等,“同详定旧《长定格》、《循资格》、《十道图》”(注:《册府元龟》卷六三二《铨选部·条制四》。)。这里所谓旧《长定格》,即指唐文宗开成二年所制定的这个选格,因为唐朝在此之前每年颁布一次选格,故无所谓“长定格”。此后五代各朝对这次详定的长定格还做过一些修改,并一直沿用下来。由于五代各朝行用《长定格》,所以不必再像唐朝那样每年都要修订并颁布一次选格。

由于唐代每年颁布“选格”,地方州府所上报的选人文书档案,即解状,不合格式的情况较少出现,而五代执行的是“长定格”,不用每年颁布,加之不少州府官员素质较差不熟悉这类程式,所以导致不少上报的解状不合格式。于是“仍令吏部南曹,各写一本解由、历子、考牒、解状式样,遍下各处”。要求地方官府按照标准式样上报选人档案,如果仍然不入式,将对选人给予殿选的处分。(注:《五代会要》卷二一《选事下》。)后晋时期,除了将《长定格》取解条例“颁下各州”外,还要求各州将这些条例书写出来,榜示于州院门,使选人也对这类东西有所了解。(注:《五代会要》卷二一《选事下》。)所谓解由,是官员罢任时发给的一种文书,上写罢任年月等内容。所谓历子,是官员赴任时,由吏部签发并加盖印章的文书,上面注明到任年月等内容,特意规定“不得批罢任月日”(注:《五代会要》卷二一《选事下》,卷二二《吏部裁制》。)。至于考牒,即历次考课的记录。从以上规定看,选人解状不合格式,处分的不是所在州府,反倒是选人本人,这当然是极其荒谬的事。后来又规定凡发生此种问题,“罪在发解官吏,举人落第,次年免取文解”(注:《旧五代史》卷四三《唐明宗纪九》。)。这个规定比之以前虽有所改变,但选人不能参加当年的铨选,终究还是吃了很大的亏。

关于解状的内容,五代有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本人出身、历任告赤、三代家状、乡贯、骨肉、在朝亲情、年齿形貌、考核资序、优劣课最、罢职年月等,于冬集前报送吏部南曹。南曹收到这些文书,查验无误后,必须发给公凭,实际不过是一种收据,其作用在于如果选人丢失了本人相关文书,可以凭这种公凭要求有关部门重新为自己建立档案。为了防止选人伪滥假冒,后唐明宗时规定:“自今后并令各录三代家状、乡贯、骨肉、在朝亲情,先于南曹印署,纳吏部、中书、门下三库各一本……兼本任官处及乡里,亦具一本纳逐州县。”(注:《全唐文》卷一○九唐明宗《令选人先纳三代亲族状敕》。)这样做是为了铨选时便于检勘选人文书档案,同时也是为了验明正身,防止有人假冒顶替。五代继承唐制,以吏部员外郎二人专门负责此类事务,称之为判南曹。南曹又称选院,南曹检勘的选人文书除了以上所述之外,还包括“甲历”,即选人的档案。这种甲历一式三份,分别由吏部、中书、门下保管,称之为“三库甲历”。前面提到的家状、乡贯等,也是甲历的内容之一。选人每年冬集时,必须有京官五人为保人,后唐同光时期规定,如保人中有一人不到,“五保即须并废”,文书一纸有误,则“数任皆不勘详”。(注:《旧五代史》卷一四八《选举志》。)据《五代会要》卷二一《选事下》的记载,长兴元年(公元930年)五月,改为以三人为保,上报文书内必须注明保官名衔。南曹检勘选人档案,主要核实选人的出身、考绩、年貌、历任告赤以及是否符合选格等,如果选人档案文书有伪误之处,即予以驳放,不仅不能参加当年铨选,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南曹检勘选人档案完全合格后,便可以参加吏部主持的铨试了。

五代铨试的内容与唐代相同,即所谓身、言、书、判,其中重要是书、判两种考试。关于书,看其书法是否遒美,这方面没有具体的标准,实际上由主持考试的官员灵活掌握。最重要的应该是判,五代各朝通常都规定试判二至三道,这种考试要求颇严,如长兴元年,刘莹、李诜、李守文等五人,“所试判语皆同”,经过审问方知是相互之间传送草稿,弄虚作假,结果取消了他们的铨选资格。(注:《五代会要》卷二二《杂处置》。)五代试判内容的要求比较宽泛,后唐时规定“业文者任征引古今,不业文者但据公理判断可否”。考试成绩分为四等,“文优者超一资注拟,其次者宜依资,更次者以同类官注拟……其或于道理全疏者,以人户少处州县同类宫中比拟”(注:《旧五代史》卷一四八《选举志》。)。对于五代这种试判标准,元人马端临曾提出过严厉的批评,认为“其为文具可知也”,“则所谓试者,不过上下相与为欺耳,可无试也”。(注:《文献通考》卷三八《选举考十一》。)

试判结束后,便可确定出留放人的名单,并向选人公布,称为“长名”或“长榜”。留者依资注官,放者听任下年冬集。注官的依据除了书判成绩外,最主要还是选人的资级,其次是出身。早在唐代已经制定了所谓“循资格”,五代承袭唐制,仍采用这种办法,只不过具体内容稍有变化而已。实际上即使在五代,各朝所采取的循资内容也不尽相同。如唐明宗天成二年(公元927年)规定:经学出身人,“一任三考,许入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亦入中下州录事参军;两任四考,许入中下县令、中州录事参军;两任六考,许入上县令及紧州录事参军”。至唐闵帝应顺元年(公元934年)改为:“其经学出身,一任两考……起今后更许入中下县令、中州下州录事参军;一任三考者,于人户多处州县注拟,如于近敕条内,资叙无相当者,即准格循资考入官;其两任四考者,准二任五考例入官,余准格条处分。”(注:《旧五代史》卷一四八《选举志》。)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这种注官办法包含了出身和资历两种因素在内。年龄也成为能否注授好官的因素之一,后唐长兴二年九月,前温县令杜同文献时务策,主张选人年七十以上者,不授职事官,只授优资散官,得到了采纳。(注:《宋本册府元龟》卷六三三《铨选部·条制五》。)汉隐帝时有人提出选人年未及三十者,不授县令,理由是“且少年邑宰,鲜有廉勤,不执公方,惟贪娱乐”。朝廷接受了这个意见,规定选人“年少未历资考者,不得注授令录”(注:《全唐文》卷八五五高守琼《请慎选县令奏》;《旧五代史》卷一四八《选举志》。)。连录事参军也不许年轻人充任了。不过五代时期并非一味地循资看出身,选人的政绩如何,有时也作为注官的条件。如梁太祖乾化二年(公元912年)规定:吏部注授官职时,“验为政之否臧,必有可观,方可任用”(注:《册府元龟》卷六三二《铨选部·条制四》。)。此后历朝也都颁布过此类诏敕,但是大都没有得到认真落实。五代也有超资授官的规定,通常都是针对皇帝的宠臣、贵戚,或政绩突出,能雪冤滥者,其最大的特点就是随意性很强,不像唐代那样制定出了一套较详尽的办法。

五代时期与唐代一样,也有三唱三注的制度,即吏部注拟官职时要征询选人的意愿,如不同意,可以要求重新注拟,经三次注官集众唱名后,选人仍不同意所注拟的官职,就只能参加下年铨选了,但届时可以免试书判。如选人在唱注时无故不到,则不能要求重新注拟。后周以前,“每一注内,有不伏官者,限三日内具状通退,三注共九日者”。显德五年改为“铨司自今后第一、第二注榜出后,各限次日内具通官文状,便具姓名落下,第三注毕日开铨,不在开通官之限,三注共五日者”(注:《五代会要》卷二一《选限》。)。这道程序结束后,选司须将所拟官职以类相从,编成甲历,谓之“团甲”,报呈尚书都省覆审。都省覆审结束后,再报门下省审查,谓之“过官”。周广顺三年(公元953年),“吏部选人过门下,(王)峻当其事,颇疑选部不公,其拟官选人落下者三十余人”(注:《旧五代史》卷一三○《王峻传》。)。可见其过官制度也决非走过场。后周还规定,门下省过官完毕后,五日内“进黄”,由中书省的中书舍人起草告身,即任官状,由吏部正式授予,新官还要向皇帝当廷谢恩后,才能赴任。

四、辟署、试摄官与举荐官

唐朝后期藩镇势力兴起,幕职官均由府主自行辟置,入幕遂成为当时人入仕的途径之一。五代时期的情况发生较大的变化,朝廷对节帅的这种权力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并成为其削藩政策的一个重要部分。

五代各朝对藩镇辟署权的规定颇不统一,后梁时期不许辟署,所有幕职皆由朝廷除授。后唐同光二年规定:“今后诸道节度副使、两使判官除授外,其余职官并诸州军事判官等,并任本道、本州各当辟举。其军事判官,仍不在奏官之限。”(注:《五代会要》卷二五《幕府》;《旧五代史》卷一四九《职官志》。)唐末帝清泰初规定:“今后朝廷只除两使判官,其书记已下任藩府自辟……诸州防御、团练、刺史判官、推官,并请本州自辟请,中书不得除授。”(注:《册府元龟》卷六三三《铨选部·条制五》。)明显比同光二年的规定宽松。由于幕职官均未有品阶的规定,所以诸道在辟置比较重要的僚佐时,往往为其奏请朝官衔,甚至包括宪官在内,通常都是加检校官衔,因此辟署制往往与奏荐制紧密联系在一起。五代时期在限制诸道的辟署权时,除了把一些重要官职的任命权收归朝廷外,还往往限制奏荐官员的人数。后唐同光二年规定:“今后节度使管三州已上,每年许奏管内官三人,如管三州已下,只奏两人……防御使止许奏一人,刺史无奏荐之例。”(注:《旧五代史》卷三一《后唐庄宗纪五》。)天成三年改为:“今后诸道节度使每年许荐二人,带使相者许荐三人,团练、防御使各一人。节度、观察判官,并留旨授,书记已下随府。”(注:《册府元龟》卷六三二《铨选部·条制四》;《旧五代史》卷三九《后唐明宗纪五》。)从后一句话来看,朝廷限制的只是较高级的幕职,一般幕职官还是允许府主自辟。至长兴三年时,限制又有所放宽,节度使带使相者,奏荐数增加到5人,不带使相者3人,直属京防御、团练使,增至2人。末帝清泰二年,因为官阙严重不足,又降为带使相者许奏荐3人,不带者2人,直属京防御、团练使各1人。(注:《册府元龟》卷六三三《铨选部·条制五》。)后晋高祖天福四年(公元939年)规定:“或未曾任官职及无出身,称摄试衔者,不在奏举之限”。后汉高祖乾祐元年(公元948年)规定:“其诸道行军副使、两使判官,并不得奏荐,委中书门下选除。带使相节度使,许奏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节度推官;不带使相节度使,只许奏节度掌书记、节度推官;其防御、团练判官、刺史判官等听奏,仍须精择才能……所奏荐州县官……使相三人,不带使相二人,防御、团练、刺史一人为定。”(注:《册府元龟》卷六三四《铨选部·条制六》;《五代会要》卷二五《幕府》。)此次允许奏荐州县官,又给刺史以奏荐权,比之以前诸朝,应是一种倒退行为。到了后周显德二年(公元955年)规定:“两京诸道州府留守判官、两使判官、少尹、防御、团练军事判官,今后并不得奏荐。”(注:《旧五代史》卷一四九《职官志》。)比后汉时期奏荐的范围又有所严格。这种趋势的发展,为宋代将幕职官全部纳入铨选范围奠定了基础。

五代时期试摄官十分盛行,节帅利用职权在其所管辖区内大量设置,所谓“时藩镇帅臣不识国体,妄罢邑宰,欲署其假官”(注:《册府元龟》卷六三二《铨选部·条制四》。)。五代时期的试摄官大体分为三类:一类是州县官员。一类是应由朝廷除授的幕职官,这些官员任满后本应向吏部上报员阙,而地方帅臣却加以隐瞒,派亲信摄理,或以试官的名义代任其职。另一类为朝廷寺监中的摄官,这是朝中权臣弄权的结果。一般来说,承平时期试摄官相对较少,战乱或改朝换代之际则大量涌现,所谓“自乱离已来,天下州府,例是摄官,皆是试衔”。试摄官的多少是中央集权加强或削弱的一个标志,此外试摄官“既不拘于考绩,惟掊敛于资财,致使民户转为蠹耗”(注:《册府元龟》卷六三四《铨选部·条制六》。)。故五代各朝无一例外地均反对试摄官,采取种种措施加以限制,有的王朝甚至明令禁止乱置试摄官,如后唐天成四年,“禁天下虚称试摄衔”(注:以上见《全唐文》卷一○九后唐明宗《禁称试衔敕》;《旧五代史》卷四○《后唐明宗纪六》。)。对于已经署置的试摄官,各朝采取措施逐渐减少或转化为正授官。如后唐天成三年敕:“北京及河北诸道摄官内,有庄宗御署及朕署,便与据正官资叙。其伪朝授官,勘验不虚,亦同告身内处分。”后晋天福二年规定:“其边郡县官,仰节度使、刺史,或有现任,因事停罢,即许差曾入仕者权令抚绥,仍又须候正官到官,不可以摄替。摄官或经半载,或过一年,如能志远脂膏,道著清白,招添得户口,征督得赋租……即仰请奏闻,特乞大朝便行真命。”(注:《文献通考》卷三八《选举考十一》;《册府元龟》卷六三三《铨选部·条制五》。)后晋开运三年(公元946年)敕:“省司差摄官员,今日已前任摄满五年者,宜追验本司差摄文牒、及亲公事文书、并乡贯三代点检者,与授初官。起今后,所司如更有阙,须差摄官者,可具所摄乡贯三代奏闻。”从这条敕文看,虽充许摄官,但必须奏闻后摄替,权力仍控制在朝廷手中。尽管如此,与前朝相比不能不说是一种倒退,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这一时期后晋与契丹战事紧张,朝廷对藩镇有所借重有关,故不得不有所让步。五代时期对摄官控制较严的当属周世宗统治时期,显德元年(公元954年)正月敕:“其诸寺监摄官,如满七周年已上,应奉公事无遗阙,文书灼然者,并与同明经出身。如不满七周年者,任逐便稳。今后寺监不得以白身署摄。”其年十一月敕文:“起今后,诸处州县官,考限已满,替人未到间,宜令且守本官,执行公事,仍令依旧请俸,不得擅离任所,州府亦不得差摄官替下。”显德六年又规定:“诸处自前应有摄官,曾经五度者,与一时出身,仍先令所司磨勘。须得亲任公事,文书解由分明,每摄须及半年已上,方得充为任数。仍令所司引验人材,及考试书判,的然堪录用者,方得施行。”(注:以上均见《五代会要》卷一七《试摄官》。)这个规定虽比显德元年的规定要宽松一些,但仍比以前各朝的规定严格,且要经过书判的考试,而以前各朝均无这项规定。

唐代有所谓冬荐制度,通常限定在中书、门下、御史台五品宫以上,尚书省四品以上,诸司三品以上,每年每官举荐不得过二人,余官不得过一人。此外还有举人自代、地方大员荐、泛荐、诏荐等方式,唐后期举荐一途蓬勃发展,并日益向六品以下官渗透,通过举荐入仕者与科举、门荫世胄几成鼎足之势,对铨选制度形成了极大的冲击。五代时期地方势力较强,故举荐官员多通过藩镇节帅进行,因此朝臣多“于外州侯伯求其表状,奏荐交亲”(注:《全唐文》卷一一六后晋高祖《禁朝臣荐托敕》。)。由于举荐的人多为无出身者,“或因权势书题,或是裹私请托”,“遂使躁求徼悻之徒,争游捷径,辛苦孤寒之士,尽泣穷途”(注:《册府元龟》卷六三四《铨选部·条制六》。)。所以五代各朝对举荐官员多加以种种限制,通常不允许举荐无出身之人,如确有奇才异行,“超群越众”,也可以举荐,但要赴京经有司考试,皇帝亲自批准,才能授官。周世宗统治时期,曾于显德元年,“初令翰林学士、两省官举令录。除官之日,署举者姓名,若贪秽败官,连坐”。次年又下诏曰:“在朝文资官曾历藩郡宾职州县官者,宜令各举堪为令录者一人”,仍署举荐者的姓名,如果被举荐者在任期间,贪浊不公,“或职务废阙,或处断乖违”,则连坐举主。(注:《文献通考》卷三八《选举考十一》;《册府元龟》卷六三四《铨选部·条制六》。)这两次举荐仅限于朝官,不涉及外官,是周世宗力纠以前各朝弊政的一种行为。由于周世宗执法颇严,举荐者担心连坐,所以通过这种途径入仕的人并不多。总的来看,举荐在五代时期不再是入仕的主要途径,也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被举荐者多要进行书判考试才能授官,有日益向铨选制靠拢的趋势,由于得不到鼓励,得官的人数也极为有限,唐后期那种荐举不拘格限、积极进取的精神不复存在了,为宋朝把荐举纳入铨选制开了先河。

五、五代的官阙问题

五代铨选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便是选人多而官阙严重不足,由于这一问题长期无法解决,不仅影响了每年铨选的顺利进行,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官阙不足问题早在唐朝后期就已存在了,只是到了五代时期更加严重罢了。后梁时期的情况,史籍缺载,后唐同光时期不存在此类问题,如同光三年,“阙近二千,授官不及六十”,次年诸色选人及行事官1250余员,“得官者才及数十”(注:《旧五代史》卷一四八《选举志》。)。官阙如此宽裕,实为罕见。这实际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枢密使郭崇韬大力整顿,销毁了大量存在问题的选人文书的结果,矫枉过正,使得大批官员与朝廷离心离德。到唐明宗时期已存在官阙不足问题了,末帝清泰时期,甚至由于官阙严重不足,减选制度竟无法执行。清泰元年(公元934年),合格选人无阙可授者达494人,次年达83人。此后各朝均程度不同地存在官阙不足的问题,如后晋天福八年,“三铨待阙停滞已及数百”,而各地每月送到吏部、兵部的官阙不过五员七员。(注:《册府元龟》卷六三三《铨选部·条制五》、卷六三四《铨选部·条制六》。)这种情况的长期存在,影响了每年铨选的正常进行。

造成五代官阙不足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数种:其一,五代各朝均非统一王朝,仅占据了北方疆土,州县数量相对较少,官阙自然大幅减少。其二,朝中权贵宰臣以权谋私,强占州县好阙,“不令铨曹注授”(注:《五代会要》卷二○《选事上》。)。又允许节帅自辟一定数量的僚属,以及存在大量的试摄官,也占去了不少的官阙,岐王、风翔节度使李茂贞甚至弄权“墨授”官员。其三,减选无度,致使合格选人增多,从而导致可用官阙相对不足。其四,由于社会动荡以及其他种种原因,导致新任官员不能按时到任,而官员任期却是从到任之日算起,官员不能到任,自然不能准时卸任,也就无法按期腾出官阙。其五,选人在铨选时拒绝所注拟的官职,致使一些官阙不能及时使用,也是导致官阙紧张的原因之一。如后唐天成二年,西蜀之地官阙极多,但选人却不愿前往赴任。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是西川节度使孟知祥日益跋扈,独占西蜀之心为天下人所知。在这种情况下,选人自然不敢前往赴任。再如后晋出帝天福八年,“河东管内及鄜延泾邠秦陇凤等州管内,阙员不少,选人以家私不便,多不伏官”(注:《册府元龟》卷六三四《铨选部·条制六》。)。这种情况的存在,也严重干扰了铨选工作的正常进行。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五代各朝采取了不少措施,如严令地方政府及时上报官阙,“其请托人及受嘱人等,当行黜责”(注:《册府元龟》卷六三二《铨选部·条制四》。)。希望通过这种措施,吓阻权臣和地方政府不再强占或隐瞒官阙。采取措施敦促新注授的官员按期到任,如周太祖广顺元年二月诏曰:“近闻所得官人,或他事阻留,或染疾淹驻,始赴任者既过月限,后之官者遂失期程,以至相沿,渐成非次……今后应诸道州府录事参军、判司、县令、主簿等,宜令本州府,以到任月日,旋具申奏及报吏部,此后中书及铨司,以到任月日用阙,永为定制。”(注:《旧五代史》卷一四八《选举志》。)至周世宗时,限定了到任的具体时间,“限二月终已前到任,若违限,本处不得放上。且旧官在任,如是无故违限,依格殿选”(注:《五代会要》卷二一《选限》。)。所谓“不得放上”,即不许其接任职务。后一句话是指旧官如无故不按期交任,则给予殿选的处分。为了解决官阙问题,后唐末帝甚至采取了借用官阙的办法,如清泰二年铨选时官阙不足,令各州增置户掾一员,诸州共增150员,仍不足,于是判吏部尚书铨崔居俭奏请,“取四月后合用员阙发遣”。诏曰:“宜令从四月一日后至六月终员阙施行。”(注:《册府元龟》卷六三三《铨选部·条制五》。)这种办法只能解一时之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减少选人也是解决官阙不足的一种办法。由于种种原因,不少选人往往长期不能赴选,在唐代对此并无严格的限制,五代时规定超过10年将永远取消参选资格,称之为“过格”,后来又改为7年。后唐天成二年再次规定:“不问破忧停集本数,过格十年外,不在赴选之限。”即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只要过了期限,就取消选人资格。这种规定实际上是很不合理的,因为五代社会长期动荡,选人“多因远地兵戈,兼以私门事故,遂致过格,固非愿为”(注:以上均见《五代会要》卷二○《选事上》。)。统治者明知如此,仍不予宽限,其急于解决官阙的心态,于此可见一斑。限制节帅辟署权和奏荐范围,也是当时采取的措施之一,这个问题前面已经做过论述,就不再说了。尽管采取了种种措施,然终五代之世,这个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二、余论

五代选官制度一个很明显的特点,就是各朝均沿袭前朝的制度,并不因改朝换代而废弃。后梁的情况如何,史无记载,后唐则是基本沿用唐朝制度。庄宗同光二年(公元924年)八月,中书门下奏曰:“吏部三铨、(门)下省、南曹废置、甲库格式、流外铨等公事,并系《长定格》、《循资格》、《十道图》等格式。前件格文,本朝创立,检制奸滥,伦叙官资,颇谓精详,久同遵守。”(注:《五代会要》卷二○《选事上》,括号内字,据《册府元龟》卷六三二《铨选部·条制四》补。)奏文中所谓“本朝”,即指唐朝。明宗长兴四年(公元933年)中书门下奏:“千牛、进马、童子、斋郎、挽郎,宜准《元和格》处分。”(注:《五代会要》卷二一《选事下》。)指的就是唐宪宗元和年间制定的格条。晋、汉、周等朝也是如此,不仅仍沿袭唐制,后一王朝往往还行用前一王朝颁布的格敕。除此之外,前朝所授官员及颁发的文书、告身,改朝换代后,仍被承认并具有与本朝文书相同的效用。如后唐长兴元年(公元930年)五月敕:“若是本朝及伪朝所授(官)者,只于将来新告身内,一一收竖。”敕文中所谓“本朝”,即指唐朝;所谓“伪朝”,指后梁王朝。甚至对前蜀所授官也同样予以承认,“其兴元已西,曾受伪蜀爵命……仍各于本罢任处州府投状,具三代名讳、出身、历任,一一分析申奏”(注:《五代会要》卷二一《选事下》。)。但五代诸朝对契丹所授官员却不予承认,如后汉乾祐二年(公元949年)规定:“曾受契丹伪命者,追毁文书,只取唐、晋出身文书参选”。(注:《五代会要》卷一七《伪官》。)所谓唐、晋,指后唐、后晋。由于有这些规定的存在,尽管五代各朝均立国短暂,但其选官之制,并非无法可依。

五代也有流外铨之制,是指九品以下流外官(即吏职)的铨选。唐代流外官的迁转通常要求三考,并需通过书判的考试。五代于后唐天成三年(公元928年)规定:流外官只考劳绩,不试书判。(注:《册府元龟》卷六三二《铨选部·条制四》。)与唐制颇不相同。后周显德三年(公元956年)规定:“应诸司寺监,今后收补职役人等……勒本司关送吏部,引验人材,校考笔札。其中选者,具引验可否,连所试书迹,并本州府不系色役回文。及正身引送中书后,吏部具夹名闻奏。候敕下,勒本司收补,余依前后格敕处分。每年只得一度奏补。”(注:《五代会要》卷一七《杂录》。)至于流外入流是否像唐代那样也要加试一史一经,由于史料缺乏,不得而知。

五代时期的非时选,主要是用于选拔特殊人才和有功绩的官员。在后唐庄宗统治时期,一度禁止非时选和荐人,明宗统治时期允许进行非时选,长兴四年规定:经学出身人如在任期间雪得冤狱,“候本官满日,便准近敕非时参选。若活得一人,超一资注官,二人已上,加章服;已有章服,加检校官。如在任除雪冤狱外,限内征科了绝,减得一选已上,或招添户口一分已上,并许酬奖。如加至五品已上,许奏听敕旨”(注:《五代会要》卷二一《选事下》。)。后晋也明确规定允许四时听选,“吏部三铨拟官旋奏,不在团甲之限”(注:《五代会要》卷二二《杂处置》。)。其他时期未见有允许非时选的记载。唐朝后期非时选经常举行,十分兴盛,而五代时期则相反,不经常举行,这些都是与唐朝不同的新特点。

门荫出身者在唐朝前期数量很大,中期以来虽然逐渐减少,但是和五代时期比较起来,数量仍非常可观。五代时期的统治者大都非高门出身,一大批出身于社会下层的人登上皇帝宝座或跻身于将相大臣之列,门第的因素在官员选拔中大大地降低了。在五代前期尤其是后唐时期,门荫出身者大都为原唐朝官僚之后裔,因此在这一时期的诏敕中提到门荫补官时,往往强调对其身分真伪的甄别。如后唐长兴四年规定:“其诸色荫补子孙,如非虚假,不计庶嫡,并宜铨录,如实无子孙,别立人继嗣,已补得身名者,只许序荫一人。其不合叙使文书,限百日内焚毁须绝,此后更敢持合焚毁文书参选求仕,其所犯之人并传者,并当极法。应合得资荫出身人,并须依格令施行。”(注:《册府元龟》卷六三三《铨选部·条制五》。)贵族官僚子弟通过充任千牛、进马、斋郎、挽郎等参选者,“宜准《元和格》处分”(注:《五代会要》卷二一《选事下》。)。即按照唐朝旧制办理,五代在这方面并无新的创制。同光时期依据《唐六典》的内容,曾颁布过各级官员荫补子孙的规定,但却制定了一个时间范围,过了一定年限,便不能收补,身体有残疾者不能收补。(注:《五代会要》卷一五《兵部》。)唐代把任斋郎年久并补为室长、掌座、掌次而参加吏部铨选者,称为“黄衣选人”(注:[宋]高承:《事物纪原》卷五《斋郎》,中华书局1989年点校本。)。五代对这类选人的称呼未变,同光二年规定,诸色黄衣可以依资参选,如“应官资已高,不合铨司注拟者,亦委子细简勘,送名中书门下。如全无文书,称失坠官告敕简敕甲,又无证据,只有格式公验并诸司诸州府公凭及试授官文牒,兼文书过格年月深远者,并宜落下。所冀官无滥受,恩不虚行”(注:《册府元龟》卷六三二《铨选部·条制四》。)。其他各朝门荫出身者明显减少,因此这方面的规定十分稀少,后周只是规定其冬集时,仍要试判二道,其他方面大约仍沿用后唐的有关规定。五代时期门荫入仕的衰落,与统治阶级结构的变化有直接的关系,并使宋代官吏队伍以科举出身者为主成为可能,从而构成了其选官制度的又一新特点。

辟署制的变化,是五代时期选官制度的最大变化之一。中国在隋朝以前普遍盛行辟署制,自隋文帝废除辟署制,将用人之权收归中央以来,至唐后期又再次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藩镇辟置幕职官普遍盛行。有人根据两《唐书》统计,唐后期有传的进士出身的344名官员中,有143人是通过辟署而入仕的,占总数的43%。(注:刘海峰:《唐代教育与选举制度》,《文献》1990年第1期。)可见辟署制在当时的选官制度中所占地位之重要。至于哪些白衣之士通过辟署而入仕的更是不计其数,故宋人刘贡甫说:“唐有天下,诸侯自辟幕府之士,惟其才能,不问所从来,而朝廷常收其俊伟,以补王官之缺,是以号称得人。”(注:《文献通考》卷三九《选举考十二》。)而五代时期出于削藩和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虽未明令废除辟署制,但却加以种种限制,并禁止辟置奏荐无出身人,从而使这一制度的发展势头得到了遏制。宋初继续了这一政策,最终使辟署制寿终正寝。

通观整个五代时期,在选官方面遇到的最大问题,便是选人伪滥,文书告身真伪混杂,致使各朝均花了很大的气力进行整顿和鉴别。造成这种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买卖文书告身,所谓“自唐末丧乱,搢绅之家或以告赤鬻于族姻,遂乱昭穆,至有舅叔拜甥侄者,选人伪滥者众”(注:《资治通鉴》卷二七三,后唐庄宗同光二年三月。)。如鸿胪卿柳英将斋郎文书卖给刘居则,河南府长水县主簿赵知远以其兄冒充其父,充作郊祀行事官,范县主簿不纳官告文书,冒名于四方馆行事等。(注:《册府元龟》卷六三三《铨选部·条制五》、卷六三八《铨选部·谬滥》。)其次,是战火焚毁。用后唐左拾遗李慎仪等人的话来说,即“且白天下乱离将五十载,无人不遇兵革,无处不遭焚烧,性命脱免尚或甚稀,文书保全者固应极少”(注:《册府元龟》卷六三二《铨选部·条制四》。)。再次,铨司档案残缺不全。“唐、梁之际,仕宦遭乱奔亡,而吏部铨文书不完,因缘以为奸利。”(注:《新五代史》卷二八《豆卢革传》。)由于吏部保存的选人档案残缺不全,这就给不法之徒造伪以可乘之机。其实不仅唐梁之际,整个五代时期改朝换代频繁,每到这时都会多多少少造成政府文书档案的损失。如后周广顺元年(公元951年)二月,吏部奏:“去年冬,南曹判成选人三百八十一人,经十一月二十二日兵火,散失磨勘了历任文字……”云云。(注:《五代会要》卷二一《选事下》。)所谓“兵火”,实即周太祖郭威夺取后汉政权的军事行动。面对这种混乱的情况,各朝均采取了一些措施进行整顿,其中力度最大的是后唐同光二年枢密使郭崇韬主持的一次行动,“注官者才数十人,涂毁告身者十之九。选人或号哭道路,或馁死逆旅”(注:《资治通鉴》卷二七三,后唐庄宗同兴二年三月。)。由于郭崇韬裁汰甚严,引起了很多人的不满。各朝采取的其他措施大体有如下一些:一是给选人重新换发公凭。如后唐长兴四年规定,本朝及前朝历任官员,将出身及历任告身送纳铨司,经鉴别后再统一换发公凭。这是针对没有失落文书告身的选人所采取的措施,以免再出现文书五花八门,铨司难以认可的情况。一是针对失落公凭、文书、告身者的措施。后唐天成三年规定:“应焚毁告身勘同及坠失文书等,请重给告身,仍先检敕甲,如无敕甲,即取同敕甲告身,勘验同即与出给。若是本朝授官,及同光元年后授官,勘验同即与告身。如是伪朝授官,勘验不虚,亦与出给公凭,便同告身例处分者”。长兴二年又规定,“其失坠告身者,先取本人状,当授官之日,何人判铨,与何人同官,上任与何人交代?仍勘历任处州县,如实,即别取命官三人保明施行”。周广顺元年规定,选人须出示解由、历子、考牒,“今后请若无解由、历子、考牒者,候牒本道州府勘寻,有何殿最,候回文与陈状官员事理同,即依牒申铨取保,再给凭由”(注:以上见《五代会要》卷二一《选事下》、卷二二《杂处置》。)。一是要求铨司严格鉴别,并严惩作弊者。“仰三铨各据逐人出身、入仕文书,一一比验年貌,灼然不谬,方与注官”。铨司官员如收贿注拟者,严惩不贷,选人再敢以伪造的文书参选者,“并当极法”。如后唐选吏尹玫曾因此而被处死,尚书左丞、判吏部铨崔沂等坐罪被贬官。并鼓励告发作弊者,“特议超奖”(注:《五代会要》卷二○《选事上》,《册府元龟》卷六三三《铨选部·条制五》,《旧五代史》卷三二《后唐庄宗纪》。)。甄别假冒文书,整顿伪滥选人的工作,贯穿于五代始终,成为这个时期具有鲜明特点的一个政治问题。

五代的选官制度存在不少弊端,最大的问题是铨选时,“或缘亲旧处约,或为势要力干,姑徇私情,靡求才实”(注:《册府元龟》卷六三二《铨选部·条制四》。)。而这种屈服于权势、营私舞弊的官员,在当时大有人在。比如后唐崔贻孙任吏部侍郎时,“性好干人,喜得小惠,天官任重,昏耄罔知,瞀目将瞑,犹以所欲”(注:《册府元龟》卷六三八《铨选部·不称》。)。这样人主持铨选,难免不产生弊端。宰臣强占州县好阙,“不令铨曹注授”,使一大批选人得不到注拟,“或暮齿不离卑任”。后唐闵帝应顺元年(公元934年),中书门下的奏章中也承认,当时有不少孤贫之士,“或年四十,始得经学及第,八年合选,方受一官,在任多不成三考,第二选渐向蹉跎,有一生终不至令录者”(注:《旧五代史》卷一四八《选举志》。)。而有门路的选人,尽管不合选格,却仍能参加铨选,如后晋时前栾城县令,年过七旬,甚至不能行跪拜之礼,却因为“有重臣达意”,欲谋取好官。(注:《册府元龟》卷六三八《铨选部·不称》。)成为人们一时的笑谈之资。五代时期摄试官一度泛滥,地方长吏之所以热衷于此,“多因贿赂而行”(注:《册府元龟》卷六三二《铨选部·条制四》。。官员如此,皇帝有时也不免搞出一些弊端来,如后唐末帝依靠一些人的支持,自节帅而夺得帝位,劝进者中包括有诸道选人494人,“既自劝进,宜示奖酬”,最好酬奖自然是授与官职,这样就造成了清泰元年(公元934年)铨选时官阙的严重不足。(注:《册府元龟》卷六三三《铨选部·条制五》。)其实并非唐末帝一人如此,在五代凡是通过暴力手段夺得帝位者,即位时莫不大量任用亲信或劝进者,甚至对参加登基活动的所谓行事官,也要进行酬奖,所有这一切都程度不同地干扰了选官工作的正常进行。

收稿日期:2001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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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选官制度研究_册府元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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