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政府宏观调控中的政策协调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宏观调控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实现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的主要目标,必须实施完备的手段和采取有效的调控政策。正因为如此,世界上各主要国家都非常重视这个问题。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不注重政府宏观调控中的手段的综合运用,或不注重调控政府的协调问题以及在理论和实践中把宏观调控手段与政策协调混为一谈的观念和做法,无疑将会阻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此处着重阐明和分析一下政府宏观调控中的政策协调问题。
众所周知,政府调控市场有三种基本手段,即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但从它们的运行形式或具体的贯彻、实施过程来看,又可以分为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而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的运用,通常则都是通过国家制定的各种政策来体现的。
政府在宏观调控过程中,一方面,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各有不同的特点和功用,不能互相替代、混为一谈;另一方面,在共同的作用目标下,二者又存在着互相补充的紧密内在联系,因此必须注意其间的协调配合,以保持宏观调控的统一性并实现宏观调控的总体目标。应当明白的是,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的主要区别是:首先,法律以规范、调整较为稳定的经济关系、利益关系和经济行为为主,具有连续性和强制性调控的特点;而政策则以调整具有波动性、易变性的经济利益关系为主。其次,与此相联系,一般来说,在较长时期内适用的规定和制度,多采用法律规范、法律约束的方法;而短期内适用的规定和制度,则通常采取政策的形式。如物价、利率、汇率、税收等等的调整变动,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形势变化作出灵活有效的政策调整,而不宜采取相对固定的法律形式。
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有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保障的前提下,政府调控市场中的政策因素特别是经济手段就显得格外重要。国家各种政策正确与否,对市场实际状况的效应如何,调整的方向和力度是否合适等,都将对现时和后续的经济发展与市场关系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有效运用法律手段的前提下,政府宏观调控的政策制定、政策调整,特别是各种相关政策的协调配合,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是一个综合的、完整的政策体系。在错综复杂、涉及多种方面的社会经济网络中,要使诸多宏观经济政策既能发挥其特殊的政策功效,又能作为宏观经济政策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并有利于和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而不妨碍其他政策的应有功用,不致发生各种政策之间相互冲突,相互抵销力量的矛盾现象,关键就在于必须处理好政策间的协调配合,处理好局部和整体之间的关系。如果不能正确处理这些问题,就会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如:市场秩序紊乱,就与生产资料价值双轨制有密切联系;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在总量控制上配合失调,就会造成社会需求的过度膨胀和总供给与总需求的严重失衡;不统一的税收政策,也会使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税负轻重不一致,从而无法展开公平竞争,甚至会导致各地区经济结构趋同和地方保护主义。
处理好宏观调控的政策协调问题,从一般的角度来看,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①利用市场机制与相关的政策协调。要使市场机制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现行的价格政策、物资分配和供应政策、税收政策、企业政策等相应都应有所改变,以适应市场机制的要求;②宏观管住和微观放活的政策协调。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合理确定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目标,制定适当的产业政策、地区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做好综合平衡、协调重大比例关系,综合配套地运用各种调节手段。而企业的日常经营等经济活动,则要充分发挥其自主经营的积极主动性,主要由市场调节。政府宏观政策应为微观经济活动创造良好的宏观经济平衡环境和市场运行条件,而不干预经济主体的正常市场行为;③统一市场与区域市场的政策协调。市场经济下的市场,必须是全方位开放,连通的全国性的统一市场。各地区之间、城乡之间、部门之间要相互开放,扫除各种形式的关卡壁垒,打破条块分割,市场封锁,提倡和推行互惠互利、优势互补、风险分担、扬长避短、共同发展经济联合和经济协作。因此,做好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的工作,就要以改革、完善财政分配关系和利益分配机制立足点,逐步建立和健全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并处理好统一市场与区域市场的关系;④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政策协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的积极作用,经济和市场的效率,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流动,都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市场竞争。这种竞争应是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垄断或非公平竞争会导致许多市场扭曲、信号失真和行为偏误,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因此,如何使财政、税收、价格、利率、汇率、收入分配等方面的经济政策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和竞争环境,是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
政府调控市场的政策协调,牵涉到很多的方面,但从宏观调控的总体目标和基本任务来看,政策协调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总量控制方面的政策协调
政府宏观调控的首要目标,就是促进和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保持市场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动态平衡,以避免或尽量减轻经济发展中的过大波动和市场总供求关系的严重失衡。实现这一目标,其中一个基本的着眼点,就是要注重和实现对社会需求总量的有效控制与灵活调节。社会需求总量的形成或其结构,又来源于诸多的方面与渠道,与政府一些具体经济政策的关联也是多层面、多方面的。因此,进行总量调控,必须依靠宏观政策的协调配合;市场总供求关系的动态均衡,也离不开相关政策的科学制定和有效调整。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国家政府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政府,都首先把宏观经济政策制定及其政策协调的重点,放在对社会需求总量变动的调控方面。
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既要防止出现社会总需求不足,即市场疲软的情况,更要注意防止需求过度膨胀再度发生。①在经济发展战略上必须牢固树立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指导思想,并以此作为制定宏观经济尤其是总量调控政策的基本取向和目标依托。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是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而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才能为较短时期内经济的较快速度的增长,才能为经济发展“上台阶”创造必要的、有利的条件。单纯以速度为中心的,缺乏结构协调的高速经济增长,必然造成经济的不平衡,导致明显的经济波动,从而不得不进入调整阶段。②确定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必须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保持社会财力物力与建设规模、经济发展速度,以及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的相互适应,以使总量控制政策及其调整变动具有可靠的现实基础和经济平衡环境。③在总量调整的政策把握上,必须重要管住管好财政、货币(信贷)和收入分配等各项政策“闸门”,并在各自平衡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要避免使总量平衡陷入被动和事后补救不及的窘境,而是要使之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种积极性的调控手段。
2.结构调整、结构优化方面的政策协调
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都是一个相对概念,是相对于对方的存在或状态而言的。总量调控的政策协调侧重于社会的总需求方面,而经济结构方面的宏观政策协调则侧重于社会总供给方面。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市场供给结构的改善,都需要相关政策的正确引导和协同动作。通过经济政策来体现国家对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等的鼓励和限制方向,以及发展或抑制、淘汰的宏观调整意图,从而在注重调控社会需求总量变动的同时,达到不断适应,改善市场供给结构,不断提高社会有效供给水平,使市场总供求关系变动趋于协调一致,动态均衡的目的。在这方面,产业政策的地位和作用尤为突出,国民经济各部门,一、二、三产业之间重大比例或结构关系方面的安排,农业基础地位的确立和巩固,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和适度超前发展,加工工业的发展规模和内部结构的优化等影响国民经济总体构成及总体运动、影响社会总供给水平和市场供给结构这些深层次的问题,往往都反映在国家的中长期生产力布局、产业发展规划和近期的产业调整计划之中,并通过国家的产业政策而具体地体现出来。所以,在调节市场供给结构,进而在调整、优化社会经济结构方面的政策协调中,应以政府的产业政策为主线和先导,通过以政府结构调整、结构优化方案为依据的各种政策倾斜,特别是通过财政、税收、金融、投资等方面政策的配合运用,来达到预期目标。
3.利益分配方面的政策协调
物质利益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内在动因。政府通过有关经济政策、经济手段对市场所进行的宏观调控,所施加的影响与干预,归根到底也是通过对市场主体利益关系的调节变动实现的。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政策运用和政策协调,也都是以利益关系的调节变动为基点的,区别只在于在政策目标、政策作用力方向等方面侧重有所不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考虑到市场作为各方面利益集聚、实现场所的重要性和敏感性,政府必须把有利于建立正确的,正常的利益分配关系,有利于形成规范而合理的市场利益机制,引导诸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和盈利行为,作为调控市场的政策制定和政策协调重要。不仅要解决市场中的非法经营、垄断竞争,以权牟利等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利益混乱、利益错置,而且要着力解决国有企业既作为市场主体,又作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法人,在市场竞争与市场利益实现、分享中与其他类型企业的平等地位,以及不同部门国有企业之间在贡献与收益对称前提下的利益均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