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无根的现实主义--评戴维森的绝对真理理论_语义分析论文

一种无根的现实主义--评戴维森的绝对真理理论_语义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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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论是有着悠久历史的一种哲学理论。它断言实体的存在不依赖我们的心灵对它们的经验或感知,而我们关于实体的知识却必须依赖实体的存在。以语言哲学形式表现出来的现代实在论与传统的实在论不同,它并不断言实体的存在,而是把实在理解为非实体的事件描述和关系描述,或者说通过分析语言的结构才得以展现实在的结构。这就要求语言与实在之间必定存在确实的真值关系,即语词和语句的真值取决于它们与实在的关系。用达米特的话说,“实在论是这样一种信念:对任何一个陈述都必定存在某种东西,该陈述或者它的否定由于这种东西而为真”(《真理和其他之谜》,哈佛大学出版社1978年版,第14页)。这样,现代实在论就是以强调语言与实在的关系为前提的。

作为这种实在论的倡导者,戴维森明确指出,语言的结构反映了实在的大部分特征,研究语言的结构正是研究实在的结构。他的任务就是要为我们所共有的语言建立一种确定实在结构真实性的真理理论。应该说,他以真理研究取代意义研究在语言哲学中的地位,为推进当代语言哲学的发展的确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但他以绝对真理理论为根基的实在论却带来了新困惑:意义与真理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我们当如何确定或定义真理概念?我们又是通过什么方式使语言与实在联系起来的呢?显然,这些都是任何一种语言哲学必须回答的问题。

一、意义倚重真理的悖论

意义与真理的关系问题是戴维森建立绝对真理理论的出发点。从一开始,戴维森就把对意义问题的讨论置于真理理论的框架之中。这的确与他之前的大多数语言哲学家的思路大为不同。

在意义与真理的关系上,戴维森之前的语言哲学家基本上都认为意义先于真假,都把意义问题看作语言哲学的中心问题,因而对意义问题的讨论自然也就成为一切研究的前提。弗雷格对Sinn和Bedeutung的区分奠定了意义理论在当代哲学中的地位。卡尔纳普继承维特根斯坦的思想,指出:“认识论的两个主要问题就是意义问题和证实问题。第一个问题要问:在什么条件下一个语句是有意义的,所指的是认识的、事实的意义。第二个问题要问:我们如何得以知道一些事情,我们如何能够发现一个给定的语句是真的还是假的。第二个问题预先假定了第一个问题。显然,我们必须了解一个语句,应是说,我们必须晓得它的意义,然后我们才能够试图发现它是真的还是假的。”(洪谦主编:《逻辑经验主义》上卷,第69页)

造成戴维森在意义与真理关系问题上提出相反观点的直接原因,是塔尔斯基对真理的语义学定义和蒯因对意义概念的消除。然而,戴维森对这两人思想的理解和解释却与他们的思想本身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从而导致戴维森本人的思想陷入意义倚重真理的悖论。让我们先来看塔尔斯基的真理定义。

塔尔斯基提出关于真理(确切地说,应称为“真值”)①的语义学定义是基于对日常语言无法精确地定义“真语句”的强烈不满。他在《形式语言中的真值概念》中通过考察日常语言定义“真语句”的各种可能的方式,发现任何一种方式都会导致语义上的悖论。因而,他转向考察类演算的形式语言,在区分对象语言和元语言层次的基础上解决形式语言中的真值定义问题。显然,塔尔斯基的出发点是为了解决意义问题。正是由于日常语言的意义含混不清并且极易导致类似说谎者悖论这样的语义矛盾,所以才需要用形式语言对“真语句”这样的表达式给出清晰明确的定义。或者说,塔尔斯基提出真值的语义学定义完全是出于解决意义问题的需要。

然而,在戴维森那里,情况却发生了变化。塔尔斯基的真值定义(简称“T约定”)不再是为了解决如何在形式语言中确定“真语句”的意义,反而变成如何为无限多的T—语句挑选有限的与真值有关的表达式及其句法结构。特别是当戴维森宣称可以把T约定用于解释自然语言时,他对塔尔斯基思想的理解就变得愈发复杂了。他在《为T约定辩护》一文中写道:“T约定所要求的那种递归性的绝对真理理论,最初似乎是出于偶然而对另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作出回答。可以把这个问题表述为证明或解释语句的意义如何依赖于其组成部分的意义的问题。绝对真理理论是在下述涵义上作出一种回答的:既然存在无限多的有待解释的T—语句,因此,这种理论必须通过挑选出一组数量有限的与真值有关的表达式和据以组成一切语句的一组数量有限的影响真值的句法结构来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这种理论便直接地给出某些基本表达式的语义特性,说出这些句法结构如何影响到那些表达式据以起作用的语义特性。”(《意义、真理、行动与事件》,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33页)按照这种理解,塔尔斯基的真值定义对意义问题的回答“似乎是出于偶然”,而“直接地给出”与真值有关的表达式的语义特征才应该是它的主要目的。这显然与塔尔斯基真值定义的主旨背道而驰。

再看一下戴维森是怎样理解蒯因对意义概念的消除的。众所周知,蒯因严格区分了意义理论和指称理论,目的在于从意义理论中排除“指称”概念,从而消除把意义理解为某种实体的观念。尽管他坚决反对用内省的方法和心灵的图象来说明意义,并由此怀疑意义概念自身的有效性,但他并没有完全否定意义的存在。相反,蒯因反复指出,意义可以用行为来加以说明,研究意义也要按照人们接受刺激和作出反应的模式来进行。可见,蒯因反对的只是把意义理解为某种实体或观念。而且,在意义与真理的关系上,蒯因坚持从整体论原则出发,把确定语句为真看作是对业已存在的经验上的语句同义性作出解释的结果。这样,所谓的真理就完全取决于我们对具有经验意义的整个科学理论体系的解释。

然而,戴维森似乎并不是这样来理解他导师的思想的。在《关于真理与知识的融贯论》中,他把蒯因和达米特一同看作认识论上的基础论者,认为蒯因在真理与意义的关系上采取的是使真理直逼经验的方式。这样,蒯因的意义整体论就变成了刻划真理的经验论。戴维森写道:“蒯因和达米特都赞同这样一个基本原理,即无论有什么样的意义,都必须以某种方式追溯到经验、所给予的东西、感觉刺激的范型、处于信念与我们的信念所论及的通常对象之间的某种中介。一旦我们采取这一步骤,我们便向怀疑论敞开了大门,因为我们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承认,十分大量的(或许是大多数)在我们看来为真的语句可能实际上是假的。这是具有讽刺意味的。试图使意义成为可通达的,结果却使真理成为不可通达的。当意义按这种方式变为认识论上的意义时,真理和意义就必然分离。”(同上书,第175页)这样,蒯因用于区分意义理论和指称理论的论证被戴维森看成是对取消意义概念的最好说明。这显然并不是蒯因论证的真正因素。

弄清了戴维森对塔尔斯基和蒯因思想的解释,我们也就可以理解他为什么会把意义问题置于真理理论的框架之中。他在《真理与意义》一文中是这样论证的:首先,确定意义理论的任务是对语句的意义依赖语词的意义的方式提出解释,也就是要回答语句的意义如何依赖语词的意义这一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通常有两种主要方式,一种是认为语词的意义通过指称关系决定着语句的意义,这是指称论的回答;另一种是认为语句的意义通过各种逻辑关系取决于语词意义的整体,或根据各组成部分的意义给出在某一无穷集中一切表达式的意义,这是整体论的回答。其次,根据这两种不同方式,意义理论也采取了不同的表现形式。指称论的形式通常表述为形如“t指称x”的表达式,但由于“指称”概念无法解释指称相同而意义不同的情形,因而导出整体论的形式“s意谓m”。然而,这里的“意谓”(means)概念仍然使我们陷入处理内涵语词的困境,即“意谓”一词无法作为对语句的描述与语句之间的连接词,最后,为了避免陷入这种困境,我们就必须采取外延的方式,即“s是t当且仅当p”。这显然就是塔尔斯基对真值的语义学定义,即“T约定”。这样,我们就从意义理论导向真理理论,或者说使意义理论采取了真理定义的形式。

可见,这一论证过程的关键一步就在于对意义概念的外延处理方式。如何理解和解释意义概念的内涵性特征,可以说直接关系到意义理论乃至语言哲学的发展。试图以外延的方式处理意义概念,也是许多语言哲学家一直努力的方向。但无论是卡尔纳普还是蒯因,他们的努力似乎都无法真正消除意义的内涵性特征。正如格莱斯、塞尔以及其他许多当代语言哲学家所指出的那样,意义问题绝不能简单地用外延的方式加以处理。指称论的失败正是由于它求助于非内涵的因素。如果我们想要对意义概念有个清楚明确的认识,至少必须承认一个不可否认的基本事实,即:“意义”一词本身必须而且只能是与我们使用语言的意向有关。一旦我们消除了意义的内涵性特征,我们也就无从理解甚至谈论意义概念了。

由此看来,戴维森的论证使他陷入了无以自拨的悖论。如果意义问题必须置于真理理论的框架,那么,依意义概念的上述特征,它在真理理论中就失去了它的效用,因而是不必要的了。但根据戴维森的解释,在这里,意义理论只是采取了真理理论的形式。换句话说,他关心的不是真理理念,而是以真理理论面目出现的意义理论。如果这一理解是正确的,我们设问:戴维森当如何解释具有内涵性特征的意义概念在绝对真理理论中的作用呢?迄今为止,他的论述中尚无对这一问题的满意回答。

二、真理概念的非定义性

当然,戴维森提出意义倚重真理的观点是有他自身的理论根据的,这就是他的真理概念的非定义性的思想。他反复强调,在他的绝对真理理论中,真理概念是一个前分析的一般性的概念;我们无法用类似的指称、满足等语义概念定义真理,相反,这些语义概念只能用真理概念加以定义。戴维森还把这种真理的非定义性归功于塔尔斯基的真值定义。在这里,我们需要对塔尔斯基的真值定义作一简要分析,并由此揭露戴维森所谓的绝对真理理论的错误所在。

塔尔斯基在《形式语言中的真值概念》中首次解决了真值概念的定义问题,奠定了逻辑语义学的基础。但当时这在逻辑和数学界之外似乎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随后,他又在《语义学的真值概念和语义学的基础》一文中用他的定义解释传统哲学中的经典真理观念,这才使哲学家们开始关注并从理论语义学和哲学的角度讨论真值定义的意义。塔尔斯基在文章中竭力向哲学们阐明,他的定义实质上是一种递归式的对所有使单个语句为真的T约定的逻辑合取。由于单个语句的数量可以是无限多的,因而这里的逻辑合取也就只能通过逻辑手段才能得到。换句话说,真正的或者说一个完整的真值定义,是无法通过经验上的直觉或逻辑上的简单推理得到的,但每一单个语句为真的T约定都是趋向这种真值定义的一部分。为了更清楚地表征真值概念的语义特征,塔尔斯基还用语义学上的满足概念定义真值概念。他写道:“我们注意到,一旦获得了满足的一般定义,它也就自动地适用于那些不包含自由变量的特殊语句函项,即语句。最终可以看到,对于语句来说只可能有两种情形:或者语句被所有对象所满足,或者不被任何对象所满足。这样,我们简单地通过以下陈述就获得了真与假的定义,即:语句为真当且它被所有对象所满足,语句为假当且情形相反。”(《语义学的真值概念和语义学的基础》,载《哲学分析读物》,纽约1949年第63页)可见,塔尔斯基是通过语义学概念来解释、阐明和定义真值概念的。

然而,在戴维森那里,真理概念却是作为解释意义概念和建立意义理论的初始概念而被引入的。他写道:“在我所描述的那种真理理论中,不对真理谓词下定义,而必须视之为一个初始表达式。”(《真理、意义、行动与事件》,第152页)这就表明,我们只能用真理概念解释、阐明和定义诸如指称、满足、意义等语义概念,而无法用这些语义概念定义真理概念。戴维森的理由很简单:因为我们是通过递归的方式表征真理谓词的,因而在关于一种语言L的意义理论中,我们也就只能用形如“在L中是真的”这样的语句表达L中的每个语句S可能具有的元语言语句,并由此定义诸如指称、满足、意义等语义概念。换句话说,在一种令人满意的意义理论中,我们往往可以询问是什么东西使语句为真或语句的真值条件是什么,而不必询问语句的真是指什么或我们可以用什么方式表达语句的真。这就表明,真理概念的确是作为初始概念而出现在意义理论之中的。它的非定义性就在于它是无需定义的或不可定义的。

的确,塔尔斯基关于真值的语义学定义包括两个主要论题:第一,对每个形式语言而言,如果其元语言的阶高于作为研究对象的形式语言的阶,那么借助于一般逻辑表达式,形式语言本身的表达式和语言学的词项,就能在元语言中构造形式上正确的、实质上适当的真语句定义。这一论题解决了真值概念和其他语义概念的定义问题,通常被称为“语言层次理论”。第二,如果元语言的阶至多等于形式语言本身的阶,那么就不能构造上述的真语句定义。这是从反面论证了真值概念和其他语义概念不可定义的条件,通常被称为“塔尔斯基定理”。在塔尔斯基看来,第一个论题是基本的和最为重要的,因为它不但解决了形式语言中真值概念的定义问题,而且还可应用于日常语言,为解决语义悖论提供了有力的工具。但由于第二个论题是以塔尔斯基的名字命名的,因而人们在转述他的真值定义时往往容易把它理解为对真值概念不可定义性的论证。

戴维森正是犯了这样一个错误。作为一名训练有素的分析哲学家,戴维森当然不会不了解塔尔斯基理论。他的错误在于,他把塔尔斯基原本在形式语言(特别是类演算的形式语言)和元语言中给出的真值定义用于说明日常语言的真理概念,由此得出真理概念是不可定义的结论。塔尔斯基曾在考察了日常语言不能定义真值概念后明确指出,真值概念以及其他语义概念在与标准的逻辑规律结合一起应用日常语言时,不可避免地导致混淆和矛盾。而试图借助精确的方法(即用形式语言的逻辑规律)去追求日常语言的语义学,就必须首先要彻底改造日常语言本身。可戴维森不但没有改造日常语言的意图,反而提出用形式化方式解释日常语言中真理概念的要求。这种被称作“戴维森纲领”的要求恰恰忽略了塔尔斯基早已提出的问题,这就是,以这种方式合理化了的日常语言是否仍然保留它的自然性,是否不会呈现形式化语言的特征。对此,戴维森似乎是以回避问题的方式提出,“意义理论的任务并不是改变、改进或改造一种语言,而是描述并理解这种语言。”(同上书,第16页)然而,如果一种自然语言尚且存在着产生歧义和混乱的可能性,我们当如何去描述并理解这种语言呢?我们又当如何建立这种语言的意义理论呢?“戴维森纲领”显然无法回答这些问题。

三、“无指称的实在”的非经验性

指称关系通常主要是被用于解释名称和谓词。但对它包含名称和谓词的复杂语句来说,通常是把这个语句分析为构成部分,即名称、谓词、连接词、量词、函项等,随后表明语句的真值如何从这些构成部分的语义特征中推导出来。这样,语句的真就完全依赖于其构成部分的语义特征。而对这些构成部分的语义特征,则可以通过递归的方式对包含有限的简单谓词和专名的语句推衍出一个T—语句,由此展现语句的语义特征。

不过,这里显然存在一个问题。因为用递归方式推衍出T—语句,实际上就是把谓词的所指对象定义为满足这个谓词的那类实体的有效方式,而这就不得不使我们求助于原本属于派生的“满足”概念。如果“指称”概念在确定语句的语义特征中真的不起主要的或根本的作用,那为什么还要固守这一概念呢?这正是戴维森的发难之处。他从整体论出发,坚决反对那种“堆积木”的方式,即首先对专名和谓词的语义特征做出解释,然后对复杂单称词项和复杂谓词的指称作出解释,通过表征满足概念,最后达到表征真理。这种方式的特征就是把解释专名和谓词的语义特征作为基础,把语词的指称作为解释语词意义乃至语句意义的起点。戴维森认为,这种方式的错误在于,我们无法在真理理论中对专名和谓词的语义特征作出解释,因为这种理论的目的只是为了显示某种特定语言中的每一语句的真实性都依赖于该语句的结构和构成部分,而不在于告诉我们真理一般地是什么。而且,从整体论的立场看,语词除了在语句中发挥作用之外,别无其他功能,也即它们的语义特征是从语句的语义特征中抽象出来的,正像语句的语义特征是从语句在帮助人们达到目标或实现意向性所起的作用中抽象出来的一样。戴维森把对语词作用的这种整体论解释用于“指称”概念,由此得出这一概念在确定语句真值中完全不必要的结论。

戴维森声称自己的“无指称的实在”的想法来自蒯因,但蒯因并没有完全取消指称概念,而只是使它相对于我们对指称图式的任意选择,或者说,使指称变得相对化。戴维森似乎比蒯因走得更远。他明确指出,指称概念是无法以蒯因的方式加以相对化的。由于真理概念是无需解释和定义的初始词,因而,“指称”、“满足”,“语词”以及“语词的意义”等等概念都只能是为完成真理理论所需要的设定。它们是用于表征真理的二阶概念,因而它们也就只能通过发挥其表征真理的作用而得到解释,为了具体说明这种作用,戴维森用弗雷格首创的语境原则消除指称概念在语句中的出现,即把元语言表述:

“苏格拉底飞翔”是真的当且仅当由“苏格拉底”指称的对象是由“飞翔”这个谓词指称的对象之一

替换为:

“苏格拉底正在飞翔”(在史密斯的语言中)在t时是真的当且仅当苏格拉底在t时正在飞翔。

通过这种替换,指称概念的消失并不影响前一个表达式的真值。戴维森由此表明,指称概念在建立绝对真理理论中并非必不可少,或者说,“我们在构造一种适当的真理理论时,无需一般性的指称概念”(同上书,第162页)。

然而,问题在于,如果不再需要指称概念,我们又将如何解释语句(语词的组合)的真值条件呢?换句话说,我们如何确定不同的真理理论得以同时存在的依据呢?戴维森提出的建议是,把“意义”作为可接受的不同真理理论之间的不变因子(the invariant),即通过给一个语句在构成语言的语句范型(pattern)中指派一个语义位置,便给出了这个语句的意义。这样,尽管不同的真理理论可能会对同一个语句指派不同的真值条件,但这些理论对这个语句在语言中的作用的看法至少大体上是一致的。可这似乎表明,“意义”概念承担着在语句与实在之间建立联系的纽带作用。因而不同的真理理论之所以会对同一语句指派不同的真值条件,根据就在于它们对这个语句的意义有着基本相同的看法。

这显然把我们带入循环论证中:“真理”是不可定义的初始概念,而“意义”、“指称”、“满足”等概念则是必须由真理概念即语句的真值条件加以说明的二阶概念,或用于表征真理的理论构造物;可为了表明以这样的真理概念为基础的真理理论能与经验发生某种联系,或者说能对一种绝对真理理论提出经验上的解释,我们又不得不求助于语句所描述的行为和态度,就是说求助于使语句获得真值的真正经验上的条件。但这些条件的确定又最终取决于我们对语句的语义特征的认同。如果某个语句没有被证明(无论以何种方式)具有某种特定的(或者说必需的)语义特征,那么我们也就无法确定它的真值条件。这样,“意义”概念反倒成了“不可定义的”真理概念的前提。

其实,造成这一循环论证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戴维森在真理理论中完全取消了指称概念。试想,在一种真理理论中,如果根本没有指称概念,或者说没有任何指称关系的存在,我们就只能用相对于某个特定时空和说话者的语义概念确定语句的真值条件。但事实上,即使诸如“意义”、“满足”甚至“指称”等语义概念都可以是相对的,语句与语句所描述或表达的事态或态度等之间的关系必定是存在的。当然,这里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它们一定存在于客观现实之中,逻辑上的可能世界以及虚幻世界(想象)等中的存在也可以称为“存在”。因而这里的“存在”仅仅意味着语句与那些事态或态度等之间存在着某种相互依存关系,或者说,语句所描述或表达的事态或态度必定决定了语句的真值条件。这里显然存在着一种指称关系。如果完全取消了指称,我们也就无法真正确定语句的真值。这表明,在任何真理理论中,指称概念都是必不可少的。

当戴维森用“……是真的当且仅当……”替换“指称”时,他取消的仅仅是语词上的出现,并没有取消实际存在的指称关系。如“苏格拉底飞翔”显然是指有一个存在物名叫“苏格拉底”,他正在完成着被称作“飞翔”的行为。在这里,无论“苏格拉底”所指称的对象是否存在,“苏格拉底”一词作为名词出现在这个词句中,就必定与它所涉及的某种对象之间存在指称关系,这是由名词的特征所决定的。同样,“飞翔”一词也意味着必定存在一种被称为“飞翔”的动作。而作为一个语句,“苏格拉底飞翔”的意义可以由判定它的语法结构和逻辑结构而得到,但它的真值则必定取决于这个语句所描述的事件的存在。即使在语句

“苏格拉底正在飞翔”(在史密斯的语言中)在t时是真的当且仅当

苏格拉底在t正在飞翔中,引号句子为真仍然求助于对象语言所描述事实的存在。如果要进一步询问对象语言何以为真时,我们就会陷入无穷论证之中。

显然,这里必定存在一个根基,一个经验上的根基。它不在于语句上为真,而在于指称关系的存在。语句上的真最终依赖于这种指称关系,也就是依赖于事实上的真。没有经验的事实存在,语句上的真就只能是理论的构造物。戴维森取消指称概念,也就抽去了真理理论的经验根基。尽管他一再申明他的做法是力图使语言与实在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避免经验、所与、感觉之类中介的介入,但取消“指称”事实上恰好是割裂了语言与实在之间联系的基础。所谓“无指称的实在”只能是没有任何经验根基的理论构想,是“缸中之脑”(借用戴维森的话)的产物。

综上所述,意义概念倚重真理概念、真理概念的非定义性以及取消指称后造成的语言与实在之间的分离,这些使戴维森的以绝对真理理论为基础的实在论陷入这样两个困境:

其一,塔尔斯基的真理理论是倚重意义概念给出真值概念的形式语言中的定义,而自称以塔尔斯基理论为基础的“戴维森纲领”,却从逻辑上首先排除了对真理概念给出这种定义的可能性。这就从根本上抽去了讨论它的前提。如果一种实在论是以未给分析的而且是不可分析的真理概念为基础,那么这种实在论就无法真正说明语句上的真与事实上的真之间究竟存在何种关系。

其二,戴维森从他的真理理论中排除了指称概念,把实在解释为无须指称而只需展现语言结构便可把握的语句的真值条件。然而,我们根据什么能够判定语言的结构可以反映实在的特征呢?语言与实在之间又是通过什么途径建立起这样一种反映关系的呢?对此,戴维森似乎语焉不详。其实,如果真正站在实在论的立场上看,问题的答案很清楚,这就是,被戴维森排除的“指称”概念在语言与实在之间起着基本的联结作用。除此之外的其他关系都是依据这种基本的指称关系为基础和出发点的。因而,完全消除指称概念,就是取消了语言与实在之间的基本关系,而以这种“无指称的实在”为特征的实在论也就站不住脚了。

注释:

① 由于塔尔斯基的定义属于逻辑语义学范畴,为避免误解,本文凡涉及这一定义处,“truth”一词一律称作“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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