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电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电力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不管是生活用电还是工业用电,早已离不开电,由此突出电力供应企业与供电所在日常电力供应工作中起到的巨大作用。只有在保证合理分配电力,使电发挥到最大功能作用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做好用电管理工作。目前为止,供电所仍然存在着不少电力管理问题。
关键词:供电所;管理;问题;对策;分析
1导言
供电所的规范化管理已成为农电体制改革中又一个新的、长期的重要任务。实行规范化管理后的供电所的职能和机构设置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程度的变动。
2供电所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收缴电费时难度较大,用户拖欠金额
大多数供电所都是按月收缴电费的,每月固定时间都会有专人进行电费的收缴工作。收缴电费本来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事,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却遭遇了重重困难,比如:部分单位和部门用户会没有理由地拖欠电费和拒交电费,每次催缴电费都会被以各种无理要求拒绝,使原本简单的收缴电费工作变得异常困难。长期如此发展,会积累很多烂帐和坏账,给日常电力管理工作带来阻滞,同时也会对其他电力用户的日常用电造成一些不必要的不良影响。
2.2员工职能划分不明,服务不周到
部分供电所缺乏一个明确的工作机制和具体的分工细则,几乎所有工作人员的任务和职责都是一样的,主要工作就是收缴电费和帮助用电住户解决日常中的用电问题。而真正到客户遇到问题时,服务却不能全方位到位,有些时候,对用户采取敷衍了事的态度,工作人员之间相互推脱责任,将问题抛向对方;同时,用户认为,供电所既然是为所有用电住户服务的,那么当用户遇到困难时,也理所当然应该为用户排忧解难,将服务范围覆盖到千家万户,对用户平时的用电保险丝和线路检查、维修进行及时处理,为广大住户排忧解难。
2.3电工的素质有限,管理水平不高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指示,农村电工的选聘应秉持公平、公开、公正之原则,所有的应聘人员需经过统一的考试,对才能兼备的人才方能予以任用。目前来看,各地区的实施情况还是比较良好的,但是也免不了个别地区的实施制度不到位,缺乏有力的监督。
2.4电力人员缺乏足够的工作积极性
供电所人员是国家的公职人员,因此一切电力工作的行使都应严格遵循国家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以“人民电业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对人们的日常用电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帮助他们解决日常问题,和群众打成一片,使电力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然而在实际的电力工作之中,有个别供电所难以真正做到以上要求,在平时的生活中很少看到他们,而到每个月固定的收缴电费的时间,就能看到他们忙碌的身影。这样的做法不但有损供电所的形象,还严重脱离了广大用电群众,使群众丧失对供电管理和服务的信心,造成大家对电力工作产生反感,也使收缴电费的工作变得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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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策与建议
3.1在电价的测算上,应结合实际,统筹掌握
提高农电工工资、待遇需要资金,管理维护好农村电网需加大资金投人,这是供电所管理中的关键。在测算电价时,低压维护管理费部分应算足。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用于农电工工资部分比例要适度合理,在测算同网同价电价时,应考虑农村用电成本,要将农电工与供电所职工的同工同酬考虑在内。农电工“职业化”必然要成为现实,不能总是人“另册”。在测算电价时,还要尽可能考虑资本运营风险:电费风险、安全风险、外力破坏风险因索,确保农电资产保值增值及供电企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
3.2在产权的划分上,需调查研究,明确责任
产权的划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建议上级领导部门对产权的划定要有明确界线,有的是由县供电企业代管,有的是直管。代管也好直管也好,这部分固定资产是客观存在的,如何提折旧,怎样进行管理,农电设备、线路的投保由谁出资,管理费用如何提取应有明文规定,这样才便于供电所根据职责开展工作。
3.3在法律的运用上,要组建机构,依法经营
良好的社会环境是供电所建设的必备条件,用法律武器保护供电所的健康经营巳成为当务之急。一是要建立一支执法队伍。申请公安部门设立派出机构,直接查案,直接办案。二是要建立一支律师队伍。其主要任务是处理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纠纷和触电伤亡事故的诉讼等,用法律有理有据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同时,有针对性地举办法律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法律知识。三是要建立一支稽查队伍,加强供电所的管理。
3.4在电力设施的保护上,应以村为主、职责到位
由于农户表箱以上资产由供电所管理,但想真正管好这部分资产,并非易事。因此要尽到两个责任:一是技术管理方面的维护责任,二是资产看护方面的责任。我们认为:村级电力设施的看护工作,由村里负责更符合实际。相应健全完善现有的三级农电设施安全领导体系,县一级由县经贸委牵头,电业、劳动、公安、检察及保险部门参加,乡(镇)级由主管用电的乡(镇)长牵头,供电所、派出所、司法所参加。村级由村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组织人员,负责本村辖区内的用电安全及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3.5在触电伤亡处理上,要有机构,依法处理
农电体制改革后,发生了触电伤亡事故,被告对象就变成了供电企业。而且索赔过高,处理不好还会形成聚众闹事。我们认为,今后处理触电伤亡事故时应由县经贸委出面牵头,有关部门参与调查处理。这样既体现了政府行为,又加大了协调力度,更重要的是摆正了供用电双方的位置,有利于事故的公平解决。在处理触电伤亡事故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已出台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包括处理程序、责任划分、索赔限额等,应切实做到依法处理。
4结论
总而言之,作为农电系统的各级管理干部和广大职工,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农村供电所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的认识。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学习,善于探索、勇于创新,为农电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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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黎建新.对农村供电所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探讨[J].农村电工,2008,05:10.
论文作者:陈士丽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7年第1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8/8
标签:供电所论文; 农电论文; 电费论文; 电力论文; 工作论文; 用户论文; 伤亡事故论文; 《电力设备》2017年第1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