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主成分分析的我国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险公司论文,重要性论文,成分论文,我国论文,系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8年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充分暴露了金融监管体系的脆弱性。以美国国际集团(AIG)为代表的保险公司遭受重创,并将危害迅速蔓延至其他金融部门乃至实体经济。这一现象打破了保险公司不会成为系统性风险源的固有观念。 在我国,2009年新《保险法》的修订、2012年保监会13条投资新政的连发、2014年“新国十条”对投资探索的鼓励,前所未有地拓宽了保险资金的可投资领域,激发了保险资金投资的动力。2013年,保险资金余额占社会融资规模的44.39%。企业债和另类投资等高收益资产占比较上一年度增加了2%和6.3%[1]。对此,央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提出信托行业畸形发展蕴含着巨大的系统性风险,信托刚性兑付增加了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由此可见,当下保险资金投放领域的拓宽蕴藏着巨大的系统性风险,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刻不容缓。 与此同时,国内保险公司自身为追求市场份额和竞争力,开始走综合化发展的道路,纷纷谋求建立保险集团。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再保险、中国平安、太平洋保险、阳光保险、太平保险、中华联合保险、华泰保险、安邦保险等在扩展保险业务之余,还积极进军其他金融市场。例如,人保和平安均直接或间接地持有证券、基金、信托等行业的金融牌照。这一发展在为保险公司带来可观利润的同时,也无疑会增加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企业的互联性。 目前,国际系统重要性的保险公司的评估和监管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导。对此,我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明确提出“积极参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共同框架制定和实地测试、保险全球资本标准制定和全球系统重要性的保险公司认定相关工作,提升国际监管规则制定的话语权”[2]。加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研究,对维护我国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其国际竞争力具有重大意义。 目前国内外在评估方法的研究上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和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为主,鲜有研究集中关注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根据理解角度的不同,可将系统重要性金融公司的评估方法分为两大类:指标法和市场法。 指标法一般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在对SIFIs核心特征的理解的基础上,设定若干项指标来界定其范围。IMF、BIS和FSB[2]提出按照跨境活动、规模、关联性、不可替代性和复杂性等五个方面来识别GSIBs。Thomson[3]提出采用4C标准(传染性、关联度、集中度和背景环境)来确定SIFIs。巴曙松和高江健[4]在G-SIBs评判指标方法的基础上做出了调整和修改,从规模、关联性、可替代性、复杂性和国民信心五个方面判定我国的SIFIs。王巍[5]基于现存的识别SIFIs方法,提出了判断我国国内SIFIs的标准,并对我国16家上市银行进行衡量。上述文献大都以银行作为研究对象,对保险公司的评估工作仅仅具有借鉴意义。2010年以来IAIS(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致力于构建指标体系,通过加权汇总后的评分来判定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6-7],并于2013年发布GSIIs名单,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上榜[8-9]。然而,IAIS采取的指标法依赖其积累的经验,尤其是其指标权重的设计取决于直观判断和理解,缺乏科学性。且其指标类型繁杂,给数据搜集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同时降低了数据的可信度。 与指标法不同的是,市场法则是以市场为基础,以金融市场中的风险管理模型为依据,从单个金融公司对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贡献程度的角度来理解系统重要性金融公司。但是,由于对系统性风险的理解存在不同角度,系统性风险存在不同的考量指标,市场法存在着多种分析角度。现有的市场法包括极值法、CoVaR法、信贷违约互换价差法、Shapley法、MES法以及网络分析法等。例如,Acharya[10]等提出使用各金融机构的边际预期缺口(MES)代表该金融机构对系统性风险的边际贡献,预测对金融危机贡献最大的金融机构。Banulescu[11]等在MES方法的基础上加入金融机构的规模特征,使用CES方法衡量单个金融机构对金融危机的绝对风险贡献。使用市场法进行评估技术含量相对较高,但具有局限于上市公司、指标不稳定、操作过于复杂等缺陷。且我国只有4家上市保险企业,因此市场法并不适用。 综上所述,在权衡利弊后,本文采用指标法对我国的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进行评估,并将采用主成分分析方法处理各原始指标体系之间的相关性,力求从纷繁复杂的原始变量中抽取主成分实现降维,使评估结果更为科学合理。 二、评估指标与模型 (一)G-SIIs评估指标体系

2012年8月,IAIS公布了G-SII评定标准初稿,提出评定系统性风险的五大类指标、十八项详细指标、三步鉴定步骤及五条政策推荐。其中,五大类指标指的是规模、全球活跃性、关联性、非传统保险业务和不可替代性指标。2013年7月,IAIS颁布了《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步评估方法论》,具体指标和权重大小如表1所示。 在实际操作中,IAIS的指标体系过于繁杂,许多指标涉及的数据可得性不强,给评估工作带来困难。且其未能够考虑指标之间的相关性,给出的权重过度依赖于历史经验,仅仅依靠加权求和所得的数据结果缺乏可信度和说服力。基于上述考虑,本文在评估我国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过程中,将采用主成分分析方法处理各原始指标体系之间的相关性,使评估结果更为科学合理。 (二)我国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指标选取 本文在设计评估指标体系时,将IAIS的指标体系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但不再自行设计每一指标的权重。在充分考虑中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指标选取方案: 总资产是表示规模最直接的指标;总收入从不同的角度表示金融服务的程度和规模。本文选用各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总资产和损益表中的利润总额,分别记作

。 由于本文主要研究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且我国保险公司境外发展尚属起步阶段,境外活动非常有限。相比于跨国子公司数量,国内保险公司二级分支机构遍布于不同的省份或重要城市地区,能更好地反映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因此,本文使用二级分支机构数量指标,记作

。 本文在选取互联类指标时,将金融体系内资产指标记作

,包括资产负债表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定期存款两项。金融体系内负债指标使用卖出回购金融资产项,记作

。再保险指标包括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记作

。其余各项资产负债表中没有记录,暂不考虑。此外,介于我国保险业可直接投资于房地产市场,考虑到保险业与房地产市场的互联性,特别将投资性房地产纳入指标体系,记作

。 非核心业务类指标下,保单持有人负债指标记作

,包括资产负债表中的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此外,选取损益表中的非保险业务收入项目作为指标以衡量非核心业务的规模,记作

。针对目前投资渠道放宽的趋势使用投资收益为指标体现保险公司的投资规模与收益,记作

。 不可替代类指标主要用于评估保险公司破产后其业务被其他公司接管的难易程度。寿险产品偏向传统既定模式,差异性不大,一家公司破产后其已售产品能否被其他公司消化,主要取决于总体保费规模的大小,本文使用保险统计年鉴中各寿险公司业务统计表中的保费收入合计项作为指标,记作

。财险产品的保险期间绝大多数在一年以内,破产后无须其他公司分摊其未完成保单,其不可替代性主要取决于特殊产品保费规模,对此参考IAIS的做法,使用保险统计年鉴中各产险公司业务统计表中的船舶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和特殊风险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作为指标,记作

。 至此,寿险业和产险业各有11个评估指标,具体结果如表2所示:

(三)主成分分析模型 主成分分析方法的优势在于通过投影法实现数据的降维,在低维空间将信息分解为互不相关的部分,可有效解决数据信息重叠抹杀事物真实特征的问题,通过少数具有代表性的综合指标获得更有意义的解释。



三、实证分析及结果 (一)数据来源与数据处理 本文中使用的原始数据主要来自于2009-2014年中国保险年鉴。在收录的133家保险公司中,产险公司64家,寿险公司69家。其中除指标

外其余指标数据使用2008-2013年有效数据的平均值,指标

记录的二级分支机构数量按2014年保险年鉴中记载的情况取值。各指标数据的详细情况如表3所示。 本文利用Excel构建数据处理模型,将原始指标数据按照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进行分类后,对各个指标类别分别按照降序排名,汇总得到的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各指标排名数据即为主成分分析的样本数据。

(二)产险公司主成分分析结果 使用SPSS软件绘制的产险公司样本数据碎石图如图1所示,第一主成分的重要性显著高于其他主成分,极有可能是评估产险公司系统重要性的主要成分。 从表4和表5来看,第一主成分

和第二主成分

的特征值均大于1,其累积方差贡献率达到了74.164%。因此,我们选取第一主成分和第二主成分用以评估产险公司系统重要性。

图1 产险公司样本数据碎石图 最后,将原始指标标准化(使用

表示),结合特征向量矩阵,生成产险公司主成分表达式(8)。据此对各家产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进行评估,预测其系统重要性排名,结果如表6所示。


表6显示,共有22家产险公司的评估结果大于1,我们认为这些公司具有系统重要性。为便于比较分析,本文对排名结果进行分级,将最终得分在[7,+∞)区间的保险公司归为一级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4,7)区间的为二级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1,4)区间的为三级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一级保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最强,三级保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最弱。按照这一划分,在产险公司中,属于一级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有8家,属于二、三级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分别有4家、10家。具有系统重要性的产险公司集中于第一级和第三级。 (三)寿险公司主成分分析结果 使用SPSS软件绘制碎石图2,第一、二主成分的重要性显著高于其他主成分,可能是评估寿险公司系统重要性的主要成分。


图2 寿险公司样本数据碎石图

表7和表8中,第一、二、三主成分的特征值均大于1,其累积方差贡献率达到了84.12%。因此,提取

作为主成分。 将原始指标标准化(使用

表示),结合特征向量矩阵,生成寿险公司主成分表达式(9)。据此对各家寿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进行评估,预测其系统重要性排名,结果如表格9所示。

表9显示共有21家寿险公司的具有系统重要性,略少于产险业数量。其中属于一级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有3家,二、三级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分别有7家和11家。不同于产险业集中于一级的分布特征,寿险业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集中于二、三级。

(四)实证结果分析 从上述样本主成分分析的基本结果数据来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从旋转载荷结果看,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都显示总资产、二级分支机构数量以及投资收益指标对主成分的影响最大。对产险公司而言影响最大的是总资产规模;对寿险公司影响最大的是投资收益指标。长期以来总资产规模在评估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中占据重要地位。二级分支机构数量指标重要性的上升映射出保险公司业务集团化扩张过程中系统性风险的不断积聚。投资收益指标的重要影响力与国内保险公司投资渠道的扩宽以及另类投资等非传统投资方式所占比重的增长密不可分,本文的实证结果有力地证明了其中蕴含着不可忽视的系统性风险,监管当局应当审慎对待保险公司投资问题。 第二,从系统重要性得分和结构情况来看,64家产险公司中共有22家具备系统重要性,占比为34.4%;69家寿险公司中共有21家具备系统重要性,占比为30.4%。再从分级结构来看,产险业中处于最高级的公司占所有系统重要性产险公司的36.4%,而寿险业仅为14.3%。由此可见,产险业中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不仅在总量上多于寿险公司,而且集中在最高级别,一旦被触发出现危机,对保险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体系带来危害的可能性更高,且危害的程度可能更深。因此,监管当局应着重加强处于最高级别的产险公司的监管力度。 第三,从排名的整体情况来看,评估结果中的43家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中,10家保险集团中统计在册的19家保险公司(中华联合产险公司除外)全部榜上有名,占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总量的44.2%,且有9家保险公司位于最高级别。所以,监管当局应尤其重视对各大保险集团的监管,审慎对待保险公司集团化的趋势。通过采取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引导手段规范保险市场秩序,防止保险公司盲目扩大规模,遏制系统性风险的滋生。 本文以全行业保险公司为研究样本,应用主成分分析方法提取主成分指标,并分析各原始指标对评估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重要性,构建我国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指标体系,最终得到了我国分行业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排名。具体结论如下: 第一,总资产指标、二级分支机构数量指标以及投资收益指标对主成分的影响力最大。二级分支机构数量指标影响力的上升映射出当前保险公司集团化扩张趋势下蕴藏的系统性风险。结合目前我国保险业的投资热潮,呼吁监管当局审慎对待保险公司投资渠道的扩宽,积极引导保险投资资金的流向。 第二,产险业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不仅在总量上多于寿险业,且相对集中于最高级别,需要监管当局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建议对不同级别的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采取分级监管,尤其加强对一级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监管,并实时测度保险业系统性风险。 第三,从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排名情况来看,目前10家保险集团下的主要保险公司均具备系统重要性,且在排名中占据重要地位,建议监管当局在今后重视对各大保险集团的监管,审慎对待保险公司集团化的趋势。
标签:主成分分析论文; 保险论文; 保险公司论文;
基于主成分分析的中国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研究_主成分分析论文
下载Doc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