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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创业板对中小企业发展、对资本市场建设、拓宽投资渠道,以至于对保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历经十年的孕育,创业板的推出已进入倒计时阶段。创业板市场具有远远高于主板市场的风险,基于对创业板市场各种风险的担忧,管理层在开展创业板筹备工作过程中,一直把对创业板风险的考量和防范放在首位。对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进行系统的分析,可以为建立创业板的风险控制机制提供认识基础。
我国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分析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上市公司的成长性风险、制度性风险以及新兴加转轨市场特征下的理念风险。
上市公司的成长性风险
上市公司质量是股票市场的基石,长期看,上市公司缺乏持续、实质的成长性是股票市场的根本性风险。股票市场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一方面需要良好的宏观环境——宏观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居民收入有稳定的增长,进而才能为股票市场源源不断地提供资金。另一方面需要有优质的微观主体——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收益预期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保持持续的成长性,才能吸引投资者,为投资者提供高额的回报,坚定投资者的信心。上市公司是股票市场上的资金需求者,也只有上市公司保持持续的成长性,才有扩大经营规模、进行再融资的真正需要。创业板中的上市公司一方面具有高成长性的预期,同时这种高成长性又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既能够涌现出具有惊人成长速度迅速壮大的上市公司,同时上市公司淘汰率也会远远高于主板市场,难免会有一些公司走上退市之路。因此,上市公司的成长性问题是创业板市场的根本性风险,这种风险始终伴随着股票市场而存在(其实,即使主板市场,也同样会时刻受到这种风险的威胁,创业板市场则表现得更为显著)。
创业板市场的制度性风险
创业板市场的制度性风险,是指创业板市场在制度设计上不同于主板市场而产生的风险。设立创业板主要是为对那些处于成长型的、创业期的、科技含量比较高的中小企业提供一个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的融资平台,所以创业板的一个重要的制度特征就是上市门槛大大低于主板市场,其异于主板市场的“三高一小”(即高成长、高风险、高新技术和小规模)的市场定位是制度性风险的根源。
首先是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多是处在创业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有着无比强大的成长力,其中一定不乏成长性惊人的公司,它们迅速成长壮大,可能为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回报。但是,开发高新技术的成本和风险都比较高,高新技术转变成产品,走向市场作为商品卖出,也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同时,由于企业规模较小,其本身的抗风险能力也较低。因此,相对于大多处于成熟期的主板上市公司而言,处在创业阶段的企业在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过程中的投入和遭遇失败的可能性都要大得多。收益的高预期,对应的是更高的风险。
其次是诚信风险。为了适应创业期高科技企业的特点,创业板市场设置了低于主板市场的发行上市门槛,为处于创业期的中小企业提供发行上市融资的机会,如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以及盈利能力的要求等规定都较主板门槛低。然而,创业板市场较低的上市门槛也可能被一些质量较次、企图鱼目混珠的公司利用,通过过度包装甚至欺诈手段骗取上市资格以达到圈钱的目的,从而为市场带来诚信风险。
第三是估值风险。创业板上市公司多处在创业期,经营历史不长,普遍具有良好的盈利记录,因此,投资者对股票的估值主要建立在对企业未来成长的预期上。但是,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往往较特殊或技术含量较高,投资者对这些上市公司往往不如对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熟悉,作投资分析时对上市公司估值难度较高。所以,在如何认识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加大了股票价格的波动性。
第四是管理风险。处在创业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者往往绝大部分也是高新技术的开发者,管理层普遍存在缺乏专业管理知识和管理经验的问题。同时,由于新兴公司在成长过程中会面临更大的管理、技术和市场上的种种不确定性。对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和驾驭市场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创业企业的管理风险就更加突出了。
第五是投机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创业板市场的上市企业股本规模偏小,市场上存在许多所谓的“袖珍型”上市公司,这使得发生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大大提高,投机性也加大了,极有可能有一些公司股票被爆炒,股价出现巨幅波动,参与炒作者,难免会出现几家欢乐几家愁的场景。此外,与过度投机相伴的是在市场流动性方面可能出现另一个极端:由于股权比较容易集中,可能会造成市场出现交投清淡、流动性不足的问题。
第六是制度完善滞后风险。在我国,创业板的推出是市场层次的创新,对市场的制度建设考虑得不是多么周全,也不可能滴水不漏,并且,市场总是在不断的发展和变化的,制度建设也需要根据市场的运行实践,不断地总结经验,动态地及时完善,如果制度纠偏机制效率不高,将对市场的稳定运行产生不利影响。
我国新兴加转轨市场特征下的理念风险
对于我国的创业板市场而言,也必然会像主板市场那样体现出新兴加转轨市场特征,我们在分析市场时,不应当完全按照成熟市场的标准进行研究,在市场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会表现出动态发展、不断完善的特征,市场主体的理念的成熟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市场主体的非市场化理念会对创业板市场的运行带来风险。
第一,投资理念风险。从主板运行的情况看,目前我国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尚不够成熟,投资者缺乏长期投资的理念,市场投机气氛较浓。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也未能很好地发挥稳定市场的作用,这主要是因为市场缺乏做空机制,机构投资者缺乏避险工具,只有做多才能赚钱,基金管理人只能不顾及股票价格高低被动地适应基金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要求,在市场上买进或卖出股票,即出现净申购则基金买进股票以实现收益,出现净赎回则卖出股票以满足赎回要求。基金投资者往往在股市上涨时纷纷申购,下跌时则纷纷赎回,从而导致基金在股票市场上成为助涨助跌的力量。如果不从市场机制上加以完善,显而易见,对于天生就存在过度投机风险的创业板市场而言,其造成的风险较之主板市场必然有过之而无不及。
第二,企业上市理念风险。我国企业的上市理念与市场化要求还存有较大差距,公司治理尚需进一步完善。从主板市场情况看,许多上市公司缺乏诚信意识,不理会上市前后不同的法律约束和财务约束,一味将股票市场当成提款机,而不思回报投资者。更恶劣的是有些上市公司为了急于上市圈钱而进行恶意包装,对业务记录、市场发展前景等事关投资者利益的相关内容进行不实陈述诱导投资者。在这种上市圈钱的理念下,创业板市场的低门槛可能会使创业板成为一个更容易圈钱和套现的场所。而且,由于与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相比,中小企业对创业板市场的融资要求更加迫切,拟在创业板上市的高科技企业其无形资产占据企业净资产的比重更高,我国在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中未规定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限制,这是符合高科技企业发展特点的。但需要指出的是,对无形资产很难进行准确的评估,不同的评估机构对同一项无形资产评估的结果会有很大差别。因而一些劣质资产就有可能经过包装打着“无形资产”的牌子,成为一些企业用来上市圈钱的幌子,把恶果留给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
第三,中介理念风险。保荐人制度是创业板市场上防范风险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保荐人通过遴选优质企业、督促上市企业履行有关义务、监督其信息披露行为,成为防范和规避创业板市场运行风险的“防火墙”。另外,创业板能否真正发挥其独特的功能,还在于保荐人是否把好第一道关。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创业板的保荐人承担着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因此,要求保荐人必须具有良好的诚信、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并具有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在利益和勤勉尽责之间,若不能兼顾时往往会选择前者。更有甚者,由于利益导向过度,主板市场曾发生过个别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串通进行欺骗,给投资者利益带来极大的伤害,从目前情况看,尽管正在对保荐人建立更为严格的约束机制,要想在创业板市场根本杜绝这种情况难度相当大。这也是我国创业板市场潜在的风险之一。
第四,监管风险。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制正在逐步的完善过程中,监管者的监管水平不断提高。但是,仍然存在监管越位和监管不到位的现象。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重心应该是如何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建立透明、有序、正常的市场运行秩序。惟有如此,才能真正从根本上保证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面临很高的创业失败的可能性,质地两极分化、参差不齐很难避免,再加上创业板上市门槛较低,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的监管难度更高,因此,创业板市场的监管理念更应秉持强化信息披露为本的监管取向。长期以来,对市场运行进行一线监管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缺乏监管的系统化安排,严重影响了监管效率,监管理念和监管体系能否适应创业板市场的发展需要,还有待实践的检验,这也是创业板市场存在监管风险的重要原因。创业板的推出对监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者也将面临考验。应当着力强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板市场的监管责任。
理性应对创业板市场风险
任何市场都是有风险的,风险和收益始终是相伴相随的,因此,投资者要想获得预期的收益理应承担相应的风险。最重要的是风险的性质,市场化的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人为的非市场化的风险,比如市场机制缺陷、市场规则不完善以及监管不到位等所带来的风险则不应该让投资者承担。另外,由人为的打压、虚假的信息披露等破坏市场透明度的行为所造成的风险,反过来会进一步破坏市场的透明度,进而摧毁投资者对整个市场的信心,对市场的稳定发展极具破坏力。因为一旦投资者对市场失去了信心,证券市场也就丧失了其生存和发展的根基。这也是我们在设计创业板市场的制度框架以及运作过程中应加以防范的重点。
基于以上对风险的分析和认识,我们在应对创业板市场风险时,应针对不同性质的风险加以区别对待。
对于第一类风险,即上市公司成长性问题所造成的风险,属于微观层面上应由微观主体——上市公司来解决,这也是目前发达国家成熟市场对此类风险的基本态度。监管者所能做的就是建设良好的信用体系和完善的信用法则,创造出良好的信用氛围,保持市场的公开、公正、透明,对这些微观主体施加压力,利用信用的力量督促其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的运行机制,遵守创业板市场的运行规则,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此类风险。投资者则应当树立正确的风险观,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程度来进行自己的投资决策。
由创业板这种独特的金融制度安排所造成的制度性风险,是政策制定者所应着力解决的问题。对于政策制定者而言,能够解决的只是也只能是制度性风险,应当根据我国新兴加转轨的市场特征、市场化的要求和创业板的特点设计各种制度,从制度框架上减少这种制度性风险。如上市(退市)制度中的上市(退市)标准的设计、保荐人制度、交易制度的安排、适合“三高一小”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发起人股份锁定制度和股份流通的预告制度等,都是防范创业板市场制度风险有益的制度安排。
至于新兴加转轨市场特征下的理念风险,我们必须端正对它的态度。没有哪个股票市场在成立伊始就具有很高的市场化程度,都是不断地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都要经历一个逐渐实现市场化的历程。在这样一个发展和前进的过程中,非市场化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主要应当不断提高各类市场主体对创业板市场的认识,根据市场实践的进展,进一步通过市场化改革来消除这种非市场化的风险。市场化改革的核心就是创新,通过创新来清除不符合市场化要求的理念、规则和体制。其中最关键的是理念创新,体制、规则和其他方面的非市场化障碍,归根到底来自于理念上的束缚。当前在创业板的制度设计方面,应当根据创业板的具体情况注意区别于主板的规则,如交易规则(涨跌停板制度、T+1或T+0回转交易、异常情况紧急停市机制等)、限售股份锁定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再融资约束机制、退市机制。
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随着主板市场的快速发展,缺乏做空机制的缺陷对市场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以开放式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助涨助跌”的现实表现,与我们当初超常规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初衷大相径庭。这个问题若不从根本上加以解决,机构投资者在创业板市场里仍会扮演“坏孩子”的角色。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在股票市场建立做空机制并推出股指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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