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及对策_混业经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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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混业经营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

1.混业经营导致保险资金运用结构发生变化,投资风险加大。我国保险投资管制逐步放松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严格管制、管制松动及准许进入股市。

在1999年以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和国债,虽然投资收益低但风险小。1999年以后,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进一步拓展,尤其是2004年10月24日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后,保险资金获准直接入市,投资基金的占比逐渐增加,从2000~2006年分别为0.8%、5.3%、5.4%、5.5%、6.0%、7.8%和5.1%。

保险投资渠道的进一步放宽,在给保险公司增加投资收益的同时也导致了保险资金运用结构发生变化,投资风险加大。在我国资本市场不能提供安全和适度回报的固定收益债券品种的情况下,把保险资金逐步推入股市无疑将加剧保险公司的风险。

2.混业经营导致保险业资本安全风险加大。首先,2006年,保监会颁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和《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保险资金可以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商业银行股权。这样,保险业不仅可以投资于电厂、高速公路、铁路、隧道、桥梁、地铁等领域,还可以作为股权投资者投资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不论从广度上还是深度上都在加大,丰富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手段,但是保险投资却面临着汇率、利率波动以及股票、债券价格变化等诸多因素引起的风险,使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的难度在加大,而这些领域的投资风险往往具有较长的潜伏期,无论是投资决策失误还是投资管理不善,都有可能造成严重损失,给保险业带来资本安全风险。其次,混业经营还导致保险公司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增加。保险公司混业经营模式下的股权结构多层化和业务主体多元化,集团成员间的内部交易往往会夸大一个集团成员的报告利润和资本水平,同时交叉的股权结构往往会使同一笔资本来源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反映,重复计算,这些都会降低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同时,公司实体之间的关联交易、内部交易可能会引起公司内部的风险传播,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即公司某一成员发生的经营事故可能引发另一个成员的联动效应,增加公司的风险。

3.混业经营导致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加大。经营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从理论上讲,保险公司混业经营可以分散公司的整体经营风险。但是,由于我国保险业正处于初始成长阶段,发育尚不成熟,随着国内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和汇率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保险公司难以适应金融市场价格的复杂多变,较易陷入利率、汇率波动和期权、期货、证券等价格变化所引起的市场风险之中。同时,由于我国经济活动中的信用约束机制不强,失信现象时有发生,致使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面对不良市场主体违约所带来的信用风险。此外,由于公司内控机制尚不完善、操作程序不够规范、业务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等因素的影响,保险公司还需要面对内部失控与道德行为等引发的操作风险。

4.混业经营导致目前金融交叉业务的监管漏洞。根据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中国形成了三个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这对提升监管的专业化水平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对混业经营而言,金融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首先,监管主体缺位。目前,金融监管机构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交叉性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和监控机制,各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和相互协调,无法对需要共同监管的领域实行统一协调的监管,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交叉业务存在重大的监管漏洞,因此所造成的监管真空,必然蕴藏跨机构、跨市场的风险。即便是对于目前已经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仍缺少相应的监管法律依据和监管标准。其次,监管能力尚有待加强。我国金融机构长期以来一直属于国有,对监管问题并不重视。1990年之后,金融监管问题开始引起国家的重视,监管工作有所加强。但是在后来建立的较严格的分业经营模式,多数仍然是合规性监管稽核,风险性监控不足,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也存在差距,各监管机构之间不能形成有机配合。

二、保险业应对混业经营影响的防范对策

1.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风险管理水平,加大保险业投资管理人才和风险管理人才的培养。随着保险基金投资于股票、基础设施建设等多个领域,风险管理已成为保险公司的重中之重,虽然经过多年的专业化建设,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水平和风险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同国外先进的保险公司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一些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部门与资金运用部门没有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使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与资产战略配置要求脱节,其风险管理还处于粗放型阶段,没有建立起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系统等。在目前保险投资多元化、风险既定的情况下,要达到投资收益最大化,保险公司必须在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方面下工夫,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引进先进的投资理念和风险管理技术,制定全面的风险识别、计量、评价、报告程序,建立风险控制的监督、评价、纠正机制,同时注重人才的培养,通过建立一支业务精良的高水平的复合型人才队伍,保障保险资金保值增值,提高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和偿付能力,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

2.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防范资产错配风险。资产负债结构合理主要表现在期限结构匹配,它要求保险投资的期限结构与负债结构相符合,避免重大错配的出现。保险公司资产与负债的不匹配,本质是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的现金流到达时间的不匹配。所以,测定该风险的核心是科学准确地预测出资产和负债的现金流量,使二者在时间期限上相匹配。同时,静态、独立地管理保险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已经不能满足需要,保险公司必须建立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机制,有效协调资产和负债的管理,根据不同保险产品负债特点,确定资产管理的最佳组合,才能有助于实现保险公司的收入和成本之间差额的最大化,化解面临的市场风险。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加强投资产品与保险产品的衔接,建立产品设计、市场销售和投资管理协调运作的机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主动参与保险产品前期设计,发挥资产管理专长和了解其他市场的优势,协助保险公司开发新型保险产品,进一步防范保险产品的定价风险。要严格按照保险资产战略配置要求,以战术配置和组合管理为重点,精心管理受托资产,切实防范资产错配风险。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明确权责,遏制不合规的关联交易,防止风险传递。保险公司应加强独立董事建设。根据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特别是总资产超过50亿元且进行混业经营的保险公司,应使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达到1/3以上。独立董事应当根据《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包括重大关联交易、非经营计划内的投资、租赁、资产买卖、担保等重大交易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对内部交易,一是可以通过建立“防火墙”制度,对保险公司名下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予以明确限制,即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必须仅限于商业基础之上,对于超过一定额度的关联交易,必须通过董事会的专门审批。二是要求保险公司披露自己的组织结构和重大的内部交易,增加内部交易的透明度。三是金融监管当局应设立法规,直接禁止某些金融业务的内部交易。一经发现,不仅这样的内部交易要被取消或中止,相关责任公司也要接受处罚。

保险公司还应明确权责。保险公司必须严格界定董事会、管理层在内控体系中的权责关系。董事会对整个内控系统负有最终责任,包括批准和定期审查公司整体经营战略和重大决策;了解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设立可以接受的风险权限,并对这些风险进行识别、度量、监测和控制等。管理层负有领导建立内控制度和监督执行的责任,具体包括实施董事会批准的战略和政策;建立识别、度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流程;建立组织结构,领导和监督在经营单位层次建立具体的内控政策和程序;任用有资格的管理人员,等等。为了方便公司内控机制的顺利进行,可以建立一个独立的、专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定期审阅管理层、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提交的内控工作评估报告,讨论公司内控系统的有效性;定期审查管理层是否已经纠正审计部门和监管当局指出的内控缺陷;定期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控制权限是否适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提出意见。审计委员会直接与内审部门和外审部门发生工作联系。

4.建立并完善监管法律、法规,实现跨行业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协同监管。对于我国目前在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行业的交叉业务没有相适应的监管依据的状况,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条例》以及制定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等行政法律、法规。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建设,一是明确监管主体;二是确定“三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为各金融控股公司的下属子公司的相应监管者的身份,明确监管权限与监管措施;三是对各金融控股公司规定关联交易的控制、并表监管和统一的风险监管措施、内部交易种类、交易条件等;四是制定科学的“防火墙”制度,在金融控股公司下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子公司之间设置“防火墙”,有效隔离总体风险;五是规定资本充足率,避免同一笔资本在母、子公司资产负债表中重复计算等;六是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方式等。

同时,“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应进一步加强合作,尤其是在使用新技术加强信息化建设、整合监管资源上,使用新技术可以加强信息交流,提高监管透明度,节约成本,增加监管效率,也可以减少人际关系,提高监管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同时,在实现动态的联合监管方面要下大气力,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作用,增强现场检查实效性,提高现场检查的水平,建立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情况公开披露制度,实施分类监管,对风险突出、管理薄弱的金融机构实施重点监管。证监会与全国证券公司现已实现了网络互联,使得证券监管走向了信息化,为保险公司混业经营后,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采用网络通技术积累了宝贵经验。

5.借鉴国外的经验及国内银行的做法,建立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制度。2001年初,《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确定的新监管框架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建立内部评级模型,并采用更为复杂、高级、准确的风险评估方案,对其整体风险、信用情况进行评定。我国银监会据此颁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规定: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主要是对银行经营要素的综合评价,包括资本充足状况评价、资产安全状况评价、管理状况评价、盈利状况评价、流动性状况评价和市场风险敏感性状况评价以及在此基础上加权汇总后的总体评价。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的基本依据,并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重要参考。而且银监会已经推出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风险评级的制度安排。我国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策略可以借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监管思路,引入评级制度,监管部门前期可以指导符合标准的保险公司建立基于风险管理模型的内部风险评级系统,鼓励其向监管部门、债权人、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报告内部评级结果,等时机成熟后全面推广。

目前,世界主要保险集团,如美国友邦、德国安联等公司,都已建立了自己的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这些系统不仅为投资服务,而且为承保业务提供相关信息。实践证明,保险机构内部信用评级系统不仅能够量化风险、提高收益,而且可以改善绩效评估,节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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