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罐基础的特点不同于一般建筑物的基础,其基础特点主要是以下几方面。论文_李刚

储罐基础的特点不同于一般建筑物的基础,其基础特点主要是以下几方面。论文_李刚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松北统一征地工作站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150000

摘要: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资源。土地征收关系农民的生存利益,已成为建设和谐农村的根本性问题。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违法征地曾出不穷,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合法利益。通过对我国当前征地纠纷现状的检讨与反思,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域外经验,建立与完善征地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土地;征收;纠纷

在我国“三农问题”中,土地是最核心、最根本的问题,土地是农民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农村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利益息息相关。。而土地中涉及公民核心利益的是土地征收问题,它不仅关系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我国的长治久安。但由于我国法律对征地方面的规定十分简单,导致违法征地、征而不用、程序简陋、补偿偏低等现象屡屡发生。笔者认为,要解决我国征地纠纷,必须走政府与农民互助型的道路,既发挥政府在征地中的领导作用,又要完善相应的制度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因此有必要对承载着保民生、促发展、利和谐之期盼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进行法理反思与制度重构。

1土地征收概述

1.1征收

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事业或公共利益之目的,行使公权力,以补偿损失为条件,强制取得他人财产权之行政处分。它有以下几个特点:1征收的主体是国家。2征收具有公共目的性。征收的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这也是发起征收的唯一条件。3补偿是征收的应有之义。征收与补偿不可分割,凡是根据公共利益对私人财产予以剥夺或限制的,都应当给予公平补偿。我国宪法中的征收是指国家为实现最广义的公共利益,事先对被征地农民集体予以补偿安置,依法定程序,凭借其公权力强制性获取集体土地,从而使之变为国有土地的法律制度。

1.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政治(土地改革、人民公社集体化)的产物,它不完全等同于国家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是国家主权(行政权)与国家财产权的高度融合,具有绝对性和完整性;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在使用、流转等多方面都受到相当多的限制,不具有绝对性和完整性,最终命运仍由国家决定。国家在给予农民土地权利时始终保留着类似于日耳曼法上的“上级所有权”,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则为“下级所有权”。

2征地纠纷的解决措施研究

2.1补偿型措施分析

补偿性的措施是最直接的解决纠纷方法,通常人们认为纠纷产生的原因都是经济补偿原因,因此提高补偿金额就可以化解矛盾。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实际上这种观点是片面的,直接的经济型补偿只能让失地农民产生暂时的安全感,如果不解决他们在社会中长远的生存后续问题,将导致更多的矛盾纠纷和社会问题。

有的学者在对海南省农村征地补偿的研究中提出了化解农村征用补偿分配纠纷的主要路径:(l)在宪法中明确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2)提高、拓宽征收补偿的标准及范围;(3)丰富土地征收补偿方式;(4)正确处理农民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组织在征收补偿中的关系;(5)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程序。”这种观点较为理论化,是方向性的指导,可操作性不强,要在今后的研究中提出具体操作方法,有利于措施的实施。

有的学者提出了完善补偿制度的设想:首先要明确征地补偿的明确项目,应该包括土地所有权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其次,明确规定土地补偿的留存比例,也就是说,我们不仅应当将土地补偿费留存制度法定化,而且还应当将留存比例控制在法定的范围,让农民共享集体土地被征收的费用。

2.2非补偿性措施研究

与补偿性措施相对的,就是非补偿性措施,主要是指一些从制度角度出发,致力于建立一个更为合理的征地程序,以及在征地过程中需要规范化的操作条例,来减少征地纠纷的产生,是从纠纷产生的根源上解决问题的观点和方法。

有的学者认为要确保农民的利益,就要:(l)明确界定征地范围,压缩征地数量;(2)确保征地程序公开,建构合理的补偿机制;(3)完善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很多学者都提到了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来保证他们失去土地后的生活问题。但是有很多现实条件的限制,比如失地农民的户籍非农化问题,以及他们在社会中的身份阶层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征地纠纷的解决需要建立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应该注重农村土地纠纷的自身特点,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强化和解的法律效力;其次,强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发挥调解的解纠功能;最后,建立独立的土地仲裁机构,还原农村土地仲裁的仲裁本质。这种方法更进一步地把纠纷协调解决机制发挥出来,增强了调解的作用,把纠纷控制在可调范围内,避免了矛盾的升级恶化。

有的学者认为要建立一种有效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由于在农村,社会秩序是多元的,所以不能依靠单一的解决办法来处理纠纷,但是如何让这种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有效的运转起来,李俊提出了三个方面:“第一,与社会结构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相匹配;第二,能够有效的解决纠纷;第三,能够最大限度的节约纠纷解决成本。”

有的学者认为,要以“三权分立”来促进土地流转的合法化,规范化,协调政府、企业和农户三方关系,使之和谐发展。对于完善土地流转的建议有:(l)明权促转,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2)改变土地租金方式,构建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共生体;(3)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推动农民与政府和谐关系的发展;(4)制度创新,推动土地流转规范进行,实现村企共融发展。”这是一种新颖的治理模式,从不同利益群体的角度分析解决措施,而不是孤立的,片面的看问题,通过把政府、企业、农户放在一个运动协调的关系里面,有利于三者的共同发展,达到合作共赢的局面。

参考文献:

[1]朱力,汪小红.现阶段中国征地矛盾的特征、趋势与对策 [J].河北学刊,2014(11).

[2]陈丹.标本兼治农村土地纠纷[J].调研天地,2011(11).

[3]李占峰,王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规范化思考[J].天津法学,2011(03).

[4]陈秋宇.农村征地制度问题分析及对策讨论[J].三农问题,2011(08).

论文作者:李刚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1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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