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法人授权若干问题的探讨_农业银行论文

中国农业银行法人授权若干问题的探讨_农业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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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实施法人授权制度已经四年,对增强全行职工的法人意识,维护一级法人利益起了较好作用。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分支机构和干部职工,特别是一些领导同志对这个新的制度不够理解,对它的内涵、重要意义认识不太明确,因此,在执行过程中不够重视,甚至流于形式,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本文就此及与此相关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建立和实行法人授权制度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简称《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为此,从1997年开始,农业银行总行行长以法人代表的身份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授权,包括资金计划管理权限、信贷管理权限、财务管理权限、外汇管理权限、机构(包括人员和劳动工资)管理权限等。省级分行和地市分行层层进行了转授权。从此,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在总行或上级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实践证明,实行法人授权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是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的重大举措,是符合依法治国方略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

(一)农业银行建立“自主经营”机制必须实行法人授权制度。农业银行已确定为国有商业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商业银行法》都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要建立“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但是,由于我国银行在计划经济时期传统经营方式的影响下,农业银行在建立这种经营机制中难免遇到一些阻力,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行政方面的不正当干预,而且由来已久。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银行是政企合一的金融体制,银行既是国家管理金融的行政机关,又是经营货币信用的经济组织,人们一直把银行作为行政的附属。1979年2 月国务院在《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中规定:“中国农业银行的工作,实行总行和省、市、自治区革委会双重领导。在业务上,以总行领导为主;在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以地方领导为主。”这样的体制实际形成农业银行属于地方党政领导下的一个职能部门。这种职能又局限于按地方的计划安排和领导意图发放贷款,起了行政上的“出纳”作用,不能发挥“真正的银行”的作用。这期间的银行不良资产和企业的不良债务的形成与政府行为密切相关。1984年以来,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逐步将农业银行的干部职工、劳动工资、党的工作收归总行,实行垂直领导,实行“自主经营”。同时,政府职能也开始逐步转换,特别是前年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去年举办省部级领导干部金融轮训班以后,地方党政领导对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有了认识,也注意尊重银行的经营自主权。但是,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短期内难以根除,而且作为地方党政领导来说,往往偏重于本地利益,重视本人任期内的政绩,把设在当地的银行机构看成是自己管辖的一个部门,作为其实现“政绩工程”的一种手段,同时,农业银行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分支机构,主要任务是支持当地城乡经济的发展,比较容易受一些不正当的行政干预。而实行法人授权制度,不仅有利于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依法自主开展业务,避免或减少不正常的行政干预,同时能更好地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农业银行现行组织结构必须实行法人授权制度。我国银行基本上是按行政区划设置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的全国性的超大型银行,农业银行则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按照国务院关于恢复农业银行通知的规定,中国农业银行自上而下建立各级机构,中央一级设总行,省、市、自治区设分行,地区设中心支行,县设支行,原设在乡镇的营业所划归农业银行领导。这种总分制的组织结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分级经营。从当时来说,这种组织体系与我国国民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体制是相适应的,有利于完成国务院赋予农业银行“统一管理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农村金融事业”的任务。特别是我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的服务对象具有量大、面广、分散的特点,分布在广大农村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为之提供了及时、方便、有效的服务,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业的发展。

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把统一管理、分级经营的总分制的商业银行组织体系,用法律条文加以确定。从理论上讲,建立在产权关系十分清晰条件下的这种银行组织体系,金融风险小,资产营运效率高。但是,现阶段农业银行的产权关系是十分模糊的。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分支机构虽然不是产权的所有者,不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但它是事实上的财产占有者,对管辖区域内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拥有使用、管理和处置权。加之目前市场机制不太完善,约束机制不够健全,如果权责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或者规定了权责,但不落实,对其经营和资产损失不承担或不追究责任,也就无法形成一个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同时,这种组织体系所设置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过于分散,其中有些机构网点规模小,即不符合经济原则,也不利于集中统一管理,致使一些分支机构自行其事,违规经营,有的甚至不向上级请示汇报就自作主张签订境外引资合同,不仅加大了金融风险,还给农业银行信誉带来极大损害。实行法人授权,用法律来约束各级农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使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开展业务,有利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

(三)客观形势要求农业银行必须实行法人授权制度。银行是经营货币商品的特殊企业,也是属于高风险行业。这种风险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它有来自银行内部的,也有来自外部社会的;有来自国内方面的,也有来自国际方面的。从农业银行内部分析,有些分支机构由于管理水平低,决策能力差,或者以贷谋私,违章违纪等方面的问题,是形成资产风险的重要因素。从外部社会分析,行政方面的不正当干预,政策方面的“扶困帮贫”和“安定团结”贷款,以及一些企业由于市场意识不强,在“优胜劣汰”竞争中被淘汰而关停、倒闭所形成的风险转嫁给银行,成为银行的不良贷款。在国际方面,境外金融投机者利用一些国家内部金融调控乏力,金融管理不严等方面的漏洞,趁机兴风作浪,冲击破坏,加大了金融风险。如1988年和1993年农业银行系统发生的几起严重金融案件,就是境内外不法分子利用农行某些分支机构领导人越权和违规经营造成的。总之,无论是从我们自身过去违规经营的惨痛教训看,还是从东南亚金融危机事件看,证明建立和完善法人授权制度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既是农业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法》,实行依法治行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中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加强管理,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客观需要。因此,从法律的高度自觉地在总行授权和上级行转授权的权限内开展金融业务,树立大系统“一盘棋”思想,维护农业银行一级法人利益是各级农业银行和全行干部职工义不容辞的职责。不仅如此,社会各界和广大客户也应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遵守和维护银行法人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法规,干涉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得强令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二、实行法人授权制度,既要确定一级法人体制,维护总行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要赋予分支机构的经营主动权,搞活基层

(一)正确处理统一管理与分散经营的关系,是建立和完善法人授权制度的一个关键问题,一定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1.在思想上,要充分认识县级经营机构在农业银行的重要地位。如上所述,农业银行的组织机构是按照总行、分行、中心支行、县支行设置的,实行“三级管理一级经营”(即总行、分行、中心支行为管理层,县支行为经营行)。后来按照“三级管理分级经营”的规定进行了改革,但近两年在体制改革中,经过调整、合并,农业银行的机构仍然是保持“三级管理一级经营”的格局。这就说明,县级支行是全行业务经营的最关键层次,农行80%以上的业务和员工在县和县以下经营机构,县级支行是基本核算单位,是农业银行发展的希望。县级支行搞活了,全行就活了。因此,在授权和转授权中,在强调总行集中统一领导,维护一级法人利益的同时,又必须赋予县级经营机构一定的经营管理权限,充分调动县级支行和广大干部职工的经营积极性和主动性。

2.吸取历史经验教训,防止“一放就乱”、“一统就死”的倾向。从农业银行恢复20年改革开放的进程看,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1992年以前,农业银行的改革是围绕“放权让利”进行的。从80年代中期开始,为了贯彻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1992年邓小平南巡重要谈话精神,总行先后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开放的意见》等一系列关于改革方面的文件,都明确规定农业银行的改革,要围绕经营机构的经营自主权和增强县(市)支行活力这个中心环节,进行综合配套改革,把资金计划、贷款审批、财务管理以及机构人员和劳动工资管理等方面的许多管理权限下放给县(市)支行,按照上级行的政策原则和规章制度自主经营,对调动各分支机构和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促进农业银行各项业务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权力过于分散,加之没有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地信贷管理制度,自我约束乏力,贷款发放中的随意性、重放轻收、关系贷款、以贷谋私现象较为严重,更有甚者,少数分支机构自行其事,违章经营,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股票、债券交易等高风险投机活动,给农业银行带来极大的风险。

1993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国有专业银行要向商业银行转变的目标和《商业银行法》颁布后,农业银行的改革是以强化总行系统领导和维护一级法人体制进行的,把原来下放到基层经营单位的许多经营管理权又逐步收上来。把一些应该集中领导、统一管理的权限收归总行和上级行,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集中力量办大事,也有利于增强自我约束能力,防范金融风险,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现在集中太多、统的过死,在一些地区将原来由县级支行管理的固定资产贷款、承兑汇票、财务、人事等方面的管理权限,都收到上级去了,有的甚至将一定规模的流动资金贷款也要集中在二级分行审批,而真正的经营实体却没有权。同时,有些分支机构由于对过去“放宽搞活”所造成分散经营中的问题认识不足,在思想上产生了消极情绪,或者怕承担责任,本该做的事不做,理应自己决定的事情也一定要请示上级表态才去办,该发放的贷款也不发放。

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证明,在建立法人授权制度中,应吸取“一放就乱”和“一统就死”这两种倾向,真正做到既能确立一级法人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要赋予分支机构尤其是县级支行一定的经营自主权,使其具有业务经营的灵活性,成为既有自我约束能力,又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基本核算单位。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都要解决好。要解决好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处理好集中统一领导与分级经营管理、总行统一核算与分支机构多级相对核算的关系,要害是适当调整总行与分支机构的利益关系。

(二)从强化总行系统领导入手,维护一级法人制度。《商业银行法》针对我国专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对国有商业银行总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指出商业银行是一个完整、独立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其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主体资格,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按照这些规定,农业银行是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对分支行实行统一领导。为了贯彻落实这个规定,要妥善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1.尽快制订农业银行章程,明确规定应该由总行集中经营和统一管理的职权,合理界定分支机构的职能。总行集中经营和统一管理的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和全局性的,主要包括:制定中长期规划,确定银行改革与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和中央银行确定的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全行信贷、现金、财务计划;统一调度资金,统一向人民银行借款和归还借款;按照有关方面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确定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的各项具体比例;直接办理和审核大型巨额贷款项目,组织银团贷款;经过人民银行审批发行金融债券,统一组织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买卖政府债券;经过中央银行批准,在境外借款、发行金融债券和设立农行分支机构;提供资信证明和担保;对全行实行统一核算,确定财务收支计划、经营目标责任制的各项目标标值和超盈(减亏)分成比例;统一管理全行机构、员工规模和高级职员;制定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实施;以及应该由总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总之,属于宏观方面和带有全局性的事项,都应该由总行统一决策。该集中的一定要集中,该统一的一定要统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一级法人体制,强化总行对全行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指挥,使农业银行的庞大分支机构,成为政令畅通,资金灵活调度,信息传输及反馈灵敏,有效控制的一个整体。

2.应明确省级分行的职能和权限,并重点做好对其的授权工作。省级分行是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战略单位。 一个省级分行一般管理100 个左右地市分行和县市支行,经营管理的资产的总额都在百亿元以上甚至上千亿元,对全行改革与发展的进程关系极大。因此,除涉及全国范围的事项外,省分行在辖区内的职能、权限和总行基本相同,即根据总行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所授权限,制定全省农业银行改革与发展规划,统一管理和调度资金,分配和落实总行确定的信贷、现金和财务计划,研究核定各地市分行资产负债的各项具体比例,审批和经营省分行管理权限的巨额贷款,统一管理省辖内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设立和撤并及干部职工、劳动工资的管理,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具体实施意见、细则和措施,以及应该由省级分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其它事项。

3.做好各级行内部职能部门的授权工作。各级行内部机构的职能主要是对全行作出的经营决策和发展目标进行具体指导和全面监管,保证全行改革发展目标任务顺利实施。为此,必须科学合理界定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和相应的职权,尽量做到全面、具体、科学、确切,避免部门之间职权交叉和重复,并防止出现职责分工后管理空档。合理界定职能部门的职责是对其授权的基础。各级行应按照各部门的专业分工和界定的职责范围进行授权,把全行的目标任务横向落实到相应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和工作岗位根据授予的权限,独立行使职权。这样,就把对分支机构的纵向授权与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和各工作岗位的横向授权结合起来,既有利于总行集中统一领导,强化整体优势,又有利于调动各分支机构的经营积极性,发挥各部门、各工作岗位的职能作用。

(三)扩大对县级支行的授权权限,充分调动经营机构的经营积极性。主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要适当放权。这是调动县级支行经营积极性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农业银行恢复以来改革与发展的一条主要经验。下放权限,主要是将传统信贷业务尽量下放到经营行。如在资金计划管理上,根据实际情况,授予全额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或增量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使其自主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在信贷管理上,对县级支行、信贷人员分别授予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授信额,将存款、中间业务的权限下放下去,由经营行主动创新,开拓新的金融产品;在财务管理上授予一定的核算权,促进其搞好增收节支;在干部管理上,授予支行管辖范围内对职工的奖惩权限。对县级支行授权的范围和权限的大小,主要依据等级行标准进行授权和转授权,如果至今未进行等级行管理的分支机构,在转授权时可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及资金力量;二是县级支行领导班子较强,有一定的决策能力;三是能认真执行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2.强化责任制。权利和责任是对等的,权责一致这是法人授权的重要原则。有权必须承担责任。权利是有范围的,总行授权管理办法对此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首先,受权机构在开展各项经营活动时,必须按规定正确行使权利,如果受权机构在受权范围内滥用权利或不正当行使权利,影响农业银行信誉或给农业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上级行要追究该机构及其代表人和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其次,受权机构要遵守受权权限,必须在权限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如果受权机构未经授权或超越权限开展业务活动,影响农业银行信誉或给农业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上级行要追究该机构及其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第三,受权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必须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总行的有关规定,如果受权机构违法违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除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权责利结合。这是建立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中的一项主要任务。把目标任务与分支机构和干部职工的物质利益挂起钩来,才能真正建立起既有压力又有动力的激励机制,使县级支行成为充满生机和动力的经营单位。这也是法人授权中需要充实的内容。其重点是授予县级支行一定的财务管理权利,尤其是利润分配方面,有两种办法可供选择:一是实行“确定基数、包盈包亏、比例增减、年终考核、奖罚兑现”的利润分配办法,真正做好效益好的多拿,效益差的少拿。二是今年总行提出来的,根据实际利润与工资总额、费用、固定资产投资指标等资源分配挂钩,既鼓励增盈,也鼓励减亏。这两种办法虽然是经营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内容,但是用法人授权的方式确定下来,带有农业银行内部法规性质,这就为经营单位和广大员工吃了“定心丸”,这就能使各分支机构发展有目标,工作有动力,激发全行职工奋发向上,开拓进取。

4.对营业所实行授权。在实行法人授权刚刚起步时,总行从控制风险出发,要求对营业所不授权。但从实际情况看,法人授权范围应该包括营业所。这是因为:第一,经过几年的调整,营业所已具有相当的规模,尤其是发达地区的许多营业所的资金实力,比中西部地区的一些县支行甚至一个地区的资金总量还多,当地经济发达,金融业务活跃;第二,许多地区营业所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增强了效益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涌现出一批“四无”营业所,既无呆账、无呆滞、无逾期贷款和无亏损;第三,金融市场竞争激励,农业银行不仅要同国有商业银行竞争,更要跟农村信用社竞争。通过法人授权,促进营业所采取灵活的经营方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巩固扩大农村业务阵地,当然,对营业所授权的范围和权限,应该与其业务发展需要相适应,主要是风险易控制、规模较小的信贷业务。

三、在建立和健全法人授权制度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实行法人授权必须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是农业银行的一项重要发展战略,也是实施法人授权的重要原则。众所周知,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十分悬殊,已经形成经济特区、特大城市、省会地市、沿海城市、中小城市、农村等几个不同经济水平的板块。这些地区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之间的经济环境、资金实力、资产质量、经济效益、干部职工素质及管理水平也有较大的差距。与之相适应,在授权时也必须有所区别,授予不同的权限。实行分类授权的依据,应按照业务经营综合评价办法进行分类,即依照人均存款、存贷比例、风险贷款比例、资产利润率、利息收回率、非利息收入比例等几项主要指标,通过加权计算,进行评价后将各分支机构划分为不同类别,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有关情况,审定等级行,改按行政级别转授权为按等级行授权的方法,按照不同等级授予不同的经营管理权限。采取这种办法授权比较科学、合理,真正体现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调动各分支机构的经营积极性,鼓励和鞭策各级行改善经营管理状况,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当然,这也只是大体分类,因为在同一类型或同一等级中各行之间也有差距。因此,在授权和转授权过程中,应采用“相同授权,权限不等”的方法,即在同一等级行中,应按资产总量多少,分别确定授信额度的大小,做到有针对性、适用性和有效性。而且,实施步骤可由粗到细、由简到繁,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授权权限不搞终身制,每年要根据各行经营业绩、经营环境、经营条件的变化进行必要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二)实行法人授权必须与进一步完善内部规章制度结合起来。法人授权是一项综合性制度,它涉及到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在授权时,虽然要求做到能具体的尽量具体,但这主要是指所授的权限。权限或大或小都是比较原则的,而在办理每笔业务时,则要按相应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和操作程序办理。根据国务院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经过长期实践积累起来的经验,农业银行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又具有农业银行特色的规章、制度、办法,又经过近两年的修订、充实,使这些规章制度更加完善,成为农业银行内部管理的法律规范。现在的关键是认真贯彻落实,这是保证法人授权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因此,农业银行在法人授权工作中,既要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结合起来,更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这些规章制度,严格按政策原则和规章制度办事,确保法人授权制度全面、健康的实施。

(三)实行法人授权必须相应进行组织体制改革。前面已经讲到,农业银行的组织机构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虽然经过多年的改革调整,但现行的组织体制仍保持着较浓的行政色彩,管理层次多,在授权时,势必层层转授权,将相当一部分权限保留在中间管理层,削弱了县级支行的经营管理权,影响了经营行的积极性;同时,有些县支行规模小,按行政级别授权,势必形成权利分散,不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因此,在法人授权的同时,应积极推进农业银行组织体制改革。1998年11月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撤销了省分行,先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了9家分行。这在金融界引起广泛注意。对此, 我们联系建立法人授权制度,对这方面的问题提出两点建议:(1 )组织体制改革应坚持的原则:一是有利于维护一级法人利益和总行的集中统一领导;二是机构网点设置和调整,按照有利于建立市场竞争机制、自我约束机制和自我发展机制;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要符合农业银行行情。(2)组织机构设置模式:可考虑按照“强化省级分行、 弱化二级分行、搞活县级支行”的构思进行调整。

强化省级分行:农业银行是经营性的商业银行,庞大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遍布全国城乡,把省级分行作为全行经营管理的战略单位,既能强化农业银行系统领导,也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因此,强化省级分行的管理职能,符合农业银行的实际。

弱化二级分行:地(市)分行是一个非经营性管理机构,其中相当一部分行管理的支行和精力总量不多,应进行调整合并,按经济区域设置二级分行,并和所在地的县、市行合并,扩大管辖范围,这既符合《商业银行法》精神,也可防止或减少行政对银行的不正当干预。

搞活县级支行:对此前文已作了阐述,总起来说,农业银行就象一盘棋,县级支行这粒子活了,全行就活了。同时,对少数业务量不大的县支行应进行合并,降格为毗邻县支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并按照原订方案,继续采取“撤、并、转、迁”的办法调整基层营业网点。

(四)加强法人的授权和转授权的管理与监督。法人授权作为农业银行内部具有法律性的基本制度,而且又处在起步阶段,必须加强领导。为了把法人授权制度落到实处,一是加强对授权和转授权的管理。要建立专管机构,总行和分行设立一个专管处(分行可与法规处合并),省以下分支机构应指定一个部门,确定专职人员,专门负责授权方面的日常工作。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授权和受权双方都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授权书一经签字,一般不要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有些内容确需变更或有违规行为的,也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视情况分别发出警告、终止授权以及追究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加强监督检查。这项工作应由稽核、监察、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定期不定期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各业务部门要主动配合,发现好的典型总结推广,查出越权违规问题,及时向上反映,进行严肃查处,树立法人权威。三是定期报告工作。受权单位要定期(一般一个季度)向上级授权行报告执行情况,包括具体作法、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四是学习法律知识。要组织全行职工学习法律知识和法人授权制度,增强法律意识和遵守法人授权制度的自觉性,严格按照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办事。同时,要做好法人授权的宣传工作。实行法人授权制度,也是维护存款人、借款人和广大客户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分支机构在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时,应出示授权书,既是证明分支机构行使有关权利的依据,也是在客户明知该分支机构没有得到授权仍与之发生民事关系而产生的民事,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总之,建立和实施法人授权制度,一方面要求受权机构严格遵守授权权限,不越权、不违规办事;另一方面,受权机构也要大胆正确行使权利,积极拓展业务。通过法人授权管理,促进各级农业银行依法稳健经营,增强同业竞争能力,逐步实现资金、人、财、物等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防范经营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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