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体系研究

地方税体系研究

李晶, 赵余, 张美美, 魏永华[1]2016年在《营改增后中国地方税体系重构》文中研究指明现行地方税体系多年以来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设置的税种数量较多但多为小税种,各税种间存在着职能交叉或缺位的现象。随着2016年营改增试点正式收官,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地方税体系将面临群龙无首的局面。为此,亟需优化或新征地方税相关税种,简并和优化职能重叠的税种,培育地方税体系主体税种,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政管理权限,重建地方税体系。

常彬斌[2]2013年在《营改增背景下构建地方税体系研究》文中认为地方税是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也在调节地方经济发展和监督管理地方经济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国目前的地方税体系的基本框架是以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基础建立的,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调整两级政府财政关系,增强中央的主导能力以及调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2011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即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2013年8月1日,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同时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加入试点。营改增打破了原有的地方税体系运行格局,把地方税体系的构建推向前台。本文借鉴国内外关于地方税体系的研究成果,综合采用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对营改增背景下构建中国地方税体系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述。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提出问题,阐明本文的研究意义,介绍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提出本文的研究背景及创新之处,说明文章的主要研究方法;第二章介绍地方税体系建设的理论基础,界定了相关概念,并阐述了地方税体系存在的必要性;第三章分析中国地方税体系的发展历程及现状,总结地方税体系发展取得的成效及问题,并对地方税体系与经济发展进行了实证分析;第四章介绍国外地方税体系运行情况,分析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第五章在结合中国当前营改增改革的情况下,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具有现实意义的构建地方税体系的建议。

胡斯[3]2014年在《完善中国地方税体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基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实施的“分权让利”改革削弱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和行政管理能力的背景下实施的。从20年运行实践效果来看,分税制改革一方面加强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行政管理能力,有效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国地方税体系雏形基本形成。另一方面因“集权”特征明显带来“财权上移、事权下移”,成为中国基层财政困难的重要推手。从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改革财税体制,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来看,深化地方税制改革是中国当下财税改革的重点。通过采用压缩财政层级、建立扁平化财政管理体制思路来构建与地方政府级次相匹配的地方税体系应为中国税制改革的目标。基于财政分权理论,进一步优化地方财政级次并理清事权,给予地方各级政府合理税权,培养地方稳定的主体税种和辅助税种,且按税种划分各级固定收入,不断健全税收征管机制和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以规范财权,最终形成中央、省、市县三级政府均拥有稳定充足的财力机制。中国现行地方税体系存在税权缺失、税种划分不科学、税制结构不合理、税收司法建设滞后、征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表明地方税体系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地方财力不足,“营改增”扩围带来地方主体税种缺失,需要加快完善地方税体系。财政分权、公共产品理论以及政府行政层级变革理论等,为完善地方税体系奠定了理论基础。省直管县、乡财县管等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完善,为地方税体系的完善奠定了现实基础。论文考察了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地方税体系的发展沿革,肯定分税制改革取得的成绩,指出现行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在对中国地方税制度改革深层次分析基础上理清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思路。论文从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原则和目标、地方政府级次优化方向、现实约束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中国地方税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论文系统总结高度分权型的美国、澳大利益,适度分权型的日本、德国以及高度集权型英国、法国等不同分权类型国家的地方税体系建设经验,试图为完善中国地方税体系提供有益启示。论文立足中国国情提出:省级可以消费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以遗产与赠与税以及共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为辅助税种;市县级可以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环境保护税为主体税种,并辅以车船税、契税以及共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短期内,需要进一步推进“营改增”扩围和消费税改革、资源税改革等,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增值税地方分享比重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中期内,培育各级政府适宜的主体税种并配置合理的辅助税种,改革相关税种并适时开征新税种,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和税收征管机制;长期内,形成中央、省、市县三级政府充足稳定的税收收入来源,构建完善的地方税体系。

李堃[4]2015年在《中国地方税体系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地方税体系是一个国家税收体系乃至财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多层级的政府治理框架下,科学规范的地方税体系能够为地方政府实施治理筹集必要的税收收入,同时也能充分发挥地方税在调节分配和促进结构优化方面的职能作用,对于协调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并切实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尤为关键。我国现行的地方税体系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初步确立的,这一体系运行20多年来,对实现地方政府财力增强和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的双赢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现行地方税体系已经不完全适应进一步合理协调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现实需要,而且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也与地方税体系的不健全密切相关。为此,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要求。在这样的改革要求下,深化我国地方税体系构建和改革研究,给出一个基本逻辑架构,并提出符合我国经济新常态的改革建议,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从以下方面对地方税体系改革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第一,综述了地方税体系构建和改革研究的现有理论成果。从税收的概念出发,引出地方税作为税收分类中与中央税相对的概念,既具备税收的固有属性,同时还具有与地方政府职能履行紧密联系的特有职能。因此,地方税体系就可以被看作是切实发挥地方税为地方政府筹集收入、调节分配和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作用的制度集合。鉴于地方税体系对于处理中央和地方税收分配关系的重要作用,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包括财政分权理论、税种划分原则、地方税收入规模评价等,为本文提出的分析框架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提出了地方税体系构建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分析框架。在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出发,构建了地方税体系的理论框架,基本脉络包括理论基础、根本矛盾、现实基础和制度安排四个方面。首先,将逻辑起点确定为国家职能和税收本质,将产生缘由归结为多层级政府的存在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权。其次,认为自地方税及其体系产生之日起,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博弈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竞争就成为地方税体系构建需要解决的根本矛盾。再次,在现实中解决上述根本矛盾就需要使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事权划分适度,即根据事权性质确定各自适度规模,同时使二者之间的税权划分与事权划分相匹配。最后,将地方税体系视为制度集合,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从表象形态上分析制度的权源基础、法定原则以及地方税制度的变迁和均衡问题。第三,对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的历程进行了系统考察。通过回顾历史沿革,概括了我国地方税经历的萌芽、开端、初建、停滞和重建的不同历史阶段,特别是分析了我国以1994年分税制改革为时点的地方税体系初步建立的历史脉络。虽然现行地方税体系成效显著,但是还存在着法律层级不高、税收收入不足、税种调节作用未有效发挥、征管措施不配套等问题。这些问题也成为地方政府财力过度依赖中央转移支付、地方政府性债务过多、地方重复建设等经济生活中若干突出矛盾的成因。上述问题都成为实施新一轮地方税体系改革的动因。第四,对部分国家地方税体系构建和改革情况进行了比较借鉴。一方面,借鉴了OECD对成员国地方税收自主权的研究成果,显示出地方是否分权已经不是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的焦点,相反,各国都在根据本国国情探索如何确定地方的分权内容和分权程度。另一方面,在联邦制和单一制国家中,分别选择两个国家的地方税体系构建情况加以对比研究,总结出对我国改革的启示。这些启示包括普遍采用财政联邦主义理念,制度安排上体现税收法定原则,地方政府具有适度的税收自主权,地方税税种按照经济属性配置,地方税收征管适应税权划分需要。第五,提出我国未来地方税体系改革的具体建议。一方面,提出在我国未来地方税体系改革过程中应当设定的目标和原则,即应当合理界定地方政府职能边界,充分保障地方政府财力,以及有效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另一方面,在具体对策和建议上,就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框架下,健全地方税法制构架;以增值税2015年实现全覆盖为契机,优化地方税税种结构;在此基础上,还要完善税收征管与服务制度,并建立健全配套管理措施。总体上,本文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分析的基本框架,对地方税体系改革进行了本质层面的理论分析,同时在表象层面借助于博弈论、新制度经济学、法学等多种学科理论范式,通过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博弈分析、定量和定性结合分析的研究方法,形成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的理论框架和具体思路。本文试图在以下三方面有所创新:一是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详尽分析地方税的理论基础、根本矛盾、权力配置和制度架构,进而构建了地方税体系研究的理论分析框架。此外,借助博弈论研究方法,通过引入偏好序列模型、讨价还价模型以及委托代理模型,深入分析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利益博弈,为后文二者之间事权和税权的划分及匹配等问题的研究奠定分析基础。二是对我国自封建时期至今的地方税及其体系产生、发展历程进行系统的梳理,从纵向上概括为不同阶段并进行“横截面”分析,得出了从经济体制到财政体制,再到地方税制,直至征管模式,每一次的改革都是一个正向引发、逆向保障过程的结论。三是通过理论架构的搭建和历史沿革的考察,充分借鉴OECD成员国地方税收自主权的数据研究以及发达国家经验,提出我国应当在地方税体系改革的总体设计上,着重解决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划分不明晰,地方政府缺少税收自主权,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没有得到落实等问题,为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的顶层设计提供了一个可供选择的方向。

田君怡[5]2017年在《后“营改增”时代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研究》文中认为1994年我国实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建立了较完善的地方税体系,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确保了中央地方的财政收入,促进了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缩小了东中西部的地区差别。营业税因其占地方税收入30%左右的收入规模扮演着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角色,营业税保证了地方税税收收入,支撑着分税制后地方税体系的运行。然而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的弊端导致企业税负过重而不利于释放经济活力。为鼓励第三产业的发展,作为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我国从2012年开始大力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简称“营改增”),到2016年5月基本上全面完成了“营改增”,2017年10月3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推动了“营改增”改革成果的法制化。与此同时也意味着地方税体系将面临主体税种的缺失问题,后“营改增”时代重构地方税主体税种的任务迫在眉睫。本文在研究后“营改增”时代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问题时,将定性化的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理论标准加以定量化的分析,引入大量最新数据作实证分析,并考虑到我国东中西部区域间经济水平发展的差异性,试图寻求既有利于平衡地区间财力水平,又有利于优化我国税制结构的最优地方主体税种选择方案,力求对地方税体系理论有更进一步的研究。本文的研究内容共有六章。第一章是绪论,介绍了选题的意义与价值?对国内外与本选题相关的研究文献进行了梳理与综述。第二章对地方税体系及主体税种的相关理论进行了分析,主要内容包括相关概念的界定及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理论标准,从收入规模和调控经济两个方面的作用阐述了地方税主体税种存在的必要性。第三章为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影响因素及实践经验借鉴,首先分析了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影响因素,其次对比了不同税权划分模式国家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异同点,最后总结了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可借鉴经验。第四章对“营改增”给我国地方税体系及主体税种建设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作了分析,通过“营改增”前后地方税体系及主体税种收入规模的对比分析,发现“营改增”给我国地方税体系及主体税种建设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主要包括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缺失,地方税收入减少量逐年扩大,地方税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逐年降低,中央削弱地方的税收征管权及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渐加大等。第五章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对比分析了几种热议的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建议的可行性,通过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分析发现个人所得税和经过整合后的房地产税在收入规模?平衡地区间财力差异?收入稳定性及收入对地区经济的弹性等方面优于其他税种,是未来作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最具潜力的培养税种。第六章提出了重构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总体思路,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重构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改革建议。近期应加快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步伐,推进分类综合相结合的征税模式并提高与之配套的征管水平,培育个人所得税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并适当降低增值税的地方分享比例,与此同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进程;房地产税近期还不具备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客观条件,还需要整合改革相关税种,周密设计改革方案,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可将房地产税作为中长期的培育税种,待时机成熟时将房地产税培养成地方税主体税种,在未来构建以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为地方税双主体税种的新型地方税体系。本文关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问题主要使用到的研究方法有:首先使用文献分析法,通过阅读和分析大量有关文献为论文写作夯实理论基础。其次在分析问题时大量使用对比分析法,对比研究不同税权划分模式下各个国家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及实践经验,总结了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值得借鉴的主要经验。在分析“营改增”给我国地方税体系及主体税种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时也多采用对比分析法。最后利用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法对不同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对比分析后认为个人所得税及房地产税是未来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最具潜力的培养税种。

黄涛[6]2017年在《“营改增”背景下我国地方税体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94年分税制改革基本上确立了中央税与地方税的框架,也明确了国税局、地税局的具体征管范围,初步建立了我国地方税体系,但是随着改革的推进,一些问题逐渐显露出来,分税制强化了中央税权,弱化了地方财权,严重影响了地方政府职能的履行和地区公共服务的提供。2016年5月1日“营改增”的完成,解决了不同行业税负不公的问题,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让更多企业税负得到了减轻,极大调动了企业增收的积极性,宏观上讲,“营改增”的推进盘活了整个市场;但是这次改革也使分税制改革的遗留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地方财力不足成为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桎梏,所以确立地方主体税种,构建完善的地方税体系变得迫在眉睫。在“营改增”背景下研究我国地方税体系不仅是保障地方政府职能正常履行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深化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完善我国地方税制的题中之义,研究地方税体系建设不仅仅是为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满足地方财政支出的需要,而是为了寻求一种更加制度化的方式来实现一个地区健康协调的发展。文章主要运用了数据分析法、理论分析法、对比分析法等方法,数据分析法是通过测算“营改增”税收缺口,进一步研究我国主体税种的选择;理论分析法是通过公共产品理论和财政分权理论进一步说明“营改增”后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必要性。对比分析法是通过美国日本和德国在税权划分、税制建设和税收征管方面的比较,来摸索地方税体系建设的一般化规律,从而为我国地方税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地方税体系建设的理论分析为我国地方税体系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撑,而对国外地方税体系的分析,为我国在税权划分、税种设置、税收征管方面的研究打开了思路,税权方面,中央应该做到适度放权,不可统得过死;税种设置方面,经过测算比较分析,房地产税具有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潜力;在税务机构设置方面,要精简我国地方税收征管体系,减少不必要的税务机构设置;总之,地方税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一定要结合我国国情,有秩序、有依据的开展。

刘洋[7]2016年在《“营改增”背景下完善河南省地方税体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稳定的中央和地方两级税收收入增长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地保障,然而分税制改革侧重对中央财权的倾斜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地方税权与税制建设。2011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诞生揭开了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大幕。在此之后进行的增值税改革试点过程中,无论是从征管机构方面,还是从纳税人申报缴税方面,都暴露出许多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征税范围过窄,国地税收入分配失衡,征管方式不完善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就会阻碍改革的实施和推广,也会阻碍地方税制的建设与完善。“营改增”的全面铺开,将会加剧地方税主体税种缺位的现象。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要求,着重解决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财权之间的矛盾,完善地方税体系,推动地方财政收支平稳运行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应有之义。本文结合了文献综述与实际工作情况,在各省市开展当地税务体制改革工作的基础上,整理了美国、日本设置地方税体系的情况,选择河南省地方税作为研究对象,对“营改增”背景下河南地税体系的变化做了全景式描述,为读者了解河南税收体系改革提供了资料。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梳理了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成果。第二部分阐述了地方税体系及主体税种选择的基本理论,界定了地方税及地方税体系的概念,明确了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内涵和特征及主体税种选择的影响因素。第三部分梳理了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演进历程和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美国、日本的地方税收体系,提炼出可资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介绍了河南省近年来财政税收的构成、各个税种的地位,“营改增”将怎样影响营业税在地方税收体系中的作用,导致地方税收支柱不再,从而有可能引发地方政府财政金融风险,进而理解现阶段的需求、认识到重建地方税收体系,选择适合河南甚至全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必要性。在第五部分里,笔者认为在具体的选择策略上,基于河南的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水平,提出以财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目标,对环境税、城建税、资源税等进行改革从而重构地方税体系。本文通过对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分析整理,结合国内外地方税体系构建经验和“营改增”背景下地方税体系未来前景分析,为河南省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构建地方税体系提出了参考,认为:财产税有条件发展成为河南省地方税体系的重要支撑,环境税改费立税也是税制改革的应有之义,资源税从价计征有利于地方政府发挥对资源利用的规制、约束作用,辅之以其他零散税种的全面改革,构成了较为健全完善的地方税体系。同时,笔者也希望能为其他省市地方税体系改革提供案例参考。

刘建徽, 周志波[8]2016年在《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地方税体系,为全面深化税制改革指明了方向。随着营改增等改革的推进,完善地方税体系显得更为迫切。本文在回顾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基于公共财政理论分析了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政策背景和现时困境,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笔者认为,应坚持收入中性、严格分税、统筹兼顾和税收法定的原则,暂缓营改增,建立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和车船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循序渐进推进房地产税、环保税等改革,并做好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研究结论对于破解当前营改增困境,构建科学合理的分税制体制具有借鉴参考意义。

郑涵少[9]2014年在《构建我国地方税体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分税制改革从1994年开始至今已走过20载,建立了基本的分税体制,地方税体系初步成形。分税制改革在短时间内实现了提升“两个比重”的目标,增强了中央政府对宏观经济的掌控和把握能力,增强了中央政府稳定市场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增强了中央政府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的实力,也促使转移支付制度得以逐步完善,是财政管理体制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并与世界接轨的第一步。然而,目前的分税制改革仍停留在第一步,未能全面深入地进行,至今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暴露出大量问题,如地方财政收入不足和因之引起的隐性负债、土地财政、烂乱收费、盲目投资、资源浪费等。目前我国增值税扩围进程正加快速度,扩围之后地方政府的税收来自何处,这个问题也倒逼地方税体系的构建、政府间关系的重新思考,这是一次充满挑战的机会,只有迎接挑战才能抓住彻底改革的机会。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构建地方税体系”的要求,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也提出规范中央、地方政府的财政划分制度的要求,厘清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使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得到科学地、可持续性地发展,并且透明化、公开化。如何在新形势下构建地方税体系,已引起了专家学者、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所以本文选择构建地方税体系这个论题,着眼于理论依据和复杂多变的实际国情,立足地方税收制度进行严谨探讨和合理假设,最后提出了对构建地方税体系的建议。文章的第一部分是引言,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所在,总结专家学者之前的研究成果后明确本文的研究重点和方法,厘清行文思路和结构。第二部分对地方税体系理论进行探讨和阐释。在界定地方税和地方税系的基础上,首先通过公共产品层次性和财政分权理论解释了地方政府存在的必要性和其提供地方性公共服务的职能,然后说明提供公共服务与地方税的关系,最后是公共服务的提供对地方税体系的要求。这部分还将地方税同其他收入方式进行比较,说明地方税是保障地方财力和实现经济调节职能最有效的方式。第三部分则是对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剖析。目前我国地方税体系中,税权的法制化程度不高,没有根本性法律的明确规定和约束;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相一致,而且专属地方税规模过小,地方政府缺少自主筹资的权力,或税收收入收不抵支,或千方百计获取预算外收入,严重扰乱了财政管理体制的秩序;另外税收划分标准不一、十分混乱,地方政府收入中共享税比重太大,缺乏专属地方的有效主体税种。第四部分是针对之前剖析的我国地方税体系中的问题提出的构建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前提条件、法律保障、构建原则和税种的配置。在这部分中,笔者建议将零售环节商品增值税改征销售税且归地方政府所有来解决地方政府的财力缺口,是一个可能的创新点。

伍锦标[10]2017年在《营改增背景下广东省地方税体系建构研究》文中指出1994年,我国正式推进分税制。自实施以来,分税制不断完善,地方税体系初步建成。在实施初期,分税制强化了中央的财力和公共物品的提供能力,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也进一步完善了转移支付制度,极大地促进了当时的经济发展。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未能进一步深入下去,因此衍生出一些负面问题,比如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地方财政收入不足和隐形负债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建立科学的财税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匹配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建构地方税体系。在党和国家的“顶层设计”下,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营改增,迈开财税改革的重要一步。营改增后,地方税体系的营业税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然而作为第一大地方税种的营业税的消失,从长远来看,有利于财税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但短期来看,将会影响地方税收收入,影响地方财政和地方性公共物品。广东省是我国经济第一大省,是经济的“排头兵”,历来敢为人先。1994年分税制后,广东地方经济活力得到激发,各项事业蓬勃发展。但是,随着新形势新经济的推进,初级化的分税制同样地制约广东经济活力,广东省在面临越来越多的地方公共服务支出的同时,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受到限制。因此,本文在研究全国地方税体系现状,重点剖析广东的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结合广东的税收收入规模和税收收入结构,提出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法制架构,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和确保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这三大点来建构广东的地方税体系。本文立足财政分权理论,结合全国和广东的具体情况,研究地方税体系建构,出发点和目的皆在于推动地方政府更加积极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

参考文献:

[1]. 营改增后中国地方税体系重构[J]. 李晶, 赵余, 张美美, 魏永华. 宏观经济研究. 2016

[2]. 营改增背景下构建地方税体系研究[D]. 常彬斌. 安徽财经大学. 2013

[3]. 完善中国地方税体系研究[D]. 胡斯. 安徽财经大学. 2014

[4]. 中国地方税体系改革研究[D]. 李堃. 吉林大学. 2015

[5]. 后“营改增”时代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研究[D]. 田君怡. 浙江财经大学. 2017

[6]. “营改增”背景下我国地方税体系研究[D]. 黄涛. 河北经贸大学. 2017

[7]. “营改增”背景下完善河南省地方税体系研究[D]. 刘洋. 河南工业大学. 2016

[8]. 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研究[J]. 刘建徽, 周志波. 财经问题研究. 2016

[9]. 构建我国地方税体系研究[D]. 郑涵少. 西南财经大学. 2014

[10]. 营改增背景下广东省地方税体系建构研究[D]. 伍锦标. 兰州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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