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娜[1]2007年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与完善》文中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2001年修改婚姻法的一个重大举措。在当今实行的无过错离婚制度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为了保障离婚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一项权利救济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的原则,维护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但经过六年多的实践,该制度并未取得预想中的成效。本文在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进行社会、伦理和哲学多维阐释的基础上,从法学理论和社会现实出发,对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理论探讨和现实分析,提出了扩大适用情形、放宽主体限制等进一步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浅见。
田一铭[2]2006年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试图从婚姻的契约性角度来分析、阐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采用案例实证分析法、中外法律对比分析的研究的方法来研究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张建立、完善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本文共分八章。第一章研究婚姻及离婚的基本概念,着重阐释了婚姻的契约性。第二章研究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及基本问题。借用林秀雄先生的观点,离婚之损害包括离因损害和离婚损害。指出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离婚而受损害,无过错方或过错较小的一方向对离婚负有责任的一方请求的赔偿。强调离婚损害赔偿不包括离因损害赔偿(夫妻之一方之行为构成离婚原因之侵权行为时,他方可请求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前二章是本文的理论基础,本文在此理论基础之上得以展开。第叁章研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相关救济制度的关系,有比较才有鉴别,通过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关系的研究,使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更加明晰。由于我国夫妻共同财产清算、分割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包含了离婚救济制度应有的内容,因此本文也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其相比较。第四章研究离婚损害赔偿之域外状况。通过对离婚损害赔偿之域外状况之介绍,说明域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合理性及发展趋势。学习、借鉴域外法,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必然选择。第五章研究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及其功能并对我国的离婚之损害赔偿及相关制度进行评述。通过案例实证分析研究及制度间的对比分析,提出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及作用。第六章构建完全意义上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在损害的范围、实质内容上都区分于离因损害赔偿制度。
张雪琴[3]2007年在《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文中认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共同构成我国较为完善的离婚救济制度。婚姻法上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离因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从性质上讲是一种侵权责任,其功能包括精神慰抚、填补损害和制裁、预防违法行为叁个方面。通过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学说的评析,论证并同意侵权行为说中占主流的观点是侵犯配偶权的观点,通过对国外及我国两岸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立法例的比较,找出我国现行法律与国外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发现、指出立法不足,从而提出立法建议,特别是对应否确定受害配偶可以向第叁者请求损害赔偿问题、无过错方请求权举证问题、建议增加一个概括性规定“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问题等提出建议。
陈苇[4]2002年在《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文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 ,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 ,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有主观过错等四个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 ,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 ,协商不成时 ,由法官酌定。
李悠悠[5]2007年在《论因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而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文中研究说明稳定的婚姻是建立美满家庭的基础,而家庭的繁荣又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也是和谐社会的充分体现,因此有效婚姻应该受到法律的保障。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的婚姻状况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因重婚、姘居、通奸、包二奶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这给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面对社会的变化,法律要有所应对,及时地做出回应。也正是鉴于此,我国《婚姻法》修订的其中一个重点就是夫妻忠实义务的确立,这对于规范和完善婚姻制度、有效制止社会不正之风、填补损害和抚慰受害者上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据此,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可以通过离婚损害赔偿来获得救济。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取证难、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善等实际问题,离婚诉讼中受害一方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赔偿,而违背义务一方也得不到相应的法律惩罚。基于此,本文运用了比较研究、总结归纳等方法对因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而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这一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正文分为四个部分进行了阐述:首先,文章是对夫妻忠实义务在我国立法上的确立过程进行了分析,并且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及具体内容进行了概括;其次,是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而应承担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方式及范围进行了概述;再次,由前两部分内容来引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及其根源,探讨了离婚损害赔偿在立法上的缺陷;最后,比较了各国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情况,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及部分立法建议和改善措施,以期对完善我国因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行为而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所裨益。
周光清[6]2008年在《论农村离婚妇女权益保障》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妇女权益保障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广大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是妇女权益保障中的重点。随着农村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农村离婚妇女权益保障尤显突出。农村离婚妇女相关权益得不到保护,直接导致农村离婚妇女生存危机,束缚了农村妇女的婚姻自由,进一步滋长了农村重男轻女的生育观,为农村社会的稳定注入了诸多不确定因素,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带来巨大消极影响。农村离婚案件处理涉及妇女多项权益,如婚姻家庭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但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权、农村离婚妇女离婚损害赔偿及探视权保障是农村离婚妇女权益保障比较显着的叁个问题。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权问题,直接影响妇女生存,也是一直难以解决的疑难问题。现实中广大农村离婚妇女严重面临无地可耕,一方面与男方离婚后,男方所在村则会以乡规民约强行收回承包地,另一方面娘家也会因其户口不在这方而收回土地。原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屡遭侵害的原因:一是“父权社会”结构和男权主义文化传统有关,在这种文化传统下,妇女只是处于弱势和边缘地位,妇女没有或少有相关财产权益;二是法律政策存在漏洞,相关规定太原则。因而需要完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相关规定;完善相关司法制度,主要是立案操作和执行措施并建议设立公田制、完善登记制度等。农村离婚损害中受害方绝大部分为女方,特别是家庭暴力普遍存在,但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少之又少,得到赔偿的就更少。其中存在主要原因有农村妇女文化素质低、权利意识淡溥有关,对受害人举证要求过高,离婚损害赔偿判决后难以执行等等。因此应完善婚姻法,扩大损害赔偿范围,将第叁者纳入侵权人范围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降低无过错举证责任并推行过错推定原则等来加以保护。农村离婚妇女子女探视权无端受阻、判决后执行难等原因,使农村离婚妇女子女探视权几乎很难实现。因而首先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扩大协助方范围,明确中止探视权终止情形,并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将阻碍女方探视子女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加大惩罚力度,同时完善执行制度,最大限度保障农村离婚妇女该项权利实现。
罗满景[7]2011年在《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婚内侵权行为是连接婚姻法与侵权法的重要制度。本文以婚内侵权行为的类型化与法律规制为主线,以中美比较法为鲜明特色,通过比较法、历史主义与实证主义等研究方法,对婚内侵权行为的体系及其具体问题展开系统的研究,着力构建我国婚内侵权行为法律制度。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导论”:本部分主要阐述研究婚内侵权行为的缘起与意义,通过介绍文献、主要观点来分析中美两国学界对婚内侵权行为的研究现状,介绍本文主要采纳的研究方法,分析本文的研究思路,为全文的具体展开作出铺垫。第二章“婚内侵权行为的基础理论”:由内涵出发可知,婚内侵权行为的主要特征包括行为主体的特殊性、发生时间的特定性、侵害权利的特定性、侵权损害的严重性、行为人主观过错的严重性、价值的利益平衡性。就类型化而言,将婚内侵权行为分为夫妻之间的婚内侵权行为与第叁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更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婚内侵权行为成立的法理基础可归纳为历史条件、主体资格要件、权利要件、社会要件四个方面。第叁章“美国法上的婚内侵权行为”:美国法普遍倾向于将婚内侵权行为分为夫妻之间的婚内侵权行为与第叁人干扰婚姻关系两类。夫妻之间的婚内侵权行为经历了由夫妻婚内侵权豁免到承认婚内侵权行为的转变。除了一方配偶错误陈述亲子关系行为在美国法中尚存一定分歧之外,家庭暴力行为、一方配偶传播性传播疾病行为均得到了美国法的有力调控。第叁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却呈现出日益分化的格局。伴随着心灵慰藉之诉的衰落,以离间夫妻感情与通奸行为为内核的第叁人直接干扰婚姻关系行为仅得到少数州的支持,大多数州拒绝承认之。第叁人间接干扰婚姻关系却逐渐为美国法承认,其既具有独立性,又因为缘起于直接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而具有派生地位。第四章“中国法上婚内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的现状述评”:本章首先从立法、司法与学理的层面予以梳理,最终认为我国尚不存在婚内侵权行为法律制度。我国立法均未明确承认婚内侵权行为;我国有的司法解释拒绝承认特定类型的婚内侵权行为,法院在实践中有肯定论与否定论之分;学界也可分为肯定论与否定论,但前者已成为主流。本章随后分析了我国法上婚内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现状的内在成因,认为婚姻法与侵权法的巨大差异、配偶权概念在婚姻法中的缺失、道德规范与无讼观念在婚姻家庭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分别是造成这一现状的体系障碍、权利因素与文化困扰。第五章:“中国法上婚内侵权行为制度的构建”:本章首先论证了我国法承认婚内侵权行为的可行性。文章进而认为婚内侵权行为更适合规定在婚姻法中,婚内侵权行为与离婚损害赔偿既不重合也不竞合,应并存在婚姻法中;在程序上,不应强制将婚内侵权之诉与离婚之诉合并审理,而应将选择权交由当事人;婚内侵权行为具有相对严格的构成要件,其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应增设相应配套制度,但不应承认惩罚性赔偿。本文的“结论”是:本文主张将婚内侵权行为两分为夫妻之间的婚内侵权行为与第叁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夫妻之间的婚内侵权行为包括侵害人格权与财产权的行为,应得到我国立法与司法的承认;我国法不应承认离间夫妻感情与通奸等第叁人直接干扰婚姻关系行为,但应承认第叁人间接干扰婚姻关系行为,构建合理的婚内侵权行为制度。
蓝莉[8]2007年在《探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文中研究表明婚姻关系是诸多社会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现行婚姻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该制度旨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因夫妻一方的违法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害时,受害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从而达到对受害方的救济目的。本文将民法学的基本知识与具体案例相结合,分析阐述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的意义和内容,着重论证该制度存在的缺陷,诸如,损害赔偿的权利和义务主体范围太小;能够提起损害赔偿的情形过少,只规定了四种了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而没有将其他一些严重危害婚姻家庭的情形列入之内;举证难度大,举证责任基本全部由无过错方承担,而此类案件的隐秘性决定了取证的难度,致使无过错方的利益无法保护;赔偿数额不好确定,无明确依据,司法实践中判决的赔偿数额相差悬殊,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不一,造成相同事实而赔偿数额不一等等。本文探析了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为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一些想法,诸如增加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完善取证途径及适用过错推定规则原则、明确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
侯艳芳[9]2015年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提出2001年《婚姻法》修改之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完善了离婚救济制度体系,体现了国家的公力救助及对弱势方的人文关怀。随后,为保障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正确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二)、解释(叁)做出了补充性的规定。在当前社会的大背景下,该制度的确立对于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的实施,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及社会伦理秩序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然而我们不得不正视的是,经过十余载的司法实践,该制度的有效适用依然面临着许多难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更加深刻的反思与研讨,以期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自身的救济作用。除引言外,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共计约叁万字。第一部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阐释。该部分主要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进行概括性的阐释,首先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内涵和构成要件,其次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立法价值取向进行分析,最后介绍了该制度的功能和作用。第二部分,域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考察与评析。本部分主要考察了法国、日本、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中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不同规定,在此基础上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立法例进行比较和评析,从中总结出有益的立法经验,可供我国内地立法借鉴。第叁部分,我国内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现状。从我国内地有关该制度的现行立法和司法适用情况两个方面入手,通过现行法律规定和学者们最新调研数据的结合,分析指出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适用比例低、可诉事由范围狭窄、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不够明晰、获赔数额总体偏低。第四部分,我国内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争议观点及评析。本部分就我国理论界对该制度热议的问题进行评析,主要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权利义务主体、法定事由范围、举证责任分配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四个方面进行考察,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见解:请求权主体应当限定为无过错方配偶,责任主体不应包括第叁人,举证责任应当合理分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算定标准应当明确。第五部分,我国内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在借鉴域外有益立法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吸取前人的研究成果,就该制度的改进提出以下叁点建议:一、拓展离婚损害赔偿事由的范围。二、完善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中证据的司法适用规则。叁、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标准,将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数额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孙飞[10]2012年在《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文中研究说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涉及到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诸多社会问题。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根据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补充。特别是在其中第四十六条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即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对限制和制裁这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维护健康、文明和先进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重大意义。本文试就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构成要件、内容及存在的缺陷等问题作粗浅的分析,以期抛砖引玉。本文由叁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笔者通过数据调研分析现阶段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况,并从整体上,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结合国外相关法律制度,对比明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涵和外延,进而阐明其构成要件。第二部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自从2001年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确立至今,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问题,或者是法律的规定过于含糊,或者是使用中觉得不甚合理。为此,笔者采取比较研究方法,借鉴国外立法的成熟经验,评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现状,指出其过错行为的范围过于狭窄、赔偿义务主体只限于过错配偶范围、赔偿标准不确定、请求权主体限制、无过错方举证困难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并对影响和制约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真正发挥填补精神损害、抚慰受害方、制裁过错方作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拓展了我国今后改革和完善的思路。第叁部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笔者通过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本身缺陷的分析,提出关于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方面,包括拓宽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放宽举证责任的条件、规范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增设“过错相抵”原则、完善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等,并结合审判实践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对审判实践中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及数额的确定进行了探讨。
参考文献:
[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与完善[D]. 安娜. 黑龙江大学. 2007
[2].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田一铭. 四川大学. 2006
[3].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D]. 张雪琴. 吉林大学. 2007
[4]. 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J]. 陈苇.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2002
[5]. 论因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而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D]. 李悠悠.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6]. 论农村离婚妇女权益保障[D]. 周光清. 湖南大学. 2008
[7]. 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D]. 罗满景.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8]. 探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D]. 蓝莉. 吉林大学. 2007
[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侯艳芳.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10].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D]. 孙飞. 山东大学.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