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保险市场中介体系的建立与发展_保险经纪人论文

论我国保险市场中介体系的建立与发展_保险经纪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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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中介人的概念及范围,《保险法》第122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第125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这两条对代理人和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中的作用和地位作出了明确的解释,证明了这两种中介人存在的合法性。此外,《保险法》在第120条中提及公估问题,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虽然并未对公估行下定义,但从公估的作用和地位来看,它确实也算是中介人的角色,但它与前者有区别:代理人和经纪人是推销保险产品的中介人,而公估行则是保险理赔环节的中介人。但一般意义上讲,中介人仅指代理人和经纪人。

现行《保险法》的规定具有很大程度的超前性,它对保险中介人的注视并不说明我国保险市场的中介机构已相当成熟和完善,只表明对中介人制度的兴起提供了有利而必要的条件。要真正建立和完善保险中介人制度,既要借鉴国外的经验,更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只有这样才能使保险中介人制度由自发性走向规范性,从初级阶段走向高级阶段。

从国外保险业较为发达的国家来看,保险中介人在各国保险市场上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在少数国家如英国,保险经纪人对保险业务的发展起主要作用,而在美国保险市场中介人则以保险代理人为主,并且美国代理人队伍极其庞大,遍及各个行业,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保险业务代理销售网。亚洲的一些国家如日本保险业较发达,但长期亦未引进经纪人制度,一直以代理店包揽中介服务,直到最近日本保险制度改革才确定引进保险经纪人制度,但也是受到国内外环境变化而受制约的结果。不同国家的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建立及发展均是结合本国实际情况进行的,看其国内保险市场是否具备足够的条件,但其最终目的都是通过发展中介人制度促进保险业的兴起。

关于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是否发展保险经纪人,笔者认为从整体上看我国还不具备发展保险经纪人的条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投保人的保险意识淡薄。这同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有关,人们习惯了国家“一包到底”的做法,缺乏风险意识。目前我国虽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但企业产权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企业经营者对其财产缺乏责任感,不会主动去办保险,所以也不需要经纪人。

第二,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问题尚未解决。世界上保险经纪人发达的国家,保险公司的数量都很多,而我国只有主要的几家保险公司垄断国内保险市场,投保人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也不迫切。

第三,缺乏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才。保险经纪人,不仅要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扎实的实务技能,还要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但目前我国能达到上述要求的人才较少。

第四,《保险法》对保险经纪人虽有原则规定,但具体的管理规定尚未出台。

由此可见,在短期内我国发展保险经纪人是很困难的。但随着保险市场的完善和法制的健全,随着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的形成,特别是民族保险实力的增强,我国的保险经纪人将会有一定的发展。而发展保险代理人,可为发展保险经纪人做充分准备。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保险代理人伴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而崛起。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发展,对整个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保险代理人的发展方便了广大群众投保。保险业是服务性很强的行业,只有服务及时、周到,才能激发人们投保积极性,而依靠广泛的保险代理是弥补保险企业服务网点不足的最有效的手段。

其次,有利于降低保险企业的成本。就保险企业管理而言,委托代理人招揽业务,远比自己员工直接展业费用少,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险企业的发展,而且还可降低保户支付的保险费。

再次,保险代理有利发挥各方面的优势。一般而言,保险代理人由于有不同的行业和地区,具有各自的优势,有可能形成一个庞大的保险代理销售的网络,十分有利于展业的开展。此外,保险代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它的发展能容纳大批人员就业,保险代理人队伍迅速扩大,无疑对我国安置就业方面也将发挥一定的作用。

在肯定保险代理人为发展我国保险业做出贡献的同时,也应正视保险代理人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经营手续不健全。目前我国专业保险代理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没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正式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有的虽有“许可证”,但没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另外,《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中“除兼业代理外,保险代理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但在实施过程中仍需一段时间。

第二,代理手续费标准偏低,同时,各险种支付代理手续费的标准也不尽合理。如兼业保险代理人做铁路货物运输保险给10%的手续费,而农村专业保险代理人做的农村养老保险业务,只给1%的手续费,这样不仅制约了保险代理业的形成和发展,影响了专职保险代理队伍的稳定和素质的提高,也给农村保险代理网点建设带来了困难。

第三,保险代理人员素质普遍较低。由于以前没有资格限定,致使一些不具备保险代理人条件的人员进入了保险代理人的队伍。因而在代理经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也比较多。如违规代理业务、挪用或贪污保费和赔款、不按实务手续操作等。上述问题虽发生在个别地区或少数保险代理人,但却严重败坏了保险行业的形象和信誉。

第四,保险代理人垄断保险市场。有些兼业保险代理人用其特权垄断本行业的保险业务,不仅不允许别的保险代理人插足本行业,也不允许保险公司直接展业,并控制手中业务,不断提高代理“身价”,谁给手续费高就给谁代理,并且变相搞强制保险。

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完善,运用保险代理人进行经营会越来越多。因此,规范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已成为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当前应着重抓住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健全法规,依法规范保险代理人的行为。《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的行为有了原则上的规定,已出台的《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也为规范代理行为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保险代理业今后如何认真贯彻执行该规定是关键。

第二,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我国保险市场还处于初期阶段,行业自律组织在绝大多数地区还没有建立,这就更需要国家主管机关加大力度,切实搞好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保险代理人的素质。除了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等“硬件”,还应提高其法制观念,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等“软件”。

第四,调整代理人手续费标准,扶植保险代理业的发展。因手续费标准较低,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保险代理人的发展。随着保险市场的开放,外资保险企业的侵入,如果维持低标准的手续费制度不变,那么实力较弱的民族保险业将很难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因此应适当调整手续费标准,以接近或达到国际通用的代理手续费标准。

保险代理行业的不断探索和完善为建立和发展保险中介人制度提供了十分有用的经验。关于今后我国应如何发展保险中介人制度。笔者有如下建议:

第一,完善保险立法建设,保证各种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健康运行,通过制定各种中介人的单行法规,使保险中介人的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第二,建立保险中介人的资格审定制度。保险中介人必须经过保险主管机关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并经申请取得资格证书者方可执业。

第三,严格各种保险中介人的佣金制度。佣金制是国际普遍通行的酬劳方式,制定佣金规定并严加监管,使佣金保持适当的水平极为重要,这可防止同业间恶性竞争,防止损害保险关系人的利益。

第四,强化对中介人的管理。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除资格审定和佣金管理外,还要对中介人行为严加监督,以保证保险市场健康运行。

第五,待时机成熟时可建立各种保险中介人行业组织,即组建各种中介人各自的同业公会或协会,以利于制约同业间恶性竞争带来的不良后果和行为,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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