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初的寺柯、屠丽_里耶秦简论文

秦及汉初的司寇与徒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司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引言

      秦汉帝国建立初期,社会呈现较为严格的等级化特征。以往探讨秦及汉初的身份秩序与社会结构,特别强调二十等爵。功赏使用整齐序列化位阶,各种权益要素附丽于爵位,确使这一时期爵制的制度影响颇为突出。①但功赏、刑罚相辅而成,秦及汉初的刑罚体系下,还存在数量较为可观、身份相对稳定的徒隶、司寇。②国家往往通过役使他们来完成各种工作。③在刑罚等级、法律身份之外,他们所具有的社会身份、阶层意义,同样值得关注。④重视这一群体,并将其纳入整体系统中考察,有望对相关问题有更深入的认识。

      需要指出,学界惯用的“刑徒”一语,实际较少见于秦及汉初的传世与出土文献。此时期法律用语“刑”,特指施加肉刑。而刑罚序列中,司寇、隶臣妾等附加刑多称“耐”,实多与“完”同义。⑤当时更多使用“徒”、“徒隶”、“隶徒”等用语。故“刑徒”概念恐无法涵盖司寇至城旦舂全部群体。本文在讨论秦及汉初的相关问题时,不同以往论述,而慎重使用“刑徒”一语。

      以往将秦汉“刑徒”作为综合群体的考察较多。⑥对“刑徒”内部的关注,也较多从法制史角度着眼,集中于刑罚等级本身。⑦隶臣妾与城旦舂、鬼薪白粲之间究竟存在怎样的差异,并不十分清楚。因此,这个看似较为明晰的问题,实际有不少工作有待开展。近年,越来越多学者关注此问题,并取得了相当进展。⑧不过,如何在分析相关群体时,实现更系统的把握,仍然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公布里耶秦简为相关思考提供了很多重要线索。已发表秦汉律令简对形成相关具体认识也多有帮助。这些均成为进一步探讨的史料支撑。此外,唐代社会身份低于平民的群体中,隶属官府一系由高到低有“杂户”、“官户”(即“番户”)与“官奴婢”。其各自特征及差异,学界多有涉及。⑨本文在分析司寇、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时,注意观照、交代后世唐代这些群体的相关特征。秦及汉初的有关情形,固然与唐代存在不小差异,⑩这里并非建立对应联系或追溯身份渊源,实际所关注的,乃是能否从后代面对一些等级身份群体,进而制定规定,在呈现差别中,获得启发。如唐代杂户、官户差别是前者籍贯州县,后者隶属本司。这对把握司寇与徒隶的差别,是否能提供一种线索?唐代官户又称番户,番上服役;而官奴婢则一般长役无番。这对比较徒隶中隶臣妾、城旦舂的服役方式,是否也能有所帮助?

      本文选择从人身役使角度,思考秦及汉初司寇、徒隶的身份特征及分等。鉴于近年学界尝试将刑罚序列与爵制序列相衔接,(11)这里进一步探讨“適戍”等“贱民”与相关序列的关系,隶属私人的奴婢群体与隶属官府的徒隶的关系,并思考战国、秦及汉初身份低于平民的群体的发展状况。

      二 旧题新探:司寇的社会身份

      刑罚序列中,量刑较重的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当时以“徒隶”统称。(12)里耶秦简提道:“(传送委输)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田时殹(也),不欲兴黔首。嘉、谷、尉各谨案所部县卒、徒隶、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簿。”(正)(16—5、16—6)(13)始皇廿七年(前220),洞庭郡因运送物资调用人力。郡属吏嘉、谷、尉据“所部县卒、徒隶、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簿”,监督下辖各县执行情况。前后人群,徒隶对应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而与司寇、隐官并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赐律》有“司寇、徒隶,饭一斗,肉三斤,酒少半斗,盐廿分升一”(二九三)(14),司寇、徒隶虽待遇等同,但汉初承秦,依然并列书写。“徒隶”这一涵盖较宽称谓在使用时,仍将司寇遗留于外,显示它们在刑罚序列上虽上下相贯,但身份的界隔无法忽略。

      秦身份刑曾从“候”、“司寇”计起,(15)稍晚更省去“候”,直接计自司寇。(16)司寇社会身份低于平民,但高于徒隶。《二年律令·户律》名田宅,在无爵者“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三一二)、“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三一六)之下,提到“司寇、隐官各五十亩”、“司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17),显示汉初司寇、隐官为国家编户,可名田宅并单独立户。《户律》又提到“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家室居民里中者,以亡论之”(三○七)(18)。所言三种身份,未按刑罚等级顺次叙述,隶臣妾当在鬼薪白粲后,而居城旦舂前。联系隶臣妾可有外妻,家室或有居于民里中者;城旦舂、鬼薪白粲家属则成为收人,没入官府,这才涉及“家室居民里中者,以亡论之”的情形。故此简或作“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家室,居民里中者,以亡论之”,涉及的是两类群体。城旦舂、鬼薪白粲外,隶臣妾同样不居民里,这与司寇明显有别。汉律承秦,司寇相关特征也袭自秦代。里耶秦简记:

      士五(伍)七户。

      司寇一[户]。

      小男子□

      大女子□

      ·凡廿五

(8—19第二栏)

      成里户人司寇宜。

      下妻甾。

(8—1027)

      阳里户人司寇寄

(8—1946)(19)

      简8—19与乡户计有关,简8—1027、8—1946为户籍类簿书残简。秦代司寇与低爵、无爵者同属国家编户,共居于邑里中。这与《秦律十八种·司空》“舂城旦出

(徭)者,毋敢之市及留舍阓外”(一四七)(20),可相对照。前言唐代身份低于平民、特别隶属官府的群体,由高到低有“杂户”、“官户”、“官奴婢”。其中,杂户籍附州县,而官户却属本司。即“杂户者……亦附州县户贯,赋役不同白丁”,“官户亦是配隶没官,唯属诸司,州县无贯”(21),可为理解司寇、徒隶相关差别提供启示。

      《二年律令·傅律》“……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为睆老”(三五七),“……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仗(杖)”(三五五),“……公卒、士五(伍)九十五以上者,禀鬻米月一石”(三五四)(22),均未提及司寇。(23)睆老为免老前服半役阶段。据上述,司寇没有睆老;年龄更长时,似也不享受杖及口粮供给福利。《傅律》又提到“……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三五六)(24)。按公卒与士伍、庶人均属无爵。这里谈到免老群体,而使用了“公卒以下”语。联系前引《傅律》涉及最低等级时,多使用“公卒、士五(伍)”、“公卒、士五(伍)……以上者”一类表述。“公卒以下”若只包括公卒、士伍(及庶人),却又不采用通常体例而完整写出,值得注意。《二年律令》记录各有爵、无爵者相应权益,在公卒、士伍之下,也存在言及司寇、隐官的情形。除前引《户律》简三○三、三○六“司寇、隐官各五十亩”,“司寇、隐官半宅”外,《傅律》亦有“公士、公卒及士五(伍)、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伍)”(三六四至三六五)等规定。(25)再参考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免隶臣妾、隶臣妾垣及为它事与垣等者,食男子旦半夕参,女子参”(五九),整理小组注“疑即达到免老年龄”并引《汉旧仪》以证。(26)仓律另则更明确称“隶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赎,许之。其老当免老……欲以丁粼者一人赎,许之”(六一)(27)。身份更低的隶臣妾尚且存在“免老”,这里“公卒以下”或包括身份更低的司寇、隐官,他们至一定年龄免老。(28)相对公卒、士伍在免老之前,改服四年(62—66岁)半役,司寇、隐官免老前则一直在服全役。另一方面,司寇身份仅止其身,后代傅籍不为司寇。前引《傅律》有“公士、公卒及士五(伍)、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伍)”(三六四、三六五)。由此,司寇老免、进丁大体依百姓例。唐代杂户可受园宅但少于良人的情形,(29)司寇也较类似。相对“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

      里耶秦简多见县司空、仓、田、畜官使用徒隶等劳作,而较少提到司寇。下则值得注意:

      [尉]课志:

      卒死亡课,

      司寇田课,(第一栏)

      ·凡三课。(第二栏)(8—482)(30)

      县尉统卒,“凡三课”中两课即与县卒有关。而秦土地有公田、民田之分。(31)里耶秦简就见有“旬阳左公田”、“公田吏”(8—63)。这里司寇、县卒应在县尉统领下,从事公田劳作。另有徒作簿出现:

      

人牢司寇守:囚、嫭、负中(8—2101)

      二人司寇守:囚、嫭(8—663)

      三人司寇:

、豤、款(8—145)

      

人为司寇:爱(8—567)(32)

      按里耶秦简10—1170“卅四年十二月仓徒簿冣”有“男四人守囚”(33)。“守囚”亦见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或曰守囚即‘更人’殹(也)”(一九六)(34)。对照图版,简8—663下端虽残,“嫭”下应无文字,“囚”字右下则有重文。简8—2101、8—663或作:“

人牢司寇守囚:嫭、负中”,“二人司寇守囚:囚、嫭。

”。后者工作当为前者省写。考虑到徒作簿多言付某官或给某事,不只交代身份而已,后两简所谓“司寇”、“为司寇”或属更简写法。故所记诸人均非司寇,而是从事司寇工作。司寇据字义,为看管俘虏。服务狱官,担任牢卒,负责守囚,应属相关工作范畴。(35)《秦律十八种·司空》有“司寇勿以为仆、养、守官府及除有为殹(也)。有上令除之,必复请之”(一五○)(36)。这类隶臣妾及戍卒所从事工作,(37)司寇多不涉及。又据《内史杂》“侯(候)、司寇及群下吏毋敢为官府佐、史及禁苑宪盗”(一九三)(38),任事权限亦不同于百姓。唐代杂户也“各于本司上下”,“职掌课役,不同于百姓”。

      至于配偶身份,前引简8—1027记司寇宜配偶,作“下妻”。“下妻”又见简8—585+8—238“

大夫强,下妻曰京,疠,丗四年

”(39)。按《二年律令·置后律》出现“下妻子、偏妻子”,整理小组引《汉书·王莽传》注“下妻犹小妻”。后续整理并引瞿兑之《汉代风俗制度史》“似以非正式婚配,故云‘下’,云‘小’,云‘旁’”(40)。按下妻登入户籍,见于律文,是正式的亲属称谓。简8—1027所记,又非在正妻下顺次书写,而是紧接户主。故下妻之“下”似指较低的社会身份。《后汉书》载光武帝诏书,有两份提到“下妻”:“甲寅,诏吏人遭饥乱及为青、徐贼所略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听之”,“冬十二月甲寅,诏益州民自八年以来被略为奴婢者,皆一切免为庶(民)[人];或依托为人下妻,欲去之,恣听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从事。”(41)“为人下妻”意味社会身份的明显降低,故在放免奴婢诏书中,被特别提及。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提到女子符为亡人,“

(诈)自以为未有名数,以令自占书名数,为大夫明隶,明嫁符隐官解妻”(二八、二九)(42)。隐官、司寇处同一等级。隐官娶“隶”为配偶的这一情形,亦可作为参照。

      由上,秦及汉初,司寇属国家编户,籍附县乡,可单独立户;徒隶不入户籍,不居民里,簿籍另立。司寇免老、傅籍、名田、名宅大体例比无爵者。司寇课役不同于百姓,在尉、狱等机构从役。配偶身份较低。它既与被视作财产、可以买卖的奴婢不同,又有别于一般编户。

      三 同中求异:隶臣妾与城旦舂、鬼薪白粲的身份差别

      与司寇并称的“徒隶”,因由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诸群体组成,故以往理解上常将此称谓视作组合型构词,具体断作“徒、隶”,以徒指城旦舂、鬼薪白粲,隶指隶臣妾。(43)这一认识,其实还可斟酌。这里首先讨论“徒隶”这一语词的相关问题。秦及汉初,一方面,隶臣妾作为隶臣、隶妾合称,很少以“隶”为代称。(44)而“隶”作为依附性身份,则多见于私人领域,如:

      ·符曰:诚亡,

(诈)自以为未有名数,以令自占书名数,为大夫明隶(《奏谳书》简二八、二九)(45)

      南里小女子苗,丗五年徙为阳里户人大女子婴隶(8—863+8—1504、8—1546)

      

陵乡成里户人士五(伍)成隶

(8—1813)

      丗五年八月丁巳朔,贰春乡兹敢言之:受酉阳盈夷乡户隶计大女

      子一人,今上其校一牒,谒以从事。敢言之。(正)

      如意手。(背)(8—1565)

      隶大女子符容

(8—2152)(46)

      

东成里户人不更已夏隶大女子瓦自言□

      

以副从事敢言之/吾手

      

吾手(9—328)(47)

      妻大女子媅

      隶大女子华(第二栏)(K4)(48)

      识故为沛隶,同居(0040正/115正);识曰:自小为沛隶(1201正/119正);识为沛隶(1127正/133正)(49)

      上述所记除最末岳麓秦简一组“隶”为男性外,其余均为女性。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简二八、二九,岳麓秦简0040正、1201正、1127正记录名符、识者,分别为大夫明与沛之“隶”。简8—1813书写格式与简8—863+8—1504、8—1546近似。《校释》注:“成,人名。本简或与8—863+8—1504、8—1546类似,记述某人徙为某人隶。”(50)简8—1565与移名数有关,记迁陵县贰春乡收到酉阳县盈夷乡“户隶计”。按县“户曹计录”首项为“乡户计”(8—488),各乡称某乡“户计”(8—731)(51)。此则专计户内之“隶”。另一方面,里耶秦简“司空曹计录”(8—480)、“仓曹计录”(8—481)统计包括隶臣妾在内的徒隶,均称“徒计”。(52)隶臣妾可称“徒”,却不称“隶”。(53)故以“徒隶”为一词,视作通称,较为适宜。

      而“隶”的身份,亦需辨析。按私奴婢当时主要称“臣”、“妾”、“臣妾”,及“人奴”(54)、“人奴妾”(55)。简K4属迁陵县南阳里户籍,(56)著录多为五栏:前四栏分别是壮男、壮女、小男、小女,第五栏为老男、老女并伍长之类备注。户内附属人口除“隶”外,还出现有“臣”(K27、K2/3)、“妾”(K30/45)。其中,两例“臣”均写于第五栏,一例“妾”与“隶大女子”均写于第二栏。考虑到户籍简不但有妻,亦有“下妻”,“隶大女子”不宜以“女奴隶充当妾室”解释。(57)迁陵县南阳里户籍简所出现“‘隶’和‘妾’皆是成年的女性奴隶,也属于‘壮女’行列”的认识,(58)在早先研究中或较可取。不过,在“臣”、“妾”分指奴、婢情形下,仍出现“隶”称,显示“隶”与“臣”、“妾”身份有别。奴婢虽附户籍,亦属财产,可被买卖。上引诸简记“隶”“自占书名数”;平民转化为“隶”,也以“徙”的方式实现。由此可知,“隶”在户口的男女统计中是被计入的,而奴婢则不计入户口的男女统计。岳麓秦简且有这样的记录:

      识为沛隶。沛为取(娶)妻,欲以肆、舍客室鼠(予)识。后弗鼠(予),为买室,分马一匹、田廿(二十)亩,异识(1197正/133正)(59)

      这显示主人不仅为“同居”之“隶”组建家庭、分与财产,而且当“隶”改变身份时,(60)非由主人放免,而经“异识”,即以从户中分出的形式实现。(61)这不由使人联想到以往关注不多的《法律答问》一则简文:

      ·户为“同居”,坐隶,隶不坐户谓殴(也)(二二)(62)

      后者特对“隶”犯罪时,户内他人是否连坐做司法解释,也反映相关身份较臣、妾为高。(63)裘锡圭曾将战国家庭的依附人口分为眷属子弟、臣妾、徒役和宾客。(64)臣妾虽有多种别称,未见称“隶”。“宾客也称为食客或客”(65)。据岳麓秦简“廿(二十)年十一月己未,私属喜曰”(115+114正/150正)(66),《二年律令·亡律》“奴婢为善而主欲免者,许之,奴命曰私属,婢为庶人,皆复使及筭(算)事之如奴婢”(一六二)(67)。此阶段已出现“介于奴婢和庶人之间的一个特殊阶层”——“私属”(68)。按“隶”本有附属、隶属义,《说文·隶部》“隸,附著也,从隶柰声”,《后汉书》卷一七《冯异传》“及破邯郸,乃更部分诸将,各有配隶”。李贤注:“隶,属也”(69),故当时除“私属”外,“隶”的地位同样低于一般平民,而“高于臣妾,主人没有买卖他们的权力”。他们或大致属于“眷属子弟”、“徒役”一类依附人口。

      “徒隶”可简称“徒”。通称的使用,反映出徒隶与司寇的差别。但通称下诸身份的同中之异,同样不宜忽视。

      刑罚序列中,低司寇一级的是隶臣妾。秦汉有“冗”、“更”一类供役方式,“冗指长期供役,更指输更供役”(70)。徒隶中,存在“冗”、“更”供役的是隶臣妾,且以隶妾多见。《秦律十八种·工人程》“冗隶妾二人当工一人,更隶妾四人当工[一]人,小隶臣妾可使者五人当工一人”(一○九)(71)中,“冗隶妾”、“更隶妾”并举,前者2人抵工1人、后者4人抵工1人,体现官府对长上、番上及全役无番者间的折算。《秦律十八种·仓》“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禀”(四九)(72),提到居官服役,隶臣每月粟米2石、隶妾1.5石;不服役时,则不领取。(73)这反映隶臣妾中存在固定时期服役者。有学者推测“隶臣妾有一点个人经济,或者说他们拥有不多的财富”(74),是有道理的。

      相对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并不以“冗”、“更”供役,可看作长役无番。(75)

      前引《秦律十八种·仓》记对隶臣妾发放口粮,称“禀”,以月计。律文下复提及“小城旦、隶臣作者”、“未能作者”,“小妾、舂作者”、“未能作者”,“婴儿之毋(无)母者”、“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隶臣田者”、“舂”等多种身份的口粮发放,亦称“禀”。(76)其间却未交代城旦所得口粮,值得注意。睡虎地秦简中,官府供给城旦舂、鬼薪白粲口粮多用“食”,以日计,如《秦律十八种·仓》“日食城旦,尽月而以其余益为后九月禀所”(五七)(77)。《仓》另则记“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劳与垣等者,旦半夕参;其守署及为它事者,参食之。其病者,称议食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参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五五、五六)(78)。相对隶臣妾“不从事”、“勿禀”,城旦生病,口粮仍酌情给予;即便不做土功,也按相关规定发放。(79)

      里耶秦简廪食简,记录有对隶臣妾口粮的供给:

      “禀隶臣”(8—211、8—2247)

      “禀隶妾”(8—1557、8—1584、(80)8—2249)

      “禀大隶妾”(8—760、8—762、8—763、8—766、8—1177、8—1839、8—2195)

      “禀小隶臣”(8—1551)

      “禀使小隶臣”(8—448+8—1360、8—1580)

      “禀未小隶臣”(8—1153+8—1342)

      “禀隶臣婴自〈儿〉”(8—217)

      “禀隶妾婴儿”(8—1540)(81)

      均称为“禀”。按作役官府隶臣“月禾二石”,依大月30日计,每日约6.667升,里耶秦简8—2247“禀隶臣周十月、六月廿六日食”,“三石七斗少半斗”,计10、6两个月,合计56日,每日约6.673升。禀食也是按月进行。秦律记隶妾“一石半”,每日5升。里耶秦简8—1839“出禀大隶妾徒十二月食”,以月禀食。涉及禀餐具体数量者,则作“粟米一石二斗半升”(8—760、8—762、8—763、8—2249)、“粟米一石二斗少半升”(8—766)、“粟米一石二斗六分升四”(8—1557)。以“粟米一石二斗半升”计,每日约4.017升,较律文规定要少些。秦律记城旦舂、隶臣妾婴儿“禾半石”、“禾月半石”,每日约1.667升。里耶秦简8—217“禀隶臣婴自〈儿〉”“六月食”“稻四斗八升少半半升”,也是依月廪食,每日约1.628升,同样接近。个别禀食简不以月计。简8—211禀隶臣“稻五升”,当是一天口粮。简8—1551禀小隶臣“粟米二斗”。依《仓》“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隶臣”“作者”同隶妾每日5升,“小隶臣”“未能作者”每日3.333升。此简禀食量大体为“作者”4—5天口粮,“未能作者”6天口粮。简8—1551禀隶妾婴儿“粟米五斗”。《仓》规定标准为“禾半石”、“禾月半石”,每日约1.667升。此简禀食量为隶妾婴儿10天口粮。

      而所见供给城旦舂、鬼薪白粲口粮简文,则作:

      “食舂、小城旦”(8—337、8—212+8—426+8—1632、8—216+8—351)

      “食舂、白粲”(8—1335+8—1115)(82)

      “食舂”(8—1576)(83)

      称“食”,而非“禀”。简8—1335+8—1115“粟米八升少半升”,“出食舂、白粲□等二人,人四升六分升一。

”,简8—1576“出粟米八升食舂央、刍等二

”,所记均为两人一日的口粮,约为4.167与4升,与隶妾相当。简8—212+8—426+8—1632“出以食舂、小城旦渭等七人,积七日,日四升六分升一”,“粟米一石九斗五升六分升五”。《校释》注:“出食共计47×25/6升=195升又5/6升,即一石九斗五升六分升五”(84),每人每日均约4.167升。简8—216+8—351“出以食舂、小城旦却等五十二人,积五十二日,日四升六分升一”,标准量与此同。所谓“积七日”、“积五十二日”,供给仍以日计,指1名舂或小城旦在47、52天的口粮累积。4.167升与简8—1335舂、白粲的口粮量一致,与里耶秦简隶妾每日约4.017升也较接近。此数字与秦律《仓》小城旦每日3.333—5升,同样不尽相合。由此反推,简8—1551禀小隶臣“粟米二斗”,为5天口粮的可能性较大。这里,小城旦、小隶妾均属“高五尺二寸,皆作之”的“小城旦、隶臣作者”。

      由上,官府廪给隶臣妾称“禀”,供应城旦舂、鬼薪白粲则多称“食”。(85)前者多以月计,但也存在1、5、10天的廪给记录。后者更多以日计。廪食上,隶臣每日约6.667升;舂、白粲、隶妾与小城旦、小隶臣较为一致,略多于4升;婴儿约1.667升。将此与前论睡虎地秦简相参照,隶臣妾与城旦舂、鬼薪白粲在廪食管理上,亦存差异。

      前论隶臣妾与司寇类似,同样存在免老。城旦舂则未见免老,而存在“仗城旦”身份。《秦律十八种·司空》云“仗城旦勿将司;其名将司者,将司之”(一四七)(86)。城旦舂一般着红色囚服,戴红色毡巾,附木械枷锁,而被监领劳作。整理小组又注:“仗,疑读为杖。老人持杖,故古时称老人为杖者。《论语·乡党》:‘杖者出。’孔注:‘杖者,老人也。’此处仗城旦因年老,故不必将司。”(87)里耶徒作簿中,有“仗城旦”(8—801、8—1278+8—1757、8—1143+8—1631、8—1279)(88),或作“丈城旦”(8—686+8—973)(89)。《礼记·王制》有“五十杖于家,六十杖于乡,七十杖于国,八十杖于朝”(90),《盐铁论·未通》贤良文学举上古“五十已上曰艾老,杖于家,不从力役,所以扶不足而息高年也”(91)。“杖于家”与“不从力役”联系言说,值得注意。“仗城旦”恐非优赐高年的“受仗(杖)”一类,而与年老力衰的身体状况相涉。有别于隶臣妾,城旦即便老衰,不过特名“仗城旦”、“丈城旦”,官府根据所需仍加役使。

      秦代郡县使用大量罪徒役作,相关机构并制有“徒作簿”、“作徒簿”。这些记录,初看颇显庞杂。然而实际上,诸官作徒多来自另外机构的调拨,而提供的机构是较为固定的。

      

      由上表可以看到,城旦舂、鬼薪白粲及居赀赎责(债)均来自司空,(95)而隶臣妾则来自仓。即徒隶的本司所属并不一致:隶臣妾属仓,城旦舂、鬼薪白粲属司空。换言之,司空与仓是秦代地方管理徒隶的主要机构,而所统群体有别。各种罪徒在县下诸官劳作,实是统领机构司空、仓二官因需散配诸司的呈现。

      其他簿籍、文书对此也有反映。“

一年司空十二月以来,居赀、赎、责(债)薄(簿),尽三月城旦舂廷”(8—284)(96),属司空制簿。里耶第10层木牍“卅四年十二月仓徒簿冣”,列累计使用人员(次):“大隶臣积九百九十人”,“小隶臣积五百一十人”,“大隶妾积二千八百七十六”(10—1170)(97)。而里耶秦简县曹“计录”、诸官“课志”中,(98)只“司空曹计录”(8—480)、“仓曹计录”(8—481)有“徒计”;“司空课志”(8—486)出现“舂产子课”,“仓课志”(8—495)出现“徒隶死亡课”、“徒隶产子课”。(99)前引简16—6正面“嘉、谷、尉各谨案所部县卒、徒隶、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簿”,此简背面记任务进一步下达:“三月庚戌,迁陵守丞敦狐敢告尉:告乡、司空、仓主,听书从事。尉别书都乡、司空,[司空]传仓,都乡别启陵、贰春,皆勿留脱。它如律令。”(100)(句读略有调整)迁陵县守丞通知县尉,县尉通告诸乡部、县司空、县仓。具体操作是:县尉抄送文书给都乡、司空;司空进一步传送给仓,都乡则另抄送给启陵乡、贰春乡。县尉负责县内徭役征派,人员调发却只通知三类机构而未言其他,正是由于秦户籍藏乡,乡掌握所部县卒、司寇、隐官、践更县者信息,而司空主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责(债),仓主隶臣妾的缘故。

      至于军事活动,《左传》“哀公二年”记赵简子军誓:“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101),末句颇为要紧。人臣属私奴婢。“隶”在汉晋注虽官役、官徒说并存,(102)实际主要指私属一类。联系《左传》“降在皂隶”、“舆臣隶、隶臣僚”、“马有圉”诸语,(103)“人臣隶圉”主要指私属、奴婢。他们参与军事,有望改变身份。《秦律十八种·军爵》记“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其不完者,以为隐官工”(一五五、一五六)(104)。隶臣如斩首立功,可直接成为一级爵的公士;归还爵位,可使故妻为隶妾者免为庶人。这是徒隶不仅军中从役,而且参加战斗的明证。不过,规定实际只涉及隶臣。考虑到拥有技艺、受严格控制的工徒尚且参战,这里却不涉及城旦、鬼薪,恐非偶然。里耶秦简中有徒隶捉捕亡卒而得购赏的记录:“□出钱千一百五十二购隶臣于捕戍卒不从”(8—992),“令佐华自言:故为尉史,养大隶臣竖……竖捕戍卒□□事赎耐罪赐,购千百五十二”(8—1008+8—1461+8—1532)(105)。于、竖二人具体身份,均为隶臣。此外,战国时白徒较为活跃,不仅从事役作,也出征作战。(106)《奏谳书》引战国鲁国律令“白徒者,当今隶臣妾。倡,当城旦”(一七五)(107),亦可参考。(108)

      相对司寇、隶臣妾良贱仍可通婚。(109)城旦舂、鬼薪白粲亲属没入官府,原有家庭解体。(110)不过,城旦舂、鬼薪白粲中,“小”的身份常见。这显然不能仅以没入或犯罪解释。(111)前引“司空课志”(8—486)有“舂产子课”,显示对舂生育后代的重视。对帝国而言,城旦舂、鬼薪白粲有后代,可以增加人口资源。因此,城旦舂、鬼薪白粲在两性联系及产育后代方面,官方应该是允许的。

      综上,隶臣妾与同属徒隶的城旦舂、鬼薪白粲在服役方式、廪食管理、辖配官府、军事参与及婚配等方面均有不同。秦汉“徒刑”结构,早年学者从法制史角度论证“只存在两个等级,其中一个等级由城旦舂、鬼薪白粲构成,另一个等级由隶臣妾与司寇构成”(112)。而从社会等级身份而言,隶臣妾与城旦舂、鬼薪白粲同样多有差别,大体分属两个阶层。

      四 余论:爵制、刑罚序列衔接的若干问题考析

      秦、西汉早期是二十等爵作用较为突出的时期。刘劭《爵制》将其划分为侯、卿、大夫、士四分层,(113)较为符合这一阶段的相关情形。名田宅、置后、傅籍、免老、刑罚等权益要素附丽于爵位,使爵位的等级性社会身份意义,一度颇为显著。与之伴随,低爵存在一些更小分层,如一、二级爵公士与上造之间。《秦律杂抄·除吏律》“·有兴……上造以上不从令,赀二甲”(一、二),《游士律》“·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五)(114),显示秦律在军兴、助秦人出境以上造为界作了区分。《奏谳书》南郡卒史复狱引秦律“篡遂纵囚,死罪囚,黥为城旦,上造以上耐为鬼薪”(一五八),《二年律令·具律》又有“上造、上造妻以上,及……有罪,其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耐以为鬼薪白粲”(八二)(115)。其实,爵制在一、二级间即设分界,渊源有自。《商君书·境内》云:

      军爵: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爵;自二级以上至不更,命曰卒。

      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自一级以下,有刑罪而已。(116)

      俞樾云:“出字疑当作士,古书士出字多互误”(117),蒋礼鸿将“公”字属上,断作“校徒、操、出公”,以“出公者即公士之讹倒”(118)。按:此既云“一级已下”,则“出公”如为“公(出)[士]”误倒,叙述顺序上不当在“校徒、操”后。朱师辙《商君书解诂定本》断作“校、徒、操,出公爵”,以“出公爵”指“校、徒、操”多在二十等爵外,(119)于诸说为长。相对“卒”,这些称“校、徒、操”者,主要服杂役于军中。而“一级已下至小夫”不仅包括公士,还应涉及身份更低群体。《秦律十八种·司》“公士以下居赎刑罪、死罪者,居于城旦舂,毋赤其衣,勿枸椟欙杕。鬼薪白粲,群下吏毋耐者,人奴妾居赎赀责(债)于城旦,皆赤其衣,枸椟欙杕,将司之”(一三四、一三五)(120)中,与“公士以下”对称的,是“鬼薪白粲,群下吏毋耐者,人奴妾”。前者似当涉及公士、公卒、司寇等身份,是否大体对应《商君书》所言“小夫”,也可以考虑。

      秦及汉初,司寇、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除官方赦免、减罪及赎免外,终身服役。相对文帝刑罚改革后“有年而免”,这一时期的身份具有一定稳定性。而考虑到功赏、刑罚相辅而成,近年秦汉法制史研究者,开始注意将相关序列与爵制相联系,即将司寇、徒隶纳入二十等爵为主体的等级身份序列中去理解。这种研究趋势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刊布后的台湾地区和日本学界,愈加显著。刘欣宁参据《二年律令》,在指出汉初是一个注重身份秩序的社会,由二十等爵、无爵公卒、士伍、庶人到隐官、司寇等,层层分明、井然有序时,“显然已将司寇与公卒、士伍、庶人等相提并论”(121)。而“鹰取祐司先生是最早将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全部纳入等级身份体系中加以理解的学者”(122)。鹰取氏在《秦汉时代的刑罚与爵制性身分序列》一文第二节“指示爵位的身分序列”、第三节“秦汉时代的刑罚与爵制性身分序列”,展开了相关论述。文中“确认司寇、隶臣妾、城旦舂为准爵位身分指标”,“司寇、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皆非劳役名,而是爵制性身分序列上的身分指标”及“司寇、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分别为将犯罪者贬至爵制性身分序列之第-1级、第-2级、第-2.5级、第-3级的刑罚”等意见,(123)均值得后来研究者重视。“陶安先生则从‘身份’的角度讨论城旦舂等的法律上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即通婚、赔偿或拥有财产等权利,认为城旦舂等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并不都相同,他们所享受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也可以上下伸缩,这与二十等爵制控制‘百姓’的诸种权利和义务是一脉相通的:秦国通过爵位和刑罚等手段赋予个人以固定的地位,并按照法定的地位(即‘身份’)分配资源与劳动义务”(124)。此外,陶安在具体论说同时,还特别提出“包含刑罚身分的秦代身分制度”的概念,(125)将相关思考引向深入。

      不过,将司寇、隶臣妾,及城旦舂、鬼薪白粲依社会身份特征,大体分为三组,而尝试纳入“爵制-刑罚”身份序列,需要思考:秦汉“適戍”、“七科谪”等所谓“贱民”,与上述序列是什么关系。此外,与司寇及隶属官府的徒隶平行存在,有隶属私人的奴婢及私属、隶等群体,两者又存在怎样的联系。以往讨论中,对这些问题的关注似有不足。

      先说前者。秦及汉初,司寇、徒隶身份固然低于一般平民,但我们谈到“低于一般平民”的群体,往往更多想到的是“尝逋亡人、赘壻、贾人”(126),及武帝时“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壻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籍七”等“七科谪”(127)。这些当时被视作“贱民”的群体,在战国时期已较突出。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所附《魏户律》、《魏奔命律》即提到“叚(假)门逆吕(旅),赘壻后父”(一八五、一九五),“吕”或作“

”(二三五)(128)。如何理解这些“贱民”与上述序列的关系呢?按鹰取祐司在讨论私奴婢与相关身份序列关系时,曾提到“爵制性身分序列终究只是在被官府支配及管理者之间形成秩序的。奴婢作为主人的财产并不处于官府的支配及管理之下,所以在爵制性身分序列中是没有位置的”(129)。这提供了一种富有启发性的思考角度。由此推之,秦汉“贱民”中,除“亡命”等属罪徒,(130)其他群体则处在“官府的支配及管理”与私人的支配及管理之外,身份上具有更多自由。关于后类群体,《魏户律》、《魏奔命律》特别规定“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三枼(世)之后,欲士(仕)士(仕)之,仍署其籍曰:故某虑赘壻某叟之乃(仍)孙”(一九五、二○五、二一五),“今遣从军,将军勿恤视……攻城用其不足”(二五五、二七五)(131),的确显示所享权益较一般民众为低,然从爵制序列及官、私依附群体的角度来看,他们仍然属于无爵或低爵者。谪戍问题,学界一直较为关注。对谪戍与迁刑、徙民实边,谪戍与弛刑士的差异,之前已有很多讨论。(132)至于谪戍者身份及相关特征,廖伯源的分析值得注意:赀戍、谪戍,俱强制为之,恐其逃亡,皆遣吏押送。而不同点也是较为明显的。赀戍:有罪罚戍边。有刑期,戍边有期限。谪戍:则以身份贱而戍边。不以罪,为应急,仅于边患紧急,戍卒不足时往戍,及边境无事,则可解甲归乡。(133)这些“身份贱”“及边境无事,则可解甲归乡”者,若从以爵制序列为中心的法定社会等级身份看,实际多属无爵或低爵者。不仅文献中熟知的“发闾左谪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134),属于上述情形;里耶秦简“贷適戍士五(伍)高里庆忌”(8—899)对適戍名庆忌者“士五(伍)”身份的交代,(135)同样符合这一认识。至于文献中明确使用的“贱民”用语,如《史记》卷九七《郦生陆贾列传》“初,沛公引兵过陈留,郦生踵军门上谒曰:‘高阳贱民郦食其……’”(136)从“好读书,家贫落魄,无以为衣食业,为里监门吏”知,他实际为低爵或无爵者。而《汉书》卷四九《晁错传》“秦始乱之时,吏之所先侵者,贫人贱民也”(137),“贫人”、“贱民”连称,情形同样类似。要言之,秦汉“贱民”除部分罪徒外,主要包括身份自由但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无爵、低爵者。以往学者所论爵制-刑罚身份序列,应该可以涵盖这些群体。

      再看第二个问题。徒隶之中隶臣妾身份,早年曾引起学界热烈讨论。(138)学者已注意它在罪徒身份外,又具有官奴婢特征。而所谓“官奴婢特征”(139),其实很可重视。按官奴婢是与私奴婢相对而出现的称谓。徒隶中具有“官奴婢特征”的隶臣妾与私奴婢,分属官、私依附群体,彼此存在怎样联系,需要考虑。检诸出土简牍与传世文献,这一情形值得注意:相对较为多见的“人臣妾”、“人奴婢”一类私奴婢称谓,秦及汉初很少出现和使用“官奴婢”用语。而据新出里耶秦简等资料,地方官府所役使的身份低于平民群体,基本都是司寇与徒隶。需要指出,前辈学者已有对官、私领域身份低于平民的依附群体之间,如何联系与对应的初步思考,如“城旦舂在刑狱中受到的待遇和人臣妾处于同一水平”,“秦的罪犯城旦舂是一无所有的……这和人奴妾完全一样”(140)。而在这里,具有“官奴婢特征”隶臣妾及常常与之并称的“收人”群体,无疑更为值得关注。

      徒隶来源除战俘、罪犯及没入的相关家属外,里耶秦简中还出现了购买记录:

      

二年九月甲戌朔朔日,迁陵守丞都敢

      以朔日上所买徒隶数守府。·问

      敢言之。

(正)(8—664+8—1053+8—2167)

      

三年二月壬寅朔朔日,迁陵守丞都敢言之:令曰恒以朔日上所买徒隶数。

      ·问之,毋当令者,敢言之。(正)(8—154)(141)

      □□□少内

      买徒隶用钱□□万三千□

      少内□佐之主(9—1408)

(142)

      迁陵县守丞在始皇三十二年二月、九月朔日,将入购徒隶上报洞庭郡。据“令曰恒以朔日上所买徒隶数”,属县在每月一日上报上月所购徒隶,已为固定制度。而相关具体钱额的拨付,则大体由县内诸官之一的少内办理。前引研究有认为官府所买徒隶是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三种;亦有认为人奴妾即私奴婢,与城旦舂待遇相同,二者的经济、社会地位较为一致。(143)依购买徒隶简文,前说有一定道理;从长役无番考虑,后说也确有相合。不过,睡虎地秦简《封诊式·告臣》提到私人告请官府将自家奴婢治罪,并谒卖于公,爰书格式为“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买(卖)公,斩以为城旦,受贾(价)钱’”(三七、三八)(144)。甲的身份,入官前是“臣”;被官府买入后,“斩以为城旦”。对官方而言,买来的虽是城旦,却因治罪的缘故,不但并不代表之前身份,而且与之前身份并不对等。《封诊式》是当时案件处理的范式汇编,(145)既显示上述情形在当时较为习见,也说明城旦舂与私奴婢在身份及地位上并不对等。(146)

      《秦律十八种·属邦》“道官相输隶臣妾、收人”(二○一)(147),记边远地区所输对象主要是“隶臣妾、收人”。其中,收人多为没入官府的罪犯连坐家属。据《二年律令·金布律》“诸收人,皆入以为隶臣妾”(四三五)(148),收人常进一步转化为隶臣妾。学者亦关注官府将徒隶赏赐及对外租借的问题,而讨论所涉及者实际主要为隶臣妾。(149)《法律答问》云“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能捕者购臣妾二人”(五三),《秦律十八种·仓律》又有“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叚(假)者,叚(假)之,令就衣食焉”(四八)(150)。学界多有认为这些指隶臣妾。倘此说可从,这里使用“臣妾”、“妾未使”一类省略性称谓,与“臣”、“妾”、“臣妾”、“人奴”、“人奴妾”等私奴婢所用称谓接近。又,秦汉私奴婢存在良贱为婚。这与隶臣妾类似,而与城旦舂等有别。香港中文大学藏简牍“奴婢廪食粟出入簿”(151),记私奴婢“大”、“使”、“小”、“儿”各年龄分层的廪食标准,(152)与前论《秦律十八种·仓》“从事公”隶臣妾情况多可对应,且同样“禀”以月计。前论身份称谓“隶”,更多做附属、隶属解。“隶臣妾”之“隶”,或同此义。隶臣妾具有隶属官府的臣妾的涵义。一般理解,官、私奴婢与徒隶、司寇是平行并列关系。由于秦及汉初文献很少提到官奴婢。而国家役使的身份低于平民人群,又主要是徒隶、司寇。或可推测:文帝刑罚改革“有年而免”以前,人奴婢与官府徒隶分属并行的两个序列。其中,私奴婢与徒隶中的隶臣妾地位大体相当,对应性较高。

      文帝十三年(前167)刑罚改革,终身服役改为“有年而免”,原身份刑按等级依次“累进减免”。此后至东汉,刑罚序列进一步调整为三级: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隶臣妾走向消亡。(153)那么,为何上述诸种中偏偏取消了隶臣妾一级呢?这一变化的发生,以往很少得到解释。按文帝相关改革“属于结构性的变动”,司寇、徒隶“有年而免”,使旧有身份结构开始发生变动。官、私奴婢虽依然存在,但私奴婢却不复与隶臣妾、收入对应。由于以往同私奴婢地位相当的主要是隶臣妾。伴随后者刑期一并转为有期,二者身份不匹配情形就显得尤为突出。刑罚序列在后续演进中特将隶臣妾等级取消,或缘此故。

      据学者意见,秦及汉初,伴随爵制序列向下延伸,无爵者不仅可与司寇、隐官,且进一步与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构成序列。(154)而隶、私属、奴婢,则与上述序列下端并行呼应。《逸周书·文传》引《夏箴》曾云:

      小人无兼年之食,遇天饥,妻子非其有也;大夫无兼年之食,遇天饥,臣妾舆马非其有也。(155)

      “小人”、“大夫”对照,“妻子”与“臣妾舆马”对言。先秦社会,只有地位较高的“大夫”才有臣妾,一般“小人”无法企及,只有全活妻儿罢了。而战国、秦及汉初,不仅官员、高爵者,即便一般低爵、无爵者也往往拥有臣妾。(156)不但官府大量役使徒隶,民众也对私奴婢多有使用。如何拥有更多臣妾、马牛,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当时盛行的日书中,此类内容就占有重要篇幅。文帝刑罚改革以后的两汉社会,“政府的意愿上是要逐渐减少贱民和刑徒群体,保持乃至不断增加编户的数量,它体现在政府对于解放奴婢的一再努力,以及汉文帝时对刑法的改革,经过这样的改革,取消了司寇、隐官的存在,并且将无期刑改为有期刑,使得官府控制的刑徒数量不至于无限增加”(157)。而战国、秦及汉初这一阶段所出现的旧有贵族瓦解,平民崛起、上升,则并非伴随原有贱民的消减。汉文帝刑罚改革之前的秦及汉初,乃是身份低于平民群体数量较多、官私拥有奴婢较为普遍化的历史时期。

      文章完成较早,2012年10月提交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简牍与早期中国”学术研讨会暨第一届出土文献青年学者论坛,并在会上宣读。评议人张忠炜先生给予诸多意见。修改又承阎步克、杨振红、蒋非非、陶安、张荣强、汪桂海、马怡、魏斌、王伟、凌文超、琴载元等先生与匿名评审专家提供宝贵意见,谨此一并致谢!

      ①日本学界探讨较早,镰田重雄、栗原朋信、守屋美都雄启端,西嶋定生提出二十等爵理论,影响深远。睡虎地秦简公布后,古贺登、初山明、冨谷至对之前研究多有检讨与反思。张家山汉简发表后,石岡浩、宫宅潔、椎名一雄等复多有推进。相关参见大栉敦宏《国制史》“爵制”条,佐竹靖彦主编:《殷周秦汉史学的基本问题》,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192—195页;工藤元男编《日本秦简研究现状·爵制、身份制度》(楯身智志撰),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6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78—182页;椎名一雄《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にみ之る爵制》“序言”,《鴨臺史學》6,2006年等。中国学界较系统讨论主要有廖伯源《汉代爵位制度试释》,《新亚学报》10—1(下),1973年,第93—184页,《新亚学报》12,1977年,第183—242页;陈直《秦汉爵制亭长上计吏三通考》,《西北大学学报》1979年第3期;高敏《从云梦秦简看秦的赐爵制度》,《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55—169页,《秦的赐爵制度试探》(初刊《郑州大学学报》1977年第3期),《论两汉赐爵制度的历史演变》(初刊《文史哲》1978年第1期),《秦汉史论集》,郑州,中州书画社,1982年,第1—57页;朱绍侯《军功爵制考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此前有《军功爵制试探》、《军功爵制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1990年,《考论》属《试探》基础上改写、增订);柳春藩《秦汉封国食邑赐爵制》,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年;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第8章,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第317—372页:杨光辉《汉唐封爵制度》,北京,学苑出版社,2004年。近年最新成果,参见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第2章,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72—122页,《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第2章,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第33—87页;顾江龙《汉唐间的爵位、勋官与散官——品位结构与等级特权视角的研究》第2章第1节,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2007年,第46—70页;杨振红《秦汉官僚体系中的公卿大夫士爵位系统及其意义——中国古代官僚政治社会构造研究之一》,《文史哲》2008年第5期;凌文超《汉初爵制结构的演变与官、民爵的形成》,《中国史研究》2012年第1期,及拙文《秦汉军制演变研究》第3章第1节,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2013年,第165—178页。

      ②秦及汉初刑期问题的学术回顾及新近论述,参见籾山明著,李力译《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研究》第5章,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201—238页。

      ③吴荣曾:《胥靡试探——论战国时的刑徒制》,《先秦两汉史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148—161页。

      ④关于司寇、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秦汉法制史研究一直有“劳役刑”与“身份刑”的不同认识(相关参见[日]冨谷至著,柴生芳、朱恒晔译《秦汉刑罚制度研究》,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另有一些学者使用“徒刑”概念([德]陶安あんど:《秦漢刑罰体系の研究》,東京,創文社,2009年;韩树峰:《汉魏法律与社会——以简牍、文书为中心的考察》,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其中,陶安所用“徒刑”实指身份刑,与韩树峰所用概念仍有所不同)。这一时期的相关量刑,实同时具有“劳役刑”、“身份刑”双重特征,且后一特征更为突出。下文讨论即权用“身份刑”一语。当然,从文帝改革后刑罚制度发展趋势看,又“存在一个从身份到劳役的过程”。鉴于“劳役刑”、“身份刑”问题复杂,本文不在法制史层面开展分析,而更强调徒隶相关的社会身份特征。这里“社会身份”,不取与“自然身份”相对的宽泛概念,而指国家法定的社会等级身份。

      ⑤此阶段“完”、“耐”涵义的相关讨论,参见韩树峰《秦汉律令中的完刑》,《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4期;《耐刑、徒刑关系考》,《史学月刊》2007年第2期;又参见氏著《汉魏法律与社会——以简牍、文书为中心的考察》第1章,第1—24页。

      ⑥国内较系统论述参见张金光《秦制研究》第7章《刑徒制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520—552页;张荣芳、高荣《简牍所见秦代刑徒的生活及服役范围》,《秦汉史与岭南文化论稿》,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1—15页,等等。

      ⑦学界对罪徒,特别隶臣妾身份的讨论,极为丰富。但研究较多集中在隶臣妾属于刑徒还是官奴婢,隶臣妾自身发展线索如何等问题。学术史梳理及最新探讨,参见李力《“隶臣妾”身份再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張家山247號墓漢簡法律文献研究及其述評(1985.1-2008.12)》,東京,東京外國語大學アヅア·アフリカ言語文化研究所,2009年。

      ⑧陶安あんど:《秦漢刑罰体系の研究》第2章,第54—110页;吕利:《律简身份法考论——秦汉初期国家秩序中的身份》第8章,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266—280页;吴荣曾:《隶臣妾制度探讨》,吴荣曾、汪桂海主编:《简牍与古代史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1—32页;[日]石岡浩:《秦漢代の徒棘と司寇——官署に隶属する有職刑徒》,《史學雜誌》第121编第1号,2012年。近年韩国学者对司寇及耐刑的讨论,也一定程度涉及此问题。[韩]李成珪:《秦·汉

再检讨-云梦秦简

〈二年律令〉斗司寇

》,《東洋史學研究》81,2003年;[韩]任仲爀:《秦汉律

耐刑一士伍

》,《中國古中世史研究》19,2008年。

      ⑨李季平:《唐代奴婢制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张泽咸:《唐代阶级结构研究》,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424—499页;胡戟等主编:《二十世纪唐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820—823页;李天石:《中国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研究》,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

      ⑩秦汉较多侧重刑罚,而唐代则是魏晋南北朝贵贱等级发展的结果,具有很大的社会文化基础。唐代官户、杂户主要源自被籍没的罪犯,但当时也存在有期徒刑及相应刑徒。

      (11)相关学术梳理,参见王伟《秦汉简牍所见刑罚研究》第3章,博士学位论文,中国人民大学,2013年,第44页。

      (12)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文物》2003年第1期;曹旅宁:《释“徒隶”兼论秦刑徒的身份及刑期问题》,《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李力:《论“徒隶”的身份——从新出里耶秦简入手》(初刊《出土文献研究》第8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张家山247号墓汉简法律文献研究及其述评(1985.1-2008.12)》,第425—434页。

      (13)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4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149、143页。

      (14)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11页。

      (15)《秦律十八种·内史杂》简一九三,《秦律杂抄》简四、六、一一七。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释文,第63、80、121页。

      (16)据《二年律令》,西汉初已不使用这一刑罚等级。从名称推想,“候”的军事意味较强。秦可能在统一前后,逐渐省去这一等级。此承王伟兄提示。

      (17)参见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216、218页。

      (18)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216页。

      (19)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著:《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2—33、264、409页。按:最初发表编号为⑧17、⑧1028、⑧1957。

      (2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第53页。

      (21)[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38页。官户“州县无贯”、“唯属本司”,又见《唐律疏议》卷三《名例》、卷六《名例》、卷一四《户婚》,第57、131、270页。

      (22)参见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232、231页。

      (23)这里不排除司寇、徒隶因身份原因,另作规定,而今《二年律令》未见其文的可能。不过联系名田宅、后子傅籍时,司寇多与低爵、无爵者一并叙述。故就司寇而言,律文另作登载的可能性较小。

      (24)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231页。

      (25)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234页。

      (2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第34页。

      (2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第35页。

      (28)任仲爀也较倾向这一判断。参见《秦汉律中的庶人》,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二○○九》,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02页。

      (29)《唐律疏议》卷三《名例》“杂户者……依令‘老免进丁受田依百姓例’,各于本司上下”。具体为“天下百姓给园宅地者,良口三人已下给一亩,三口加一亩;贱口五人给一亩,五口加一亩”,第57页;[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户部郎中员外郎”条,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74—75页。

      (30)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著:《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165页。

      (3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前言,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第4页。

      (32)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著:《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430、196、85、180页。

      (33)张春龙:《里耶秦简中迁陵县之刑徒》,李宗焜主编:《古文字与古代史》第3辑,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2年,第457页。

      (3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第140页。

      (35)秦又有“城旦司寇”、“舂司寇”,属司空所管,与一般司寇不同。据《秦律十八种·司空》,城旦司寇主要来自劳作三年以上的减刑城旦,负责监率城旦舂等劳作。

      (3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第54页。

      (37)相关参见里耶秦简8—106、8—130+8—190+8—193、8—736、8—756、8—1008+8—1461+8—1532、8—1558等。

      (3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第63页。

      (39)何有祖:《里耶秦简牍缀合(五)》,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704,2012年5月26日。按:“曰”,原作“田”,今据原简文订正。

      (40)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236页。

      (41)《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65年,第52、63页。

      (42)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341页。

      (43)早年学者据睡虎地秦简及传世文献,亦有以“徒”与“隶”在秦代划分清楚,“徒”为自由民,“隶”是罪犯。罪隶名称“徒”,系汉朝以下的事(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第7章,第302—306页)。按秦代“徒”所指有宽泛一面。“徒隶”可称“徒”,与此并无矛盾。而秦除“府隶”、“隶臣”外,实存在“隶”这一身份。后种称谓所指,或非罪犯。

      (44)李力分析徒隶时也提到:“因从未见有‘隶臣妾’简称‘隶’者。该‘徒隶’当是指这三种刑徒。”《论“徒隶”的身份——从新出里耶秦简入手》,第428、434页。

      (45)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341页。

      (46)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著:《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238、355、395、362、438页。

      (47)张春龙:《里耶秦简所见的户籍和人口管理》,第194页。

      (48)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发掘报告》,长沙,岳麓书社,2007年,第205页。

      (49)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第155、156、161页。

      (50)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著:《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395页。

      (51)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著:《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167、211页。

      (52)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著:《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164页。里耶秦简还见有“出禀大隶妾徒十二月食”(8—1839)的表述。

      (53)李学勤在分析《奏谳书》“女子符在大夫明处称为‘隶’”时,指出“这和《周礼》的罪隶等等都有区别”。参见《简帛佚籍与学术史》“三《〈奏谳书〉初论》”,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208页。

      (54)里耶秦简8—1379、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七三。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著:《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318页;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第110页。

      (55)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简一三四、一四二,及《法律答问》简二○、七四、一四一,释文,第51、52、98、110、126页。

      (56)张荣强:《湖南里耶所出“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汉唐籍帐制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7—36页;黎明钊:《里耶秦简:户籍档案的探讨》,《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2期;陈絜:《里耶“户籍简”与战国末期的基层社会》,《历史研究》2009年第5期。

      (57)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发掘报告》,第208页。

      (58)张荣强:《汉唐籍帐制度研究》,第15页。

      (59)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161页。

      (60)上引简0040正面作:识故为沛隶,同居。

      (61)整理者注:“异,《说文·异部》训‘分’,从沛户分出。《史记·商君列传》:‘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164页。

      (6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第98页。

      (63)岳麓秦简整理者释“妾,女奴”:“只有后文简115、119、133所谓‘隶’,男女通用,或与‘臣妾’、‘奴婢’略有别。”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163页。

      (64)裘锡圭;《战国时代社会性质试探》,《古代文史研究新探》,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388—410页。

      (65)裘锡圭:《战国时代社会性质试探》,第410页。

      (66)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185页。

      (67)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155页。

      (68)王爱清、王光伟:《试论张家山汉简中的“私属”》,《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王爱清:《“私属”新探》,《史学月刊》2007年第2期。

      (69)《后汉书》卷一七《冯异传》,第642页。

      (70)杨振红:《秦汉简中的“冗”、“更”与供役方式——从〈二年律令·史律〉谈起》,ト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二○○六》,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81—89页。

      (7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第45页。

      (7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第32页。

      (73)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又云“禀衣者,隶臣、府隶之毋(无)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钱,夏五十五钱;其小者冬七十七钱,夏卌四钱。舂冬人五十五钱,夏卌四四钱;其小者冬卌四钱,夏卅三钱。隶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九四、九五)。末尾在“禀衣者,隶臣、府隶之毋(无)妻者及城旦”基础上,复对“隶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在禀衣管理上特作规定,似显示成年隶臣妾服役时,官府依季节禀衣;不服役时,官府不再提供。

      (74)吴荣曾《隶臣妾制度探讨》及引栗劲《秦律通论》说(吴荣曾、汪桂海主编:《简牍与古代史研究》,第28—29页);高恒:《秦律中“隶臣妾”问题的探讨》,《文物》1977年第7期。

      (75)此种情形,亦可联系唐代官户与官奴婢人身役使上的差别。按唐代官户与官奴婢人身役使上主要区别为:官户同杂户一样上番服役,而官奴婢长役无番。《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刑部郎中员外郎”条“凡配官曹,长输其作;番户、杂户,则分为番”,本注曰“番户一年三番,杂户二年五番,番皆一月。十六已上当番请纳资者,亦听之。其官奴婢长役无番也”。而个别属“杂伎则择诸司之户教充”者,有分番。本注曰“官户……男年十三已上,在外州者十五已上,容貌端正,送太乐;十六已上,送鼓吹及少府教习。有工能官奴婢亦准此。业成,准官户例分番”(第193页)。《天圣令》以开元二十五年令为原本,所存《杂令》“唐19”条作“使有工能,官奴婢亦准官户例分番。愿长上者,听”(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378页)。

      (7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第32页。“舂,月一石半石”位居末尾,紧接“隶臣田者”书写。参之前身份皆两两呼应,疑此“舂”为“舂田者”省写。

      (7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第34页。

      (7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第33页。

      (79)陶安亦倾向刑徒役作时存在月食、日食的差别,参见《秦漢刑罰体系の研究》,第57—59、79页。

      (80)有学者尝试将简8—821、8—1584缀合。何有祖:《里耶秦简牍缀合(七则)》,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679,2012年5月1日。今据图版,两简茬口未完全相合。且因简8—821末字“妃”最末一笔“乚”的间隔,简8—1584上端残存一捺,无法与“妃”字“女”旁的捺笔拼合。而目前所见里耶秦简“妃”字,多是末笔“乚”竖向、横斜向拉长,“女”旁捺笔未有与右侧“己”交汇者。这里暂不做调整。

      (81)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著:《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115、451、358、365、451、218—220、288、398、443、356、151、364、284、116、353页。

      (82)两简缀合参见何有祖《里耶秦简牍缀合(四)》,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700,2012年5月21日。

      (83)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著:《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134、115—116、312、364页。

      (84)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著:《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115页。

      (85)蒋非非提示:“禀”、“食”,或在粮食提供方式上亦有不同。“禀”可能为官府直接提供粮食,自己来做,一月一发;“食”则是官府直接做好饭来供应。陶安2013年1月3日来信也提示:“‘禀以月计’也并不与‘1、5、10天’的禀给记录矛盾。与现代所谓月薪相比较的话……拿着月薪的白领职工因调动、跳槽等原因会出现十天、半月等不整齐的工作时段,只能用天数折算月薪。以天数折算的月薪还是月薪,与日工、短工等所领的工钱不同。仓把隶臣妾借给其他县官当然也会出现不满月的工作时段,只好以天数折算,不能与城旦舂的日食相比。”

      (8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第53页。

      (8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第54页。

      (88)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著:《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229、304、283、305页。

      (89)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著:《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203页。

      (90)《礼记正义》卷一三,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1346页上栏。

      (91)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定本)卷三,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192页。

      (92)两简缀合参见何有祖《里耶秦简牍缀合(二)》,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695,2012年5月14日。

      (93)此简与简8—1207+8—1255+8—1323、8—1340所记或为一事。

      (94)里耶秦简牍校释小组:《新见里耶秦简牍资料选校(二)》,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069,2014年9月3日。

      (95)“司空曹计录”第4项有“赀责计”(8—480),亦可为证。而除“隶臣系城旦”外,里耶秦简还见有“隶妾居赀”(8—145、8—1095、8—1566、8—1641)、“隶妾墼(系)舂”(8—145)等。他们服役当在司空,完毕后始返回仓。

      (96)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著:《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128页。

      (97)张春龙:《里耶秦简中迁陵县之刑徒》,第456页。这里“积”,指在10月内以日计而分别积累的人数。

      (98)参见拙文《秦县的列曹与诸官——从〈洪范五行传〉一则佚文说起》,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11辑。

      (99)参见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著《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164—166、169页。

      (100)马怡:《里耶秦简选校》,第147页。

      (101)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1614页。

      (102)参见吴荣曾《隶臣妾制度探讨》,吴荣曾、汪桂海主编:《简牍与古代史研究》,第21—22页。

      (103)杨伯峻:《春秋左传注》“昭公三年”、“昭公七年”,第1236、1284页。

      (10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第55页。

      (105)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著:《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258、261页。

      (106)参见张全民《“白徒”初探》,《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第5期。《吕氏春秋·仲秋纪·决胜》又有“善用兵者,诸边之内,莫不与斗,虽厮舆白徒,方数百里,皆来会战,势使之然也”。又,上博简《曹沫之陈》亦出现“白徒”。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四)》,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263页。

      (107)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372页。

      (108)[宋]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卷六六《后土赦书》“番役诸卫、彍骑及……杂户、官户、白身有职掌者,和行从人等,各赐勋一转,物三段”(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374页),提到官户以上有职掌者有授勋资格,值得注意。

      (109)李天石:《中国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研究》,第65—68、85—91页;拙文《秦汉简牍中所见特殊类型奸罪研究》,《中国历史文物》2008年第3期。

      (110)陶安ぁんど:《秦漢刑罰体系の研究》,第60—61、79頁;吴荣曾:《隶臣妾制度探讨》,吴荣曾、汪桂海主编:《简牍与古代史研究》,第27页。

      (111)参见张金光《秦制研究》第7章《刑徒制度》,第523页。

      (112)韩树峰:《秦汉徒刑散论》(初刊《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修订稿收入《汉魏法律与社会——以简牍、文书为中心的考察》,第73页。日本学者亦有相关论述,参见官宅潔《秦漢時代の爵と刑罰》,《柬洋史研究》58-4,2000年。

      (113)《续汉书·百官志五》注引。《后汉书》志二八,第3631页。

      (11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第79、80页。

      (115)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365、123页。又见《汉书》卷二《惠帝纪》,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62年,第85页。

      (116)高亨:《商君书注译》,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47、152页。

      (117)高亨:《商君书注译》引,第147页。

      (118)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卷五,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14页。

      (119)杜正胜句读即从朱说。参见《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第330页。

      (12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第51页。

      (121)王伟:《秦汉简牍所见刑罚研究》第3章,第44页。

      (122)王伟:《秦汉简牍所见刑罚研究》第3章,第44页。

      (123)[日]鷹取祐司:《秦漢時代の刑罰と爵制的身分序列》,《立命館文学》第608号“松本英紀教授退職記念論集”,2008年;中译文见朱腾译《秦汉时代的刑罚与爵制性身分序列》,周东平、朱腾编:《法律史译评》,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27页。

      (124)王伟:《秦汉简牍所见刑罚研究》第3章,第4页。

      (125)参见陶安ぁんど《秦漢刑罰体系の研究》,第80—90页。

      (126)《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53页;卷一五《六国年表》,第757页。

      (127)《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索隐》“故汉七科谪亦因于秦”,第253页。《汉书》卷二四《食货志》注引应劭曰:“秦时以適发之,名適戍。先发吏有过及赘壻、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发,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戍者曹辈尽,复入闾,取其左发之,未及取右而秦亡。”(第1126—1127页)

      (12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第174、175页。

      (129)[日]鷹取祐司:《秦漢時代の刑罰と爵制的身分序列》,第37页。

      (130)相关学术梳理及较新探讨,参见保科季子《亡命小考——兼论秦汉的确定罪名手续“命”》,武汉大学简帛中心主办:《简帛》第3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343—358页。

      (13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第174、175页。

      (132)前者见臧知非《“谪戍制”考析》,《徐州师范大学学报》1984年第3期;胡大贵:《关于秦代谪戍制的几个问题》,《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1期;李玉福:《论秦汉时代的谪发兵制和刑徒兵制》,《政法论丛》2002年第6期。后者参见黄今言《秦汉军制史论》,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12—113页。

      (133)廖伯源:《〈尹湾汉简简牍·东海郡下辖长吏不在署、未到官者名籍〉释证》(初刊李学勤、谢桂华主编《简帛研究二○○一》,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简牍与制度:〈尹湾汉墓简牍〉官文书考证》(增订版),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94—195页,又收入《秦汉史论丛》(增订本),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236—238页。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十》有“谪戍”、“屯戍”条,以“谪戍者发罪人以守边也,屯戍者发罪人以实边”(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86页)。此暂不取。

      (134)《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第1950页。

      (135)简文参见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著《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245页。

      (136)《史记》卷九七《郦生陆贾列传》,第2704页。

      (137)《汉书》卷四九《晁错传》,第2297页。

      (138)参见李力《“隶臣妾”身份再研究》;《張家山247號墓漢簡法律文獻研究及其述(1985.1—2008.12)》。

      (139)高恒、高敏、黄展岳、徐鸿修、于豪亮、吴树平等学者认为隶臣妾是“官奴婢”,或“官奴隶”、“罪犯奴隶”;吴荣曾、刘海年认为隶臣妾部分是“官奴婢”,部分是“刑徒”;林炳德、曹旅宁认为刑徒、官奴婢未分化,或既是“官奴隶”,又是“刑徒”。上述相关学术梳理,参见吕利《律简身份法考论——秦汉初期国家秩序中的身份》第8章第1节,第262页。

      (140)吴荣曾:《隶臣妾制度探讨》,吴荣曾、汪桂海主编:《简牍与古代史研究》,第27页。

      (141)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著:《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197、93页。

      (142)里耶秦简牍校释小组:《新见里耶秦简牍资料选校(二)》,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069,2014年9月3日。

      (143)参见前引曹旅宁、吴荣曾相关研究。

      (14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第154页。

      (145)邢义田:《从简牍看汉代的行政文书范本——“式”》(初刊《严耕望先生纪念论文集》,台北,稻乡出版社,1998年,第387—404页),修订稿收入《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450—472页。

      (146)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人奴擅杀子,城旦黥之,畀主”(七三),“人奴妾治(笞)子,子以死,黥颜頯,畀主”(七四),及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奴婢殴庶人以上,黥頯,畀主”(三○),主要指私奴婢被官府处以“城旦黥之”、“黥颜頯”后交还主人,从而成为受过肉刑的私奴婢。

      (14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第65页。

      (148)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255页。

      (149)高恒:《秦律中“隶臣妾”问题的探讨》,第45—46页;吕利:《律简身份法考论——秦汉初期国家秩序中的身份》第8章第1节,第269—270页。

      (150)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第106、32页。

      (151)陈松长编:《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香港,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2001年,第54—60页。时代大体为西汉中期。

      (152)于振波:《〈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札记之一——关于奴婢之廪食标准》,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35,2006年2月25日。

      (153)此问题的最新关注及论述,参见吴荣曾《隶臣妾制度探讨》,吴荣曾、汪桂海主编:《简牍与古代史研究》,第29—32页。

      (154)隐官较为特殊。作为肉刑者免罪、放免后的身份,严格上不在爵、刑序列的直线上,而是这一序列的枝桠。

      (155)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逸周书汇校集注》卷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259页。

      (156)战国时期对“奴隶”、“徒役”的使用与剥削,参见裘锡圭《战国时代社会性质试探》,第387—429页。

      (157)此承杨振红先生2012年10月27日来信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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