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的几个问题_农民论文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的几个问题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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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470(2005)-01-0004(04)

一段时期以来,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处于相对沉寂的阶段。但近年来,形势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支持农民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2004年1号文件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方面,又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也正在起草之中。可以说,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现仅对几个合作社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问题做粗浅的分析。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回顾国际合作运动160年的历史,当年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将合作社视为革命的载体,主张由发展合作社达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而当代西方合作运动的兴起应该说是社会改良主义的产物。西方合作运动的主流理论和实际工作者将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合作社被视为解决资本主义制度所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的一种手段,合作社越来越多地被看作是一种经济组织,是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稳定器和安全阀,而不再是社会变革的工具。

西方的合作运动是资本主义物质文明的产物,也是资本主义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产物。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应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既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一部分,也应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部分。合作社的由来和发展告诉我们,市场机制和政府体制都不是万能的,市场经济越发展就越需要有合作社这类组织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及补充政府部门的功能。在市场由私人或公共企业所控制的情况下,农民合作社是市场中企业组织的一种替代形式,是具有一定社会功能的特殊经济组织,它的存在有助于完善市场秩序和规则,是政府、公司(私人或公共企业)以及农户社员都需要的一种组织形式。农户需要,因为它能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使分散的弱者联合起来,改变弱势集团的地位,降低进入市场的风险成本和交易成本,加强农户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公司在一定条件下需要,因为它可与合作社建立长期、稳定的契约关系,避免与分散的小农户进行一次性博奕的恶果;政府需要,因为合作社可以为国分忧,成为农村社会生活中的安全阀和稳定器。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将是政府有关部门在与国外进行农产品贸易谈判时持有的一个颇有份量的砝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立和发展,保持农民合作组织的自主权及生命力,将有助于巩固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有助于减轻国家的负担,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既要坚持市场导向,又要保持合作社质的规定性

自给或半自给的小农不会有强烈的合作需求,生存环境恶劣、甚至不具备起码生存资源的贫苦农民首先需要的也不是经济合作,而是社会救济和改善生存环境。农民合作组织的产生与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回顾国际上农业合作的历史,西方国家的农业合作组织一方面是农业劳动者的组织,另一方面又是私有者的组织,是“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由于西方农业合作组织的这种两重性,一方面,它成为与私人企业、垄断组织相抗衡的一种力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它又有可能成为垄断组织的附庸、垂直一体化的补充。更应注意到的是,近些年来,在一些西方国家中,一些大的合作组织本身已成为垄断组织,或通过合股方式与其它垄断组织相互渗透。这些组织在内部管理上一般还遵循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但在与外界打交道时却俨然是资本主义的金融巨头或大企业,这也说明西方农业合作组织确实是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一部分。以农场主为主体的西方农业合作组织与垄断资本既对抗又统一的关系,正是农场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地位的反映。

在当前的合作运动中,无论是国外的农业合作,还是我国的农业合作运动的发展,都显示出一个总的趋势,那就是以某些农产品为纽带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正日益取代着以社区为纽带的综合性合作组织的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越来越以某个特定产业的发展为依托。中国当前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先导性,这些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常常首先是达到一定生产水平、经营规模、具有较高专业化程度和商品率的专业大农户的联合,然后形成专业化的大农户与专业化的小农户的联合,以及专业农户与其它市场组织的联合,成为一种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基础上的新型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这种以专业化大农户为主体的合作社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但也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在这类合作社中,资本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节制,但仍然占据主要地位。如一些合作社规定,单个社员的股金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20%,这就出现一个问题:是否四、五个股东就可以在合作社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在这类合作社中,股额比例与产品交售额挂钩,按产品规模设股金,按股份多少设表决权,使专业大户掌握决策控制权。与股份的配置相一致,一些合作社规定,单个社员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总表决权数的20%。这里出现同样的问题:是否四、五个大户就可以完全掌握合作社的控制决策权?从今后的发展看,如何保持合作社的质的规定性,使合作社真正成为它的服务对象——农产品生产者(尤其是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专业农户)所有、控制和通过利用合作社的服务而受益的企业。在此前提下,充分发挥资本的作用,同时又对其加以节制,协调资本与劳动的关系,协调农产品生产和营销的专业大农户与专业小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专业农户作为合作社的所有者和服务的使用者与雇佣农业工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不断完善合作社的治理结构,这是一个理论和实践上都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是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不可能超越阶段、跨越式地发展

近年来,国际上合作组织的发展由早期的带有社会改良性质的组织日益转向具有更浓重经济色彩的组织,当前一些国家的合作社出现了公司化的倾向,与一般的投资者导向的企业(IOF)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小。是否中国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可以跨越历史阶段,与当代西方合作社的走向看齐?

第一,合作社的发展与特定的历史阶段与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相关联,这是无法跨越的。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公司目前已主宰了世界贸易和国际投资的70%以上,一个大型跨国公司的经济实力就超过一个中等国家。1997年全球有4.4万家跨国公司,其境外分支机构超过28万家,它们在全球范围配置资源和技术,抢占世界市场,营销网络布满全球。在农业领域,掌握世界农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市场的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也已转变为跨国公司(Trans -National Corporation),如雀巢公司、孟山都等,它们利用大型企业的集约做法,操纵世界市场,农产品出口大国的影响力进一步增强。

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各国的农业合作社企业不得不合并、集中和扩张,以扩大生产规模、降低成本、应对挑战。合作社的合并所带来的直接效果,就是以往的多个作为独立法人的合作社现在成为了一个大社的分支机构(分社)或营业部,从而不仅扩大了单个合作社的社员数量和资本规模,也实现了资金、设备、原材料和劳动力的集中调配和使用,使资金、物资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调剂余缺,提高了要素的使用效率,这样就大大节约了交易成本。同时,合作社的合并也使得购销业务大大集中,购销规模明显扩大,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取得规模效益。过去50年中,农业合作社企业的集中趋势加速。在荷兰,1949年,供应饲料和肥料的合作社有1160个,1998年只剩36个;牛奶加工合作社从426个,降为6个,占整个产量的85%;蔬菜和水果合作社批发市场从169个降为8个。在德国,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种被称之为“结构转换”的合作社规模扩大的趋势一直没有停止。1950年联邦德国共有23842个农村合作社,而到1998年这一数字缩减到4221个,但同期的社均成员数则由137个增加到711个,规模明显扩大。但中国的合作社,尤其是农村的专业合作组织,还处在萌芽和发育阶段,远未达到合并、集中和扩张的阶段。

第二,农民合作社的产生必须有其人文基础。合作社的发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但是合作社的发展又不单单是经济问题,合作社的文化建设是一个最重要、最根本的方面,它和农民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的发展、人文精神的培植和市民社会的发育有密切的关系。这个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没有这个过程,合作社即使发展起来,也会走形、变味、中途夭折。

丹麦有非常发达的农民合作社体系,但它们是怎么发展起来的呢?在19世纪的时候,丹麦成立了成人夜校。当时很多农民和他们的孩子都上夜校,他们在那里不光是学知识,还着重于对话,讨论历史和现实的社会问题,在上夜校的过程中积极参与民主决策。他们认识到要对自己的未来负责,这就奠定了合作社发展的人文基础,这也就是今日丹麦强大的合作社运动的力量源泉。

第三,即使是具有公司倾向(IOF)的合作社,它们仍要具有合作社的质的规定性,否则也就不成其为合作社了。如美国新一代合作杜与传统的合作社已经有了很大区别,更接近于普通股份制企业,但它仍保持了合作社的一些基本特征:①它不仅仅是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同时是服务对象——农业生产者所有的企业,投资者与服务对象的身份同一。②尽管新一代合作社的利润按成员的股份返还,但成员的持股额与农产品的交售配额挂钩,两者比例一定,这实际上是间接的剩余按交易额的比例返还。③普通股份制企业中往往有一个或几个股东处于控股地位,而新一代合作社不允许少数人控股局面的形成。相比之下,中国的合作社,尤其是农村专业合作社,具备合作社基本性质的还很少,还处于发展和逐步规范的时期。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应淡化、削弱部门及行政色彩

近些年来,中国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名称很多,形式各异,而且往往隶属于不同的部门。如中国科协下属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被界定为农民的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其中有一部分已成为经济实体型的组织,农业部亦负责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乡镇的一些站所(如畜牧兽医站)也领头兴办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来自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的初步统计显示,到2003年,中国农村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近14万家。其中,农民专业协会约占85%,专业合作社约占10%,股份合作社约占5%。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粗略统计,到2003年底,系统内的专业合作社超过1.4万家。其中,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其它行业所占比例依次为44.70%、15.35%和39.95%,入社农户达到351.14万人,入股金额13.6万元。另据中国科协2002年所作的调查统计,农村各类专业技术协会达9.2万余家,拥有会员约660万人。其中,县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8.2万家,占协会总量的近90%;拥有会员595万人,占会员总量的90%以上。但这些统计数字所体现的合作社仍呈现异质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同时统计数字本身也有重复和不协调之处。统计数字涉及的三类垂直系统领办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大方向一致,但由于各部门的条条领导及部门之间清晰的边界,农民合作社的组织资源无法整合在一起,不能发挥整体效益。

在政府部门与合作社的关系中,“官办”与“民办”结合的均衡点在何处?中国农村各类合作社如何处理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合作社的发展如何借助政府的力量又不损害合作社的自治与独立的原则?现存的关系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合作社的发展趋势?这些都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我们曾指出,既定的外部制度框架决定了目前中国的政府(主要是各级地方政府)与合作组织之间的干预和被干预、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而我国农民群众的教育水平、文化素质状况以及“官本位”的行政管理体制弊端又导致合作社优秀领导人的阙如。在我国当前这一特定阶段,即市场体制不健全、要素市场不完善、法律基础阙如的情况下,对合作社来说,寻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和保护,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来说,倡导与支持(干预)合作社的发展,甚至自己动手来办类似合作社这样的农村经济组织,也并不单单是出于意识形态的考虑,这里面亦有经济利益的驱动。政府与农村合作组织之间关系的现状更多的是双方从经济利益角度进行理性选择所达成的交易。但应注意的是,自上而下、政府有关部门主导办合作社,固然快捷、效率似乎也高,但如果政府部门的干预扼杀了合作社的自主性和生命力,最终合作社很难做到可持续发展。回顾发展中国家合作运动的历史,政府的不当干预是许多国家合作运动溃败的根源,这方面的教训必须记取。

五、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组织体系健全的中国农民合作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治本之策

国外农民合作社的实践证明,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则应有地区一级的合作社以及全国性的组织体系,这也是一种规模。农民在地区或全国有自己的代言人,可减少交易费用,在生产和销售方面具有某种共性的农民在较高层次组织起来,可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对市场信息的了解及对市场的预测也将更容易。同时,合作社的地方及中央组织,可以承担下级合作社(包括地方合作社)的某些自身无法履行的特定功能,并可产生更好的效果。

建立合作社的垂直组织系统是保持合作社自治、减少国家干预的重要一步。合作社在地区及全国一级的联合会接管政府的一部分职能,有效地完成监督、审计、指导、技术援助、教育、培训等任务。这些任务都要求有专业化的人员及设施,只有一定规模的组织形式才能经济合理地、有效地行使这些职能。同时,这样的组织与政府有关部门在农产品的供给和需求方面协商对话、沟通信息,政府也就找到了进行宏观调控、优化资源配置的“抓手”,最后组成政府有关部门、涉农企业、农民生产者组织代表、贸易部门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各种农产品的销售理事会,建立起一种代表农民利益的地区或全国一级的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业有关的商业性企业集团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平等伙伴关系,从而由各方利益代表与政府一起决定农产品的生产布局、结构和数量及农产品的进出口贸易的大政方针,这将是中国农业走向世界的必由之路,也是应对“人世”挑战、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治本之策。

合作组织的发育程度与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是紧密相关的,合作社的发展不能脱离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不能突破既定的经济体制框架。只有全国性、统一、开放的大市场建立起来,农业生产专业化、区域化的布局得以形成,农业生产的比较优势得到较好地发挥,农民的专业性合作组织才有可能在较高层次上得到长足的发展,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同时,合作社的理念必须服从经济生活的实际。中国农民在经济生活中创立和发展合作社,从根本上说并不是追求某种理念,而是因为合作社这种组织可以保障他们的经济利益。农民与市场对接可以有多种形式,应让农民自由选择,鼓励农民开展各种类型的合作和联合。农民可以选择合作社这种形式,也可以选择其它形式,也可以在选择合作社之后转而选择其它形式,合作社不可能包打天下。象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今后的发展,也可能有些合作社将会演变为投资者导向的企业、大股东控股的纯股份制企业,这并没有什么不好。但政府的政策导向要有利于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向合作制导向演变。政府的政策要使农民清楚,合作社具有什么样的产权结构、组织架构和制度安排才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和保护,这样做才能避免“合作社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的局面出现,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才能走上健康、可持续的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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