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反恐紧追权”的构建
熊 亮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湖北 荆州 434020)
[摘要] “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面临着恐怖主义威胁,因此,中国与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之间,甚至与日本之间应当构建海上反恐紧追权;中国与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缅甸、老挝、越南之间,甚至与印度、尼泊尔、不丹之间应当构建陆上反恐紧追权;中国与上述海上邻国和陆上邻国之间应当构建空中反恐紧追权。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属于国际习惯法,因此,“反恐紧追权”的制度设计应当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海上紧追权的规定为蓝本。
[关键词] 一带一路 陆上反恐紧追权 海上反恐紧追权 空中反恐紧追权
中国提出了举世瞩目的“一带一路”战略,即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然而,这一宏伟的世界蓝图也面临着恐怖主义的威胁,寻找有效的反恐手段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其中之一,就是要在相关当事国之间构建“反恐紧追权”,即在一定条件下,当事国有权越出国界,紧追恐怖分子。尽管国内学术文献对国际法上的紧追权有一定的研究,但是,少有学者对“反恐紧追权”有所研究,更不必说是在“一带一路”背景下研究“反恐紧追权”。在本文中,笔者以中国为视角,以“一带一路”为背景,研究以中国为一方当事国而构建的“反恐紧追权”。当然,这一模式也可适用于“一带一路”所有相邻国之间(截至2017年,已有66国加入“一带一路”建设)。甚至,可以推广至全球各相邻国之间。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构建反恐紧追权的必要性
(一)“一带一路”面临着恐怖主义的威胁
1.“一带”面临着恐怖主义的威胁。“一带”即“丝绸之路经济带”,它穿越亚欧18个国家,涵盖40个国家,覆盖人口约30亿,在世界经济政治版图中具有重要意义。就中国而言,除了朝鲜之外,与中国接壤的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不丹、缅甸、老挝、越南等13个陆上邻国都是“一带一路”战略的参与国。然而,这些邻国与中国一样,都面临着恐怖主义的威胁,这可以从中国与它们(除了中国与印度、尼泊尔、不丹)所达成的文件中看出,因为这些文件都提及了“恐怖主义”威胁。例如,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进一步深化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关于深化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2017年有吉尔吉斯斯坦参与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联合公报》、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2017年首次《中国—阿富汗—巴基斯坦三方外长对话联合新闻公报》、有缅甸联邦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参与的2016年《澜沧江—湄公河合作首次领导人会议三亚宣言》。
综上所述:鲁迅对农民问题的认识是空前的。他不仅为中国文学画廊中塑造了一系列像阿Q、闰土那样的具有里程碑式的人物形象,而且他首次把农民问题与整个社会变革与发展联系在一起,力图通过对农民身上弱点的揭露,以引起人们对农民问题的关注,从而去改造整个国民性,进而促进社会的进步。
具体地说,特别是在阿富汗和巴基斯坦段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存在着恐怖主义威胁。首先,由于美国和北约撤离阿富汗,再加上阿富汗政府的软弱,塔利班势力很可能在阿富汗卷土重来。[1]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联合声明》写道:“中俄注意到中亚周边地区的局势发展,对地区安全面临的风险和威胁表示担忧。这些风险和威胁首先来自阿富汗,其中最主要的是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非法贩运毒品和有组织犯罪。”其次,“一带”的西端位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较为集中的巴基斯坦境内。能源基础设施,包括管道,是暴力袭击的热衷目标。巴基斯坦的俾路支省(Baluchistan)的分裂主义分子已经多次袭击了在巴基斯坦的瓜达尔港综合设施上作业的中国工人。连接中国和巴基斯坦的瓜达尔港是一条陈旧的800英里的公路,即喀喇昆仑山脉的高速公路,这条公路不仅承受着自然灾害,还面临着党派暴力的威胁。尽管中国已经花费了数亿美元来翻修这条陈旧的高速公路,巴基斯坦的部队也经常在该路线上巡逻,但是它仍然是两国陆路连接的一个极易受到袭击的交通枢纽。[2]再次,阿富汗以及巴基斯坦的动荡无形中给试图将新疆从中国分裂出去的恐怖分子提供了训练基地。[3]
2.“一路”面临着恐怖主义的威胁。“一路”即“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就中国而言,与中国隔海相望的日本、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等6国都是“一带一路”战略的参与国。然而,这些邻国与中国一样,都面临着恐怖主义的威胁,这可以从中国与它们(除了中国与日本)所达成的文件中看出,因为这些文件都提及了“恐怖主义”威胁。如,2015年中国与韩国《关于东北亚和平与合作的联合宣言》、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有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参与的2016年《第19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暨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25周年纪念峰会联合声明》。
众所周知,就海上紧追权而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对国际习惯法的表述,并且,国际航空法也没有关于空中紧追权的规定,因此,笔者主张,中国与“一带一路”的有关邻国应该借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上紧追权的规定,而不是伊拉克与土耳其签订的双边条约(《边境安全与合作协定》)中的一定距离(15公里)来设计反恐紧追权。反恐紧追权具体包括:海上反恐紧追权,陆上反恐紧追权和空中反恐紧追权。若以中国为当事国,海上反恐紧追权主要适用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有关邻国,陆上反恐紧追权主要适用于“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有关邻国,而空中反恐紧追权既可以适用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有关邻国,又可以适用于“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有关邻国。
(二)“一带一路”的反恐斗争需要反恐紧追权
笔者注意到1985年伊拉克与土耳其签订了《边境安全与合作协定》(Frontier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Agreement),伊拉克允许土耳其追赶库尔德部队到伊拉克领土内15公里。1990年,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法国、联邦德国曾签订《逐步消除共同边界管制条约》(《申根协定》),允许在某些条件下跨越边界的“紧追”(第四十一条)。[13]因此,为了尽量避免反恐紧追权的国际不法性,笔者主张中国与“一带一路”有关邻国签订双边条约,允许当事国在某些条件下跨界紧追恐怖分子(对等原则)。如上所述,近年来,中国已经与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缅甸、老挝、越南等陆上邻国以及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等海上邻国签订了双边或多边文件,宣称要合作打击恐怖主义。2015年《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乌法宣言》写道:“成员国将扩大信息交流,加强司法鉴定领域的协作,采取包括预防、发现、消除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的联合应急行动在内的协调措施,深化在追查、逮捕、引渡与移管从事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被判刑人员方面的协作。”又如,2016年《第19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暨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25周年纪念峰会联合声明》宣称:“我们将继续加强对话和合作,加强相互理解和友谊,利用东盟防长扩大会(ADMMPLUS)、东盟地区论坛(ARF)及其他现有合作框架和机制,促进防务交流与安全合作,解决共同的安全问题,包括应对恐怖主义、跨国犯罪等非传统安全挑战,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尽管这些文件不具备国际法律效力,但是,这些文件为日后签订双边或多边反恐条约从而构建反恐紧追权奠定了一定基础。并且,中国与有关邻国可以利用上海合作组织合作框架、东盟合作框架等平台促进有关反恐紧追权条约的达成。
3.恐怖分子偷渡事件屡见不鲜。有的恐怖分子企图从中国偷渡到其他国家。据报道,2014年9月,云南省勐海县警方在中缅边境破获一起偷渡案件,抓获3名企图偷渡的人员、2名中国籍“蛇头”以及2名缅甸籍“蛇头”。[5]又如,2014年11月,上海警方侦破一起土耳其人组织涉恐人员偷渡案。9名维吾尔人持用变造的土耳其护照,在两名中国籍“蛇头”的协助下,将塞拉哈丁等10名土耳其籍嫌犯组织偷渡出境。据部分偷渡人员交代,出境后他们将前往叙利亚、阿富汗和巴基斯坦等地。警方在偷渡人员持用的通信工具中发现有涉恐音视频资料,其中1人系警方正在缉捕的涉恐嫌犯。[6]又如,2014年震惊世界的昆明“3.01”事件,就是企图偷渡出境参加“圣战”的恐怖分子受阻后所为。有情报显示,2015年恐怖分子企图从黑龙江省密山市偷渡至俄罗斯。
2.恐怖主义“迁徙圣战”需要跨界。“伊吉拉特”意为“迁徙”。公元622年,伊斯兰教创始人穆罕默德带领信徒由麦加出走麦地那,为最终光复麦加奠定了基础。但这一事件的性质被后世的极端主义者篡改。“伊吉拉特”是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没有暴力的含义,也并非教义。因为穆罕默德的“圣训”是“光复麦加后迁徙不再是必需的”。并且,“迁徙”到麦地那的穆斯林群众与当地不同民族、不同肤色、不同信仰的族群和睦相处,与基督教、犹太教在信仰上也相互尊重、和谐共存。然而,后世的伊斯兰极端主义者将“迁徙”和“圣战”进行捆绑,作了歪曲和极端化解释,使其成为恐怖主义的精神支柱和思想根源。[4]例如,2014年3月1日发生在云南昆明火车站的暴力恐怖案件,就是受到了“迁徙圣战”思想的鼓动。
此外,尽管中国与“一带一路”的某些邻国签订了引渡条约,但是其作用有限。如果构建反恐紧追权制度,中国就可以当场抓捕恐怖分子,这不仅避免了恐怖分子日后在他国发动恐怖袭击的风险,而且,也能避免引渡等后续一系列烦琐的程序问题。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构建反恐紧追权的可行性
(一)先决问题
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之间建立反恐紧追权的先决问题是对恐怖主义的定义达成一致。尽管各国对恐怖主义的定义不能完全达成一致,但是,各国之间仍然可以加强合作,暂时认可他国国内法中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在很多双边文件中都提及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例如,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蒙古国发展三方合作中期路线图》宣称:“坚决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笔者认为,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的理解,应当尊重一国的国内法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当然,某些国家之间也可以通过条约的形式对恐怖主义的定义达成一致。例如,成员国均为“一带一路”参与国的《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就对恐怖主义下了定义:“指通过实施或威胁实施暴力和(或)其他犯罪活动,危害国家、社会与个人利益,影响政权机关或国际组织决策,使人们产生恐惧的暴力意识形态和实践。”
(二)毗邻关系
中国与“一带一路”的多个沿线国毗邻,这就为反恐紧追权的构建提供了客观条件。第一,中国与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不丹、缅甸、老挝、越南等13个陆上邻国接壤,这就为中国的“陆上反恐紧追权”的构建提供了客观条件。并且,中国与它们之间陆上边境问题的妥善解决(中国与印度、尼泊尔、不丹除外),更是为“陆上反恐紧追权”的构建提供了客观条件。第二,中国与日本、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等6国隔海相望,这就给中国的“海上反恐紧追权”的构建提供了客观条件。第三,中国与上述有关国家的陆上相邻、海上相邻的地理关系也为中国与它们的空中相邻关系奠定了基础,进而为中国的“空中反恐紧追权”的构建提供了客观条件。
(三)法理依据
众所周知,国际法是西方人借鉴民法创建出来的一套体系。具体地说,国际法是借鉴古罗马法创建起来的。国际法上的紧追权也不例外,它最早来源于古罗马法上的紧追制度,即当某人追逐自己的家畜时,如果在紧追的过程中家畜跑到他人家中,该人仍然可以继续紧追至他人家中直至捕获家畜。值得注意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紧追权仅指公海上的紧追权,它是国家领土主权及特定事项管辖权在公海这一国家管辖之外的领域的扩大及延伸,是公海自由原则及公海上船旗国专属管辖的例外。如该外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紧追应立即停止。然而,南非和罗德西亚曾提出将海上紧追权扩大适用于陆上,即一国可以在其境内发起对个人的追捕后,不间断地紧追,甚至穿过边境进入他国领陆。[7]这种陆上紧追权被美国在阿富汗战争中主张,目的是轰击巴基斯坦境内的塔利班恐怖分子;土耳其也曾经主张这种陆上紧追权,目的是追击伊拉克北部的库尔德工人党(库尔德工人党被土耳其认定为恐怖组织);哥伦比亚也主张这种陆上紧追权,目的是打击厄瓜多尔境内的哥伦比亚革命军(哥伦比亚革命军被哥伦比亚认定为恐怖组织)。
笔者部分赞同这种陆上紧追权,但前提条件是紧追恐怖分子,暂且将这种紧追权称为“陆上反恐紧追权”。首先,从某种意义上说,陆上反恐紧追权并没有明显违反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Bowett认为,对非国家行为体使用武力时,特别是在行动迅速且不会在他国领土上停留较长时,并没有侵犯他国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8]一个典型例子是1976年以色列在乌干达恩德培机场营救人质,多数国家表示了对以色列营救行动的理解。如果恐怖分子逃走,将来其危害可能不亚于恩德培劫持人质的危害。其次,各国不得对恐怖分子提供庇护是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每个国家都有义务不对恐怖分子提供“领土庇护”。因此,对恐怖分子紧追且进入到他国领土时,特别是在行动迅速且不会在他国领土上停留较长时,并没有侵犯他国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因此笔者认为,由于紧追之下的紧急情势,且出于消除潜在危害的考虑,反恐紧追不是一般性的非紧急情势下的“进出行动”。
但令人遗憾的是,虽然国家在追逐逃犯越过边界时可能试图以主张它们是按照“紧追”行使作为辩护,但是,其他国家不会同意有“紧追”的任何权利的存在。在一些追逐的事例中,侵入外国领土可能不大具有“紧追”的性质,而是报复行动或先发制人的行动。如果官员不正当地进入另一国的领土,他们有在那里被控诉的危险。1989年7月发生过这样的事件:4名西班牙海关官员为了追捕走私嫌疑犯进入了直布罗陀,虽然对这些官员发出了逮捕令,但未进一步采取行动。[10]因此,这种紧追权没有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例如,国际法学者Noam Lubell就认为,除非陆上紧追符合自卫的条件,否则不得作为域外使用武力的依据。[11]Randelzhoferr也认为这种“进出行动”仍然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12]因此,国际法学界对该问题并没有达成一致。
在课堂上我们利用微课小视频进行教学,在课后我们仍旧可以利用微课让学生巩固课堂知识。课堂的时间是有限的,我们在抓住课堂时间进行教学时,也需要让学生科学合理地利用课后时间,因为课后学习很多时候没有教师请教也没有同学讨论,这时候微课的价值就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学习情况选择微课学习,在微课堂中讨论学习内容等。另外我们鼓励学生运用微课的同时,我们自己也要善于利用微课,让微课更好地服务学生、服务数学课堂。我们在教学过程当中可以通过微课不断学习优秀教师的教学方法,使其内化到自己的教学体系当中,从而更好地传授学生知识、引导学生学习,这样才能使课堂质效有更好的提升。
笔者还发现,在某种情形下,受害国在东道国的领土内与恐怖组织发生武装冲突时,并没有侵犯东道国的主权,或者说,并不违反诉诸武力法。9·11之后美国在阿富汗的反恐战争就是明证。这正如《查姆斯研究所自卫中武力使用的国际法原则》所坚称的:“一般来说,各国保卫自己免受持续性攻击的权利,不成问题,甚至这种攻击来自于非国家行为体的私人集团……自卫中使用武力的权利是某种固有的权利,并且,该权利不依赖于某国对国际法的任何先行违反,该国正是使用防卫力量所在的领土国。因此,如果某国不能(unable)或不愿(unwilling)对位于其领土内的恐怖组织维持管控,那么,作为恐怖袭击的受害国将,作为最后手段,被允许针对该国境内的该恐怖组织行使自卫。”[9]因此,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法理,紧急情势下短暂的“进出行动”更没有侵犯东道国的主权。因此,笔者认为,中国与“一带一路”有关邻国不仅可以构建陆上反恐紧追权,还可以此类推,构建海上反恐紧追权和空中反恐紧追权。
在我这些年的从医生涯中,见到了太多患者和家属。许多肿瘤患者及家属,由于医学知识的匮乏,对治疗的期望值过高,一旦治疗失败,轻则埋怨,重则咒骂,甚至拳脚相向。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于我国长期只注重“生”、避讳“死”的文化传统有关。一直以来人们接受的都是如何“养生保健”、“延年益寿”等信息,没有人告诉我们如何面对死亡,所以老百姓一提到“死”,提到生病,就恐惧得不得了,失去了理智。谁都不能长生不老,疾病和死亡是人类生命长河中的一部分,是必然的过程,我们要理智地看待它。
(四)构建途径
1.恐怖分子在各国间流窜。作为恐怖主义比较活跃的地区之一,东南亚地区各国均不同程度地受到恐怖主义的危害。其中,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和菲律宾是东南亚地区恐怖活动的主要发生地,伊斯兰祈祷团、阿布沙耶夫武装、圣战军、伊斯兰防御阵线、摩洛伊斯兰解放阵线和新人民军等是在该地区影响较大的本土恐怖组织。此外,基地组织已经加强对该地区的渗透,伊斯兰祈祷团也在谋求建立地区恐怖活动网络,区域恐怖主义国际化和地区网络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反恐斗争的形势异常严峻。因此,一国在对恐怖分子的追捕过程中,很可能需要跨越国界进入他国领土、领海或领空,从而实施有效抓捕并防止其流窜。
三、“一带一路”背景下反恐紧追权的制度设计
于洪:此次清欠对于目前处在融资难困境中的民营企业十分重要,特别是环保等行业的民企,应收账款比例一直居高不下,此举可以有效缓解其资金困难,加快流转,也为今后能够在与大企业的合作及竞争中争取公正平等的竞争环境。推进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各地执行力度不同而影响到实际效果,另外,地方国有企业自身在相关领域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具有比较强大的话语权和谈判能力,需要其大力配合。
(一)海上反恐紧追权
中国与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之间,甚至与日本之间可以构建海上反恐紧追权。具体内容如下:1.一国有充分理由相信船舶上存在恐怖分子时,可以对其紧追。仅当被追逐的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处于追逐国的内水或群岛水域或领域或毗连区内时,追逐国才可以开始紧追。并且,只有在追逐一直没有中断的前提下,追逐国才可以在其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追逐。对处于领海或毗连区内的被追逐船舶发出停驶命令时,发出命令的追逐国的船舶既可以在其领海或毗连区内,也可以在其领海或毗连区外。2.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或在大陆架上,应比照适用上述有关紧追权的规定。3.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第三国领海时,追逐国仍然可以继续追逐。4.追逐国应以可用的实际方法确定被追逐的船舶或其小艇之一或作为一队且以被追逐船舶为母船的某个船艇处于其领海或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内或其大陆架上,否则,不得开始紧追。只有在被追逐的船舶视听范围内对其发出视觉上的或听觉上的停驶信号之后,追逐国才可以开始追逐。5.只有军舰、军用飞机和其他具有清楚标识的、且为追逐国服务并经其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才可以行使紧追权。6.当飞机行使紧追权时:(1)应比照适用上述1至4款;(2)若非其本身能逮捕船舶,发出停驶命令的飞机应不间断地追逐该船舶,直至该追逐国的其他船舶或飞机前来接替追逐。飞机仅发现有恐怖分子,但若该飞机或接替追逐的其他飞机或船舶没有命令该船舶停驶且没有追逐,那么,追逐国在领海外行使逮捕权的理由将不成立。7.在一国管辖范围内被逮捕的船舶,不得仅以其在航行中曾被押解穿过专属经济区或公海为由要求释放。8.若追逐国不当行使紧追权,则在领海外被命令停驶或被逮捕的船舶,有权要求追逐国赔偿其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或损害。
(二)陆上反恐紧追权
中国与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缅甸、老挝、越南之间,甚至与印度、尼泊尔、不丹之间可以构建陆上反恐紧追权。具体内容如下:1.一国有充分理由相信恐怖分子正在或即将穿越其领陆时,可以进行紧追。此项追逐须在被追逐的车辆或人员之一在追逐国的领陆时开始,而且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继续进行。2.紧追权在被追逐的车辆或人员进入第三国领陆时,可以继续紧追。3.追逐国应以可用的实际方法确定被追逐的车辆或人员之一或作为一队且以被追逐的车辆或人员为主的其他车辆或人员是在其领陆内,否则,不得开始紧追。只有在被追逐的车辆或人员视听范围内对其发出视觉上或听觉上的停驶或停止信号之后,追逐国才可以开始追逐。4.只有军用飞机、车辆或人员和其他具有清楚标识的且为追逐国服务并经其授权紧追的飞机、车辆或人员才可以行使紧追权。5.当飞机行使紧追权时:(1)应比照适用第1至第3款的规定;(2)若非其本身能逮捕车辆或人员,发出停驶或停止命令的飞机应不间断地追逐该车辆或人员,直至该追逐国的其他飞机或车辆或人员前来接替追逐。飞机仅发现有恐怖分子,但若该飞机或接替追逐的其他飞机或车辆或人员没有命令该车辆停驶或该人停止且没有追逐,那么,追逐国在领陆外行使逮捕权的理由将不成立。6.若追逐国不当行使紧追权,则在领海外被命令停驶或停止或被逮捕的车辆或人员,有权要求追逐国赔偿其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或损害。
(三)空中反恐紧追权
中国与上述海上邻国和陆上邻国之间可以构建空中反恐紧追权。具体内容如下:1.一国有充分理由相信恐怖分子正在或即将穿越其领空时,可以进行紧追。此项追逐须在被追逐的飞机在追逐国的领空时开始,而且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继续进行。2.紧追权在被追逐的飞机进入第三国领空时,可以继续紧追。3.追逐国应以可用的实际方法确定被追逐的飞机或作为一队且以被追逐的飞机为母机的其他飞机是在其领空内,否则,不得开始紧追。只有在被追逐的飞机视听范围内对其发出视觉上或听觉上的降落信号之后,追逐国才可以开始追逐。4.只有军用飞机和其他具有清楚标识的且为追逐国服务并经其授权紧追的飞机才可以行使紧追权。5.当飞机行使紧追权时:(1)应比照适用上述1至3款;(2)若非其本身能逮捕飞机,发出降落命令的飞机应不间断地追逐该飞机,直至该追逐国的其他飞机前来接替追逐。飞机仅发现有恐怖分子,但若该飞机或接替追逐的其他飞机没有命令该飞机降落且没有追逐,那么,追逐国在领空外行使逮捕权的理由将不成立。6.在一国管辖范围内被逮捕的飞机,不得仅以其在飞行中曾被押解穿过防空识别区或公空为由要求释放。7.若追逐国不当行使紧追权,则在领空外被命令降落的飞机,有权要求追逐国赔偿其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或损害。
近些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出现,给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不利影响,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研究发现,微生物广泛存在于传统发酵食品与现代新型发酵产品当中,已发生过多起微生物污染事件。因此,就需要积极运用先进的检测技术,严格检验检测食品微生物,保证食品安全。
总之,由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特殊危害性及跨国性,因此,中国与“一带一路”有关沿线国必须深化反恐合作,共同维护“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安全。建立反恐紧追权制度就是为了防止恐怖分子借国家主权的壁垒寻求领土庇护,从而规避抓捕。当然,反恐紧追权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所有的抓捕问题,它所解决的仅仅是不间断地紧追情势下的抓捕及武力使用。这既是该制度的不足之处,也是其没有触及国家敏感的主权神经的有利之处,或者至少是对主权神经的刺激度降至最低。在习惯法的生成问题上,无论是依据传统的双要素模式,还是凯尔森的国家实践的单要素模式,还是郑斌的即时国际习惯的心理单要素模式,还是罗伯茨的“融贯理论”,反恐紧追权都可能会演进为中国与“一带一路”有关沿线国的区域习惯法,这对打击恐怖主义极其有利。根据制度外溢理论,它可以扩大适用于“一带一路”所有相邻国之间。甚至,可以推广至全球各相邻国之间。
阿拉伯世界由于政治、经济、社会各种矛盾积累,2010年底爆发了“阿拉伯之春”,直接导致叙利亚等国中央政权的掌控能力下降,尤其是叙利亚战争爆发,给极端势力扩张提供了土壤。美国奥巴马政府提出“战略再平衡”策略,在中东实行战略性收缩,对恐怖主义的打击力度减弱,“伊斯兰国”等极端势力趁机兴起。
[参考文献]
[1][3]See Shannon Tiezzi,Why China Needs the US in Afghanistan[EB/OL].(2014-3-1)[2014-3-25].http://thediplomat.com/2014/03/why-china-needs-the-usin-afghanistan/.
[2]Keith Johnson.Rough Ride on theNew Silk Road—China’s plan to build a new trade route with Pakistan is threatened at both ends by terrorism[EB/OL].(2014-5-1)[2014-5-1].http://www.foreignpolicy.com/articles/2014/05/01/rough_ride_on_the_silk_road.
[4]揭开“迁徙圣战”真相之五[EB/OL].(2015-6-11)[2015-7-12].http://news.163.com/15/0611/17/ARRJC 7CJ00014JB5.html.
[5]“迁徙圣战”,注定是一条不归路[EB/OL].(2015-1-19)[2015-7-12].http://news.sina.com.cn/o/2015-1-19/150431417217.shtml.
[6]国际背景下的中国反恐棋局[EB/OL](2015-3-4)[2015-7-12].http://www.360doc.com/content/15/0304/16/11708174_452505203.shtml.
[7]C Gray.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use of force[M].Oxford:University Press,2004.
[8]D Bowett.Self-defense in international law[M].Manchester: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58.
[9]Wilmshurst E.The Chatham Hous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on the Use of Force in Self-Defence[J].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2006,55(4):963-972.
[10][13][英]詹宁斯·瓦茨.奥本海国际法[M].王铁崖,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
[11]Noam Lubell.Extraterritorial Use of Force Against Non-State Actors[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
[12]A Randelzhoferr.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A Commentary [M].Oxford:Oxford Uniuersity Press,1994.
[中图分类号] F06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4245(2019)01-0040-06
DOI: 10.19499/j.cnki.45-1267/c.2019.01.009
[作者简介] 熊亮(1981—),湖北武汉人,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国际法。
责任编辑:秦雅静
标签:一带一路论文; 陆上反恐紧追权论文; 海上反恐紧追权论文; 空中反恐紧追权论文;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