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太湖厅建置沿革及其行政职能变迁考实,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太湖论文,沿革论文,清代论文,职能论文,建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91;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14)05-0184-07 太湖地处江浙两省交界,面积广阔,周边环绕常州、苏州、湖州等府,皆为江南财赋集中之地,地理位置十分险要。以往太湖地区的行政往往被划归陆上的吴县,远隔湖面,管理十分不便,到了清代,才第一次以太湖东山、西山及若干湖面为中心,设立太湖厅。这是清代为数不多的以湖泊岛屿为主建立的县级政区,同时也是苏州府这一江南最核心区域自雍正二年(1724)分县事件以后最重要的政区调整。 明清以降的政区变革,依赖于丰富的资料留存,本不当存有太大争议。但因厅是清代新产生的一种政区形式,其本身又经历了一个从明末萌芽到乾隆三十年(1765)前后定型的过程[1],不少厅的设立,往往在清人志书中就已有不同说法,后人所依据材料来源不同,结论也屡屡相异,太湖厅就是其中一例。兹举若干最重要的地理志书与工具书为例: 乾隆《大清一统志》、嘉庆《大清一统志》称苏州府“领县九”,丝毫未提及太湖厅。 《清史稿·地理志》苏州府条下列太湖厅,称“乾隆元年置,移吴江同里抚民同知来驻,治洞庭东山”,将太湖厅的设置年代定在乾隆元年(1736)。 赵泉澄《清代地理沿革表》苏州府条下,“(雍正)八年,于吴江县设太湖厅,隶府属”,其资料依据是《苏州府志》(同治元年本)卷二一[2]65。 牛平汉《清代政区沿革综表》苏州府条下,“乾隆元年三月二十五日(1736.5.5)置太湖厅来属”,其资料来源是《档·乾隆元年三月二十五日朱批张廷玉题奏》[3]124。 此外定为雍正八年(1730)说的还有郑天挺等主编的《中国历史大辞典·上卷》[4]403、史为乐主编的《中国历史地名大辞典》[5]367。至于乾隆元年说,近来论著多采之。①但雍正八年、乾隆元年说实在大有可疑,太湖厅本身的辖境及太湖同知的职权在雍正八年(1730)初设以后直至光绪末年(1908)经历的复杂变迁过程,在过往研究中并未得到清晰的呈现,且太湖厅存在与吴县的“双辖”区域,在清代地方行政架构中颇为特殊,为一般研究者所忽略。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国会图书馆和南京博物院藏有太湖厅档案,时段集中在乾隆八年(1743)到光绪二年(1876),是比较有代表性的清代县级档案之一,已有学者注意到这批档案的存在,并对其中的诉讼文书、晴雨记录、商业活动做了较细致深入的研究,但对太湖厅本身职权变化并无太多关注,且其中叙述太湖厅建置沿革时还存在一些不太准确的地方。②本文将结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的与太湖厅相关的档案及其他史志材料,希冀在更细致地还原细节的基础上,对以往研究有所纠正。 一、清代厅的判别标准——太湖厅问题讨论的前提 讨论太湖厅何时存在,一个前提是厅的判别标准为何。脱离这一前提,一切讨论均是无意义的。事实上,以往关于厅的设定年代及存在与否,学术界之所以存在较大的争议,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对这一判别标准未曾深究,不曾讨论,也就不可能达成共识。 关于厅的判别,当然还要回到《大清会典》这一清代最重要的记载典章制度的典籍上。第一部记载“厅”制的是嘉庆《大清会典》: 凡抚民同知、通判,理事同知、通判,有专管地方者为厅。其无专管地方之同知、通判,是为府佐贰,不列于厅焉。 “专管地方”意味着在这一辖区内排斥了同一级其他权力的介入,也即是同知、通判在辖区内从事一切行政事务不受其他知州、知县及同知、通判的束缚。行政事务所指甚广,又因钱粮和刑名,尤其是命盗案件的审验权乃清代正印官职责的上限,故一般可用钱粮和命盗来衡量是否有专管之地,清人也曾明确意识到这一点,嘉庆八年(1803)时,经奏请在安徽宿州南平集地方设立抚民同知,“将浍河以南五十三集统归管辖,一切刑名、钱谷事件照依直隶厅之例俱归该同知专管”[6],此时所设正是“厅”的建置,因其专管“一切刑名、钱谷事件”。但仅仅五年后,护理安徽巡抚鄂云布就奏请更改同知章程,“将抚民同知改为捕盗同知,所有刑名、钱谷事件仍归宿州经管……将宿州、灵壁、怀远、亳州、蒙城五州县并归该同知就近督缉”[7],刑名、钱谷改归宿州经管,该同知仅仅管理捕盗事宜而已。可以看出,依照清代典章制度,“厅”与“府佐贰”之间的最大区别就在钱粮和命盗上。 然而,正是由于长期以来对这一问题模糊不清,或者虽认识到此点,但并未对每一个厅的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以致在清代地理文书及今人著作中,将大量并非厅的建置写入地理沿革中,并往往误将职官设置时间与厅的设置时间等同起来,产生了不少疏误。 以往判断政区性质的厅的形成存在一个方法上的问题,就是过于注重“名”而不注重“实”,往往从文献中寻找“××厅”的写法是何时出现的,一旦在实录、方志等史料中发现“××厅”的写法出现,便顺理成章地断定“××厅”作为政区是存在的。这种方法本身是不准确的。前面所引的《大清会典》中明确提到清代的同知、通判有两种:一种是厅,它必须具有专管之地;一种是府佐贰,它没有专管地方,区分的标准非常明确。但问题在于:在清代多数文献中,无论有没有专管之地,无论是“厅”还是“府佐贰”,它的长官即同知或者通判都可以使用“××厅”的名称,因为“厅”这一词语在产生之初只是指同知或通判的衙署而已,但明末清初,部分同知或通判辖地逐渐成为新的政区形式,其辖境被称作“厅”。所以,文献中“××厅”可以指代两种含义:一种是作为政区的“厅”;一种是作为同知或通判衙署的“厅”。毋庸置疑,“厅”指代含义的非唯一性给我们判断政区性质的“厅”的存在造成了极大的干扰。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厦门,在《清代政区沿革综表》《清代地理沿革表》等工具书中都将厦门厅列为政区,甚至《清实录》中也出现过“厦门厅”的说法[8]卷一九一,但其实厦门并非是政区性质的“厅”。康熙二十五年(1686)清廷将泉州府同知移驻厦门,交待的任务是“管理海口、商贩、洋船出入收税,台运米粮监放兵饷,听断地方词讼”[9]卷十。乾隆六年(1741)时又将命案报验之权授予该同知,但仍要移行同安县,如“别有情节者,移县汛报”[10]卷一五三。终清一代未获命案审办权,且钱粮征收亦不专责,仍归同安县征,道光二十三年(1843)因鸦片战争英军攻占厦门,奏请缓征二十一年地丁银时,还是由厦门海防同知及同安知县共同提出的。[11]所以厦门同知既不管钱粮亦不管命案,这也是为什么清代道光年间厦门修志时仅称《厦门志》而不称《厦门厅志》的原因,且该志序文中一直称厦门不过“同邑之一隅”而已[9]卢凤棽序,意为虽称“厦门厅”,仍不过是同安县一部分而已,不列于国家正式的政区名目。故仅仅从名称上,无法从根本上断定厅的性质,必须结合其在辖地内的职能才能确定。 二、雍正八年、乾隆元年太湖同知的性质 明乎清代厅的判别标准,只需要分析太湖同知何时具有钱粮征收与命盗审理之权,就可以明确太湖厅的设置时间。 在整个历史时期,太湖一直未设有正式的较高级别的职官驻扎,宋时仅设有甪头巡检司一员,置于元祐八年(1093)[12]卷十二,其效果尚佳,据说“经百八十余载,两山之民咸受其惠。营寨兵级固壮,善于水势,长于勇敢,虽有盗徒,无所施其暴”[12]卷十二。延至明代成化十七年(1481),又添置东山巡检司一员,专管东山,而甪头巡检司则专管西山一带。[12]卷四以二巡检司微员管辖太湖诸岛,且其职能被限制在“稽察非常”上,民事则不参与[12]卷十二,只能说聊胜于无,充分显示了以往对太湖水域行政管理的忽视。 苏州府于雍正八年(1730)设立水利同知一员,驻扎于吴江县同里镇。赵泉澄《清代地理沿革表》将太湖厅的设置时间系于雍正八年,其依据正是该年设立的水利同知。关于太湖水利同知的情况,吏部讨论的题本尚存。该事为礼科给事中顾祖镇请奏,时任吏部尚书张廷玉议奏后,向雍正皇帝回奏: 查太湖界连江浙,周围广阔,支港交错,沿湖田亩,实资灌溉。我皇上轸念民生,东南、湖南堤岸悉颁发帑金,委员修筑,工程具举,利邑弘多,但沿湖郡邑事务繁剧,州县各官于疏浚修筑之任,势难兼顾,若无专员管理,恐历年久远,淤塞倾圯之患,或所不免,应如该给事中所奏,太湖地方准其添设水利同知一员,令其专司疏浚港汊,修筑圩岸,启闭闸座等件,其地方事务不得干预。[13]1888-1891 该折同时还否定了令该同知“督领各地方兵备,沿湖游巡,缉捕盗贼”的请求。该同知仅仅职司沿太湖地区的水利而已,“地方事务不得干预”,且衙署亦不在太湖上,而是吴江县同里镇,哪里会具有“专辖之地”?将该年视作太湖厅设置之年,显然是不合适的。 到了乾隆元年(1736),该水利同知被移驻于太湖东山。以往将太湖厅的设置时间定在乾隆元年(1736),正是依据于此。《清实录》记载甚为简略,乾隆元年“吏部议准。前江苏巡抚高其倬疏请,移吴江县同里镇之太湖水利同知驻东山,移督粮水利同知驻枫桥。从之。”[10]卷十五该同知的职责,据乾隆八年建造衙署的太湖同知高廷献所记,“太湖为东南巨浸,界连江浙,跨苏、常、湖三郡,分隶十邑。湖中多山,大半属吴县。惟东洞庭最为繁庶,距城百里,稽察难周。雍正十三年,大中丞高公题请太湖同知移驻东山,加督捕衔,专理东山民事,重职守所,以资弹压也。”[12]卷十二由“水利”而加“督捕”,并非仅仅是头衔的简单增减,而是有职权和考成的变化。高廷献深有体会,“同知职司水利,居斯署也,当使泛滥不闻,耕凿常安,则必穷源竟委而利导之,非是则旷”,而“同知又职兼督捕,居斯署也,当使鼠雀不争,萑苻无警,则必拊循而稽察之,非是则旷。”[12]卷十二可见,此时“水利同知”除了照旧管理环太湖诸县的水利、堤岸事宜外,新加“督捕”衔,意味着要开始处理民间争端、督捕盗贼等。 关于乾隆元年太湖同知的职权,笔者查到了雍正十三年(1735)十月初二日江宁巡抚高其倬的原始奏疏,其中有更加明确的说明: 查苏属太湖周八百里,界跨两省四府,乃众流汇注之区,亦盗贼藏集之所……东山居民极繁,不下数万户,亦须大员就近弹压查参。近年以来,虽设有专营巡察盗匪,较之从前颇觉严密,而民事无文职专办,即缉获之盗犯与渔舟之编查,亦无文员就近查究经理,实为不便……先据升任苏州府知府姚孔鈵议称,请将太湖水利同知移驻东山,居四府之适中,扼全湖之要领,既可修浚水利,兼司缉盗,洵有裨益……至遇失事疏防,仍将督捕同知及专汛官弁各分定地界,分别报参,亦无所容其推诿。[13]2948-2950 该水利督捕太湖同知所管主要是东山捕务及环太湖区域水利事,不具有“专辖之地”,太湖东山一地仍然属于吴县。事实上,清代所设的“督捕”同知,还有很多,均非厅的建置。如道光元年(1821)在平定白莲教起义以后,曾经意图在湖北郧阳府竹山县白河口地方设抚民同知置厅,“兼管刑名、钱谷”[14],但旋于四年因建设城池耗费巨大等因,改白河口抚民同知为郧阳府分防捕盗同知,房县、竹山、竹溪三县“窃盗、抢夺案件均归该同知督捕开参”,“所拨厅治各保一切赌博、私宰、打降、枷杖案件并听该同知就近审理,刑名、钱谷仍归各地方官办理”[15],白河口厅被撤的奏疏中还专门提到“抚民同知必须兼理刑名钱谷,如命盗招解,征收钱粮,政繁责重,事不止于缉捕”。可见督捕同知仅可管理民间细事而已,遇到刑名、钱谷事件,仍然由地方官办理,不构成厅的建置。 综上,乾隆元年太湖同知的移驻,其职责在于捕务及民间细事处理,不能视作“厅”的建置。以往将乾隆元年作为厅的设置时间,正是犯了将职官的移驻时间与厅的设置时间等同起来的错误,而不顾及该职官的权责范围,是不妥当的。 三、钱粮与命盗权责的分合——乾隆三十二年太湖厅形成说 乾隆元年设立太湖同知,专理东山捕务之后,钱粮、命盗仍然由吴县来处理。但这一制度安排面临地理上的困境,众所周知,清代对于钱粮征收和命盗处理有着严格的时限控制,并成为州县官的“头等政务”。太湖之中的洞庭东山、西山,人烟稠密,但与吴县相隔甚远(见图1),尤其是西山地区,钱粮交纳和命盗招解极为不便,因此在制度上进行调整,便成为一种迫切的现实需要。 乾隆十一年(1746)关于太湖区域钱粮征收,清朝政府第一次做出调整,将太湖东山、西山应征钱粮划归太湖同知催征,《清实录》中有载: 吏部议准。调任江苏巡抚陈大受等疏称……再洞庭东西两山,前因太湖地宽,知县不能遥制,是以设立太湖同知驻扎东山。查该处地阔粮多,湖面风涛险阻,输纳甚艰,请就近归太湖厅催徵。所徵银米,即支放附近太湖左右两营弁兵俸饷,不敷银两在司库拨补,余米运回吴县贮仓,统作南米。其起运漕白米,于吴县徵收米内,照数兑运。至太湖左右两营弁兵,驻防震泽、宜兴者,应支粮饷,仍照旧于司库及附近县分拨给,免致过湖支领。从之。[10]卷七二九③标签:水利论文; 苏州西山论文; 清朝论文; 中国古代史论文; 历史论文; 太湖论文; 清实录论文; 乾隆论文; 光绪论文; 洞庭东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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