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太湖厅建置沿革及其行政职能变迁考实,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太湖论文,沿革论文,清代论文,职能论文,建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91;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14)05-0184-07 太湖地处江浙两省交界,面积广阔,周边环绕常州、苏州、湖州等府,皆为江南财赋集中之地,地理位置十分险要。以往太湖地区的行政往往被划归陆上的吴县,远隔湖面,管理十分不便,到了清代,才第一次以太湖东山、西山及若干湖面为中心,设立太湖厅。这是清代为数不多的以湖泊岛屿为主建立的县级政区,同时也是苏州府这一江南最核心区域自雍正二年(1724)分县事件以后最重要的政区调整。 明清以降的政区变革,依赖于丰富的资料留存,本不当存有太大争议。但因厅是清代新产生的一种政区形式,其本身又经历了一个从明末萌芽到乾隆三十年(1765)前后定型的过程[1],不少厅的设立,往往在清人志书中就已有不同说法,后人所依据材料来源不同,结论也屡屡相异,太湖厅就是其中一例。兹举若干最重要的地理志书与工具书为例: 乾隆《大清一统志》、嘉庆《大清一统志》称苏州府“领县九”,丝毫未提及太湖厅。 《清史稿·地理志》苏州府条下列太湖厅,称“乾隆元年置,移吴江同里抚民同知来驻,治洞庭东山”,将太湖厅的设置年代定在乾隆元年(1736)。 赵泉澄《清代地理沿革表》苏州府条下,“(雍正)八年,于吴江县设太湖厅,隶府属”,其资料依据是《苏州府志》(同治元年本)卷二一[2]65。 牛平汉《清代政区沿革综表》苏州府条下,“乾隆元年三月二十五日(1736.5.5)置太湖厅来属”,其资料来源是《档·乾隆元年三月二十五日朱批张廷玉题奏》[3]124。 此外定为雍正八年(1730)说的还有郑天挺等主编的《中国历史大辞典·上卷》[4]403、史为乐主编的《中国历史地名大辞典》[5]367。至于乾隆元年说,近来论著多采之。①但雍正八年、乾隆元年说实在大有可疑,太湖厅本身的辖境及太湖同知的职权在雍正八年(1730)初设以后直至光绪末年(1908)经历的复杂变迁过程,在过往研究中并未得到清晰的呈现,且太湖厅存在与吴县的“双辖”区域,在清代地方行政架构中颇为特殊,为一般研究者所忽略。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国会图书馆和南京博物院藏有太湖厅档案,时段集中在乾隆八年(1743)到光绪二年(1876),是比较有代表性的清代县级档案之一,已有学者注意到这批档案的存在,并对其中的诉讼文书、晴雨记录、商业活动做了较细致深入的研究,但对太湖厅本身职权变化并无太多关注,且其中叙述太湖厅建置沿革时还存在一些不太准确的地方。②本文将结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的与太湖厅相关的档案及其他史志材料,希冀在更细致地还原细节的基础上,对以往研究有所纠正。 一、清代厅的判别标准——太湖厅问题讨论的前提 讨论太湖厅何时存在,一个前提是厅的判别标准为何。脱离这一前提,一切讨论均是无意义的。事实上,以往关于厅的设定年代及存在与否,学术界之所以存在较大的争议,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对这一判别标准未曾深究,不曾讨论,也就不可能达成共识。 关于厅的判别,当然还要回到《大清会典》这一清代最重要的记载典章制度的典籍上。第一部记载“厅”制的是嘉庆《大清会典》: 凡抚民同知、通判,理事同知、通判,有专管地方者为厅。其无专管地方之同知、通判,是为府佐贰,不列于厅焉。 “专管地方”意味着在这一辖区内排斥了同一级其他权力的介入,也即是同知、通判在辖区内从事一切行政事务不受其他知州、知县及同知、通判的束缚。行政事务所指甚广,又因钱粮和刑名,尤其是命盗案件的审验权乃清代正印官职责的上限,故一般可用钱粮和命盗来衡量是否有专管之地,清人也曾明确意识到这一点,嘉庆八年(1803)时,经奏请在安徽宿州南平集地方设立抚民同知,“将浍河以南五十三集统归管辖,一切刑名、钱谷事件照依直隶厅之例俱归该同知专管”[6],此时所设正是“厅”的建置,因其专管“一切刑名、钱谷事件”。但仅仅五年后,护理安徽巡抚鄂云布就奏请更改同知章程,“将抚民同知改为捕盗同知,所有刑名、钱谷事件仍归宿州经管……将宿州、灵壁、怀远、亳州、蒙城五州县并归该同知就近督缉”[7],刑名、钱谷改归宿州经管,该同知仅仅管理捕盗事宜而已。可以看出,依照清代典章制度,“厅”与“府佐贰”之间的最大区别就在钱粮和命盗上。 然而,正是由于长期以来对这一问题模糊不清,或者虽认识到此点,但并未对每一个厅的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以致在清代地理文书及今人著作中,将大量并非厅的建置写入地理沿革中,并往往误将职官设置时间与厅的设置时间等同起来,产生了不少疏误。 以往判断政区性质的厅的形成存在一个方法上的问题,就是过于注重“名”而不注重“实”,往往从文献中寻找“××厅”的写法是何时出现的,一旦在实录、方志等史料中发现“××厅”的写法出现,便顺理成章地断定“××厅”作为政区是存在的。这种方法本身是不准确的。前面所引的《大清会典》中明确提到清代的同知、通判有两种:一种是厅,它必须具有专管之地;一种是府佐贰,它没有专管地方,区分的标准非常明确。但问题在于:在清代多数文献中,无论有没有专管之地,无论是“厅”还是“府佐贰”,它的长官即同知或者通判都可以使用“××厅”的名称,因为“厅”这一词语在产生之初只是指同知或通判的衙署而已,但明末清初,部分同知或通判辖地逐渐成为新的政区形式,其辖境被称作“厅”。所以,文献中“××厅”可以指代两种含义:一种是作为政区的“厅”;一种是作为同知或通判衙署的“厅”。毋庸置疑,“厅”指代含义的非唯一性给我们判断政区性质的“厅”的存在造成了极大的干扰。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厦门,在《清代政区沿革综表》《清代地理沿革表》等工具书中都将厦门厅列为政区,甚至《清实录》中也出现过“厦门厅”的说法[8]卷一九一,但其实厦门并非是政区性质的“厅”。康熙二十五年(1686)清廷将泉州府同知移驻厦门,交待的任务是“管理海口、商贩、洋船出入收税,台运米粮监放兵饷,听断地方词讼”[9]卷十。乾隆六年(1741)时又将命案报验之权授予该同知,但仍要移行同安县,如“别有情节者,移县汛报”[10]卷一五三。终清一代未获命案审办权,且钱粮征收亦不专责,仍归同安县征,道光二十三年(1843)因鸦片战争英军攻占厦门,奏请缓征二十一年地丁银时,还是由厦门海防同知及同安知县共同提出的。[11]所以厦门同知既不管钱粮亦不管命案,这也是为什么清代道光年间厦门修志时仅称《厦门志》而不称《厦门厅志》的原因,且该志序文中一直称厦门不过“同邑之一隅”而已[9]卢凤棽序,意为虽称“厦门厅”,仍不过是同安县一部分而已,不列于国家正式的政区名目。故仅仅从名称上,无法从根本上断定厅的性质,必须结合其在辖地内的职能才能确定。 二、雍正八年、乾隆元年太湖同知的性质 明乎清代厅的判别标准,只需要分析太湖同知何时具有钱粮征收与命盗审理之权,就可以明确太湖厅的设置时间。 在整个历史时期,太湖一直未设有正式的较高级别的职官驻扎,宋时仅设有甪头巡检司一员,置于元祐八年(1093)[12]卷十二,其效果尚佳,据说“经百八十余载,两山之民咸受其惠。营寨兵级固壮,善于水势,长于勇敢,虽有盗徒,无所施其暴”[12]卷十二。延至明代成化十七年(1481),又添置东山巡检司一员,专管东山,而甪头巡检司则专管西山一带。[12]卷四以二巡检司微员管辖太湖诸岛,且其职能被限制在“稽察非常”上,民事则不参与[12]卷十二,只能说聊胜于无,充分显示了以往对太湖水域行政管理的忽视。 苏州府于雍正八年(1730)设立水利同知一员,驻扎于吴江县同里镇。赵泉澄《清代地理沿革表》将太湖厅的设置时间系于雍正八年,其依据正是该年设立的水利同知。关于太湖水利同知的情况,吏部讨论的题本尚存。该事为礼科给事中顾祖镇请奏,时任吏部尚书张廷玉议奏后,向雍正皇帝回奏: 查太湖界连江浙,周围广阔,支港交错,沿湖田亩,实资灌溉。我皇上轸念民生,东南、湖南堤岸悉颁发帑金,委员修筑,工程具举,利邑弘多,但沿湖郡邑事务繁剧,州县各官于疏浚修筑之任,势难兼顾,若无专员管理,恐历年久远,淤塞倾圯之患,或所不免,应如该给事中所奏,太湖地方准其添设水利同知一员,令其专司疏浚港汊,修筑圩岸,启闭闸座等件,其地方事务不得干预。[13]1888-1891 该折同时还否定了令该同知“督领各地方兵备,沿湖游巡,缉捕盗贼”的请求。该同知仅仅职司沿太湖地区的水利而已,“地方事务不得干预”,且衙署亦不在太湖上,而是吴江县同里镇,哪里会具有“专辖之地”?将该年视作太湖厅设置之年,显然是不合适的。 到了乾隆元年(1736),该水利同知被移驻于太湖东山。以往将太湖厅的设置时间定在乾隆元年(1736),正是依据于此。《清实录》记载甚为简略,乾隆元年“吏部议准。前江苏巡抚高其倬疏请,移吴江县同里镇之太湖水利同知驻东山,移督粮水利同知驻枫桥。从之。”[10]卷十五该同知的职责,据乾隆八年建造衙署的太湖同知高廷献所记,“太湖为东南巨浸,界连江浙,跨苏、常、湖三郡,分隶十邑。湖中多山,大半属吴县。惟东洞庭最为繁庶,距城百里,稽察难周。雍正十三年,大中丞高公题请太湖同知移驻东山,加督捕衔,专理东山民事,重职守所,以资弹压也。”[12]卷十二由“水利”而加“督捕”,并非仅仅是头衔的简单增减,而是有职权和考成的变化。高廷献深有体会,“同知职司水利,居斯署也,当使泛滥不闻,耕凿常安,则必穷源竟委而利导之,非是则旷”,而“同知又职兼督捕,居斯署也,当使鼠雀不争,萑苻无警,则必拊循而稽察之,非是则旷。”[12]卷十二可见,此时“水利同知”除了照旧管理环太湖诸县的水利、堤岸事宜外,新加“督捕”衔,意味着要开始处理民间争端、督捕盗贼等。 关于乾隆元年太湖同知的职权,笔者查到了雍正十三年(1735)十月初二日江宁巡抚高其倬的原始奏疏,其中有更加明确的说明: 查苏属太湖周八百里,界跨两省四府,乃众流汇注之区,亦盗贼藏集之所……东山居民极繁,不下数万户,亦须大员就近弹压查参。近年以来,虽设有专营巡察盗匪,较之从前颇觉严密,而民事无文职专办,即缉获之盗犯与渔舟之编查,亦无文员就近查究经理,实为不便……先据升任苏州府知府姚孔鈵议称,请将太湖水利同知移驻东山,居四府之适中,扼全湖之要领,既可修浚水利,兼司缉盗,洵有裨益……至遇失事疏防,仍将督捕同知及专汛官弁各分定地界,分别报参,亦无所容其推诿。[13]2948-2950 该水利督捕太湖同知所管主要是东山捕务及环太湖区域水利事,不具有“专辖之地”,太湖东山一地仍然属于吴县。事实上,清代所设的“督捕”同知,还有很多,均非厅的建置。如道光元年(1821)在平定白莲教起义以后,曾经意图在湖北郧阳府竹山县白河口地方设抚民同知置厅,“兼管刑名、钱谷”[14],但旋于四年因建设城池耗费巨大等因,改白河口抚民同知为郧阳府分防捕盗同知,房县、竹山、竹溪三县“窃盗、抢夺案件均归该同知督捕开参”,“所拨厅治各保一切赌博、私宰、打降、枷杖案件并听该同知就近审理,刑名、钱谷仍归各地方官办理”[15],白河口厅被撤的奏疏中还专门提到“抚民同知必须兼理刑名钱谷,如命盗招解,征收钱粮,政繁责重,事不止于缉捕”。可见督捕同知仅可管理民间细事而已,遇到刑名、钱谷事件,仍然由地方官办理,不构成厅的建置。 综上,乾隆元年太湖同知的移驻,其职责在于捕务及民间细事处理,不能视作“厅”的建置。以往将乾隆元年作为厅的设置时间,正是犯了将职官的移驻时间与厅的设置时间等同起来的错误,而不顾及该职官的权责范围,是不妥当的。 三、钱粮与命盗权责的分合——乾隆三十二年太湖厅形成说 乾隆元年设立太湖同知,专理东山捕务之后,钱粮、命盗仍然由吴县来处理。但这一制度安排面临地理上的困境,众所周知,清代对于钱粮征收和命盗处理有着严格的时限控制,并成为州县官的“头等政务”。太湖之中的洞庭东山、西山,人烟稠密,但与吴县相隔甚远(见图1),尤其是西山地区,钱粮交纳和命盗招解极为不便,因此在制度上进行调整,便成为一种迫切的现实需要。 乾隆十一年(1746)关于太湖区域钱粮征收,清朝政府第一次做出调整,将太湖东山、西山应征钱粮划归太湖同知催征,《清实录》中有载: 吏部议准。调任江苏巡抚陈大受等疏称……再洞庭东西两山,前因太湖地宽,知县不能遥制,是以设立太湖同知驻扎东山。查该处地阔粮多,湖面风涛险阻,输纳甚艰,请就近归太湖厅催徵。所徵银米,即支放附近太湖左右两营弁兵俸饷,不敷银两在司库拨补,余米运回吴县贮仓,统作南米。其起运漕白米,于吴县徵收米内,照数兑运。至太湖左右两营弁兵,驻防震泽、宜兴者,应支粮饷,仍照旧于司库及附近县分拨给,免致过湖支领。从之。[10]卷七二九③ 图1 太湖厅、吴县形势(采自民国《吴县志》) 《太湖备考》记载了巡抚陈大受奏疏的略本,除了《清实录》中谈到的“湖面风涛险阻”外,还提到钱粮征收中可能出现的“包揽侵蚀”之弊[12]卷四。东山、西山之人也常感叹,“两山之民之输粟县仓者,久为风波所苦”[12]卷十二。自乾隆十二年(1747)起,太湖同知正式开始征收东山、西山钱粮,并于次年七月新造了东山、西山的鱼鳞册。[12]卷五 但这种局面并未持续太久,仅仅五年之后,江宁巡抚王师又奏请将西山钱粮重新划归吴县征收[16],乾隆十八年(1753)得到批准,“户部议准。署两江总督庄有恭疏称:洞庭东山丁粮,经前抚臣陈大受题归太湖厅同知徵收,其西山与吴县地方较便,应归该县征收。从之。”[10]卷四百四十户部议奏的题本尚存,其中记载了太湖同知征收东、西山钱粮后的一些弊端:“西山不与东山接壤而且山多田少,鲜出米谷,所产花果丝绵必藉苏城销售,顺途易银,完粮粜米交仓”,“必须先赴苏城售货易银,再至东山,不免重涉风波之险。”[17]至此,太湖同知所统仅为东山钱粮。 此时太湖同知除钱粮之权外,地方事务管理仍有限制,直到乾隆三十二年(1767)时奏档中还称“东山地方命盗案件及西山一切民事向系吴县管理”[18],这也就意味着乾隆十一年(1746)之后,尽管太湖同知已具备钱粮征收之权,但司法上权限仍然非常薄弱,仅限于民间细事审理之权,命盗仍然由吴县管理。且乾隆十八年(1753)之后,太湖同知的有限职权仅仅能够于东山行使而已,西山一切钱粮、司法已重新改归吴县管理。即便如此,清人依然感激政府“虑太湖中风涛不测,山民之输将于县者,舟行险阻,命太湖厅就近征收,以爱民之心,行爱民之政”[12]卷首。 但吴县属苏州府附郭县,本身政务纷纭,根本难以顾及远隔湖面的洞庭东山、西山一带,到了乾隆三十二年,苏州布政使苏尔德奏请将东山、西山一切命盗案件改归太湖同知管理: 吴县最为繁剧,东、西两山地广人稠,讼狱繁多,遇有民事,往山勘验,远隔太湖,自苏州至东山,自东山至西山又越二十余里,涉险逾岭,既难朝发夕至,设遇风浪间阻,大□□程,而□辗转耽延,未免顾此失彼。即该处民人遇有命盗等事,赴县控理,由西山渡湖至苏城八十余里,风□□□,转恐重□扬。臣悉心筹酌,东山钱粮向由同知分征,西山钱粮已归吴县征收,官民相安,似应各循其旧。所有东山、西山一切户婚、田土、打降、赌博及命盗等案,应请归同知经理审勘,仍由知府核转。[18] 苏尔德同时奏请为同知添设司狱,以便于协助同知处理政务,随即得到批准,司狱署建立。[10]卷八四二次年,太湖厅发生人命案件,民人宋大林、妻芮氏被其子宋金满黑夜砍伤,宋大林夫妇俱因受伤身死。时任太湖同知杨玉麟相验尸伤棺殓,随即拿获犯人,“提齐邻证,究审明确”,转解至江苏巡抚处。[19]可见,太湖同知审理命盗之权在乾隆三十二年确系得到落实。 至此,太湖同知所具有的权责具体是东山钱粮征收权和东西两山包括命盗在内的司法权。就东山一地而言,太湖同知可以说具有了“专辖之地”,太湖厅自此成立。太湖厅是一个从水利而捕务,再到钱粮,再到命盗案件(见表1),逐渐具有完全行政职能的复杂设置过程。 四、光绪末年靖湖厅之设及其与太湖厅、吴县两属管理体制之关系 乾隆三十二年时,太湖中的东山、西山虽设有太湖厅参与管理,但制度运行中仍然存在不合理之处,最重要的就是西山地区的管理问题。西山地区的户婚、田土、命盗等司法案件全部划归太湖厅管辖,但西山地区的钱粮却因乾隆十八年的改属事件而划归了吴县。由此,西山地区的钱粮与司法出现了“两属”现象,或称其为“兼辖”[20]卷四八,于行政管理而言,显然是有不太便利之处。太湖厅人往往因此而将西山视作太湖厅之外的区域,光绪年间为《太湖备考》做续编的郑言绍就在《凡例》中写道:“东山始设太湖厅,西山丁漕由厅征收,故前编都图、田赋皆兼志西山。今西山赋役,已归吴县版图,此次续纂,自无庸再行并列。又西山节孝,现亦由吴县具报,是编采访列女,亦不复兼及。” 另一仍然存在的弊端在于西山钱粮运送吴县,仍然需要跨越太湖湖面,存在一定的风险,而且吴县属苏州府附郭县,钱粮数额较大,征收本身就是极大耗费县官脑筋的事,对于西山的钱粮征收,很难兼顾。西山地区的钱粮名义上划归吴县,也不是由吴县直接来征收的,而是借助了设在西山的甪头巡检司。由巡检司来兼管,事实上是违反了清代关于佐杂官非官方授权,不得参与钱粮征收的制度规定的。两江总督端方等奏称: 吴县所辖之洞庭西山与省城远隔太湖,该处居民甚夥,应征正杂钱粮均须渡湖来城完纳,风汛靡常,往来不便,每每由县委甪头司巡检代征,事权不属,呼应未能灵通。至于命盗各案,则尚由太湖厅汛办。该厅驻扎东山,与西山相距湖面数十里,近年枭匪充斥,出没湖中,该厅亦复兼顾难周,鞭长莫及。[21] 依据端方的奏疏,清朝政府将苏州府管粮通判改为靖湖厅抚民通判[20]卷八,正式设立靖湖厅,管理西山地区的钱粮征收与司法案件,民国《吴县志》写道“分太湖厅兼辖之西山为靖湖厅,特设通判管理,凡百草创,未臻完备,其田赋以西山赋册为限。”[20]卷四八至此,太湖地区同时出现两个县级政区:太湖厅专管东山,靖湖厅专管西山,同属于苏州府。靖湖厅的设置正是乾隆三十二年(1767)直至光绪三十年(1904)之间洞庭西山“两属”管理体制下不得不予以调整的结果。 但这一局面仅仅持续了七年,宣统三年(1911),江苏巡抚程德全又奏请将靖湖厅裁并入太湖厅,其理由是“厅县区域不便行政”: 苏属移设之靖湖厅一缺,驻扎洞庭西山,旧隶吴县,距城较远,该处四面滨湖,与太湖厅之东山对峙,时有枭匪出没而命盗词讼各案又向归太湖厅审理,民多不便,经前督臣端方会同前护抚臣效曾于光绪三十年间以苏州府管粮通判一缺奏准改为靖湖厅抚民通判移驻该处,原属因地制宜,惟时异势殊,太湖枭患自经前升抚臣瑞徵统兵痛剿,渐就平息,其民刑词讼,现又筹设审判,不归行政官汛办,是已与移设厅治时情形有异,该厅地方瘠小,下级自治,只能合城乡为一区,本年筹设厅自治,势必强分为上下两级,而区域之大小从同,徒增担负,于人民何裨,行政之实际似未便。以设治未久,轻于变置为嫌,拟请将靖湖厅境归并太湖厅管辖。[22] 此次将靖湖厅归并太湖厅,其主要原因可能并非仅仅是匪患的消除,那只是裁撤政区时常常寻找的“合适理由”而已,太湖如此之大,即使真如奏折所言,匪患已平息,但一旦裁撤靖湖厅,难保会重新导致控制不力,盗贼复萌,故这一裁厅理由并不充实。真正的原因恐怕是两个:一是无论是太湖厅还是靖湖厅,本身辖域偏小,作为常被标示为“百里之区”县级政区而言,其存在的“合法性”始终是存在严重危机的,因此,从行政建置的角度而言,合并太湖诸岛为一个县级政区乃至将其归并入附近县份将是唯一具有稳定性的出路,后来太湖东山、西山被并为太湖县乃至到了今天,仅仅作为镇级单位存在,就是证明。二是清末政府架构发生了变化,清末以前,县级政府乃“一人政府”,举凡钱粮、词讼、教化全部归知县一人负责,故一旦地方因讼狱频繁,往往不得不专设政区以作处置。但到了清末新政改革以后,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离,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架构都出现了分科化的趋势,县级政府的各项权责逐渐改由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审判权也划归新设的审判厅来管理,因此,再单独设置县级政区显得庶无必要。 但此次重新合并了靖湖厅的太湖厅已不是光绪三十年(1904)之前太湖厅的旧貌。光绪三十年之前的太湖厅,钱粮只负责东山一带,而司法则要负责东山、西山两地。合并以后的新的太湖厅则是将东山、西山一带的钱粮和司法都纳入到管理之下,比光绪三十年之前,事实上职权是扩大了。当然,由于奏请靖湖厅裁撤的决议已处于风雨飘摇的宣统三年(1911),故合并的行政操作最终是在民国元年(1912)完成的。1912年1月两厅合并为太湖县,旋即改名洞庭县,旋又被并入吴县。尽管1916年前后东山地区曾有复县的动议[23]1916年1月8日,但终因种种缘故而未能成功。1953年曾以东山镇为中心设立震泽县人民政府,下辖东山、西山及水上5个区,不过1959年再度宣告撤销,并入吴县。[24]22至此,太湖上单独设立县级政区的历史彻底结束了。 从对太湖厅建置年代及其职能变迁的考辨可以看出:对清代厅的判别理应以《大清会典》中的标准为依据,结合职官设置尤其是行政职能的变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得出周全的结论。简单依据名称的出现或地方志的记载,并不一定完全可靠,还必须尽量发掘行政文书尤其是第一手中央或地方档案中的信息。 ①如冯贤亮《明清中国地方政府的疆界管理——以苏南、浙西地域社会的讨论为中心》,《历史地理》第21辑;范金民《太湖厅档案及其史料价值》,吴春梅主编《安大史学》第1辑,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版;等等。 ②岸本美绪:《光绪清末江苏省太湖厅的晴雨粮价报告》,收入氏著《清代中国的物价与经济变动》第十四章,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范金民:《太湖厅档案所见洞庭商人的活动》,载《江苏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2期;又有前述《太湖厅档案及其史料价值》;等等。 ③按:该段实录中出现了“太湖厅”一词,并不能证明乾隆十一年时政区性质的“太湖厅”存在,理由有三:一、依据所引文献,此时太湖同知在其辖境内的职能显然是有限的,不符合作为政区性质的“厅”的标准;二、“厅”这一名词本身就具有两重含义:既有作为政区存在的“厅”,还有作为衙署名称的“厅”,并不能由“太湖厅”一词断定该政区的存在;三、《清实录》中“请就近归太湖厅催徵,所徵银米,即支放附近太湖左右两营弁兵俸饷”,据《太湖备考》卷四记载的陈大受奏疏,原文应为“议归太湖水利同知就近征收,即就近支放太湖营兵饷”,《清高宗实录》中的“太湖厅”很可能是嘉庆年间的实录修纂官对“太湖水利同知”一词的简写或改写,不代表乾隆年间的认识。标签:水利论文; 苏州西山论文; 清朝论文; 中国古代史论文; 历史论文; 太湖论文; 清实录论文; 乾隆论文; 光绪论文; 洞庭东山论文; 清朝历史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