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的腐败控制理论研究_邓小平南方谈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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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对治理腐败的工作有一系列重要论述,这一理论是指导当前反腐败斗争的思想武器。

一、邓小平治理腐败理论的整体方略构架

邓小平丰富的反腐败思想内容,为我们治理腐败构筑了整体方略。其主要内容有:

1.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思想。反腐败斗争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毫无疑问地必须坚定不移地服从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路线的主要内容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基本点。其中两个基本点是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这个中心服务的。大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经济的繁荣,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原则,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根本目的。邓小平早在1980年就指出:“离开了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就有丧失物质基础的危险。其他一切任务都要服从这个中心,围绕这个中心,决不能干扰它,冲击它。”1982年他指出:“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没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这一手,不但对外开放政策肯定要失败,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肯定也要失败。有了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这一手,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就可以沿着正确的方向走。”1985年他又强调:“经济建设是我们的大局,一切都要服从这个大局。”因此,反腐败斗争不是孤立的、游离于经济建设之外的独立的政治活动。离开了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反腐败必然失去其服务对象和真正意义。邓小平明确为我们指明了反腐败斗争与经济建设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这正是我们确定反腐败指导思想的理论依据所在。

2.反腐败斗争的基本原则。反腐败斗争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使这场斗争健康有序地开展下去。

第一,要坚持“两点论”的思想。“两点论”思想,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理论中的一个十分精辟之处。讲“两点论”,就是要强调认真贯彻执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个战略方针。邓小平认为,两手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相互支持、不可或缺、同时并存的整体。经济建设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它为廉政建设提供物质条件,廉政建设又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为经济建设的发展提供保证。两个文明都搞好,才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第二,要突出重点,首先抓好党政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要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抓起。中国共产党是由中国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组成的,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他们举手投足、一言一行对全党全社会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高级领导干部能不能以身作则,影响是很大的。现在,不正之风很突出,要从领导干部纠正起。群众的眼睛都在盯着他们,他们改了,下面就好办。”所以,要更好的取得人民的信赖和支持,领导全国人民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就必须经常通过各种方法和措施,坚决清除侵蚀党的肌体,影响党在人民群众中威信的各种腐败因素。对于严重的经济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以权谋私、严重损害党和群众关系的人,“必须严肃的作出组织处理。该开除党籍的就开除党籍,该给撤职或其他处分的就给这些处分,犯罪的还得法办。”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抓起,从上向下抓,顺势合理,众望所归。

第三,坚持走群众路线,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路线、科学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邓小平多次强调指出,在党内如何把优良传统和作风恢复起来,坚持下去,“只有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充分走群众路线,才能够得到解决。”反腐败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和我们党的一贯主张是完全一致的。对腐败现象,人民群众看得十分清楚,而且深恶痛绝。“要相信绝大多数群众有判别是非的能力。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只有动员和依靠群众,才能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群众是我们的力量源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宝。”不难看出,党内外群众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力量,依靠党的领导,充分走群众路线,是取得反腐败斗争胜利的根本途径。

第四,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在反腐败的整个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就是要作到不枉不纵,严格“依法办事”。邓小平在1989年5 月强调指出:“腐败的事情,一抓就能抓到重要的案件,就是我们往往下不了手。这就会丧失人心,使人们认为我们在包庇腐败。这个关我们必须过,要兑现。是一就是一,是二就是二,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一定要取信于民。腐败、贪污、受贿,抓个一二十件,有的是省里,有的是全国范围的,要雷厉风行的抓,要公布于众,要按法律办事。该受惩罚的,不管是谁,一律受惩罚。”贯彻“两点论”的方针,就必须下定决心,花大气力,切除这些寄生于党和国家肌体上的毒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非如此,不足以取信于民;非如此,不足以有效的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非如此,不足以消除党和国家改变颜色的隐患。

3.邓小平治理腐败的战略对策。反腐败斗争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单一的治理腐败措施是难以奏效的。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形成一种合力,发挥规模效应。

第一,惩治腐败必须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是邓小平同志的一贯思想。在1985年就明确指出:“改善社会风气要从教育入手。教育一定要联系实际。对一部分干部和群众中流行的影响社会风气的重要思想问题,要经过充分调查研究,由适当的人进行周到细致、有充分说服力的教育,简单片面武断的说法是不行的。”“要教育全党同志发扬大公无私、服从大局、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精神”;“要通过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全党的组织性、纪律性。”使他们在思想上筑起一道防止腐败的堤坝。应该说,教育的诱导和道德的呼唤,在防止腐败方面具有特殊的功效。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人们的言行,而且涉及到对这些行为的主观动机的制约。

第二,惩治腐败与预防腐败相结合。在反腐败斗争中,对腐败行为予以惩治打击固然十分重要,但是未雨绸缪尤为关键。这是在反腐败、抓廉政建设工程中,坚持标本兼治,治标与治本相统一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须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形成全方位的制度功能,否则,“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象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第三,惩治腐败必须与加强监督机构建设相结合。惩治腐败,必须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创设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控制机制。人们往往把社会舆论监督、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并称为“第四权力”,这种权力是一种无形的力量,尽管表面看来它没有直接的强制性,但它所形成的强大的威慑力,是难以抵御的。邓小平十分重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他在谈到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改革时,强调要有群众监督。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又不改的,人民有权依法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制定各种条例。邓小平曾经多次反复强调,“我们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于我们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

第四,惩治腐败与加强民主相结合。我党惩治腐败的过程,必然与民主政治密不可分。邓小平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对此作出了精辟的论述。其主要论点有:其一,依靠民主政治来揭露腐败。因为“只要是真正的发展民主,民主政治斗争也必将真正的开展起来。民主政治斗争之开展,正是好现象,因为它可以真正表露各阶级的意见和要求,也可以暴露某些党派的实质,使群众认清其面貌。”其二,依靠民主政治来治理腐败。邓小平强调指出:“民主政治的好处,正在于它能够及时反映各阶级各方面的意见,使我们能够正确地细心地去考虑问题决定问题;它能够使我们从群众的表现中去测验我党的政策是否正确,是否为群众所了解所拥护;它能够使我们对事物感觉灵敏,随时具有高度的警惕性;它能够使我们党得到群众的监督,克服党员堕落腐化的危险……”其三,必须依靠我国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我们要创造民主的条件,要重申‘三不主义’: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在党内和人民内部的政治生活中,只能采取民主手段,不能采取压制、打击的手段。”

第五,惩治腐败与法制建设结合起来。从邓小平关于法制建设的论述中可以看出,邓小平对运用法律手段惩治腐败十分重视,特别是在视察南方的重要谈话中,又一次鲜明的提出:“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这些讲话发人深省,提高了全党对打击经济犯罪和反腐败斗争重要性的认识,为打击经济犯罪斗争和反腐败斗争指明了方向,奠定了思想基础。任何权力都有其本身的运行规律,没有有效规范、控制、制约下的权力总是容易自我膨胀、滥用、趋于腐败。1980年,邓小平透彻地分析了腐败的本质,指出腐败和特权就是“政治上和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群权力。”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邓小平就对过去搞人治、权大于法的情况进行了反思。他说,过去往往把领导人的话当作“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我们要建立法制,就是要使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85年10月23日,美国时代公司总编辑格隆瓦尔德采访邓小平,问及准备采用什么办法解决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的现象,邓小平指出:“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手段来解决,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这就把法律在惩治腐败中的作用极大地突出出来了,具有重要的意义。邓小平强调法制在惩治腐败中的作用,有其深刻的根据。因为,法律是党的正确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反腐败的措施和政策,通过立法程序成为法律,就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都要遵循,从制度上堵塞了以权谋私的漏洞。

二、邓小平治理腐败理论的基本特色

植根于中国国情的邓小平反腐败思想,经过多年的实践考验与不懈的理论探索,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特色分明的理论体系。挖掘邓小平反腐败理论所独有的特质,深入、系统的研究其对我党在反腐倡廉理论上的重大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体系的完整性。应该说,邓小平关于反腐败的理论,是对我党以往反腐败经验和教训的总结,结合新的历史条件和人文科学新的研究成果,形成的更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其主要理论框架包括有:(1 )以权力腐败为核心的本质论;(2 )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为结果的危害论;(3)以干部选拔体制和管理制度不完善为侧重点的成因论; (4)以有利于经济建设为指导,以“两手抓”为主线的策略论。

2.理论的科学性。邓小平反腐败理论是建立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基础之上的科学体系。揭示并反映了腐败滋生和存续的客观规律性,建立了依法根治腐败的方略。主要表现为,坚持马列主义的认识论,实事求是的指出,腐败与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格格不入,但与许多具体制度不健全有一定联系。同时,对我党历史上把腐败现象与资产阶级连为一体,把阶级斗争作为反腐败的动力的主导性意识进行检讨和反思。提出了“两手抓”与长期攻坚的主张。

3.广泛的民主性。依靠人民群众治理腐败,是我党长期以来坚持的群众路线的体现。邓小平关于反腐败的民主性的论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惩治腐败是党心、民心所归、 是实现人民根本利益之所需。(2)必须依靠人民群众惩治腐败。(3)惩治腐败既要走群众路线,但不能搞群众运动,在治理腐败过程中,必须处理好民主与法制、政治稳定与改革开放的关系。

4.典型的本土性。邓小平反腐败理论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组成部分之一。邓小平关于惩治腐败的理论,是在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现实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深刻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比如,基于对德与刑主次关系的法律文化现象的认识,提出了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与依法严惩相结合的思路。再比如,在治理思路选择过程中,针对计划经济体制下权力高度集中,提出了优化权力结构和下放权力的治理腐败的基本思路,从制度改革和完善中寻找治本之路。

三、邓小平治理腐败理论基础上的法制对策研究

邓小平认为,治理腐败“还是法制靠得住些”。这个论点与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相吻合,是对法的特性和治理腐败关系的科学总结。法的一般属性在于规范性。与纪律规范、道德规范、制度规范一样,都是行为规范。但法是一种特殊的规范。其特质表现为:法是由国家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不经法定程序不能废止;法所体现的是占统治地位的阶层的根本利益和愿望,其涵量之大,是其他规范无法比拟的;法是具有和依靠国家强制力的规范,用法规定的事项,全社会必须一体执行。法的特质是通过其功能和价值展现出来的。法的功能包括有:①调控社会关系;②指引行为方向和模式;③预测法律后果;④评价行为合法与否;⑤强制人们守法和承担法律责任;⑥教育人们守法,培养依法自律意识。其价值在于“自由”、“平等”、“安全”、“秩序”、“正义”、“效益”等取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想虽然与实际有一定距离,但基本体系已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已为全社会所理解。因而,进一步研究治理腐败的法制对策,对当前的反腐败斗争十分紧迫、非常必要。

1.依法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调整和优化权力结构,从根源上预防治理腐败。当前政治体制改革,主要解决的问题有政府职能转变、权力下放和还权给社会等方面。这种权力的重新组合和再分配,除了有利于经济建设以外,对于推进民主政治进程,防止和治理权力腐败,具有直接的作用。现在理念已经变为实际,改革的实践已经为治理腐败带来了动力和信念。比如,改革决策的法制化与治理腐败的战略性融为一体,用法律的严谨程序,杜绝权力膨胀与机构的增长已成必然。

2.创立和完善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全面加强程序立法,使党、政、司法等国家权力行为纳入程序化轨道。在国家权力运行过程中,减少个人意志行为,增强科学性,减少暗箱操作,增加透明度,从而排除腐败侵袭权力的可能性。具体说①政府采购合法化。我们国家已经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程序化,实现了预算、采购、分配、使用和监督一体化的体系,减少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公权私化的可能性。②党务公开化,当前,首要解决的是我们党在选拔、任命和使用干部的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定的民主的程序公开进行,辅之于干部任命的责任制,就能防止买官、卖官现象的产生。③司法程序公正。以公平、公正、效益为价值取向的司法改革在稳步进行。与此相配套的错案追究制度,违法办案追究制度,与司法职业道德规范相辉映,对遏制司法腐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无庸讳言,司法机关内部就如何防止和惩治腐败的程序化规定稀缺(两院组织法过于宠统和原则)。司法职权行使过程中的隐蔽性,以及自由裁量权,使得腐败风气趁虚而入。④警务合法化。应该说,我国的公安法制已经发展到较高的水平。但是,使得警务如何全面规范化尤其内部管理的程序化规范,严重不足。因而造成类似于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不移交司法处理等违法现象,掩盖了腐败现象。以上几方面只是对加强程序立法,遏制腐败的简单枚举,加大研究力度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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