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区建设的法律保障问题论文_袁立华

浅谈社区建设的法律保障问题论文_袁立华

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 21440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和变迁,所引发的一个重大社会现象,就是正在推进的城市社区建设。对于后发现代化国家来说,合理建构本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制度体系,必须要思考和解决目标模式和手段保障这两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关键词:和谐社会;和谐社区;法治

1和谐社区的涵义界定

城市社区建设的目标是提高居民自治程度,增强认同感和归属感,建设和谐社区。我国社区建设虽然是从社区服务开始的,但发展至今,已转入了全面发展的历史时期,它的最终目标和标志应是和谐社区的建成。它是人民群众的需要,是社区建设不断深入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

所谓和谐社区指的是一种高质量的社区。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实际,城市和谐社区,就是指在城市政治经济发展的特定时期,通过社区与政府、企业、社会、社区与环境、社区与居民的良性互动、协调发展,实现社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并且具有浓郁的人文精神和地方文化特色的特殊地域空间。建设和谐社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工程。衡量社区质量和和谐程度的主要指标是社区组织的整合度,即社区内各种组织的一致性程度。要坚持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以居民自治为方向,以维护稳定为基础,以文化活动为载体,以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为关键,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各种社会群体和谐相处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2社区法律纠纷的类型及特点

2.1邻里纠纷

容易引发邻里纠纷的事件主要有噪音扰民、乱扔垃圾、车辆纠纷、相邻设施纠纷、宠物扰民、邻里乱搭盖等。这些简单的民事纠纷往往与生活密切相关,直接涉及到我们的切身利益,对这些简单纠纷的处理直接关系到和谐社区的建设。我国出台的《物权法》得到了社会的极大关注,以法律的形式正式明确了居民的相邻权、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及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真正为老百姓提供了维权的法律依据。

2.2物业服务纠纷

据中国人民大学一个社区管理的课题组,对北京70个居民小区的调查结果显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发生的纠纷占到调查总数的80%左右。这种高比例的情况在上海和广州也极为突出。但是《物权法》颁布之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的发生频率有所降低,问题的焦点主要在于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这还有待于法律的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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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社区管理纠纷

社区管理方面的纠纷主要有管理体制上的纠纷,计划生育管理的纠纷,流动人口管理纠纷,盖章证明引起的纠纷等。当前社区法律纠纷的特点可用五个字概括:即“小、多、繁、难、杂”。所谓“小”,是指社区法律纠纷绝大多数属于小的纠纷。所谓“多”,一是社区发生法律纠纷的事件多,二是纠纷涉及的人数多。所谓“繁”,指社区法律纠纷的主体呈多元化。过去以单一的自然人之间的纠纷居多,而现在纠纷的主体不仅涉及到企业、团体,甚至涉及到行政机关。所谓“难”,是指纠纷的调处难度加大。所谓“杂”,是指社区法律纠纷产生的原因复杂。这些最细微的社会组成基本元素之间的摩擦有一定的中国特色。由于市场经济对利益的无限追求,结合我国大量残存的封建官僚思想,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人们道德观念的淡化,这种自私、市侩的个别小市民心理不可避免地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矛盾、摩擦,这种复杂、琐碎的社区纠纷处理需要正确的方法,这对社区管理人员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果由那些未经培训的人员突击上岗,有可能造成纠纷的复杂化,因此我们应认识到这一点,对症下药、标本兼治。

3构建和谐社区的法律保障机制

法治是构建和谐社区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当今法治中国大背景下的必然要求。当前,至少需要形成四种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即利益保障机制、利益均衡机制、民意表达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3.1依法治理社区,确立居民利益保障机制

我国社区建设的制度保障是为了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居民的宪政地位。此阶段令人关注的问题首先是先从宪法着手落实“外来人口”的国民待遇,打破不合理的户籍制度,给“外来人口”自由寻找生存空间的权利,通过制定户籍法等法律保障“外来人口”的平等权利,这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极为重要的一步。

3.2重构社会利益均衡的法律机制,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进程已经明显滞后于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国家应该加快推进《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等社会保障基本法律的立法进程,并进而推动各专项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政府应与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保障低收入者、无收入者、丧失劳动能力者的生存条件与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尽可能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税务法制和税收制度的现存缺陷,造成了目前收入差距的急剧扩大,无论是城市之间还是农村之间都没有缩小的趋势,尤其是城市和农村之间程度更加严重。虽然我国个税起征点已经调整到了2000元,但是纳税的主体仍然是工薪阶层,对富人收入监管的制度性漏洞导致一部分富人通过逃税、漏税来完成原始积累,使其来自于社会的财富并没有有效地回馈社会,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两极分化。再分配问题的核心是发挥财税制度的作用,逐步扩大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调节力度,缩小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实现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公平。但是,我国目前的财税运行机制却远远不能适应实际需要,急需改革。

3.3完善民意表达的法律机制,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

首先,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制度上形成尊重民意、民意至上的表达渠道。一是要尽快修改或制定选举法、代表法、组织法、监督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等法律,在有条件的地域扩大人大代表的直选、竞选范围,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二是要调整人大代表结构,增加人大代表中基层人员所占比重,增强代表所体现利益阶层的多样性,提高代表素质;畅通人大代表的进出渠道,制定人大代表辞职制度。三是加强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良性互动,确立人大代表对选区选民的责任机制,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完善人大代表的选民罢免机制。如从优秀的外来务工者中推选地方人大代表,就是一种全新的机制。其次,尽快出台新闻法,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打造民意顺畅表达的平台和渠道。再次,必须在政府和公众之间建立各种利益沟通的法律机制。只有通过各种形式的沟通机制,政府与公众间才能协调一致、彼此信任,从而增进相互间的尊重与合作,避免相互间的误会和磨擦。当前我国还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公开、听证、信访、复议和诉讼等各种制度化的沟通机制。

4结语

社会保障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障的社区化已成为创新社会保障体系的趋势选择。与此同时,社区建设在全国普遍开展,也给社会保障带来了新的契机。社区保障作为社会保障的载体与单元,其功能的发挥和有效运行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托。因此,建立起我国统一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构建社区化社会保障体系,真正实现社区的社会保障功能,对于实现和谐社会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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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袁立华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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