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自然垄断规制定价模式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规制论文,自然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强自然垄断的涵义及其定价困境
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垄断理论建立在规模经济的基础上,认为企业生产只有拥有平均成本随产量增加而持续下降所带来的规模经济时,才具有“自然”形成垄断的必要性。而当代自然垄断理论认为[1],自然垄断的形成不仅存在于具有规模经济的产业中,无论企业的平均成本曲线随产量的增加是下降还是上升,只要其提供整个市场需求量的总成本比两个以上企业提供时的总成本低,就应该允许其“自然垄断”。上述特征被称为成本劣加性(subadditivity)。单一产品条件下,规模经济是形成自然垄断的充分而非必要条件。多产品条件下,规模经济既不是形成自然垄断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成本劣加性才是自然垄断的本质特征,是形成自然垄断的充要条件。图1显示了单一产品条件下,基于成本劣加性的自然垄断企业平均成本随产量变化的情况。AC[,1]表示单个企业的平均成本曲线,AC[,2]表示两个具有同样生产效率企业平均成本曲线的叠加。由图1我们可以看出,在市场需求量未达到q*之前,由单个企业提供整个市场需求量的总成本总是小于两个企业共同生产的成本,所以,应允许单个企业垄断。而此时,自然垄断企业的平均成本曲线随产量的增加既可能下降(市场需求量小于q时),也可能上升(市场需求量在q与q*之间时)。
图1 基于成本劣加性的自然垄断企业平均成本曲线
根据当代自然垄断的定义以及市场需求条件的不同,自然垄断又可以分为强自然垄断和弱自然垄断两种。如图2所示,MC为边际成本曲线,AC为平均成本曲线,,,为自然垄断企业面对的三条不同的市场需求曲线。当市场需求曲线为,交于平均成本曲线的下降阶段时,称为强自然垄断;当市场需求曲线为或,交于平均成本曲线的最低点或上升阶段时,称为弱自然垄断。很显然,弱自然垄断条件下,按照资源配置最优化的边际成本定价能够同时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以及企业的利益要求,而在强自然垄断条件下,平均成本下降的产量范围内所对应的边际成本总是小于平均成本,按照边际成本定价虽然满足了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条件,企业却总是处于亏损的境地。如若放任企业自主定价,虽然能够满足企业利益的要求,却又会产生垄断价格,损害社会福利,这就使强自然垄断企业的定价问题陷入了困境。
图2 随需求不同而划分的强弱自然垄断产业
对于强自然垄断边际成本定价法下的企业亏损,最初曾有学者[2]提出采用税收补贴的方式予以弥补。但是由于强自然垄断企业的固定成本数额庞大,完全以税收弥补,一方面容易产生社会收入再分配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促进企业降本增效,所以这种方法的适用性也受到置疑。如何同时兼顾社会福利和企业盈利①,合理确定强自然垄断产品的价格便成为政府对自然垄断产业价格规制的一个重要而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二、传统的规制定价模式
(一)拉姆齐定价(Ramsey Pricing)——基于需求价格弹性的定价模式
既要保证社会福利,又要使企业不至于亏损,次优的选择便是在保证企业收支平衡的条件下,尽可能的使经济福利最大化。Frank Ramsey对这一问题做出了具有代表性的研究[3]。
价格弹性,>0。
拉姆齐价格是在考虑厂商收支平衡限制的条件下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因此是一种次优的价格。这种价格实质上是运用拉姆齐指数对边际成本价格进行一定的折扣或加成而形成的。由于拉姆齐价格反映了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有利于形成与消费者需求结构相适应的价格体系,因而在理论上得到了较多的探讨,如多期定价,动态成本结构,强自然垄断企业间的竞争等等[4],但是,由于拉姆齐定价方法下的产品价格与消费者的需求价格弹性成反比例,而企业的总成本可以通过其生产的所有产品的价格予以收回,这样就难以避免涨价常常发生在需求价格弹性较小的那部分消费者的身上,从而损害他们的利益。同时,拉姆齐定价所需要的各类产品边际成本及需求价格弹性的信息在实践中难以准确获取也使其缺乏可操作性。拉姆齐定价模式的价值在于其为强自然垄断产业定价模型的设计提供了一个参照系[5]。
(二)完全成本分摊定价(Fully Distributed Cost,FDC)——基于成本分摊的定价模式
FDC是从会计分摊的角度发展起来的定价方法,它是指按照一个固定的比例f[,i]将企业的固定费用和公正报酬(两者都被视为共同成本)分配给企业的各种产品,从而决定单个产品价格的方法。
从经济效率的角度出发,许多学者对FDC定价方法颇有异议,如Brown和Sibley指出,FDC只考虑了弥补成本,忽略了反映经济效率的价格弹性和边际成本等重要概念[6]。而Baumol认为,FDC在不同部门之间分摊共同成本时,易产生内部交叉补贴等问题。此外,FDC对成本分摊标准f[,i]的选择也由于过于随意而缺乏科学依据。虽然FDC存在上述缺陷,但由于其简便易行,符合人们的直观感受,所以在实践中仍得到了较广泛的应用,如我国的许多自然垄断产业运用的就是FDC定价模式。
(三)公正报酬率定价(Rate of Return Regulation,RRR)——基于限定投资报酬率的定价模式
公正报酬率定价是指通过限定企业资本投资报酬率来确定企业应获得的正常收益,进而为产品定价的一种方法。其定价的一般表达式为:
单一产品条件下
R(p·q)=C+S(RB)(2)
多产品条件下
(3)
式(2)与式(3)中,R为企业的收入函数,它取决于产品的价格p和数量q;C为企业的成本费用;S为政府规定的公正报酬率;RB为公正报酬率基数(Rate Base),即企业的资本投资总额。在公正报酬率定价法下,企业只允许获得基于完全竞争形成的均衡价格中的“正常收益”,不允许其获得超额利润。只要企业的收益率不超过“正常收益率”,企业就可以自由选择价格、产量及投入。
公正报酬率定价法能够防止在位企业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同时还能使企业得到合理的回报,有利于维持企业生存和吸引投资,因此它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自然垄断产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随着实践的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这种方法存在的明显的缺陷:(1)公正报酬率定价法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被规制企业普遍缺乏降低成本的激励。由于公正报酬率定价模式存在成本传递机制,企业的价格与成本直接相关,企业的支出越多,其价格可能就越高。同时,规制者在审查企业成本,修订收费时,以企业过去实际发生的成本为依据,对于企业的成本浪费行为,没有有效的方法给予惩罚。这些都促使了企业恣意扩大支出,怠于提高效率。(2)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公正报酬额,会为扩大资本基数而产生过度投资行为,从而扭曲资本-劳动比,产生A-J效应,导致资源的无效配置和生产效率的低下。(3)由于资本报酬率是由规制者制定,这势必会诱发被规制企业通过种种途径去影响规制者,导致“管制俘获”的产生。
虽然公正报酬率法定价法目前仍在一定范围内有所应用,但是具有更强激励特征的规制定价模式是未来发展的方向。
(四)二部制收费(Two-Part Tariff,TPT)——基于成本结构的定价模式
二部制收费是一种反映成本结构的定价方法。它的基本思想是将总成本分成若干项功能成本,然后均摊给各种需求,从而转换为各种需求收费的一种定价模式。一般“二部制收费”下的产品价格由与使用量无关的按月额或年额支付的“基本费”以及按使用量支付的从量费两部分组成。其一般表达式为:
(4)
其中,F为固定费总额(年额或月额),N为用户数,T为基本费,a(Q)为与边际成本水准相一致的从量费。二部制收费旨在回收企业的固定成本和边际成本,企业只要能够实现预期的销售量,就能够实现收支平衡,维护财务的稳定。同时,它还被证明具有以企业收支平衡为条件,实现经济福利最大化的性质(比边际成本定价时的经济福利小,比平均成本定价下的经济福利大)[7]。现在许多受规制的产业,特别是供水、供电、城市煤气供应等自然垄断部门都普遍采用这种收费体系。现实生活中应用较多的还有复合二部制收费及三部制收费等方法,这些方法都是二部制方法应用的延伸,其原理与二部制收费相同。
上述的4种定价模式实际上都属于满足企业预算平衡的平均成本定价,只不过这些定价模式各有特点,在实践中也各有不同的适用领域。此外,实践中还有一种常用的、基于边际成本理论的定价模式-高峰负荷定价(Peak-load Pricing)。它是出于产品的不可存储性以及调峰和提高设备负荷率的需要而提出,基于需求的周期性及各时间段成本的不同(包括长期成本和短期成本)确定产品价格的一种方法,常用于某些需求波动巨大的自然垄断产业,如电力产业。高峰负荷定价模式的提出体现了边际成本理论在产业方面的最充分的应用,也是理论与实际充分结合的典范。
然而,上述无论是基于平均成本的定价模式还是基于边际成本的定价模式大都以政府(规制者)与自然垄断企业(被规制者)拥有共同信息为前提,即要求政府拥有较多的关于被规制企业的成本、价格、技术、消费者需求等方面的信息。但是在实践中,这些相关信息是很难获取的,政府拥有的关于自然垄断企业的信息往往远少于企业自己本身。由于信息不对称、不完全,上述各种定价模式的实施效果受到制约,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被规制企业普遍缺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激励,运营效率低下。因此,如何解决不对称信息下对自然垄断企业规制定价的激励问题就成为目前世界各国政府规制改革的关键问题,激励性规制理论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思路。
三、激励性规制定价模式
(一)激励性规制的涵义
从本质意义上讲,规制是一种规制者与被规制企业及消费者之间的特殊的合约关系。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规制合约的制定面临着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激励性规制研究的就是如何设计出一种既能给予被规制企业足够激励,又能使其不至于滥用相机抉择权(或剩余索取权)的规制合约。这种合约一般通过设计不同激励强度的成本补偿机制来实现,这种具有不同激励强度的成本补偿机制通常被称为激励性规制[8]。之所以设计不同激励强度的规制合约,是因为没有哪一种合约能解决规制中的所有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高强度的规制合约在理论上为企业降低成本提供了最大的激励,企业成本每降低一个单位,就意味其净收益也增加一个单位,其成本每增加一个单位,其净收益就会降低一个单位,企业将承担任何实际成本变化带来的后果。但是,由于不管企业是由于内部原因,还是由于外部原因降低一个单位的成本,规制者都要给予企业一个单位的补偿,即“企业对其控制以外的成本因素拥有剩余索取权”,这一事实导致了企业具有获得超额利润(信息租金)的可能性。而在低强度规制方案中,企业的成本变化完全由政府来承担,即使某种外部因素使企业的成本降低,企业也不会从中得到任何好处。所以低强度规制方案下的企业根本不会关注成本的变化,最后导致的结果很可能就是被规制企业的高成本及低效率。提供激励与减少信息租金就成为激励性规制合约设计中需要面对的一个两难选择。信息经济学和机制设计理论告诉我们,面临上述两难选择时,激励性规制合约的设计要考虑参与约束与激励相容这两个基本的约束。参与约束表明合约的设计要能够保证被规制企业得到的最低期望效用不能少于其机会收益。激励相容则表示规制者所设计的合约能够使企业报告真实信息的收益不少于其谎报信息的收益,从而使说假话者无利可图。梅耶森的显示原理(Revelation Principle)表明,任何一个机制所能达到的均衡配置结果都可以通过一个满足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直接机制信号空间来实现。因此,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激励性规制机制设计就需要针对企业的不同成本类型,设计出特定类型企业下,对于每一参与者都是最优选择的“说真话”机制,消除企业谎报成本的动机。在这种机制下,规制者虽然需要支付一定的信息租金来诱使被规制企业显示真实信息,但是它能够带来较低的价格并提高配置效率。激励性合约的实施最终得到的将是一种帕累托次优的收益[9]。
(二)价格上限定价法(Price-Cap Regulation,PCR)
价格上限制就是一种在实践中所广泛运用的、典型的激励性规制定价模式。其通常采用的模型是ΔP=RPI-X,式中,ΔP是允许企业价格总水平的变化幅度,RPI为零售价格指数,即通货膨胀率,X为规制者制定的、一定时期内的生产效率增长率。被规制企业产品的名义价格变化率就取决于RPI与X的相对值。在价格上限制下,规制者通过制定一个最高限价,使被规制企业拥有因效率提高、成本改善所带来的收益,实际上是赋予了被规制企业一定的剩余索取权,这虽然可能留给企业一定的信息租金,却可以促使企业努力提高效率,改善经营业绩。另外,只要不超过价格上限,企业还能够对其产品自由定价,有利于形成更有效率的产品价格结构,促进企业间的竞争。最后,价格上限方法减少了规制者对规制信息的需求,还有利于降低规制成本等。
但是,价格上限制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如王建明等指出,在价格上限模型中,RPI的经济含义是企业实际投入成本的价格指数。由于社会零售价格指数与企业实际价格指数的变动方向和幅度并非完全一致,长期用社会零售价格指数代替企业实际价格指数可能会产生与现实背离的情况,削弱价格上限制的激励效果[10]。同时,确定一个合理的X值也是十分不容易的,结果可能导致各利益集团的讨价还价及寻租行为的产生。对于多产品生产企业,实行一揽子价格的上限管制还存在着交叉补贴的可能性等。尽管价格上限制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但毕竟它使规制者的规制思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也使对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更充分的体现了效率的要求[11]。
四、结论与建议
对强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定价存在多种模式,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其适用的定价模式存在区别。目前,我国的许多自然垄断产业正处于市场化取向的改革进程之中,在具体选择规制定价模式时更需立足实际,综合考虑。总的来讲,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同规制定价模式的选择要考虑我国自然垄断产业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以及面临的主要矛盾。
如我国的电力产业,在发展的初期,其主要矛盾是电网建设资金缺乏及电力供应不足,定价模式的选择应更加关注其吸引投资的能力,如公正报酬率定价模式。到了供需基本平衡、电网发展成熟以后,定价模式的选择就应取决于其是否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如价格上限制等。
2.研究设计我国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定价模式需要在已有的定价模式上进行创新应用。
不同的规制定价模式应用于不同的自然垄断产业,选择各自然垄断产业适用的定价模式需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更要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各自然垄断产业的技术经济特点,在已有的定价模式上进行创新应用。
3.激励性规制定价是我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定价改革的方向。
实行激励性规制是当今世界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的潮流。目前,我国的许多自然垄断产业正处于引入竞争,进行市场化改革的重要阶段,也存在信息不对称及逆向选择等问题。研究如何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设计出一套既能改善激励、提高效率,又能充分体现社会福利的激励性价格规制机制也是我国自然垄断产业价格规制改革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注释:
①日本著名的规制经济学家植草益认为,政府对自然垄断进行经济性规制的目标有4个:促进资源有效配置,避免收入再分配,激励企业提高效率和确保企业财务稳定。但自然垄断企业规定价的困境源于资源配置(体现为社会福利)与企业预算平衡之间的矛盾。所以本文从兼顾社会福利和企业盈利两大目标开始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