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政府如何控制国有企业_国企论文

法国政府如何控制国有企业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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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世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本世纪初叶或中叶,都普遍建立和发展了国有企业。这些国家虽然经过国有化浪潮和非国有化浪潮的多次反复,但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都占有一定份额。只是在不同国家中所占比重有所不同,国家对这些企业所采取的管理方式有所不同。本文拟就法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作一简要探讨,以期对进一步搞好我国的国有企业有所裨益。

法国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国首批国有企业始建于本世纪初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当时国有企业主要是在保证战争需要的机器制造、交通运输、海运保险以及食品加工业等行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又新建一批国有企业,包括钾盐矿、港口、电力、铁路运输等。八十年代又在金融、钢铁等部门建立国有企业。建立国有企业的历史背景,一是因为满足战争需要;二是因为交通运输、能源、矿山等基础性产业,投资大、周期长、资金回收率低,因此私人资本不愿投资经营。这些行业有的私营往往要求国家收购。所以,法国政府陆续在铁路、电力、钢铁、矿山、银行等行业,全部或部分地实行了国有化。

法国现有国有企业约2000 个。 国有企业的职工占全国就业人口的10%左右。国有企业中领薪人数占全国领薪人数的13%。国有企业的资产增值占全国资产总增值的16%。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占全国固定资产总投资的25.4%。可见,法国虽然是一个以私有经济为主体的资本主义国家,但国有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数额。

法国国有企业主要分布于工业和商业领域的一些重要部门。主要涉及能源、电子、交通运输、金融、汽车、化学、医药等部门。在黑色金属工业中,国有企业人员占2/3,营业额占3/4,投资额占8%。 在造船和飞机制造业中,国有企业的人员占63%,营业额占3/4,投资额占80%。在化学与合成纤维工业中,国有企业的人员占43 %, 营业额占40%,投资额占37%。在家用电器制造业中,国有企业的人员占21%,营业额占1/4,投资额占近30%。在专业电子设备制造中,国有企业人员占14%,营业额占14%,投资额占15%。

法国政府建立国有企业的意图是显而易见的:第一,这些企业主要分布涉及国计民生的部门,在这些部门建立国有企业,有利于社会公众生活和社会的稳定。第二,这些企业涉及社会生产的基础设施,在这些部门建立国有企业,有利于带动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第三,在这里建立国有企业,有利于防止在这些部门形成垄断及获取垄断性利润。

法国政府对国有企业控管的基本方式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法国政府在控管国有企业方面,已经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经验,形成了系统的管理方式。

第一,以法律形式确立国有企业的服务目标和经营方向。

法国法律规定,凡是全部资本属于国家或国家控股在50%以上的企业,可称为国有企业。法国国有企业分为公共部门的垄断性企业与股份制的竞争性企业两种类型。前一种类型如法国电力公司、法国煤气公司、法国铁路公司等,都具有公益性质的职责,主要为公众服务,不能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后一种类型如圣·戈班公司、佩希内化学公司等,一般强调为公众服务和经济效益双重目的,要在市场竞争中求得发展。

法国国有企业从建立时起,就是按照市场竞争的规则运行的。国有企业有独立的经营权利,政府不干涉企业内部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但国有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如何体现国家和政府的意志?法国制定的有关法律作了明确规定,确认企业法人代表国家利益,他们经营的主要目的是为国家整体和公众利益服务,不能单纯考虑企业目前利益。法律规定,企业董事会的组成是国家意志、公众意志和本企业职工意志的综合体现,但必须坚持首要的是直接为公众服务,为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第二,以契约化形式确立政府与国有企业间经济责任关系。

法国政府运用合同的方式(即契约化)来确立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

这种合同不同于法律文书和一般商务合同,它是一种在协调一致基础上签定的、有行政约束力的契约。法国先后使用过三种不同的合同书,起先使用《纲要性合同》,内容比较简单,时间跨度长。后来改用《企业合同》,期限短,条款具体。其内容包括国家企业承诺的提供资金数额和企业偿还的期限,企业履行公共部门的职责以及应得到的补偿,实行自主权的一般条件等。1982年以来,又使用《计划合同》取代了《企业合同》。《计划合同》的首要目标是保证国有企业的政策同国家计划相一致,并将公共部门企业与竞争性企业区别对待,签定不同文本。前者内容是为了帮助改善管理,用好资金,提高生产力,扭亏为盈。例如在与电力公司、煤气公司签定的合同中,规定了该公司的发展方向,强调在为公众服务的前提下,努力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并规定每年减少外债400亿法郎,争取将盈利返还给国家。 政府与竞争性国有企业签定的合同,确定这些企业的经营目标,规定企业实现国家计划所需的条件,如投资、科研、外资和社会方面的要求,以及企业为实现计划所采取的措施。这类合同一般被看作实现国家计划的工具。《计划合同》签定有效期为5年。法国公共部门国有企业一般都亏损, 有的严重亏损,年亏损额数十亿法郎。国家对这类企业都实行保护政策,除了一定的投资外,还给予一定补偿和补贴。

第三,通过企业董事会,决定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法国国有企业实行决策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决策权在企业的董事会,经营权归企业经理。董事会是决策机构。经理人员组成执行机构。经理人员只有建议权、经营权,没有决策权。企业董事会依据法律规定,由三方面代表组成:一是国家代表,由主管部委和相关部委派出高级公务员。二是社会名流,包括消费者代表、大企业代表和地方政府的代表。三是企业职工代表。三方代表各占1/3。每个企业董事会成员人数不等,根据企业规模大小确定。这三方的代表各自代表着不同社会利益集团,这样的组成能够使重大决策体现出不同利益集团的意志和要求,防止决策中片面代表某些利益集团的情况发生。

董事会成员选拔任用的程度是:国家代表和社会名流代表,由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委提名,报部长会议讨论通过,由总理或总统任命。职工代表由企业工会推举产生,报政府确认。董事长一般在全体董事中选举产生,有时由国家直接委派。董事长大都是在社会政界有影响的人物,与执政的党派联系密切。董事长一般是企业外部选调,其目的是便于客观公正,代表国家意志。董事长是专职的,在企业工作并领薪,如果是原政府官员必须脱离公务员队伍。董事都是兼职的,不在企业领薪。这样能够公正地代表各个集团的利益。董事会成员,不能同时在超过四个企业兼任董事。董事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职工代表董事连任不能超过三届。

总经理的选任,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讨论,报部长会议审批,由总理任命。副总经理由总事长与总经理协商提名,报董事会审批并任命。

实际上董事会拥有对企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财务预算、投资方向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权。董事会有规范化的会议制度,有的企业董事会每月举行一次,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政府还派出特派员、财政监督员、企业联合会秘书长列席会议。有的企业董事会还下设财务和计划委员会、市场委员会、集团委员会等组织,专门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由此可见,国有企业和董事会,对企业发展的重大事项是有决定权,而政府对董事会的领导成员握有最终的任命权、决定权,这就在人事制度上保证了国家整体利益的体现。

第四,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实现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督。

为了保证国有企业能够按照国家意志和公众利益进行合法经营,必须加强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监督的主要渠道和形式有:

发挥董事会成员中国家代表和社会名流代表人物的作用,通过他们有效地把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向,体现国家和政府的意志。

发挥政府派出的特派员和财政监督员的桥梁作用。及时地沟通政府与企业间的各种信息,掌握企业和发展动态和经营情况,发挥议会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作用。议会的监督方式主要是审批国家预算,对企业进行司法调查。

发挥审计法院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作用。法国审计法院是独立于政府和议会之外的监督机构。它的权力很大,审计对象包括所有国家行政部门和国有企业。它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内容包括财务帐目和管理。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也可随时进行。审计结果以《审计报告》形式,提供给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总理参阅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法国是资本主义国家,其国有企业的性质属于资产阶级的集体所有制,与我国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根本不同。但政府对国有企业管理方式的某些方面,对我们具有一定启迪和借鉴作用的。我国现在正面临着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使国有企业走出困境的历史性艰巨任务,因此借鉴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控管国有企业的经验,具有更加迫切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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