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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44(2006)04—0074—05
在人类道德生活中,人们发现一些与寻常道德规范不相一致的事例,如由于社会文化不同而产生的杀死双亲的怪风俗;朋友之间在诸如堕胎这类道德问题上的分歧。于是,一些人便开始怀疑,在道德上是否有可能找到客观立场,道德结论是否是客观的、绝对的和普遍有效的。在这种不易可否的怀疑中,便催生出了所谓的伦理相对主义。
伦理相对主义并不是道德哲学中的新观点,其发端较早,在西方肇端于古希腊哲学,在中国则出现于春秋战国时期,并一直或显或隐地活跃着。在20世纪的西方,伦理相对主义呈现出渐趋张扬之势,以至于有人将20世纪称为“道德相对主义的时代。”[1] 但其代表人物大都是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如埃德瓦尔·韦斯特马克、埃米尔·涂尔干等,并不是伦理学家。所以,美国伦理学家汤姆·L·彼彻姆说:“虽然当前社会科学视相对主义为正确的和具有重大意义的学说的观点十分时髦,然而道德哲学家们普遍倾向于否定这一估价。道德哲学家们认为道德相对主义观点是不能令人信服的。”[2] 尽管如此,我们还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以说明其不能令人信服的原因。本文拟就伦理相对主义的实质、形态、基本特征、理论缺失等作粗略探析。
一、伦理相对主义的实质
在西方伦理学发展史上,最早持有伦理相对主观点的哲学家无疑是古希腊时代的普罗塔弋拉。他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3] 这一命题既是他的哲学观的基础,也是他的伦理观的基础。从伦理学上看,这一命题包含了应当以个人的欲望和利益作为道德的来源和道德行为的标准的意思。由于每个人的感性欲望和利益取舍存在差异,因而,不同的个人对什么是合乎道德的认识和评价存在较大的差异。
与普氏命题不同,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遵循另外一条伦理相对主义的思维理路。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认为,一个社会犹如一个系统,在这个系统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该社会或民族的“一般精神”。而这个“一般精神”是由各种地理、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原则、先例、风俗、习惯等诸多因素融合而成的。为此,他认为世界上不存在一种普适性的社会理想模式,不仅各民族的制度因各民族的“一般精神”不同而有所不同,而且各民族的民族精神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历史地变化的。从这一思维理路出发,他认为,“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4] 此书中,孟德斯鸠不仅表达了一种相对主义的法律观,而且也表达了一种相对主义的伦理观,他说:“我的著作,没有意思非难任何国家已经建立了的东西,每个国家将在本书中找到自己的准则所以建立的理由。”[5]
在20世纪,在现代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变革之风和科学技术浪潮的直接推动下,在文化人类学考察的积极影响下,西方伦理学实现了从传统伦理绝对主义向伦理相对主义的转换。“我们看到,无论是从理性主义到非理性主义;还是从传统经验主义到现代经验主义;抑或是传统宗教伦理学的现代世俗化,都展示出这样一个共同的趋势:即传统伦理学的绝对主义梦幻(先验理性、天然情感、超验无限的上帝等等)已经破灭,取而代之的是关于人类道德实存状态(人本主义)、逻辑结构和意义(科学主义或经验主义),以及世俗道德的宗教意味的重新思考。这种思考的主要后果是现代西方道德相对主义的降临。”[6] 从理论根基来看,20世纪的西方现代伦理相对主义是以文化相对主义为基础的,其基本理路是:现实世界中的各种民族文化是不同的,具有多元性的特点,并且各个民族的文化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是不断变化的,这种文化的多样性必然地决定着人们的社会和心理特征的多样性,从而导致道德的多样性。宾克莱在其《理想的冲突》一书中说:“不同的文化信奉不同的价值。”“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文化之间,道德标准不太相同。”[7]
中国春秋时期,老子在阐述其朴素辩证法思想时,已经对道德的相对性有所认识,他说:“唯之与阿,相去几何?善之与恶,相去几何?”[8] 即是说善与恶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两面。应该说这是具有辩证性的。但战国时期的庄子则不同,他也明显主张道德相对主义的观点了,他说:“自我观之,仁义之端,是非之涂,樊然淆乱,吾恶能知其辩?”[9] 就是说,仁义是什么,是非是什么,根本就没有客观标准。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伦理相对主义作为一种道德认识方法论,它认为伦理价值、道德真理及评价标准只具有相对性,其基本思维理路是:或以人的感觉不同为基础,或以人的主观意见不同为基础,或以地理环境与风俗习惯不同为基础,或以不同民族的不同文化与价值为基础,从而推导出道德的多元性、多样性,由此得出伦理相对主义的结论。
从哲学基础看,伦理相对主义否认相对性与绝对性二者的辩证统一,片面强调道德运行的相对性,并将道德的相对性绝对化。从理论上讲,伦理相对主义是一种认为道德皆因个人、社会或文化的不同而不同,任何道德都只对于奉行它的特定的个人、社会或文化才是正确的理论。对此,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事实如何”方面,它认为道德皆因个人、社会或文化而不同,不存在适用于一切社会的普遍的、绝对的道德。这是伦理相对主义的“基础”。二是“应该如何”方面,它认为任何道德只有相对于奉行它的特定的社会才是正确的,不存在对于一切社会都是正确的普遍正确、绝对正确的道德。这是伦理相对主义的“上层建筑”。因此,吉纳·布洛克说,伦理相对主义即“1.不同的人们从事不同的道德实践。2.不同的人们信奉不同的道德原则。3.不同道德原则是否正确只有相对不同的人们来说才能成立。”[10] 这对伦理相对主义的实质的科学总结。
二、伦理相对主义的理论形态及其特征
纵览历史,伦理相对主义存在着许多理论表现形式,不同的伦理学家有不同的理论建构。为了进一步澄清伦理相对主义,我们有必要从总体把握其理论形态及其特点。
(一)伦理相对主义的两种基本理论形态
至今为止,人们对伦理相对主义的理论形态也还未形成统一的意见。在考察了诸多伦理相对主义的表现形式有基础上,我们根据伦理相对主义的方法论基础对其予以归类,把它分为“文化伦理相对主义”和“规范伦理相对主义”两种理论基本理论形态。
1、文化伦理相对主义
文化相对主义,是一种以强调文化的认知差异性与文化间的价值不可比性的理论主张,是美国文化人类学家梅尔维尔·赫斯科维茨1949年在其《人类及其创造》中提出来的。他认为,各民族的不同文化是该民族在特定的自然环境和文化环境下形成的,一种社会制度的成员没有权利去评判其他社会制度的成员,文化价值是相对的,不存在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标准去判断所有文化的优劣,一个人的价值观或一种社会文化的价值观,并不支配别人的行为。后来汤因比在其《历史研究》一书中持相同观点,他认为各文明发展之间有明显的共时性和差异性,文化形态具有多样性,各种文化都有自己的优点。简言之,文化相对主义提倡文化的平等性和多样性,反对一元论和民族中心主义。
由此,我们认识到,文化伦理相对主义(又称为“描述相对主义”)只不过是文化相对主义主张在道德领域的扩展。其要旨在于道德的信仰因文化之不同而不同,其论点是描述性的,即以人类学考察所发现的特例为基础。它认为所有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具有道德良心,即关于道德上正确与否的一般知识,但是,受到赞扬和谴责的具体的行为和动机,不同的文化又极不相同。
在文化人类学理论的基础上,文化伦理相对主义进一步推演,形成了自身的原理,即“一切道德标准仅仅是社会习惯或社会风俗的反映,也就是说,道德的行为是在一个具体文化中被习惯所认可的行为。”[11] 从这种观点看来,道德标准仅仅是习惯所批准的历史产物。因此,一个群体或个人的道德信仰包括良心意识,并非是天赋的,而是在一定文化语境中后天地形成的,它必然地随着历史、环境和文化的差别而变化、变异,不存在普遍的道德规范,更不用说普遍地有效的道德规范。“根据描述相对主义,没有适用于一切文化的共同的道德规范。”[12]
2、规范伦理相对主义
波吉曼说:“文化相对主义是一种描述性命题,反之,伦理相对主义则是一种规范性命题。也就是说,文化相对主义仅仅描述关于人们的行为和信仰的社会事实,而伦理相对主义则涉及规范这些事实的基本原则的正确性。”[13] 话这段话正好说明了规范伦理相对主义的主旨。规范伦理相对主义在文化伦理相对主义的基础上,进一步认为,人们所奉行的道德规范的正确性也完全是相对的,任何道德只有相对于奉行它的特定的社会才是正确的,不存在对于一切社会都是普遍正确、绝对正确的道德。即“在一时一地是正确的东西,在另一时另一地可能是错误的。”[14] 因此,泰勒认为,“当一个规范伦理相对主义者说道德规范因社会不同而不同,他的意图并不仅仅是断定不同社会奉行不同规范。他要超越描述相对主义而做出一种规范性论断。他否认存在任何普遍正确的道德规范。他宣称,一种道德标准或规范,只有对于采用这些标准或规范而为其现行道德一部分的特定社会的成员,才是正确的。”[15] 吉纳·布洛克也这样写道:“伦理相对主义,简言之,乃是这样一种观点,在它看来,不同道德标准的正确性是相对于不同的个人和不同的社会来说的。对于一个人或社会是正确的,对于另一个人或社会则不必是正确的。”[16] 因此,从一个受到各方面的制约所局限的社会文化出发对另一社会文化进行批评是不恰当的,最终是站不住脚的。不仅如此,规范相对主义还认为,道德规范只有被一个群体或个人接受时才是有效的;规范的有效性局限于一定范围内,并且道德规范自身也限制在一个特定的领域,正如大多数礼仪原则和风俗习惯局限于特定的区域一样。
(二)伦理相对主义的基本特征
任何一种伦理相对主义的理论观点,在理论表现形式上具有自身的特点,但从总体上看来,都具有下述三个基本特征
1、割裂道德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
伦理相对主义的表面特点是,只承认道德的特殊性,否定道德的普遍性,没有认识到道德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正如路易斯P ·波吉曼所说:“伦理相对主义是这样一种理论,在这种理论看来,一切道德原则都仅仅相对于一定的文化或个人的选择才是有效的;而并不存在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17] 它否认道德普遍性的依据,主要是文化或描述相对主义所描述的事实,即人类学考察中发现的特例。只看到道德的适用于一定社会和文化的多样性、特殊性,却抹煞道德的适用于一切社会和文化的普遍性、一般性。
2、否认道德绝对性与相对性的辩证统一
伦理相对主义的显著特点是,只承认道德的相对性,否认道德的绝对性,没有认识到道德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否认道德的普遍存在、普遍适用,另一方面是否认道德的普遍正当性。后一方面无疑是伦理相对主义的更为根本的特征。因为伦理相对主义之为相对主义,众所周知,就在于否认道德的普遍的绝对的正当性,而认为一切道德的正当性都是相对的,都是依时间、地点和条件为转移的。所以,约翰·拉德在《伦理相对主义》一书中给伦理相对主义下定义时这样写道:“伦理相对主义乃是这样一种学说,在它看来,行为在道德上的正当性和不正当性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一切人的绝对的、普遍的道德标准。因此,它认为一个人以某种方式行动是否正当,是完全依据或相对于他所属于的社会来说的。”[18]
3、忽视道德主观性与客观性的辩证统一
伦理相对主义深层的、最终的特点则是只承认道德的主观性,否认道德的客观性,认为道德完全是主观任意的,没有认识到道德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辩证统一。伦理相对主义得出这一结论的最有力的论据是“道德契约论”。如休谟说:“正义起源于人类协议。”[19] 吉尔波特·哈曼在捍卫伦理相对主义时也写道:“我的论点是,道德发生于一个人群关于他们彼此的关系达成一种暗含的契约或无言的协议的时候。”[20] 对此他做详细解释,他说:“为了增进我们的利益, 我们形成某种带有一定条件的意图,希望其他人也和我们一样。而具有不同利益的其他人,将形成多少有些不同的带有一定条件的意图。经过暗含的契约之后,便达到了某种妥协。以这种方式将道德作为一种基于暗含契约的妥协,有助于解释,为什么我们的道德认为损害他人比拒绝帮助他人更坏。”[21] 道德规范既然是一种契约、约定、协议,也就确如伦理相对主义所说,是依人的意志而转移的,是任意的、自由的、可以选择的。“把道德当作一种主观意见的东西,这就是伦理相对主义的根本结论。按照伦理相对主义,道德只不过是人们所怀有的道德信念的一种功能。此外道德什么也没有。特别是,不存在客观的道德事实领域或真实的、相当于我们在自然界所发现而为科学所研究的东西。”[22] 所以,伦理相对主义在道德的主观性和客观性上又犯了唯心主义的错误,只见道德规范是约定俗成、主观任意的,而不见道德优劣性是客观的、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的。
综上所述,无论是文化相对主义还是规范相对主义,都是坚持道德的相对性,易变性,反对道德的绝对性和恒定性,都否认道德判断有一个普遍的永恒的标准和原则,否认各种道德或价值之间的等级差别以及在它们之间进行任何比较和评判的可能性。从哲学角度来看,任何道德是特殊性与普遍性、相对性与绝对性、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而伦理相对主义的特点是夸大道德的特殊性、相对性、主观性而否认道德的普遍性、绝对性、客观性,将道德的相对性和主观性方面推向了极端,从思维方式上陷入了一种形而上学和唯心主义的泥潭。(这三个特点的归结,我个人认为还不够深入,而且表明作者所持的立场是伦理绝对主义,伦理相对主义是有问题的,但不意味着伦理绝对主义就是合理的。是否应从道德认识论角度去分析其特点?例如认识的对象、主体、阶段等)
三、伦理相对主义的理论缺失
上面我们就伦理相对主义的形态、实质与基本特征作了简要阐述,基本把握了伦理相对主义的轮廓。下面,我们将结合以上论述,从三个方面来探讨伦理相对主义的理论缺失。
(一)道德观念的悖谬
总体看来,文化伦理相对主义的伦理观是一种自足的伦理观。它把不同文化、社会看作是一个独立自足的有机整体,其内部的诸要素类同于有机体中的各个器官组织之间的关系,而文化的历程也同样被看作是一个自足的从发生到成熟再到死亡的有机生命的历程。而道德作为文化、社会的一个组织器官,总是依赖于文化、社会这一有机体,其存在及其效力皆因文化有机体的不同而不同。伦理相对主义正是建立在这种伦理观基础上的,坚持道德的相对性、特殊性、多元性和主观性,从而否定道德的一般性、普遍性、绝对性和客观性。问题在于这种自足论的伦理观本身就包含着悖谬,它对道德的理解是实体主义的。一方面它无视道德内部的复杂性与统一性,强行地将道德的“相对性”绝对化,以便构造一种“实质上的道德异质性”。另一方面,把道德视为依赖于和决定于文化有机体的一部分,从而将道德实体化,以为道德就如物质一样是实体性的,没有从人存在的共性、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人在道德的存在、价值和有效性等方面表现出来的主观性一面。一定意义上说,这是将具有一定主观性的道德客观化、实体化。这是不合理的,一种纯粹的主观想像。
(二)道德价值的迷失
所谓“价值迷失”,是指某种理论的价值秩序混乱,从而使其所设定的价值目标迷失,因而存在着价值自我贬值,乃至演变为“反价值”的危险。当然,首先必须承认,就价值出发点来看,伦理相对主义有其部分的合理性。其初衷是为了反对道德观的一元论、绝对化和普遍化,承认各种道德形态的自身价值,认为各种道德都必须根据其自身存在的文化价值结构来考察,道德才具有其自身的有效性。这是较为合理的。伦理相对主义的症结在于它没有辩证地看待道德的价值,将道德的存在、价值和有效性从逻辑上归结于人感觉的不同,或人主观意见的不同,或地理环境与风俗习惯的不同,或不同民族文化与价值的不同,又从价值基础的相对性、特殊性、多元性推导出道德的相对性,并将之绝对化,没有将道德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统一起来,忽略了道德存在、价值寻求和有效性的绝对性一面,否定普遍道德价值的寻求及其可能性。
从价值哲学角度看,这种文化决定论的道德价值多元论的最大价值迷失就在于忽略人在道德价值上的创造性。在人与道德的价值关联上,我们必须坚持人本身的价值的优先性。人不仅是道德价值的传承者,而且也是道德价值的创造者。道德的价值归根到底是人的价值,人类生活的道德性实质是道德的属人性,即人的道德价值创造性。在伦理相对主义的视野中,人完全是一种被动的存在,对道德的价值趋向毫无控制的能力。伦理相对主义将道德的存在和价值的相对性加以极端强化,人的创造性被有意或无意识地遮蔽、遗忘和取消了,这实际上也就意味着“人是目的”这个道德价值的出发点及归宿被遗忘和取消了,人不过是文化场中的一粒磁针,完全受制于文化场。表面上好像每个人似乎都存在于道德价值之中,但实质上,由于人的价值创造性的取消,其主体性也不知不觉被取消了。人们都封闭在不同的文化场中,看不到不同文化之间的价值共通性。为此,不同文化、民族的人们在道德价值上没有一致性,每个人都从自身出发去看待道德,这其实就不可能寻求到道德的真正价值标准,人类道德价值将处于一种根本分裂的状态。一定程度上讲,这就是否定了可普遍化的道德价值的存在,从这种意义上说,伦理相对主义极有可能演变为价值虚无主义。
(三)道德原则运用的错位
由于伦理相对主义将道德的多样性、相对绝对化,根本看不到道德价值的共通性,因而在道德现实判断和道德原则运用上,皆存在着不足之处。
第一,道德现实判断错误。伦理相对主义从文化的多样性、个人感性的多样性、个人或群体意见的多样性、不同民族或个人信仰的多样性出发,抓住特定环境中的某些道德现象特例,并将之扩大化,从而推导出道德的现实判断,即“道德多元化”,并将道德存在和道德价值的这种多样性、多元性绝对化。这种对道德现实的错误判断,容易使一些人或民族以此为借口容忍种族歧视、种姓制度、性别歧视、以及大量各式各样的、我们深信其为不道德的,却又未在我们的社会文化中或别的社会文化中给予谴责的那些不平等待遇,造成人类道德秩序的混乱。
第二,漠视道德的共通性。错位的现实判断必然引出虚假的问题意识。我们承认道德的产生与演化具有特殊性、多样性和相对性,但不能因此就将道德的这些特点绝对化,并由此提出道德相对主义问题,认为不同道德体系之间是不可通约的,无视不同道德体系存在共通性的一面,否认道德的客观性,否认道德的终极原则。汤姆·L·彼彻姆认为,“文化信仰和个人信仰不同这一事实,并未证明人们对道德标准有还是没有终极的或基本的分歧。”[23] 同样是杀死老人,“两种文化的人们采取了不同的实践方式,但都是在遵循着共同的原则(例如行善原则)。这就是说,两种文化在终极道德原则上可能是一致的,然而在应用该项原则时发生了‘伦理分歧’:一些文化尊敬老年人,另一些文化处死老年人。”[24]
第三,应用策略机械。简单地将文化相对主义的理论、原则移置到道德领域,根本漠视作为文化有机组成部分的道德与文化整体的不同特点,必然无法解释和解决道德领域中存在的道德分歧问题,从而使伦理学的发展走向危机。但又在如何消解和超越“危机”上束手无策,无法把握道德发展的目标与方向。在文化决定论和相对主义的阴影下,无法面对道德的现实存在,也无法对道德现实进行超越经验层面的深入思考,从而为当前的学术发展指明方向,从而导致了伦理与学术发展的无目的性与无主体性的双重困境。我们应该认识到,不同个人和文化之间存在着道德分歧和冲突,但这些分歧与冲突可以借助更高层次的原则来加以诠释,加以仲裁,从而为构建统一的新型道德规范体系奠定基础。
收稿日期:2005—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