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性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阶段论文,性质论文,论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反腐败斗争的性质问题是有关反腐败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科学地界定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性质,是制定正确的反腐方针、策略的基础。那么,如何界定我国现阶段的反腐败斗争的性质呢?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进行的,它既同剥削阶级政权下的反腐败有着本质的区别,同我国现阶段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有密切的联系,又不等同于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它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广大人民群众为维护党和国家政权的性质,捍卫自身权利和利益,而进行的一场长期的、严肃的政治斗争。
一、在阶级社会中,不同阶级及其政权反腐败的内容和目的是根本不同的
腐败是阶级社会中的一种共现。现实社会主义国家中存在有腐败问题,剥削阶级国家也存在有腐败问题,社会主义国家要反腐败,剥削阶级政权也反腐败,那么,现实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的腐败问题,同剥削阶级社会中存在的腐败问题有没有区别?如果有区别,区别何在?为什么剥削阶级政权也要反腐败?它们反腐败的目的和实质是什么?剥削阶级政权反腐败同社会主义国家的反腐败有什么不同?这是我们在回答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性质的问题时,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
腐败是指权力的质变,即社会公共权力性质和职能的蜕变,由社会公共的权力蜕变为少数人或个人谋取私利的政治特权和私有权力。可见,腐败是以社会公共权力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但并不意味着社会公共权力的存在,社会公共权力在运行中就必然会导致腐败。只有当社会公共权力被少数人或个人所垄断和把持,从而变成他们谋取私利的政治特权和私有权力时,权力腐败才能够得以产生和存在。因此,腐败(指权力腐败)实质上就是社会公共权力的政治特权化和私有化。
社会公共权力的政治特权化和私有化,是社会公共权力阶级化和国家化的产物。它是在原始社会的末期,随着社会分工和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和私有财产的出现,伴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阶级和国家产生以后,原来存在于原始共同体内的并为共同体服务的公共权力逐渐为国家机构和少数人所掌握,从而蜕变为国家权力。这样,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政治特权化和私有化的权力腐败便随之产生了。
在阶级社会中,作为社会公共权力政治特权化、私有化的权力腐败,有两种不同的类型:一是存在于私有制社会中的,作为剥削阶级阶级特权的权力腐败;一是存在于一切阶级社会中的,作为统治阶级内部政治特权的权力腐败。
(一)存在于私有制社会中的,剥削阶级阶级特权的权力腐败
阶级和国家产生以后,原来意义上的社会公共权力就不存在了,被阶级化、国家化了,蜕变成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权力。它为统治阶级占有、垄断和支配,是统治阶级所独享的阶级特权和阶级私有权力。
在私有制社会里,社会公共权力作为阶级化了的国家权力,是剥削阶级经济统治权在政治上的集中体现和反映。它为少数剥削者占有、垄断和支配,不仅是剥削阶级维护其私有财产权和统治权的工具,而且本身就是他们用来扩大其财富的一种剥削手段。事实上,剥削阶级不仅通过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来无偿地占有别人的劳动和产品,进行经济剥削,而且凭借其所掌握的国家权力,通过社会价值和社会资源分配和再分配,无偿地占有一部份社会产品和社会劳动,对全体劳动者进行超经济的权力剥削。对于广大劳动人民来说,这种阶级化了的国家权力,即所谓的社会公共权力,是一种异己的支配力量,在本质上同他们是根本对立的,意味着强制、奴役和剥削。人世间存在有许多不公正、不平等,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腐败,其中最大的不公正、不平等,最大的腐败,莫过于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压迫、奴役和剥削了。由此可见,腐败是同私有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剥削阶级生存的必要条件。我们之所以说,腐败是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的产物,就在于剥削制度的社会在本质上就是一个腐败的社会。
这种剥削阶级阶级特权的权力腐败是私有制为基础的一切剥削社会中的共现,是剥削阶级社会所特有的、也是最能反映其社会本质的一种腐败现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消灭了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者成为了国家和社会的真正主人,国家与社会不再是对立的两面。尽管国家仍然是一种阶级统治的工具,社会公共权力仍然是以国家权力的面目出现,但它已不再是一种阶级特权或某一阶级的私有权力。工人阶级同其他劳动阶级、社会阶层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人民性,从而就不再是一种阶级奴役和阶级剥削手段了。因此,那种存在于私有制条件下的统治阶级阶级特权的权力腐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消灭了。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一个重要体现。
(二)存在于一切阶级社会中的,统治阶级内部政治特权的权力腐败
与私有制社会存在的那种剥削阶级阶级特权的权力腐败不同,统治阶级内部政治特权的权力腐败不具有阶级和社会制度的属性。它是在阶级和国家产生以后,国家权力的所有权与行使权相对分离的结果;不仅存在于私有制为基础的一切剥削阶级社会中,而且由于种种原因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于现实社会主义社会里。
阶级社会中,国家的一切权力归统治阶级所有,但客观上它并不能由统治阶级的一切成员来直接行使,而只能由他们的代表代表他们来具体地行使。这就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权与行使权的相对分离。从理论上讲,权力的行使者应当按照权力所有者的意志和要求来行使权力,并忠实地为权力的主人服务和谋利,但权力的行使者毕竟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在社会还存在着利益差别,个人利益与阶级利益、国家利益还不能完全一致,社会还无法全面参与国家的情况下,国家权力的这种相对独立性,在客观上就有可能导致担负这种职能的人“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这种情况不仅在世袭的君主国内可以看到,而且在民主的共和国也可以看到。”(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5页)在现实社会主义条件下也难于避免。
这是因为,尽管社会主义制度已经消灭了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消灭了作为统治阶级阶级特权的权力腐败,但由于社会主义革命首先是在那些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中取得胜利的,这些国家的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以后,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还不能完全抛弃国家;虽然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性质和职能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国家一切权力归人民所有,然而,由于受物质条件和由物质条件所制约的文化水平的限制,人民群众还无法直接全面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只能通过他们的代表,即党的干部来实行管理。这样,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所有权与行使权仍旧不可避免地处于相对分离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 少数“公仆” 就有可能脱离群众, 滥用人民委托给他们的权力“追求自己的特殊利 益”,由社会的“公仆”变为社会的“主人”。这是现实社会主义国家产生腐败(指权力腐败)的根源。
(三)两种权力腐败的区别, 及其剥削阶级政权反腐败的实质
就以权谋私这一点来说,统治阶级内部政治特权的权力腐败,同存在于私有制社会中那种剥削阶级阶级特权的权力腐败并没有什么不同。但由于两者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不同,所含的内容不同,因此,属于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力腐败。后者是私有制的产物, 是一种阶级行为,表 现为一种阶级特权,谋取的是少数剥削阶级的阶级私利。所以,它自然受到剥削政权的庇护和赞同, 成为剥削制度及其法律允许和保护的一 种“合法”腐败。对于剥削阶级及其政权来说,这种所谓“合法”的权力腐败,他们是赖以生存的社会原则,反对它无疑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无论如何他们是不会这样做的。 这是由他们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的。
与此不同, 统治阶级内部政治特权权力腐败的行为主体主要是个人,即统治阶级内部那些滥用职权的国家公职人员, 而不是一个阶级(统治阶级);它也不是一种阶级特权, 而是超越阶级权力之上的一种个人的政治特权;所谋取的也不是阶级的利益, 而是超越制度和法律之外的个人的或小团伙的一己私利。不难看出, 这种统治阶级内部政治特权的权力腐败, 实际上就是统治阶级内部那些具体行使国家权力的公职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即对职权的垄断和支配而从事的违法乱纪活动。 正因为这种违法乱纪活动违背和侵犯了统治阶级的阶级利益和整体利益,践踏统治阶级的阶级权利, 导致统治阶级内部的不和与争斗,破坏社会的稳定与均衡,因此, 包括剥削阶级在内的任何统治阶级一般都不允许在本阶级内部存在超越阶级权力之上的政治特权, 都要反对和惩治假借阶级的权力谋取个人私利的腐败行为。即便是专 制特权的国家,一切有作为的统治者, 也不会允许自己的官吏利用职权去谋取制度和法律之外的个人私利,只要条件允许, 也要千方百计地采取措施与之进行斗争。不这样做, 他们就无法维护自身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就会被自身内部的异己力量所打败,自我灭亡。这就 是为什么剥削阶级政权也要反对和惩治自身官僚滥用权力腐败行为的 原因。当然,他们反对和惩治的仅仅是危害他们自身阶级特权和阶级 私利的权力腐败,并不是反对一切腐败。对于他们谋取阶级私利阶级 特权的权力腐败来说,并不在反对和惩治之列,而是拼命地加以保护 。这就是剥削阶级政权反腐败的实质和目的。它说明,剥削阶级政权 反腐败只是为了维护他们的阶级特权和阶级私利,由于受狭隘的阶级 利益所局限,他们是不可能真正起来反腐败的。因此,最终都无法跳 出历史的“周期率”。
过去,由于我们对腐败问题尤其是权力腐败研究的不深入、不全 面,仅仅看到了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这一阶级社会中的腐败共现, 没有看到或者说忽视了剥削阶级阶级特权这一私有制社会所特有的阶 级权力腐败的存在, 以至于把社会主义社会中的腐败问题同剥削阶级社会中存在的腐败问题等同起来, 混淆了社会主义社会与剥削阶级社会这两种根本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反腐败斗争,导致许多误解和混乱。 全面而正确地认识阶级社会中的腐败问题, 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腐败,有助于我们认识不同阶级社会反腐败的内容和实质, 把我国现阶段的反腐败斗争同剥削阶级政权下的反腐败斗争科学地区分开来。
二、我国现阶级反腐败斗争是一场长期的、 严肃的政治斗争
我国目前虽然存在着滋生腐败的社会历史根源, 但这并不意味腐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具有合理性。 存在于党和国家机关中的腐败现象是党和人民的大敌。它腐蚀国家的干部队伍,破坏党群关系、 干群关系,败坏党和政府的声誉,削弱人们对政治、法律的信赖, 降低行政效率,导致决策失误、政策走样、资源人为紧张、 生产成本非生产上升、国有资产流失、物价层层上涨、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 国家收入减少、宏观经济管理失衡、社会分配不公、道德沦丧、 社会风气下降,破坏社会的稳定与均衡,有百害而无一利。 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历史证明,腐败的恶性发展是导致一些国家共产党蜕化变质、 丧失政权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所有者。 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人阶级先锋队,除了为人民谋利益外, 没有自己的任何特殊利益。 党和国家政权的这种性质同一切腐败行为和腐败现象是根本不相容的。我们进行反腐败斗争,从根本上讲, 就在于维护党和国家政权的人民性质, 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这场斗争究其实质和严重性来说,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 之所以这样讲,主要有以下三点理由:
其一、它是同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是根本利益和权利的斗争。 一切政治斗争都是权力和利益的斗争,它根源于物质利益, 最终的目的也是为了争夺物质利益。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也是如此。 腐败既是一种政治行为,也是一种经济行为, 实际上是一种利用政治权力或职权进行经济剥削的权力剥削行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 腐败尽管形式多样,花样翻新,但都有两个共同的特征:一是滥用权力; 二是借此谋取非分之利,主要是物质利益。可见,腐败同剥削有着内存的必然联系。所谓剥削,通常是指对别人劳动或产品的无偿占有。剥削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凭借生产资料的私有权而进行的对别人劳动或产品的无偿占有;另一种是利用政治权力或职权来攫取别人或社会的财富。前者是利用经济手段即财产私有权来进行剥削,可称之为经济剥削;后者是凭借政治权力或职权来搜刮钱财,可称之为权力剥削。二者尽管手段不同,实质是一样的,都是无偿地占有别人或社会的劳动和财富,不劳而获。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少数腐败分子把人民赋予的权力据为私有,通过权力支配国家的物质财富,再利用国家的物质财富去换取金钱,从而以权力剥削人民。他们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践踏了人民群众的权利。广大人民群众同他们之间的斗争是根本利益和权利之间的斗争,具有不可调和性。如果不对腐败分子进行坚决的打击和惩治,任其凭借权力来剥削人民,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就会被少数蛀虫所吞噬,人民群众本应得到的实惠就会被少数以权谋私者中饱私囊。这同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背道而驰的,是党和人民永远不会答应的。
其二,它是同国家政权的性质联系在一起的,是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性质的斗争。一切政治斗争都是围绕着国家政权而展开和进行的。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是剥削与反剥削的斗争,斗争的焦点集中在权力上,实质上是坚持权力公有即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人民性还是权力私有的斗争。在我们国家,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也是国家一切权力的主体。国家公职人员受人民委托具体行使国家权力,人民群众同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委托者与受托者之间的关系,即主人与公仆的关系。然而,少数“公仆”却凭借人民赋予的权力,转而反过来剥削人民。在这种情况下,主人与公仆的关系就被颠倒了,权力就不再属于人民了,其性质就变了,就成了剥削人民的工具。由此可见,如果不对腐败分子进行坚决的惩处,国家权力的人民性就会被蛀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就会蜕化变质。
其三、它是同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联系在一起的,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的斗争。我们党和国家政权的性质,决定了党和国家必须把为人民谋利益作为自己全部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党和国家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人民公仆。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什么时候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密切,我们的事业就顺利发展;反之什么时候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受到损害,我们的事业就遭受挫折。腐败是寄生于党和国家肌体上的毒瘤,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一种腐蚀剂,对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是一种离心剂,如果任其滋生蔓延,党和国家就难于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有变质可能,就有走向自我灭亡的危险。
可见,反腐败斗争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事关人心背向,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兴衰成败,是有关党和国家前途和命运的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对此,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警觉。
反腐败斗争既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同时也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我国是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受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客观条件的制约和限制,人民群众还不能全面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这就为腐败的产生和存在提供了客观的可能性。还应当看到, 我国历史上是一个封建专制主义统治长达两 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国家,封建主义的影响根深蒂固, 不可能在短期内 完全肃清。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 在引进国外资金和先进技术的同时 ,资产阶级腐朽的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也会乘机而入,腐蚀我们的党员干部队伍。目前我国正处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许多摩擦和碰撞,出现不少空隙,加之制度和法律的不健全、不完善,管理上的漏洞,监督不力等原因,使违纪违法分子有机可乘。而市场经济的求利性、竞争性、自主性等特性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会刺激少数人为追求最大化利润而挺而走险。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主,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谋取暴利,想方设法地拉拢、腐蚀党政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干部。这样,在市场行为和权力行为还尚不规范的情况下,必然会产生大量的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另外,少数通过不法经营成为暴发户的不法分子的出现和存在,在导致社会分配不公和人们心理不平衡的同时,会在另一方面刺激一些党员干部的贪欲,在金钱的诱惑下走向犯罪。总之,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阶段不仅不能完全杜绝少数国家公职人员的蜕化变质,而且尚处于一个腐败相对的高发期。这说明,反腐败斗争不仅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同时也是一场长期的、艰巨的政治斗争。
三、反腐败斗争同一定范围存在的阶级斗争的关系
要正确地认识和把握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性质,还必须正确认识反腐败斗争同我国现阶段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的关系,从而正确认识和处理反腐败斗争中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保证反腐败斗争健康、有序地进行。
我国现阶段的反腐败斗争同现阶段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反腐败斗争包含有阶级斗争的内容和成份,但又不等同于阶级斗争。
(一)我国现阶段的反腐败斗争同一定范围存在的阶级斗争 有着内在的客观联系,是一定范围存在的阶级斗争的突出表现
首先,从反腐败斗争涉及和所要解决的矛盾看,包含有对抗性的敌我矛盾。阶级斗争是根本利益对抗的阶级之间的对立和斗争。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剥削阶级虽然作为一个阶级已经被消灭了,但由于种种原因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有可能在一定的条件下激化。我国现阶段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主要表现为人民群众同少数原有的和新生的反革命分子、敌特分子、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分子、新生的剥削分子,以及其他反社会主义分子的斗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严重蜕化变质的腐败分子,实际上就是一小撮新生的剥削分子。他们假借权力剥削人民,他们的利益同人民的利益、社会主义社会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广大人民群众同他们的斗争实际上就是一种阶级斗争。
其次,从这几年反腐败斗争揭露出来的矛盾和问题看,确实包含有不少阶级斗争性质的矛盾和问题,令人触目惊心。近几年查办案件的事实表明,极少数严重蜕化变质的腐败分子,不仅大肆侵吞和攫取国家财富,勒索民众,表现出疯狂的贪婪性和掠夺性,而且追求和向往资产阶级腐朽的生活方式,对社会主义制度强烈不满,表现出疯狂的反社会性,事实上已经成为国内外敌对势力的帮凶和代言人,成为西方帝国主义势力对我推行和平演变政策的社会基础。这些人中有的为了捞取金钱,卖身求荣,不惜出卖国家的重要机密,充当境外敌对势力的“耳目”;有的同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和黑社会势力串通一气,相互勾结,充分他们的内线和保护伞,大肆进行经济和社会犯罪。这些严重蜕化变质的腐败分子,人数尽管很少,危害却特别巨大。由于他们身藏党和国家政权内部,手中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其能量非社会上一般不法分子所能比,是一种巨大的破坏力量,是社会主义制度最凶恶的敌人,人民群众同他们之间的斗争是极其尖锐的阶级斗争。
再次,从反腐败斗争涉及的内容和范围来看,同一定范围存在的阶级斗争有着内在密切的联系。阶级斗争不同于阶级存在,它不仅是一个经济范畴,而且也是一个广泛的社会范畴,既表现于经济领域,也表现于政治的、思想文化的领域和其他社会生活领域。同阶级斗争一样,反腐败也是一个广泛的社会范畴,所涉及的内容在许多方面同一定范围存在的阶级斗争有着内在的联系。因为腐败不是一种孤立的社会政治现象,而是社会上客观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集中反映和体现,其中自然包含有阶级斗争性质的矛盾和问题。同样,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政治现象,腐败也不单单是一种政治行为,仅仅存在于政治生活领域,而且也是一种经济行为(权力剥削行为),存在于经济生活领域,并在思想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领域中表现出来。作为腐败对立面的反腐败,也势必要贯穿于这些领域,并直接或间接地反映这些领域中的阶级斗争。
我国现阶段一定范围存在的阶级斗争在政治上主要表现为,四项基本原则同资产阶级自由化和全盘西化的斗争;在经济上主要表现为,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同私有化的斗争;在思想文化领域主要表现为,马克思主义同各种反马克思主义思潮的斗争。这些领域中的阶级斗争都会不同程度地在反腐败斗争中表现出来。从政治上讲,反腐败斗争主要表现为权力公有与权力私有的斗争,它涉及到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性质和宗旨,事关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实际上就是四项基本原则同资产阶级自由化和全盘西化斗争的一种突出表现。从经济上看,反腐败斗争主要表现为反贪污、反贿赂、反权力剥削的斗争,斗争的实质在于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保护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不受侵犯,这实际上就是经济领域中的阶级斗争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一种反映。在思想文化领域,反腐败斗争主要表现为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反腐蚀斗争虽然不完全等同于思想文化领域中的阶级斗争,但它反映了这一领域中的阶级斗争,是马克思主义思想同各种反马克思主义腐朽思想文化的斗争的一种突出表现。
(二)反腐败斗争涉及的矛盾和问题远比一定范围存在的阶级斗争复杂,不能把二者简单地等同起来
首先,从总体上看,尽管我国现阶段的反腐败斗争包含有阶级斗争的内容和成份,但两者毕竟不是一回事。无论从内涵上看还是从外延上看,反腐败斗争都要比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丰富得多、复杂得多、宽广得多。应当看到,我国现阶段的反腐败斗争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进行的。它既不是敌对阶级之间的对立和斗争,也不是利益根本对立的政治集团之间的对立和冲突,而是广大人民群众同党和国家机关及其社会生活中存在的腐败行为和极少数腐败分子的斗争。这种斗争固然同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有联系,但它本身并不等于阶级斗争。因此,不能把它们简单地等同起来。
其次,从反腐败斗争涉及的矛盾和问题来看,虽然其中包含有对抗性的敌我矛盾,但大量存在的是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腐败行为的人只是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少数工作人员。在这些人中,严重蜕化变质的腐败分子也只是其中的极少数,大多数是有轻微腐败行为和犯有一般违法违纪错误的党员干部。一般来说,除极少数严重蜕化变质的腐败分子外,多数有轻微腐败行为的人并没有明确的政治动机和目的,而且也不可能形成一个特殊的利益阶层。这些人主要是受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的影响和驱使,在处理个人利益、小团体利益同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时,将个人利益、小团体利益凌架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之上,而表现出来的一种损人利己的行为。应当说,这种损人利己的行为是为社会主义道德所反对和为法律所禁止的。但从矛盾的性质看,它并不具有对抗性,属于人民内部不同利益之间矛盾。对此,只能采取批评教育并辅之必要的党纪政纪和法律手段加以解决,而不能用专政的方法来解决。当然,对于这些人如果不及时进行教育和挽救,矛盾的性质也有可能会发生转变,但只要我们认真对待,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避免。
四、正确认识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性质的意义
正确认识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性质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第一、既然反腐败斗争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是一场捍卫人民群众根本权利和利益的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我们就应当从政治斗争的高度来认识、对待和处理腐败与反腐败问题。从关系党和国家政权性质、关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兴衰成败的高度来看待反腐败斗争,站在人民利益的立场上去开展反腐败斗争,把它当着巩固政权、保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一件政治大事来抓,要有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决不允许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肆意横行侵害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玷污党和国家的形象;对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任何容忍和放纵,都是对党和人民的背叛和犯罪。
第二、既然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就要求我们在思想上树立持久的反腐肃贪的观念,充分认识这场斗争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诸多腐败问题,既要高度重视,从快从严予以清除,又要有开展这场斗争的决心和信心,明确反腐倡廉乃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一项持久而艰巨的系统工程,绝非一时一地若干次反腐败运动便可立时奏效,也不是靠搞群众运动所能解决问题的。应当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使之寓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不断地把斗争引向深入。
第三、既然在现实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还无法避免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蜕化变质,我国现阶段还处于一个腐败相对的高发期,这就要求我们要敢于正视矛盾和问题,既要把社会主义社会中的腐败问题同存在于剥削阶级社会中腐败问题区分开来,也不能把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的所有的腐败现象都简单地归结为剥削阶级思想意识影响的结果。这样做不仅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而且在实践中也是极其有害的。科学、全面、准确地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腐败的根源及其我国现阶段腐败滋生蔓延的原因,要求我们在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切实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对腐败问题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当前,一方面要加大打击和惩治的力度,采取有力的措施以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的势头;另一方面,要在治本上下功夫,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靠改革和制度创新来根治和消除腐败。应当看到,包括腐败在内的一切社会丑恶现象的存在,是以生产力的不发展为终极原因的,没有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为前提,“那就只会有贫穷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就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也就是说,全部陈腐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9页)因此, 要彻底根治和消除腐败最终还是要靠发展生产力,把经济搞上去,这才是真正的治本之路。
第四、既然我国现阶段的反腐败斗争同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这就要求我们正确对待、区分和处理反腐败斗争中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我们要正视反腐败斗争中客观存在的阶级斗争性质的矛盾和问题,充分认识这场斗争的严肃性、尖锐性、及其斗争的激烈性。对极少数严重蜕化变质腐败分子必须进行坚决的打击,予以彻底清除,决不姑息养奸。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我国现阶段的反腐败斗争远比一定范围存在的阶级斗争要复杂得多,其中大量涉及的非对抗性质的人民内部矛盾。对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就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团结——批评——团结”和“统筹兼顾、 适当按排”,“发展生产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 要”等方针和原则来解决。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才能为解决各种矛盾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无论哪一种矛盾的解决,都必须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严格遵守社会主义法制, 而不能“无法无天”。
第五、既然反腐败斗争是人民群众为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斗争,那就应当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发挥群众的反腐败斗争中的主力军作用。作为腐败的直接受害者,广大人民群众对腐败最反感,反腐败的积极性也最高,他们的积极参与是反腐败斗争能够取得成效进行到底的根本保证。邓小平同志指出:“对贪污、行贿、盗窃以及其它乌七八糟的东西,人民是非常反感的,我们依靠人民的力量,一定能够逐步加以克服。”(《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56页)这是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的一个重要指导原则。当前反腐败的效果之所以不够明显,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先锋虽行,主力未动”,尽管纪检监察等专门机关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作为反腐败斗争主力军的人民群众并未真正参与到斗争中来,或者说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而这样一场艰巨而复杂的斗争,离开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为此,在不搞群众性的政治运动的前提下,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拓宽群众参与反腐败的渠道和加大力度。(1)要有组织、有计划、按一定的 程序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消极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2)应广泛实 行“两公开一监督”、民主评议和党务政务公开亮相制度,让群众对涉及自身权利和利益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评议,监督其行为;(3)要采取 措施,切实保护群众的检举、揭发不受打击报复,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4)对群众检举的腐败分子和腐败问题要一一查实,依 靠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并把处理的结果一一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把群众满意不满意、认可不认可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应当看到,现阶段虽然我们还不能完全杜绝和消除一切腐败现象,但只要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工作,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完全可以把腐败的危害减少到可能的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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