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尊重你我”的旁白_法律论文

“平等尊重你我”的旁白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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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准确把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及文本的内在逻辑,是上好课非常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因为只有在读懂文本和课程标准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组织课程资源、选择教学策略,把课程标准的要求和教科书的阐述有效地运用于课堂教学。前段时间笔者正好阅读了《外国法制史》中的有关“罗马法”的章节,现联系该书中对人格的论述,对“平等尊重你我他”(人教版《思想品德》八年级上册)的教学作些旁解,抛砖引玉,求教方家。

一、对本课几个概念、道理的认识

不管课程如何改革,教科书如何编写,教学方法如何创新,传授知识,讲解道理,让学生从中获得正确的感受和体验,终是课堂教学的最基本要求。就本节课的内容来说,如何正确把握“人生而平等”是理解全部内容的关键,按照教科书的安排,人生而平等包括人格平等和法律地位平等。所以,要理解人生而平等的全部内容,就具体落实到如何正确把握人格平等与法律地位平等的含义上。

1.罗马法上的人格

按照古代罗马法的规定,自然人要有法律地位,必须具有人格权。人格权大体有三种内容: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其中以自由权为最高,市民权次之,家庭权再次之。“享有自由身份的人为自由人,没有自由身份的人为奴隶,介于两者之间,自由权受到一定限制的称为准奴隶。”“市民权是罗马公民享有的特权,根据是否享有市民权或者享有的多少,自然人分为罗马市民、拉丁人和外国人。”[1]换句话说,罗马市民、拉丁人、外国人之间存在着人格差异,类似等级差别。家长(家父)对外能代表一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力,妻子、子女从属于家父,家长在家庭内部为自权人,享有完全的权力能力,妻子、儿女等为他权人,受家长的支配。同时具备上述三种权力的人才能在政治、经济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由此可见,罗马法中的人格相当于现代法中的权利能力,即参加政治、经济、社会、家庭生活等方面的资格。

2.人格平等与人格不平等

人格平等是相对于人格的不平等而言的。在古代的罗马法中有人格减等的规定,一个人要能在政治、经济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成为一个享有完全人格的人,必须同时具备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权。如果三种身份权中有一种或两种丧失或发生变化,便成为人格不完全的人,在罗马法上称为“人格减等”。一定意义上说人格减等就是人们在参加政治、经济、家庭生活的资格的不平等。换句话说,人格减等就是人格不平等;人格平等就是人们参加政治、经济、社会、家庭生活等方面的资格平等。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人格权至少有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两个方面,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一般人格权又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人格平等等方面。所以人格平等就是说人们在上述诸多方面的平等。这些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了解这一点可以丰富我们对人格内涵的认识。教科书在强调人格平等之后又重点提到了人格独立与人格尊严。人格独立就是一个人不依附任何人,任何人不能支配他人;而人格尊严又属于非常抽象的一个概念,按照一般的说法,是指一个主体之所以成为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2]。

3.法律地位平等

法律地位平等实际上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宪法规定的原文。从宏观上看,法律的运行过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宪法的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公民在这些方面都是平等的呢?

(1)关于公民在立法上是否平等。我国的法律主要是由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且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并非由公民选举产生,可见我国立法的主体是特殊的;从我国的国体来看,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还存在被人民专政的对象(敌人),这部分人不属于人民的范畴,没有资格选举人大代表;一般的公民也不可能直接行使立法权,他们只能通过行使批评、建议、言论自由、出版等权利来影响立法;同时《选举法》对选举权利还有年龄限制等方面的规定,因此,认为公民在立法上平等的观念是错误的。

(2)关于公民在法律适用上的是否平等。法律的适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虽然要依法行政,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执法具有强制性,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是“命令—服从”关系。可见,公民在行政执法上显然是不平等的,且一般的公民没有直接的行政执法权。如果说行政执法存在平等性,只体现在是行政机关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人的相同的行为、相同的事情和符合某些条件的主体。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已经是公认的司法原则,且规定在相关的法律里面,任何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司法机关都应平等地予以保护。所以说公民在司法上是平等的。

(3)关于公民在守法上的是否平等。守法包括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可见守法主体的广泛性。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义务,不可以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可以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所以说公民在守法上是平等的。

由上可知,公民的法律地位平等实际上就是公民在已经制定的法律规则的面前平等,因为一般公民没有直接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执法权,这些权力都通过有关法律的规定赋予专门的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一般的公民只能通过行使其他权利来影响立法、执法与司法。从部门法来看,法律地位平等的真正含义主要体现在民法方面,因为民法调整的内容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所以上这样的课,教师要了解法律规定的有关平等的具体内容,才能有的放矢、合理地选择课程资源。

4.平等是一种理想,是人类永恒的追求

平等总是具体的、历史的,平等达到的水平总是与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在现代社会,平等不仅被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具体的制度,更是人们不懈的进一步的追求。历史的和现实的情况告诉我们,现有的平等往往是有缺陷的、不完美的,平等不可能在每个方面每个地方都是相同的,平等不等于没有差别。正如恩格斯说的那样,“在国和国、省和省、甚至地方和地方之间总会有生活条件方面的某种不平等存在,这种不平等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是永远不可能完全消除”[3]。所以,教师要学会在历史、现实与理想之间的思考,以较为正确地把握教学分寸。

二、本课的内在逻辑

“平等尊重你我他”由“人生而平等”及“尊重从我做起”两目组成。“人生而平等”属于基本道理,教学的目的在于让学生知道;“尊重从我做起”属于行为与价值的选择,教学的目的在于导行。两目内容的内在联系可以表述为:由于人生而平等,所以我们要尊重自己、尊重他人(社会)、尊重自然。按照教科书的表达方式,可以把上述关系表达为:人格平等——现实差异——追求平等——需要尊重。这就是说人们在人格和法律地位这两面是平等的,但实际上存在着经济、智能、身体、性别等方方面面的差异,而且这些差异不因为人格的平等与法律地位的平等而消失。正因为差异的客观存在,不管是强者还是弱者,都有追求平等的内在需求,而事实上平等已经成为普世的价值追求,所以,我们要学会“平等尊重你我他”。

由于一些教师没能深究平等概念与现实生活之间差异的关系,未能辩证地处理好二者的内在矛盾,只要讲到平等就以为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是平等的,以平等来掩盖差异,误导了学生。

三、对本课教学的想法

《初中思想品德课程标准》中规定:“知道每个人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做到平等待人,不凌弱欺生,不以家境、身体、智能、性别等方面的差异而自傲或自卑,不歧视他人。”这一规定要求学生认识一个道理:人们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要做到一个要求,就要在行为上平等待人。教科书把课程标准中“待”字表述为“尊重”,把“人”字表述为“你我他”,而且把自然也作为一个尊重的对象。显然,教科书在平等问题上已经作出价值与行为的选择,把行为的对象扩大了。

因此,要有效教学“平等尊重你我他”,教师就要根据课程标准的规定,努力挖掘人格平等与法律地位平等的具体内容;同时,也要指出平等概念与现实存在之间的具体差异。通过比较,引导学生不以家境、身体、智能、性别等方面的差异而自傲或自卑,不歧视他人,以达成塑造学生人格、增强学生品德修养的任务。另外,由于一些教师不能很好把握课程标准,又缺乏对人格平等、法律地位平等这些关键性概念的正确把握,以致在课程资源的选择、习题的编选、课堂的点评等方面存在种种不足,可见教师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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