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 云南 昆明 650500
摘要:“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就像一剂强心针,带动了中国及中国周边国家的发展,特别是为东南地区创造了优越的条件。大量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搞建设,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中国企业的相关知识产权时被侵犯。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自主创新的路上逐步迈向高速进程,知识产权意味着创新和带来巨大的财富。在我们“一带一路”战略辐射周边国家的同时,我们应借鉴相关国际经验,构建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为我们在“一带一路”这条高速路上保驾护航。
关键词:一带一路;东南亚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2013年九月和十月,习总书记借外出的机会分别提出了“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一带一路”的战略构想旨在建立一条连接中亚、南亚、东南亚的贸易经济带,这为沿途国家和中国带来了新一轮的机遇与挑战,东南亚各国在这个战略中具有重要的位置,而知识产权对如今的经济发展来说举足轻重,我国将越来越多的自主研发的基础设施投入到东南亚各国中使用,代表着创新能力的知识产权在现在甚至未来都将在“一带一路”的战略构想中发挥它不可磨灭的作用。
一、知识产权在“一带一路”中的战略意义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其所具有潜在的或者现时的价值。中国在提出“一带一路”的战略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中国的企业则在走出去的道路上屡创佳绩,例如中国为印度尼西亚带去了自主研发的高铁。
东南亚各国与中国山水相连,“一带一路”战略覆盖了泰国、老挝、越南、缅甸、新加坡、马来西亚等11个东南亚国家,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科技创新能力参差不齐,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不大。除了新加坡之外,其他国家相对落后,没有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并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国企业在进驻东南亚市场的时候,很有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那么知识产权到底在“一带一路”的构想中有何战略意义呢?
上文提到过知识产权是一项财产权,能为其所有者代来财富。现代企业通过创造有价值的知识来获得垄断租金,并尽力保持自己在该领域的领先垄断地[1]。那么这种垄断为何被法律和市场所允许呢?这就是知识产权的特殊之处,知识产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排他性质,这种排他使用的目的一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竞争机制,二是知识产权可以刺激创新能力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不够会挫伤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削弱其创新的动力,最终影响企业竞争力和经济增长[2]。在“一带一路”的东南亚沿途国家,只有新加坡的知识产权水平高于中国;又因为知识产权可以带来该领域内的垄断地位,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的国家积极利用己方优势推进知识产权区域一体化、全球化建设[3]。如果我们在走出去的同时,将产品在东南亚区域内申请相关的知识产权,这样会增强我们在“一带一路”战略中的竞争优势;也会逐步的提高中国在区域内的影响力,为打破东南亚地区知识产权现有的困境,建立一套真正互惠互利的知识产权体系提供了契机,所以在其他国家中占领知识产权的制高点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二、东南亚地区知识产权的现状分析
在1961年,东南亚的泰国、菲律宾和马来亚(现马来西亚)成立了东南亚联盟的组织;后来在1967年在前三国的基础上又加入了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五国共同发表了《曼谷宣言》,这标志着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正式成立,最后发展成为10个成员国的区域组织。东盟各成员国以经济合作为基础,促进其政治、社会、文化的交流与发展。其中知识产权的交流与合作在近些年来被东盟作为重点项目提上日程,这与目前的国际发展趋势有很大的关系。区域间国家的合作交流能在很大程度上扩展东盟的影响力并且提升其一定的国际竞争力,逐步由区域性的经济联盟转变为具备竞争性的国际共同体[4],以打破知识产权强国的垄断。
东盟知识产权组织旨在改善东南亚地区恶劣的知识产权处境,在此期间做了大量具有建设性的工作,1995年东盟出台了《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议》。这是该组织首次出台的有关知识产权合作的标志性文件,将东盟各国间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问题从空想搬到了纸上。紧接着又接连出台了《2004——2010年东盟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和《2011——2015年东盟知识产权行动计划》,这两个计划的颁布实施,形成了东盟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的雏形,并试图建立东盟地区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通过重视知识产权的发展从而推动东盟的经济发展。在此期间中国与东盟已经把知识产权合作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并签署了诸多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条约,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中国——东盟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下面将做一下简单的介绍:
(一)《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全球经济的发展趋势逐步呈现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态势,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在2002年朱镕基总理在柬埔寨首都金边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力图在未来八年的时间内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准则。货物贸易是该项协议中的核心内容,但为了
便利和促进贸易,在相关知识产权的问题上进行谈判,充分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这是中国和东盟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首例文件,在协议的第一部分第三条的第八款中规定了要基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规则对知识产权进行相应的保护,一旦区域间产生了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由于《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区域间组织的行为准则,则要按照协议的相关规定处理,主要是以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第三方机构介入,参照二者的最低标准,其实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对区域知识产权制度的支撑。在第二部分第七条的第二款就提到合作应扩展至其他领域,其中将知识产权包含在内了,这表明中国与东盟合作范围扩大,但仅仅将知识产权列为投资形式之一[5]。
综上所述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并未有明确具体的关于如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措施,只是以宣示性的条文方式写出来,但是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及东盟在拟定协议的时候对经济活动中会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是有所考虑的,在当时看来是跨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
三、“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在东南亚地区面临的挑战
在“一带一路”的战略构想中,如上文提到的除了新加坡之外,东南亚的其余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完善。和中国相比相差甚远,只能依赖于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组织所制定的国际条约来解决知识产权的问题,但并没有很好的程序保护措施。并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知识产权在东南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一)东南亚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
东南亚绝大多数国家和中国相比,经济发展与技术创新相对落后,知识产权被称为智慧财产权,它的保护与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是息息相关的。经济发达程度越高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大,世界上一些知识产权强国,例如美国、德国等就经常利用知识产权来抵制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而东南亚国家因为各方面的原因经济发展滞后,众所周知由于劳动力廉价,目前有很多知名的大型手工业加工厂都在这些地区,当地政府为了谋求发展不惜牺牲知识产权的保护。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因为发展中国家的科技技术创新不可能一步到位,都是从仿造到再制造过程中一步步走来,这个过程中经济发展放在了第一位,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自然就不足了。知识产权指数是基于各国法律政治环境、实物产权、知识产权三方面的综合指数,指数越高,产权越明晰[7],而东南亚各国除了新加坡、马来西亚以外,其余国家例如越南、老挝、缅甸等,它们的知识产权指数很低,侵犯他国知识产权频频发生。随着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战略,产品在周边的的影响力蒸蒸日上,就拿商标权来说,大量的中国商标被东南亚国家抢注,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云南999公司的999电池上的商标在老挝被抢注,南宁的桂花牌拖拉机的商标在越南被抢注,更有甚者像红塔山和云烟这样的具有几十年历史的名烟品牌也在菲律宾被抢注。这些商标被恶意抢注,将大大影响这些产品在这些国家的出口率。
(二)东南亚地区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方式单调
中国的知识产权起步也相对较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近些年来呈现井喷式的发展,东南亚各国与我国知识产权法方面的立法差异较大。在文章的第二部分可以看到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后,签署实施的第一个关于知识产权的文件是《中国——东盟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也仅仅是对知识产权进行一些宣示性的保护。而且随着中国与东盟的贸易的加深,知识产权的冲突也会进一步的升级,现有的冲突解决方式太过于单调。2015年中国、东盟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这项协议并没有对知识产权争端处理规定具体的方法。所以到目前为止中国与东南亚各国并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知识产权的区域争端解决需要区域间各国在争端发生时相互承认各国国内法的域外效力,并相互签订条约,这显然是没有的。国际诉讼和国际仲裁都是可以用来解决纠纷的,但是由于诉讼的成本过高,争端双方很多时候都愿意去选择国际仲裁。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规定了仲裁的程序但是仲裁效率太低,而且仲裁是一裁终裁,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性及成员国对其的选择性,不利于维护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较弱国家的合法利益[8]。
(三)东盟四国加入TPP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由美国跨太平洋伙伴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是目前重要的多边国际经济组织,占全球经济的比重达到了40%。从2002年发展至今由于美国的限制与排挤,中国一直未能如愿以偿的加入到该协定中,而东南亚以新加坡为首的马来西亚、文莱、越南四国均加入了TPP。TPP十分重视贸易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且有很多的规定和中国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不一致。随着中国“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提出,我们将要在东南亚面临TPP严苛的知识产权条款。对于中国在东南亚被侵权最为频繁的商标,TPP中商标注册的条件别大幅度的放宽,不限于可视性,这就意味着声音和气味在某些法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商标的客体,并且在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上的规定和中国乃至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有所不同,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不是原产地的产品依旧可以注册该地的地理名称为商标;其次,增加了对版权及相关权利中的临时副本、数字封锁的规避、版权保护期限和法定损害赔偿的新规定。最后在专利权的保护方面尤为严格,采取了较高的保护标准,而很多像中国一样的发展中国家在专利的保护上采取的标准是“相对新颖性”。所以这三个方面均可看出TPP的高要求性依旧是知识产权强国利用知识产权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制约,损害了包括中国在内的这些国家的利益,而中国在以后与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越南四国的经济贸易过程中将无法撇开TPP给中国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知识产权在东南亚地区的冲突解决策略
“一带一路”战略构想在增加沿线国家经济贸易的同时,也会带来更多的知识产权摩擦,而现有的相关条约及协定不足以化解矛盾,创造一个各方都互利共赢的局面。有了争端其实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争端无法解决,所以关于这种知识产权域外的保护的解决之道关键在于要具有统一的评判标准和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固若想更好的保护中国在东南亚的知识产权,必须加强各方对话,加快建设中国和东南亚地区的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制度以及健全中国和东南亚地区的区域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下面做出简单的介绍:
(一)建设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制度
“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伴随着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的推进,合理的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规则应能够很好地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相融合。现有的协定的主要聚焦点都集中在贸易上,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定太过于形式化碎片化,需要在尊重各国平等的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建立一套完整具体的法律体系,将现有的协定上升至国际条约的高度,已对各缔约国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和更高效的执行力。
首先,东南亚地区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情况复杂,要充分考虑到各国的实际情况,在原有合作关系签订的协议上进一步加大对话的力度,扩大交流领域,积极交互知识产权的信息;对于没有合作关系且没有签订正式协议的一些国家,要在政策层面与社会层面上进行交流对话,构建起正式的合作关系保证最基本的国家条约的要求规定,加快将知识产权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的步伐,探索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与东南亚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体系的冲突点,尽快塑造出一个完善的体系。
其次,借鉴成功的国际经验,像德国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企业主体、国家支持、员工努力”的海外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和法律保护体系。这个体系中企业为主体,企业相对于国家来说灵活,高效,面对不同的情况可以随时调整,并且对不同的国家进行了区别对待。欧盟则与东南亚区域更为相似,欧盟将协议条约化,保证了区域内的条约的执行性和权威性。我们可以吸取两种模式的特点,在将协议条约化并制定最低的法律标准,建立一个中国和东南亚地区的知识产权立法机构。但是要让企业成为这套体系的主体,这样不至于机械化的处理问题,可以随机应变,保持更高的效率。
(二)健全区域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改变目前的重实体轻程序的现状,为纠纷双方提供程序上的保障,首先要以《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中国——东盟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为法律基础,进一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其次要建立专门的中国与东南亚的知识产权法院解决诉讼纠纷和建立常设仲裁机构进一步的弥补仲裁内容的不足,因为国际诉讼往往因为诉讼成本过高,纠纷双方的标的不大的情况下,双方并不愿意诉至法院。这样利用好仲裁机制的作用,仲裁相对于法院诉讼来说具有更高的机动性、便捷性和高效性,但是现有的仲裁机制并不完善,仲裁机构的仲裁人员是临时推选出来的,而且像上文提到的仲裁是一裁终裁。这其实并没有发挥出仲裁高效便捷的特点,所以要制定一套完善的仲裁人员到运行的规则,对于仲裁结果不满时,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提出复议,这样可以保证纠纷解决结果的公正,也能更好的保护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最后,中国和东南亚各国可以通过国家层面上的交流,建议一个权威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构,以用来弥补法院诉讼和仲裁裁决的不足。
五、结束语
“一带一路”战略构想对沿线国家和中国意义非凡,在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一定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现在世界范围内都十分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且科技创新更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否则则会消磨企业的创新精神。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山水相连,而且中国已经成为东南亚目前最大的海外市场,东南亚地区的知识产权情况复杂,我们注重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与制度的差异性,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体系以及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真正的实现共赢发展的目标,实现区域经济繁荣发展的盛像,使区域经济一体化逐步的融入到全球的经济发展浪潮中。
参考文献:
[1]王莲峰、牛东芳:《“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应对策略》,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11期,第95页。
[2]贺贵才、于永达:《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关系的理论分析》,载《科研管理》2011年第11期,第148页。
[3]张占江、王良猷、李珊:《“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年第6期,第110页。
[4]吕娜:《“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和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法律协调研究》,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第165页。
[5]王帆乐、刘雪凤、赵杰、吴凡:《中国——东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的构建》,载《中国科技论坛》2016年第7期,第137页。
[6]贾引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博弈》,载《广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第83页。
[7]张长立、高煜雄、曹惠民:《“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路径研究》,载《科学管理研究》2015年10月第5期,第6页。
[8]王帆乐、刘雪凤、赵杰、吴凡:《中国——东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的构建》,载《中国科技论坛》2016年第7期,第138页。
论文作者:刘镇方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6年12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7/4/22
标签:知识产权论文; 东盟论文; 中国论文; 东南亚论文; 国家论文; 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协议论文; 《文化研究》2016年12月论文;